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佛山市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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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佛山市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销税务登记操作与监管办法》

【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

【颁布单位】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佛地税发﹝2003﹞40号

【发文日期】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销税务登记的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按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等涉税事宜(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或代理)。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指定代理机构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供唯一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实行变相指定代理。

第四条 鉴于本办法涉及业务的复杂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中介机构准入、淘汰机制。对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揽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代理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公布符合资质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代理报告)或申报表,地方税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二章 税务代理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按受托权限开展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针对不同的代理事项,设立项目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注册税务师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九条 代理计划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人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要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按代理计划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尤其是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第十一条 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代理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使用了前期报表的数据,注册税务师应进行适当的检查。 第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以汇总方式申报纳税的集团(母)公司或子公司,注册税务师应对委托人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作重点审查。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必须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委托人的各项扣除项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注销税务登记业务,必须先依法审查、核实企业财务会计所得额(利润总额),再审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完整记录代理工作全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必须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如有分歧要及时沟通。注册税务师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委托人要积极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审查范围与目标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审查主要是指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收入总额的审查范围包括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收入总额审查的目标是,确定应税收入的完整性,审查纳税人是否有隐瞒未申报的应税收入;确定应税收入的合法性,审查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实现原则和方法,有无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划分的准确性,审查纳税人有否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准予扣除项目的审查范围包括纳税人申报的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全部扣除项目。扣除项目的审查目标是,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审查纳税人有否虚报扣除;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与应纳税收入的配比性,审查纳税人有否将非应税收入的费用申报为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扣除,有否将资本性支出作为期间费用扣除等;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是为了取得应纳税收入的正常支出,是否符合

会计惯例和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审查范围包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和优惠政策。审查目标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审查纳税人有否错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情况;确定纳税人适用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规定的批准办法等。

第三节 关注重点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对于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期末计价处理以及提取有关准备金的情况; (二)应收(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的账龄情况、异常增减情况及其主要债务(权)人,坏账处理方法;

(三)待处理财产损益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办法;

(五)企业长期投资的类型、主要投资项目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企业固定资产的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产值率、接受捐赠及盘盈情况;

(七)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期限、利率、借款条件等情况;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九)企业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十)企业股权、产权转让情况以及企业改组、转制、重组等涉及的资产处置情况; (十一)本章第五节的有关内容;

(十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要求重点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上述重点关注事项,注册税务师如对企业在申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存在异议,或企业已编制的申报表、会计报表未按代理意见调整,或在代理中发现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在代理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四节 证据及取证方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在检查中,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取证办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证据,是指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代理业务过程中,为形成代理意见而获取的客观事实情况、资料、材料等。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足以使注册税务师形成代理意见。

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证据应当与代理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二十三条 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靠性较高时,所需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证据:

(一)检查。即注册税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方面文件可靠性的审阅与复核。

(二)监盘。即注册税务师现场监督委托人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进行盘

点,并适当进行抽查。注册税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资产的所有权予以关注。 (三)观察。即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的实地察看。

(四)查询。即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五)函证。即注册税务师为印证委托人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六)计算。即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七)分析性复核。即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例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委托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可采用抽样审查方法。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证据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资产、负债的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委托人;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委托人有关;(四)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和其他交易事项;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当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八)申报表、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与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九)是否按相关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在获取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代理业务,应该在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后,形成代理意见,出具代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判断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代理风险(二)具体代理项目的重要办法;(三)注册税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代理经验;

(四)代理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五)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不可因考虑成本效益而减少必要的检查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列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注册税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时,证据更为可靠。

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对在实施代理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

获取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代理办法后,仍不能获取所需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代理办法,注册税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工作报告。

第五节 发现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注册税务师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属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委托人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错误,是指申报表、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 错误主要包括:

(一)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三)对税收、会计政策的误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舞弊,是指导致申报表、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舞弊主要包括:

(一)《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二)伪造、变造记录; (三)隐瞒或删除交易和事项(如私设“小金库”);(四)记录虚假的交易和事项(如设“两套账”);

(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第三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实施代理计划时,对以下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说明: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罚;(二)提供异常贷款和支付不明费用(三)与关联方存在异常交易;

(四)支付异常的销售佣金或代理费用;(五)购销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六)异常的现金收支;

(七)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公司存在异常交易;

(八)向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以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商品或劳务款项;(九)收付款缺少适当的控制记录;

(十)会计系统不能提供适当记录轨迹或充分证据;(十一)交易未经授权或记录不当;(十二)媒介评论。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代理报告,保证代理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充分考虑代理风险,实施适当的代理办法,以发现可能导致申报表、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完整,是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编制和实施代理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申报表、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按本办法代理,并非专为发现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进行专门处理,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代理风险,并另行签订专门协议。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以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告知代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错误及所有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并详细记录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嫌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的人员,注册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的高层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当怀疑委托人的最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舞弊和违法行为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采用适当措施,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代理协议。

第三章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代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是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工作底稿格式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监制。

第四十四条 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注册税务师应当如实地将代理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四十五条 工作底稿必须能够清晰、完整地记录代理过程获取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四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将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与委托人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四十七条 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名称;(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四十八条 工作底稿具体内容包括:

(一)与委托人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二)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三)代理合同;

(四)委托人未调整的纳税申报表及差异调整表;(五)代理计划;(六)实施具体代理办法的记录和资料;

(七)与委托人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八)管理建议书;(九)委托人的声明书; (十)代理报告;(十一)代理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十二)其他与完成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

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条 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但必须无条件地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阅。

第五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一)税务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二)注册税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因代理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查阅工作底稿:

(一)委托人更换税务师事务所;(二)审计合并会计报表;(三)联合代理;(四)税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第五十四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注册税务师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第五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经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出具代理报告。

第五十六条 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

第五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对其出具的代理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报告应当对重要涉税事项作完整披露,如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上年抵缴税款、工资薪金支出、坏账和财产损失、上交管理费、投资收益、管理费用支出、亏损弥补和减免税情况等事项必须全面反映和评价。

第五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维护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尊严的角度出发,正确发表代理意见,编制代理纳税申报表。

第六十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代理报告应当对所有纳税调整事项作详细说明,做到数字清晰,计算准确,调整合法。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二)委托人名称;(三)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

(四)代理过程;(五)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六)代理结论及评价; (七)经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八)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附上按照市局监制的统一格式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单独代理申报清算所得。

第六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代理结论,出具下列意见之一的代理报告和评价:

(一)无保留意见;(二)保留意见;(三)否定意见;(四)拒绝表示意见。

评价的内容应说明委托人的纳税环境,包括委托人的整体纳税意识、财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素质、以往纳税情况及处罚记录等。

第六十三条 当注册税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代理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申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当注册税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代理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六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认为委托人申报表的编制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时,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代理报告: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委托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四)注册税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代理办法,在代理过程中未受阻碍或限制;

(五)不存在应调整而委托人未予调整的重要会计事项;

(六)纳税申报表的编制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应调整而未调整的纳税事项。

注册税务师在编制无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六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认为委托人申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基本正确的,但还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代理报告:

(一)个别重要纳税(含代扣代缴税款,下同)事项、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个别重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拒绝进行调整;

(二)因代理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本操作办法的要求取得应有的证据; (三)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注册税务师在编制保留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以说明持保留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造成的影响以外”和“除上述情况待定以外”等专业术语。

第六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认为委托人申报表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代理报告:

(一)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严重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拒绝进行调整;

(二)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委托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委托人拒绝

进行调整。

注册税务师在编制否定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持否定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影响”等专业术语。

第六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由于代理范围受到委托人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证据,以致无法对申报表、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代理报告。

注册税务师在编制拒绝表示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以说明持拒绝表示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代理范围受到严重限制”、“由于无法实施必要的代理办法”、“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证据”、“我们无法对上述申报表、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第六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代理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代理报告代替。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报告经复核无误,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在重新填报的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后,再由一名(含本数)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盖公章送交委托人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视同其为纳税申报资料,以此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文书。

(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报告,应当由对代理项目负最终责任的合伙人或负责该项目的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报告,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主任税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税务师或负责该项目的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三)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仍应保存完整的工作底稿。

第七十条 委托代理关系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中途终止,未能形成代理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将已掌握的情况总结成书面报告,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报告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报送。其中汇算清缴的代理报告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的代理报告可在委托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申请表时报送。

第五章 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二条 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具体程序:

(一)业户发生以下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涉税事宜:

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迁往外县(区)、市的;

4、业户发生合并、分立的。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持委托人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

代会)的决议,税务代理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并填妥。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督促委托人及时清缴有关税、费、滞纳金、罚款等;缴销结存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如委托人属代征单位或代售印花税票单位,还应终止有关协议,收回有关证书、完税凭证,结清代征税款)。

委托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一个月内仍未按上述规定清缴有关税、费、滞纳金、罚款及缴销有关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书面报告该委托人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

第七十三条 进行注销税务登记前纳税审查的具体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将税务代理合同在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托人主管地方税务检查(稽查)机关。

(二)税务师事务所除按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督促委托人清理应纳税费外,必须重点审查和披露委托人购买(领用)、使用、保管地方税务发票、完税凭证等情况和清算所得。

如果委托人近3年(含当年)未被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或未经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查账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对委托人近3年应缴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委托人近3年(含当年)接受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或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查账的可只审查当年应纳的税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审查完毕,应出具代理报告,并按委托人的委托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检查(稽查)机关。

第六章 管理建议书

第七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是注册税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委托人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产生重大错误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七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出具管理建议书。注册税务师对代理过程中注意到的委托人内部控制一般问题,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有关人员提出。

第七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将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与委托人的沟通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七十七条 管理建议书提及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仅为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的,并非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

第七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不应视为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内部控制整体发表的意见,也不能减轻或免除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出具管理建议书,不影响其应当发表的代理意见。

第八十条 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特别规定外,注册税务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之前,不得将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XX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建议书”。

第八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的收件人应为委托人的管理当局,同时抄报委托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

第八十三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代理目的是对申报表、会计报表发表代理意见。管理

建议书仅指出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应视为内部控制发展的鉴证意见,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和公证性。

第八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除按规定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外,仅供委托人内部参考。因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无关。 第八十五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写明注册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议改进、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

第八十六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指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申报表、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

必要时,管理建议书可说明委托人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改进建议作出的反应。

第八十七条 管理建议书应当由注册税务师签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日期。

第八十八条 管理建议书在编制之前,应当对代理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内部重大缺陷及其改进建议进行复核,并以经过复核的代理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管理建议书。

第八十九条 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申报表、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列。

第九十条 在出具管理建议书之前,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的有关人员讨论管理建议书的相关内容,以确认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属实。

第九十一条 管理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二)收件人;(三)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代理目的及管理建议书的性质;

(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和改进建议;(五)使用范围及使用责任;(六)签章;

(七)日期;(八)抄报单位名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聘用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名单及经年检的税务代理机构证书复印件报市局(征收管理科)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增聘或解聘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在发生之日起5天内将有关资料报市局(征收管理科)备查。市局整理后予以发布。

第九十三条 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业务和注销税务登记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市局统一监制的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应于签订当天递交委托人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

第九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后,必须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职业规范出具代理报告,税务部门要求重点关注的项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作为代理报告的附件一并披露,一式两份分别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和检查(稽查)机关。

第九十五条 地方税务检查(稽查)机关应当建立抽查制度,对已经委托税务师代理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中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区别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处理。

抽查工作每年从六月份开始,在十月底前完成。地方税务检查(稽查)机关应当将抽查情况做好记录并在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收管理科,统一对外通报。

对经检查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情况的,转交市局(征收管理科)处理。

第九十六条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对税务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可以实行“同业互查”制度。

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相应提高对该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的涉税事项的抽查比例。

第九十七条 对于因职业道德或者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执业中未遵守执业规程和本办法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的税务师事务所,将不予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年检、取消从事本办法涉及业务的代理资格。

第九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肃查处虚假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国税、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查;健全协查和移交案件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结果的通报、披露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与政府部门联合检查的互动工作。

第九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探索行业协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有效途径,开展报备信息的加工、整理、分析和处理,丰富监管内容、手段和方法。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一百条 代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代理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委托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原因造成,委托人都应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签名的注册税务师作登记备案,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三条 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应当场指出,限期更正,暂停受理;所造成的逾期申报,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注册税务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代理报告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一百零五条 注册税务师故意提供虚假的代理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代理报告,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代理报告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终止、档案管理分别按照《规程》第二、六、七章有关规定执行。代理合同除按《规程》明确有关事项外,还应明确: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纳税(含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及应代扣代缴的税费)资料的安全、完整、真实、合法是委托人的责任;

(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代理报告,保证代理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的责任;

(三)受托人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人的责任;

(四)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代理业务委托第三人承办。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代理计划按照《规程》第十五、十六条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代理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目(全)

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目 例题1:位于市区的某软件生产企业,经批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退还的税款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主要开发和销售动漫软件,拥有固定资产原值6500万元,其中房产原值4000万元,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软件产品给某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合同约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合计为3500万元、增值税额595万元。 (2)按上年末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从1月1日起将原值300万元的闲置车间出租给某销售公司,全年取得租金收入120万元。 (3)投资收益共30万元,全部为国债利息收入。 (4)企业全年销售软件产品应扣除的销售成本4000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1200万元,另有按销售收入10%计提并支付给某中介机构的佣金300万元; (6)全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6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90万元)。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费用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7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6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为29.4万元。 (8)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企业持有的原账面价值30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到12月底公允价值下降为210万元(企业以公允价值核算)。 (说明:当地政府确定计算房产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上年经税务机关核定未弥补亏损金额102.9万元) 作为注册税务师审核上述年度纳税事项,发现以下问题 (1)审核8月的35号凭证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 贷:资本公积70.2 经查为接受捐赠原材料,计入资本公积核算。企业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11行;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4行。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2、第2、3行: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在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3、第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额)。 4、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2-3-4行后的余额,第5行不得为负数,若第1+2-3-4行为负数,则第5行应填零。 5、第6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优惠税率。 6、第7行“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7行大于等于零。 7、第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抵的企业所得税额,当第5行为零时,填写零;第8行小于等于第7行。 8、第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确定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不实行就地预缴的纳税人填写O。 9、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前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0、第11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1)就地纳税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7-8-10行。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7-8行)×9行-10行。 .

税务代理实务作业题

一、选择题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 C )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5 B.10 C.15 D.30 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机构所在地为A地,其分支机构在B地,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C A.A地 B.B地 C.各自机构所在地 3.对已开业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若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 D )以前,申请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A.本年12月31日 B.次年6月30日 C.本年6月30日 D.次年1月31日 4.注册税务师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登记。C A.10 B.15 C.30 D.60 5.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B A.工商登记 B.税务登记 C.纳税申报 D.税款征收 6.纳税人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A A.之前 B.之日起15日内 C.之日起30日内 D.之后 7.某纳税人原在北京市经营,于2002年1 1月6日外出在河北省的石家庄市经营,至2003年3月6日又回到北京市,则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期(C )。 A.只需在北京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B.需在石家庄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C.在两地均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D.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北京市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石家庄市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8.下列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表述正确的是( )。C A.某百货店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4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B.某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1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C.某汽车修理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D.某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河北,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9.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后,办理( )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ABC A.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B.领取发票 C.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D.纳税申报 E.税务行政复议 10.纳税人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有( )。AB A.改变名称 B.改变法人代表 C.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E.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1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 ),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ACD A.税款 B.利息 C.滞纳金 D.罚款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

(非中介机构适用)示范文本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为下述第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具体内容及要求: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3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方申报情况通知甲方须办理的征(补)、退(抵)税款手续。 (三)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支付乙方为办理委托事项支出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必须对代理事务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及时完成受托纳税申报手续,并向甲方转交税务机关给回的回执、凭证等相关税务资料。如因乙方故意造成甲方未按法律规定纳税或进行申报,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因此造成甲方被处的罚款或加收的滞纳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终止的不受此限。 五、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

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年度)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告之事项 一、本套表使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 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 二、填报申报表种类要求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6 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 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 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 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4 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 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5 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

关于税务代理实务的学习总结

关于税务代理实务的学习总结 姓名:张敏 学号:2010011901 班级:财管1004班我国税务代理起步于税务咨询,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 发展起来的。自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来,我 国的税务代理业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本文在对我国税务代理的产生与 发展过程进行回顾的同时,挖掘现行税务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对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税务代理制度 一,税务代理实务的发展史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即执业税务师在法定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它是连接纳税人和税 务机关的纽带。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一项新兴行业。我国对税务代理制度研究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但真正的税务代理实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业人员以离退休税务干部为主,主要业务是开展税务咨询活动。 二.税务代理实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税务代理制度 即实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人办税的一项制度 是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环节。而税务代理则是指税务代理人 在税务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三.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前,绝大多数税务代理机构挂靠税务机关,很多靠税务机关获得业务, 代理部门设置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而在国家宣布各级税务代理机构都必 须与挂靠的税务机关脱钩之后,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活力,我国的税务代理业 很快陷入了低谷。来自国内的市场压力与国外的市场竞争,使得我国的税务代 理业面临极大的挑战和考验。 (一)税务代理的认知度不高 尽管税务代理在我国有二十几年的发展史,但是代理制度的作用在全社会 尚未形成一种宣传态势,税务代理未能在社会形成大的需求。部分纳税人对代 理机构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局限在税务机关的下属单位,这种认识上的盲区对该 行业的长足发展是不利的。我国很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自觉性低,既不 愿如实申报,又不愿代理介入,这种思想意识加大了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难度。 (二)税务代理机构的成熟度不够 1.代理机构的独立程度 税务代理机构是税务代理人的工作机构,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税务代 理业务。从理论上讲,代理机构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工作原则,但是在 实践中,多数代理机构是税务机关组建的,代理机构的依赖性特别表现在财务 上的不独立,因此强制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2.代理机构的队伍状况 处于初创阶段的税务代理业,急需有责任感、事业心、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精通行规,还要有丰富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税务代理队伍的特 点是配备不足、年龄偏大、业务能力不均,特别是文化结构上高学历比例低。 3.代理机构的业务状况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住址: 电话: 乙方(受托人): 住址或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具体代理代得项目:

(二)在申报过程中乙方代为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并在申报结束后与甲方结算补退税款事项。 (三)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关于委托人的有关规定;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得授意乙方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理纳税申报的情况。 三、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关于受托代理人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标准、期限代甲方办理纳税申报。 (二)乙方必须对代理事物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

税务代理实务简答及综合题汇编(2013年练习整理版)

税务代理历年简答及综合题汇编(2013年练习整理版) 一、简答题 1、某税务师事务所在2012年省注税协会组织的行业检查中,被查出以下问题,请分别指出下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册税务师张某以个人名义承接代办税务登记业务。 (2)事务所以低于成本价收费方式承接业务。 (3)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出具虚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导致委托人少纳所得税税款,经查实情节十分严重。 (4)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财产损失鉴证报告,但被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未造成少纳所得税税款。 (5)注册税务师同意帮助委托方偷逃税款,双方约定五五分成。 1、【正确答案】(1)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2)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3)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5)《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相互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2、某企业集团财务主管王某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咨询,请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当年9月份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及提供设计劳务,子公司一直没有销售电子产品业务,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2)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A县迁往了B县,计划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被告知要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到底应该办变更,还是办注销? (3)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2年4月发生欠税2万元,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但其中有一项资产在2012年1月被设置了抵押权,现在抵押权人提出了异议,请问这项业务如何处理? (4)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三家子公司,分解前,有一百万元的欠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后的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偿还这一百万元的税款,请问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1)注册税务师:税务机关处理是正确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增值税的业

税务代理实务

本科学生综合性实验报告 (封面) 项目组长____学号_____ 成员 专业____班级____ 实验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及职称__________ 开课学期至_学年__学期 上课时间年月日

公司特征: 公司名称:湖南省长沙市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主营水产品初加工、处理、销售。 组织形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规模:2003年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 其主要业务如下: 1,1月1号湖南省长沙市水产品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普通股100000股,每股面值10元,发行价10元,所筹集资金已存入银行。 2,1月8号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发票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包装费1000元,运输费500元,保险费3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3,1月12号够入工程物资(建厂房用)价款150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4,2月28号,基建工程应付甲工程队工程款20000元,现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手续,固定资产价值35000元。 5,3月10号购入原料虾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价款2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库。 6,4月到6月生产加工期间,无购销活动。 7,6月底销售汤料虾、辣粉虾价税合计35100元,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账户,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0000元。 8,7月到8月鄱阳湖水产品数量很少,属于淡季,本厂概不生产加工。 9,9月初,购入鮰鱼原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0元,增值税102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10,9月到11月鮰鱼加工期间,无购销活动发生。 11,12月6日,销售加工好的鮰鱼肉片,共收取11700元,价款已存入银行,该产品实际成本为5000元。 12,12月末产房一台机床报废,原值20000元,已提折旧18000元,清理费用500元,残值收入8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项固定资产清理完毕。 13,12月末提取现金5000元,支付销售职工薪酬。 14,12月末以现金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1000元。 15,计算本期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6,结转各项费用到“本年利润”账户。 17,计算该公司应交所得税。 18,该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18%的比例分别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014《税务代理实务》练习题

1、某税务师事务所在2014年省注税协会组织的行业检查中,被查出以下问题,请分别指出下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册税务师张某以个人名义承接代办税务登记业务 (2)事务所以低于成本价收费方式承接业务 (3)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出具虚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导致委托人少纳所得税税款,经查实情节十分严重 (4)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财产损失鉴证报告,但被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未造成少纳所得税税款 (5)注册税务师同意帮助委托方偷逃税款,双方约定五五分成

2、某企业集团财务主管王某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咨询,请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当年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及提供设计劳务,子公司一直没有销售电子产品业务,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2)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A县迁往了B县,计划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被告知要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到底应该办变更,还是办注销? (3)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4年4月发生欠税2万元,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但其中有一项资产在2014年1月被设置了抵押权,现在抵押权人提出了异议,请问这项业务如何处理? (4)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三家子公司,分解前,有一百万元的欠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后的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偿还这一百万元的税款,请问是否正确?

3、张某2014年1月15日在某省某县城注册成立了一家食品批发企业(当日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将一部分摊位出租给当地的小吃商,以吸引人气。由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7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自有房产20万元,职工人数10人。张某想让当过商业会计工作十年的妻子担任会计工作,并就以下问题咨询注册税务师: (1)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2)设置账簿的时限; (3)需要设置哪些账簿; (4)需要办理哪些税种、税率认定。 要求: 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复,涉及时限的不要求说明具体日期,只需要说明税法规定时限即可。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教程文件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 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江洲 /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 案例: 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认为,其实以上并不是36号文件新产生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是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针对大型设备和应税服务增值税确认条件“转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018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旧版相比主要的区别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54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简称A类企业。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简称B类企业。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版与2014版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政策变化,提高信息采集质量,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本次修改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主要变化如下: (1)删除了4张附表: 1)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7012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4)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2)重点修改了14张表: 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2)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3)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6)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8)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 惠明细表 9)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0)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11)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12)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3)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4)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务代理实务复习1

税务代理实务 选择题知识点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一、哪些税种是国税局征收?哪些是地税局征收?参见课本!!! P19 (一)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相对重要)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另:海关系统负责征管的项目: 关税、船舶吨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进口部分) 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撤销?P21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P30 五、税务机关追征的期限P31 滞纳金的计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六、税收保全范围P29

七、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纳税P24 4.延期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注意: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八、涉税服务报告日期P44 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经过草拟、复核和签发后,形成正式报告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九、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43 十、业务报告意见P51 1.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注册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2.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3.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4.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十一、注销税务登记P61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二、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的认定P63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十三、税种的认定??P19+P66 相对重要的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住址: 电话: 乙方(受托人): 住址或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具体代理代得项目: 单位:元 序号所得项 目 年 所 应纳 税额 已缴 (扣) 补 税 退 税 备注

得 额 税额额额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其他所得 12 合计 (二)在申报过程中乙方代为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并在申报结束后与甲方结算补退税款事项。 (三)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关于委托人的有关规定;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得授意乙方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理纳税申报的情况。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各行业负税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税务代理实务(2012) 真题

税务代理实务(2012) 历年真题 1. 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时,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A.减征税款 B.豁免应纳税款 C.提供纳税担保 D.延期缴纳税款 2. 关于税务代理关系终止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注册税务师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委托方欲终止代理行为,应与受托方协商并经过受托方同意后终止 B.在代理期限内委托方被法院宣告破产,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C.在代理期限内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代理判断错误,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D.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3. 下列项目中,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是()。 A.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运费 B.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保险费 C.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运费 D.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建设基金 4. 关于个体户建账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 B.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 C.从事货物生产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 D.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应建复式账 5. 下列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中,不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做纳税调减的是()。 A.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部分 B.国债利息收入 C.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D.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 6.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不包括()。 A.营业税 B.印花税

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范本

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 合同编号:中职信税约字(2017)第27号甲方(委托人):太平洋电子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代理人):中职信税务师事务所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23129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委托代理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具体容及要求: (1)复核纳税人2016年度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2)根据财务会计信息,代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在2017年月日前完成委托代理申报服务。如遇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代理申报服务的,代理服务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述涉及本合同项下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关经济事项,并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税务风险的相应责任。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部控制。(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代理报告不能因此减轻或替代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出具代理报告存在错误或遗漏事项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提交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5.甲方为乙方委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协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6.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由于使用不当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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