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管理和传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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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管理和传输工作的

通知

【标 签】电子信息管理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进发﹝2001﹞8号

【发文日期】2001-04-27

【实施时间】2001-04-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0年9月1日起,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最近,总局又以国税函﹝2001﹞197号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了通报。从通报情况看,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都不甚理想,有7个省市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须到总局说明情况。从我省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虽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岗位职责不清

2000年9月1日前,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管理从省局到地、市、县局一直由计会部门负责,9月1日后由于实行计算机开票,专用税票的开具由原先的计会部门转为征收一线,由此带来专用税票管理上的不顺,有的地市由税政牵头,有的地市由计会牵头,从而造成计会、征管、税政、信息各部门间互相扯皮、推诿,以至整个专用税票信息传输滞后。

(二)开票很不规范

1、有的基层税务部门开票时不了解税票票号的编码规则

(1)字轨号填写有误

通过对总局反馈回的专用税票错误信息的统计(详见附表),可以看出由于专用税票号码不对的错票占总数的87.18%。造成这一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基层负责开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了解专用税票编码及填录规则。例如:某张专用税票票号为(0961)1234567,开票人员在票证入库时,应以年号:0961,票号:1234567入库,但由于对专用税票编码规则不了解,便以年号:1996,票号:1234567入库,从而造成信息错误。此外,2000年新票字轨号为6位(020001),正确地应以0001入库,但仍有一些地方以2000,2001,0201等入库,是2000年

新票信息错误的主要原因。

(2)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

①由于企业的业务人员流动性大,有的在这个公司干一会又跳到其他公司,或者根本就是在甲公司又负责乙公司,导致企业海关代码颠倒;

②缴款单位财务人员弄错了企业代码;

③税务人员录错了海关代码。

(3)开票人员在录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错误。如税种、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等错误录入。

(三)信息传输不及时

各级负责开票的税务机关在上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时,由于对专用税票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或部门间协调不好,使得专用税票信息传输不顺。某些地市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未报信息或上报不及时,有些地市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及时,造成向总局上报数据不及时或有漏报现象,因而影响到我省的核对率。

二、解决的办法

上述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我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审核使用,且离总局的要求甚远,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

鉴于专用税票的领、用、存及核销一直由各级计会部门负责,原则上各级牵头单位仍由计会部门负责。考虑到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特殊重要性,其开具也由各级计会部门负责,并负责汇总工作;各级信息部门负责上报、清分、下发电子信息;各级分管出口退税的税政部门负责使用电子信息并及时向计会和信息部门反馈使用情况。

(二)要严格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

目前来看,专用税票号码错误占绝大多数,因此负责开具专用税票的税务部门在税票入库、开具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操作,特别是在税票入库时,字轨号要严格按票面录入。

1、对字轨号为四位的,如0961、0962,0981,0982等,要严格按票面录入;

2、对2000年新票,其字轨号为六位(020001),在票证入库时,将前两位02去掉,

以0001入库,其余信息按票面录入。

(三)要按省局要求的时间上传电子信息

1、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将当月25日前税款已征收入库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分本省、外省于当月26日前上报县级计会部门,计会部门对接收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税款入库情况分本省、外省进行核对汇总后于当月28日前将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的形式交同级信息部门上传地市计会部门。

2、地市计会部门负责分本省、外省汇总各县区信息,并交地市信息部门于当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分本省、外省上报省局信息中心。

3、省局信息中心在次月2日前分本省、外省汇总结束,7日前将外省信息上报总局;本省信息汇总后下发各地市,各地市信息中心接收后交同级退税部门使用。对总局反馈给我省

的专用税票信息,省局信息中心接到后下发各地市信息中心,各地市信息中心接收后交同级退税部门使用。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市要加强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具体办法,并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备案。

(二)各地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每月14日前将本月已审核的出口退税资料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详见附件5、6),分本省、外省以电子文档格式和传真形式上报省局。电子文档格式在省局广域网LOCAL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地上报;传真电

话:0351-4046109。

(三)各地市收到此文后,要根据附件2所列的专用税票信息错误原因,再认真核对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其中有误的信息更正后重新上报省局。今后省局将不定期的在广域网上反馈专用税票漏报和错报信息(在省局广域网LOCAL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总局反馈),各地市在接到反馈的错误信息后,要及时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重新上报省局(在省局广域网LOCAL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地上报)。

(四)从2001年5月起,省局将按月通报各地市专用税票审核通过情况。对达不到总局、省局要求的地市,有关地市分管局长要到省局说明情况,并暂停该地市的出口退税,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五)以前文件如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专用税票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必须多部门携手合作,在各个层次上统一认识,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上下畅通,共同努力,才能使我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达到总局提出的核对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才能保证全省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总局反馈漏报及错误信息分地市统计(略)

2、专用税票信息错误原因分项统计表(略)

3、2000年11月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略)

4、2001年3月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略)

5、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表(本省)(略)

6、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表(外省市)(略)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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