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的通知

苏土籍〔1993〕153号

各市、县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城镇地籍调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实际工作经验,特制定《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现予印发公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土地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勘丈)。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分别在初始和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共用宗)。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用地应分宗;单位自管公房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用地,按房屋产权人或产权代表分宗;特大宗地内用途明显不同且面积较大的地块,可依明显的地类划分宗地。

1.4地籍编号

初始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城市按街道、街坊、宗地三级编号,如1-(2)-4;建制镇按街坊、宗地两级编号,如(2)-4。

变更地籍调查中,无论宗地分割可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宗地分割成三宗地,分割后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宗地与10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宗地与25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在调查区内,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到下,由“1”号开始按“弓”字形顺序编号。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地籍图分割时,应注同一地籍号。共用宗也按上述要求统一编号,不加支宗号。

街道范围与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管辖界线一致。街道范围内按待巷、公路、河沟等划分街坊,街坊范围以其最外层宗地的外侧界址边为界,街坊不宜过大或过小,一般街坊面积不超过1.5万m2、宗地数不超过60宗。

1.5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县、市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首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6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7细则解释权

本细则由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地政地籍管理处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宗地内有两种以上用途时,以其一种主要用途确定其地类。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3初始地籍调查

3.1准备

3.1.1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调查范围的确定

在1:2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有的实地地物为界,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对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和农村居民住宅交叉地带,亦按《规程》进行调查。

3.1.3收集资料

a.上级和本地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地籍调查有关的法规、政策和确定土地权属的有关文件等;

b.经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地籍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e.测量控制点,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f.其它有关资料。

3.1.4技术设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规程》和《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镇初始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总结、工作报告编写暂行规定(试行)》(附录D.1),结合当地调查计划和确权补充规定要求,经资料收集、分析和实地踏勘,编制技术设计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3.1.5备置表格及仪器按《规程》、《细则》要求,备置统一的表格薄册,购置所需食仪器和用品。

3.1.6人员培训、组织试点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调查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细则、技术设计,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通过试点,取得调查工作的实际组织、管理和操作经验,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3.2实施准备

a.准备权属调查工作图

为便于权属调查及与地籍测量的衔接,要准备比例尺约为1:1000-1:2000调查工作图。该图以能反映街坊内宗地关系位置为宜。可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放大航摄象片,也可用草绘的以街坊为单位的宗地位置关系图拼绘而成。

b.接收申报资料

接收经初审整理后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权源证明材料,并办理签收手续。

c.编制地籍号

对照申报材料,用钢笔将宗地形状标绘在工作图上,并预编地籍号,权属调查后,正式确定在籍号。

d.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计划,依行行政界线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划分时应保持街坊的完整性,避免重漏,以便科学地安排地籍调查工作。

e.发送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进度,分区分片公告通知,并邮寄或送达指界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场接受调查核实和指界。

3.2.2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查对指界人证件,并对照申请书、工作图,核实宗地的土地使用的名称、性质、主管部门、土地座落、法人代表或户主、地藉号、土地权属性质和权源证件、土地使用状况、他项权利。

3.2.3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重点,依据有关确定土地权属的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

a.界址点实地位置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的合法围墙或房墙(垛)外侧为界,弄(巷)通道两侧建筑物用地原则上按现在界标物国准,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小于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确定给该土地使用单位;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

界址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不一定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一致,如围墙外护沟往往也属其使用土地,应根据权源资料确定界址。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两个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1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一般应以双方各半确权;两宗地间无明确归属的少量空隙地不影响交通时,可通过协商,确定其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四至界线与实际界线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四至界线确定其使用权。

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建设用地许可证所规定的界线确定,或暂不确权,待竣工后一下月内再正式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开发公司已出售的商品房,一般以实际建筑占地分摊(含自行车房等)面积,确定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权。未建成或建成后未出售的房屋用地,按征地面积确权给记说开发公司,待房屋出售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调查手续。

农户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或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确定界址,超过标准面积的应在审批表备注拦内说明,不得以建筑占地面积代替宅基地面积。

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临时建筑占地,根据不同的占用时间,在不影响市政规划、交通的情况下,经规划部门同意,确定其临时使用土地的范围。

b.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c.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分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时书(附录A.2);个人使用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薄。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附录A.3);

共用宗应由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的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确有困难时,可共同出席指界。

d.所有界址一经认定,则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立即在实地按规定种类设置

界标(附录A.4)。并在工作图上修改宗地轮廓,正式确定地籍号,以街坊或图幅为单位按先后顺序统一编注测量用的界址点号,不得重号。

e.共用宗,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线。

3.2.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调查人员应作书面报告,附图说明双方争议地段和原因及调查员的处理意见,呈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领导小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3.2.5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制度,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附录A.5)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则a、b两款确界自动生效。

3.2.6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附录A.1)签字盖章的参照3.2.5条规定处理。

3.2.7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勘丈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制宗地草图。

3.2.8权属调查成果的移交

权属调查结束后,必须对权属调查资料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审核)以及实地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调查人员补充、修正,合格后整理分类和移交,工作图(标有地籍号、解析界址点号、宗地轮廓)和地籍调查表可移交给测量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以便互为校核。

3.2.9初始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地籍调查表的内容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洁,文字通顺简明,同一项内容划改不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印章。每宗地(包括共用宗)填写一份,项目栏内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共用过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代理人可另行附表,相应栏内填“见附表”。填写说明如下:封面:编号填宗地的正式地籍号,街坊号省去括弧号;宗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并注明邮政编码;现场调查的时间(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指界代理会身份证明书的日期应先于调查时间)。

第二页:初始地籍调查时则划去“变更”二字。

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用地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全称,名称要与公章一致;个人用地为户主姓名,与户籍簿一致。共用宗为全部土地使用者名称;性质填全民、集体、联营、个体、个人、涉外企业、其它。

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行政关系的上一级领导部门,个体(个人)、涉外企业等用地一般可不填。

土地座落———经核实的申请登记表中宗地所在的区、路(街、巷)、名牌号。

法人代表或户主———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使用土地住户的户籍薄上的户主;共用宗需填写其所有法人代表或户主;

代理人———使用土地的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到场指界时,受委托的指界人员。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应填全。

土地权属性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

预编地籍号———准备阶段预编的地籍号,地籍号———通过界址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两者可不一致。

所在图幅号———本宗地所在各图幅的图幅号,不填图名。

宗地四至———用界址点号间方向表示,相邻宗地间的3个以上界址点只填首未两个点号,如南(1-2)为××路,西(2-5)为××(单位或个人)。

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用途,填地类含义,并注地类代号,有二级类的注至二级类代号。使用期———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没有规定的要暂空此栏。

共有使用权情况———共用宗的的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土地范围,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说明———他项权利;一宗地有两种以上的用途;临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用途等。

第三页: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与宗地草图上点号一致;界标种类———宗地界址点上设置的界址标示的种类;界址间距———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从界址边长记录表上抄录,3.10.2中未丈量的界址间距,填反算边长,单位为米,注至小数点后两位;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线状地物上,在相应位置“√”号表示;界址线位置———界址线落在线状地物上的具体位置,在相应栏内用“√”号表示,空地不说明;备注———前两项不能准确说明界址线位置或界标物不能设在界址点位置上时,应用两个以上永久性地物至界址点的准确距离或界标物离界址点的距离加以说明。

界址线签章:界址线起点、终点号———相邻宗地间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应;指界人姓名———应与有关证件一致,不识字的,调查员可代写;签章———用印章或指印,本宗地指界人需对每条界址边认定盖章,包括与街巷、空地相邻的界址边;日期———邻宗地签章日期;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所有参加界址调查人员的姓名,第一个签名者应为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

第四页:宗地草图。宗地较大另附宗地草图的,填“另附”。

第五页: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现场核实与申请情况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争议界址最后处理的情况;指界手续履行情况;界标设置、边长丈量方法等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地籍测量,地籍勘丈记事———检查界标设置情况;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地籍勘丈员签名者应为地籍细部测量人员。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在籍勘丈成果是否合格进行评定,并由地籍调查负责人签章。

3.2.10界址边长、距离丈量

长度在200米以内的界址边长和有关距离应用经鉴定的钢卷尺实地丈量,记录在界址边长勘丈记录表内(附录A.7)。其它有关距离直接注在宗地草图上。两次丈量较差,长度(L)在50米内不超过20mm+3Lmm,(L的单位为米);50米以上者,一类不超过10cm,二类不超过15cm 。丈量时注意墙体厚度,公共界址边边长应相等。对于个别确无法丈量或长度200米以上并可用仪器测定者,以解析座标反算边长为准,并在界址边长记录表内注明。

3.2.11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与地籍勘丈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应在现场绘制。

记录内容: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地籍号、使用者名称、门牌号;本宗地的界址点(含相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边上的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点的相关距离、可量取的宗地图形的条件距离及相邻宗地间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建、构筑物和围墙等;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其同宗时,各自使用和人同使用的界线和边长及各土地使用者名称注记。

绘制要求:每宗地(含共用宗)用铅笔绘制一份,宗地较大另附宗地草图时,应用质量好能长期保存的32开、16开、8开图绘制,对过大宗地可分幅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朝北向西,名称注记字头向北,界址点用黑圆点表示,注出界点号、界址边长、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距离、图形条件距离。界址边长注在本宗界址线外,分段长注在界址线内相应位置,注记过密的部位可放大表示,数据须实地丈量或测量,且不得涂改,界址点编号见附录A.1或同3.2.3.d。

3.3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一般规定

1.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逐级控制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首级网应一次布设,覆盖城镇的中、长期规划区,加密网视调查工作先后,可分期布设。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包括基本控制测量和图根测量。基本控制点包括一、二、三、四等国家平面图控制网点;二、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网点;一、二级小三角(小三边)测量网点;一、二级导线测量点;相应等级的GPS(全球定位系统)网点。各级基本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市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参照表

3.3.1确定首级控制等级。

表3.3.1

3.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要求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其精度要求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

4.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尽量采用国家坐标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坐标系的选择,根据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以投影长度变形不超过2.5cm/km为原则。

面积小于25km2,可不经投影,采用平面直角坐标,在平面上直接计算。

5.调查区内有国家或城市基本平面控制点时,应对其精度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检测,其精度满足要求时,应与其联系,可直接利用加密,不能满足精度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其点位、标石及标架。分析城市一、二级导线点精度时,应全面分析其总长、平均边长与点位精度。

6.基本平面控制点上均须埋石,图根控制点的埋石视基本控制点的密度而定,其埋石点的最低密度应符合表3.3.2要求。

表3.3.2

埋石点至少要能与另一个埋石点通视。

7.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a、各等级基本控制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规定应符合表3.3.3要求。

表3.3.3

b、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级网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特殊情况,个别可放宽至25°;

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

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面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一、二级小三角可布设成线形销、插网或插点形式。

c、各等级三角网、小三角网的起始边可采用相应精度电磁波测距仪测定。一、二级小三角网起始边,在地形条件允许时,也可用钢卷尺直接丈量,丈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4要求。

表3.3.4

8、三边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a、三边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5规定

表3.3.5

b、三边网的布设要求

三边网的布设要示与在殂网一致,以边长接近该等及平均边长的三角形为理想图形,各三角形内角不应大于100°和小于30°(个别角不应小于25°);

为加强蛄边网的图形强度和校核条件,宜在图形适当位置加测对角线,对时角度大小的限制可按短对角线组成的三角形的内角衡量;

三边网不允许布设无多余观测条件的单三角锁;

四等以上的三边网,宜在三角形中以相应等级三角测量的角度观测精度,观测一个较大角度作为检核。

9、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a、三、四等与一、二级电磁波测距导线和一、二级钢尺量距导线的技术要求应分别满足表3.3.6和表3.3.7规定。

表3.3.6

表3.3.7

注:当一、二级附合导线长度短于上面两表规定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b、一、二级导线网的布设要求

导线可沿测区外围和主要干道布设,附合导线宜布设成直伸等边形状,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其图形可布设成单线、单结点或多结点网等形式,作为首级控制时,宜布设成多边形格网。

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队伍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导线的边数超过总长与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时,就应适当提高测角精度。

c、一、二级导线边长采用普通钢尺进行丈量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8要求。

导线作业钢尺,须要比尺场上按量线时使用的同样方法进行长度检定,用120m长度检定时,应往返丈量各三次;用240m长度检定时,则往返丈量各二次。检定钢尺丈量的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10万。

3.3.2选点、造标、埋石

1、基本控制点的选点要求

相邻点间应通规良好,观测视线离地面障碍物高度(距离或旁距),一、二级导线不宜小于0.5m;采用电磁波测距之要求见3.3.4之3款。三、四等三角及一、二级小三角以能保证成像清晰、便于观测为原则。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的地方或坚固稳定的建筑物顶面,便于造标、埋石、观测和保存。

觇标高度合理、作业安全,便于低等级点的加密,边缘点位应顾及日后扩展使用的便利。

尽可能利用城市原有控制点的位置。

表3.3.8

注:平坦光滑路面采用铺地丈量法,起伏地采用悬空丈量法。设置相邻轴杆架的高差一般不大于1m,尺段高差用普通水准仪中丝单面尺往返或双面尺单程测定。

重锤或弹簧秤一般用10kg或15kg,弹簧秤须经常与标准拉力比较以保证拉力固定。

2、三、四等点造标要求

三等点应建造觇标,四等点可视需要而定。要求:

国地制宜选用标材,建造不同类型觇标;

标形应端正,标心或圆筒垂直,结构牢固,视线距离橹柱大于0.1m;

标心或圆筒中心与标志中心应位于同一铅垂线,最大偏差不超过0.1m;

各类觇标的照准位置可采用标心柱或微相位式照准圆筒。其直径R=12〃·S/ρ〃(S——控制网边长,以m为单位)。

3、基本控制点的埋石要求

应按不同规格埋设永久性的标石(附录B.1),抗底填以砂石,捣固夯实或浇灌混凝土底层,等级点应埋设盘石和柱石,两层标石中心的偏离值应小于3mm,其它基本控制点一般只埋设柱石。埋石结束后,三、四等点应绘制点之记(附录B.2),并办理标志委托保管手续。一、二级小三角(小三边)点、导线点应有点位说明。

3.3.3水平角观测

1、经纬仪的检验

a、新使用或经过大修的经纬仪应按《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b、每测区开始作业前,对J1、J2型光学经纬仪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附录B.3):

照准部旋转正确性的检验;

光学测微器隙动差与行差的测定;

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的测定;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正确性的检验;

照准部旋转时,仪器底座位移而产生的系统误差的检验。

c、J6经纬仪的检验项目(附录B.4);

d、作业中光学对点器应经常检查和校正。

2、归心元素测定

二等以下观测,测站和照准点归心元素一般只在测前或测后测定一次,投影距至观测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应及时增加投影次数。长度元素量至mm,角度元素量至15,测站归心和照准归心投影的示误三角形边长,分别不超过5mm和10mm。投影应在专用投影纸上进行(附录B.5)。

3、水平方向观测的作业要求

a、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整置仪器应确保脚架稳固,应检查通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选择--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的方向作零方向。

b、水平方向观测应使各测回均匀分配在度般和测微器的不同位置上,须事先编制观测角度表(附表B.6)。

c、各等级水平方向观测都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和中香前后,若成像模糊或跳动剧烈时,不应观测,二等以下,全部测回可在一个时间段观测完。

d、观测开始前,调好望远镜焦距,在一个测回内要保持不变,若照准位使用回光时,光的亮度应调整到均匀适当。

e、观测过程中,气泡中心位置偏离整置中心不得超过一格,超过时,应在测回间重机关报整置仪器。

f、观测过程中,如发现两倍照准差(2C)的绝对值,J1和J2型仪器分别大于20和30,应在测回间进行视轴改正。

g、观测过程中,仪器转动应平稳、匀称。照准目标时,上半测回顺时针,下半测回逆时针。用望远镜垂直丝精确照准目标时,应将目标置水平丝附近,照准各方向目标应在相同位置。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时,最后应为旋进方向。

h、各等级三角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9和表3.3.10规定。

表3.3.9

i、当方向总数超过6个时,可分两组观测。每组至少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个为零方向),其两组共同方向角之差,不应大于本等级测角中误差的二倍。分组观测最后结果,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

表3.3.10

注:当照准点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时,该方向的2C互差可按同一观测时间段内的相邻测回进行比较,其差值仍按上表规定,按此法比较时应在手簿内注明。

j、在观测过程中,如遇某些方向目标暂不清楚,可先放弃,待清晰时补测。一测回中放弃方向

不应超过方向总数的1/3,放弃方向补测时,可只联测零方向。如果全部测回已测完,某些方向尚未观测过,这些方向的观测应按分组观测处理。

k、在高等点设站观测低等点方向时,必须观测两个高等级方向,且宜是与低等方向构成图形的高等级方向。高等级方向间夹角观测值与原观测值(查不到原观测成果,则用原平差值)之差不应超过±2,式中m1、m2为相应于新、旧成果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l、水平方向观测手簿和记簿格式,三角点的测站点和照准点归心计算,大地曲率改正计算分别见附录B7、B8、B9、B10、B11。

4、导线水平角观测

a、各级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11规定。

表3.3.11

b、三、四等导线点上,只有两个方向时,总测回数中应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各为测回总数的一半)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观测右角时仍以左角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盘位置。左角和右角分别取中数后计算限差△,△=[左角]中+[右角]中-360°,三等不超±3″.6,四等不超过±5″。

c、导线点观测方向多于两个时,应按方向法观测。

d、为减弱对中误差对测角、量距的影响,在严格对中条件下,各级导线观测宜采用三联脚架法。

e、Ⅰ、Ⅱ级导线测量手簿格式见附录B.12。

5、水平方向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

a、凡超过表3.3.9、3.3.10、3.3.11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进行重测。因超限而重测的测回,称为重测。重测应在基本测回完成后进行。

b、因错对度盘、测错方向、读记错误、上半测回归零误差超限、碰动仪器、气泡偏离过大或中途发现观测条件不佳等原因而放弃未测完的测回,均可立即重新观测,不算重测回数。

c、因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因测回互差超限重测时,除明显孤值外,原则上应重测观测结果中最大和最小的测回。

d、零方向的2C互差或下半测回的归零差超限,该测回应重测。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重测方向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包括观测三个方向有一个方向重测),该测回应重测。

e、采用方向观测法时,每站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不应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数的1/3,否则整站重测。总基本方向测回数按下式计算:(n-1)·m,其中n为方向数m为测回数。

f、基本测回成果和重测成果,应载人手簿。重测与基本测回结果不取中数,每测回只取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g、因三角形闭合差、极条件、基线条件、方位角条件自由项超限而重测,应进行认真分析选取有关测站整站重测。

h、水平角观测记录取位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表3.3.12

3.3.4电磁波测距

1.城镇地籍基本平面控制点和图根控制点的起始边和边长均应采用相应精度的电磁波测距仪测定。测距的等级,依出厂的标称精度,按距离为一公里时的测距中误差mD分为三级。

Ⅰ级mD≤5mm

Ⅱ级5mm<mD≤10mm

Ⅲ级10mm<mD≤20mm

2、仪器的检验

a、新购置的仪器需作下列各项检视:

仪器的附件、配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霉变、变形现象;

仪器的各个旋钮是否灵活、有效;

按仪器说明书的操作步骤,通电检查仪器的功能。

b、新购置或经修理以及无检验资料的测距仪,应作下列各项检验:

发射、接收、照准三轴关系正确性的检校;

发光管相位不均匀性的检验;

幅相误差的检验;

内部符合精度的检验;

周期误差的检验;

精测调制频率的检验;

加常数和乘常数的检验;

棱镜常数的检验;

测程的检验。

c、测距仪附件和气象仪表需作下列检验:

光学对点器的检验;

对中杆的检验;

气象仪表的检验。

d、已正常用于生产的仪器,应每年进行加常数和乘数的检验。周期误差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e、作业过程中应经常进行3.3.4.2的b款第一项和c的前两项的检验。

f、气象仪表每三年应进行一次检验,气压表在作业期间尽可能与当地气象台站比较。

g、测距仪表每三年应进行一次检验,气压表在作业期间尽可能与当地气象台站比较。

h、全站型测距仪的测角部分,应按经纬仪检验要求进行。

3、测距边选择的要求

a、测距仪边长应顾及仪器最佳测程;

b、测距边两端高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级以上测距边两端点高差用对向三角高程方法测定时,高差限值为h≤8S×103/T,其中S———边长(m)、T———测距边要求的相对中误差分母。采用水准测量确定,则高差的大小不受限制。

c、测线宜高出在面和离开障碍物1.3m以上,对精度较低的测距边可适当放宽。

d、测线应避免通过发热体(如散热塔、烟囱等)和较宽水面的上空。

e、测站应避免开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一般要求离开高压线5m以外。

f、避免视线背景部分有反光物体。

4、电磁波测距的技术要求

a、各等级边长测量按表3.3.13规定。

表3.3.13

注:不同时间段是指上午和下午,白天和夜间,当天和次日等不同时间。当四等边长短于2km 时,可只测一个时间段。

b、不同等级测距仪观测限差按表3.3.14规定。

表3.3.14

一测回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四次,自动取平均值的仪器,每进行一次平均值测量为一测回。

测定首级控制网的一、二级起始时,Ⅱ级仪器应测4测回。

注:不同时间段(或往返)测量边长较差,应将斜距化算到同一高程平面上或相同的斜边进行比较。(a+b·s·10-6)为仪器标称精度(S以km为单位)。

c、观测的斜距S须进行加常数、乘常数改正,周期误差改正及仪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它改正,求得改正后的倾斜距离S0,然后利用测边两站点间高差或垂直角计算出测边平均高度程面上水平距离D,最后根据要求依次将水平距离化算成参考椭球面上长D0、高斯平面边长DG。

d、气象数据测定按表3.3.15执行。

表3.3.15

注:使用的温度计及气压计宜与测距仪鉴定时一致。

自动进行气象改正的测距仪,在三、四等测距时,如改正系统的精度低于S·10-6,应用计算法改正。

高温、高湿地区进行三、四等边长测量时,湿度改正数大于S·10-6时,应予改正。

e、利用垂直计算高差和平距时,垂直角测定精度,可按下式计算:

m″a=

式中:m″a-单程观测时所需重直角的测角精度;a--垂直角。其观测方法和测回数应符合表3.3.16要求。

表3.3.16

f、测距边采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差改平时,其往返高差的较差oh应不大于0.1·S·10-3(m)。

g、当测距仪光轴与经纬仪照准轴不平行时,应将重直角a′归化到测距仪光轴的垂直角。

α=α+·ρ″

式中:S—斜距;

i1、i1—经纬仪、测距仪中心高度;

L1、L2—照准目标、棱镜中心高度。

5、作业要求

a、严格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

b、作业前应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c、测距前,仪器要与外界温度相应和一定的预热时间,信号指示器指针应是最佳回光信号范围内。

d、宜按距离选用棱镜组合,使用的棱镜应与检验用棱镜一致。

e、晴天应打伞,严禁将仪器镜头对向太阳,仪器主要电子附件也应避免暴晒。

f、测距时,应暂停步话机通话,严禁测线方向上另有棱镜。

g、仪器和棱镜应严格对中,仪器和棱镜高量至mm。

h、仪器、棱架设后要有专人保护。

i、应在大气稳定、成像清晰条件下观测、烟雾、雨、雪天气不应观测,观测过程中强风及大气湍流影响当当严重时,应终止作业。三、四等边长测定不宜在晴天无云的日出、日落前后半小时内、中午前后观测,阴天、微风多云可全天观测,一级以下不作严格限制。

j、测距前将气压计、干湿温度表置于仪器、棱镜附近,离地面1.5m以上通风良好、无阳光照射处,并使其与周围空气一致。

6、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

a、凡超出表3.3.14限差的观测成果,均须重测。

b、当一测回中读数较差超限时,可重测一个数,若仍超限,该测回重测。

c、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重测仍超限,该时间段重测。

d、不同时间段(或往返测)较差超限时,应重测一个时间段和全部测回。

3.3.5成果记录、整理和计算

1、成果的记录

a、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现场用铅笔或钢笔记录在规定格式的记录纸或手簿中,项目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晰、正确、整齐、美观,不得涂改、转抄。外业手簿应及时顺序编号。

b、外业手簿中记录和计算的修改及观测值的淘汰,不得涂改或刮补,应以直线整齐划去,另记正确数字和文字,并均注明原因和重测成果所在页数。

c、水平角观测中,秒值读错、记错应重新观测,度、分记错可现场改正,但同一方向盘左、盘大中小得同时更改相关数字。垂直角观测中分的计数的各测回中不得连环更改。

d、距离测量中,厘米及以下数值不得更改,同一距离往返测或两测量的相关数字不得连环更改。

2、成果验算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外业观测手簿。检查者应签名,确认全部观测成果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计算。

a、三角测量验算项目

三角形闭合差、测角中误差(一般20个以上三角形计算中误差),不应超过表3.3.9规定,测角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m"β=±

式中:W—三角形闭合差;

n—三角形个数。

三角网极条件起始边条件和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W极=±2

W边=±2

W方=±2·

式中m"β—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β—传距角;

、—起始边长的相对中误差;

m"α1、m"α2—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m—推算路线所经过的测站数。

b、三边测量验算的项目

距离测量单位权中误差:

μ=±

式中:di—往返测距离较差;

n—测距边边数;

Pi—距离测量先验权,令Pi=,为测距的先验中误差,可用测距仪标称精度计算。

根据及Pi可估算任一边的实际中误差:

msi=±μ

测边网中三角形观测一个角度与计算的限差:

Mr=±2

式中:—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α、β—三角形中另外两个角度;

m″—相应等级三角网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三边网角条件(圆周条件与组合条件)自由项的限差:

W角=±2ms

式中:ms—观测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ai—圆周角条件或组合条件方程式的系数。

c、导线测量的验算项目

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下式限值:

W=±2m″β

式中m″β—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n—测站数。

按左、右角观测的三、四等导线(网)测角中误差:

m″β=±

式中:△—测站圆周角闭合差;

n—△的个数。

按导线方位角闭合差计算测角中误差:

m″=±

式中:fβ—附合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

n—计算fβ时的测站数;

N—fβ的个数。

3、控制网平差计算

a、各等级控制网应采用严密平差,平差后进行精度评定,其中包括单位权中误差、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最弱边的边长及方位角误差等。

b、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也可采用近似平差和按近似方法评定其精度。

c、用电算方法平差时,应选择经过鉴定功能齐全的程序,打印平差成果应包括起始数据、方向角、边长、坐标、方向改正数、点位中误差、边长相对中误差及方向中误差、相对点位中误差。不用电算平差时,应由二人各自独立计算。

d、坐标、边长计算取位至0.001(m)。

4、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结束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a、平面控制测量网图(聚脂薄膜)及点之记;

b、各项外业测量手簿、归心元素资料,外业概算与验算等资料;

c、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附录B.13);

d、测角、测距仪器及钢尺检验资料;

e、标志委托保管书;

f、技术设计、技术总结(单项承包)。

3.3.6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1、地籍图根控制点在基本平面控制点下加密,直接满足解析界址点和地籍图勘丈需要,图根埋石点标石规格及埋设见附录B.14。

2、图根导线分两级加密,布设形式为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钢尺量距导线技术要求见表3.3.17。表3.3.17

a、导线总长度短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当总长度短于允许长度的1/3时,只要求坐标闭合差小于13cm,不作全长相对闭合差检查。当附合导线中有短于10m的边时,允许不作方位角闭合差检查,但不得继续发展。

电磁波测距时,导线总长、平均边长允许放宽1.3倍,但精度不得低于表3.3.17规定。

b、图根导线用经检定的钢尺(检定相对误差不超过1/5000)进行丈量时,有下列情况者,要进行有关项目改正:

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1/万时,应加尺长改正;

尺面倾斜大于1.5%,应进行倾斜改正;

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量距时,单程丈量一次,每尺段在不同位置读数两次,读至5mm,两次差数不大于10mm。

当无法直接量边时,可用辅助点间接求距,辅助边不应短于所求边长的一半,所求边与辅助边构成的三角形内角不应小于30°。辅助边长和角度测定精度应高于图根导线的精度。

c、用电磁波测距仪测定边长时,每边观测一测回(两次读数),两次读数差Ⅱ级仪器不大于10mm,Ⅲ级仪器不大于20mm。并进行仪器的加常数、乘常数改正和倾斜改正。

倾斜改正可按如下近似公式计算:

D=S·cosa

当测边与测角视线不平行时,应归化为测距仪的垂直角。

3、图根三角测量

a、在等级控制点较少、地形起伏较大、通视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图根三角锁(网)、前方、侧方交会方法施测。

b、图根锁(网)的平均边长不宜超过85m(电磁波测距可适当放宽),传距角应不小于30°(特殊情况下不小于20°)。线形锁三角形个数不得超过12个。

c、采用交会法时,交会角不应小于30°和不应大于150°。

d、水平角使用J6级仪器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一测回,多于3个观测方向归应归零。测角中误差、半测回归零差、方位角闭合差、三角形闭合差分别不超过±20″、±24″、±40″、±60″。

e、观测时应注意对中。

4、图根控制测量平差

可采用近似平差,计算时角度取至秒,边长和坐标取至0.01m。

单三角锁的坐标闭合差不应大于0.05(m)(n为三角形个数),线形锁重合点或测角交会点的两组点位较差不应大于10cm。

5、图根控制测量结束后,应提供点位展开图、埋石点的点位说明、观测手簿、计算手簿、成果表,各种资料均须经检查。

3.4地籍勘丈(地籍细部测量)

3.4.1地籍勘丈是地籍调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测定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线、位置、形状、数量等要素。应在权属调查结果后,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宗地权属界址点及其它地物要素平面位置的测定;基本地籍图(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宗地图)的测绘;面积量算、汇总和统计。其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2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解析法、部分解析和图解法。同一调查区内,可以街坊为单位采用不同的勘丈方法。图解法仅在暂不具备经济技术条件的个别地区采用。用部分角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解析法

在图根控制测量基础上,全部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均用实测元素按相应公式解算出的坐标确定,并根据图根点或解析界址点的图上位置,用图解方法测其它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其它地物要素也用解析法测定时称为全解析法。

2、部分解析法

在图根控制测量基础上用解析法测定街坊外围的全部界址点和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的界址点,依据图根点、解析界址点的图上位置,用图解法测定街坊内部其它界址点和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和形状,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

3、图解法

a、在图根控制测量基础上,用平板仪测量方法(极坐标、距离交会、截距等方法)直接测定界址点、其它地物要素平面位置和形状,与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互为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

b、用图解法补充测定界址点和其它地物要素的平在位置和形状至现势性强的相应比例尺地形原图的蓝晒薄膜图上,用展有坐标格网的聚脂薄膜,以铅笔蒙绘界址点和其它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依据宗地草图丈量数据互相校核后绘制成地籍原图。

上述方法的区别在于测定界址点的方法不同,其它地物要素的平面位置可用图解、解析法测定

或从相同比例尺地形图上蒙绘,但必须保证界证点至邻近地物点的距离和地物点的点位精度的要求。

3.4.3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

1、界址点间距和解析界址点测定的精度要求如下:

2、地籍铅笔原图上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解析法测定的图上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3mm,部分解析法、图解法测定的依据勘丈数据展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

3、地籍铅笔原图上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测定,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邻近地特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3.4.4解析界址点测定的技术要求

解析、部分解析法中需测定解析界址点坐标,其基本方法有极坐标法、角度前方交会法、距离交会法、截距法、自由测站定位法等(见附录C.1)。

1、采用方法的要求

a、街坊外围全部界址点、街坊内部部分明显界址点,应在图根或图根以上控制点上设站,用极坐标法测定,测距不超过150m,量距不超过50m。隔岸界址点可采用角度前方交会法。

b、街坊内疗界址点确需用支导线方法测定的,总长不超过100m,图根点至界址点不宜超过3条边。

c、仍有困难时,可依据上述a中方法测定的界址点,用距离交会法、截距法或直角关系依据实丈元素失算界址点的坐标,一般失算不宜超过两个层次。交会距离宜小于20m,交会角宜在40—140°间;截距点应严格位于两已知点间的直线上;用直角推算时,定向边不宜短于推算边,推算边宜短于10m,尽量用第三方向检查距离,距离较差不大于15cm,依据上述b方法测定的界址点推算时,一般不超过一个发展层次。也可在图根点上用支导线测定,总长不超过150m,边数放宽至5条。

d、部分解析法中,解析界址点密度以图解界址点离解析界址点不超过2个发展层次为宜。

e、解析法测定的任何界址点,界址边的坐标反算边长与勘丈边长较差和中误差,一、二类分别不超过10cm和15cm;5cm和7.5cm。

2、界址点观测和计算要求

a、水平角借助精度不低于J6级经纬仪观测半测回,定向边宜长于测定边,多于3个方向,归零不大于24″,对中误差不大于3mm。

b、用经鉴定过的钢尺量距时,两次丈量差不大于1cm,尺长改正数和倾斜误差不大于1cm应加改正。红外测距,两次读数差不大于1cm,应加棱镜中心与界址点位置不重合值、倾斜和加常数改正。倾斜改正所需垂直角观测半测回。

c、观测工作必须在已设置界标物的基础上进行,并按街坊分组观测,分册记录和计算,坐标计算取至0.01m。

d、有条件时,采用电子手簿或PC)———1500等手控记录观测成果,打印结果应包括超始点、界址点的点号、坐标及下列数据:

极坐标法:归零后方向值、距离;

角度交会法:水平角;

距离交会法:交会距离;

截距法:总长、分段长。

3、解析界址点坐标册编制要求

坐标册是地籍调查的重要成果(附录C.2),也是面积量算的起始数据,应用墨水填写,编制者、检查者应签名。部分解析法时,按街坊外围界址点的实地顺序编排并反算相邻界址边长,街坊内部界址点坐标附在其后;解析法时,在街坊内,以宗地为单位,从西北角的点起,依顺时针方向编排界址点坐标(点号为测量的统一编号),并反算界址边长,最后装订成册。

3.4.5基本地籍图的规格与内容

1、基本地籍图按40cm×50cm或50cm×50cm分幅;分幅编号按图廓西南坐标(整10cm)编码,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线连接;图名宜用图幅内最大单位宗地名称。调查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亦可沿用规范的地形图的分幅与编码。如图幅勘丈内容不超过一个方格,可附于相邻图幅,破图号附在主图号之后,用逗号分开。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区采用独立坐标系时暂只注图名。

2、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1500,独立工矿或村庄也可采用1:2000。

3、地籍铅笔原图、差墨二底图,宜分别选用厚度为0.1mm、0.7mm并经热定型处理的聚脂簿脂簿膜作为底图,变形率小于0.2%。绘制图廓线、方格网及展绘控制点、解析界址点时,可采用直角坐标展点仪或方眼尺进行(不宜用预印格网的薄膜),其各项限差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4、地籍原图的图边拼接

跨幅的界址边和界址点至邻近地物点的图上距离与勘丈边长较差不大于图上0.3mm,同一界址线拼接后应为直线;地物接边差不小于图上1.4mm可平均配赋,并保持地物、界址间的正确相关位置和走向。宗地被图幅分割时,宗地的地籍号和地类号在各图幅内均应标注且一致。

5、地籍铅笔原图内容

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平面控制点、地籍号、地类号、宗地界址点(解析界址点时应注点号)及界址线,街道名称、门牌号,宗地内能注得下的单位名称,河流、湖泊及其名称,必要的建、构筑物,宗地面积。

6、着墨二底图内容

除不注宗地面积和解析界址点点号外,其余与原图相同。

3.4.6地籍原图内容的图面表示

1、图面表示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在清楚反映权属要素和分类土地界线的原则下,取舍地物。地籍图符号应符合附录C.3规定,对没有规定的符合又必须表示的,应在技术设计书中说明。

2、图上界址点位置应在规定精度内与宗地草图、实地状况相符。界址线应严格位于相应界址点位中心连线上;界址边长短于图上0.3mm时,只表示一个点(解析界址点均应如数编入坐标册);界址边长等于0.8mm时,不绘界址边;界址边长于0.3mm、短于0.8mm时,界址点符号的圆圈重迭部分不绘出。原图上解析界址点点号原则上应注出,连号时可跳注。街坊外围轮廓与其最外层宗地的外侧界址边重合,巷口用虚线连接。各类线状地物与界址线重合时只绘界址线,行政界线与界址线重合则在界址线两侧跳绘。调查区范围界线图上应明确标注。

3、共用宗应根据宗地草图表示出各自独立使用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4、地籍号、地类号、门牌号、单位名称与地籍调查表一致。地籍号、地类号可压盖建筑物边线,注记不下时,地籍号、地类号可注在宗地外适当位置,用位指线表示其所属宗地。毗连小宗地的门牌号可跳注。共用宗内只注一个最大单位名称。

5、永久性房屋应逐幢表示,临时性房屋可不表示,不注层次和建筑材料性质。对于单位内商店与其它房屋要进行分割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按墙基角表示,阳台雨蓬下有支撑物或台阶的应表示,室外楼梯可完全至房屋内。界址线从围墙中线通过时,围墙不表示;界址线从长度30m以上的围墙一侧通过时,围墙应表示,通过界址线一侧的围墙边线仍用界址线表示。

6、道路依比便双实线表示。公路、大车路以路肩线表示,街道以路涯线表示,路边行树、检修井不表示。应不记路、街、巷名。

7、河流、湖泊、水库、水塘以岸边线(粗0.15mm)表示。水系上桥梁、拦水坝、流向应表示并注水系名称。

8、城乡结合部农用地、大面积绿化用地、街心花园等按分类含义绘出地类界,配置少量植被符号即可。

9、宗地内部的花圃、树林、假山、水塘等可不表示,内部道路酌情表示。

10、电力线、通讯线不测定,但有塔位的高压线应表示。

3.4..7原图透写图的绘制

为便于衔接和检查,大范围的地籍勘丈中,宜用透明纸在地籍原图上营救绘透写图。内容包括:图廓线(黑色)、街坊外围界址边(红色)、宗地号、街坊内部界址边(蓝色)。界址点过密处,可放大表示。

3.4.8着墨地籍二底图的绘制

着墨二底图按单色绘制,图廓线、坐标格网、控制点、解析界址点展绘限差同原图。

蒙绘时,解析界址点以展绘位置为准,图解界址点位置以原图为准,界址线应严格位于相应界址点中心联线上。蒙绘要素不偏离原图底线。

注记可采用剪贴透明注记、铅字盖印蔌手工注记。

3.4.9采用机助制图绘制地籍图时,需绘制两份,分别作为地籍原图和地籍二底图,并提交数据软盘和使用说明。

3.4.10用平板仪测定地物要素时,建筑平坦地区1:500比例尺时用钢卷尺量距,1:1000比例尺用皮尺量距,街坊外其它区块拐点可用视距测定距离,1:500、1:1000、1:2000比例尺最大视距分别不超过40m、80m、150m。

3.4.11面积量算、汇总与统计

1、基本要求

量算的各项原始资料和数据(地籍调查表、地籍原图、坐标册)齐全,经检查符合精度要求;

量算和检核方法与地籍勘丈方法相应,量算成果符合规定的限差要求,汇总统计结果无误,计算结果与图、表、册一致;

无论采用何种基本量算方法,均须独立量算两次。量算单位为m2,量算与图面不访取至0.1m2。图解法应采用图幅、街坊两级控制,按面积比例平差;解析法、部分解析法一般应用街坊面积检核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之和。计算机计算时也应采用两级控制。

控制面积与解析法计算的或平差后的被控制面积和的较差△S应在凑整误差影响限差内,即△S≤0.06(m2),其中r为被控制面积个数,△S取至0.01m2。

面积量算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C.4。微机计算时,须打印输入解析界址点坐标、量算结果、各项

限差。

2、解析勘丈法

用解析坐标法计算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和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街坊面积与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之和的较差应小于凑整误差影响。街坊外其它区块根据被街坊分割的情况,用相邻街坊的界址点、界址边与图廓线的交点、图廓点组成若干“街坊”。如“街坊”内其它区块间拐点均有解析坐标,则按解析坐标法计算“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如不是全部拐点具有解析坐标时,按部分解析法中街坊、宗地面积量算要求处理。

解析坐标法面积计算公式:

P=(XiYi+1-Xi+1Yi)

式中:P———面积(绝对值),以m2为单位,取至m2后小数一位。

n———界址点个数;

Xi、Yi———第i点的解析坐标,以m为单位,取至m后小数二位;

i———按顺时针蔌反时针编制用于计算面积的界址点序,当i=n时,i+1=1;当i=1时,i-1=n。

3、部分解析勘丈法

用解析坐标法计算街坊面积,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根据数据条件可采用解析坐标法,实丈几何法、图解坐标法、图解几何法或其它图解法量算。街坊面积与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之和的较差小于街坊内部图解面积和的1/200时,按各图解面积比例平差。解析坐标法、实丈几何法计算的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不参加平差,丈量的界址边长数据不加改正。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量算同解析勘丈法。

4、图解勘丈法

用图面量算方法在铅笔原图上量算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图幅理论面积与图幅内街坊及街坊外其它区块面积和的较差小于图幅理论面积的1/400时,依其面积比例平差,得出经平差后的街坊、街坊外其它区块的面积。

根据图形的条件,可用实丈几何法、图解坐标法、图解几何法等量算宗地、街坊内其它区块面积。平差后街坊面积与街坊内宗地、其它区块面积和的较差不大于街坊内图解面积的1/100,则将闭合差按各图解面积比例配赋,得出平差后的宗地、街坊内其它区块的面积,其丈几何法计算的宗地面积不参加平差。

5、任何图解方法量算面积时,两次较差满足下式要求:

△P≤0.0003M(m2);

式中:P———图面量算的面积(m2);

M———铅笔原图比例尺分母;

△P———两次量算面积之差(m2)。

用图解坐标法(包括数字化仪)量算面积时,根据两次独立量取的坐标分别计算面积时,两次面积较差应满足上式要求。根据两次读数取坐标中数计算面积时,两次坐标差不超过图上0.14mm。

方格法量算面积时,应变换模片方向各量一次,但要注意界址点、线的正确关系。

地块的图上面积小于5cm2时,不宜采用求积仪法理算面积。

6、实丈几何法量算宗地面积时,应注意图形的几何条件,矩形对边较差在10cm内可取中数按短形公式计算。四边形的四个边长用实丈数据,而对角线长度用图解边长计算时,面积应参与平差。

7、以街道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的编制

编制工作应在计算结果无误的基础上进行(附录C.4.5)。共用宗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各自独立使

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调查审核表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2.1.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1.2宗地代码。填写按照本细则 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2.1.3土地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共用使用权宗地,填写任意共用人名称。

2.2 基本表 2.2.1土地权利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2.2.2单位性质。 (1)宅基地填写个人。 (2)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2.3证件类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2.4证件编号。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2.2.5通讯地址: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2.6权属性质。 (1)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别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填写宅基地使用权 (3)设施农用地填写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于200X年X月正式启动,经过近X个月的努力工作,截至目前,权属调查工作已全部结束,共完成权属调查X宗。其中,住宅用地X宗,企业用地X宗,事业用地X宗,商业用地X宗,村集体用地X宗,乡企业用地X宗,公益事业用地X宗,存在争议的X宗。为下一步工作进展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X县委、县政府对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为组长,主管副县长X为副组长,相关委局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县国土局也成立了以局长X为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各国土所所长为成员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局长X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又下设野外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外业调查组从局机关和二级机构中抽调了X名业务能力较强、能吃苦耐劳的同志,又从社会上聘用了X名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共X人分成X个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由地籍科长、地籍科三名业务骨干和两个协作单位的工程师组成。由于调查期间正逢酷暑天气,长期的野外作业使许多

同志出现中暑、脱水现象,局里又专门抽调X名同志作为一线补充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为我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9 / 1 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规程,统一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X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项目于2006年X月开始招标,专家组于X月X日对竞标单位的标书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评审,一致推荐由X地质测绘院承担县城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承担乡镇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月X日正式与协作单位签定合同。 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之前,我局就同两个协作单位,针对权属调查的相关技术问题召开碰头会,对规程中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出统一的操作标准,以便一线的同志操作,保证调查成果一致性。两个协作单位均按照事先统一的标准,各自培训测量区的权属调查人员。由于准备工作充分,使X月X日开始的权属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三)多方筹资,保障经费 这次城镇更新调查工作,得到了X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所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负担,X县国土资源局也克服重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X万元,用于购置器具、印刷表册、发放野外作业补助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规范

填写说明: 1.编号:县级行政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2. 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空格处分别填写县(市、区)名称、地籍区顺序码、地籍子区顺序码。 3.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分别填写“××村××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本宗地权属界线或归属有争议的,填写“××(争议当事人)和××(争议当事人)争议宗地”。 4.所属行政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属的行政村名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填写行政村名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划“/”。 5.土地坐落:本宗地位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处自然村的方位,如村东、村西、村西北……等。争议宗地以所处行政村方位填写。 6.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代表):填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名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填写村民小组指派的代表名称。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7.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小组代表无法出席指界,填写其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本宗地预编的宗地代码,由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宗地号组成,宗地号由00001号顺序预编。 9.宗地代码:填写本地籍子区调查完毕后统一编制的宗地代码。 10.所在图幅号:填写本宗地所在的地籍图编号。 11.宗地四至:填写本宗地四至的其他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铁路、公路、河流等直接填写名称。 12.宗地地类:按照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填写本宗地包括的所有一级类名称。 13.共有情况:填写共有人名称。独有的,本栏目划“/”。 14.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需说明的,本栏目划“/”。 15.界址点号: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不得遗漏。引用以往调查资料、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址点,调查人员应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并在“签字”栏注明“×号至×号界址点资料见附件”。 16.界标类型:按照实地调查时埋设的界桩种类分别在相应栏目划“√”,采用其他类型的界桩在“其他”栏划“√”。 17.界址间距:填写实地丈量的相邻两界址点间距。 18.界址线类别:相邻两界址点之间以实地地物为界,将实地地物的种类填入相应栏目。可补充填写三种,超过三种的,两种填写具体名称,其他的填入其他。界址线类别为路、沟、渠、田坎时,填写宽度,其他宽度不填。 19.界址线位置:按照本实施细则3.5.3要求填写相邻界址点之间权属界线在实地地物中所处的位置。 20.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记事方式,若有其他情况应参照上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记载。 (1)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中未发生争议。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2)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时,__号界址点至__号界址点间的界址线,____与____指界结果不一致,调查员根据实地状况,划分工作界线,由调查人员签字,承担权属调查任务的单位盖章。该工作界线不作为处理权属问题的依据。待权属问题处理后,再按照处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3)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科学准确地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确山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开展土地调查中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概述 利用航空遥感、全球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即3S等先进技术,在原来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需要,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县城初始地籍调查工作于1999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我县开展了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这些成果在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土地利用状况特别是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项管理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首先,原来城镇地籍调查距今已有六年,且没有统一部署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城镇土地统计,因此,其现势性、实用性较差。其次,原来城镇地籍调查缺少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等一些重要内容。三是原来地籍调查成果信息化程度低,限制了成果共享和应用。 根据国务院《决定》关于“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在内的土地调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级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形成全县城镇地籍管理及应用信息系统网络,对于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强化集约用地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二、工作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4]29号);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92号)。 (二)技术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试行)》(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5、《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 6、《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8、《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合订本)》及其补充规定(1990-1993年,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 9、《河南省城镇地籍调查补充规程》(1993年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10、《河南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程(试行)》(2004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11、《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8号)。 三、工作目标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目标是,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力争用1年半左右的时间,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全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镇土地调查、统计和登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

权属调查细则

权属调查实施细则 1 权属调查内容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2 赋码规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郸城县地籍测量方案设计说明书

郸城县地籍测量方案设计说明书 1、作业区概况 郸城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设置的新县。位于河南省东部,北依鹿邑县,西连淮阳县,南接沈丘县,东南和东部与安徽省界首县、太和县和亳州市为邻。县境总面积1471平方公里。郸城县辖9个镇、11个乡:城关镇、吴台镇、南丰镇、白马镇、宁平镇、宜路镇、钱店镇、汲冢镇、石槽镇、城郊乡、虎头岗乡、汲水乡、张完集乡、丁村乡、双楼乡、秋渠乡、东风乡、巴集乡、李楼乡、胡集乡。县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郸城县位于河南省南部,属豫东平原。占地1471平方公里,人口130万,辖19个乡镇、3个办事处,518个行政村郸城县县境属黄淮平原,地处黄河冲积扇南缘。海拔在35.6米至43.8米之间由西北向东南稍呈倾斜,坡降为七千分之一,地势平坦,土质粘重,适宜多种农作物及林木生长。2、调查原则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原《河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经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包括地籍调查的技术指标、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和成果要求。 3、主要作业依据 4、技术路线和方法 地籍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土地登记法律行为的重要程序。地籍调查成果经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是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违法占地,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 1)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所确定的技术路线和要求,开展郸城县地籍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并建立郸城县地籍信息系统。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 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八月

目录 1概述 (1) 1.1目的和任务 (1) 1.2技术路线 (2) 1.3调查区概况 (3) 1.5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6) 1.6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8) 2权属调查与核查 (9) 2.1调查容 (9) 2.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9) 2.3调查区划分及编号 (10) 2.4勘丈宗地草图 (13) 2.5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4) 3地类调查 (15) 3.1土地利用分类 (15) 3.2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15) 4地籍控制测量 (17) 4.1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17) 4.2测区坐标系的选择 (17) 4.3 E级GPS控制测量 (18) 4.4一、二级导线测量 (20) 4.5控制点埋石规格与整饰 (23)

5地籍细部测量 (24) 5.1概述 (24) 5.2图根控制测量 (27) 5.3外业数据采集 (27) 5.4业编图 (28) 5.5编绘分幅地籍图 (28) 6质量检查 (33) 6.1权属调查的质量检查 (33) 6.2测量成果成图的质量检查 (34) 7技术结论 (36) 7.1对本测区成果质量的评价 (36) 7.2对作业方法评述 (37) 8经验、体会和建议 (38) 8.1经验、体会 (38) 8.2存在问题及教训、问题的处理 (39) 8.3成果的应用及社会效益 (40) 8.4建议 (41) 9提交资料 (42)

1概述 1.1目的和任务 1.1.1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凝结了人类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土地的自然属性已被经济属性所掩盖,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1996年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3S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查清城镇每一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同时,查清每个城镇部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低效率利用地、闲置、空闲地等的分布、数量,进而研究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并建设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仅能保持城镇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增加地籍调查成果的科技含量,而且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政府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基础平台。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内容 (1) 1.3 适用范围 (1) 1.4 规范性文件引用 (1) 1.5 数学基础 (2) 1.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2) 1.5.2 比例尺 (2) 1.5.3 图幅分幅与编号 (2) 1.6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 1.7 宗地划分 (2) 1.8 地籍编号 (3) 1.8.1 宗地代码 (3) 1.8.2 界址点编号 (3) 1.9 土地分类 (3) 1.10 计量单位 (3) 2 地籍总调查 (4) 2.1 组织工作 (4) 2.1.1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4) 2.1.2 地籍调查队伍 (4) 2.1.3 培训和试点 (4) 2.1.4 制定方案 (5) 2.1.4.1 工作方案 (5) 2.1.4.2 技术设计书 (5) 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5) 2.3 表册与工具 (6) 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 2.5 土地权属调查 (6) 2.5.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6) 2.5.2 预编宗地代码 (6) 2.5.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 2.5.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6) 2.5.3.2 调查情况处理 (7) 2.5.4 界址调查 (7) 2.5.4.1 指界一般规定 (7) 2.5.4.2 通知指界 (7) 2.5.4.3 现场指界 (7) 2.5.4.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8) 2.5.4.5 界址边长丈量 (8) 2.5.5 宗地草图绘制 (9) 2.5.5.1 一般规定 (9)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方法

附件1 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1年度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情况,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在二次调查及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城镇地籍调查数据进行更新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2011年度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的全覆盖管理,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范围覆盖全国全部城市和建制镇,汇总内容主要包括各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重点对非实地调查及城镇新增

建设用地数据进行更新,并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表》(见附录1)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数据统计汇总。同时,填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城市、建制镇图斑汇总面积,以此检核汇总范围的合理性。地籍调查数据中,对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进行统计汇总。选择5至10个村庄(行政村),开展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试点工作。完成试点范围内初始地籍调查,查清并汇总村庄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及分布状况,重点完成农村宅基地调查,并按《试点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见附录2)进行数据填报。 (二)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在上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典型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通过调查城镇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综合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数据填报要求见附录3)。同时,典型城镇依据调查确定的土地性质填写《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见附录4)。 城镇综合容积率=建筑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城镇建筑密度=建筑占地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对于调查资料无法满足统计汇总的,应与汇总工作范围所在地有关部门(如建设、房产)联系搜集。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 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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