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应用——以武汉城市管理执法局为例

2009年1月第1期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Part y College of Si chuan Provi nce Com m i tt ee of CCP Jan .2009No 11

[收稿日期]2008-11-22

[作者简介]耿祥建,男,山东潍坊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公共监督网编辑,研究方向政府理论与实;曹润

林,男,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政府理论与实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应用

———以武汉城市管理执法局为例

耿祥建 曹润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 武汉 430060)

[关键词]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服务型政府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

[摘 要]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选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一个视角对其加以分

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解决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出现的一种制度,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同样大有裨益。但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又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本文即以武汉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设立为例对此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明确实施相对行政处罚权制度部门的法律地位、理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运行体制、完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监督方式等对策,以期更好的发挥相对集中行政权制度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D 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55(2009)01-0056-03

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

。不可否

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的推广与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行政执法状况,为推进服务型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尽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本身蕴含巨大的制度优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部门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由于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尝试,带有较明显的过渡性质,因此,该制度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此,笔者以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作为个案加以分析。

(一)实施相对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

理论上,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享

有这样的法律地位:它的机关组织享有行使各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并由自己承担由于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即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而在实践上,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部门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以武汉城市管理执法局代表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也不例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城市综合执法的独立的专门法规,对于城管队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相应依据,这导致城管执法队伍作用难以体现,并使得部分执法相对人敢于无视城管执法甚至屡屡出现暴力抗法现象

[2]

。2006年12月武汉城管

执法队伍在汉正街对非法摊点进行清理时,遭到众非法摊点众摊主的围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此可见,对像武汉城市管理执法局这样的实施相对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部门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是一个迫在眉睫

6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