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

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
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

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及结果在认知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高效便利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并负责进行督查考核。医疗单位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考核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管理制度,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员培训和统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要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置预案,依法查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指定社区民警,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

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且生活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发挥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作用。

第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机构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做好医疗责任的保险和理赔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各级医调委的设立,根据实际需要,其设立条件、工作职能及程序、业务培训、日常监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法通〔2011〕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患者所在单位及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医疗责任事故通报制度;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共担机制,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并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和管理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预防医疗纠纷工作负有主要职责,应当增强主体意识、服务意识、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患者负责,切实做好诊疗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等工作规章,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规范和服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维权站,负责患者及其亲属的咨询和投诉事宜,及时解答和处理相关问题;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全面实行医务公开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患者提供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的书面诊疗资料。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在重要诊疗场所安装音像监控设施,对治疗过程予以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保存,保存不应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

第二十五条患者有权要求医生向其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及医疗费用等情况;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有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必须的医疗措施,又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患者应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按时缴纳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患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合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荐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产生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共同对相关实物、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如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以确定死因,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

(五)因医疗纠纷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发生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警后,按照处置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接运、保存遗体。

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患者或其近亲属有索赔要求且有以下情形的:(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10000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10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5000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四)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5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双方可共同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向受损方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四条医调委对申请处理的医疗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医调委进行调解,可以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人民调解员自行回避的,依照有关法律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调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或案件,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或案件产生的原因、事实和情节,并组织相应的调查、核实、评估,开展调解活动。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八条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以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受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因围堵、扣押、攻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损坏医疗机构财物及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报由公安机关处置的;

(五)已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六)非法行医等行为引起的,或法律规定不得由医调委调解的医患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在决定终止调解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求、纠纷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医调委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对医患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需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调解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或重大疑难纠纷需要延长期限的,医调委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但最长应在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调结。

第六章医疗责任保险与理赔

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开展医疗意外险,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的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四十四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其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四十五条医疗纠纷需要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理赔相关工作,并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协议,及时予以赔付。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

(三)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六)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七)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九)随意赔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财物,以及故意偏袒一方,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隐匿、涂改、伪造、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条患者或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

(二)占据医疗机构场所,在医疗机构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放花圈、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服务机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盗窃、抢夺、损毁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及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法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专业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18版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有力地保障患者安全,增强全院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亲自参与事件处理,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力争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将调查处理经过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 (三)在上报医务科的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史资料。若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

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当事人应适时介入,特别是在处理与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事件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参与解答病人及家属所提问题。涉及到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时,科主任应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商定。 (八)医疗纠纷病例的尸检、申请医学会鉴定、协议公证及法院应诉等事宜,由医务科牵头,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参与。 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 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臵医患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部门联动、依法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法、高效的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任务目标 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强化医患沟通,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协商、调解、应急联动等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源头预防、多渠道化解、稳妥有效处臵,实现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的目标。 (一)健全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区卫生局要完善医疗服务质量

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减少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医德医风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健全医患沟通制度,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养和医患沟通水平,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增强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诊疗过程的了解和医疗风险认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完善医患纠纷协商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医患纠纷投诉、处理机制,通过畅通患者诉求渠道,及时受理患者投诉,排查、分析医患矛盾,将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要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组织专家进行病例讨论和责任分析,并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协商,同时上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要指导医疗机构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7日内将病例讨论、责任分析情况和书面协议报区卫生局;医患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及时告知患者调解、诉讼等解决途径。 (三)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调解医患纠纷的工作平台,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室字[2011]43号)文件要求,成立“----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臵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培训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培训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长沙市医调委主任莅临南仁开展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讲座 12月5日下午,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李亦山主任应邀在长沙南仁医院会议室作了题为《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的卫生法学讲座。该讲座由院长刘晓萍主持,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20余名临床医护人员认真听取了讲座。 讲座上,从医40余年并拥有20年临床经验的李亦山主任以自己丰富的从医经验和现身案例向大家展示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在亲身经历了多起医疗纠纷后,向政府提出了建议:由政府建立第三方组织来调解医疗纠纷。医调委建立后,5年间解决近500起纠纷,成功率在95%以上。在现场,李主任以长沙市医调委总顾问的角度,从依法行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病情、措施以及风险,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选择权,以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并结合大量具体生动的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讲解。 现如今,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意识的提高,大家对医疗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医务人员与就医人员的信任出现了鸿沟,更由于某些医疗行为和医疗处理的不规范、医患沟通的不到位,导致医患关系愈发紧张,医疗纠纷频发。李主任强调,现在的医患关系已经变得很微妙了,全体医护人员要做到爱院如家,加强各科室之间的协调和管理,杜绝任何可能发生纠纷的漏洞,守好“第一道防线”。 讲座上李主任还讲到,要规范处理医疗纠纷,就要从下面4个点着手。1、依法依规进行治疗,如获得医疗资质认证,手术时牢记家属签字等;2、操作医疗仪器时按医疗法规操作;3、注意与患者及患者家属间的及时沟通;4、各医护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医护水平。 在讲座结束后,院长刘晓萍表示,提高医护人员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能力,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今后我们要更加严格规范医疗操作,积极与患者沟通,在保护患者基本利益的同时,提升医护人员的安全感,建立健康和谐的医疗体制。

2018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 姓名:科室:得分: 一、选择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C)。 2、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A)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小时小时小时小时 3、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D)。 A.协商 B.调解 C.诉讼 D.以上均是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B)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年年年年 5、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A)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都不对 6、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A)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A.双方共同 B.患方 C.医方 D.法院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C)小时内进行尸检。

小时小时小时小时 9、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C)执业活动。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个月以上1年以下 D.以上均不是 10、患者有权查阅的病历资料有(D)。 A.急诊病历 B.手术记录 C.检验报告 D.以上均是 二、判断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加重了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 3、发生医疗纠纷,只有通过协商、调解后,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医学会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设立。(×) 6、医疗机构封存的病历资料必须是原件。(×) 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 8、展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比例较大的一方承担。(×) 9、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10、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三、填空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 (试卷一) 医院:科室:姓名:得分:(每小题10分)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五章五十六条。 2、医疗纠纷的定义: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4、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5、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7、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8、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废止,与本条例相冲突的条款将会失去法律效力,本条例尚未规定的条款,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篇一: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 lass=txt>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 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考试题及答案

2018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部 门是() A.卫生主管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 C.公安机关 D.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B.医务科长 C.应急办主任 D.科室主任 3、医疗纠纷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承担 A.医院 B.医生 C.患者 D. 责任比例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1 B.3 C.7 D.15 5、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起施行 A.2018年11月1日; B.2018年10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0月1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 诊疗活动 B.意见C规章制度 D.费用 8、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A.6个月以上1年以下 B.1年以上3年以下 C.3年以上5年以下 D.5年以上7年以下 9、应当在患者死亡()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 长至()日。() A.8、4 B.12、5 C.24、6 D.48、7 10、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 A.免费医疗 B. 拒绝治疗 C. 参与评估 D. 要求保密 11、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A.患方 B.医方 C.法院 D.医学会E医患双方共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试题及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C)。 2、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A)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小时小时? 小时小时 3、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D)。 A.协商? B.调解 C.诉讼 D.以上均是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B)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年年年年 5、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A)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都不对 6、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A)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A.双方共同 B.患方 C.医方 D.法院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C)小时内进行尸检。 小时小时小时小时 9、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C)执业活动。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个月以上1年以下 D.以上均不是 10、患者有权查阅的病历资料有(D)。 A.急诊病历 B.手术记录 C.检验报告 D.以上均是 二、判断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加重了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 3、发生医疗纠纷,只有通过协商、调解后,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医学会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设立。(×) 6、医疗机构封存的病历资料必须是原件。(×) 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 8、展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比例较大的一方承担。(×) 9、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10、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三、填空题 1、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2、患者的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可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 一、总则 (1)科室应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并具体落实到医疗执业活动中。 (2)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 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 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3)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敢于负责任, 敢于批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科内管理制度。 (4)科室内部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 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 错及事故隐患,对职工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5)加强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构筑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 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各种医疗护理记录 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填写知情同 意书。 (6)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 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7)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 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8)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可随时投人使用。根据资

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 进行调配。 (9)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10)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11)任何情况下,未经批准的进修医师不得独自参加各种会诊。 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2)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3)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4)知情谈话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 (5)发生院内感染者; (6)病情复杂,患有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患者; (7)有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前科的患者; (8)合并精神疾病的患者; (9)艾滋病、有吸毒行为的患者; 常规要求 (1)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 下一步的诊治措施。科主任本人或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 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2)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明预计医疗费用,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并 且要履行知情同意,由患者签字;意识障碍或病情危重者由家属签 字认可。 (3)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 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包括阳性结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结果,应认真分析,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于2018年6月20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实施时间为2018 年10 月1 日。 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包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司法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委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选择题及参考答案

2.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 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3. 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4. 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 会诊意见 C. 5. 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C.12 D.以上都不对不具刑事违法性 A.6小时 B.8 小时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 A.15 天 B.30 天 C.45 7.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 A.医方 B. 患方 C. 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 A.接到申请 B. 决定受理 9.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 如数 C. 检验报告 应当在 小时 可以在 天 双方 45 C. D. 天内完成 材料齐全 警示 10. 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 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11. 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 D. 手术记录 内补记。 D.24 小时 申请上一级鉴定无 规定 D. 承担 提出申请方 D. 答辩之日 D. 抚慰 D. 损害程度 伤口感染 D. 疑难病例讨论 内补记。 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 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 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不具刑事违法性 14. 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 会诊意见 C. 手术记录 15. 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 写病历的应当在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 天 B.30 天 C.45 天 D. 无规定 17.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 双方 C. 提出申请方 D. 患方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作出。 A.医学会 B. 鉴定专家 C. 鉴定小组 D. 共同商里 1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 抚慰 C. 警示 D. 如数 20.对不能确疋死因的尸解时间「般为 A.2小时 B. 6 小时 C.12 小时 D.24 小时 A.2 天 B.7 天 C.15 天 D.20 天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18版修订稿)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18版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有力地保障患者安全,增强全院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亲自参与事件处理,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力争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将调查处理经过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 (三)在上报医务科的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史资料。若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

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当事人应适时介入,特别是在处理与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事件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参与解答病人及家属所提问题。涉及到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时,科主任应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商定。 (八)医疗纠纷病例的尸检、申请医学会鉴定、协议公证及法院应诉等事宜,由医务科牵头,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参与。 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置规范、及时便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本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市、县两级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由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物品和资料。 第十二条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2018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C)。 A.1987-6 B.2002-9 C.2018-10 D.2019-1 2、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A)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3、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D)。 A.协商 B.调解 C.诉讼 D.以上均是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B)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5、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A)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都不对 6、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 B.5 C.7 D.10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A)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A.双方共同 B.患方 C.医方 D.法院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C)小时内进行尸检。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60小时 9、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C)执业活动。 A.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3个月以上1年以下 C.6个月以上1年以下 D.以上均不是 10、患者有权查阅的病历资料有(D)。 A.急诊病历 B.手术记录 C.检验报告 D.以上均是 二、判断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加重了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 3、发生医疗纠纷,只有通过协商、调解后,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医学会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设立。(×) 6、医疗机构封存的病历资料必须是原件。(×) 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 8、展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比例较大的一方承担。(×) 9、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10、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三、填空题 1、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

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 要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正式发布,那么旧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废止,下面就由带大家去了解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吧,欢迎大家阅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 (一)医患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安全的核心理念:防范胜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医疗安全原则 一、质量为核心 质量是医院的水平、档次、形象、声誉、认可、资本和效益,是前人努力和奋斗的结晶,需要我们一代代传承、光大和提高。质量是水平和责任的综合体现;质量是医院的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安全,没有安全就有纠纷。 1、预防为重点 预防医疗纠纷是医疗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医务人员从细节、环节和过程入手,严格遵守医疗规程,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全面维护患方权益。 2、培训为基础 培训的目的是警钟长鸣,提高医疗风险意识,确保医疗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维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意识 1、法规意识 依法执业;遵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双签字) 2、质量意识 合理检查、明确诊断、合理用药、科学治疗、确保疗效、保障安全、维护健康。 3、服务意识

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被动服务-满意服务-主动服务-感动服务。 4、安全意识 遵守诊疗常规,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手续,规范书写病历,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效益意识 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防范医疗纠纷的8项措施 一是严格依法行医; 二是提高医疗质量; 三是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遵守医疗规范; 五是履行告知义务; 六是加强医患沟通; 七是尊重患者选择; 八是强化行风建设。 四、解决医疗纠纷的4种途径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节; 三是医疗技术鉴定; 四是民事诉讼。 五、医疗安全的中心任务

坚持从源头、环节和过程防范,努力减少或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六、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 七、医疗纠纷分类 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 有过失医疗纠纷和无过失医疗纠纷。 ①、有过失医疗纠纷: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②、无过失医疗纠纷: 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属于疾病自然转归,而患方却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 八、医疗事故分级:医疗事故分四级11等 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构成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就构成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甲、乙二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考试姓名:科室:成绩: 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17.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双方 C. 提出申请方 D. 患方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由()作出。 A.医学会 B.鉴定专家 C.鉴定小组 D. 共同商量 1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抚慰 C.警示 D.如数 20.对不能确定死因的尸解时间一般为 A.2天 B.7天 C.15天 D.20天 21.患者的实体权利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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