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

The research on the regulation of cross-shareholding of companies

作者姓名:马春波

指导教师:石慧荣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

内容摘要

交叉持股制度的正效应让立法者难以绝对禁止交叉持股,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中交叉持股情形日益普及,其负效应日益突出,如果不及时对交叉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必然会导致其弊端的凸显。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对交叉持股的直接规定,有待通过对交叉持股的理论研究以填补立法空白。本文在以下的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剖析了交叉持股制度,希望能够对有效规制我国公司间交叉持股有益。

一、交叉持股基本理论研究。研究公司交叉持股的基本理论,可以对交叉持股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首先,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交叉持股进行分类研究,能够更好的把握交叉持股的现状。从交叉持股公司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从是否具有直接持股关系划分为直接交叉持股和间接交叉持股;依据交叉持股的主观目的不同划分为财务型交叉持股与战略型交叉持股,不同的分类都有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次,对交叉持股产生的基础进行了研究。公司能够成为合法的投资主体是交叉持股制度产生的前提,日益加剧的同行业的竞争和相邻行业竞争是交叉持股制度产生的外部因素。再次,对公司交叉持股的实质进行了研究。从实质上说,公司交叉持股的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公司间接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二、正负效应辩证研究。本文第二部分对交叉持股的正负效应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交叉持股的正效应主要包括:预防外部恶意收购;利于公司的集中发展,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交叉持股的负效应主要包括:冲击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助长股市投机性投资,容易形成股市泡沫;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人控制;容易形成垄断;容易诱发关联交易。通过研究交叉持股的正负效应,能够对我国立法规制的程度进行把握。

三、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国外许多国家有着对交叉持股制度的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家交叉持股制度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希望能够有益于完善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弥补目前相关领域立法空缺。通过比较研究可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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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立法首先区分纵向和横向交叉持股,对纵向交叉持股加以严格限制,对横向交叉持股主要通过限制持股比例,限制或排除超出比例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设立持股通知义务等。但是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立法不尽相同,因此,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法律规制交叉持股的立法设想:由于我国规模较大的公司集团不多,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经济发展较发达国家相对落后,我国相关立法在原则上宜采取宽松主义。由于鉴于交叉持股有不可避免的负效应,如果放任公司间交叉持股则会使其负效应凸显,本文认为我国立法也可以借鉴区分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的做法,以区分母子公司间交叉持股。严格规制纵向交叉持股,横向交叉持股的比例不得高于25%,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也应当加以限制,表决权不得大于10%。最后,通过设立通知义务制度而充实我国规制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法律体系。

四、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交叉持股进行规制,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制,但是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许多制度,例如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特定情形限制表决权、监事会制度的构建,通过明确这些制度规范交叉持股的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交叉持股进行规制。

关键词:交叉持股;正负效应;宽松主义;限制持股比例;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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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lawmakers can’t absolutely forbid cross-shareholding for the positive effect of cross-shareholding, but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situation of cross-shareholding becomes increasingly popular, its negative effect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If not regulate cross-shareholding timely,it will lead to highlight the disadvantage. China's current legal system do n’t direct ly regulate cross-shareholding, to fill the legislation blank on the research of the theory of cross-shareholding,I hope to regulate the cross-shareholding of company in China effectively through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ross-shareholding system in this paper.

Firstly, the basic research on the theory of cross-shareholding.Research the basic theory of cross-shareholding will help to understand cross-shareholding more profound.Above all, study the cross-shareholding through a different angle can grasp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ross-shareholding better.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cross-shareholding companies have parent-subsidiary relationship,cross-shareholding can be divided into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e cross-shareholding;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shareholding relationship,it can be divided into direct and indirect cross-shareholding;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subjective purpose,cross-shareholding can be divided into financial and strategic cross-shareholding.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has its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Moreover, the study on the basis of cross-shareholding. The company to become legal investment subject is the premise of cross shareholding system, growing industry competition and adjacent industry competition is the external factors of cross shareholding system https://www.360docs.net/doc/0f4024539.html,stly, the research on the essence of cross-shareholding. Essentially, the cross-shareholding can be understood as the companies hold their shares indirectly.

Secondly, the dialectical research on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 In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paper,it makes a comprehensive research on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 of cross-shareholding.The positive effect of cross-shareholding includes: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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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ent external hostile takeover; For the company's focus on development, formed the scale economy; To reduce the transaction cost and transaction risk. The negative effect of cross-shareholding includes: Impact the enrich principle of company capital; Encourage the speculative investment in the stock market, easy to form the stock market bubble; Distort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form the insider control; Easy to form monopoly and induce connected transaction;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 about cross-shareholding, we can decide the degree of legislation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Thirdly, 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laws and regulations. Many foreign countries make a clear regulation about cross-shareholding. In this paper, I hope it is beneficial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commercial law system and make up for current legislation vacancy in related field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several typical countries’related legal about cross-shareholding.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shows that foreign legislation distinguish between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e cross-shareholding firstly, limit the longitudinal cross-shareholding strictly, limit the lateral cross-shareholding through shareholding ratio, limit or exclude the voting rights of the share ,set up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when hold other company’s share and so on. On the basis of legislation experience of some countries, I put forward the idea about the regulation cross-shareholding legislation for the countries’economic development status and the legislation is different: Because China's large group of companies is not much, most companies are small or medium,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relatively backward,in principle, legislation should take loose socialist in our country. Because the negative effect of cross-shareholding is not inevitable, the negative effect will highlight if indulge cross-shareholding.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cross-shareholding in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respectively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legislation in China also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practice that distinguish between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e cross-shareholding. Regulate the longitudinal cross shareholding strictly, the shareholding ratio of transverse cross -shareholding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25% and the voting rights should be limited, voting rights shall not be greater than 10%.Lastly, to enrich the legal system of cross-shareholding in 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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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 we should set up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system.

Lastly, perfect the related system in China. For the regulating of cross-shareholding, although there is no clear legal regulation in China, but it introduces many system when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new conpany law.For exampl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limit voting rights in specific situ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It can regulate the cross-shareholding in some degree through the clear of these procedures.

Key words:cross-shareholdings;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 Loose socialist; The limit of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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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公司交叉持股基本问题研究 (2)

(一)公司交叉持股的涵义 (2)

(二) 交叉持股的分类研究 (2)

(三) 交叉持股产生的基础 (5)

(四) 公司交叉持股的实质 (6)

二、公司交叉持股的正负效应 (7)

(一)交叉持股的正效应 (7)

(二)交叉持股的负效应 (10)

三、交叉持股制度的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15)

(一)德国规制现状 (16)

(二)法国规制现状 (17)

(三)日本交叉持股的历史与规制现状 (18)

(四)美国相关的立法规定 (19)

四、关于构建我国交叉持股法律规则的探究 (20)

(一)我国交叉持股制度的立法模式的选择 (20)

(二)我国相关制度在规制交叉持股中的运用 (24)

结语 (31)

参考文献 (32)

致谢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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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交叉持股在我国公司间普遍存在,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但是现行法律在相关领域的直接规定几乎为空白,于是本文力图通过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完善我国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有利于在利用交叉持股正效应的同时而有效的规制其负效应。首先从交叉持股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出发,以便全面认识现实中公司间不同的交叉持股情形;通过对公司交叉持股正负效应的辩证研究,达到对交叉持股更加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放眼世界立法较为典型的国家的立法,用以指导我国交叉持股领域的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合于我国公司间交叉持股的立法假设,并结合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的完善,力求合理有效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

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第一、第二、第三部分的理论研究,可以深化对交叉持股的认识,能够明确交叉持股领域的具体表现形态,辩证对待交叉持股的正负效应,我国法律在交叉持股领域的明确规定几乎为空白,通过对世界立法较为完善国家交叉持股领域法律的规定研究,可以为我国交叉持股领域的立法提出建议。规制交叉持股有其明显的实践价值:交叉持股的正效应包括预防外部恶意收购,利于公司集中发展,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等;但是不可忽略交叉持股的负效应,例如其冲击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助长股市投机性投资,容易形成股市泡沫,妨碍公司治理,形成内部人控制,容易形成垄断,容易诱发关联交易等,所以必须通过对交叉持股的合理规制,以便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梳理了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的法律关于交叉持股的规定,用于借鉴到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法,尽量探究交叉持股的起源,全面了解交叉持股在历史上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及其存在的危害等。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力求全面辩证的探究交叉持股的正负负效应;在通过对各国相关法律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了交叉持股必须由法律规制的持股比例等;提出通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相关制度,在相关领域明确交叉持股的规制,细化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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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交叉持股基本问题研究

(一)公司交叉持股的涵义

对交叉持股(Crosss-shareholding)的定义,理论界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交叉持股,又称为相互持股,通常是指许多企业相互之间作为稳定股东,长期持有对方企业发行的股票的一种企业行为。1沈乐平学者认为,所谓交叉持股,是指企业法人相互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2股份相互持有,又称相互持股,指的是复数的股份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地取得对方公司的股份。3在德国、日本和法国的立法中都有对交叉持股的明确规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第9款4界定了相互投资公司。

尽管学界对交叉持股的定义存在区别,但是其含义基本一致,可以理解为在资本市场上,两个及以上的公司间为了特定的持股目的,彼此进行出资,先后持有对方的股份进而成为对方公司的股东。研究公司交叉持股的构成要件,可以更为准确的认识交叉持股。在主体上,交叉持股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构成,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交叉持股发生在许多公司间,织成了严密的交叉持股网;在主观上,交叉持股通常具有明确的意图,或者是看好对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者是为了拥有固定的股东,或者是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等;在客观上,在两个或多个公司间互相进行出资,由于彼此交叉持股的行为而行成了利益整体,其结果是彼此成为了对方公司的股东,可以参与对方公司的管理,以方便实现自己的持股目的。

(二)交叉持股的分类研究

交叉持股的形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复杂,对交叉持股的形态进行分类,可以更好的认识交叉持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以便分别加以研究,通过立法更好的规范交叉持股。依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交叉持股做以下划分去进

1 赵旭梅、夏占友:《日本企业集团的金融制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2沈乐平:《企业集团法律问题》,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3 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版,第165页。

4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第9款:“相互投资各达对方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为相互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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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探讨。依据交叉持股不同的基本表现形式,把交叉持股区分为以下五种基本情形:单纯型交叉持股、直线型交叉持股、环状性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和网状型交叉持股。5为了更深刻的认识交叉持股,下面从交叉持股公司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交叉持股公司间是否直接持股和交叉持股的目的三方面对交叉持股分别加以区分研究。

1.纵向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

从交叉持股公司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角度分类,把交叉持股分为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6交叉持股公司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关系到一国法律是否加以规制以及规制的力度。因为母子公司间在资本等多方面关系密切,子公司有可能受母公司的不当支配。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允许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则无异于母公司取得自己公司股份,相当于变相抽回投资,必然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有碍于子公司的人格独立,与法律要求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要求不相符。因此,纵观国外立法,各国对纵向交叉持股情形的规制较为严厉。

与纵向交叉持股情形不同,横向交叉持股的比例通常不大,彼此之间不足以形成母子公司,不具有控制关系或从属关系,对公司治理的冲击相对较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资本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相较纵向交叉持股而言,各国对横向交叉持股情形的规制也会有明显的区别,虽然横向交叉持股也会带来诸多负效应,但是各国立法通常都不会直接禁止横向交叉持股,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负效应的产生。

2.直接交叉持股与间接交叉持股

从交叉持股公司间是否具有直接的持股关系的角度分类,交叉持股可以分为直接交叉持股和间接交叉持股。直接交叉持股情形可以区分为单纯的交叉持股和放射型交叉持股。7放射型的交叉持股其本质上与单纯的交叉持股情形没有区别,只是某公司与多公司单纯交叉持股的形态。间接交叉持股不直接持有对方公司股份,而通过中介公司而间接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例如A持有B的股份,B持有

5 沈乐平:《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6 同上,第68页。

7 童兆洪:《公司法法理与实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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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股份,而C再持有A的股份。此时,单纯从形式上看,公司间的持股属于单向,但究实质而言仍会出现本文第二部分要讨论的负效应。

区分直接交叉持股和间接交叉持股的意义在于法律规制的重点不同。间接交叉持股对经济的影响不大,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可知,法律主要是对直接交叉持股进行规定。针对直接交叉持股,可以考虑通过交叉持股份额与比例加以规制。本文的研究也主要是针对直接交叉持股进行的。而对于间接交叉持股,我国公司法不便于直接加以规制。根据现代公司法的精神,广义的交叉持股没有必要通过公司法规制,公司之间存在的广义交叉持股现象不会与现代商事立法的精神及具体规范矛盾,但是容易诱发证券交易领域中的其他问题。8对于间接交叉持股,由于不直接交叉持股,公司法不便直接做出关于持股数额和比例的限定,可以考虑中介公司链的长度去估量交叉持股的影响力的大小,中介公司链越长,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会越小。

3.财务型交叉持股与战略型交叉持股

依据实施交叉持股的动机不同,公司交叉持股大体可以划分为财务型交叉持股和战略型交叉持股。9在经济生活中,交叉持股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看好某公司的股票上涨趋势,仅仅为了获取短暂的投资收益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如果两公司间相互看好对方的股票上涨趋势,则出现了财务型交叉持股;但是,还有一种交叉持股形式值得注意,那就是为了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间形成战略关系,满足公司彼此的某些利益需求,形成了战略型交叉持股。

由于二种不同的交叉持股形态会导致公司间的紧密程度不同,其对股票市场及公司治理的影响也会不同。财务型交叉持股虽然对公司的治理的影响较小,但是其仍然会导致一些负效应,例如引起公司资本虚增,助长资本市场上的投机性投资;战略型交叉持股由于其目的在于与对方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彼此要参与对方公司的管理,其除了会带来财务型交叉持股的负效应外,还给公司的治理带来影响,挑战公司三权分立的现代治理模式,战略型交叉持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远大于财务型交叉持股。法律对于交叉持股的规制,不便因为交叉持股的主观目的不同而分别做出规定,因为公司的主观目的本来就难以被外界把握,但是可

8 童兆洪:《公司法法理与实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9 卢晓光:《试论相互持股现象》,原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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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对二者的研究,归纳交叉持股的所有负效应,针对其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制。

(三)交叉持股产生的基础

1.公司能够成为合法的投资主体

公司能够成为合法的投资主体,这是交叉持股现象出现的法律前提。公司相互持股直接起源于公司法人持股,只要法律不绝对禁止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10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早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自然人才能够作为股东,公司不能够作为股东,于是早期公司不能够成为持股人,也就不存在交叉持股的现象。美国的股份公司在1888年首次规定公司可以持有公司的股份,即允许控股公司的存在。11可以认为,在此之前世界各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自然人持股的,该法规定公司可以持有公司的股份,让公司间交叉持股成为了可能,随后交叉持股现象也就随后出现了。随着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大,交叉持股也就越来越常见,情形也越来越多样化。

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异于历史上普通的自然人股东,由于其拥有相当雄厚的资本,加上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尽量为股东谋取利益,所以其会尽可能的提升自己的竞争实力,故而青睐于扩大经营范围,成为别的公司的股东就是其壮大的有效途径之一,那么必然会导致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现象的出现与普及。公司转投资是公司运营过程中一项动态的行为,指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12公在我国立法中,公司法第15条是对转投资的直接规定,其赋予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权利,于是这为公司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就为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存在提供了法律前提。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大量存在,必然导致公司间的持股形态十分复杂,最终必然形成网状的公司交叉持股情况。13

2.较为充分的自由竞争,日益加剧的同业竞争和相邻行业的竞争

10 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页。

11 赵旭梅、夏占友:《日本企业集团的金融制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12阳东辉:《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06.

13 甘培忠:《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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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充分的自由竞争是交叉持股制度产生的外部原因之一。如果某公司处于垄断地位,则其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冲动不大,相反,只有在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才会促使各公司为了提高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而去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其参与交叉持股的积极性会比较高。现代市场提倡公司间自由竞争,反对公司滥用支配地位,于是促使公司大量的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交叉持股相应而生。

日益加剧的同业竞争和相邻行业的竞争促使交叉持股产生的产生。在公司出现之初,公司间的竞争不算激烈,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存在的公司的数目越来越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公司除了要面对同行业的竞争外,还要面对相邻行业的竞争,另外影响公司竞争实力的因素也增多。迫于同行业的竞争及相邻行业的竞争压力,公司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除了加大技术创新和管理等途径外,还得不断壮大规模。如果处于同业竞争的公司之间,彼此能够形成利益联盟,建立起强有力的合作关系,则与其他同行公司相比可以更具竞争力,形成企业联盟和企业集团,这既减少或者甚至消除竞争对手,又巩固了其竞争优势地位。所以,在竞争日益加剧的经济活动中,交叉持股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手段,可以有效的壮大自己的经营规模,提升其竞争力,让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败的位置,于是,交叉持股得以追捧。

(四)公司交叉持股的实质

公司交叉持股,其实质是公司间接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在纵向交叉持股中,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大比例的股份,如果依旧允许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那么子公司其股份表决的意志极有可能就是母公司的意志;由于母子公司间的财产一体及支配从属关系的存在,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后果与公司取得自身股份并无很大区别。14在横向交叉持股中,虽然公司之间关系没有纵向交叉持股密切,但是由于互为股东,不能排除大股东之间的互惠行为,影响本公司的治理。这二者的实质都是间接持有自己公司股份。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会导致公司资本虚增,有重复利用公司资本的嫌疑,这与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不相吻合。交叉持股还可能成为股东抽回出资的手段,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

14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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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143条15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公司原则上不得持有自己公司股份,对于特殊的情形而不得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的,该条也规定了处理该部分股份的合理期限,对于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还进行了排除。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明显在于通过限制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为公司债权提供资信保障,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条款实际是公司法资本维持基本原则的派生规则,也是与股东必须如数缴付出资义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义务相联系的,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得以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

公司持有自己公司股份的危害早已引起了各国立法的主义,放眼全球的立法及实践,“公司原则上不得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法、日各国公司法的通行做法,我国立法也同样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公司通过交叉持股持有自己股份,更可以防止公司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控制股东会。公司交叉持股其实质是公司间接持有自己公司股份,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相符合,有悖于现代各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交叉持股的正负效应

公司交叉持股之所以不为各国立法所绝对禁止,是因为交叉持股除了会给公司的治理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外,也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这也是公司制度发展至今的必然产物。由于交叉持股具有某些正效应,所以交叉持股倍受公司欢迎,若放之任之,必然会导致负效应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故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因此,对交叉持股的正负效应加以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交叉持股制度,以求合理利用其正面影响,而最大限度的规避其负面影响。

(一)交叉持股的正效应

1.预防外部恶意收购

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可以抵制外部的恶意收购。交叉持股除了追逐获得投资收益以外,更有稳定企业股东的功能,让公司的发展更加稳健。交叉持股中被持

15《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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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公司,其将公司股份提供给其他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目的主要是想拥有较为稳定的股东,那样可以避免来自外部的恶意并购。16许多国家有过相关的经验,在日本有较为典型的例证。交叉持股经过发展,成为了一国抵制国外企业的敌意收购的手段,有助于保护本国的公司不被兼并。正因为交叉持股能够预防敌意收购,因此在日本曾经出现了大量的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情形。

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之所以能够防止敌意收购,是因为公司间形成了放射型或者网状型的持股形态,在这种情形下,交叉持股的各公司即使所持有特定的股份数额或比例不大,可以避免法律所规定的上限,但是整体所持特定公司股份已可能使其经营控制权屹立不动,只要一致行动,就能够有效的遏制外部敌意收购,巩固公司的经营权。对于公司其他分散的股份在遇有他人收购时,交叉持股的股东也可联合采取共同的反收购措施如加大持股比例,使得他人望而生畏。17

2.利于公司集中发展,形成规模经济

根据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有竞争优势的公司会得到保留并且日益强盛,对于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必然会被激烈的竞争所淘汰。现代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在残酷的竞争中取胜,必然会扩大自己的规模,因此,为了增强自己的竞争实力,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企业的集中发展。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自然能够壮大公司的规模,在公司之间能够形成一种联盟,这样既能够提升自己的竞争实力,还能够避免同行的竞争与减少竞争对手。交叉持股的各公司的发展都关涉彼此的利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不损害各参股公司的利益的情形下,各公司会自觉的相互支持和相互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在各持股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利益整体,有利于公司对外的竞争。

通过交叉持股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公司的竞争。规模经济理论指出,为了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公司会通过降低成本而增加生产量,根据生产的所有因素自觉的控制生产规模。规模经济的经济性,其目的就是实现最佳生产规模。通过规模经济,可以实现产品规格的统一和标准化,通过对原材料的大量收购就可以降低收购的成本,还可以实现降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人力成本,通过集中规模的集中资金就有助于开发新产品,从多方面降低成本。由于同行公司间利

16 赵旭梅、夏占友:《日本企业集团的金融制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17谷峰:企业法人交叉持股初探[J].商业研究,2005,(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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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息息相关,他们会在彼此从事的业务上进行明确分工,各自充分发挥自己的竞争优势,稳定原材的购进渠道,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这回避了原本是激烈竞争关系的同业不良竞争,相反,却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回避了恶性竞争。但需要明确的是,企业通过交叉持股导致公司集中发展的极端可能会导致垄断的形成,不利于公司的自由竞争,所以交叉持股需要法律的引导。

3.降低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

交易成本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发生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付出,既体现为交易必须耗费的时间,还包括为交易而必须花费的货币成本等。在两个相对陌生的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由于对彼此业务和公司财务状况不甚了解,要达成一笔交易,会依照常规交易途径进行,公司需要事先宣传自己的产品,在交易的过程中,还得有反复的要约和承诺等程序,这都是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出的成本,那么必然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相反,如果两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相对熟悉,则彼此的交易会形成固定的流程,能够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支出,可以降低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如果交易发生在交叉持股公司之间,由于彼此的利益息息相关,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会驱使他们在交易的过程中尽量降低成本。并且由于彼此关系密切,对彼此的业务等情况十分了解,在交易过程中,有利于降低交易的成本。在交叉持股公司间,某公司的业绩下滑甚至面临经营风险,更容易获得交叉持股公司间的扶持,因为交叉持股公司间存在友好的交易合作关系,如果让其破产自己还得重新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不如适度扶持以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交叉持股制度其实就是在交叉持股公司间形成了分担风险的机制。18若在不同行业之间公司间形成交叉持股,若某公司所属的行业遭遇不利因素影响时,各交叉持股公司间由于交叉持股,则会自然的分担了该风险,该不利影响对某一行业的影响会降低。19

公司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预测的交易风险,随时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陌生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其风险会更大,就会有被欺诈或者其他风险,但是如果交易发生在熟悉的公司间,虽然不能够避免所有的风险,却可以把交易的风险降低。因为在交叉持股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由于彼此有交易的

18 张泽传:《论公司交又持股的法律规制》[J],改革,2001,(6):36。

19 刘建忠:“台湾上市公司母子交叉持股与库藏股制度之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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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对于相似的业务甚至可以有固定的交易模式,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大大的降低了交易的风险。即使应对新型交易,由于彼此关系密切,利益相关,则双方都会共同努力降低在交易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风险。当然,由于交叉持股公司间彼此互为股东,在交叉持股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可能形成关联关系,可能会导致关联交易等情形,法律可以通过关联方表决权排除等制度加以规避。

(二)交叉持股的负效应

1.冲击资本充实原则

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以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作为原则,其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20这是大陆法系确立的资本三原则之一,其贯穿公司的全过程,要求在成立公司之初,股东必须足额的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还贯穿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应当经常让公司的资产大于一定数额,才可以让公司的经营能力得到保证,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新公司法在颁布时关于资本的规定选择了实行折中资本制,但是由于我国对公司资本严格要求的传统,公司法在立法中,仍然有多处体现我国对公司资本的严格要求。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法立法中也体现了资本充实原则。相对授权资本制,我国立法对资本的要求较为严格,其不利于筹集资金及公司灵活决策等,但是采取折中资本制,可以实现更加严格的规范资本运作。

通过交叉持股有许多方面的优势吸引公司交叉持股,虽然对筹集公司的资金有利,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交叉持股会导致公司资本的虚增,导致资本重复利用,这与资本充实原则的规定不相符合。例如极端的理解,甲公司发行7000万元人民币的新股,乙公司认购了所有的股份,然后乙公司发行了7000万元人民币的新股,甲公司认购了全部股份,这样就会导致双方在没有任何相应财产增加的同时,导致公司资产账面数额增加。在极端的情况下,相互持有的股份不过是纸片而已。在德国曾经发生过这类案例,由其法院审理的Iduna-Fall案子,就是交叉持股的比例极端到了百分之九十,使公司的财产严重不实。21公司将其资本转

20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版,第46页。

21同上,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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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

投资于其他公司,这是法律允许的投资行为,这不仅有利于公司的盈利及获得发展机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繁荣也是大有裨益的,甚至可以分散公司经营的风险。公司交叉持股时则与公司单向向其他公司投资不同,交叉持股可以看作是对自己股份的取得以及抽回出资,这会让交叉持股成为制造资本空洞的手段。22交叉持股通过互相出资,虽然其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实际极少,但是由于其会导致公司资本虚增,则会导致公司资产数额相对不真实,则可能会给予债权人错误的信息,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公司资本的虚增,会让公司资本所具有的担保功能下降,这样则不利于经济领域交易安全的保护,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所以,从根本上说,交叉持股与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相差甚远,需要引起立法者足够的重视。

2.助长股市投机性投资,容易形成股市泡沫

交叉持股容易助长股市投机性投资,让公司倾向于依靠投资获取收益,导致其不能全心的发展本公司的主营业务,这就会导致公司的投机性投资。近年,我国公司流行依靠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增值而获利,这受到了热烈的追捧。公司要想健康的发展,原则上应当努力发展自己的主营业务,尽力吸收优质资金去提升自己公司的业绩,依靠竞争实力提升自身在行业的影响,而不应当依靠股权投资去谋求业绩,尤其是一些从事非金融性业务的公司,更应当集中精力发展自己的主营业务,否则也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因为依靠股权投资而获利是不具备可持续性的。从社会整体出发,如果公司都依靠持股等待公司的股价上涨,那么就没有几家公司真正创造价值,有碍于社会的进步,也不利于一国经济实力的提升。

在资本市场上,不少公司的利润主要不是来源于其主营业务而是依靠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在交叉持股下,公司之间关系可以理解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形,这样给公司的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股市的不稳定也会影响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必然会影响一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证监会也曾经多次明确警示了交叉持股的风险,但是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应当普遍重视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业绩而不是依靠持股获益,相信也只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才能够立于不败之林,整个股市才能持续的繁荣。因此,公司热衷于依靠交叉持股而获得收益,属于一种不具备可持续

22 童兆洪:《公司法法理与实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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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性的投机性投资,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交叉持股会扰乱股市的正常交易秩序,制造虚假繁荣和市场泡沫甚至操纵股市,损害投资者利益。23交叉持股的主要特征是:A持有B的股权、B持有C的股权、C又持有A的股权,多家公司交叉持股,导致了在股市上形成复杂的网状持股结构。由于交叉持股,股价可能被哄抬,如果其中一家公司的股票出现上涨,则其他持有该公司资产的公司也就相应地实现了增值,形成互动性上涨关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机制。股票市场如果向熊市发生变化,只要整个交叉持股链条上出现任何问题,则整个牛市就会充满泡沫,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对其经营能力实质性的提高,一旦泡沫破灭,则会影响交叉持股的多方公司。由于特殊原因,交叉持股在日本曾经十分广泛,通过企业和银行之间交叉持股,股市得到了极大的上扬,交叉持股公司的账目财富十分可观。但是,当股市转为熊市时,由于其他公司的股价下滑,导致自己公司的股价下滑,依次往复循环,进一步导致股市价格走低,最终让日本股市处于熊市长达10年之久,让日本股市为大量交叉持股而付出了沉重代价。所以,交叉持股容易导致形成股市泡沫,我们应当从日本的教训中吸取经验,立法应当把交叉持股的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3.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人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三个部分组成。24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也沿袭了传统的分权制衡做法。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这也是体现我国公司法立法以保护公司出资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任免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者有一定的监督权利。三权分立制衡的机制,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精简和效率,避免机构重叠,防止公司的各部门相互扯皮。交叉持股,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如下:(1)公司交叉持股,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在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股东,但由公司的经理人员实际上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利的情形下,经营者们的意志更容易在公司的决策中得以实现,这就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

23 童兆洪:《公司法法理与实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24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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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公司相互持股是股份持有法人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其一方面为公司发展壮大、维护公司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增资本、损害自然人股东权益、增大市场风险等弊端。本文拟通过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状况,对完善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利弊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 1.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随法人制度的完善而受到认可。只要法律不绝对禁止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开始于美国。美国的《新泽西洲公司法》早在1888年就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继新泽西州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1]。随着公司发挥出社会财富的储藏功能,公司的出资持股活动在规模上已远远超过了自然人的投资活动;为了降低商业上的风险,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有自身经营业务的公司将部分资金投放到别的公司是一种普遍的选择。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 西方国家出现了“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势,即公司的股份由自然人持有向法人持有转化,法人成为重要的持股主体。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②环状形交叉持股。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③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④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伸,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

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法学争鸣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05)我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左 传 卫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广东 广州 510006) 摘要:公司间相互持股是公司股东法人化后的必然现象,既有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 命运共同体 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功能,同时又潜存着资本虚涨、内幕交易、内部控制、拉抬股价、危及金融安全以及掏空公司资产等弊端。为此,有必要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相互持股的股权行使作出适当限制、明确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以及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作出特殊限制等措施将相互持股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从而达到既发挥其功效又防止其弊端的制度构建之目的。 关键词:公司法 公司间相互持股 关联企业 信息披露制度 通知、公告义务 一、前言 公司间相互持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创后的三四百年时间内,公司股东仅局限于自然人,公司制度的核心宗旨是以责任限制的方式筹集资金。自1880年美国新泽西州普通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开始,公司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人类经济生活逐渐走进了一个新时代!!!公司时代。从此,法人逐渐取代自然人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股东。公司不再是真正纯粹意义上的单个公司,一个个公司通过股权纽带跟其他公司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司网络时代。在这个网络里,各个公司并不是以水平方式平等、独立地开展各自的营业,而是通过股份所特有的掌控力形成一个个层级分明的企业集团,或者是以某个企业为核心相对松散的关联企业集团。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企业集团早已取代单个企业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打破了企业之间的交往就像自然人之间的交往一样的格局,?从而对传统公司法以单个公司的独立性为立法原点,假定公司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参股、也不存在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利益关联的理论预设提出了挑战。# 如果说对在公司间纯粹单向持股的情况下,为保证从属公司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防止公司异化为复合商业机构中纯粹的组织工具从而危及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如股东派生诉讼、异议股东的股份估价权、衡平居次原则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等制度已相对完善并基本趋同的话,那么对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各国公司立法的规制就要复杂得多,并形成了风格迥异、宽严不等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公司间相互持股已经成为公司法比较研究上一个颇有探讨价值的领域。? 82?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 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全额奖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二章全额奖学金 第六条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不含优秀本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 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七条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全额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学科组、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确定奖学金人选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的已有科研成果以及参与省部级以上 科研项目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二)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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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考试题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1卷) 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商法学专业法学各专业 本试卷共8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 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 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 D 公司法是国际法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型合伙企业 B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 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 A 溢价发行 B 中间价发行 C 平价发行 D 折价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 A 房屋所有权 B 土地使用权 C 人民币 D 专利权 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 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 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

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 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 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 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⑤ 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 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股份 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明书 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募股 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 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 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C 董事会产生之日 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 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C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D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0、根据新《公司法》,下列有关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 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B 起草并通过公司章程 C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f4024539.html, 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赵贵芳张艳娇 来源:《商情》2012年第21期 摘要过劳死事件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过劳死的法律定位,立 法缺失成为过劳死问题预防与救济的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过劳死问题事前预防机制不完善和事后救济缺失严重。应该通过立法对过劳问题加以规定,明确过劳死的工伤性质。建立和完善过劳死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过劳死举证责任等问题,为预防和救济过劳死问题提供法律保护。 关键词过劳死工伤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4月普华永道25岁硕士女员工因过劳突然病亡,使得“过劳死”问题再度引起大家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因过劳死去世的人数多达60万,过劳死人群从农民工到高级白领,基本涵盖每个层次的劳动者。过劳死人数急剧增加,但相关法律制度却依然缺失,引起两会多次关注!为此,众多仁人志士对过劳死问题展开了多次讨论。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于七八十年代的日本,是指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的现象。广义上的过劳死不仅包括过劳致死情形,还包括过劳导致疾患,或引发精神层面的问题造成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国内多从劳动法律法规的层面对过劳死定义,认为过劳死是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此定义强调用人单位的违法性。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并不明目张胆地要求员工长期超时加班,取而代之的是业绩要求、奖金挂钩等形式,变相强制劳动者超时加班,导致过劳现象。而除此之外,还有纯粹贡献型劳动者过劳死问题,所以只强调用人单位的违法性具有片面性。 本文认为过劳死是指劳动者长时间处于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工作,积劳成疾,引发心脑血管等疾病致死的一种特殊工伤现象。过劳死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劳动者有长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二是劳动者死亡的事实;三是劳动者超时工作与其死亡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不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因为过劳死的责任基础应该是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从目前我国社会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来看,将过劳引起的疾患、精神失常和精神层面问题造成自杀等现象纳入过劳死的保护范围,尚存在困难。本文结合我国国情,仅将过劳死问题的探讨限定在过劳致死的情形。 国外如日本、美国等,都对过劳死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双重保护模式,把“过劳死”纳入工伤或职业病范畴,或者通过比较完备的工伤保险制度加以调整,使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简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简析 博注: 1、本文摘自深交所研究报告部分内容。 2、交叉持股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则领域还是个空白,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因该问题曝出什么大丑闻,但是就像研究报告讲的,还是需要尽快研究对策的。 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产生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我国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无法得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现行《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曾经涉及到对交叉持股的规定。1992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1992年7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 但是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统统失效,而《公司法》只是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进行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起到了限制交叉持股的效果,但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10年10月13 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西政校发﹝2014﹞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造就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

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委培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四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位答辩程序的,取消学籍。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学年为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3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中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

交叉持股的法律研究 所谓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持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例如A 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A的股份,即相互持股;或者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 又持有A的股份,即循环持股,等等。在我国,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试图将其理清。 首先,目前唯一明确涉及到交叉持股的法律性条文(严格意义上来说称为规章)的,是证监会07年12月28号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因此,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禁止交叉持股的。 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 一、相互持股的情形 相互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又逆向持有A 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资,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显然,这种A对B投资后,B又逆向投资A的行为对A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循环持股的情形 循环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又持有A的股份的情形。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的相关规定外,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法。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这也是我国循环持股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 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如同一母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投资等其他除上述逆向持股、循环持股的交叉持股情形。其合法性问题上我的观点同上述循环持股的情形。 当然,即便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不能认定很多交叉持股问题不合法,但交叉持股存在的弊端仍是不容忽视的。例如资本虚增的假象,债权人及交易方利益无法保障;母子关系易位或游移,关联控制制度很难执行等等。针对这些弊端未来是否会出台一些相关的限制性法律法规,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

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法律规制初探 论文摘要: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新领域和新形态。网络经济的发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究其本质,存在于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由网络技术衍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可以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从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由后者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问题则需要立法的完善。本文共约9700字 以下正文: 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的一种具体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正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着社会经济与人们的生活。由于其具有的高效、快捷的特性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经营模式越来越受到商家以及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势必会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挑战着传统理论中已经定型化的概念和处理机制。在此情形下,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借助网络环境表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如何对这些表现各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位分析,以及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寻求规制依据,便成为法学家以及实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一)网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 网络具有高技术性、广域性、虚拟性与即时性的基本特征。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表现为: 1.实施机会增加。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主体非身体性和非身份性交往特点,使得实施侵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国家干预难以迅速实现。此外,基于网络的特性,侵权发生后,证据的提取和保全也难以做到,进一步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可能。 2.变异出新的形式。现今,网络早已不单单作为一种信息媒介,而是成为人类行为的新空间。作为与现实物质世界并存的空间,网络环境中产生出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域名抢注行为、不正当链接行为、网页仿冒行为以及侵犯数据库行为等。 3.影响范围扩大。网络的无国界性给信息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侵权行为的影响不只局限于一国国土之内。 4.规制难度加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更为困难,也带来了司法管辖权、准据法冲突、境外执行等种种障碍和难题。 (二)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综观网络环境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中继续蔓延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则是依赖网络技术并最终以网络技术为实施手段的异变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研究方向:民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4分)1.私法2.法人的清算3.民事权益4.邻接权5.情事变更原则6.代位继承7.特殊侵权行为二、判断分析(每题4分,共20分)1.无因行为是并非无给付原因的财产行为。2.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判决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人支会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4.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代位人的遗产,转继承人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转继承人的遗产。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 三、比较分析(第是12分,共24分)1.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四、简述(10分)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论述(20分)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案例(12分)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未征得甲的同意而擅自将该画卖给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窃取该画卖与戊。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自丙处盗画并卖给与戊的事实。甲、丙闻讯后,均向法院起诉要求戊返还古画。问:请提出全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学科专业:民法学研究方向:民法学考试科目:民法 一、名词解释 1、私法 2、法人的清算 3、民事权益 4、邻接权 5、情事变更原则 6、代位继承 7、特殊侵权行为 二、判断分析 1、无因行为是并非无给付原因的财产行为。 2、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判决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4、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继承人的遗产。 5、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 三、比较分析 1、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 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四、简述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论述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案例 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未得甲的同意而擅自将该画卖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窃取该画卖与戊。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自丙处盗画并卖与戊的事实。甲、丙闻讯后,均向法院起诉要求戊返还古画。 问:请提出全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1998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 招生专业:民法、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 2、无限责任 3、自己代理 4、限定继承原则 5、著作权的邻接权 二、任意选择判断题 1、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 A纵向经济关系即命令者与服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B民法所无法调整的那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C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D一切经济关系 2、甲将自己的计算机一部以五千元出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来之前,甲又将同一标的物以五千五百元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即向丙交付了该计算机。本案处理方法应当是 A甲、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B甲、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C甲、乙间订立的合同有效,甲、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根据即时取得制度,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D甲、乙间及甲、丙间订立的合同均有效,但是根据物权的优先权效力,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有A房屋B土地C交通工具D库存商品E黄金F文物 4、英文“Know--How”是指 A专有技术B专利技术C商标使用权D发现权 5、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的关系是 A某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于一项民事责任的认定B二者毫不相干,不可能同时适用于一项民事责任的认定 C在适用推定过错时,即使一方无法证明对方有过错,法律也责令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故推定过错实质上不过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适用方式而已 D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无论加害人有无过错,法律也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即推定其有过错,故无过错责任实质上总是要通过推定过错而运作 三、简答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 2、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3、动产即时取得(善意取得)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4、法律限制专利权的原因及其方式 四、论述题 合同制度是如何表现民法的本质特征? 如何评价我国合同立法的现状 五、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1)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1)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又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食品安全隐患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困扰甚至是威胁,研究如何实现更好的食品安全规制从而保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为黑心商人的作乱而受到影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在对我国的食品及食品安全进行定义界定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对策,即深化规制体制改革保证规制实施的高效性,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规制手段的先进性,从而实现食品安全规制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监管研究

目录 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法理基础 (3) (一)食品、食品安全的定义 (3)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定义 (5)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理基础 (6)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建构历史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食品安全监管萌芽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食品安全监管成长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食品安全规制国际经验及我国食品安全规制重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食品安全规制的国际经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重构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公司相互持股法律介析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介析 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建议 容提要: 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类型及利弊进行分析,指出相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将相互持股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型四种基本形式,并着重对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相互持股形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墓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架构及方案。 对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我国有学者认为可构建相互持股模式。1999年,成大股份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彼此成为对方的第二大股东,形成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相互持股的格局。这是我国第一起善意大比例相互持股的案例[1]。对于这一事件,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予以了审核批准,表明了管理层对相互持股的肯定。但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对相互持股却未作任何规定。相互持股现象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了挑战,迫使法学界对此进行立法研究,以填补其空白。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是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不过,本文的研究对象将限定为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 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可将其分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 (1)单纯的相互持股,即A- B,这是相互持股的最基本形态; (2)直线型,即A- B C (3)放射型,即B A C D A (4)环型,即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oc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金融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广泛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传统的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这具体表现为正规金融的贷款偏好及其繁琐的贷款程序,使得中小企业、农民等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募集的资金较为困难。但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安全性、稳定性则要求对民间金融采取抑制性的措施。民间金融的效率性与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之间的矛盾要求对我们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既要尊重市场规律,认识到民间金融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从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出发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制,从而使得发挥民间的作用得以正确发挥。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效率性 时下关于民间金融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吴英案的出现更是让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可谓是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的自发体系。一般而言,民间金融是指未被登记、不被正规金融法律所监管的基于民间信用的一种融资模式,其主要的存在形式包括民间借贷、合会型融资、私募基金融资等。Mckinnon(1998)的金融抑制理论和Shaw(1973)的金融深化理论认为,民间金融是金融抑制下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被压至均衡水平以下形成的,储蓄者和放贷者都愿意在民间金融市场获得均衡收益,从而形成正规和非正规的二元金融结构。在Stiglitz 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理论之后,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正规金融市场上非对称信息和过高的合同执行成本是导致民间金融产生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民间融资模式是市场力量自行运作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效

率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融资为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资金支持。 由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偏好及其繁琐的贷款程序,使得中小企业、农民等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有限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非正规金融则在收集关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优势使得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具体而言,民间融资与的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融资方式相比较,民间融资比正规金融程序更加简便、操作更加灵活,更容易激发民众对投资热情和激情,因为民间融资的地缘、人缘、业缘等特点,对贷款人的企业经营状况及信用有着更深刻的了解,民间融资因为其自身的特性,融资手续简便,不用提供担保和证明,主要融资范围主要限制在于融资人有关系的朋友、邻居、附近的村民之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同比增长38%至3. 8万亿,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3.38万亿民间融资的构成情况,其中30%资金来源于内部职工和企业相关产权单位,19. 9%来自于其他企业,19. 6%来源于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另据调查统计,在民营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中,继承家业、劳动积累以及合伙集资即所谓内源融资的比重占65.2%,而银行与信用社贷款等外源融资仅占10.7%。以上证据充分说明了民间金融体系的效率性及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民间金融的存在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优化了资金的合理配置,而且民间融资由于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正规金融的发展。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以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行业发展的市场化以及自由度的不充分,正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跟防范风险,更倾向于还款能力好具有累积效应优势的大中

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同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也都是公司法保障的对象。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我国《公司法》的稚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故《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快了对其公司法修改的步伐,公司法修改成为全球性的潮流。我国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我国《公司法》,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因此,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例如若有十家公司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括A在内的其他九家公司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3)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B、C、D、E 间虽不完全,但有时也有交叉持股发生。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重庆联朗科技有限公司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 一、概述 本文档描述的内容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用户操作说明。 二、学生的具体操作项 ●登陆相关信息 系统地址:http://202.202.80.100/mis 登陆类型:研究生 登陆用户名:学生的学号 登陆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 ●修改密码 学生点击“辅助功能”》“密码修改”菜单,如下图:

进入密码修改页面后,如下图: 学生修改自己的密码。 补充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点击“信息查询与管理”》“学籍信息”》“入学登记信息” 菜单如下图: 进入入学登记信息后,如下图:

注意: 1、页面上的基本信息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如果页面上某 项数据学生无法提供,则在该项填写无。 2、学生上传照片时照片格式为学号.jpg。宽度150PX, 高度200PX。 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工作学习经历”

学生工作学习经历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家庭成员信息” 学生把信息填写完成后就把信息提交到所属学院秘书审核。信息提交给所属学院秘书审核后学生将不能修改信息。当学生信息被所属学院驳回时,学生需要修改信息,再次提交给学院秘书审核。 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2010级)需确认自己是否能上传论文。如能上传请上传论文,如果不能上传请核对信息再联系相关老师进行解决。 学生点击“论文与学术活动管理”》“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上传、下载”菜单如下图:

如“状态”栏中有不能上传论文原因1中的描述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图片显示的模块中进行再次申请。 如“是否完成培养方案”一栏中显示的是“未通过”,请联系所属学院管理秘书。 如当前时间不在“限定论文上传时间”一栏中显示的时间范围内,请联系所属学院管理秘书。 学生上传论文时注意:学位论文最大5M,上传格式为*.doc。 如果学生不按照要求上传学位论文,导致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 端行为检测不通过,由学生自己负责。 ●学位申请 学生点击菜单“学位管理”》“学位申请”如下图:

【精品】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导论 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调整原则(多选题)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 (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等价有偿—-—— (5)诚实信用--—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公平—--— (7)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主体平等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分类 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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