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监委释义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监委释义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监委释义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的办法,是对《认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技术评定的活动。

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属于证明性文件,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因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认证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对于认证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行为进行规划、协调、审查、批准、督促、检查、指导、奖励和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总称。

对认证从业活动监督管理的目标,一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证认可的方针、政策促进认证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和市场对认证的公信力和信心;二是保证公平、公正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认证机构工作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和认证行业竞争能力。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释义】本条规定了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指认证机构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其所有认证人员和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执业准则,保持正义和中立,不带有任何偏见,严格执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公开即透明或不加隐蔽,是指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都应该透明和公开。一是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要求、业务范围等信息应该公开;二是实施认证的依据、规范、规则和相关要求应该公开;三是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应该公开。

客观即存在、真实、活动、联系和不依赖,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评价要基于事实,反映和发现被认证方的活动、相互联系及存在问题的真实性,不依赖于主观意识加以判断。

独立即依靠自己的力量做事,是指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首先应该对机构自身的能力做出评价,其次对于认证实施依据自身能力予以保证,第三对于认证结果应自己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压力和干扰。

诚实即真诚实在,是指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以真诚的心情,实在的态度,善意的做法对待认证活动和相关方;遵法律、讲道德、守规范、不跋扈、不欺诈。

信用即相信采用,是指认证机构通过科学的手段、严谨的作风、规范的程序、专业的人员、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结果证明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提高公信力,以取得社会信任和对认证结果的接受与采信。

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是认证机构应当遵循和遵守的基本原则,在认证活动中这三项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公正公开是实现客观独立的前提,客观独立是建立诚实信用的基础。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保密性条款。

规定了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机构应对其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的管理负责。开展认证活动时因被认证方性质的不同,认证审核势必会接触到涉及秘密的信息。如属于国家秘密性质的信息,认证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如属于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信息,认证机构应事先与被认证方有所约定对这类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除客户自己公开的或机构与客户之间商定(如为应对投诉)的信息外,所有其他信息均应视为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认证机构拟向公众公开保密信息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对于有关特定产品或供方的客户在没有经过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透露给第三方。当法律或授权的合同安排要求认证机构提供保密信息时,除法律限制外,认证机构应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有关客户或个人。

目前认证的领域在不断扩大,涉足的范围越来越广,保密性要求就越来越高,在开展特定领域认证业务时(如:涉及信息及安全的认证业务),对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都会提出保密性要求;认证机构自身为了规避因保密委托而带来的风险也要对于机构和人员从事相关认证活动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认证机构实施批准的规定。

一是无论设立的认证机构属于何种投资性质和经济属性,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二是认证机构应是一个能对其行为负责的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中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设立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有三种形式:企业法人,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由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是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认证活动,无论机构冠以何种名称,可以从定义、法律地位、机构属性和运作方式判断其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认证活动;无论实施主体是否属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都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如有开展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释义】本条是对认证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指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住宅作为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该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同时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门和人员。必备设施是指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检测产品的实验室。

二、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是指认证机构作为法人开展业务活动其机构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要求,包括组织架构应该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运作机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无利益冲突的原则;业务运作要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与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的工作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记录表格等。

认证新领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认证规则、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作为拟新设立的认证机构,应该对拟开展认证的领域有完整的了解,具有进入相应领域开展认证的优势,应该具有完整的开展相应领域认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300万元是认证机构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为出资者实缴的货币资本,申请设立机构和机构到期换证时,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认证机构的出资者要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一是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法人出资者不应是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自然人出资者应具有一定的认证认可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应是上述企业投资者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但不能是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资者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二是法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与出资者有资金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是出资者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投资者不得成为对认证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者。

四、专职认证人员是指以认证活动作为唯一本职工作,与认证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正式人员。对于上述人员认证机构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认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换句话讲,专职人员也就是指其全部收入和社会保障都由认证机构承担的人员。

认证人员属于非中国内地居民的,认证机构还要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作为正式职工证明。

执业资格和能力是指在国家尚未开展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前,证明人员能力的依据是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相应领域的认证人员注册资格。国家开展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后为必须同时取得国家执业资格和认证注册资格。

领域划分原则:每个大类管理体系认证各为一个领域,服务认证和产品认证各为一个领域。大类管理体系是按概念划分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生产规范、信息安全、供应链安全、能源、信息技术服务等等。

一名专职认证人员有两个以上注册审核员资格时,可以同时担任相应的两个以上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包括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在内的机构管理者。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要符合《公司法》要求。《公司法》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规定,而且管辖人员的范围比本条规定的宽泛;本条规定的认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有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规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能力包括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对认证认可工作熟悉程度和工作经历,对认证认可行业规范知晓程度等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罪曾经被判处刑罚;(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其他不适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随着发展,当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认证机构或是认证行为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必须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产品认证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能力包括:

(1)掌握认证的产品范围的分类标准及相关的产品品质或规格标准。(2)具有与认证的产品范围及产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3)包括初始

试验、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后续监督以及工厂和市场抽样检验的认证方案。(4)具有能够检测认证相关产品所需的实验室。实验室具有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测范围应该涵盖认证的产品范围内相关产品标准的品质或规格要求。(5)如认证所需实验室不是认证机构自有,认证机构应该与拥有实验室的法人签订分包检测协议。

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也就是境外认证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的条件规定。

一、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认证机构、外商独资或外商合资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因此限定了外方投资者只能是境外认证机构。

境外认证机构要获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包括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且应该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证明还需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无不良记录主要指外方投资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特别是未获得批准前在中国境内违法给中国境内企业颁发过认证证书等不良记录。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外商投资者的品牌开展认证活动。

二、境外认证机构取得了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对于相应业务领域的认可,认可的领域应该涵盖外资认证机构申请从业的认证领域。没有取得认可的,需要取得有关当局(政府、国际组织、行业组织)承认或认可。

三、对于中外合资认证机构的中方出资者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 3 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是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除这三种情形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都不能成为中外合

资认证机构的中方出资者。中方出资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实验室应没有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包括商务管理和工商管理机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登记、投资(股权)和产业指导的政策规定要求。目前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体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除此之外为允许类。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属于限制类,存在数量控制等相关问题。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名称需根据有关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法规要求,使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原则上应为境外认证机构的外文译音或是体现及反应出境外认证机构性质、特点、状况的意思表现。中文名称就是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具体体现,而不能误解成为被批准了一个认证机构,承担境外认证机构的业务,特别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成立的认证机构,判断其是否属于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主要的判别依据是关注其认证的最终“产品”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境外认证机构的即判定其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当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不存在时,国家认监委对其在中国设立的认证机构也将做出变化或者是不存在处理。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释义】此条是关于认证机构设立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批准原则的规定。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相关证明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公场所、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管理制度文件)、可行性报告、验资证明、出资人资信证明、股权及出资比例证明、专职人员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工作履历及身份证明、检测和检查能力(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境外机构从业登记及相关证明、境外认可机构认可证明、境外有关当局承认的证明、中方投资者取得资质认定的证明等。具体申请要求详见国家认监委网站了解相关申请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和信息。

二、国家认监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于受理的发给受通知书,依次日起作为受理的起始日期。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给出理由,目前有两种,一是申请事项不需要批准,二是申请事项不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告知的方式为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5

日(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补正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补正通知书要求的,可在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的材料范围内再作一次补正,并以补正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采用网上审批的,申请人可在审批系统中查看申请及审批进展情况。

四、国家认监委对于认证机构审查采用专家对能力进行评审和社会公示社会监督的方式。必要时专家评审组还需进行现场评审。国家认监委网上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90日(工作日)之内。

五、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向申请人印发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当次申请审批所涉及的所有专职审核员的专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国家认监委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到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持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和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六、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主页的“机构查询”栏目中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相关要求,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对认证机构审批适当采取调控措施。国家认监委在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遵循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所有的审批条件明细信息和工作程序,采取信息化工具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释义】此条是对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及延续有效期的申请及审批的规定。

《认证机构批准书》是认证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从业的法定资质的文书,从获批准设立起《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连续四年,有效期届满时认证机构可申请延续批准书有效期,获批准延续有效期的批准书继续另一个连续四年的有效期。批准书至少记载一个认证领域的从业资质。如果认证机构未能保持任何一个认证领域从业资质,即使批准书在有效期内也将自然注销。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书有效期应当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参照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的工作程序对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释义】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简称分支机构)在异地开展认证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也需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且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登记后,才可以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相应的设立申请。国家认监委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批。认证机构持分支机构设立通知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凭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取认证机构分支批准书。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在于:一是设立的方式不同。认证机构子公司由认证机构投资,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认证机构分公司由认证机构在其所住地之外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二是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法人资格,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财产,与总部在财务上统一核算,总部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三是领取营业执照不同。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因此,作为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也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角度分别要求。四是认证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都是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认证活动,颁发统一的认证机构证书、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标识。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释义】此条规定了认证机构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满2年,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才可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工商登记的角度,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二、由于子公司的法律性质的原因,因此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也视同设立认证机构一样,需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

与一般性企业设立子公司的不同在于,认证机构的子公司不独立签发认证证书,认证业务从属于认证机构,与认证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控制体系与程序;在此基础上子公司可以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在承担责任方面,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子公司独立承担行政、民事和赔偿责任。子公司存在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涉及认证活动和结果的,由于子公司不独立签发认证证书,因此,认证机构要承担因证书引发的连带责任。

三、从公司运作来讲,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那个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认证机构是依靠技术、人才和信誉为客户提供评价服务的一种特殊性质的公司,设立子公司认证机构必须控股或全资才能确保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以保证其运作与认证机构相一致。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释义】此条规定了认证机构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满2年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才可设立子公司。

违法行为是指认证机构发生涉及违反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并且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的处理。违规是指认证机构在运作中尽管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但存在违反部门规章或是其他有关认证认可规定以及技术要求,被行政监管部门依据行政规章进行过相应的处理(如:警告或是罚款)并有记录记载,属于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办公场所和设施的条件要求与认证机构设立要求的条件相同。

三、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每个领域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可以是分公司的正式职员,也可以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员。但分公司的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不可同时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由本认证机构认证的获证组织。对于数量的原则掌握,东部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50个以上的获证组织;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30个以上获证组织;西部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10个以上获证组织。

五、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管理制度应涵盖分公司,使用统一的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文件,在此基础上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认证机构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认证机构总部财产的一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工商登记的角度,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认证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都是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认证活动,颁发统一的认证机构证书、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标识。

六、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除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外,还要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质检、工商、税务、商务等。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释义】此条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应该向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确实为了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办事机构一是要向地方认监部门备案,对于不同性质的认证机构(内资、外资)明确了备案的地方行政机关;二是明确了备案的内容;三是地方认监部门对于经过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予以公布;四是为了统一掌握全国情况地方认监部门向国家认监委传送对于经过备案的办事机构信息。

第十六条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释义】此条是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备案的规定。

一是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并遵守此条例的规定。二是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应在取得《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30日后按照规定的备案内容向国家认监委备案。三是国家认监委在网站上公布备案的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释义】此条是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需要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规定。

本条明确分包的定义和范围是指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这也是为了满足出口的需要。认证业务主要指认证审核业务,其认证证书批准、保留、扩项、减项、暂停或撤消仍是境外认证机构的职责。分包合约应明确分包的内容、权利义务、利益冲突和保密等内容。

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批准范围内的分包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应该向社会明示所分包境外机构的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社会误认为该机构承担了境外认证机构的全部业务或是境外认证机构的一部分或代理。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业务领域和专业能力,并保证遵循相应的文件要求。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应遵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确定的行为规范,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属于相关国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是政府部门授权的业务,应得到相关授权机构的许可或是同意,才可分包相应的认证业务;

(2)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同时将认证业务分包给多家认证机构;

(3)已经批准将业务分包给认证机构的境外认证机构申请在华设立认证机构并经过批准后,原分包业务也将被撤销;

(4)获批准开展的分包认证业务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包;

(5)认证机构之间不允许相互分包认证业务;

(6)关于分包业务的具体条件、审批和监管要求,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释义】此条是认证机构应该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以及扩大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需要到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国家认监委办理变更后向申请人换发变更后的《认证机构批准书》,同时变更网上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信息。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在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应先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国家认监委审查后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申请人应该按照批复内容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机关确认变更的凭证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凭证到国家认监委换领变更后的《认证机构批准书》、办理网上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信息的变更。

外资认证机构变更股东或股权,在向商务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批准前,应先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国家认监委审批后向申请人签发“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变更通知书”,申请人到商务和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后,持相关凭证到国家认监委办理网上公布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信息的变更。

三、认证机构合并,要区分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

认证机构续存的合并方式只能是吸收合并,即一个认证机构吸收其他认证机构,被吸收的认证机构解散注销。被吸收合并的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资质、从事认证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注册资本额及股东、专职认证人员等并入吸收合并的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由参与合并的认证机构共同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合并报告。国家认监委审查后注销相应的认证机构,相关方合并重组后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经过批准后以新设立新的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和住所应按照相关规定可先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工商管理机关变更后,持新的营业执照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认证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征求国家认监委对拟提名人选是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意见后,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也应事前征求国家认监委的意见。

认证机构设立一年以后才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新设立的认证机构需要通过运行实践来增强能力,只有运行一段时间并证明其已经具备足够能力后才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在1年运行期间如出现违规行为,国家认监委将不受理其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

对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国家认监委按照设立认证机构的相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查的重点是认证机构是否符合所申请的认证领域或项目的从业条件。原则上新设立认证机构只能申请一个领域的认证业务。

认证机构开展暂未列入国家认监委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内的认证业务,应在开展该业务前将授权组织、标准依据、业务适用范围、市场需求、人员能力要求等向国家认监委备案(这类业务包括ISO16949,FSC森林认证,清洁发展机制CDM等等)。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备案信息,便于社会了解和地方认监部门的日常行政监管,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或批准,认证机构自行开展认证活动,属于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性质。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释义】此条是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公开性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对于公正、独立、客观,在本《办法》第五条中也有相应的原则要求,在行为规范中进一步提出就是要求认证机构应该把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制度加以落实。

二是明确提出了风险防范要求,特别是针对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认证机构应该有应对风险及引发的责任的应急预案和相应处置程序,才有有效措施,包括投保相应认证责任险或建立风险储备金。

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认证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和社会的一部分,履行社会责任是法人应尽的义务,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作为在社会和市场交易中一种传递信任的证明,就要为所发出的证书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认证机构首先应该规范运作,保证认证工作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这本身就是旅行社会责任。第二,认证机构不能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能“唯利是图”。认证机构要稳健发展,处理好追求短期利益与可持续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着眼于打造“百年老店”。第三,认证机构要处理好机构发展与员

工成长的关系,保证员工权益,为员工实现自身价值创造条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要素。

公正性是认证机构的首要特性,认证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与认证咨询机构或认证委托人不得存在利益关系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识别。

⑴资产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能认证咨询机构或认证委托人相互投资、融资或资助、赞助;

⑵管理利益关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同时在认证咨询机构或认证委托人的单位担任管理职务;

⑶人员利益关系:认证机构担负管理责任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能是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资人或是担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其他影响公正性的因素还包括关联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认证机构属于一个较大组织或是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要判断较大组织的性质是否与公正性产生冲突。如果产生冲突要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另一种情况是认证机构的投资人或主要股东同时是其他认证机构主要投资股东时,这些认证机构也构成关联机构。

存在关联关系的认证机构,首先自身要作出符合公正性和确保公平竞争公开承诺,同时要向社会披露这些关联关系;。为保证公正性和确保公平竞争,认证机构应该尽量避免减少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为保证公正性,认证机构不得是认证咨询机构投资设立或是属于认证咨询机构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释义】本条属认证基本要求规定。

首先,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应当建立确保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使得整个认证活动和机构运作得到有效控制。其次,认证机构必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结论。

认证基本规范就是指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以国家认监委名义发布实施的各类认证规范要求和管理办法,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认证规则是以认监委名义发布实施的各类实施认证活动的专门程序规定和规则,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

国家认监委未制定发布的认证规则主要是针对产品认证的规则,不适用认证新领域。认证机构依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进行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备案工作。属于认证新领域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释义】本条属于认证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规定要求。

认证机构应该通过规范的形式公开与认证有关的基本信息,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认证机构应保证提供给顾客或市场的信息(包括广告)的准确性,且便于申请人、相关方和政府获取或知晓,同时不能存在虚假宣传,不产生误导的,或是不符合事实的夸大宣传。如果所有信息源自不同的渠道,如以书面印刷或电子方式或两种方式的结合,对于相同内容的信息,应该保持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避免出现不同来源信息之间存在矛盾。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释义】本条属于是对机构管理唯一性和一致性要求的规定。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应该是该机构实际运作,并实施管理的唯一控制机关和核心办公场所,该场所的人员负责控制认证实施和做出认证决定,同时代表认证机构负责与国家认监委联系,统一对外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注册登记地址要与核心办公场所的地址相一致。

对于外资机构而言,境外认证机构合并与重组的情况越来越多。一种情况是由于境外认证机构总部全部或是部分的合并重组,导致这些机构合并重组前在中国已

经批准设立了外资机构,需要重新整合;另一种情况是境外认证机构为集团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此前经过批准在华设立了其外方投资主体隶属于集团不同公司,使用同一名称2家或以上的外资认证机构。这两种情况下,实际上在中国的运作形式为同一境外认证机构主体,存在2个或以上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分场所办公的运作形式。

因此,对于上述2种情况,要明确其中一个为管理控制机关和核心办公场所(或中国总部),其他应以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存在。

二、认证机构随着发展其设立初期的办公场所存在场地不足的情况,有在其他地点设立办公场所的情况。另外,产品认证机构多存在管理办公场所与实验室分处不同地点,既多办公场所的情况(包括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当存在多场所办公时,首先应该符合明确核心管理控制场所的要求;其次应能够证明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的管理体系、程序和对所有办公场所的人员和认证过程都得了控制;第三应能够确保在不同办公场所工作的人员都了解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程序,同时使用认证机构发布的管理体系文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释义】本条属于对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是认证机构要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对本机构的人力资源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向每个人员明确其义务、责任和权利的范围和限度;

二是认证人员管理制度中要明确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评价和培训要求以及评价、培训的周期,以确保所有人员具备有足够的能力来处理不同类型和领域认证审核项目以及胜任审核所具备的知识与要求。为了保证知识与要求的及时更新,认证机构还应为认证人员制定继续教育、专业再发展计划和组织相关培训;

三是认证机构要制定制度,规定每项审核任务实施时,如何合理安排并调配足够数量的认证人员(审核员/检查员)、技术专家去覆盖所有认证活动;应确保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了解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要求,熟悉认证过程要求、审核方法和其它有关要求。同时,认证机构还应该根据审核任务的风险程度和认证人员使用频率,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考核参与审核人员的表现,依据人员表现分析人员的胜任能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作出进一步培训或是其它安排。

本条强调的是认证机构应确保认证审核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也就是说每个认证审核组都应配备合理数量的的专职认证人员(最低要求每个审核组至

少有一名专职人员,实习专职人员加上技术专家不不被接受的),这是从保证认证质量和认证有效性以及强化认证机构责任和风险角度提出的硬性要求。

专职人员要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认证机构聘用人员时也需要制定禁止性要求,不得聘用有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认证人员执业或注册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正在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员到认证机构从业。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释义】本条是对认证实施进行的规定。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业务时,首先应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法规要求的资质(如3C、许可证、开工证等)等情况进行审查,这是开展认证的前提条件和必要要求。认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还应该对申请人其他有关信息以进行审查,向申请人明确包括认证要求、涉及法律法规要求和双方权利与义务。

认证机构要针对委托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证全过程的策划,并通过制定审核方案加以实施。全过程的策划应主要包括对于委托方全面分析(包括特点、复杂性和相关方关注点),组织或其运作重大变化,适用标准、法律法规、合同要求认证准则,确定认证范围、目的和期限,确定认证频次(包括初次、监督和复评),认证方案、产品抽样和试验安排(适用产品认证),认证所必须的资源(财力、人力),认证技术和一切为有助于认证实施而需要进行的活动。

认证机构委派具有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与第二十三条人员管理的要求一致。

认证人员能力由个人素质,相关经历(教育、工作、认证等)和知识技能(通用、专业)所组成。个人素质包括:具有法律观念和道德水准;思想开明和适应能力强;善于交往和观察;知识渊博和有感召力;独立判断和坚持原则。相关经历包括:接受最高教育经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认证培训和注册的经历;从事认证活动的经历等。知识技能包括:认证通用知识技能,如所从事认证活动领域的标准(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产品认证)文件的引用,使认证人员能理解认证范围并运用认证标准与准则;认证原则、程序和技术:使认证人员能恰当地将其应用于不同的认证活动中,并保证认证实施的一致性和系统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包括国际协议、公约、条约),使认证人员了解并在适用于被认

26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数字证书使用,保障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安全,规避数字证书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领、使用、更新、冻结、解冻、撤消、补办等具体要求,适用于领取数字证书的公司及成员单位的所有用户。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经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用户编码、、邮箱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USBKey)中使用保管。 第四条数字证书管理遵循“专人专用,按需发放,用毕交回”原则,按照“谁持有谁负责,谁申请谁监管”的原则管理, 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数字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数字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结算业务部负责保管空白USBKey。 第六条数字证书是登录和操作资金管理系统有效身份识别的依据,是记载信息、区分责任的重要凭据。领取数字证书的成员单位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负有监管职责,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将其转借他人,因证书丢失或转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成员单位承担。

第三章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第七条数字证书申请类型包括数字证书的申领、更新、冻结、解冻、撤销及补办等。 第八条成员单位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由申请人填写《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成员单位申请表》(附件1),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财务公司办理。 财务公司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由申请人填写《资金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任、分管副总签字后,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审核完成后由综合管理部提交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须填明申请类型。 第四章数字证书的申领 第十条首次使用数字证书需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数字证书制作和发放 (一)综合管理部依据批准的数字证书申请表复印件向结算业务部申请空白USBKey; (二)综合管理部按照数字证书申请表及审批意见制作数字证书; (三)申请人在《数字证书发放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USBKey; (四)申请人领取数据证书后应立即按系统要求修改初始密码。 第五章数字证书的使用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密码应定期更换,防止泄露。 第十三条数字证书持有人应保持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可靠,不应在有安全隐患的计算机上使用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数字证书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USBKey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 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条文释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 序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8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行业,包括食品、农业、医药卫生、信息产业、水利、司法、公安、交通、铁道、环保、石油、化工、能源、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建工建材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 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

认监委认证机构名单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目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中联认证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 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 泰尔认证中心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天津华诚认证中心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时代认证中心 北京外建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中电联(北京)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挪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源禹国环认证中心 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 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 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 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健康安全环境认证中心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 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

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五)其它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 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2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它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

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章是本办法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办法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本办法遵循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了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 二、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国家由此建立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认证认可条例》,其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建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86号令,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从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另外,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资质认定制度、计量认证制度的内容。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5]50号附件12)

附件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 主管部门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1、概况 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 联络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 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资质认定 首次□变更□复查□其他□ 2.2 已获资质情况: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

数字证书登陆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数字证书登陆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问题一、-10101042错误信息没有符合条件的证书 原因分析:由于客户使用了安全卫士等工具在启动项把我们的KEY的启动程序(SMKEYU1000)没有检测到证书所以导致这样的问题 解决办法: 第一步,检查数字证书是否已接到电脑上,灯是否亮。 第二步,检查数字证书的驱动是否已安装 第三步,用管理工具登陆检查一下有没有数字证书在UKEY里面 第四步,检查电脑的右下角任务栏里有没有一个U盘图标 如果没有U盘图标执下面的操作 (1)执行桌面上的管理工具会自动的调用SMKEYMonitor.exe (2需手动找到下面这个目录 C:\Program Files\SZCA\深圳CA数字证书EKEY管理工具\SMKEYMonitor.exe 双击运行SMKEYMonitor.exe

执行以上操作后应该可以出来一个这样的图标 出现这样的图标就可以登陆本系统。 问题二: 登陆时提示,登陆失败,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驱动程序!点击这里下载安装驱动程序。 解决办法: 双击IE上面的黄色提示加载项,并安装深圳CA数字证书控件 并检查IE的加载项有没有启动(IE-工具-管理加载项)

问题三: 登陆的时候就直接跳到验签失败NULL值的页面

分析1:是由于IE安全设置的问题调用不到我们的控件JITDSign.ocx所导致,要改IE里可信站点的安全级别。 分析2:是由于在退出登陆的时候会清空了KEY的缓存再次登陆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要客户把IE关了再开就好了 解决办法: 方式一 IE浏览器的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可信站点-默认级别(通常为中)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作者: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 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即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4. 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国家认监委公告第

国家认监委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规则(编号:CNCA-03C-027:2013)。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使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依据标准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进行了微调,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自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2-01:2015)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8日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使用,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 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1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 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2(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 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 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3因开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再探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逐条解读 2008年2月29日,总局发布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下载: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下面就相关问题在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逐条予以分析、解读(红字部分为条文,蓝字部分为解读;相关查询方法及编码中心协查服务参见《商品条码执法技巧初探》以及《监督执法中商品条码查询方面的一般程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协查申请表》):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注册人才有使用权,冒用他人注册的属此类。(例: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编码机构未予分配的编码资源任

何人不得使用。编码机构已经注销的编码资源因为未予再分配应同属此类。(例:某企业的产品使用了未予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条码不同于商标、品牌,不能通过授权、转让等方式由非注册人使用,由注册人授权使用的属此类。(例:B企业授权A企业在产品上使用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A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 ”,B构成“转让”) 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4、5是规定应备案但未备案的情况。(例4:境内A企业的产品使用了境外B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例5:子公司的产品使用了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但未经备案。) 本问题应注意: 1.“使用”的主体是产品的所有者(通常是生产者,委托关系见四),将商品条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上即为“使用”。以上五种使用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对应的处罚参见《办法》35条(针对生产者)、36条(针对销售者)。 2.《办法》36条对于销售者的处罚是针对由于销售者未尽到《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前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

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 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二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的需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改革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因此,及时修订86号令对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6号令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关系以及资质认定的程序、期限以及许可后续监管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86号令予以固化,充分体现检验检测机构这

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通信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度概览 需要关注岗位:工程建设部、网络部、计划部全体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部、业务支撑系统部工程建设相关人员。 二、制度解读 问题一:《通信工程管理办法》发布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全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问题二:立项环节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立项阶段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总体进度要求、业务需求、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及选型原则、维护部门、投资金额等内容。建设内容根据专业情况应至少包含站点、路由等信息,应与规划录入数据进行对照,以保证立项与规划的一致性。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 问题三:一阶段设计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1.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一阶段设计,一阶段设计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研进行。一阶段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述、网络资源现状及分析、建设方案、设备配臵、工程实施要求、施工注意事项、验收指标及要求、运行维护、预算编制、图纸、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 2.一阶段设计编制完成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一阶段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一阶段设计批复。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问题四:当具备什么条件时,工程项目才可以开工? 答:为杜绝为批先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立项批复已经完成。 (二)维护部门已经明确。 (三)设计批复已经完成。 (四)施工费、监理费合同(订单)按要求完成签订。 (五)项目主要设备已到货。 (六)项目所需的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条件已具备。 (七)安全生产费已经支付。 (八)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已履行。 (九)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现场交底工作。 (十)开工报告已经签署。 详见《通信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产品条形码使用管理办法

产品条形码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有效地控制产品条形码的使用,防止产品条形码的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及非正常流失。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条形码的场所。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条形码的领用、产品上粘贴和\或粘贴在包装箱上。 注:产品上条形码必需贴在明显的位置。 3.2 品管部负责条形码打印、补办/更换条形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 3.3 商务部负责客户要求补办/更换条形码的审批,必要时交总经理审批。4: 定义 客户要求补办/更换条形码:指客户因遗失条形码或认为条形码时间过久提出需办理合格证。 5:工作程序 5.1 产品条形码的使用 5.1.1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管网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汽溶胶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产品按要求做到每件产品贴上条形码。 5.1.2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管网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汽溶胶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产品按要求在每个的包装箱上粘贴上条形码。 5.1.3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管网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汽溶胶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产品按要求质检员将每一批订单产品的条形码交商务部门确认。

5.2 产品条形码的要求 5.2.1 条形码应标识有公司名称及LOGO、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等;产品的条形码一定要完好、美观,条形码有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情况不得使用。 5.3 产品条形码的内部更换 5.3.1 对库存时间较长的产品,为便于产品销售,需要更换条形码的,由成品仓提出申请,填写《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经商务部经理审批后交相关质管部,由其对产品重新检验合格后,通知生产部更换相应的条形码。 5.4 客户要求补办/更换条形码的管理 5.4.1 商务部收到客户提出补办/更换条形码的书面要求后,由相关业务员填写《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说明需要补办/更换条形码的原因、产品名称规格和出厂日期。 5.4.2 相关业务员将《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连同客户补办/更换条形码的书面申请,交商务部经理审批同意后到品管部补办/更换条形码。 5.4.3 补办条形码时,品管部要对条形码进行重新编号,做好登记并保存《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和客户书面申请。 5.4.4 除补办/更换以外的原因客户要求发给条形码时,由相关业务员填写《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经商务部经理审查,品管部审核同意后到相关生产部补办,或品管部认为有必要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到相关生产部补办。6:相关记录 6.1《条形码补办/更换申请表》 6.2《条形码领用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解读 目录 目录 .......................................................................................................................... - 1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 - 1 - 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 - 2 -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 - 3 -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 - 3 -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 - 4 -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 - 6 - 第七章附则 ................................................................................................... - 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 - 7 - 一、背景与意义 ............................................................................................. - 7 - 二、实施要点 ................................................................................................. - 7 - 1.应急预案的编制................................................................................. - 7 - 2.应急预案的评审................................................................................. - 7 - 3.应急预案的备案................................................................................. - 8 - 4.应急预案的演练................................................................................. - 8 - 5.应急预案的修订................................................................................. - 8 - 6.应急预案的奖惩................................................................................. - 9 - 三、实施计划 ................................................................................................. - 9 - 1.试点范围............................................................................................. - 9 - 2.工作目标............................................................................................. - 9 - 3.主要工作............................................................................................. - 9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