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武政办发〔2014〕135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林权,是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农村集体林权经流转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六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交易合同,接受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八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九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

第十条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

进行交易。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评估结果是确定林权竞价转让的保留价和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竞价转让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90%。确需低于评估价值90%进行交易的,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组织签约—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林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农村资源类)。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委会、社区),需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决议。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所有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区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网上村委会等媒

体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林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经营情况、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交易底价、保证金缴纳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八条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让方受让通知书,积极引导各方进行洽谈交易。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商、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确定受让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

期限内,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集体林权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并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二条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集体林地的转让期限不超过林地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其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林权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二十六条交易后的集体林权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本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七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农业局或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试行)由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集体林权流转操作实施办法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农民受益、集体获利、国家得绿。因此,做好林权流转工作对促进农民增收、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到关键时期,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保障林权涉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结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建立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保障我县林业持续、压滤机滤布厂家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坚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面对现实,也要尊重历史。 三、林权流转的范围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流转林权的条件进行流转的林权,林权的出让方应当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且流转林权的权属、范围与时限等没有争议。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

权,一律不得流转。林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即一个轮伐期。原则上5年生以下的集体林木和宜林地要尽可能流转,5年生以上的林木,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流转。五、林权流转的形式对农田林网的集体林权,由于离农田太近,流转应以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形式为主;其它集体林权的流转主要提倡以拍卖和按比例分成的方式进行流转,避免出现矛盾隐患和扯皮现象。进行林木所有权流转,其已登记的林木所在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流转;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林地上已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也随之一并流转。已登记为公益林而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要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改变公益林性质。对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除尘滤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林业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真正做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林权人的经营权、受益权。 六、林权流转的程序为引导森林资源健康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双方必须向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报县林业局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林权流转申请表;拟流转的林木、林地的林权证;流转合同文本;林业部门出具的相关调查资料;以拍卖方式流转的,还应提供拍卖公告凭证;属集体林权流转的,还应有民主决策文本等。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深入实地做好流转林地的现场勘测,为林权流转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乡镇政府要协调指导村委会在组织引导、信息沟通、牵线搭桥、调解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集体林权的流转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村组是林权流转的主体。其流转方式、基价等必需经村民会

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武政办发〔2014〕135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林权,是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农村集体林权经流转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六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交易合同,接受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八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九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 第十条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

林权转让合同-标准版

林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中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利用、开发并享有经营收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转让乙方的林地及林权位于: ,该林地、林权面积为:亩,林种为:,苗木约株,林权证号为:;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立方米。(附图表、山场明细表、比例尺为地形图) 该林地、林权四至界限分别为(详见合同附件一:由当地林业局出具的卫星遥感图和林业局小班面积表): 东: 南: 西: 北: 第二条: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林权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上述林地、林权经营、转让、继承等权利。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转让该林地、林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 写:); 付款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甲方林地及林权转让定金人民币大写:(小写:);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林权证》后日内,乙方应将该林地及林权 转让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存入甲乙双方在xx银行xx支行开具的共管账户内; 甲方如约履行甲方义务,且在半年内不存在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行为时,乙方应将双方共管账户内所存的“林地及林权转让费”交付甲方。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 甲方保证该林地、林权无抵押、无担保、无债权债务纠纷,权属无争议,如该林地、林权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他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3. 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转让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⑴原承包户或者村集体、村民小组将其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林权转让合同书原件;⑵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会议记录,可以是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⑶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确保可办理林地、林权使用证分割;⑷原承包户或者村、组收到甲方转让费的凭据等;⑸该林地山场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察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

林地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20141203 林权流转合同 转让人(甲方):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村民委员会受让人(乙方):湖北山之梦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林权流转合同 转让人: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湖北山之梦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流转给乙方用于现代观光农业、乡村体验旅游、度假养生地产等项目的开发,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林地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林地隶属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村民委员会,地名蕲春县刘河镇方铺村,总面积2885.6亩,(其中山林面积2196.6亩,竹林面积283亩,荒坡地406亩),以上数据由县林调大队实地勘查并提供。(详见流转林地情况明细附表。) 四至界限: 东:武穴市太平桥村及八斗村山林交界

南:太平桥村到上油墩后山为界 西:石头河为界 北:八斗村山林交界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70年,自2014年12月31日至2 084年12月30日止。 第四条:流转金及支付方式 1、流转金初始价格为每年捌万玖千柒佰玖拾肆元整(详解见流转金明细计算表),每三年为一支付期,首期流转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贰拾陆万玖千叁佰捌拾贰元整。 2、乙方取得上述林地林权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流转金,并应扣除此前乙方向甲方预付或垫付的一切费用。 3、以后每期支付时间,需在前一支付期内的最后一个月内支付。 4、后续每个支付期均以首期流转金为基础,递增6%(详解见流转金逐年支付金额明细表)。 第五条:补偿项目及其它附属事项 1、村集体林木及相关道路补偿。 2、房屋拆迁及旧房回收补偿。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WORD文本)(GF-2020-2603)

附件2 G F-2020-2603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

二○二○年五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章或者摁手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_______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3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853-13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立协议双方: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使该林地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一、林地转让范围及界边: 1、武定县狮山镇椅子甸村委会毕租村民李鹏成同意将杨家坟箐(林权证为杨家坟箐)林地(果园)依法转让给彭志荣经营使用。 2、转让林地的林类为经济林,总面积为:地界边范围以林权证上的为准。 东至:箐,南至:界,

西至:交界。,北至:箐, 3、转让范围:包括林地的经营使用和林地内现有的林木、果树、建设设施,水电设施以及林地脚下的蓄水塘。 二、林地的使用要求: 1、本林地用于畜牧养殖、种植业,乙方在开发使用土地时应遵守国家林业部门、土地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2、在林地转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回或者占用,在此林地范围内的一切权益归乙方享有。 三、转让期限及价款: 1、转让期限以林权证上的期限(62年)为准,到2077年12月31日止。 2、9.5亩林地转让费每年为人民币:8421.00元,总价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3、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林地转让款大写: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余款伍仟元待国家政策允许林权转让时甲方将林权证转让过户到彭

浙江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 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CH-510800-2017-01 合同编号: 广元市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范本) 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为指导广元市辖区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与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范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现作说明如下: 一、本合同为合同范本,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仅供四川省广元市辖区内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合同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或用词理解不一致时,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了解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咨询。 四、证件类型及编号指:居民身份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一司两社”集体经济组织证照及编号等。 五、合同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口内打√表示肯定、打×以示删除。相关条款空格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六、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修改、增补或删减后不得使用合同范本名义及其编号。修改或补充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_______ 乙方(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_______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4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权流转;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林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四)林权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五)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证书,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八)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GF—2014—2603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备案登记号: 转出方(甲方): 流入方(乙方): 国家林业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相关条款空格处是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修改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或机打项为优先。 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 九、本合同备案登记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十、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转出方):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其他 乙方(流入方):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专业大户或个人(G)□家庭林场(J)□合作社(H) □民营林场(M)□林业企业、组织(Z)□其他(Q)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定流转林权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件):,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为准,共计亩,其中公益林亩,商品林亩。 (二)甲方现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doc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第1条 集体林地森林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森林流转,是指林地、林地所有者或林地使用权或可流转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森林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林地和依法占用林地、征用林地、林木的林木流转。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地、森林流转。 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五条林地、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平等、公开、法律; (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林地、林权无争议; (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的流转可以按照合同、租赁、转让、互换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股份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流通。 林地使用权转让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转让,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树木可以依法流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土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用地、火烧地+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适宜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 (5)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林地、树木上述森林、林地中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能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林地、林木; (二)林地、森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 (4)法律、法律禁止的林地、森林。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林地、森林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江西省2019版)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流出方): 法定代表人:_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_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____________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及受保护的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林权流转,家庭承包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

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自留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流转林 权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三)甲方林权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甲方林权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开市场开展挂牌交易。甲方应当对乙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流转后,乙方依法要求权属转移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需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的,若地上有森林、林木,本合同应明确森林、林木所有权一并流转。 二、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流转林权的权属证书为(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可另附件),其编号为;流转林地林木坐落 在县(市、区)乡(镇)村______组,宗地号或单元号 为;面积以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共计亩,其中获补偿的公益 林亩,获补偿的天然商品林亩,其他林(地)亩。 (二)甲方现通过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其他[其他方式的应具体说明])将_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三)乙方应当依法经营利用流入的林地林木,用于。 (四)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可再次流转本合同约定流转的权益。 (五)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流转的林权抵(质)押贷款。 (六)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在流转林地上修建道路、临时建筑等林业生产经营设施。 (七)若流转的林权涉及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等补偿,则补偿资金的分配方式 为。 (八)流转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 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2〕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精神,按照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表彰大会确定的配套改革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林业大省建设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理权和保障收益权,深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以制度为保障,以科技为支撑,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二、总体目标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到2016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主要任务。经过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科学经营,逐步建立起有利于集体林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改革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的原则。 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改革。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一、林地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农民承包的林地的转让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下是林地流转的六种方式: 1.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租赁: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3.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4.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林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林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林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范本) 林权转让协议书范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着经充分协商,甲方将拥有的合法的经营权的座落在XX一块林地(小地名分别是:庙沟南沟),林班为:X林班、X小班,主要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胡桃楸和红松,共计X亩,全林班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协商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林地四至:东:X;南:X;西:X;北:X,注: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转让期限:林地使用期为40年,终止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乙方

确认上述转让后,甲方的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的处置林木及产品的权益。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时间。 本协议林地转让金人民币XXX元整(¥:XX元)现金支付于20xx 年7月20日,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收据为准。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制定,依法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权转让协议书范文2 甲方(转让方):

林权合作协议

林权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甲乙双方就乙方的林权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地标 乙方将其享有合法林权的坐落于沐川县利店镇老林村五组、沐川县利店镇老林村六组、沐川县利店镇楼房村五组总计6902.08亩的林权与甲方合作开发。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50 年(按林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方式为 甲方60% 、乙方4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以补充协议为准)直至合同终止。 2、所得税自行负担。 3、合作开发资金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开发资金的投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种植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 2、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地表物的相应补偿权利。 3、在合作期间对林地的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力的,合同未到期而乙方依法收回林地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4、在不影响或有利于林地生长的情况下,可以间作或养殖,在投入期期间,风险及利益共同按股权比例承担。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 不得掠夺性经营、随意弃荒、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 6、甲方对乙方所在地原有的公路、道路享有通行权利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林权经营的受益权。 2、合作的林权开发,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协助甲方办理道路、水利、电力有关手续及在林地范围内修建项目所需的工棚、办公场所等相关设施。 4、协助甲方取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用生产资料和有关政策补贴,其所得扣除相应费用后计入该林权当年的收入之中,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5、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甲方有权获得林地的补偿权利。 6、乙方保证上述林地权利清晰、完整、独立、合法、有效。如上述权利涉及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若甲方在林地范围内进行殡葬活动,有保护林地作物的义务。坟山占用面积不得超过9平方米。若因殡葬活动损毁地表作物,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由基地管理机构确定,在当事人的分红比例中予以扣除。 8、乙方保证甲方在当地的施工与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9、签合同之前,国家统一拨发的林地生态效益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合同签定以后,按合同分红比例分配。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 七、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合同执行的基础为乙方该林权合法、有效。 甲方: 乙方: 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和《齐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原则,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流转;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体林权经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集体林权不得流转: (一)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流转的集体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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