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

(2004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树立现代企业破产理念,指导我市各级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破产政策,结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1.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内)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适用破产法、贯彻意见、规定,并执行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

2.审理未纳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型联营、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适用或参照破产法、贯彻意见、规定,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

3.审理未纳入计划的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或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依公司法设立的除股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意见、规定,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

4.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5.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6.基层法院一般应管辖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上一级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

中级法院一般应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7.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

上级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受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或不同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或指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8.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企业自动关闭或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非破产程序成立的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

9.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

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组织亦不适用破产程序。

企业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申请(被申请)破产时自有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10.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1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13.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

1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应通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法院。

15.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16.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

17.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

18.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二)立案审查

19.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由各院立案庭与负责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共同完成,审判业务庭负责有关破产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

20.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1.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及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负责立案人员应在卷中记明责令破产

申请人补正的时间、内容和期限,以及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

22.破产申请人在法院给予的补正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负责立案人员应将此结果通知破产申请人,并在审查立案登记本上记明原因和时间,或另作笔录记明。

2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1)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权的真实性;

(3)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4)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25.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确定。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26.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恶意破产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7.下列破产申请,法院应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的,不予受理:

(1)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材料以及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4)债务人不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因一方去向不明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特别清算;

(6)申请破产的企业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企业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

(7)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

28.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件受理

29.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0.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应为“(××××)×民破字第×号”。

3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2.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3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4.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垫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扣除。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必要支出的,由全体债权人分担。

3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

3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向破产申请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3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3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3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4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及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4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人民法院报》)上登载。

43.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

4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债务人如有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4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立案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46.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

(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47.书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其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48.法院对已知债权人未作书面通知的,不应以已经公告为由推定其放弃债权,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已知债权人是指债务人能够提供其姓名或单位全称、明确的地址、邮政编码,法院能够送达有关通知的债权人。

49.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工作,应在卷中予以记载;载明所知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时间、发送通知的方式等。

5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但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发生流失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责令并监督债务人及时处理,或由法院组织变卖、处理。变卖处理的价款由法院提存。

提存的款项待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财产;如经审查驳回破产申请的,则将款项返还。

52.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

53.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54.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核查企业债权;

(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5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作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依据。

56.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执行法院,有关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上述案件后,应按照贯彻意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57.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告知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审查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关法院应恢复审理;如企业被宣告破产,有关法院应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后,有关法院恢复审理。

(4)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债权人经申请可加入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该审理结果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继续审理的案件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不能审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清偿比率预留应有的份额。

5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债权人隐瞒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提起新的诉讼的,受理法院应驳回债权人起诉。

59.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债务人已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条件的,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

不申请破产的,法院不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6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有关司法部门依法中止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程序,不得扣划、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

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财产保全措施。

如企业被宣告破产,应通知有关部门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6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书面通知申请(被申请)破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已受理破产案件的企业名称、受理时间,及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工作的有关事项。

三、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62.法院负责登记申报的债权。登记债权应记明:债权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申报的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有无财产担保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申报债权的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等。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组织专人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63.登记债权时应审查债权人资格。申报债权人应提交企业或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债权的,代理申报人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

6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申报,但不受债权申报期限的限制。

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向清算组或法院提出申请的,均可享受优先权。

债权人未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款未能充分受偿的部分,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受偿。

66.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对于财产担保的审查结果应在债权登记表中注明。

经审查财产担保不能成立或无效的,应书面通知申报债权人,告之其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申报。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复议。

67.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其破产宣告日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进行申报。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68.预先行使追偿权,可以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共同行使,也可以由一个连带债务人行使。

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共同行使的,应作为一个破产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的承担债务比例,且

连带债务人均无异议的,也可以按承担比例计算出各自的破产债权数额;但连带债务人表决时应作为一个债权人。

连带债务人中数人或全体申请(被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其破产宣告日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分别在各连带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申报。

69.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均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将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总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人不申报主债权的,后一破产程序的破产人(保证人)可以行使预先追偿权申报债权;债权人不申报担保债权的,视为放弃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不受影响。

债权人在后一破产程序中参与分配时,应扣除其在先一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数额。

70.登记债权应审查所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向申报债权人予以说明;债权人仍予申报的,应予登记,与其他债权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71.对于本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也应做好登记工作。

72.债权登记结束后,应按审查核实的债权人、债权数额、证据材料等进行汇总,登记造册。

73.登记债权应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单独登记造册,并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对担保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74.登记债权应注意区分不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第一清偿顺序的劳动债权与第二清偿顺序的税务债权应分别登记,该部分债权不需申报,由清算组(或破产企业)、相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

75.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并尽快申报债权。

76.逾期的债权申报必须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提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法院不再接受债权人的申报。

77.依照第七十五条规定逾期申报的债权由清算组负责审查,法院最终审查确定,并由清算组将审查结果和确认情况向债权人会议通报。

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对确认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

四、债权人会议

78.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79.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0.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8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

除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法院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其他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或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

8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一般由法院决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清算组要求召开,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征得法院同意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法院。

83.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84.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

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8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会上,法院应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86.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时,其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可以主持和召集。

87.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法院应当参加。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持。

88.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会议议程;

(2)通知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必须到会;

(3)通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股东会,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列席会议;

(6)其他需要提前准备的工作。

89.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申报债权人到会情况;

(2)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

(3)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4)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6)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7)债权人会议听取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审阅清算、审计、评估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8)安排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9)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上述第(4)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等会议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能完成的,可在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上进行;第(9)项债权人的表决亦随会议内容分次进行。

90.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听从法院安排,接受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拘传。

91.债权人对于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应在债权人作出决议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

92.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由债权人会议的审查,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否决其债权受偿权,并通知其退出债权人会议。

该债权人如有异议,可于七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9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并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半数以上(含本数);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

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数额,按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数额计算;经由法院裁定确认的,按法院裁定的数额计算;经过诉讼确认的,按照诉讼确认的数额计算。

94.债权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出席债权人会议但持否定意见的债权人,以及未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

95.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不得因此作出剥夺其受偿机会或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决议。

96.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法院审查。

97.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违背法律规定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亦可依职权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并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形成新的决议。

五、破产和解

98.破产和解是为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99.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无论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还是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均可以进入破产和解程序。

100.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认为债权人作出部分让步、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企业能够恢复偿债能力的,可以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法院提出的和解建议,债权人、债务人拒绝接受的,法院不能强迫债权人、债务人和解。

101.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清算组或债务人的开办单位、股东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102.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申请和解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103.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被申请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不成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04.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形成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程序、和解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及时裁定认可。

105.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法院应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106.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强制执行。

“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数额较小,不影响和解协议总体履行的情况。本规程第一百零八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107.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权,应征得法院同意。

108.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109.企业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权人会议发现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有权申请终止和解。

企业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终止和解。法院经审查属实,或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终止和解。

110.和解终止时,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后达成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继续破产清算。

111.和解终止后,债权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让步归于消灭。

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具有保持力,不必返还给债务人。

破产分配时,应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基准按比例计算清偿数额,将各个债权人在和解过程中已受清偿部分扣除后,作为债权人应受偿数额。

112.企业经和解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并未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受此限。

113.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企业整顿

114.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为两年。

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115.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116.申请企业整顿应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原因的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4)扭亏为盈的办法;

(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117.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议申请企业整顿的,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本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内容。

118.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119.企业的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的整顿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听取意见。

120.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任何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得向有关法院申请开始或继续民事执行程序。

121.企业整顿期间,债权人会议发现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有权申请终结整顿。

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部分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或和解。

法院经审查属实,或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终结该企业的整顿。

122.企业经整顿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并未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受此限。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整顿期间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123.企业经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24.企业整顿期满,仍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重新登记债权。

七、破产宣告

12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126.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27.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在破产案件受理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明显的;

(2)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明确表示不要求和解的;

(4)债务人因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虽有上述情况,但债务人资产不明晰的,一般不宜立即宣告破产。

128.属下列情况的,法院可在刊登破产案件受理公告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不予认可的;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4)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整顿期间,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有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终结整顿或解除和解协议的;

(5)整顿期限届满或和解协议终止,企业仍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29.债权人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应中止破产程序的。

130.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13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到庭。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132.破产案件的开庭通知及送达方式,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33.破产案件开庭时应核对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情况,查明企业生产经营和现有资产状况,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开庭不涉及一般民事权益争议的审查与确认。

经开庭审查,被申请破产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以当庭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

134.企业破产原因明显无需开庭审查的,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宣告企业破产。

135.是否宣告企业破产由法院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无权否决法院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债务人破产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继续审理。

136.宣告破产裁定应写明下列内容:

(1)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事实,包括破产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根据,以及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3)理由,即经审查认为该企业应宣告破产的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4)主文,即宣告债务人破产;

(5)宣告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为终审裁定。

137.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公告应加盖法院印章。

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同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宣告企业破产的公告与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同时发出。

138.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破产清算组使用。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139.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140.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法院准许破产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撤回破产申请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141.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所谓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是指,停止生产经营可能会使破产财产明显减少,而继续生产经营则会使破产财产增加或基本持平,且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变现;或停止生产经营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因为公共利益不宜停止生产经营的。

142.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法院应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法院或清算组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人事、档案管理、生产销售业务、保卫等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

143.法院应责令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好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组织企业财会人员、保管人员、业务人员等各自做好财务决算、编制财产清单及清结业务等工作。待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时作全面移交。

144.指定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一般由清算组提供人员名单并说明理由,法院审查认可。

破产清算期间留守人员工资,可比照正常经营期间的标准合理发放。

145.法院应责令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根据法院和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146.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留守人员,不服从法院的指令,拒不履行保管企业财产的义务,或者有其他毁损破产企业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147.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

148.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上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诉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自宣告破产的裁定被撤销之日起停止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并发布公告。

八、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

149.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

150.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

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

151.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152.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

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153.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

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154.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155.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156.清算组经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

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157.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承担破产清算工作应支付费用,支付费用的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市场因素确定。

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158.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和文件、档案、印章等;保护破产企业财产;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查清破产原因和破产责任;

(11)完成其他依法应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159.清算组对外如需使用印章,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刻制。

清算组印章应由清算组组长或其指定的清算组财务负责人保管。

160.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指导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法院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职务的同时可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161.清算组成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债权人有权查阅破产清算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清算组应予提供资料或给予答复。

清算组的决定有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撤销。

债权人对不信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要求更换,是否更换由法院决定。

162.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持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等,逐一清点,向清算组移交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

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交接完毕,双方应办理交接书,并附有关交接清单。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向法院报告接管和接受移交的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163.清算组应在接管破产企业和接受移交的同时,组织有关留守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逐项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

(1)核实登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盘存产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物资、原料等;

(3)清理账册、核对债权债务:查清应追收的破产企业债权的数额和情况,核实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以及破产企业应清偿的债务总额等。

164.清算组应对破产财产及时进行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现。必要时,可请求法院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

165.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即将丧失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对易损、易腐、易跌价或者保管费用高昂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166.对破产企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应以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值和完整性为原则。

继续履行合同应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应由法院作出决定。

167.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时,应注意审查破产企业的开办单位、联营投资单位,或股东、出资单位是否缴足出资额,对未缴足出资的,应提请法院通知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缴付。

拒不缴付的,应提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未缴付出资单位应缴付的出资。

168.对清算组成员,一般不另行发放工资,但因工作加班可适当给予补助。有关费用计入破产费用。

(二)破产债权

169.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务人就所负债务向债权人以其所有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债权。

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就设定担保的财产享有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70.抵押担保的效力应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认。

下列担保无效:

(1)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破产企业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又设定抵押的;

(3)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破产企业以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使其他债权人丧失受偿机会的。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财产担保无效的,作为一般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171.破产企业用作财产担保的抵押物、留置物灭失的,如属可归责于债务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作为一般债权,不再优先受偿。

172.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但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有效时,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17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174.票据(汇票、本票、可背书转让的支票)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17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原则。破产企业取得的定金不予双倍计算,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予

同时计算。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时,与对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额发生争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数额以法院裁定数额为准。

17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177.破产企业的债券持有人,可持债券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票持有人不是债权人,不能申报债权。

178.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末代为清偿的,债权人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还可以就未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不属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范围,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裁定保证无效。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另案起诉。

179.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已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并参加分配。

180.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代为清偿,债权人不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时,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以其承担保证责任时的应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181.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的,其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得知其破产后,享有是否将保证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自然终止。

182.破产企业为保证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其中:

(1)债权人享有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保证债权,可直接确认为破产债权。

(2)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的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以申报,但应作为临时破产债权,待该债权诉讼终结后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保证债权数额。

但破产财产分配原则上应在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民事诉讼确实不能审结的,破产财产分配时可以按照清偿比率预留。

(3)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且诉讼中无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如诉讼已经处于二审程序,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受理该民事诉讼的法院尽快审结,以该民事诉讼审结结果作为确认破产债权的依据;如民事诉讼处于一审程序,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通知受理该民事诉讼的法院终结诉讼,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破产程序开始前未发生诉讼,债权人直接申报债权的,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保证人的破产程序,参加分配后,其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仍可向被保证人求偿。

183.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主债权尚未到期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尚未产生,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债权人申报保证债权的,不予确认。

184.破产程序中确认保证债权后,清算组应积极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将追回的财产纳入破产分配。

185.连带债务人之一或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债务申报债权。

186.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87.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他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88.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189.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的顺序清偿。

190.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职工集资同时有社会集资的,社会集资的出资人可以申报债权,该债权为普通债权。

191.破产企业向其职工收取的属借贷性质的款项,职工可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

职工向企业交纳的“入门费”“进厂费”等非借贷性质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192.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193.计息的破产债权,其利息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194.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列入破产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期间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195.非金钱的财产性债权,其数额按破产宣告之日债务履行地平均市场价格确定;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按破产宣告之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确定数额。

196.下列情况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等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追缴的财产;

(2)应向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交纳的除税款以外的规费、会费;

(3)破产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破产企业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4)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5)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6)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7)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8)超过诉讼时效以及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债权;

(9)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在分配顺序中可列在一般债权之后。

197.破产债权由清算组审查确认。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198.与破产企业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消权。抵消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2)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199.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但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破产财产

200.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破产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20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为破产财产。

202.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应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破产企业应得

份额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将其所有部分转让,转让所得为破产财产。转让时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03.清算组追回的破产企业投资人未投足的注册资金,列入破产财产。

204.破产企业经营中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205.破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由清算组和法院追回后列入破产财产。

206.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应由清算组追回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和对方的实际损失。

207.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的,在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尚未执行的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208.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虽为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通讯设施等。但法律允许转让的,在履行转让手续后作为破产财产;

(9)禁止流通物,如武器、弹药等;

(10)破产企业党组织、工会所有的财产;

(11)专属于破产企业业主或职工的权益,如具有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业主的身体、健康、名誉受到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等。

209.破产企业有第二百零八条第(1)项之财产的,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财产权利人取回其财产,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清算组审查后,报法院准许,办理有关取回财产的手续。

210.破产企业有第二百零八条第(1)项之财产,但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

灭失原因可归责于第三人或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代位求偿权的,财产权利人就破产企业从第三人处得到的赔偿金或代位求偿金(如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偿权。不足受偿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

211.破产企业有第二百零八条第(1)项之财产但已经在破产宣告前转让获利的,转让行为无效,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原财产,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额可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财产权利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对该等值赔偿金额享有赔偿取回权。

财产受让人属善意占有并支付对价的,财产权利人只能就破产企业因转让财产所得的价款要求赔偿取回权。

212.破产企业有第二百零八条第(1)项之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财产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对该等值赔偿金额具有赔偿取回权。

该毁损灭失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代位求偿权的,清算组应及时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赔偿金),

因此获得的赔偿为破产财产。

(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213.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应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通知应写明宣告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的债务数额或交付财产的品种、数量;限定清偿或交付的时间;并告之如有异议可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

214.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215.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进行审查,向清算组、异议人核实有关证据,于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成立或驳回(部分驳回)的裁定。

216.破产企业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提出的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应当按照《法院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217.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所提异议被驳回后仍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清算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立即强制执行。

218.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219.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即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无效行为的,法院可根据清算组提出的申请或依职权行使撤销权,裁定追回非法处置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220.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已在法院审理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或已在仲裁机构仲裁的经济纠纷,应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追回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221.对于虽已过诉讼时效但数额较大的债权,清算组应组织留守人员积极催讨,催讨回来的款项列入破产财产。

但对于上述债权,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222.对于数额较小不足以偿付催讨费用的债权,终止催讨。

223.破产企业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无论是否依法设立,其财产均为破产企业财产,应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224.破产企业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因企业破产已无存在必要的全资企业应进行清理。如财产能够清偿债务,可通过一般清算程序予以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经营较好的全资企业,可采取整体转让处理,转让所得价款列入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225.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226.清算组追收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给出资对方造成损害的,按本操作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清算组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227.破产企业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228.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

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229.破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入破产财产。

230.破产企业以国家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

清算组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由其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定价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计入破产财产。

231.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应坚持房、地不能分离原则。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清算组应与房地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房产时将土地使用权一并评估、拍卖,转让所得按照房、地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割,土地部分转让所得交由国家收回。

国家房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的,有关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及其手续的办理,由买受人直接向政府房地管理部门缴纳和办理。

232.破产企业处理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所有的范围内转让;集体内部无人受让的,集体可以有偿收回。集体收回的价款为破产财产。

通过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土地征为国有后,该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所得价款计入破产财产。

233.破产企业所有的房屋、厂房等建筑物,属破产财产。

234.破产企业财产涉及房产问题时,清算组应认真核查房屋所有权归属。

对破产企业长期使用或已为账面资产但无所有权证的房产,清算组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确权手续,确认后计入破产财产。

235.房屋所有权归属应以房屋权属管理部门的登记或其出具的权属证明为认定依据。权属登记与权属证明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实际归属与权属登记或权属证明不符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历史上国家划拨或国家拨款给破产企业购建的房产,企业长期经营管理、占有和使用的,视为企业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清算与分配。

(2)房产虽为上级单位所有,但其上级单位已将房产作为其投资的一部分,投资到该破产企业的,该房产应纳入破产财产清算与分配。

(3)破产企业自有资金购建的房产,属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虽历史上登记为其上级单位的名下,仍应纳入破产财产。

(4)房产虽被企业长期占有、使用,但属于上级单位无偿借用的,不列入破产财产。

236.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37.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应与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由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并安置福利设施机构的职工、工作人员。

238.破产企业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应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视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

239.破产企业出售职工住房所得款项,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比例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部分外,其余资金所有权属于企业,应列入破产财产。

维修基金应由其对应的房产业主委员会管理,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物业公司管理,用于房产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

企业破产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院可指定相关物业管理企业或破产企业上级单位代为管理。

企业破产前,维修基金被企业挪作他用的,清算组应在财产分配前将该部分维修基金优先拨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账户。

240.处理破产财产前,清算组应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涉及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土地或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由清算组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41.资产评估,严禁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

债权人、清算组对资产评估结果、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资产评估结果、评估费用后七日内申请法院进行审查。

评估结果确属不当的,法院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242.破产财产市场价格明确,债权人无异议的,经法院同意可以不评估。但国有资产除外。

243.破产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法转让。

244.清算组负责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活动应严格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245.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选择资信良好的拍卖行进行财产拍卖,对拍卖活动有监督权,但不得干预拍卖活动。

246.依法不得拍卖、客观上拍卖不能或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只有一家参加竞拍的,终止拍卖。

247.破产财产不适于拍卖方式转让的,可以在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作价出让后将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采用实物分配的,应由清算组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作价出让的,清算组应对财产委托估价后,再行出让给买受人,所得价款纳入破产分配。

采用实物分配处理破产财产的,也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格。

248.实物分配和作价出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采取实物分配或作价出让的,清算组应就估价情况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并向法院汇报。

债权人对清算组在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估价后七日内提出,请求法院进行审查。

249.破产财产可以整体转让;不能整体转让或不适宜整体转让的,可以分开转让。但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整体转让。

250.破产财产属限制流通物的,应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破产费用

251.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清理、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聘用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等;

(2)案件受理费;

(3)债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如时间、数额等,应在卷中列清单记明。

252.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53.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电工操作。 二.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制度,贯彻岗位责任制: 1.上班时间严禁脱岗、睡岗、聚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不准酒后上班,更不可班中饮酒; 3.上班时穿好工作服及绝缘胶鞋,配带好电工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4.正确使用电工工具和电工仪器仪表。 三.工作中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实行二人工作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班一名电工修理 电器设备时,由车间派一人监护。 2.不准带电作业,断电检修时,要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警示牌,防止他人误操作造成伤害。操作前用试电笔检验无电后才能进行工作,同时将不带电部分的线路作临时接地。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带电操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增加一人监护,防止触电。 3.杆上作业时,必须系好腰绳保护。 4.电线接头处或拆下的线头必须用胶布包好,防止触电或造成短路。 5.断、送电时坚持逐渐增加或减小负荷的方法:送电时先送总开关,后送分开关;断电时先断分开关,后断总开关,防止大电流造成

弧光伤人或损坏电器件。 6.凡容易被人碰到的电气设备,周围应设安全罩、围栏并挂警示牌“有电止步危险”。 7.在变电所配电室,变压器室门上有高压带电设备的地方应挂上“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8.各处运行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如:电机、配电室、配电柜、变压器、变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 9.为了减少触电危险,规定凡工作人员经常接触的电气设备,如行灯、机床、照明灯、地下遂道照明灯等应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部和特别潮湿的场所工作,必须采用不高于12伏的电压。 10.为了保证雨季的安全用电,变电所房屋要做好防火、防水、防鼠和通风工作。房顶窗户要防止漏水,堵塞一切可能进水、进鼠的沟洞,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1.安全用电除了预防触电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外,还必须注意电气装置的防火,火灾事故往往是由于线路负荷过载、绝缘不良漏电,使电路发生过热或烧毁电线产生火花而造成的。 12.移动式电动机械或手持电动式工具的外壳,必须重复接地,或加装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保护,所以使用的导线,应是绝缘的橡胶的橡塑护套软线,其绝缘电阻不小于0.5兆欧。 13.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如临时插座、风扇、电焊机等,不用时马上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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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厂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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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搞好通风排气设施或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3)要设专人监护。 8、进入球(棒)磨机内进行作业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首先必须切断三相电源,并认真检查确认无电后,并挂好警告牌,方可开始作业。 (2)进入球(棒)磨机前,要固定好筒体。 (3)拆衬板时首先检查各衬板情况,以防脱落伤人。装衬板时要认真打好支撑,两人要密切配合。 (4)筒体外面要设专人进行监护。 9、检修时一切电器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专人操作,严禁乱动。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026846656.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360docs.net/doc/026846656.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20年7月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

检修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检修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检修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各车间部门检修钳工(保全工)应共同遵守执行。 2、上班前,必须穿戴好本岗位所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上岗操作。 3、检修设备时,应先检查电源、气源是否切断,没有切断不准检修。必要时还需在电源切断后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和气源挂上开气安全牌,防止发生事故。 4、用扳手装卸螺栓螺母时,要缓慢旋转,防止扳手脱口伤人。 5、二人以上检修时,必须有一人负责指挥,互相配合呼应。 6、使用葫芦、滑轮等起吊装、卸机件时,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一切工具是否完好。不完好的不准使用。 7、用三角架、马架、工字钢等吊拉架,必须固定牢固,要符合起吊重量的要求,起吊时严禁斜吊、斜拉,防止倾倒伤人。起吊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8、物件起吊后,不准悬挂在空中或放置在有可能要滚动的位置上。不准物件下面站人。 9、用人力搬动重物件时,要相互配合动作一致,严禁将手臂或脚伸入物件下面,防止压伤。 10、需肩抬物件时,要同时稳起、稳放,有喊声稳步行走。搬动大型、重型机械应严格遵守起重工、搬运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11、使用千斤顶,不准倾斜,底部要垫平垫牢,操作时要随起随垫,随落随撤垫块。不准超负荷使用。 12、上下分层检查时,严禁上下垂直检修同时工作。 13、在易燃易爆场所检修前,应事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 第 2 页共 5 页

消防同意,不准使用电钻和敲击摩擦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4、钳桌台摆放工具、物件要整齐,使用照明电压不准超过36伏。划针盘用毕,要将划针落下紧好,放置适当。 15、老虎钳夹小物件时,防止手指被夹进,摇手柄脱落砸上脚。夹大或长的物件时,要考虑互相照顾,防止物件伤人。 16、使用凿子时,凿子尾部的翘要经常磨掉,防止敲击时溅出伤人。相对面有虎钳操作时,中间必须装有固定安全网,防止凿下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17、发现锤柄松动或损坏,要立即装牢或更换,不得沾有油污,防止手锤(鎯头)飞出伤人。 18、使用锉刀、刮刀、铲刀时,都必须装有木柄,严禁使用无木柄,或松动的,防止刺伤手掌。 19、锯割工件时,必须用手扶着被锯下来的部分。对较重的工件应用支架支撑,防止锯下部分落下砸上脚。 20、钻床钻孔时,必须遵守钻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1、使用移动电气设备或移动电具时,必须遵守该二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检查外表是否完好,防止触电。 22、检修、施工场地要保持清洁,油污水溢出地面,必须及时清理,防止滑跌伤人。 23、清洁另件时,不准使用汽油或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要用火油或清洗剂,清洗时不准吸烟或其他明火作业接近。 24、焊接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清理场地易燃物体,精加工另件必须盖好。 25、设备试车时,应有电工在场,先检查机器各部装配,润滑油情 第 3 页共 5 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法庭 8789 温愉河法庭(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捏合机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179 捏合机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捏合机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 为使操作人员能够正确地操作捏合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客户要求和车间生产能够安全连续地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五水偏硅工序操作人员对捏合机的操作。 3、内容 3.1开机前,需保证检查捏合机内无杂物,皮带轮护罩已经上好紧固,减速机内齿轮油位在油位计1/2至2/3处。用手盘动捏合机,保证转动部件无异响和磨擦等现象。 3.2操作人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口罩和护目镜等劳保用品。 3.3开机时应再次确认捏合机内部及转动部件处无异物和工作人员后方能合闸开机。开机时捏合机现场必须有专人看护,工作人员摘牌后先在配电室合上断路器,再用现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026846656.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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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手册2020年6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捆包机操作规程

行业资料:________ 捆包机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捆包机操作规程 1、接通电源:把电源插头接上电源,按下开关,指示灯亮。 2、预热烫头:把温度调到所需温度,预热1分钟,若缩短预热时间,可按下快速加热按钮约5秒钟。 3、选择送带定时时间(送带长度控制)时间调节范围0-6秒,根据包件大小,调节所需的传送长度。 4、开动电机:合上开关,电机启动,若30秒内不捆扎,电机自动停止,按下送带或退带按钮,可从新转动。 5、包件定位:把包件放在机器工作台上,用手抓住带头绕过包件,插进带子入口。 6、捆扎:带头进入带子入口后,触动微动开关,机器便自动压住带头,完成退带、拉紧、切带、烫带、复原等动作。然后自动送出一定长度的带子,此时,便完成一次捆扎的全过程。 7、送带及复位:如送出带子不够可按下送带按钮。 8、退带及复位:按退带按钮,带子推出机器,机器自动复位。 9、关机:每次用完后,应关上电源开关或电机开关。 10、异常情况处理: 1)带子粘合不良:调整烫头温度;调整烫头位置。 2)卡带:关掉电机开关,按照退带方向将带子拉出。 11、维修保养: 1)清洁:要经常保持机器清洁,应经常清除轨道和机件上的带屑和污垢。 2)紧固件防松:机器在工作和运输过程中,各部位的紧固件会有 第 2 页共 6 页

松动可能,应经常检查机器内螺钉、螺母、弹簧是否紧固齐全。 3)润滑:应定期在注油处和经常滑动部位加注高速润滑油。 捏合机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使操作人员能够正确地操作捏合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客户要求和车间生产能够安全连续地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五水偏硅工序操作人员对捏合机的操作。 3、内容 3.1开机前,需保证检查捏合机内无杂物,皮带轮护罩已经上好紧固,减速机内齿轮油位在油位计1/2至2/3处。用手盘动捏合机,保证转动部件无异响和磨擦等现象。 3.2操作人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口罩和护目镜等劳保用品。 3.3开机时应再次确认捏合机内部及转动部件处无异物和工作人员后方能合闸开机。开机时捏合机现场必须有专人看护,工作人员摘牌后先在配电室合上断路器,再用现场开关合闸开机。 3.4开机后,观察空机运转时电流是否在范围内,观察机械传动部件运转情况是否良好,若有振动或异响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 第 3 页共 6 页

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检修工地面安全操作规程 ㈠上岗条件 1.采掘机械检修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液压基础知识及电气维修基础知识。 3.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好标准》、《矿机电设备检 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4.应熟练掌握所检修机械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液压部分及电气部分原理。 ㈡全注意事项 1.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时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3.在地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要避开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护安全措施。 4.采掘机械修理工站在设备上工作时,禁止穿易滑或带钉的鞋。 5.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杜绝三违。 6.特别的生产项目要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措施。 ㈢检修准备 1.根据修理内容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量具、吊装用具、材料,备件的规格、质量、数量应符合要求。 2.检修地点应清洁,无影响修理的杂物,尤其是修理液压系统的地点必须无污染、无粉尘。 3.对机械进行外部清洗,除出煤泥,煤尘等污物。 4.检查机体外部零部件有无损坏、丢失。 ㈣检修顺序 1.检查修理场所的安全状况。 2.试机并了解故障的现象,判断故障原因,确定修理部位。 3.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 4.关闭冷却水路。 5.清理机体上浮煤、矸石及阻碍物。 6.修理故障部位。先电气,后机械,先外部,后内部,先简单,后复杂,先传动系统,后液压系统。 ㈤检修过程 1.用起重机起吊拆装大件时,对悬空或不稳定的机件,必须支承牢固,垫稳后再进 行作业。安装时应先拧好连接螺栓再松绳摘钩。 2.递工件、工具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向高处传递时,必 须将工件或工具栓在吊绳上,禁止抛掷。 3.拆卸前必须熟悉机件的构造,观察每个零部件,确认他们的用途、相互位置关系, 必要时做出标记。 4.拆卸中,根据零件的安装关系,选用适当的工具,采用合适的拆卸方法。 5.拆卸特殊零部件,如泵的柱塞、叶片等要做出标记,防止安装时装错。 6.拆卸时注意不要损坏各结合面、液压件。 7.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不得损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号嘉多丽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地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地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同年月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简称“弘历”)地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年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地“布道者股票”(简称“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地内容与我公司“弘历”软件中地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地内容为两个软件地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地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地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软件地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软件享有地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地,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地公开信息和公知地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地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地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物、网站,不存在抄袭、模仿“弘历”软件地情况.因此,弘历通公司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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