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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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1〕19号

【发表时间:2011-02-22】【阅读:1617次】【关闭】【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六城联创”目标任务和市委主要领导1月24日检查园林绿化工作时的指示、1月30日作出的“所有工地必须达到标化要求,否则逐出温州建筑市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作业和文明施工水平,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推进建筑业健康文明发展,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包括鹿城、龙湾、瓯海和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域,全面开展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凡已开工和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要按照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实施。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文明标化工地标准制定和认定。

二、工程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工程必须达到区级、市级或市级以上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应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进行目标管理。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就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做出承诺,没有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将被作为违约的不良行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记录在信用档案,并退出温州建筑市场。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计入创文明标化工地增加的费用,该费用单列不得竞争,报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的下限。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创文明标化工地的条款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1、创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

2、创文明标化工地的费用计算规定;

3、违约经济责任。

未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违约金可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下限的30%以上在合同中约定;创建过程中,在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的,违约金可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下限的10%以上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也应约定创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并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四、办理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标化工地创建牌,创建牌应悬挂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接受社会监督。在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时,必须明确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目标。

五、各施工企业应将创标工作落实到施工全过程,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安全施工,并做好控制粉尘、噪音、固体废弃物、泥浆等措施,安装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出施工现场车辆冲洗制度,应在工地大门内设置冲洗装置和排水系统,并保证排水通畅不得积水,门口外的施工连接道路应按实际车载进行断面设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砼强度、厚度应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如有破损的应及时修复。

六、市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创文明标化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实施创建工作的,要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愈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没有创出文明标化工地的施工单位,予以不良行为公示,公示期为一至二年。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标化工地创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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