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申大琳2009030104030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重庆400031)

【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一个颇具争议和戏剧色彩的人物, 他提出了许多闪光的观点, 同时他的思想中也有保守和过激的一面。但霍姆斯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无可置疑的,本文通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相关特点。

【关键词】逻辑; 经验; 道德; 不确定性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波斯纳也认为霍

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霍姆斯是第一位自觉运用实用主义方法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3]并将这种实用主义运用到他的法学理论中去,因而形成了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作为一个法官。霍姆斯的关注重点是司法过程理论。相对于逻辑推理,他更强调经验、公共政策和政治理论在审判中作用。他认为对于卓越的法官和律师来说,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重要。尽管他认为历史和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法律生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

但他却仍然无视伦理或者理想因素在法律中的意义。霍姆斯的思想受到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 - 1910)和约翰·杜威( JohnDewey, 1859 - 1952)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霍姆斯主张:依据实用主义的标准,法律不是客观必然的人类社会规律,而是法院权衡相互竞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法律必须通过法院的检验,才有其现实上的效用。而坏人的法律预测,[4]并非毫无方向坐标地凭空猜测,而是综合“时代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5],即对于法院判决所依据之法律意义的正确判断。[6]他的思想也包含了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思想的因素。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这种强调法的目的而不强调其起源、先例或构成的主张,正是霍姆斯率先提出的实用主义和后来的现实主义法学的学说。霍姆斯因此而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一、霍姆斯关于逻辑和经验的观点的涵义

根据斯科特·布鲁尔的文章, 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 年, 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7]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不管你承认与否, 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

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在《普通法》中, 他还多次提到类似的观点。他说: “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还说: “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 而不是逻辑”。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以不同的语言一再重复了这一主题他在1897 年1 月8 日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他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 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 认为“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尽管霍姆斯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 这一观念的确是正确的”, 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研究一样, 都要探求因果关系、揭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和规律, 因此, 他担心的“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 危险在于这种观念, 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 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1905 年, 霍姆斯在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 New York) 一案的反对意见中写道: “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由此可见, 这是霍姆斯一生都坚持的立场, 而不是某一阶段一时冲动的产物。但和霍姆斯的其他一些思想一样, 他的这句话引起很大的争议, 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曲解了法律中逻辑和经验的关系, 认为霍姆斯反对在法律中使用逻辑, 他还经常被贴上“反逻辑”的标签。这句话后来还经常成为后人反逻辑的证据。比如, 布鲁尔就认为美国法律文化后来的走向和

特点都受霍姆斯提出的这个命题的影响。他说: “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 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 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结果, 美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在法学院、律师简报、法官司法意见的撰写、法学教授的法理学思考——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 法官和律师简报既没有也不可能达到更高的理性的、清晰的水平。事实上, 法学教授甚至更加推崇理性的不清晰, 把它作为法律论证的优点。”暂且不管布鲁尔的评价是否公允, 但美国后来的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都受霍姆斯的这个思想的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在《法律的道路》中, 霍姆斯花了很大篇幅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应该说, 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是自然法学的共同特点。而区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法学的显著特点。实证主义者坚持道德和法律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是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概念性分离。霍姆斯认为, 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 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他在《法律的道路》中说: “我认为有必要先指出并解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混乱。它有时会上升到意识理论这一高度, 但更多的和确实经常发生的是它还没有触及意识的问题却已经在细节上引起了麻烦。显然, 坏人和好人一样, 具有同样的理性, 希望避免遭遇公共力量, 因此

区分法律和道德有着现实的重要性。一个毫不在意他的邻人信守和奉行的伦理准则的人却会非常关注法律, 以免自己破财和遭受牢狱之

灾。”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提出了侵权行为的客观责任理论, 来证明法与道德的分离。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人的真实恶意无关, 只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有关。在《法律的道路》中, 霍姆斯说“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是第二位的, 乃至于是微不足道的, 就象所有数学上

的区别在无穷面前消失得无影无踪一样。但我要指出的是, 就我们考虑的目标来说, 区别是最重要的。我们的目标是对法律的恰当的研究和很好的掌握, 这种法律是一项具有可理解之限度的事务, 是一套

特定领域里的信条。”霍姆斯又不同于分析法学论者, 他至少在两个方面与分析法学划清了界限。第一, 他承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至少是在历史上司法实践上的紧密关系。第二, 他对法律概念的独特见解。他不是从理论上对法律下定义, 而是从具体司法角度去总结法律的含义。即一个坏人对法院将作出何种判决的一种预测。

三、法律的概念及其不确定性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的论断表明霍姆斯无论是在

理论阐述还是在法官生涯中都坚持法律应该与社会实践相联系, 应

当回应社会的实际需要。正是这种立场, 决定了霍姆斯的法律的概念理论也必然是肯定律师和司法过程的作用而回应社会需要的。霍姆斯的法律的概念理论, 是建立在他的“预测理论”和“坏人理论”基础上的。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开篇就说: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

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 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于是,辨别何时危险会真正降临就成为一桩买卖。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 预测公共力量何时假手于法院。”在《法律的道路》的开头,霍姆斯已经提出了他的“预测”理论,他认为人们研究法律就是为了要预测法院等公共力量何时会插手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人们怎样才能免于诉讼。这为法律的概念的出台做好了基础和铺垫工作。然后,在严格区别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 “我要解决的混乱困扰着众所周知的法律概念。先考察一个基本的问题,什么是法律?你会发现许多文本的作者告诉你它是一些区别于马萨诸塞或英国法院判决的东西,它是理性的体系。它是伦理原则和公理的演绎,非此则不足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 坏人) 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它对任何公理与演绎都毫不在乎。他的确想知道的只是马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些什么。我很同意他的观点。我们的法律就是只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空话。”他认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霍姆斯把法律定义为“对

法院将要做些什么的预测”。这种理论把诉讼和执业律师放在了法律过程的中心这种观点肯定了律师的作用和价值,特别容易被美国律师们接受。在某种意义上,霍姆斯的预测理论在英美法理学中实现了立法过程中心论的法理学向司法过程中心论的法理学的范式转换。坚持法律应该回应社会,对于美国的法官法理学是具有原型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霍姆斯的“坏人”理论和“预测”理论被哈特和德沃金一致誉为从极端外在观点看待法律的错误理论。崇尚法律的确定性,是西方法学界一个悠久的学术传统。二十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立场发生了根本转变,人们逐渐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转向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这种转变就是始于霍姆斯。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命题,强调了在判例法的形成过程中,人们感觉到的时代需要、流行的道德与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体制、甚至是法官与他的同行所共有的偏见等公开或无意识的因素所起的重要的作用。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导致霍姆斯对法律的确定性产生怀疑。霍姆斯认为,由于决定法律内容和法律成长的力量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那么首先作为诉讼的基础的逻辑形式背后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所有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其次因为法官具有对某一共同体或阶级实践的信仰和对政策所持的观点的不同,决定了每个法官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决定都可能是不同的。总之,由于法律是受公众思维习惯的细微变化的影响的,这些细微变化是不确定。所以,法律也不可能是确定的,法律的确定性只是一种幻想。霍姆斯的法律不确定性观点影响很大,继

霍姆斯之后,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又提出了著名的“活法”思想,表达了对成文法律规则的作用的怀疑,同时也表达了对法律的确定性的怀疑。卢埃林也强调,在法律领域,重要的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官员的行为,尤其是法官的行为。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法官的“个性”起着很大的作用,这种“个性”是不确定的,往往要受到环境、伦理价值观、思维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现实主义法学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弗兰克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一个“基本法律神话”。弗兰克不承认成文法、判例、学者们的意见是法律,只承认经过法官适用的,而且仅仅是以适用的那一小段时间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才算是法律。

参考文献:

[1] Thomas C. Grey ,“Holmes and Legal Pragmatism ,”Standfond Law Review 41 (1989) : 787

[2] [美] 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4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本)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5

[4] aseng, Nathan, OliverWendell Holmes: The Philosopher Judge, Great Justices of The Sup reme Court, 1992, P70

[5]霍姆斯认为,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且他主张通过坏人的视角去预测法院会怎样处置他的行为,从而避免对其不利的后果。这种预测就是法律本身

[6]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 C ] .《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6

[7]Scott Brewer ,“Tranversing Holmesps Path toward a J urisprudence of Logical Form ,”in The Path of The Law and its In2fluence : The Legacy of Oliver Wendll Holmes , J r. ed. Steven J . Burton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 94

[8] O. W. Holmes , J r. , The Common Law , ed. M. Howe (Boston : Little Brown , [1881 -1963 ) ,5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本) [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

[4] aseng, Nathan, OliverWendell Holmes: The Philosopher Judge, Great Justices of The Sup reme Court, 1992, P70.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雪莱说:"我们全是希腊人: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文学,我们的宗教,我们的艺术,根源都在希腊" 罗素说:"柏拉图是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一切思想家中最有影响的人." 无可置疑,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学习其法治思想,意义深远.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里,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从著作中可以看出,他认为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是正义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他倾向于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美德。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得人具有愤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节制。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就获得正义的德性。因此,他认为,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而且这四种分属于不同的阶级的人所享有。他的理想国家是由

三部分人组成,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和生产者阶级,由于他认为理性所产生的智慧是由少数的崇尚并掌握哲学的治国者掌握,因而他所认为的理想国家应该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专心于自己的事情并不去干涉另一个阶级的事情,那么就是正义的。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不过虽然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和中国古代的贤人治国最终都会导致人治,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柏拉图那里更强调分工合作,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为贵,以智慧指导国家,目的在于求知、求真;而中国贤人而治更强调全心全意,劳心劳力,强调统治者美德和内在修养,目的在于求善、求治。中国古代贤人治国论必将导致集权,形成对一种专制的认同,在这种情形下,盛世的出现就必然依赖执政的贤人各方面的美德。相反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依赖的并非某个贤人,而是掌握各方面美德的不同阶级,各阶级间有一定的制约和合作。因此,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政体。同时,他认为现实中可能存在四种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

何谓"国家利益",其概念是在欧洲最早的民族国家形成之后才出现的。十六世纪,随着教皇权威的下降以及神圣罗马帝国的衰落,欧洲统一的观念受到了挑战。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的黎塞留主教首先提出了"国家至上"的理论,再经过"国家至上""王朝利益""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三个阶段后,才逐渐形成了现在国家利益的概念。国家利益是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切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同时国家利益也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 "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是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两种重要方式,以下就二者的主要基本理论加以概述。 理想主义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人性可以改造。理想主义关于人类的思想主要来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类完美主义。一派认为人类的本性是不确定的,既可恶也可善,而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人所处的环境;另一派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但是人性可以通过教育得到改造。但两派理想主义者都认为人可以通过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都相信人类总是在不断进步和向好的方向发展的。 二.战争可以避免。理想主义者认为战争的出现与人类的本性无关,而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有关。人类可以通过教育和改造而逃脱追求权利的欲望,世界各国之间虽有矛盾冲突,但是它们并不是来自人类的本性,因此战争是可以避免的。 三.国家间的利益是可以调和的。理想主义者强调,在人类社会和各国家之间不存在重大的利益冲突,并否定国家利益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性,相信国家利益在国际关系中是可以互相和谐一致的。 四.建立国际机构。国际联盟是理想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表现,他们认为只有建立这样一个跨国家的机构,世界和平才能维系和实现。 五.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可以保证和平。理想主义者相信国际法可以规范国家的行为,同时国际道德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六.公众舆论也可以确保世界和平。理想主义者相信依靠国际联盟的力量,凭借提高公众的觉悟和文化素质,以及发挥学者和政治家的积极性,对违反国际联盟的政府进行制裁和国际舆论的谴责,可以使该国的公众醒悟,推翻反动政府,最终避免战争。 现实主义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人性本恶。现实主义学者从哲学和宗教的角度出发,认为人性是本恶的。教育和智慧的增长并不能解决人性恶的问题。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冲突的关系,从而决定了冲突和斗争是国际关系中的最基本特征。 国家是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者,其它任何国际机构都不能替代它。现实主义强调国家总是追求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权力关系界定的利益是国家行为的主要尺度。 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现实主义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的关系,国家自身的实力强弱决定国家利益的大小。正所谓"弱国无外交"。 道德和有关的价值观念是相对的。现实主义者反对把道德和公众舆论,国际法等置于外交上的重要地位。他们认为"强者为王,实力至上"。 维持国际和平的最好办法是依靠均势。大多数的现实主义者主张通过结盟的方式实现力量均势,均势实现了,国际和平就有保证了。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论战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史上的第一次论战,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影响十分深远,留给人们许多思考,就此我也有一些浅显的认识: 理想主义所强调的维护世界和平要靠人民和公众的力量,道德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等观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申大琳2009030104030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重庆400031) 【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一个颇具争议和戏剧色彩的人物, 他提出了许多闪光的观点, 同时他的思想中也有保守和过激的一面。但霍姆斯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无可置疑的,本文通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相关特点。 【关键词】逻辑; 经验; 道德; 不确定性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波斯纳也认为霍 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霍姆斯是第一位自觉运用实用主义方法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3]并将这种实用主义运用到他的法学理论中去,因而形成了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作为一个法官。霍姆斯的关注重点是司法过程理论。相对于逻辑推理,他更强调经验、公共政策和政治理论在审判中作用。他认为对于卓越的法官和律师来说,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重要。尽管他认为历史和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法律生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

但他却仍然无视伦理或者理想因素在法律中的意义。霍姆斯的思想受到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 - 1910)和约翰·杜威( JohnDewey, 1859 - 1952)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霍姆斯主张:依据实用主义的标准,法律不是客观必然的人类社会规律,而是法院权衡相互竞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法律必须通过法院的检验,才有其现实上的效用。而坏人的法律预测,[4]并非毫无方向坐标地凭空猜测,而是综合“时代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5],即对于法院判决所依据之法律意义的正确判断。[6]他的思想也包含了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思想的因素。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这种强调法的目的而不强调其起源、先例或构成的主张,正是霍姆斯率先提出的实用主义和后来的现实主义法学的学说。霍姆斯因此而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一、霍姆斯关于逻辑和经验的观点的涵义 根据斯科特·布鲁尔的文章, 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 年, 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7]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不管你承认与否, 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

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章节题库(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圣才出品】

第二章第一次论战——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 一、名词解释 1.伍德罗·威尔逊 答:伍德罗·威尔逊,美国第28届总统,理想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1918年威尔逊提出了“十四点计划”,集中反映了他的理想主义思想,其核心是建立一个可以维护世界和平的超国家组织,具体体现在国际联盟上面。威尔逊的基本理论和政策主要反映在《论国家》和《伍德罗·威尔逊文集》。其主要要点包括: ①强调建立国际组织和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对强权政治和大国均势持批评态度; ②认为健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可确保和平; ③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以他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学派提出三个重要假设:一是人性本善,战争的爆发是人的良知误入了歧途;二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根本利益是和谐的,尤其在和平问题上更应如此;三是国家主权不是无限的,依靠狭隘的极端的民族主义的均势体系不能确保和平,应以集体安全体系代替均势体系。 2.爱德华·卡尔 答:爱德华·卡尔,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国际关系理论家、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卡尔首先指出了理想主义的弊病,提出了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被誉为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政治现实主义的奠基人”。1939年卡尔发表《二十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

究导论》一书,提出了现实主义学派最早的三个基本观点:①权力是政治活动的主要因素; ②道德、民主和正义是相对的,是权力的产物;③政治不能脱离权力,政治活动是权力和道德的结合。卡尔在这本书中将现实主义思想提炼出来,将国际关系理论分为乌托邦主义和现实主义两大学派,卡尔对威尔逊理想主义的深刻批判为现实主义的兴起奠定了思想基础。 3.汉斯·摩根索 答:汉斯·摩根索,公认的最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家,现实主义学派最优秀最权威的代表人物,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奠基之父”。其主要著作有《科学人与强权政治》、《国家间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等。摩根索的贡献是最全面、最系统地地将国际关系现实主义发展至成熟阶段,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树立起了一座学术高峰。他的《国家间政治》是一个学术制高点和里程碑,而他的国际关系哲学思想则提供了坚实的土壤和基础。摩根索的《国家间政治》一书是西方当代国际关系学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其最核心的内容是现实主义六原则,这六原则以被国际学术界公认为最完整、最根本的国际关系原则。 4.罗伯特·吉尔平 答:罗伯特·吉尔平,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威尔逊国际事物学院教授,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曾担任国际政治学学会副主席,现为美国艺术和科学学院院士。他最具影响的三部著作包括:《美国实力与多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他尤为擅长于国际政治经济学以及欧洲和亚洲问题的研究,研究重点是“安全、权力和财富”之间的关系,他的主要理论贡献是提出“三论”:体系变化论、国际政治经济学和霸权衰弱论。他的主要贡献就是以自己的开拓性学术成果更新和发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一、法律预测说 美国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1935)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这是他一生中的最著名的一篇演讲。在西方法学中,特别在美国法理学历史上这篇演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姆斯开宗明义地说,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讨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他说,在美国社会,公共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条件和何种程度上将要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钱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职业。法律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为使这种预测精确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霍姆斯着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法律实践的目的就是要造就好的公民和善良的人们。但是,要学好和弄懂什么是法律,就必须区分法律和道德。他说,在尽量避免公共权力的制裁方面,一个“坏人”要比一个“好人”更具有理智。也就是说,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并不在意和实践伦理规则的人最有可能避免支付金钱和远离审判。从实际上讲,坏人只看法律的实在结果,从而由此进行预测。而好人总是用模糊的良心准则从法律里外来寻找

其行为的理由。从理论上讲,法律充满了来源于道德的术语,通过语言的力量就可以应用法律,而不必从道德上再去认识它们。而且,诸如权利、义务、恶意、目的和疏忽等法律术语的内容并不比其道德含义简单。如果把一个人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等同于宪法或法律上的含义,其结果只能导致思想的混乱。在此基础上,霍姆斯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概念。“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即坏人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他毫不企求什么公理或推论,但他的确想知道麻萨诸塞州或英国的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我很同意他的观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自命不凡的什么,就是我所谓的法律的含义。” 接着,霍姆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一步解释坏人和法律预测的关系。以刑法为例,法律义务的内容包含了道德意义的全部内容,但对于一个坏人来说,它主要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他作了某个特定的行为,其后果要么是被监禁,要么是被强制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进一步的问题是,他被处以罚金和被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在这里,一个坏人对此进行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与法庭上经常讨论的问题是一样的,即一个特定的法律责任属于一个刑法问题还是一个税法问题。再例如,合理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和违法地取得他人的财产,两者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一样的。占有他方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支付另一方当事人由陪审团估计数额的合理价值。从法律后果上说,这里不存在合理取得和不合理取得的问题,也不存在赞扬和责难的问题,也不涉及法律禁止和允许的问题。从合同法方面看,普通法上遵守合同的义务意味着一个预测,即如果你不

理想的现实主义者与现实的理想主义者

理想的现实主义者与现实的理想主义者 不久前,一位退休的将军在沈阳看过卢铿的项目并找卢铿谈话,他最后竟大有感慨地说,你也是英雄。这话与我评说冯大侠的内涵倒有一种暗合。如果这位将军见到冯仑,可能也会说同样的话。唯一不同的是,卢铿是理想的现实主义者,冯仑则是现实的理想主义者。 卢铿: 住宅产业经济哲学思考 卢铿是人物,是中国房地产业精英层屈指可数的人物之一。 很欣赏他信步走进我们杂志社的平和,很喜欢他略带四川乡音普通话的亲切,很敬重他面对产业以及超越产业思考表现出来的睿智,但这种睿智并非来源于他苏格拉底式天庭的气质,恰恰相反,是在随便哪一间干净的小饭庄,既无烟又无酒的面对面中,那种有言或无言、有形和无形的自然流淌。 我是第一次接触卢铿先生,但我感觉已经认识了他很久。我不知道以后还有没有机会再见卢铿,但我相信即使三年不见,再见时仍然能找到那种默契的感觉。这一切都来源于他首倡的那个“新住宅运动”。 和卢铿面对面不可能不立即谈到“新住宅运动”,我那一刻的感觉恰如《摩柯观止语》云: 随其远近,任纵沉浮,不妨误入邪境,方能登入大道。一境一道,将是卢铿中国房地产之旅中,两个极其重要的标志。

卢铿语录 每代人都需要历史文化的启蒙(冯骥才语),每种新兴产业的历史文化启蒙也同样不可或缺。如果要用最浅白的语言解读卢铿的房地产从业史,那就是卢铿不仅要让华新国际建造一批最好的住宅,而且要留下之所以能造好住宅的思想和方法。穷卢铿毕生之力所能营造的优秀住宅毕竟有限,但关于住宅的历史和文化启蒙,却能裂变和胎孵出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的新住宅。这正是卢铿先生让人敬重之处。 介绍卢铿的思考,莫若卢铿自己的语言。稍加辑录,便成一篇铿锵有力、大气磅薄的檄文。 “住宅产业是一门为人类提供生存空间、生活空间和生命空间的伟大产业。住宅是永久站立在地平线上的艺术生命。” “住宅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推动内需增长的火车头,是跨越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链!是国家的命脉产业和母产业。” “没有一个产业如同住宅产业这样更直接地关注着人生的全程,更深刻地反映文化和文明的进步。住宅产业是最能兼容科学的现代化、艺术的风格化和哲学的人格化的一门产业。” 还要谈到美: “美是神圣的,审美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从来就贯穿于人类的社会活动之中。对于住宅产业企业,企业人的审美意识尤其重要。” 智慧的策划、人与自然的规划、美观和实用的建筑设计。正是一

4-霍姆斯:以律师为业

霍姆斯:以律师为业(The Barasa Profession) 《青年指南》(Youth'sCompanion),1896年2月20日。 《青年指南》1896年2月13日上的那篇英国首席大法官爵士(LordChiefJusticeofEngland)关于"以律师为业"的出色文章的主要思想对于美国也和对于英国同样适用;但可能存在一些和其主题相关的有用的本土化差异。在这里不太可能有人对商业存有偏见或者对于职业的尊严采取一种形式化的看法,比如像一百年前那样认为政府部门是第一位的,法律和医疗其次,而其它职业都处在它们下面。当今世界的真实信念都是商业性的,金钱和获取它的方法都不存在被低估的危险。 我应该说,法律的好处之一在于它并不直接追求金钱。当你卖东西的时候,你所考虑的是你所获得的价钱和你自己的利益。当你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你所考虑的是胜诉的方式和你的客户的利益。从长远来看这会影响一个人的整个思维方式,每个和别人谈话很多的人都会注意到这一点。 在我接触英国律师的二十五年里,我似乎觉得一个学者气质的人在英国比在这里更容易成功,这里最成功的人一般都是努力奋斗的人。无论如何,学者气质作为一种社会成就在那里都比在这里更重要,这就使我不会像首席大法官爵士那样对大学训练如此看重。 我不会像我的一个滑稽的朋友有一次说的那样,认为大学教育的主要功用在于学会欺骗。我认为它对于一个人成为人是非常有用和非常重要的。但在这个国家里,我不认为它对于一个律师成为律师也如此重要。 一个总是要运用书籍的人必须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如果他懂一点拉丁文的话,那么在碰到它时就会省掉许多麻烦。但一个人可以席卷陪审团、支配法官的注意力、对重大问题给出睿智的意见,或者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参议院里成为领袖,却不需要具有什么学者气质。 我说这些并不是轻视上大学的好处,而是要鼓励那些怀疑自己不能上大学会不会使他们在法律领域获得成功的希望破灭的人。我曾经收到过一些被这种怀疑所困惑的年轻人的信,我也一直都告诉他们,这并不是绝望的理由。 如果一个人错过了大学教育,我们在这个国家里学习法律的方式也许会为他弥补这个缺陷;因为这也和英国的方式不同。我想我周围认识的所有律师都会同意,一个年轻人学习法律的地方是法学院,而不是律师的办公室。 在美国我们有很多所法学院,其中有很多有能力并多少有些出众的教师。我将会提到坎布里奇,并不是因为那惹人嫉妒的比较,而是因为那是我最熟悉的地方。如果一个年轻人可以负担得起在那里学习两年甚至三年,当他开始执业的时候,他将不会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月而感到遗憾。 法学院毕业之后在一个好的事务所里呆上六个月,来看看事情是怎么解决的,或许还能将法学院学生的自负消磨掉一点,然后就可以开始了。执业是一件非常容易懂的事情,至少在马萨诸塞州是这样。 需要花时间的并不是了解助理办公室里的例行工作,或者文书要写成什么样子,而是深刻和详细地掌握法律的庞大形态。在法学院那有感染力的热情里做到这一点比在办公室那冷漠的孤独感里要容易得多,而在法学院里形成的友谊和智力兴奋感将取代他们在更早阶段错过的许多经验。 当然,法学院里的学习有着清晰的界限,学生不太可能有时间去研读罗马法。如果他学了那个东西的话,他就要花上许多个月来等待客户的到来。虽然有非常权威的人士推崇它,但我从来也无法相信它的价值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一个法律体系在任何时候都一方面是关于什么是睿智和正确的现实需要和现实观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由从前的社会状态中传承下来的体现了多少已经过时的需要和观念的规则的结果。 因此,要彻底理解任何一个体系,必须要学不少历史,这对我们现在所应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但我们的法律已经具备了比罗马法更为广泛也更为深奥的普遍性,而同时在细致程度上也远远超越了它曾达到的高度。 一个精通我们自己的法律的人将会很容易掌握其它任何文明的法律形态(civilizedbodyoflaw)。但当他致力于精通其中之一时,我怀疑将试图了解另一个体系的困难加在他身上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尤其是当那个体系的每一步都比我们自己的体系更需要历史解释,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过时,而且其中一部分即使在当代最好的书里也很难理解。我不得不怀疑首席大法官爵士谈到他学习罗马法的种种好处更多地是由于亨利·梅因爵士(SirHenryMaine)而非罗马法本身。

现实主义比理想主义更可贵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然而,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对方辩友是否混淆了理想和理想主义,现实与现实主义的区别呢?对方辩友是否一厢情愿的将理想主义崇高化,将现实主义低俗化呢?对方辩友的激扬文字,建立在混淆概念和一厢情愿的基础之上,未免令人遗憾。还是请听我方的观点吧。 现实主义以立足现实为核心,对事物的认知更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思想倾向。 理想主义以精神层面为核心,对事物的认知更多依赖于主观感受的思想倾向。 可贵的含义是值得珍视,值得倡导。表示的是一种价值取向。 我方不否认理想主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今天辩题所要讨论的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两种平等的思想倾向,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讲哪个更值得珍视和提倡。因此,我方的标准为: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哪个更有利于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推动社会发展。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 第一,从大学生现状的角度。当代大学生普遍存在着一种浮躁心理。他们有着远大的追求,怀揣着理想,心比天高。却不知从现实出发脚踏实地一步一步的去努力,将自己的精神追求流于空谈。大学生们缺的不是精神追求,而是对于自己的追求从现实出发,脚踏实地的努力。一个大学生如果能够真正立足于激烈竞争的社会现实,从社会现实出发,那么他就不会整天浑浑噩噩、无所事事。对现实主义的珍视与倡导势在必行。 第二,从大学生人生价值的角度。人生价值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个人价值的实现需要现实主义的依托,一个人立足于现实、从客观事实出发,脚踏实地的努力,是实现个人价值最坚实的基础。同样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实现,更需要立足于社会现实,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回报社会。珍视和倡导现实主义是实现大学生人生价值必然要求。 第三,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一个社会,理想主义固然不可或缺,但是一个社会想要发展,更需要立足现实,从客观事物出发,脚踏实地的去做。同时,一个社会不可能让每个人都实现自己的精神追求。且不说个人的精神追求有好有坏。如果人人都能实现自己的精神追求,社会分工体系就会紊乱。可能有很多人梦想成为音乐家或者明星,可是这个社会真的需要这么多明星和音乐家吗?大学生肩负着社会和历史双重使命,对于人生价值的实现,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于社会现实,实现人生价值,并以此为推动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据此,我方坚定的认为,当代大学生现实主义比理想主义更可贵。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 <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政法系 10行政 100303158 贾秉政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目录 一、柏拉图简介 (2) 二、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3) 三、哲学王统治 (4) 四、理想国与政体理论 (4) 五、《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5)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史同西方政治思想史有着密切联系,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创立的。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扩展知识面,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本文通过对古希腊伟大思想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的解读,深化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演进的认识,获得了较大的启蒙。 【关键词】正义论;法治与人治;政体理论;法制与遵守 柏拉图是古希腊的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对于开启西方思想文明的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法律思想角度来说,在柏拉图之前,虽然已有多位思想家对法律问题发表了颇有见地的看法,但是,真正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思想并对西方后世法律文明产生实质性影响则是从柏拉图开始的。 一、柏拉图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出身于雅典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青年时从师苏格拉底。苏氏死后,他游历四方,曾到埃及、小亚细亚和意大利南部从事政治活动,企图实现他的贵族政治理想。公元前387年活动失败后逃回雅典,在一所称为阿卡德米(Academy)的体育馆附近设立了一所学园,此后执教40

年,直至逝世。他一生著述颇丰,在政治思想方面,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① 二、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讨论正义问题开始的。那么,什么是正义呢?柏拉图倾向于把正义看做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得人具有愤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节制。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就获得正义的德性。因此,他认为,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而且这四种分属于不同的阶级的人所享有。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专心于自己的事情并不去干涉另一个阶级的事情,那么就是正义的。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总之,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的一切都应制定成法律,而法律也必须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

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的根本区别

今天在人人上看到一篇文章“你想我白天变成高富帅还是晚上变成高富帅?”,文章在结尾处写道,那个男的就愿意做屌丝,伊丽莎黄一口老血,丫的不按套路出牌,一语点破,人都为了自己。从技术层面分析,亲密关系确有这么一说,也可以推理到其他事情上,就是比如这个男的跟你结婚了,他反而觉得活得没以前自在了,他可能会选择离婚,没人会因为别人的喜好改变自己从而使得生活满意度下降。 不过男孩子到底是男孩子,继续从技术层面说,你想和谁好,自己一点不改变,生活水平无缘无故地上升,那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可以是一时的,可能对方有所退让,但并不是长久的。 李孟潮说,爱情有三个阶段,浪漫幻想,权力争夺,和整合磨合。三十岁以后的人可能会没有浪漫幻想这一阶段,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那些年龄越大的人越“现实”的缘故。 这不是我今天要讲的主题,我看到有很多朋友不喜欢这个黑小清新的故事,其实里面暗藏玄机。表面小清新,实质是理想主义,表面黑小清新的,实质是现实主义或是愤世嫉俗。 王尔德曾经写过一篇短文,叫夜莺与玫瑰,里面黑了三种人,代表愤世嫉俗的蜥蜴,代表腐朽知识分子的小男孩,和代表拜金主义的小女孩。 愤世嫉俗和现实主义不完全是一回事,有时候理想主义者遭遇现实的打击,也会在人生某些阶段变得愤世嫉俗。 愤世嫉俗的真正内涵是不信一切,而现实主义的内涵是信现实,也可以叫务实。 理想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对自我的定义,也就是他们的存在感的来源。真正的,纯粹的现实主义者,特别务实的人,比起自己是什么,更在意自己有什么。开始我写他们不在乎自己是什么,但在乎自己有什么是错误的,我必须更正一下。这些人很可能也特别在意别人怎么看自己,然而,他们认为自己是什么就等同于自己有什么。 比如,你问他,你是谁?他告诉你,我是 知名律师,有多少多少钱,老婆漂亮,孩子学习好。 而理想主义者更倾向于强调自己是什么,多于自己有什么。 这一点我区分了好久,今天才绞尽脑汁才想明白。我说说自己以前的困惑吧。以前我看到有学者这么分析有钱是内在还是外在,他认为是内在。他给的理由是,人有两个自我,生物我和社会我。生物我就是长得好身体强壮,社会我有三个层面,政治地位,文化地位和经济地位。所以有钱和有才是一样的,都是内在的。 对吗?真是这样吗?乍一看像这么回事,但事实并非如此。比如郭敬明的文化地位很高,有人看到这儿会嗤之以鼻,但不可否认的是他迎合了快餐文化和青春期的少男少女的心理状况,名望很高。韩寒也是,不过韩寒属于伤仲永类型的,少年才气散尽,也有高声望。那很多人不喜欢他们写的东西,也不会想要成为韩寒郭敬明。所以,真正希望自己更“有文化”的目的绝非高的或更高的文化地位,而是希望更好的自己。 以前我也困惑这个问题,人努力塑造自己的形象,步入社会的人都想荣华富贵有地位,那自我是存在的,还是泡影? 一个好友,她的名字后缀是eternity,可以说,追求自身,而非仅仅占有的,这种人无疑更倾向理想主义。他们想追求比占有什么更多的东西,更加趋于永恒的东西,世俗泛称为精神。精神是自为的,非占有的,人既是精神的生产者又是拥有者,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是抛去市场经济的,常常会有所谓的共鸣,也就是分享性质,非独占的。 而现实主义者的存在感来源与他有什么,占有的东西是外来的,非自为的,也没有流动性,是独占的。 理想主义的视角是世界性的,宇宙间的,因为他们总企图找到永生的证据。 从人格上讲,我不同意理想主义自恋,现实主义不自恋的说法。事实上,理想主义的自恋程度很高无疑,但现实主义的一些人自恋程度也很高。我不太喜欢经常拿技术层面分析的原因

法律,我们的情人(霍姆斯)

法律,我们的情人 ——1885年2月5日在萨福克律师协会餐会上的演讲 作者:霍姆斯 协会会长、各位律师先生: 法官与律师们相互间太熟悉了,他们彼此毋需多说些什么,也不必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多置一词。我想说我们是老朋友了,不必就这方面在此赘言。如果你们还不相信这一点,我向诸位申明以下各点亦无用处,即,在我们的共同事业中,就法官这一方面来讲,他们一点也不缺乏履行其神圣职责的决心;他们在工作中倾注了全部的心思、才干和精力,搭进了几乎所有的时间;他们竭尽所能,毕生致力于这一事业。如果不谈及法官,我还要谈论律师做甚么?如果我问,法庭没有律师协助的话,会是怎样一番景象?律师们所创制的法律,甚至比法官们创制的更多;我还需要提及为我们这个国家的律师界在整个普通法系范围内赢得声誉的律师们的学识和诸多才华吗?我想没这个必要,就他们所获得的崇高和谨严的荣誉,也不必多讲。律师们有时会遭到世人的揶揄,但正是这否定意味着认可。律师界觉得在所有世俗的职业中,他们具有最高的标准,我相信这是实情。 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职业!毫无疑问,每一事物在得到了解时和发现它与其余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时,是令人感兴趣的。每个职业,当人们怀着崇敬的心情去从事的时候,都是崇高的。然而,又哪个别的职业给予人们这样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源自他们心灵中油然而生的活力呢?又有哪个其它的职业让一个人如此深深地投入到生活的洪流中——既作为见证人又作为亲历人,饱受其中酸甜苦辣的滋味? 然而,这还不是全部。这个把我们联结起来的学科——这个抽象概念人们称之为法律,在其中,犹如在一面魔镜中我们所看到的,它不止映照了我们自己的生活,而且还映照了所有过往的人们的生活!当我每每思考这个宏大的主题时,我的眼睛为之晕眩。如果我们打算把法律当作我们的情人来谈论的话,在座的诸位知道,只能用持久的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她——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祉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赢得她。那些已经开始了追求而没有着迷,半途而废的人们,要么是因为他们没有赐得一睹她圣洁美好的形象,要么是因为他们缺乏为如此伟大的追求而努力的心思。对于法律的恋爱者来说,小说家笔下的达佛涅斯和克洛伊般的爱情和命运的悲欢离合故事是多么的不值一提!一个幻象,即便是女巫喀尔刻所营造的诗一般的景致,用甘烈的美酒使人沉醉于梦境中,用夏天大海的波浪,郁郁葱葱的青圃园,和女人雪白的臂膀来使人变形,也显得苍白没有生气!对他来说,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史一点也不亚于一部历史。对他来说,他所译解的每一个文本,所解决的每一个疑难(事),都为打开着的、这世上人们的命运之活动画卷增添了新的一笔。直到借助极为丰富的想象力,他通过自己的眼睛看到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借助深邃的理性,了解到社会存在的哲学,他的任务才算完成。因而,当我思考法律时,我看到一位比曾在贝叶织毯的女人更为神通广大的公主,她永不停歇地把那遥远的过去里有些模糊不清的人物(形象)织进她的画毯里——那些人物(形象)太模糊不清,不可能为慵懒之人所注意,那些人物(形象)太具有象征意味,除非通过她自己的双眸是难以读清的,然而,透过她的火眼金睛,揭示了人类奋力从野蛮的孤立状态迈向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沉痛的步履以及每一个令世界为之震动的斗争。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他以法律概念的二元论为依据,提出了人治乌托邦的理论。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提出了法治乌托邦的理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理念论、人治、法治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这句话出自著名的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之口,他就是柏拉图。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一生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治观的哲学基础——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 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理念论”是柏拉图整个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其法律正义论、人治观和法治思想都构筑于“理念”这一基本的哲学范畴之上。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不可否认,在古代很多哲学家思想中都牢牢把握着“理性”这一条线,因此柏拉图划分了两种美德,神圣的与人类的,他认为应该按此种美德次序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一方面,我们说有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存在,并且说每一种美的、善的东西又都有多个,……另一方面,我们又曾说过,有一个美本身、善本身,以及一切诸如此类者本身;相应于上述每一组多个的东西,我们又都假定了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者,而称它为每一个体的实在。”这里所谓“多种美的东西、善的东西”是指多数的个别事物,所谓“美本身”“善本身”就是指美的东西、善的东西的“理念”。有些学者将“理念”汉译为“相”,“相”是事物的“本真”,“正义”指人的德性,“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又是最高的正义。因此,“相”的哲学思想本身已蕴涵了对宇宙本质和人类道德生活的终极关怀。柏拉图的相论确实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前期的相论不仅侧重目的论的伦理道德,而且搞不清具体事物中已包含着事物普遍本质,后期柏拉图在这两个方面都有觉醒和发展,所有事物都有普遍本质,也应该有其相应的“相”。这为他后期继续探讨城邦政治和具体立法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哲学理论基础。 二、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发展 (1)《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思想;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

【条约体系下的晚清邦交】 SOCIAL SCIENCE JOURNAL 轴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 对国际法的不同态度及运用 张卫明 [摘要]中法战争时期,中法双方对国际法的态度与运用,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初识公法的清政府在战 前频频引用“公法”评论中法关系,表现出高昂的国际法意识;在战争中通过公开宣战、保护外侨、要求他国中立 等公战程序,首次集中地运用国际法处理国际关系,努力维护国家利益。与之相反,深谙公法的法国却屡违国际 法,其背约肇衅、武装踞港、残暴害敌、虚力封港等一系列强权行径,对国际法权威和中国主权造成了严重挑衅。 总之,近代国际法对于交战双方而言有着泾渭分明的意义和作用,体现了中外关系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 突与矛盾。 [关键词]近代国际法;中法战争;主权;态度;运用 [作者简介]张卫明,1981年生,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4—0119—06 在晚清数十年间,唯有中法战争中的国际法现 象格外引人注目。从纵向历史反观,清政府在战前 表现出空前的国际法意识,并且在战争中主动地以 国际法为行动指南和外交武器,这在晚清外交史上 是一次绝无仅有的典型范例。再从横向历史来看, 中西方在国际法问题上的态度和运用有着天渊之 别,国际法对于交涉双方也有着性质各异的意义和 作用。质言之,中西方对国际法各有诉求,而双方 不同的表现恰恰隐喻着主权与霸权之争。 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向世界敞开国 门,大清王朝由此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奇变”。 一部分主持外交的清朝官员开始从中意识到一种 新的国际关系格局已经出现,进而对传统外交进行 反思,认为“外患之乘,变幻如此,而我欲以成法制 之,..诚未见效也”;“盖不变则战守皆不足恃, 而和亦不可久也”[1]。面对空前繁杂的国际往来 和交涉,清政府深感“九州岛外之国林立矣,不有 法以维之,其何以国”[2]。因此,了解国际法、通晓 国际法以应时局成为当务之急。 当时屈指可数的国际法汉译本有:美国传教士 丁韪良组织京师同文馆师生翻译的《万国公法》 (1864)、《星轺指掌》(1876)、《公法便览》(1877)、 《公法会通》(1880)四部著作。这些著作所阐发的 国际法规范,不仅被纳入晚清新学知识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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