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名誉重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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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名誉重于国家赔偿

“钟祥投毒案嫌疑人”三年后重得清白身

三年前轰动全国的湖北“钟祥贺集二中投毒案”日前出现意外结局,曾经被当做“虎狼教师”、“投毒案犯罪嫌疑人”的原贺集二中潘楷等四位教师8月9日收到当地公安机关《撤案决定书》(详见本报8月10日国内新闻版),宣布因“证据不足”撤案。这不仅意味着曾经站上法庭被告席的四位老师重新拥有了清白身份,也使这起当年备受关注的大案侦破工作陷入困顿,更使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不面临当事人国家赔偿要求的尴尬局面。

而早在20XX年9月,“钟祥投毒案”第二次开庭、四位“被告”当庭翻供后,本报就刊发记者调查,率先就此案的种种疑点提出质疑。在随后的追访中,媒体记者还曝光了当地警方在侦破此案时采取了拷打、电击等方式进行逼供的事实。时隔三年,潘楷等人终于重新拥有了“无罪”身份,而此时他们已经经历了20个月的羁押以及一年半的取保候审。

8月1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昔日的“投毒案首犯”潘楷并没有将“国家赔偿”时时挂在嘴上,他说他向有关部门提出的第一个要求是:恢复名誉。

真凶没抓到之前我始终背着“十字架” 再多国家赔偿也无法挽回名誉的损失

在取保候审期间,潘楷、王克政、邓宗俊分别在当地三所乡村中学干内勤,都离开了讲台,只有毛守雄在另外一所学校“代课”。由于工资停发,四人有时甚至还要向原单位“借”生活费。这种情况与事发前潘楷担任贺集二中副校长、其余三人都是初三年级各科教研组长存在着天壤之别。

8月9日拿到撤案书后,潘楷等人首先来到钟祥市教育局。教育局局长蒋正洪表示,将尽快给四位老师重新安排工作,并补发过去三年的工资。8月11日,钟祥市教育局已通知四位老师前去核算应补发的工资,同时开始就新的工作安排征求老师们的意见。

本报记者(下文简称“记”):事情到现在终于快结束了,你心里是什么感觉?

潘楷(下文简称“潘”):我不觉得这是结束。案子虽然撤了,但是社会上的人并不知道,特别是三年前那些中毒的学生和他们的家长还不知道,在他们心中我仍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的人觉得,案子撤了就没事了,但是对我们来说却不是这样,撤案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忘记过去三年多的经历。

记:你的话给人一个感觉:尽管现在公安机关撤案了,尽管你从来都不认为自己有罪,但是这三年经历仍让你有某种程度的负罪感,或者是心理阴影?

潘:的确是这样。当初公安机关抓我们的时候声势很大,还专门开了新闻发布会,而这次只是给了一张书面的撤案决定书。我希望这次警方也能用同样的方式,向社会宣告我们无罪,恢复我们的名誉,这也是我们最迫切的要求!

记:这可能有一定难度,因为有人会说,在没找到真凶前,你们仍然有嫌疑……

潘:按这个逻辑,所有人都有嫌疑。所以在拿撤案决定书的时候,我还向钟祥市公安局负责人提出,希望他们尽快破案,查清真相,抓住真凶;如果真凶始终抓不到,我心里还是有压力,这会永远成为我生活中的阴影,就像背着“十字架”。

记:不过案子撤了后,大家还是很为你们高兴,下一步是不是申请国家赔偿?

潘:这两天很多记者都问到这个问题,我们会申请国家赔偿。但说实话,与恢复名誉相比,国家赔偿算不了什么,因为赔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名誉上的损失。作为一名国家公民,名誉远远重于国家赔偿。

我始终无法原谅那次“测谎实验” 1%的误差对当事人是100%的后果

20XX年5月6日,钟祥贺集二中发生中毒事件后,136名师生被送去抢救,引起全国关注。当地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认定是人为投毒后,却一直找不到有力线索,由于上级要求“限期破案”,警方特意从北京请来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中心心理学教授武伯欣。正是武教授主持的“测谎实验”先后将潘楷、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四位老师圈定为“重点嫌疑人”。

钟祥市警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无尴尬地表示,除了那次测谎结果以及那些特殊“口供”,警方的确没有找到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四人作案,也就是说,案子“告破”几乎全靠那次“测谎”。而在案件宣布告破的5月18日,湖北省公安厅就对钟祥市公安局予以了通报表彰,后来该局还因此被记集体二等功,另有3人荣立个人二等功、4人荣立个人三等功。

记:还记得那次测谎实验吗?那是你们被认定有犯罪嫌疑的最有力“证据”。

潘:记得,我甚至还记得给我们测谎的那位教授的长相。到现在我仍然尊重他,我知道他也是为了工作,但是我始终无法原谅那次改变我人生轨迹的“测谎”。如果日后真凶抓住了,而且是另有其人,那么那次测谎该不该为这起冤案负一定责任?

记:我查过一些资料,发现就算在测谎技术开发应用最早的美国,测谎结

果的正确率也只在98%左右,昆明的“杜培武案”则是我国测谎失败最着名的例子。

潘:哪怕只有1%的误差,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100%的后果。因为有过亲身经历,我真的不希望再有人像我一样,对测谎产生恐惧感,结果让无罪的人变成有罪,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测谎仪毕竟只是一个机器,人不能被机器左右。

记:如果曾经对你刑讯逼供的人对你说对不起,你会接受吗?

潘:那天在领撤案决定书的时候,公安局一位领导对我说,希望我能体谅办案人员的难处,因为有人素质高,有的人素质低,就像我们老师教书一样,有教得好的,有教得不好的。我听了这话,心里什么滋味都有。

我被抓走后儿子就怕看警匪片这件事改变了全家人的生活

20XX年5月下旬潘楷被定为“投毒案首要嫌疑人、策划者”,被当地警方抓走时,他的儿子小奕睿只有8岁,还在上小学三年级。此后的20个月里,关押中的潘楷再没见过孩子,跟妻子也只是在开庭的时候见过一次。

潘楷妻子曾金玉说,第一天丈夫被抓走时她没告诉孩子;第二天孩子回来说同学说他爸爸被抓了,问她是不是真的,她还哄孩子说爸爸去外地学习了;第三天孩子回来又说,有个家住在派出所附近的同学听见爸爸晚上被打得惨叫,曾金玉还是哄孩子说那不是你爸爸;第四天孩子哭着回来了,因为同学给他看了报纸,上面有潘楷的照片和“虎狼教师”的称谓。曾金玉瞒不下去了,只得跟孩子说,你爸爸是被冤枉的。后来潘楷知道这些后,一下就落泪了。

记:不管怎么样,有了这份撤案书,你又能重新走上讲台了。我听说以前你曾是钟祥市化学教育骨干,希望你以后能继续当一位好老师。

潘:本来我也这么想,可是真到要站上讲台那一刻,我却有些害怕,不仅仅是浪费了三年黄金时光,我被抓的时候才34岁,现在却感觉自己老了很多;更可怕的是,我不敢面对学生,因为我是教师,教师为人师表靠的就是人格魅力和清白名誉,但是这件事客观上已经把这些都摧毁了。我甚至害怕学生知道这件事,因为他们小,不了解成人世界复杂的是非对错,这就有可能危及我作为老师的形象,这可能是一种心理阴影,但它的确存在。

记:可是生活还要继续,你不得不面对这些问题,那你对以后有什么打算?

潘:我曾经想过,等事情全都了结后,把家搬到一个陌生的、没有人认识的地方生活,和家人安安稳稳地过以后的日子。而原来的我总是对生活充满希望,也勇于面对工作上的挑战,可是现在我只想默默无闻做人,不想再跟人竞争,也没有了进取的意识。这是种无奈的改变。

记:对孩子呢,你会不会跟他讲这件事情?

潘:我原来以为孩子小,不明白这些。可是20XX年1月我取保候审回家后,

发现孩子沉默多了,原来他很爱说话、很活泼,而且以前他最喜欢看警匪片,现在却害怕再看到警察抓人的镜头,有时还问:“警察抓的都是坏人吗?”我一听就知道,孩子什么都明白。所以我会在适当的时间跟他沟通一次,告诉他爸爸不是坏人,被关起来是冤枉的。

记:都告诉他吗,这些东西对一个11岁的孩子是不是太残酷了些?

潘:当然不会,但是我会拿出三年前的起诉书和现在的撤案书告诉他,警察抓爸爸是做了件错事,人不怕做错事,只要勇于改正。这种观念对孩子来说是很重要的。

新闻回放

20XX年5月6日,钟祥市石牌镇贺集二中136名师生集体中毒。20XX年5月18日,警方宣布“5·6”特大投毒案告破,潘楷及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在“承认犯罪事实”后,被刑拘。

20XX年8月23日和9月18日,钟祥市检察院两次提起公诉,但4名被告均当庭翻供,并表示“受到刑讯逼供”。20XX年4月底,荆门市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允许他们取保候审。20XX年1月4人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当地警方一直未能找到能够证明4人投毒的有力证据,也未能发现其他人作案的线索。20XX年8月9日,4名老师从钟祥市公安局领到了撤案决定书。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又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本文首先从归责原则入手,进而对目前几种比较重要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予以介绍,之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归责原则,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在文章最后提出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国家赔偿与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①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②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它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③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了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虽然国家赔偿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各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很大的分歧。在对这些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有必要明确归责原则的涵义。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④可见,归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概括起来有三种体系。一是一元体系,这是坚持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在过错归责原则之中包括其他的归责原则。二是二元体系,认为侵权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核心。最后是三元体系,这种体系的主张者认为归责原则应基于主观意思而归责的“故意责任”,基于客观信赖而归责的“过失责任”和纯粹基于危险而归责的“危险责任”。⑤目前,以三元体系的影响效大。通过对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说明,可以发现,即使是一元体系,其归责原则也是多层面的,立体的,而不是由完全的单一的归责原则作为其体系的全部内容。 二、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在分析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之前,之所以要首先理解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是在借鉴了民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分析各国的赔偿制度,绝大多数是在借鉴民法之精神。因此,同一般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样,应用一般效为宽广的眼界来看待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 世界各国在国家赔偿法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法国采用的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德、意、英、美等国采用的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和以瑞士和中国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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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 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和健康权两种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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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应对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新国家赔偿法;检察机关;应对 新《国家赔偿法》对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做了较大的调整,正式施行后也将对检察工作带来一些影响。 一、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确立了法定结果归责原则,取消了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则删除了“违法”二字。虽然后续条文也规定了国家免责条款,但“违法”二字的删除,使得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由违法归责,变成“法定结果归责”。归责原则的改变,体现了国家对国家侵权行为勇于承担责任,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态度,同时也带来国家赔偿的范围的扩大。只要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合法行使职权也可能需要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也将有所增加。 同时,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除直接以确认论的部分案件外,绝大部分案件均应先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只有经过违法确认后的案件才能进入赔偿程序。违法行为的确认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身行为是否违法。通过违法行为确认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将一部分案件通过“不予确认”,间接避免了国家赔偿。 (二)新《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可能会引发错案责任追究标准的变化 因为不经确认程序即可以申请赔偿,特别是对于逮捕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采取结果归责原则,只要逮捕以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就要赔偿,可能会引发有关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些争议。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或因政法机关看法的不同,或因证据的变化等而导致最终没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前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通过不予确认避免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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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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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中国法律网APP:(扫描安装)中国法律网微信公共平台:(扫描关注) 扫一扫,随时随地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扫一扫,关注中国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但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缺陷已暴露出来,已经表现出与社会的极大的不适应性,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而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存在偏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该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仍相差甚远,其在实践中的缺陷甚至使该法被讥为“国家不赔法”。该法的主要缺陷,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是与立法时的法制环境相适应的,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 1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现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采用单一的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有构成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并不违法,即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答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

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 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 B、立法活动 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D ) A、德国 B、英国 C、日本 D、法国 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 B、过错违法原则 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D、违法原则 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浅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试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1 原材料控制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粗细骨料、化学外加剂、矿物质混合材料,按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拌制,振捣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工石材。混凝土的质量好坏主要由原材料来决定,所以原材料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源头,只有把源头控制好,混凝土质量才能有保证。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必须严格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规范原材料堆放,保存和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1.1 水泥 水泥有多种品种、标号,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部位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水泥品种和标号。高强混凝土应优先选择高标号水泥进行试配。所有的混凝土工程用的水泥都需要厂家合格证,经过自检试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水泥是混凝土结构中最关键的原材料之一,必须从严把关,抽检频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处于失控状态。 1.2 砂 细骨料砂,要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其重点是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这两项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较大。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度模数应在3.7-1.6之间。结构用砂含泥量一般不应超过3%,有害物用质(云母、有机物、硫酸盐等)含量不应超过2%。同时,级配良好也是选用砂的重要指标。 1.3 石子

粗骨料石子,应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量泥量及最大粒径。一般采用1㎝-3㎝的碎石,卵石一般能用于结构受力部位,严禁混有煅烧过的石灰石块或白云石块。选择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对于提高混凝土强度及质量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 1.4 水 凡是不能饮用的水,应在水质化验和抗腐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混凝土。污水、工业废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水重1%的水,不能用于拌制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用水,更要着重控制。 1.5 外加剂 添加外加剂是现代混凝土产品有针对性得提高工程性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选用某种外加剂之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检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其次,应进行试配并进行试验检验,以复验混凝土外加剂与工程所有水泥是否相适应,以及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性能和有关设计要求指示(如坑渗标号等)。另外,应注意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说明的有效日期、防止过期失效的外加剂用于工程。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选用外加剂要熟悉其品种、性能,经检验符合本工程要求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对工程质量和耐久性有不利影响的外加剂。 2 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关于_国家赔偿法_修改的几点思考(精)

2010年第3期 (总第329期) 湘潮(下半月) 2010年3月 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林 芳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 摘 要:《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来已经逐渐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修改《国家赔偿法》也正在进行,本文对《国家赔偿法》修 改中突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具体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程序规定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3-0029-02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追究国家责任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也越来越暴露出来,成为人们的注意的焦点。在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过程中,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程序问题成为学界中讨论的热点。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通过这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如果是违法的并且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显然这样的违法归责原则对相对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在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中,应当对其违法归责原则予以变更是大家所达成的共识,但究竟应当怎么来确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是一大争议的焦点。笔者的观点是确定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总的来说,国家赔偿责任的第一个层次是受害人是否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应当以受害人

《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最新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国家赔偿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内容摘要: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 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 一、名词解释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 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 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给予的赔偿 4、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 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种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 D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C、司法赔偿D、公务赔偿 2、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私人,它永远属于人民”的是: C A、狄骥 B、管欧 C、卢梭 D、格劳斯 3、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 B A、肯定到相对否定到否定 B、否定到相对肯定到肯定 C、否定到相对否定到肯定 D、肯定到相对肯定到否定 4、我国赔偿法的渊源有: D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以上都是 5、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采用了: A 违法原则B、过错原则C、广义无过错原则D、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最新在线作业试卷及满分答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8.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坚持锻炼身体”“不吸烟不喝酒”“防溺水不玩火”等行为规范被列入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强调这些规范的目的在于() A.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 B.限制学生的生活自由 C.规范学生的在校活动 D.杜绝学生的不良行为 2.我国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 A.财产所有权 B.生命健康权 C.文化教育权 D.政治权利和自由 3.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①要正确呼救、求助他人或依法进行正当防卫 ②记住犯罪分子的特征,保全证据,及时报警 ③不畏强暴,要主动反击,奋起与歹徒作斗争 ④面对生命和财产的两难选择时首先保护生命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4.西方有一句宣传有关法理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启示我们()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B.公民的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C.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D.任何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非选择题 5.2018年4月27日,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持匕首在米脂县第三中学校门外巷道对放学途中的学生突然袭击,导致9人死亡12人受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7日上午,米脂县“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在陕西省米脂县被执行死刑。 (1)赵泽伟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他侵犯了放学途中学生的什么权利? (2)看到这则新闻,中学生小明认为:我们青少年要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尽量不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请运用所学知识对小明的这一观点进行评析。

8.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课堂练习答案 1---4 A B C D 5.(1)犯罪行为;生命健康权。 (2)①小明的观点片面。 ②我们青少年要重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生命健康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③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因为:参与公共生活有利于我们拓宽视野,增长知识,发展能力;参与公共生活是我们健康、快乐生活的必要条件;参与公共生活,可以使我们学会与人相处,促进人际关系的协调。 ④总结。

生命健康权教案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 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正确分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了解,珍惜和关注生命健康;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格权,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人格权的涵义及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教学流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人们常说生命是宝贵的,有了生命才能去追求一切,也有人将健康比作“1”,而名誉、金钱、地位、爱情等都是“1”后面的“0”,有了“1”,这个数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是没有了“1”,也就是失去了健康,后面再多的金钱、地位、名誉也都只是“0”。这宝贵的生命与健康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节课我们就来看看: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板书) (二)自主学习发现问题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板书) 不过在我们学习之前,得先了解几个概念,(板书显示人权关系图) 政治权生命健康权(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经济权人身自由权(基本保障) 人权文化权人格权姓名权 肖像权 人身权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 活动一:学生阅读教材24-25页,分析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内容、重要性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将人权关系图补充完整。 教师总结: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2)人身自由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活动二:学生讨论并思考回答。 材料一:2010年3月6日晚9点左右,在香港中路家乐福内,张先生被4名声称是超市保安的男子围住勒令掏包,保安怀疑他偷拿了超市物品。气愤的张先生不服,又被带到保安工作室呆了近半个小时,最后在强行搜身没有找到相关物品后才放行。目前,张先生正打算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材料二:一个小偷在工地上偷了工友30元钱,被逮住后,工地上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把他毒打了一顿,让他一个星期都下不了床。 市民A说:“他被打是活该!谁叫他偷东西,这样的人就应该让他吃点苦头!”也有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你赞同谁的观点?为什么? 小结: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经常出现,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质疑探究感悟升华 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 活动三:展示材料:至少有1000名孩子被骗至山西黑窑厂做苦工,最小只有8岁,最大13岁。他们每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还不让吃饱饭,有时因劳累过度,稍有怠工就会被监工随手拿起的砖头砸得头破血流,然后随便拿起一块破布一裹了之,继续干活,至于拳打脚踢,棍棒伺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有的孩子被打成重伤也不给医治. 学生思考回答: (1)这些孩子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2)我国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3)你知道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吗? (4)“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具体可以向那些部门请求帮助呢? 教师小结: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仅用法律与国家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有时候这些保护不及时,所以我们还要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远离不法侵害。课堂总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大家有什么收获和体会? 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如果收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 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标准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B。公务过错C.行为违法D。无过错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D、双重过错原则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 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 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 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D ) A、德国B、英国C、日本D、法国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B、过错违法原则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D、违法原则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a、B、C、D。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A、B、C、D ) A、权利救济功能 B、制约预防功能C、公务保护功能D、侨民保护功能14、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B、 C、D)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C、损害D、因果关系 15、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为主要规范对象。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d经济活动16、社会协作法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是(c ) A、戴西B、庞德C、狄骥D、伯纳德?施瓦茨17、在国家赔偿问题上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首推(c ) A、中国B、美国C、瑞士D、瑞典 18、如果国家机关其工作人是行使职权时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A ) A 国家不承担责任B国家承担责任C国家承担部分责任D视情况而定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A) A权利救济B制约预防C公务保护D利益调整20、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首先出现在中。( B ) A 行政管理行为 B 行政合同作为C行政受议作为D行政诉讼作为21、我国立法机关认为,国有公共设施因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适用于( B ) A 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 C 刑事赔偿D不赔偿 22、法学上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则是国家也需受法律的制限,该说法出自(D ) A人权保障论

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

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 于2019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3月18日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9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19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 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9年12月 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 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 狱管理机关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 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 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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