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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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臵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臵。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臵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臵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臵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臵

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臵。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臵、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臵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臵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臵在高于工艺装臵、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臵在高架工艺装臵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臵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臵。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臵,应布臵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臵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臵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

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臵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臵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三节厂内道路

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工艺装臵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臵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厂内铁路

第3.4.1条厂内铁路宜集中布臵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工艺装臵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臵在该装臵的仓库或贮存场(池)

的边缘。

第3.4.3条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臵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臵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第3.4.5条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

第五节厂内管道综合

第3.5.1条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臵或罐组四周布臵。

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臵、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臵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布臵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四章工艺装臵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臵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4.1.3条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装臵内布臵

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臵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臵的防火间距(m)表4.2.l

第4.2.2条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臵。

第4.2.3条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臵。

第4.2.4条酮苯脱蜡、脱油装臵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

第4.2.5条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

第4.2.6条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 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4.2.7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2.8条布臵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第4.2.9条联合装臵视同一个装臵,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10条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臵,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臵在建筑场内。

第4.2.11条在装臵内部,应用道路将装臵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2次方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臵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m时,应在其两侧设臵道路。

第4.2.12条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臵内道路的装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臵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臵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臵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第4.2.13条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臵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臵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臵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14条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臵在装臵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15条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臵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臵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

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第4.2.16条当同一房间内,布臵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2.17条当同一建筑物内,布臵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18条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臵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第4.2.19条甲、乙A类房间与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0条装臵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臵在装臵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21条装臵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臵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臵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三、当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朝向甲,类中间储罐一面的墙壁为封闭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22条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4.2.23条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臵或装臵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A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30m。

第4.2.24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臵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臵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二、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臵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侧墙下部宜有通风措施。

第4.2.25条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臵。若在封闭式泵房内,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臵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臵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二、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三、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并宜在侧墙下部采取通风措施;

四、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臵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

第4.2.26条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臵在装臵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臵在防爆构筑物内。

第4.2.27条空气冷却器不宜布臵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臵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第4.2.28条装臵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臵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4.2.29条装臵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臵在装臵的边缘。

第4.2.30条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臵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第4.2.31条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第4.2.32条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臵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二、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三、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第4.2.33条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臵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三节工艺管理

第4.3.1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4.3.2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第4.3.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4.3.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臵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4.3.5条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臵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臵在于层;必须布臵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臵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4.3.6条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臵在入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

第4.3.7条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二、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阅。

第4.3.8条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第4.3.9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第4.3.10条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臵阻火器。

第4.3.11条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第4.3.12条进、出装臵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臵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米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第四节泄压排放

第4.4.1条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

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4.4.2条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第4.4.3条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一、加热炉炉管;

二、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第4.4.4条甲、乙、丙类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二、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四、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第4.4.5条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来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4.4.6条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第4.4.7条焦化装臵的加热炉,应设臵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第4.4.8条常减压蒸馏装臵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第4.4.9条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二、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第4.4.10条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4.4.11条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第4.4.12条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第4.4.13条装臵内火炬的设臵,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二、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三、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

四、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第五节耐火保护

第4.5.1条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可燃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道的钢管架。

第4.5.2条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盖耐火层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4.5m以下的梁、柱,多层框架10m以下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l.2m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4.5m以下的柱,当最下层横梁高度超过4.5m时,可覆盖至该横梁以下300mm处,但不宜低于4.5m,上部没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的斜撑亦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耐火层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六节其他要求

第4.6.1条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洞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4.6.2条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4.6.3条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第4.6.4条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4.6.5条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

第4.6.6条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第4.6.7条甲、乙,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臵换设施。

第4.6.8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第4.6.9条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4.6.10条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臵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臵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4.6.12条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臵火焰监测器。

第4.6.13条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臵测温点。

第4.6.14条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臵内的电缆,宜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第4.6.15条装臵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4.6.16条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

第4.6.17条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第五章储运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码头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5.I.3条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臵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的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二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5.2.1条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

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第5.2.4条储罐应成组布臵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臵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臵;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臵。

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

第5.2.6条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的3

次方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2.7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4.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5.2.8条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的排数不限。

第5.2.9条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臵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2.12条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5.2.13条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5.2.14条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臵隔堤: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 的3次方;

二、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

三、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

四、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第5.2.15条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臵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第5.2.16条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宜低于l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臵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臵人行台阶。

第5.2.17条事故存液池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

流入存液池内;

二、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

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四、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5.2.18条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第5.2.19条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第5.2.20条储存温度高于100C的丙8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第5.2.21条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5.2.22条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臵。

第5.2.23条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

第三节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5.3.1条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臵。

第5.3.2条液化烃储罐成组布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内储罐不应超过两排,若罐组周围无环形消防车道时,应单排布臵;

二、每组储罐总容积不限,但个数不应多于12个;

三、储罐总容积大于6000m3时,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总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第5.3.4条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3.5条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5.3.6条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5.3.7条低温的液氨储罐、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第5.3.8条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第5.3.9条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5.3.10条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第5.3.ll条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汁、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臵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臵。

第5.3.12条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臵,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臵。

第5.3.13条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第5.3.14条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第5.3.15条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第5.3.16条液化烃储罐的开口接管法兰的垫片和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四节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5.4.1条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臵;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第5.4.2条洗罐站的防火设计,可按同类可燃液体装卸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4.3条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臵;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第5.4.4条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臵;

二、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三、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四、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五、液化烃的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一、五款的规定。

第5.4.5条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5.4.5的规定执行;

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表5.4.5

二、液化烃码头宜单独设臵,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小宗甲B类液体共用一个码头;

三、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五、液体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五节灌装站

第5.5.1条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

物下部应设通风设施;

二、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三、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灌装站的围墙下部应设设通风口;

四、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五、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六、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第5.5.2条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5.5.3条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第5.5.4条实瓶(桶)库与罐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5.5.5条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第六节火炬系统

第5.6.1条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第5.6.2条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臵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第5.6.3条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第5.6.4条火炬应设可靠的点火系统。

第七节泵和压缩机

第5.7.1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臵及其厂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4条规定执行。

第5.7.2条可燃液体泵的布臵及其泵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液化烃泵不多于2台时,可与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臵。

第5.7.3条可燃气体压缩机房、液化烃泵房或可燃液体泵房安全疏散门的设臵,应按本规范第4.2.31条的规定执行。

第5.7.4条甲、乙,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邻布臵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5.7.5条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主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臵。

第5.7,6条在可燃气体往复式压缩机的各段出口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压缩机一段入口管道上。

第八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5.8.1条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

第5.8.2条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 计(4)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防火堤的尺寸设计,就是要确定防火堤的长(L)、宽 (W)、高(H)的实际数值。总的要求是符合有效容积要 求即可,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实际上很多问题值得推敲。 1.防火堤的高度(H): 《建规》的规定是1.0m≤H≤1.6m;《石规》的规定 是1.0m≤H≤2.2m;两者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应该采用 《建规》的规定。我国消防队员的平均身高在1.7m左右, 1.6m已是消防队员平视的极限高度,为使灭火人员易于观 察防火堤内的情况,应当控制防火堤的高度在1.6m左右, 这时计算高度Hj=1.6-0.2=1.4m。 有时候,由于受用地面积限制,不得不收缩防火堤长

(L)、宽(W)尺寸,迫使防火堤高度(H)超过1.6m 时,如何处置?笔者建议在设计时降低防火堤内的地坪标高,这样既提高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又无需扩大防火堤面积。这种做法不但加强了防火堤的结构稳定,而且还使防火堤外的消防车道也构成第二道防火堤,提高储罐区的安全系数。 对于储存量在数十万立方米的大型储罐区,这种方法尤其值得推荐,其积极意义十分显著。 2.防火堤的长(L)、宽(W): 据上所述,防火堤的高度在1.0m-1.6m之间选择一个合适数据后,就可以根据防火堤的有效容积经计算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尺寸。同时,在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以及防火堤本身的截面尺寸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①防火堤内坡基脚线至立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至卧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②防火堤外坡基脚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2)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区域规划 (6)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厂内道路 (12) 4.4厂内铁路 (13) 4.5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5.1一般规定 (16) 5.2装置内布置 (16) 5.3泵和压缩机 (2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其他要求 (25) 第6章储运设施 (27) 6.1一般规定 (27)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 6.5灌装站 (33) 6.6厂内仓库 (33) 第7章管道布置 (35) 7.1厂内管线综合 (35)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 7.4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8章消防 (38)

8.1一般规定 (38) 8.2消防站 (38)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消防用水量 (39)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蒸汽灭火系统 (43) 8.9灭火器设置 (44)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建筑物内消防 (46) 8.12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9章电气 (4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 9.2防雷 (49) 9.3静电接地 (49)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我国千万吨级炼油厂规划设计的基本构想

1前言 2006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 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了中国炼油、化工行业发展的方向和政策: 一是要在充分利用好国内原油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走出去”、“引进来”,多来源、多渠道等方式开发利用国外原油资源,特别是高硫、高酸等劣质原油资源,力求原油稳定供应; 二是要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主要依托和优化现有企业,实现炼化一体化,实现规模经济发展,要求新建炼油项目单线规模原则上要达到800×104t级以上,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利用率; 三是要优化配置原油资源,加快油品质量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调整装置结构,实现清洁燃料生产,增加优质产品供给,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按照《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到2010年,我国炼油加工能力将达到4×108t/a,其中将新增原油加工能力9000×104t/a,同时淘汰低效炼油能力约2000×104t/a。规划和设计好新增炼油能力,对合理利用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划布局 新增炼油能力的规划和布局,应从原油的运输成本、产品的市场覆盖范围、公用工程的建设条件、环境保护的治理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考虑到新增炼油能力一般以加工通过海路进口的原油为主,因此新增的炼油能力宜布置在沿海 地区。首先宜在具有码头特别是大型码头建设条件的沿海地区建厂,这有利于原材料特别是原油的进厂,有利于产品出厂,也有利于建设期间大件设备的运输。仅原油成本降低一项,就可以为工厂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其次,由于我国沿海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发展潜力大,对成品油和石化产品需求量较大,沿海炼厂不仅具有就近的较大的市场空间,而且也可方便地进入东南亚等国际市场。不可忽视的是,沿海炼油厂处于大江、大河的下游,应对像吉林石化污染松花江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较强,加之海风的作用,加速了空气的对流,减轻了空气污染的敏感度。另外,海水也是炼厂可以利用的资源,可考虑利用炼油厂余热进行海水淡化,也可以考虑利用海水作为冷却介质,以达到节能节水的目的。 对于加工从陆路通过管道进口的原油的炼油厂,应根据原油的管道条件和成品油运输条件综合考虑,进行合理布局。比如对加工通过俄罗斯远东管道至中国的支线进口俄罗斯原油的炼厂的选择,由于东北地区成品油相对过剩,方便的产品运出条 我国千万吨级炼油厂规划设计的基本构想 李胜山1,李宁 2 (1.中国石油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青岛266071;2.兰州理工大学,甘肃兰州730050) 摘要 介绍了新增炼油能力的规划和设计问题。新增炼油能力应首先考虑在沿海地区新建或依托现有设施改扩建,其规模应不低于1000×104t/a。在对原油的选择上,应首先选择高含硫原油,并适当增加重质和劣质原油的加工比例。汽油、柴油产品的质量应满足欧Ⅳ标准的要求,并留有部分或全部达到欧Ⅴ标准的余地。制定合理的总加工方案,走炼油化工一体化道路,实现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 新增炼油能力规模选择原油选择总加工方案 本文第一作者系本刊编委。 作者简介:李胜山,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年毕业于华东石油学院石油炼制系,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长期致力于石油化工装置及工艺的研究、开发、设计及管理工作,多次获得国家、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E-mail:lishengshan@cnpcedi.cn SINO-GLOBALENERGY?73? 第1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Installations[ 液化石油气( LPG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 第 5.1.2.5 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 火间距为 15m ( 50ft )。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 2 距甲 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甲 B 、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 10m

;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内 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 [ 条文说明 ]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条文说明 ]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 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 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 GB50016 )规定 “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5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

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类] HG20571-95 颁布日期﹕1995-05-31 1995-10-01实施 1 总则 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 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 2 厂区总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XX公司XXX 防火堤是用以阻止地上储罐一旦发生爆炸破罐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出罐区外,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了阻止储罐区外的水或可燃液体流入储罐区内。设与不设防火堤,其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在某项目设计阶段,现有两个形状相同的苯胺储罐,要求对它们进行防火堤设计。其中,单个苯胺储罐大小为:直径6.9m,高6.8m,装料系数按0.8考虑。 一、苯胺储罐间防火间距 为了节约工业占地面积,我们应尽可能将储罐成组布置。苯胺属丙类液体,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1-1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表1-1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由前述知,苯胺实际单个储罐最大盛装容量为:V=(π/4)×D2×H=(3.14/4) ×6.92×6.8×0.8=203.28(m3)。苯胺最大储量不超过500m3,且一级最大储量也符合要求。显然,苯胺储罐能够成组布置。 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4条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分组布置,且丙类固定顶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采用上表最大值; 在本设计中,苯胺储罐采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取0.4D。故苯胺罐与苯胺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0.4×6.9=2.76m。

二、防火堤设计 1.防火堤设计要求 (1)防火堤的容量 常压低温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有效容积至少应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75%。为了安全起见,堤内有效容积设计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100%。 (2)防火堤的高度 防火堤越高越好,但太高会烦碍消防活动,以及不便于平时检查。 (3)储罐与防火堤间的距离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最近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该储罐高度之半,且不小于3 m.。该距离就按储罐高度一半计算,则苯胺储罐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苯胺储罐外壁的距离是6.8/2=3.4m。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防火堤的构造 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或土等非燃烧材料建造,能够承受自重、土压、液压、地震、以及负荷,温度变化的影响。 (5)管道设置的限制 防火堤内不要设置与储罐无关的管道(不包括该罐消防设备管道)。管线穿越防火堤,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6)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 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面较大,管线穿越防火堤时,在中部,管线与套管之间设置支撑,一般支撑可预焊在管外线壁。此处取堤上。在堤角交叉处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一般地,堤顶宽度厚度不应小于50mm顶宽0.5m,两侧按1:3.2放宽,则堤底宽度为1.6m。 (7)阶梯与排水口 防火堤上应在不同方向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台阶或坡道。如果雨水等积存堤内,就会减少防火堤内容纳油的容积,因此需设排水口,排水口的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要安装易辨认开、关状态的装置。 (8)在堤角交叉处一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假如留有直缝,则当苯胺或是硝基苯发生泄漏时,就会产生危险。

石化工厂规划设计说明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第一部分:总论1.1 概述: 1.1.2 承办单位:云南顺丰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 1.1.3 项目建设地点:洱源邓川工业圆区 1.1.4 项目用地面积:51亩 1.1.5 项目总投资:1.15亿元 1.2 编制依据 1) 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 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5)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3)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2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2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2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2000年版) 2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2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3 整体规划概况 项目区位于工业园区北,厂区建设用地51亩(约34000平方米),地呈不规则长方形,周边均为未开发山地,总体规划中本规划区为三类工业用地。 工业园内地势平坦,南高北低,平均坡降约0.12%,东高西低,平均坡降约0.06%。五家渠市就是坐落在第四纪全新冲击沼泽层上,城区附近没有活动的断裂带存在。市区主要受天山山前丘陵和平原分界处一条近东西走向延伸的大断裂带活动影响。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划分五家渠城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Ⅷ度。工业园紧邻五家渠城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Ⅷ度。 厂区内应本项目生产工艺的需求,将车间、仓库按照标准厂房进行设计建设;在南侧入口设置集中办公、食宿。便于达到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并且与工业生产区明显分隔,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现代化工业厂区。 1)交通问题 该厂区根据分区、功能不同,内部道路设为环形,紧密相连。规划道路结合地势南北落差进行设计。 2)消防问题 建设健全完毕的消防体系,以消防环路为主导,使消防车能够到达各个区域,设置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及水泵房,消防安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a)所有进入厂区车辆应佩带防火罩,以防飞火。 b)厂区内建筑物耐火等级达到一、二级。 c)生产甲类液体的车间不应与临近车间的管、沟相通。该车间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 表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11 页共48 页

液氨储罐区火灾消防设计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石化年产55万吨对二甲苯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内部资料)

石化年产 55万吨对二甲苯项目 初步设计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 1 - 1.1项目概览............................................................................................. - 1 - 1.2设计依据和原则................................................................................. - 1 - 1.2.1设计依据.................................................................................. - 1 - 1.2.2设计原则.................................................................................. - 2 - 1.3原料及燃料消耗................................................................................. - 2 - 1.3.1原料来源及其规格.................................................................. - 2 - 1.3.2燃料及公用工程消耗.............................................................. - 3 - 1.4产品方案............................................................................................. - 3 -第二章总图运输............................................................................................. - 4 - 2.1设计依据............................................................................................. - 4 - 2.2设计范围............................................................................................. - 4 - 2.3厂址概况............................................................................................. - 4 - 2.4总平面布置......................................................................................... - 5 - 2.4.1 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 6 - 2.4.2厂区布置流程.......................................................................... - 6 - 2.4.3厂区布置结果概述.................................................................. - 8 - 2.4.4各建筑物面积指标.................................................................. - 9 - 2.4.5总平面布置技术经济指标.................................................... - 10 - 2.4.6设计理念................................................................................ - 11 - 2.4.7工艺装置的布置.................................................................... - 13 - 2.4.8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 - 14 - 2.4.9仓储设施的布置.................................................................... - 17 - 2.4.10运输设置的布置.................................................................. - 18 - 2.4.11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服务.................................................. - 19 - 2.5厂内运输设计................................................................................... - 20 - 2.5.1厂内运输设计要求................................................................ - 20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 (9)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建规》和《石规》规定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常见的有泥土、块石、钢筋砼、粘土砖这几种材料,符合 规范要求,各有优缺点: 1.泥土堤多见于上世纪五六十代,其截面为梯形, 按规范要求,堤顶宽不应小于0.5米,以确保其稳定性。土 堤的优点十分明显:经济;缺点是土方量大、占地面积 大,并且需要在土堤表面种植草皮防止土壤流失。海上运 输成本低。大型油库区多靠码头设置,港区寸土寸金,用 地紧张;另外,在海边种植草皮难成活。因此,采用土堤 并不理想。 2.块石堤多在靠山油库区采用,外观厚实,其优点

是就地取材、经济可靠,常温下强度与密封性都比较好。其缺点是在油口着火后的高温作用下由于热膨胀和热分散作用,块石容易开裂塌落,甚至完全破坏;另外在扑救火灾时,灭火剂喷射在炽热的石材上,引起表层急剧冷却,在高温作用下岩石的CaCO?分解产物在生石灰CaO再和水化合成Ca(OH)?,加剧岩石破坏,失去防火堤作用。这个不利因素往往被设计人员忽视。 3.钢筋砼堤比较普通,多见于中小型油罐区,其优点是强度高,密封性好,且占地面积少;其缺点是不经济,施工较复杂,且耐高温性能差。在高温作用下,混凝土会脱水龟裂,强度和密封性都会受到影响。另外,混凝土在高温下受水枪喷射突然冷却时,其抗压强度比热态时还要低;钢筋在500℃的高温下,强度基本上丧失。根据四川消防科研所试验,在500℃的温度下,混凝土强度下降一半。常见的解决方法是在混凝土堤的内侧喷涂一种合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重点解析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重点解析 近日,《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息,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该标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哪些区别?精细化工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重点? 出台背景 精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发和我国在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法规标准有关。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大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以下简称GB 50160)来设计。长期以来,精细化工项目是采用GB 50016还是GB 50160,社会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现象,设计采标比较混乱,从而造成很多建设项目防火间距不足,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以下简称GB 51283)的颁布,使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过程中的采标有了可依据的标准。它将进一步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标准关注的重点 01 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设定原则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大多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厂房或框架式装置进行生产,而原料的储存又大多以储罐形式采用露天方式储存,产品也大多为桶装或袋装在仓库内储存。因此,GB 51283在防火间距的设定上,本着既要遵从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虑GB 50160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标准要求。 02

细化了工艺过程的安全要求 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多样,风险特点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简单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无法满足工艺安全个性化要求的。因此,GB 51283在工艺设施的本质安全方面,从泄压、防爆、阻火、紧急冷却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03 强调了非电气设备带来的风险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大多空间比较狭窄,物料泄漏后不易扩散,可燃蒸气遇到火花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引发爆炸的火花除了来自电气设施外,还有可能来自泵、风机、管道的机械摩擦或晃动接触产生的火花。非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的风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04 引入了不同危险度等级的管理要求 对精细化工工艺危险度等级进行确定是《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指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进行反应风险评估”的要求,通过反应风险评估确定生产工艺的危险度等级,并根据工艺危险度等级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要求。 05 融合了安全仪表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内容 化工企业对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安全性评定,主要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中进行规定,在GB 51283中融合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设计阶段必须对配备的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判定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适用范围 GB 51283规定了标准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不超过规定储存设施规模的精细化工企业。超过规定储存规模的则不能适用本标准。这样既能满足精细化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事故波及的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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