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新项目财税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新项目财税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新项目财税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新项目财税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新项目财税处理

原创:孙文亮 RENEW瑞牛QQ:1300261027

一、政策引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财税处理

(一)一般计税方式

例一:甲建筑公司2015年全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2016年4月15日在国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月8日承接了乙公司丙工程,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1000万元(不含税),由甲建筑公司自行采购。2016年5月18日收到工程备料款1000万元。5月20日支付购入工程材料1000万元直接运往工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1日确认合同收入15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合同成本1200万元,该工程于12月1日完工交付使用,确认合同成本14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10%的质保金外,余款全部收回。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1000

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8.02

贷:银行存款27.03

1000/1.11*0.02=18.02万元

支付材料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1170

确认合同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1.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5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1.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5

1500/1.11*0.11=148.65万元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55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000

贷:工程结算2000

借:工程结算2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6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400

收到工程尾款

借:银行存款300

借:预收账款——乙账款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300

甲建筑公司承揽丙工程全部价款2000万元,计税销售额=(2000-0)=2000万元

销项税额=(2000-0)/1.11*0.11=198.2万元,减去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70万元,应纳增值税28.2万元,再减去已预交的增值税18.02万元,应补交增值税10.1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18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18万元

例二:假定上述工程分为A、B两个项目,各为1000万元,分别分包给市一建和市二两个公司。其中市一建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工程A项目为清包工程,全部价款350万元,B项目为包工包料,850万元。

购材料支付款项600万元,预付A项目工程款175万元,B项目工程款450万元。

支付材料款,直接运往工地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

贷:银行存款702

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市一建175

借:预付账款——市二建450

贷:银行存款625

收到市一建工程结算单及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价款254.85万元,税额7.65万元,款全付。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254.8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65

贷:预付账款——市一建175

贷:银行存款87.5

收到市二建工程结算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价款574.32万元、税额63.18万元,暂未付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574.3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3.18

贷:预付账款——市二建450

贷:应付账款——市二建187.5

收到市一建工程结算单及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价款84.95万元、税额2.55万元,款全付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84.9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

贷:银行存款87.5

收到市二建工程结算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价款191.44万元、税额21.06万元,扣除10%的质保金,款全部结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191.4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06

借:应付账款——市二建102.5

贷:银行存款315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出工程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预付款,结算款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1706.56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93.44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8.2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000

贷:工程结算2000

借:工程结算2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93.4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706.56

收到工程尾款

借:银行存款1000

借:预收账款——乙账款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2000

甲建筑公司承揽丙工程全部价款2000万元,

计税销售额=(2000-1200)=800万元

销项税额=(2000-1200)/1.11*0.11=79.28万元,减去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60.31万元和已预交的增值税18.0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99.05万元。

(二)简易征收方式

例三: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8日承接了乙公司C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2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甲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分包工程为300万元。

收到建设方的预付款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700

贷:应付账款——丙公司300

预交增值税=1000/1.03*.0.3=29.1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39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8.74

贷:银行存款29.13

分包工程完工,收到丙公司工程结算单及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款全清。借:应付账款——丙公司291.26

贷:银行存款——291.26

计提本公司职工工资4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400

全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开出工程结算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到全部价款。借:主营业务成本4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征收应纳税额)29.12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7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400

计税销售额=1000-300=700万元

销项税额=(1000-300)/1.03*0.03=20.39万元

已预交的增值税20.39万元

实际应纳税增值税额=20.39-20.39=0万元

地勘单位的“营改增”的税收筹划

地勘单位的“营改增”的税收筹划-营改增论文 地勘单位的“营改增”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做出的一项重大财税改革政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的服务行业中开展试点,对服务行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推行“营改增”,地质勘探行业已被列入现代服务业,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面对国家这一重大税改政策,地勘单位一定要明晰“营改增”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并针对“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从而促进地勘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税负的影响 我国的地勘行业长期以来都是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5%,实行“营改增”后,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整体税负保持稳中有降;但由于地勘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金额都比较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远远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销售收入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地质勘探单位绝大多数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现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来说明实行“营改增”对地勘单位的税负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勘成本中可抵扣支出的比例的大小 地勘项目主要在野外通过各种工作手段对矿产、地层、岩石、水文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野外工作位置偏远、交通闭塞,施工现场所购材料、临时聘用民工的雇工费和外包小工程的支出很难取得正规发票,更谈不上可抵扣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直接导致了税负增加。 地勘成本结构的特殊性导致税负增加,野外施工发生的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占用费、工地建筑费等在成本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造成了地勘行业这部分成本无法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冷待遇”。 2、供应商的选择 认真梳理合作的供应商,同时挖掘同类别的备选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台帐,逐一询问供应商是否能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寻求对方降低价格,在与供应商议价中占据主动,达到取得进项税额降低税负或者直接降低成本的目的。 由上可见,实行“营改增”后,地勘单位税负将由于各单位的情况不同而出现有升有降的局面,具体的升降情况与地质勘探单位自身的规模和成本结构以及管理水平息息相关。所以,地勘单位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进行策划,积极完善自身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评估“营改增”对自身的影响,最大程度消除或降低各种不利因素,充分把握政策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扬长避短,维护自身利益并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 二、地勘单位如何进行“营改增”税收筹划 1、加强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增值税的相关抵扣涉及到多个环节的各个部门,对增值税的处理过程要远比对营业税复杂的多。目前地勘单位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因此,要积极做好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最大程度上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尽量减少那些不能抵扣的成本支出,要积极的扩大增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f8787942.html,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探析 作者:乔卉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23期 摘要:什么是营改增,这是我国在税制改革方面的重要环节,此改革主要针对对企业重复征税问题进行有效的降低。但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增加了税收的负担率。这对于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如何在实施此项改革后,减少建筑行业的税收支出,实现政策追求的税收只减不增,成为了建筑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对改革前后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对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进行筹划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筹划;风险;纳税 自从今年六月份,将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给建筑行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实施此项改革后,建筑行业纳税的筹划空间得以增大,但是,随之而来的更加复杂因素与影响,也使风险的增加。由此,建筑企业针对其自身特点,分析在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从而进行适当的规避,是建筑企业当前抓住机遇,改善管理的重点。 一、建筑企业特点 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形势变化,建筑企业投资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由以往的全方位投资转变成现阶段的集中投资和单项投资。也由自由行较强的经营逐渐向依法经营转变。由于建筑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的主要地位,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也势必影响我国经济行业的相关发展。针对建筑行业自身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企业具有流动性大且运行周期长的特点。由于建筑施工周期长,所用工种较多,涉及人员数量巨大,在资金核算方面会占用大跨度的时间,为资金计算的准确性带来一定困难。除此之外由于建筑行业实际原因影响,建筑人员及工具具有极大的流动性。第二,建筑行业消耗巨大,各部门关系复杂。基于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行业对各材料的需求量较大,且数目不固定,为材料核算带来一定难度。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企业的配合,各部门协作关系较复杂。第三,资金投入量大,且流转不迅速。建筑行业巨大的前期投入,和长时间的资金流转,导致很多建筑企业需要大量的负债,增加投入成本,导致财务存在风险,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二、税收改革前后建筑行业税务情况 在纳税改革前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种类以及纳税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要的就是纳税主体的变化,由原本的总承包人为纳税主体变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次是纳税税率的变化,有营改增之前的3%到改革之后的根据纳税人身份不同业务不同差别纳税。三是缴税的计算方法改变,由改革之前的简单直观的全额纳税到改革之后的不含销售额的纳税还有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来说的其他的纳税区分等。第四,纳税地点的改变,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根据其服务特点,向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但是在营改增之后,纳税

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_许道有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168 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文/许道有 摘要:近些年以来,国家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隆重出台,其对于减轻中小企业实际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2016年12届人大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宣布: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即健康管理行业也将迎来“营改增”的施行,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策略,最大限度提升经济效益成为摆在所有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现状提出本人关于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由于本人阅历有限,权作参考,仅做抛砖引玉的作用。关键词:健康管理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策略;试点方案;财税体制改革;降低财税负担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 实现质的飞跃,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人均物质生活水 平的大幅度提升,大家对于健康的重视不 断攀升,除却经济条件较好的私人自费体 检,许多企事业单位更是将健康体检作为 员工的长期性福利之一。各大医院纷纷开 设体检中心,再加上许多社会资本的进入,更是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也为本就竞 争激烈的健康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与挑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减轻实际纳税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 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每一位健康管理行业 工作者面前的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一、“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及其推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在 所谓“营改增”,实质上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及企业由原来的对营业额进行收税,变为现在的对增值额进行收税的模式。营改增的实施和推广,对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有效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营改增”对于我国财税体制及企业发展益处多多,归结如下:(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主要财政来源仍然依靠当地的营业税,全面实施推行“营改增”,将使征税范围更加明晰,大大减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收模糊地带,进一步推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再分配改革,对于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的优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在于“营业税”自身的缺陷型。“营业税”要求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每一个涉及到营业额的环节都要进行征税,常常导致重复性征税,且营业税通常税率较高,大大增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体现和保证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实施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在必行。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税收成本在企业运营的总体成本中占 据很大的比重,一旦税收成本减少,能为企业发展增添更多活力。“营改增”的推出,特别是在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 减不增”的要求下,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有效避免营业税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行为,提升企业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通过实行“营改增”,有效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国家在原先增值税的13%和17%两个 税档间又插入了6%和11%两个低税档,同时对于以往按照营业额的5%税率进行征收的方案进一步作出改变,只要企业达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企业在缴纳 税务时只需按照纳税额的3%进行缴纳即可,节省下来的2%费用则可以充分保障 企业资金链安全,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关于健康管理行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使健康管理企业的税务对接重心由地税机关转向国税机关,税收的更替也将使税务机关与企业间重新审视对方,因此健康管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主动地与国地税机关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变化做到及时沟通,力求保持税企关系和谐,避免厚此薄彼导致税企关系的恶化,影响健康体检行业财税的管理与安排。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当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政策俱在不断完善之中。根据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

关于“营改增”税务筹划的案例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2、集团业务流程再造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3、供应商的调整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4、业务性质筹划“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混业经营独立核算“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

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5号文件的规定,从5月1日营转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很多同学搞不清楚,现在老师讲一下具体的分录。 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在时间上必须是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包括接受投资、受赠、购买、非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会计分录如下: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 13 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课程安排: 06月30(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7月31(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08月28(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09月30(4)营改增后建筑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07月10(1)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8月07(2)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09月11(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10月09(4)营改增后房地产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

营改增纳税筹划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营改增纳税筹划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8205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可以采用无 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其模型是增值率=1-(销货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进货增值税税率;也可以采用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其模型是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税率÷(1+税率)- 征收率÷(1+征收率)。√ 题号QHX01820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并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业务当中签订合同。√ 题号QHX018207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对进项税进行划分有技巧。可以采用税负无差别平衡点模型来分析,该模型为: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当等于时无差别;当大于时,分别核算税负更轻;当小于时,不分别核算税负轻。√ 题号QHX018208 开展营改增减免税优惠税收筹划时,必须放弃营改增税收优惠更有利。× 题号QHX018209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可以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18210 根据税负无差别平衡点模型,当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两者税负相同;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题号QHX018211 折扣销售不仅是货物价格的折扣,也可以给予实物折扣,并且可以将折扣部分从销售额中减除。× 题号QHX018212 销售折扣,其实质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题号QHX018213 销售折让实际是由于货物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销售额的减少,要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题号QHX018214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则可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题号QHX018215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题号QHX018216 因为税法规定企业所选择汇率一年内不得变更,所以提前准确预测人民币升值的总体趋势是纳税筹划的关键。√ 题号QHX018217视同销售需要按照一定顺序核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题号QHX018218“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实务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实务 一、单选题 1、增值税属于哪种税收类型()。 A.所得税类 B.流转税类 C.财产税类 D.资源税类 A B C D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 A.11% B.6% C.13% D.17% A B C D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个月内不得变更。 A.六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A B C D 4、购买农产品的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 A.契税 B.农业税 C.烟叶税 D.烟草税 A B C D 5、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0元,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元。 A.130元 B.170元 C.115元 D.145. 30元 A B C D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A.会计成本 B.预计成本 C.实际成本 D.预算成本 A B C D 7、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确定。 A.主管市级国家税务局 B.主管省级国家税务局 C.国家税务总局 D.财政部 A B C D 8、纳税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的当天。 A.应税服务完成 B.实际收到价款 C.应税服务提供的首日 D. 双方协商付讫款项 A B C D 9、营改增纳税人A和B于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2月1日提供应税服务,同时约定12月1日支付款项,A至12月31日仍未收到款项,则A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1月1日 B.2月1日 C.12月1日 D.12月31日 A B C D 10、营改增纳税人A和B于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2月1日提供应税服务,但未约定何时付款,A 于11月30日应税服务完成后仍未收到款项,则A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1月1日 B.2月1日 C.11月30日 D.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A B C D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

营改增后超市税收筹划案例---以家乐福超市为例(DOC)

超市税收筹划案例 ---以家乐福超市为例 一超市业务概述 (一)家乐福超市概述 家乐福(Carrefour)成立于1959年,是大卖场业态的首创者,是欧洲第一大零售商,世界第二大国际化零售连锁集团。现拥有11,000多家营运零售单位,业务范围遍及世界30个国家和地区。集团以三种主要经营业态引领市场:大型超市,超市以及折扣店。此外,家乐福还在一些国家发展了便利店和会员制量贩店。2004年集团税后销售额增至726.68亿欧元,员工总数超过43万人。2005年,家乐福在《财富》杂志编排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22位。 (二)业务概述 大超市主要经营范围有: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体用品、副食品、粮油、饮料、冲调、家电、生鲜、鞋、床上用品、图书音像、服装等,大型超市内部还有餐饮娱乐等为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因此其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目标 最大限度实现税负最小化 最大限度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税收筹划事由以及筹划

(一)超市购销货物筹划 1.超市进货商的选择规划 ①策划事由 大型超市作为零售行业,每天肯定面临着各种商品的购入问题,由于其进货渠道的不同,其进货商中肯定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而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才能使超市既可以得到其相应的商品,又可以其实现利润最大化成为超市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②筹划原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③计算公式 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则: A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所得税税率) ={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影响 发表时间:2018-07-09T12:02:45.5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2期作者:苏苗苗 [导读] 摘要:营改增目的在于明确企业未来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纳税筹划具有复杂性,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全部内容,需要委派专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人员,并在企业内部动员全体人员了解财务管理,了解纳税筹划,使其合理合法的进行。 浙江吉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温州 325200 摘要:营改增目的在于明确企业未来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纳税筹划具有复杂性,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全部内容,需要委派专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人员,并在企业内部动员全体人员了解财务管理,了解纳税筹划,使其合理合法的进行。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营改增主要影响企业的纳税筹划,目前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应制定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对人才进行培养,确保方案的实施,才能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最大的影响就是降低了企业赋税,减少了大量的重复税收形式。因此即便是提高了税率,但企业最终缴纳的税负依然低于以往。比如在以往的缴税过程中,按照营业税进行缴纳,但规定营业税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因此多次流通就需要多次的缴费,存在明显的重复缴税现象。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可以通过上一环节的征收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但是这种税负降低很多时候是隐性的和有条件的,因此要在政策允许下,进行财务管理的改革,使其能够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真正发挥营改增的积极效应。 2.“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的最终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营改增影响企业的毛收入;二是影响企业的运行成本。企业通过合理的手段可以有意识的降低各项成本,从而提高其利益获得,同时能够减少需要交纳的财务额。营改增实施前后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税率,营改增虽然减少了重复收税,但实际上是提高了税率。这对企业的财务指标造成严重影响,企业正确的财务规划将大大减少其缴税额。因此,要求企业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分析,促进企业内部财务指标核算,降低成本,降低缴税额,促进企业发展。 3.“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资产改造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影响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来抵扣缴税额,这样促进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具有显性效益和隐性效益。显性效益在于减少了企业的缴税项目,降低了企业的压力。隐性压力在于提高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易于促进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这与以往的收税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同,以往的税收缴纳政策没有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抵扣缴纳项,导致企业缴税额增多,而营改增明显使企业的资产改造更加积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下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措施 1.了解国家政策,及时规避涉税风险 国家政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传统的缴税方式与营改增后的缴税方式不同。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国家也会对相关改变进行详细说明。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营改增采用试点的形式,但是起初一定会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推进营改增政策,国家会对这类问题给出及时具体的解决策略,促进营改增政策的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企业对试点的发展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才能降低风险。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还必须了解和及时找到影响其税收增加的因素,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积极学习和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减少缴税项目和缴税额度,降低缴税风险。 2.选择适合企业实际发展的纳税人身份 由于以往的缴税程序单一,企业无需选择纳税人身份。而营改增时代,企业不得不根据其运营现状选择一个合理的纳税人身份。只有选对纳税人身份,才能使其缴税额合理,有助于企业发展。建筑企业具有复杂性,在运营过程中,要及时了解自身发展现状,并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树立先进的理念,在缴税过程中,定义自己的身份,并按照身份来缴税。总之,根据建筑企业的复杂性,企业要进行划分,当然,一般建筑企业都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实现增值进行税额的抵扣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般都选择一般纳税人,这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才能确保其税收缴纳减少。一般纳税人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针对性的处理,对企业的财力和物力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另外,对于一些发展不是特别好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自主经营,企业规模十分小,或者刚刚起步的企业。当然,对于身份的定义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需要考虑到企业近期的财务状况,还要综合考核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利益获得甚至是企业现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确保缴税合理。 3.提高财务人员纳税筹划的意识 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自我学习过程,及时了解国家的缴税政策,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筹划策略,做到全员筹划,提高营改增筹划的积极性。还要对筹划结果进行考核,采取适当的奖励或者惩罚的方式,来促进企业员工积极性的提高。使得企业能够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在新的策略下能够获得快速发展的机会,当然,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4.充分做好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建筑企业应当选好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流程,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对企业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同时,要运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骤进行纳税筹划,以此不断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促使建筑企业协调发展。建筑行业要及时做好增值税进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例如,通过购买必要的施工设备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的纳税优惠政策,来进行相应的税收安排,如对于一些再生资源等环保材料,要根据国家免征增值税的相关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现减轻税负压力的目。 5.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制定并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合规、合理的增值税抵扣规定,加强对发票的管

营改增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最新案例(营改增纳税筹划) 【摘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本文通过案例对其纳税筹划进行阐述,以期帮助“营改增”企业用好税收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一、“营改增”后收入分类核算的纳税筹划 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例2:山东省汇信咨询服务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450万元(不含税),试点以后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8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若经测算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则应当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3%=13.5(万元)。 方案二:在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50×6%-18=9(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4.5万元(13.5-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例3:陕西省的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将其2013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乙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甲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3年10月1日~ 2014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筹划重点

建筑业税务筹划方面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应做以下工作:首先,做好纳税主体资格的备案。由于不同的增值率下,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不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事先计算出其实际增值率,结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进行选择,作出税负较低主体资格的备案。 其次,注重采购环节的筹划。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等购买时,除了考虑采购对象在质量、规格等方面满足要求外,还应从成本角度出发,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权衡,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和选择,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应注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系统考虑,综合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建立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总体目标下而开展的,不能是一个税种的税负减低了,而另外税负增加了,也不应该是一个部门的利益提升了,另外的部门利益降低更多,在进行筹划时,应以整个经营活动为筹划对象,通盘考虑,既要成本效益兼顾,又要考虑长远利益,做出最佳筹划方案:一是利用税率差异,注重递延纳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一般采购一般劳务和货物的税率为17%,可以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筹划,需要注意的是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早抵扣,实现递延纳税目的。 二是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为其税务筹划的重要切入点之一,及时全面获取税收优惠法规政策,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创造要件,实现在最多环节上,最多项目上,最大金额,最长期限上设计税收优惠筹划方案。 三是利用好原营业税优惠延续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建筑劳务等服务,适用零税率;建筑施工企业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政策等。 “营改增”后,由于涉税业务的较以前复杂,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因此增加,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下的内部控制框架,全面、深入收集和识别税务风险点,及时发现各种影响涉税业务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良好的涉税信息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的涉税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执行,加强企业对涉税业务的内部审计监督。通过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实现合法纳税,合法、合理税务筹划,科学合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df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 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较大;商品混凝土等材料税负增加;建筑劳务费税负增加;动产租赁业也会增加建筑业税负。此外,对建筑产品造价、企业财务指标、企业管理及核算、税收筹划、企业投标、海外经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都有较大影响。 下面我详细论述其中几点影响: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

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规定,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如: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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