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166号)

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166号)
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166号)

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166

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浏览次数:126字体设置:【大中小】

索引号014008089/2012-00241 生成日期2012-6-28 发布日期2012-07-05 文件编号锡人社发〔2012〕166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主题(一级)劳动、人事、监察主题(二级)社会保障体裁通知

关键词保护,妇幼保健,其他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现就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现就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含流产)享受产假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30天计算至天),依据下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时间确定。

(一)产假。顺产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输精管结扎的,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21天;早期(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中期(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三、职工因生育(含流产)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至职工本人。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享受的生育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定期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至职工本人。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或当日尚在产假期间的,均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待遇。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