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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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既不是法律汇编.也不是法律大全,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所谓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与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无具体惩罚性是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因为从宪法的条文中找不到对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同时也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特点可派生出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所谓广泛性是指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所谓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了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在的纲领性内容,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第三节宪法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导的“主权在民”学说。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即不承认“主权在君”、“君权神授”,而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与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内容完全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也不认为国家主权来源于全体国民的公意。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鲜明地解释“人民”这—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美国《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人权宣言》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天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并且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基本人权被上升为宪法原则。

三、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中心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与之对应的是“人治”。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原则:是依据法律约束政府,二是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

法治原则的要求:政府机构的设立、权力范围、运行权力的程序必须遵守和符合法律的预先设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且认为三种国家权力应当归属于—种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专断并保障自由。据此,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末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四节宪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宪法功能

1.宪法功能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

2.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3.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4.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

5.保障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作用的实际发挥

1.宪法自身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是个前提条件。

2.政治是否稳定,社会是舌安定,这是宪法能否切实实施并发挥其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3.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地增长,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4.普通立法是否完备,则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挥宪法实际作用的重要因素。

5.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否普遍得到增强,这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法能否得以实施并发挥作用的思想观念上的因索。

第五节宪法制度

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所谓宪法的制定,习惯上会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表达两种不同的意思:(1)指政权更迭之时,制定了一部宪法,或者废除了旧宪法,制定了新宪法;(2)指行宪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来的宪法已不适应或部分不适应新的情况而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这实际是指对原来宪法的修改,而不是放弃了原宪法的基本精神去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删去了这一规定。现行宪法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同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立宪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和统一实施宪法、以维护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的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等根本问题,且由公众普遍认可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它是不成文宪法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构成宪法的重要渊源。在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如英国),宪法惯例在国家生活中起着事实上的决定性作用。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我国也形成了若干宪法惯例,实际上成为宪法的渊源,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四、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中,最关键的是违宪审查制度。世界范围内的违宪审杳制度最早源于美国。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我国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本章重点:

1.宪法的含义及特征。

2.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制度。

3.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重点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第三节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节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上:商品生产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客观需要

2.政治上:要求平等地位和权利的阶级意志

3.思想理论上:“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说的提出和传播

二、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

(一)英国宪法

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其特点是:(1)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断进攻、封建王权不断退让,双方不断妥协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2)不成文宪法,由三部分组成:宪法性法案、宪法性判例、宪法性惯例。(3)柔性宪法

(二)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特点是:

(1)经历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从邦联到联邦的过程(2)包括序言、正文7条、宪法修正案27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在修正案中(3)宪政体制主要特点:联邦制和“三权分立”。三权中司法权早期较弱,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最高法院才获取监督、解释宪法的权力。

(三)法国宪法

法国1789年发生大革命,随后产生了

(1)封建传统长久,革命斗争激烈,政局动荡,宪法变动频繁(2)1791年宪法是法国和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3)现行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明显加强

英、法、美国三个国家宪法的共性

(1)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2)都以“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为思想理论基础(3)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来保护资本的特权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1.年《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第一篇 2.苏联历史上的三部宪法,分别制定于1924年、1936年、1977年,其中1936年宪法对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影响很大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一、清朝末年的宪政与宪法问题

(一)“百日维新”的宪政主张(二)清朝的立宪骗局

二、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旧民主主义宪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宣告封建专制帝制的崩溃

2.确立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三、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制宪活动

曹锟“贿选宪法”是旧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

四、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宪法问题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五、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宪政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人民解放战争的决定性胜利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国体政体、人民的权利义务、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三、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一)1975年宪法(二)1978年宪法

第四节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1982年宪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制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需要

二、1982年宪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主要特点

基本内容:

包括序言正文分4章,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后增加国歌)、国徽、首都。共138条。修正案共31条(截止至2004年)

特点:

1.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保证人民在国家管理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力;

3.确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和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制度;

4.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5.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三、1982年宪法的修正案

(一)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3)提出“坚持改革开放”;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6)确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7)“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8)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9)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将邓小平理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3)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国家指导思想;

(2)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确立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在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4)私有财产权载入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把“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扩大到“非公有制”;国家政策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7)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9)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

(10)序言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11)在全国人大代表来源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12)乡级权力机关的任期由3年延长为5年;

(13)在第四章中增加“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

本章重点:

1.宪法产生的条件

2.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及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概况

3.旧中国宪法发展中的主要制宪事件

4.1954年宪法制定的背景与基本内容

5.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第三章国家性质

本章重点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第三节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1.国家性质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我国宪法学中被称为国体问题,即用国体这一概念来指称国家性质,具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其二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各种联盟与协作关系。

2.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内在方面,是内容,它在本质上最终决定国家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形式方面,它们反映并体现国家性质。因此国家性质是整个国家制度的核心,在国家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

二、国家性质与宪法的关系

(一)宪法产生是近现代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二)规定国家性质是近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二)人民民主专政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状况的变化。

2.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变化。

3.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政权民主和专政两个内容的关系。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二)人民民主专政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性质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状况的变化。

2.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变化。

3.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政权民主和专政两个内容的关系。

第三节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1.政党的含义及特征:

政党是—定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

政治权力的运用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近现代意义的政党是代议政治的产物。

政党有下列特点:(1)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2)政党的目的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最终实现特定阶级、阶层的利益。(3)有集中体现其基本政治目标和政治见解的政治纲领。(4)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组织,有组织系统、领袖集团和组织纪律。

2.政党制度的含义

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即政党的法律地位、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二是政党间的相互关系。

3.政党制度的类型

(1)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由一个政党控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的政党制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2)两党制。是指国家的政权实际上是由两个较大的政党轮流把持。虽然存在其他合法的政党,但它们没有或者不可能成为执政党的一种政党制度。英、美等国的政党制度是典型的两党制。

(3)多党制。是指在—个国家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政党或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执政的一种政党制度。法国、德国是多党制的典型代表。

(4)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指国家中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就是这样的一种政党制度。

4.政党与宪法的关系

政党、政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宪法实施的需要而产生的,是近现代代议制度和选举制度的产物。

(2)政党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3)宪法是政党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革命和建设条件和状况决定的。

4.多党合作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基础

5.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在实践中有三个方面:①参加政权。②政治协商。③民主监督。

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爱国入上、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平等地讨论和协商的一种政治制度。

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

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它既不是政权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本章重点

1.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2.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含义及种类

3.我国的政党制度的内容

4.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

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应指国家权力在同一级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间的配置以及

由此形成的同一级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总统制

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美国。特征是:①总统由选民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有军事、内政、外交大权;②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作出;③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④议会除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外,无权罢免总统;⑤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对总统的制约。

2.半总统制

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和俄罗斯是实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特征是:①形式上有两名行政首脑。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有总理。②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③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享有一般国家元首的权力外,还享有特权,如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不以总理的部署颁布紧急命令,否决议会的议案,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

3.议会制

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①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②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③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4.委员会制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

5.人民代表制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特征是: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方式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③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二)君主立宪制

1.二元君主立宪制

①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仍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②议会只是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③内阁首相由君主直接任命,内阁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所占的议席,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④君主的权力不受议会约束,君主还有权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不经议会而颁布非常命令。

2.议会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典型是英国。特征主要是:①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②政府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而实际上却控制着议会;③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是“临朝而不理政”或“统而不治”。

三、政权组织与宪法的关系

(1)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2)政权组织形式对于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及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我国为什么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包含的政治内容所决定的。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表明了我国国家权力的归属,即—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种共和制政体,而且是为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了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配置原则。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定范围内的职权。我国宪法和组织法比较全面、具体地列举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

(3)在这种权力(职权)配置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关系体系,特别是权力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准则,即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它们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同的阶级本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历史实践,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少民族参与管理国家,有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首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坚持党对人大制度的领导

(2)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

(3)坚持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某些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选举权的确定、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以及选民与当选人的关系构成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选举法立法的基本情况

(1)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2.2004年对《选举法》修改的内容

①完善了直接选举中的代表候选人确定制度。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且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②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③修改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④完善了选举的保障制度。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原则。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组织与程序

1.成立选举组织

选举的组织是选举法规定的负责和主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机构。我国的选举组织依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不同而分别设立。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为选举组织负责和主持。县级以下(包括县)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和主持。

选举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主持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代表的名额;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的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选举工作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2.划分选区

(1)选区是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划分的选举代表的区域。

(2)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大体相等。

3.进行选民登记

(1)是确认选民资格的行为,按选区进行。

(2)遵循“一次登记,长期有效”原则。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对迁出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3)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4)对选民名单纠纷的处理程序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斥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决定。

4.提名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3)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也可以实行预选。

(5)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5.选举投票

(1)直接选举的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民大会组织投票。间接选举的投票由人大主席团主持。

(2)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6.确认当选

(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2)确定当选人员

7.代表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试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一般要求在开会期间经过半数代表的通过,闭会期间经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如果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既可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

举。

五、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六、选举制度的数字

1. 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也是现行的选举法。

3. 1979年选举法分别在1982、1986、1995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4. 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最近的一次修改,有四个重要内容。

5.选区划分时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6.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口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7.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8.我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3至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9.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

10.每一选民在—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11.直接选举时必须要求超过选区选民的1/2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

12.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l/3。

13.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要。

14.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大会开会期间,主席团或l/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本章重点

1.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4.我国人民代表选举的程序。

5.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

本章重点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我国的地方制度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用来调整这种关系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式,即依据—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间关系的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由这个同家的政治传统、地理环境、民族关系和意识形态等因

素决定的,其中政治传统、民族关系是重要的因素。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地方,包括普通地方、自治地方和特别地方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1)联邦制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加盟共和国所组成的统一联盟国家的一种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2)邦联制

邦联制是一种较为松散、联合领域较为单一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是若干国家为了促进或实现某些特殊利益或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与宪法的关系

(1)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①明确规定国家的结构形式。②在单一制国家,宪法一般规定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原则或规定实行地方分权。③联邦制宪法对一般明确规定联邦制。

(2)国家结构形式对宪法的意义。①它是宪法在组织政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②国家结构形式是宪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纵向配置的方式,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不规定国家结构形式就不可能建立完整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必要性

(1)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的必然。

(2)我国民族关系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我国所处的外部条件要求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行政区域划分

1.概念

行政区域划分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特定的机关按照—定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2.类型

按层级划分有四级:

(1)省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市级单位。包括自治州和市。

(3)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自治旗。

(4)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镇。

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划分有三种:

(1)普通行政区划.。包括省、直辖市、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

(2)民族自治地方区划。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

(3)特别行政区划。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3.变更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立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其制度。

(2)国务院的权力:国务院决定省级行政区域的界限,并决定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及区域划分。

(3)省级人民政府是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及区域划分。

4.争议处理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2)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①会同有关部门,如土地主管部门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调解;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3)民政部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1)含义:是指宪法和法律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在中央和地方间的配置,表现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享有不同范围、不同效力的职权。

(2)我国的划分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①对我国立法体制作了较大改革,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②进一步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③地方在行政管理、经济建设、财政等方面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④设立特别行政区,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

第三节我国的地方制度

一、地方制度概述

1.含义

地方制度是与中央政治制度相对的一种国家制度,指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团体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程序的法律、政策、惯例等的总和。

2.特点:

(1)目的在于保持地方作为政治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在单一制国家,它在于抵御或减弱高度的中央集权;在联邦国家,它是成员国家维护有限主权所必需的。

(2)建立在地方分权或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力划分的基础上。

(3)由地方人民依法以民主方式产生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组织,是近现代地方制度在机构产生和组织方面的重要特点。

(4)是一种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政治有赖于地方的民主参与,地方得益于中央依法有效的领导与监督。

2.我国地方制度的类型

(1)按所调整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内容不同,可把我国地方制度分为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地方选举、地方立法、地方财政、地方司法、地方对中央政治参与等制度以及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度。

(2)按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可将我国地方制度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度和特别地方制度三种不同形态的地方制度。

3.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1)多样性。有普通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三种不同的地方。

(2)多层次性。一般有四级,有的地方有三级。

(3)权力的差异性。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同。

二、普通地方

(1)省制。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中央政治,设有权力、行政和司法等完整的国家机关。我国现有24个省地方。

(2)市制。我国现有直辖市、省辖市(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市)和县级市三种。它们的宪法地位各不相同,权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但在机关设置和城市管理的基本方面则具有相似性。

(3)县制。现行的县地方是由县行政区域、县国家机关及其职能等构成的—种普通地方。(4)乡制。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地方,一般被称为农村基层政权,有乡、民族乡和镇三种形式。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1)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其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民族地方事务,以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制度。

(2)类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3)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四、特别行政区

1.含义:

指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地方。

2.特点:

①不实行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具有分权性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②不实行内地的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制度,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③实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法律制度。

3.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①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③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

4.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在总体上说,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有:

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②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③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④基本法规定的全国性法律;

⑤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本章重点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2.我国的行政区划。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4.特别行政区。

第六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节经济制度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含义

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指的是国家通过宪法建立起来的调整基本经济活动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二、宪法制度在宪法中的反映

(1)经济制度与宪法有密切关系:宪法是经济基础深刻变化的产物;宪法是经济基础法制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2)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采取经济中立的思想,但都有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魏玛宪法》以后的资本主义宪法逐渐加强对经济的规范。

(3)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家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并且全面规定了经济体制、分配原则、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等内容。

第二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国有经济

全民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三、集体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非公有制经济

一、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形式。

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节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分配原则是: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图)

本章重点:

1.经济制度的概念。

2.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3.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及国家政策。

4.我国分配制度。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精神文明概述

一、精神文明的概念

精神文明指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过程中,对自己客观世界进行改造所取得的精神成果。

二、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的关系

(1)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物质文明创造的财富越丰富,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就越雄厚。(2)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政治文明因其与国家政权直接联系而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决定着物质文明的方向和精神文明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甚至决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进程。

(3)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宪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1)宪法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成果。宪法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所创造的宪政思想理论是宪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2)精神文明是现代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宪法对精神文明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二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学艺术事业。三是发展卫生、体育事业,保护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

(3)宪法对精神文明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宪法的初创时期,宪法少有精神文明的。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时期。1918年的

苏俄宪法规定为工农提供免费教育等条款,但未能全面提出和规定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等作了规定,但对精神文明也未作出系统的规定。第三阶段是我国现行宪法。现行宪法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二节文化建设

即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项文化事业及卫生体育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广泛开展健康、愉快、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娱乐活动。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第三节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建设,它的主要内容是:提倡和发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

本章重点:

1.精神文明的含义。

2.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章重点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与保障

第五节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与国籍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特点:

1.公民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

2.公民资格的取得是以有无国籍为依据。

3.拥有公民资格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4.公民是个体,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着拥有同样身份的人是平等的。

(二) 国籍的概念和取得方式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在现行各国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采用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也不尽一样。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

不问他的父母为何国国籍;也有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混合的原则,其中有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有的则是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现今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混合主义原则来解决国籍取得的问题。

采用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存在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另一种是不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由于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的国籍。(三)我国的国籍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

1.关于取得国籍。

我国的国籍法就取得国籍问题贯彻了三项原则,即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根据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并且没有因出生而具有外国国籍的;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2.关于退出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包括同外国人结婚、被外国人收养等事实。

(2)定居在外国的人。

(3)其他正当理由。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无权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二、基本权利与宪法

1.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有以下特征:

(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国家中的宪法地位。

(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4)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5)基本权利具有国际性。

2.基本权利与宪法

(1)最初通过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规定

(2)1791年法国宪法使基本权利得以宪法化

(3)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奠定了现代宪法结构中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价值通过宪法规范得到具体化

(4)二战后各国宪法普遍以较大篇幅规定基本权利,尊重人权,追求和平成为宪政发展重要特点,强化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

三、人权利与公民权

1.人权的含义

(1)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人权观差别:人权是否天赋,是否超阶级.后者不赞同抽象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有阶级性和社会性,来源于不懈的斗争,是具体的和发展的(2)内容发展:①从自由权到社会经济权利;②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

复旦,陈斌斌,心理学导论,社会心理学期末复习笔记

WEEK 1 求异与批判意识 ?批判思维是对知识的反思与评价。?创造力来自于批判思维活动。?没有永恒的真理,没有不变的权威。?研究需要批判精神。研究者的纰漏是机会,不是“威胁”。 1什么是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心理科学的范畴。?社会心理学(social psychology)是把人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相互作用情境下研究人的心理与行为过程的一门心理学分支学科。 社会心理学同时在社会学与心理学领域出现,导致了社会心理学研究倾向的不同传统。主要接受社会学训练的学者倾向于强调群体心理研究,称为“社会学家的社会心理学”;而主要接受心理学(实验)训练的学者倾向于强调个体社会心理的研究,称为“心理学家的社会心理学”。 关于社会心理学理解的分歧 ? Aronson(1980)说:“社会心理学的定义之多,几乎如同社会心理学家的人数之多一样。” –所谓心理学的社会心理学,是采用心理学方法,研究“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怎样受到真实的和想象的他人存在影响” –社会学的社会心理学,则采用社会学方法,“研究不同水平的交往,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组织机构与个人之间、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交往。” 2 社会心理学分析的独特性 社会心理学之所以具有独立学科的地位,是由它分析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独特视角带来的。(例如,星座)在社会心理学的分析中,”环境-人-行为”构成了一个互动系统。行为不再简单被理解为一种心理过程的终极,而是另一个始点。行为在这种互动中获得了动态的意义。 3 人类社会心理产生的根源 (1)达尔文的演化论 ?达尔文的演化论不仅为生物的起源和演化提供了科学的解释,而且也为研究人的心理与行为提供了历史的和生物学的视角。?达尔文的演化论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生物进化层面的背景。特别是在研究攻击行为、利他行为时,演化论在帮助理解人的“本性”和一些社会行为方面,提供了解释的依据。 ?演化心理学(evolutionary psychology) ?自然选择使得有利于物种生存的基因会逐渐增多。 (2)麦独孤的本能论 ?麦独孤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个体的还是群体的——都发自本能。 ?策动与维持行为的根本动力是本能,而不是客观外界的刺激物,一切事物都在于努力实现一定的目的。 ?这些本能是一种先天的或遗传的倾向,是人的一切思想和行为的源泉和动力,是个人、民族性格及意志形成、发展的基础。?重要的本能包括:逃避(害怕的情绪)、好奇、好斗(愤怒)、生存、饥饿、合群 (3)鲍德温的社会化论?“人是一种社会成果而不是社会单位”?自我、道德是社会的产物。 ?面对社会化时,我们就要面临社会价值观问题 ?我们往往会面对“是”(描述)和“应该”(是准则)。 4 科学社会心理学的产生 ?一般认为,科学实验是“科学”社会心理学建立的重要标志,是以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Allport)在1924年在出版的以实验为基础的《社会心理学》为标志的。这本书的出现宣告了社会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正式开始。 ?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意识的学科”。 ?奥尔波特被誉为科学或实验社会心理学创始人。 个人与社会责任---社会心理学展望: “人不只是像一个个体那样经历着他个人的生活,而且也自觉或是不自觉地经历着他的时代及同时代人的生活。” 5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社会心理学方法有三大来源。 ?观察、实验、统计是来自心理学传统的方法。 科学的本质是揭示因果关系 ?第一类是发现问题的方法,以观察方法为代表。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值得研究的心理现象,提出问题。 ?任何科学家研究的“灵感”始于观察。科学家建构理论来解释与预测自己观察到的现象。

逻辑学深刻复习知识点

逻辑学复习知识点 前言:逻辑学: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它是基础性,工具性的学科(更直接,更系统)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什么是逻辑学 1.“逻辑”的含义:源于古希腊,原意:思想,言辞,理性,规律。 逻辑是一门学科,即逻辑学(思维科学)。 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的研究目的:总结出人们正确运用各种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 思维:感性认识(感觉,知觉,表象)和理性认识(概念,命题(判断),推理) 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逻辑形式):包括逻辑常项和变项 逻辑常项:不随思维具体内容变化而变化,是判定一种逻辑形式具体类型的唯一依据。 传统逻辑:自然语言(日常用语)现代逻辑:人工语言(符号语言:表意符号,公式,公式序列) 思维形式结构的规律:逻辑规则:仅适用于某种思维形式。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思维形式。(传统逻辑定义)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表现方式: 现代逻辑的基础部分:经典命题逻辑,经典谓词逻辑(表现方式:重言式(重言蕴涵式,重言等值式))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和作用 1.逻辑学的性质:工具性,全人类性(没有民族性,阶级性) 2.逻辑学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规定的七大基础学科:逻辑学、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

三方面作用:促成逻辑思维由自发向自觉转变;培养和提高人们认识事物、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帮助识别、驳斥谬误和诡辩。 3.第三节逻辑简史 逻辑学的历史:两千多年逻辑学的三大源头:古中国、古印度、古希腊。 西方逻辑:以古希腊逻辑为先河,在发展的历程中完整地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形态。(以此为例) 传统逻辑的诞生与发展: 传统逻辑:由亚里士多德开始直至莱布尼兹之前的整个逻辑类型。特点:借助自然语言,主要范围是常见日常思维类型。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古希腊著名学者,第一次全面、系统研究逻辑学主要问题,首创逻辑学这门科学。被称作“西方逻辑之父”,主要逻辑著作《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辩谬篇》,分别论述概念、命题(判断)、推理、论证、论辩的方法和如何驳斥诡辩的问题。哲学著作《形而上学》系统论述了矛盾律、排中律,涉及同一律。奠定了西方逻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及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研究了假言命题、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和推理形式,提出相应推理规则。 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17世纪,实验自然科学兴起和发展,研究了科学归纳法问题。《新工具》一书中提出科学归纳的“三表法”:“存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奠定归纳逻辑的基础。 穆勒(1806-1873):19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在《逻辑体系》(我国近代学者严复译为《逻辑名学》)把科学归纳法发展为五种: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至此,传统逻辑的基本框架大致形成。 现代逻辑的兴起与发展: 现代逻辑(“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由莱布尼兹奠定基本思想,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的逻辑类型。特点:借助人工语言(符号语言),建立形式系统,对研究对象整体把握。 莱布尼兹(1646-1716):德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17世纪末期,提出用数学演算的方法处理演绎逻辑;

《宪法学》第二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情况、旧中国的立宪情况。 ◆知识点整理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出现,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的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它的序言。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共制定了15部宪法,法国因此也获得了“宪政实验室”的美名。法国宪法的发展是和其激进的暴力式的革命过程有关。 (三)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发展时期。 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各国仿效英美法等过的模式制定了宪法。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这一阶段,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宪法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宪法笔记

宪法学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宪法现象(本国宪法、外国宪法、比较宪法学) 范围:基本理论、宪政制度、宪法规范、宪法实践 二、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传入 三、研究和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词源 2、各国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区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 3、直接视为政治规范 4、我国学者从逻辑意义上的阶级角度分析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和公民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1、涉及面广泛 2、从原则、宏观上调整(普通法律从具体、微观上调整)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高于一切普通法律(立法依据和基础,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 2、高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不同于一般立法权(主权行为/职能行为) 制宪或修宪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全国人大2/3以上多数通过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全民公决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2、共同意志说 3、阶级意志说 二、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1、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我国宪法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不成文) 2、适应性程度(刚性/柔性) 3、制定主体 (钦定、民定、协定)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三、其他分类 1、形式方面(现代/古典、长/短、单一文件/复式文件、有序言/无序言、有标题/无标题) 2、实质方面:实施效果:规范性、名义性、标签性 创制来源:原始、派生 第二章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与宪政的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 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 2、特征:(1)优良的宪法是宪政实现的前提条件 (2)宪法至上是宪政实现的基本途径 (3)权力受到限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4)人权得到保障是宪政的核心 (5)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宪政的保障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有效实施的一种状态 第二节西方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宪政形成的历史条件 1、社会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政治基础

《心理学导论》黄希庭—复习资料

《心理学导论》黄希庭—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心理学的性质 1、心理学是研究人的行为和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 2、1879年,德国哲学家、心理学家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 研究人的意识经验,从此心理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冯特因此被誉为“科学心理学诞生的旗手”。 3、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方面?其研究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现象。主要研究人的心理现象,也研究动物的心理现象,既研究个体的心理现象,也研究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基本任务是探索心理现象的本性、规律、机制和事实。对象:正常成年人领域:个人现象:最一般最普遍的规律性质:静态的角度 4、分类: 心理过程:通常把认识活动、情绪活动和意志活动统称为心理过程。(认知、情感、动机)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在一段时间里会出现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心境、灵感) 心理特征:指一个人的心理过程进行时经常表现出来的稳定特点。(能力、气质、性格)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联系密切,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是在心理过程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心理过程的进行,受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的影响。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转化。 5、阐述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一)选择课题和提出假说(二)设计研究方案(三)搜集资料(四)整理与分析资料(五)解释结果和检验假说 第二节心理学研究的方法 一(一)描述研究 1、个案研究2、调查法(问卷调查、晤谈法)3、自然观察法(二)相关研究 (三)实验研究(自变量、因变量、控制变量)1、教育实验2、实验室实验 二科学性的标准㈠可复制性㈡可证伪性㈢系统性 三心理学研究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可公开检验原则 (二)主客观资料科学整合原则 刺激变量:是指能够引起机体反应的刺激特征。 机体变量:是指个体自身的特征。 反应变量:是指刺激引起在行为上发生变化的反应种类和特征。 (三)人文关怀原则 四当代心理学的特点 (一)多种研究取向的综合(生物学、行为、认知、社会文化、心理动力学取向)

逻辑学笔记整理

《逻辑学》笔记整理 2012300160016 马院12级思政杨郑伟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和逻辑学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性。例如:“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是生活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生活的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性。例如:“应该合乎逻辑地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要合乎思维的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一种荒谬的理论。 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辑学。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简单的逻辑方法。 思维的形式结构也叫思维的逻辑形式,它是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综上所述,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判定是它的核心内容。 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与意义 一、逻辑学的性质 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知,这门科学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二、学习逻辑学的意义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是训练和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提高学习和工作的质量。 具体来说,学习逻辑学的意义主要有: 第一,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从已知进到未知。 第二,有助于准确、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三层意思:(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 ·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 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心理学导论笔记2

Introduction to Psychology Dr. Paul Bloom Lecture 2 Foundations: This is Your Brain Nobel Prize winning biologist Francis Crick “The Astonishing Hypothesis” is summarized like this: You, your joys and your sorrows, your memories and your ambitions, your sense of personal identity and free will are in fact no more than the behavior of a vast assembly of nerve cells and their associated molecules. As Lewis Carroll’s Alice might have phrased it: “You’re nothing but a pack of neurons”.(你不过是一堆神经元罢了) Most people are dualists. Dualism is a very different doctrine. It’s a doctrine that can be found in every religion and in most philosophical systems throughout history. Plato(柏拉图) Philosopher Rene Descarts (勒奈.笛卡尔) explicitly asked a question “Are human merely physical machines, merely physical things?” And he answered “No”. He agreed that animals are machines, but people are different. There’s a duality of people. Like animals, we possess physical material bodies, but unlike animals, what we are is not physical. We’re immaterial souls that possess physical bodies. The claim is for humans at least, there are two separate things, there’s our material bodies and there’s our immaterial minds. Descarts made two arguments for dualism: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笔记

第二章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美国,法国。 三、宪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早期(美国):反映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和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后期(《魏玛宪法》):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和民主性。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7月《苏俄宪法》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实现无产阶级和贫农专政。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国的宪法的意义:。

(三)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去带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成文法将逐渐取代不成文法。 3.宪法内容上:(1)重视人权,扩大公民权利。 (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的提出 1905~清政府派出五位大臣出国考察各国的宪政 1906~下令预备立宪 1908.9~《钦定宪法大纲》 1911.11.3~《重大信条》(《十九信条》) 注:主要内容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 1912.1.1~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 191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注:主要内容(1)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2)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历史地位: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 法

宪法学读书笔记

宪法学读书笔记

柏拉图VS孔子 ——由二人看中西政治思想 张翰书先生所著《比较中西政治思想》一书,从历史角度切入,逐步分析政治制度、民主法治、理想国家、政治分工、社会契约等各项课题,章与章之间相互独立而又连成一体。坦白说来,这使我顿觉迷茫,不知从何下笔。但细读之,发现关于柏拉图与孔子二人的政治思想占了书本内容的一半,正如同此二人撑起了中西政治思想的半壁江山——故借此二人为引子,浅谈一下读此书的心得体会。 先从二人眼中的理想政治说起。关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首先是他的人治的理论。“柏氏在他有关政治思想的第一部著作《理想国》中,首先提出政治权威必须与哲学智识相结合的理想,所以他理想的政治是哲学家做国王。有这样的哲君主持国政时,就应该由他运用智识,随机应变去做,而无拘无束的。”《理想国》是讲专尚人治,而不用法治理论。柏拉图在其第二部著作《政治家》中就此观点再加发挥:“有这样真正的政治家出现时,就应该听他自由运用卓越智识,处理国政,而不要拿法律来拘束他……以普遍、简单的法则来拘束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政之处理,是不合理也不可能的。”但此时柏拉图的意见稍有改变,即认为在真正的政治家不可得时,法治可以作为次一等的善政来施行。其次是他的法治的理论。有趣的是,柏氏在其第三部著作《法律篇》

中,观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他深感理想的贤哲政治不易实施。于是主张国家要制定一部法典,以使实际政治达到最好的境地。”在该书中,柏拉图提出了一句关于法治的名言:“依法以统治自愿被统治的人民,而不是强迫的统治。”小结一下:柏拉图先主张人治,后主张法治。 再看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主张以德性为中心。“大原则是德性可以指导政治,政治的好坏决定于德行的程度。君主或领导人自身行为之德性程度是政治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显然,孔子的观念偏重于人治,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可得时,就应该听他以身作则,多发挥德政的作用,自然可以国泰民安。至于“政刑”,只是辅助作用,必要时才使用。 以下是我思考的第一个问题:柏孔二人都对理想陈义甚高,但促其理想实现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然而,孔子始终抱持“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追求并不切合实际的“德政”,望求出现理想的统治者来实现最好的“人治”,迄未改弦更张;而柏拉图则以年龄的增长,经验的加多,益以屡经挫败,乃渐感其理想之难以实现,而逐步修正,改变自己的主张,从力主人治到主张推行法治。那么,这二人之选择变或不变的原因何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他们的自身性格使然。孔子偏内敛,性格偏执、倔强,故抱着“人治”、“德政”的主张“知其不可而为之”;而柏拉图性格柔和,又精通哲学,易根据情况做出理性的思考,故逐步修正其主张。二是

心理学导论学习笔记

心理学导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心理学概论 1、心理学: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的,也是一门研究心理现象的 本质和变化规律的科学。 2、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两个方面。 心理过程又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其中认识过程主要是指(1)感觉(2)知觉(3)记忆(4)思维和想象;情感过 程只要是指情绪和情感。 个性心理又分为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个性倾向性表现为需要、动机、兴趣、信念、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等方面;个性心理特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 3、个性:具有一定意识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4、1879年,德国著名哲学家、生理学家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座心理学实验室,宣告心理学的独立。(重点填空) 5、心理学流派(1)构造主义学派 (2)机能主义学派———机能主义学派的鼻祖是美国心理学家詹 姆斯 (3)行为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华生。行为主义的最高原则是刺激——反应即S———R。 (4)格式塔心理学派 (5)精神分析学派———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是弗洛伊德。(6)现代认知心理学———1967年,美国心理学家奈塞尔出版了《认知心理学》一书,标志着现代认知心理学的诞生。(7)人本主义心理学———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注意:后面有注解的流派是需要重点记忆的,而没有注解的流派简 单了解一下 就可以了。 6、现代心理学认为,脑是心理活动的器官。 7、(名解)反射:反射是有机体借助于神经系统,对内外刺激的规 律性的应答。 8、(名解)反射弧:实现反射的全部神经结构叫反射弧。 9、反射可以分为无条件反射与条件反射。 无条件反射是指遗传的、不学而会的反射。

《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复习过程

《逻辑学》完整版笔 记整理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 ;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 oning ,inferen 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 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 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 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 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 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希腊: 亚里士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心理学导论复习笔记教学文案

心理学导论复习笔记 第四章人的毕生发展 1. 人的毕生发展的概念(名词解释) 人的毕生发展是指人从胚胎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中那些关于年龄的变化,这里的变化是指有序的、模式化的和相对持久的,可以从多维度,多方面进行描述的变化。影响人毕生发展的因素有与年龄相关的,在特定年龄段发生的事件,有关历史的时间和偶然事件等。随着社会和科学的进步,人的毕生发展逐渐发展成为发展心理学的主要研究范畴,即对生命全程进行研究。 2. 人的毕生发展的研究方法 (1)横断研究(名词解释):横断研究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或较短时间内,对某一年龄或某几个年龄层次的个体或个体群组进行观测和研究,并进行比较的一种研究方法。其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收集大量的不同年龄阶段研究对象的研究资料,较为经济;二是对几个连续的年龄阶段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发展规律进行归纳和概括。缺点在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发展水平有质的不同。 (2)纵向研究(名词解释):纵向研究是对某一特定个体或某一组特定的个体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对其每个发展阶段系统地进行反复观测,以获得连续性的发展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其优点在于对个体的变化发展历程进行追踪,所得到的资料反映了个体实际的发展变化过程,使得研究可以系统而详细地了解连续的发展过程中量变与质变的规律。缺点在于由于在长时间的研究过程中,各种支持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使纵向研究开展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纵向研究的使用要大大少于横断研究。 (3)断代-序列研究(名词解释):这是一种结合断代研究和纵向研究的做法,是同时对不同年龄组的研究对象进行追踪。其优点在于可以获得更为全面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克服了横断研究和纵向研究的不足,保留了长处。缺点在于,研究过程可能会更难操作,并且横断研究和纵向研究的不足可能会同时发生作用。 3. 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 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是关于儿童智力发展的理论。 (1)认知发展的动力

自考普通逻辑学知识点及公式

作者◆一剑钻神 一、判断(一) 1.SAP是指所有的S是P;SEP是指所有的S不是P; SIP是指有的S是P; SOP是指有的S不是P。 2.A与E是反对关系(不能同真,可以同假); I与O时下反对关系(不能同假,可以同真); A与O和E与I是矛盾关系(不能同假,已不能同真); A与I和E与O是差等关系 逻辑方阵 全同真包含于真包含交叉全异 A 1 1 0 0 0 E 0 0 0 0 1 I 1 1 1 1 0 O 0 0 1 1 1 A、E、I、O四种判断的真假情况列表

注:1代表“真”;0代表“假”(下同)。 4.普通逻辑是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 任何一种逻辑形式都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两部分组成。 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思维是指抽象思维中的知性思维。 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数理逻辑。 知觉是感觉的综合。 感性认识的基本特征是直接感受性。 人们平常提到逻辑学时,通常指的是形式逻辑。 在感性认识阶段,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的三种存在形式人别是感觉、知觉、表象。 在理性认识阶段,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的三种存在形式人别是概念、判断、推理。 5.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有两个逻辑特征,他们是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指反映到概念中的对象中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 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对象,称为概念的外延。 从逻辑的角度讲,所谓明确概念,指的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普通逻辑不去研究概念在具体内容上的关系,而是把概念作为思维形式,从内涵或外延方面来研究概念间的关系。

根据概念的外延大小,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通概念。 根据概念反映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所反映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 6.定义的规则? (1)定义项的外延和被定义项的外延应是相同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2)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3)定义项中不得包括含混的概念和语词,不得用比喻。 7.划分的规则? (1)划分的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与母项的外延相等(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2)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标准不同一”的逻辑错误)。 (3)划分的各子项应当互不相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8.判断的逻辑特征是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和有真假。 普通逻辑不研究判断的具体内容的真假,只研究判断在形式上的真假特征和真假关系。 性质判断就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它是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部分组成。 性质判断的四种基本形式SAP、SEP、SIP、SOP。 判断分为简单判断和复合判断;简单判断就是自身不含其他判断的判断,复合判断就是自身中包含其他判断的判断。 9. 属于非传递的关系有:判断间的不等值关系、概念间的交叉关系 同时具有反对称性质和传递性质的有:概念间的真包含关系和概念间的真包含于关系。 同时具有对称性和传递性的是:概念间的全同关系和判断间的等值关系。 非传递关系的是:判断间的矛盾关系和判断间的交叉关系。 具有反对称性质的是: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 具有传递性质的关系的有:概念间的全同关系和判断间的矛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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