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国际争议解决

国际争议解决

1.如果WTO成员认为它在WTO某协议项下的权利由于另一缔约方所实施的法律或者相关措施受到损失,根据DSU第四条的规定,该成员应当向后者提出()的书面请求。

2.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当在该报告提交全体缔约方后()日内由DSB通过,并由争议各方无条件地接受,除非DSB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

名词解释:

1.ADR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因为只有在实施了磋商程序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才有权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B.DSB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专家组报告,除非某一缔约方声称将对此报告提出上诉,或DSB一致决定不采纳此项报告

C.上诉机构是WTO设立的常设机构

D.上诉庭不仅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对这些问题作出的解释,而且有权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事实问题

2.关于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之间的争议,如果要通过外交途经解决,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两国具有解决投资争议的双边条约B.两国共同参加了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多边公约

C.外国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D.必须是基于契约产生的争议

3.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设立,该公约简称()。该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

A.《华盛顿公约》B.《纽约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关于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表述是正确的?()

A.WTO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涉及传统上的货物贸易争议,也包括由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B DSB对世贸协议(除复边协议)项下争议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管辖,所有成员都必须服从DSB的管辖,不允许成员方作出保留

C.在WTO争议解决机制中,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实行了“反向一致”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报告就获得通过

D.DSB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就是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简答:

1、ADR的法律特征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解决小组 (5) 调解——联合调解 2、 特点:自主性 灵活性 便捷性 减少对抗性 保密性 二、 国际商事仲裁 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 裁决的终局性 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 不公开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 (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 提供行政管理与服务 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80、12、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特点:规范性、便利性 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 (2 )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3) 效力 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管辖权 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 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案例一 巴拿马A公司所属“×-×”轮从国外某港口装1万吨烧碱来我国某港口卸货,外轮理货公司理货时发现短卸499包,破损l35包,水湿776包,损失价值达40万元人民币。货主(××经济协作公司)多次与船方交涉均未获得解决。某日,得知该外轮即将驶离我港口,货主遂向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该外轮。 请问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货主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什么?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 某涉外合同案件中,被告是居住在美国的华人,原告居住在我国。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判决书于1992年7月20日送达给原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天,故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可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于1992年9月20日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认为从被告收到判决的第二日算起,虽已过六十天,但由于7月21日是星期天,故上诉期应从7月22日起算,认定上诉未超过期限予以受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合议庭认为原告不到庭,无法进行审理,经审判长裁定对原告采用拘传。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又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于是,二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告之当事人不得上诉。 请指出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三 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A )与科威特胡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洽谈,1991年9月,A与B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A 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因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便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问:(1)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如何确定该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 (3)如果A、B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应如何处理? (4)假设法院经过法定途径无法查明应适用的某外国法,我国法院应如何处理?(5)假设B公司在美国有财产,如果中国法院判决需要在美国执行,美国将会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为了加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多边合作,2019年国际社会出台了两项新的条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二者与1958年《纽约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基于上述背景,结合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笔者作出以下总结和提示,供备战2020年法考的学员参考。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在荷兰海牙举行,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的最终完成。公约为促进判决的全球流通打造了平台,进一步便利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中国而言,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地密切,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这种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提供的司法保障,对于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参与谈判,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主动引领规则制定。代表团就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提出的多项案文建议得到大会采纳,为公约的达成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约的通过,弥补了各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截至目前,公约还没有生效(公约规定只要有两个国家批准,公约就可以生效,目前乌拉圭已经签署了公约)。基于此,笔者给2020年备战法考的考生一个建议,在国际私法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部分,一定要知晓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这是以往学习内容中所没有的。但由于公约尚未生效,考生不必急于掌握其相关细节问题。 二、《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7日,共有46个国家(包括中、美、印、韩)于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公约将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无需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定以及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1条,《新加坡调解公约》排除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 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 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 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 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 1. 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 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因此,平行诉讼的主要动因在于当事人的利益驱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平行诉讼是可取的,但是也有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就当事人而言,不仅表现为诉讼费用的增加,还要面临各国判决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无法成就有利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等。 (二)诉讼无门 相对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现实中也大量存在诉讼无门的情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B.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C.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ABD正确 [单项选择题] 2、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参考答案:D [单项选择题] 3、西班牙公民A在我国法院起诉某杂志社侵犯其肖像权,在审理中,A可以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 A.西班牙律师B B.美国律师C C.其兄西班牙公民D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D.中国律师E 参考答案:D [单项选择题]

4、我国某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法律适用某外国法律时,应当适用其何种规范? A.冲突法规范 B.实体法规范 C.准据法规范 D.程序法规范 参考答案:B [多项选择题] 5、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情况下,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A.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 B.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C.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持有异议 D.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 参考答案:A,B,D [多项选择题] 6、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A.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B.在中国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接受外国公司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 D.因处于我国的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 参考答案:A,D [多项选择题] 7、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进行()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A.代为送达文书 B.代为调查取证 C.代为聘请诉讼代理人 D.代为进行法律咨询 参考答案:A,B [多项选择题] 8、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际争端的类型和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 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题库1-0-8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题库1-0-8

问题: [单选]中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法国公司于是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中国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中国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选项哪项是不正确的? A.法国公司不应向法国法院提起对中国公司的诉讼,因为其有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国公司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对中国公司的诉讼 D.有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题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属于否定命题,即需要找出不正确的选项A正确,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不正确,由于本题是否定命题,因此是本题的答案D正确,因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

问题: [单选]甲某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甲某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允许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该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该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该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C正确

国际商事争端 仲裁案例(2014.4.23)

案例一: 1998年4月,荷兰A公司与广州B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B装饰公司承包荷兰A公司租用的大厦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产生于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付清工程余款。经协商未果,B公司于1999年1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荷兰A公司还清工程款项。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1999年2月作出裁决,支持B公司的诉请。 裁决送达后,荷兰A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义务,广州B公司于1999年5月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同时,荷兰A公司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在于,双方在仲裁条款中没有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事后也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受理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符,根据《仲裁法》第16条及第18条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进而主张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问:1.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具备哪些要素?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本案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是否可以确定?其理由何在? 3.按照2006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是否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4.假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申请人英国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乙公司曾经签订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CIETAC按其公布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终局性的。”争议发生后,CIETAC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并提交了答辩书。在首次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乙方应用电传或传真确认合同生效。”而甲方至今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因此,合同尚未生效,不能提交仲裁。 问:(1)CIETAC对该合同的争议是否有管辖权? (2)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三:香港锐夫公司诉上海远东进出口公司案 申请人锐夫动力公司和被申请人在补偿贸易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约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仲裁。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仲裁院”)已受理该案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1992年7月作出中间裁决,裁定其对该案有管辖权。 由于被申请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了抗辩,拒绝参加仲裁审理,并于1993年4月在上海一中院就该同一案件提起诉讼,故拒绝执行仲裁院的中间裁决。上海一中院依据《民诉法》受理了此案,其受理理由是依照中国法认定本案仲裁协议无效或不能履行为前提。 仲裁院于1993年7月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判申请人胜诉。为此,申请人于1993年12月向依据《纽约公约》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一中院以被申请人诉讼案尚在进行中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执行裁决的申请。 问:(1)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衡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适用《纽约公约》还是适用中国的《民诉法》? (3)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应适用何地的法律?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089014195.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089014195.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089014195.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 黄进宋连斌 【学科分类】国际商法 【出处】《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摘要】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社会用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各种方式所组成的动态系统。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过去倚重的是国内机制,但现在国际机制不可或缺。随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兴起及演进,国际商事调解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调解源远流长,但就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而言,仍需要学习国际经验。 【关键词】争议解决;ADR;国际商事调解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引言 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由简入繁的过程。有交往就会有争议。在社会学意义上,争议,或称纠纷、分歧、争端、冲突,是指特定主体之间的对抗行为。其中,基于权利而产生的对抗,即是法律上的争议。争议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因此可以说,争议不仅仅是特定个体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争议解决机制,无疑反映了该社会的协调能力和协调程度。 国际民商事争议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方当事人需要获取的利益各不相同,而且他们往往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文化传统、法律观念、价值观念乃至语言、交流方式差异极大。另一方面,由于交往跨越一国国境,有关国家不尽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背景也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凡此种种,无不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认识,进而形成对抗。其中,需要由法律予以调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即是国际民商事争议。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含义 前文已述,有交往就会有争议。为了顺利进行交往,人们必须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随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而争议的解决日益受到重视。一般说来,争议的不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也有所不同。如,对于刑事犯罪,现代各国禁止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只能在刑事诉讼中依刑法处理;对于民商事争议,各国通常都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民商事诉讼不是惟一的选择。生活中,某些争议的解决还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国际争议而言,情形亦复如此。比如,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争端依照国际法必须和平解决,其方式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办法,等等。[1]而国际民商事争议涉及的主要是私人,其解决方法不可能完全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2021)项目申报书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2021)》 项目申报书 一、申报人基本信息 申报人 姓名 手机邮箱 座机微信号 任职单位职务 申报专题 □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建设工程□房地产 □能源□投资□国际贸易□金融 □知识产权□影视娱乐□航空 二、申报条件(可在“□”前打“√”) 基础条件1.从事争议解决相关工作(含诉讼、仲裁、调解、企业法务及风控等)经验 满十年,具有了解、分析相关领域争议解决全貌的能力和经验 □在过去五年内处理过建设工程、金融、投资、能源、国际贸易、房地产、 知识产权、航空、影视娱乐九个领域有影响力的争议事件、主导过重大交 易的法律尽调和谈判、或参与过相应法律制定工作 □能够以中英双语撰写《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对应章节(英文稿原 则上由撰稿人组织自有团队翻译,在经过北仲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自有渠 道寻找翻译合作方)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及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能够亲自并组织自有团队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撰写工作,并能在随后按照北仲工作组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修订 □精通英语、能够以英文进行专业交流,并在2020年6月、10月及2021年 6月、10月均能够保证至少一周时间亲自参与北仲组织的海外发布活动 优先条件□在争议解决发达地区及“一带一路”地区或具体行业具备一定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中资企业、律所海外分支机构) □在国内相关行业具有一定资源,能够协助北仲组织相关章节在国内的发布会,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专家、提供场地等支持(可附纸详述)

三、申报内容 四、申报人简介(可另附个人简历)

五、申报人承诺 申报人承诺本申报书全部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若能成为撰稿人,本人将投入与本项目足够匹配的精力开展中标专题年度观察的中英文撰写和统筹工作,并将亲自参与海外发布活动,对报告撰写及演讲工作的质量负责,积极为推动商事仲裁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申报人: 年月日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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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 1、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 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如当事一方不接受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后来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至德国法院。被告(荷兰某经销商)拒绝出庭,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辩解,其理由如下:根据德国、荷兰都承认和执行的《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家的法律。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含一项规定,仲裁在德、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各方都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也表达了这一思想:只有当事各方同意排除普通法院程序时,仲裁程序才是有效的。本案中争议的条款使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裁决时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实质上只存在一项试图在法院起诉前的和解协议。 2、S.A. Sically诉Grasso 案(1974) 本案原告(S.A. Sically)为一家法国公司,被告(Grasso)为数家荷兰公司。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时,荷兰公司有权选择在荷兰仲裁或诉讼。后来原告认为,以上条款不平等且表明当事人没有提交仲裁的意图。上诉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一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述主张,理由是:外国公司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并没有改变原告放弃法国法院对其国民案件纠纷的案件管辖权的事实。 3、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列有一个仲裁条款。事后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该判决。不过,为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有些国家的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所谓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开始对欺诈合同进行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普里曼涂料公司诉福依德公司”案中就将欺诈行为分成两类:一般欺诈行为;旨在诱使达成仲裁协议的欺诈行为。对一般欺诈行为达成的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订立有效仲裁协议将之提交仲裁,对后一类欺诈行为达成的仲裁协议须依法院裁判决定其效力。 4、北德意志州银行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纠纷案(201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德意志州银行(NORDDEUTSCHE LANDESBANK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代理等涉外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涉外合同谈判的要点之一。 1.诉讼?还是仲裁? 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变得毫无意义。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58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使得仲裁在执行力上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而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般首选仲裁。 2.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同样的纠纷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仲裁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样。对我们来说,会首先考虑将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然而,在国际商事谈判中,除非我方谈判优势巨大,否则这一方案常会被外方拒绝,进而提出由外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中进行仲裁。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影响合作,双方可择一个中立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国仲裁机构的选择主要考虑五大要素:1)仲裁规则对纠纷解决的有利度;2)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熟知度;3)仲裁机构所在地

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度;4)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5)仲裁费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通过中国权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研究及论证,SCC、LCIA和ICC对西方企业较有利,SIAC、HKIAC对中国企业较有利。 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可本着以下原则: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然,在具体业务中也要衡量我方地位,综合决断。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360docs.net/doc/089014195.html, 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三部分讲义1 第三部分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 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又被称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一、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涉外”仲裁及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2.涉外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注意在中国不可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认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 中国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仅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或诉讼或仲裁的。 (4)仲裁事项所涉及争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5)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告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决定受理诉讼前应——报高院审查——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3.涉外仲裁中的财产或证据保全 (1)书面申请 (2)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担保;证据所在地中院裁定,裁定采取保全的,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①胜诉方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被申请人(败诉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浅谈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浅谈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当前,商事纠纷案件呈现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特点,处理难度大。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地发挥各类纠纷解决措施的优势,从而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关键词]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议 一、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类型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一类是非诉讼方式,包括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商事纠纷解决形式,并且越来越被争议各方所推崇。现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经济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1)协商。协商是商事争议各方之间的争议——谈判——争议解决的动态过程。协商同调解、仲裁和判决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协商从发起到最终作出决定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磋商解决。(2)调解。调解的类别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四种类型,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3)仲裁(经济仲裁)。仲裁机构按照争议各方事先形成的同意仲裁的合同条款,按照相应地法定程序对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4)诉讼。诉讼是将争议提交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 目前,世界范围内,非诉讼解决方式已经相当普及,并且有不断合法化的趋势,进而形成了与诉讼解决方式相互衔接、并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的职能和特点,协调共处,进而形成协调互补的纠纷处理程序体系和有机调整体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其源自西方,但已经逐渐被中国社会接受和认同。许多地区也开始探索适合本区域实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力图通过各种类型的立法手段以及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行动来形成不同的纠纷处理模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能够很好地解决商事纠纷,更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然已经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手段,并且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我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实践当中,现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国际商事争议英文词汇摘录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研究术语摘录 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The ICC Amicable Dispute Resolution Rules 在线争议解决方法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替代性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裁判adjudication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 正当程序due process 美国公众援救中心center of public sources,CPR 英国争议解决中心The Center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CEDR 管辖根据jurisdiction basis 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Direct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mpetence 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indirect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mpetence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 取证嘱托书rogatory commission 审判前文件保留discovery of document 仲裁arbitration 实质性连结因素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FAA 产业化industry 国际的仲裁文化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ulture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 行) (2019年12月) 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任务的实施,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形成涉外商事纠纷便利、高效的多元解决体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定义】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是指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引入或对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和一站式平台服务。 第二条【目标】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旨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顺畅转换,并为当事人及时获得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推动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运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有效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主体多样性、类型复杂性等特点,积极推动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 (三)程序衔接高效、便捷原则。努力提升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效能,打造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顺利转化、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 第四条【主要功能】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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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凭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应的随机性,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被广泛应用。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数量地域分布,法律选择适应,立法动态诸多方面阐明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并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分析了发展趋势的原因。 一,概述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种类 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形式,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分为两大类: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种类如下表: 序号 名称 英文缩写 种类 备注 1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CA 国际性常设 我国96年加入 2 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 SCCCA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概说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说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基于各自政策和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意见分歧或政治利益上的冲突。 ?广义的国际争端还包括以国家为一方,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 ?(一)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争端; ?(二)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来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取决 ?于当事国的诚意和努力以及第三方的协助; ?(三)国际争端的产生往往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 ?(五)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受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 三、国际争端的种类 ?(一)政治争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的政治利益的争端,通常是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或有关争端当事国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二)法律争端。指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为依据、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三)事实争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四)混合型争端。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类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从参与争端解决主体的角度看,可分为当事国自行解决和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解决。?从解决争端的是否具有强制性角度看,可分为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一)和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政治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等。 ?法律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 (二)强制的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种具有强迫性的措施。包括: ?1.报复 ?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准许的,以迫使后一国接受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解决。 ?2.反报 ?指对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者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还击。 (二)强制的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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