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来沪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办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在本市就业、投资开业、就读、进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的境内人员,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核定及相关证件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条(信息、材料移送)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

第八条(签发、制证)

《居住证》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第九条(领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并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挂失)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补办)

持证人证件损毁,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补办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补办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居住证信息系统提出补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领证时,应向申请人收取补证工本费。对《居住证》损毁的补证人,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应当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

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第十四条(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一)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二)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五条(查询)

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

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通过政务网或POS 机读卡等方式,查询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

第十六条(信息交换)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分别提供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基础信息、居住房屋信息、学籍和学历等信息;对能够通过比对方式核定的信息,可不要求来沪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居住证、积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及减分标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及减分标准 第一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

上海市新居住证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流程图

上海市新居住证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流程图(2013年7月1日) 附1:《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附2:《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13〕30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相关就业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就业信息进行核定,并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订立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当月该劳动(聘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 2.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三、来沪就业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签注当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签注。 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就业人员办理签注手续时,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网上预签注。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word

流水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组织机构 代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诺及授权 1、本单位了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承诺所填表格中的 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并承担一切后果。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承诺及授权 1、本人了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 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人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 行核查。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已获得的《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按规定予以注销,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签字) 年月日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积 分 申 请 表 姓 名 曾用名 婚姻状况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居住证有效期限 公民身份号码 户 籍 地 址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在本市居住地址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聘用(劳动)合同签订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就 业 信 息 聘用(劳动)合同起始日期 聘用(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现从事岗位 单位是否入驻科技 企业孵化器并备案 单位是否为经过备案的技术 转移机构 终止年 起始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何部门 从事何种工种、任何职 月 是否与外省市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任用关系 姓 名 文化程度 是否外籍人士(军人)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军官号) 是否本市常住户籍 户籍地址 配偶 信息 婚姻登记日期 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 工作单位 职 务 姓 名 在读情况 子女 信息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姓 名 在读情况 子女 信息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申领人简历 ( 从首次就业前的毕业学校起填 ) 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 性别 性别 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917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Detailed rules of Shanghai residence permit points in 2020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

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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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 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上海居住证申请表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并在相应选项内填打“”):居住地址 区街道/镇路 详址:弄号室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民族性别户籍所在地址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 详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事由□务工□经商□务农□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 □治病疗养□随迁亲属□拆迁搬家□寄挂户口□婚姻嫁娶□投靠亲友□保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才引进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证明种类 □本人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近亲属的相关居住证明□集体宿舍证明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照片采集□已采集□未采集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在沪居住地址”(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填写时应具体到市(县、区),街道、镇,村、路“详址”填写弄、号、室。 例:黄浦区外滩街道汉口路2弄1号205室。 应与来沪人员提供的在本市“住所证明”地址一致。 二、“姓名”(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本人姓名。姓名为多个汉字的应照实填写。 例:姓名为欧阳东方的填“欧阳东方”;姓名为买买提·阿不杜勒的填“买买提·阿不杜勒”,中间的“·”不可省略。 三、“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 四、“民族”(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所属民族。入籍或不在国家标准的56个民族内的填写“其他” 五、“性别”(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性别。如“男”或“女”。 六、“户籍所在地址”(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填写时应具体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详址”填写镇、村或路、弄、号、室。 例:江苏省句容县二圣镇许巷自然村4号。 七、“居住事由”(必选项) 勾选来沪人员本次来上海的实际目的。居住事由分为“务工”、“经商”、“务农”、“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治病疗养”、“随迁亲属”、“拆迁搬家”、“寄挂户口”、“婚姻嫁娶”、“投靠亲友”、“保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才引进”、“其他”。在“□”上打“√”选择。 一人有二种以上事由的选择主要的一种填写。原则上不能选择“其他”,应尽可能归类,如选择“其他”的,应用文字说明具体事由(字数不超过字)。 “服务”是指在娱乐场所、发廊、足浴等从业的人员。 八、“居住证明种类”(必选项)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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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上海居住证申请表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居住地址 区街道/镇路 详址: 弄号室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民族性别 户籍所在地址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县、区) 详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事由□务工□经商□务农□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 □治病疗养□随迁亲属□拆迁搬家□寄挂户口□婚姻嫁娶□投靠亲友□保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才引进□其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证明种类□本人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近亲属得相关居住证明□集体宿舍证明 固定xx 手机电子邮箱照片采集□已采集□未采集 同住亲属 关系姓名身份号码 教育状况 文化 程度 □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研究生 就是否在读□就是□否 就读状况学校名称入学时间学校地址预计结业时间 就业状况工作状况□就业□未就业职业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在沪居住地址”(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地得详细地址。填写时应具体到市(县、区),街道、镇,村、路“详址”填写弄、号、室。 例:黄浦区外滩街道汉口路2弄1号205室。 应与来沪人员提供得在本市“住所证明”地址一致。 二、“姓名”(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本人姓名。姓名为多个汉字得应照实填写。 例:姓名为欧阳东方得填“欧阳东方”;姓名为买买提·阿不杜勒得填“买买提·阿不杜勒”,中间得“·”不可省略。 三、“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得18位公民身份号码。 四、“民族”(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所属民族。入籍或不在国家标准得56个民族内得填写“其她” 五、“性别”(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性别。如“男”或“女”。 六、“户籍所在地址”(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得地址。填写时应具体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详址”填写镇、村或路、弄、号、室。 例:江苏省句容县二圣镇许巷自然村4号。 七、“居住事由”(必选项) 勾选来沪人员本次来上海得实际目得。居住事由分为“务工”、“经商”、“务农”、“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治病疗养”、“随迁亲属”、“拆迁搬家”、“寄挂户口”、“婚姻嫁娶”、“投靠亲友”、“保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才引进”、“其她”。在“□”上打“√”选择。 一人有二种以上事由得选择主要得一种填写。原则上不能选择“其她”,应尽可能归类,如选择“其她”得,应用文字说明具体事由(字数不超过字)。 “服务”就是指在娱乐场所、发廊、足浴等从业得人员。 八、“居住证明种类”(必选项) 勾选来沪人员所持居住证明种类,主要包括“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本人房地产权证明”、“近亲属得相关居住证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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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中级职称可以参加上海居住证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方式积分是大多数非上海户籍人士快速申请积分采用的方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都有职称考试,对于很多小孩在上初中的家长,选择中级职称的方式参加上海居住证积分无疑是一种最好的方式,在这里知英推荐上海管理咨询师和中级经济师等中级职称!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可积多少分呢? 1.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职称的职业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认可条件: 1. 申请人从事工作的职业岗位与考取中级职称的专业方向相符合; 2. 申请人所考取的中级职称必须为上海人保局承认的职称,一般在上海市考取的职称都可以,外地的很多职称都不被承认; 3. 申请人需要有专科以上的学历,而且该学历需要被上海市人才中心学历验证后承认,全日制毕业生和上海本地的学历都可以,外地考取的成人学历一般不予承认; 4.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还可以以后参加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落户提供参考帮助,一证两用还可以挂靠在相应公司获取不菲的挂靠费;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和学历不能同时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中指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意思就是说你如果有中级职称也有学历,哪个积分值高就选哪种积分方式。但是知英小编给大家说一个关于上海居住证积分职称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内幕,如果你用职称申请积分,那么你的学历要符合人才中心的要求,也就是上面的非户籍所在地外地学历是不行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上海人保局承认的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目录: 1. 经济师分类: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统计师、审计师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特执行此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流程 一、办理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1、需同房东本人一同到房屋所属街道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1)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到房屋所属街道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清单: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需居委会加盖公章确认,居委会盖章需要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验原件收复印件) (5)社保金缴费记录(1年内正常缴满6个月) 3、上缴所有材料后,约1个月后可以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导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形式到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可依规定申领的上海市居 住证件。那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具 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 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 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 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 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 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 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 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 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请人: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时间:年月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诺及授权 1、本单位了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政策,本单位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同意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再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诺及授权 1、本人了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政策,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取消再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将予以注销,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人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人要按照本说明认真如实填写,填表必须统一使用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二、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填写阿拉伯数字;表中数量指标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需用文字表达的,必须使用汉字,不能用英文或者其他文字。 三、填表人要认真填写《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其中: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 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名字,用字要固定。“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2、民族:要写全称。如:“汉族”、“回族”,不能简称“汉”、“回”。 3、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4、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东海”、“上海”等。 5、照片:为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6、毕业院校:按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填写。 7、毕业时间:指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填至月,如1998年7月毕业,应填1998.7。 8、所学专业:应与前面已填写的“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相互对应一致。 9、工作单位:指目前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全称。

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下文是2015年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个人书面材料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 一、政策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39号)。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申领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应由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79063619.html,)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附复印件)及代码证磁卡等,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三、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079063619.html,)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四、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进行单位注册确认时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市的居住证积分细则是怎么一回事呢,快来看看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上海居住证的积分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_规章制度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_规章制度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06上海市的居住证积分细则是怎么一回事呢,快来看看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上海居住证的积分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资料讲解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 积极推进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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