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仓合同

承运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深圳市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递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的服务项目中第1项的承运服务:

1、货物国际门到门运输;

2、货物国际门到港的运输;

3、仓储(费用另计,相关服务和价格条款,请参阅仓储服务附件);

4、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费用另计,相关服务和价格条款,请参阅仓储服务附件);

5、代办保险(保费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服务期限

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第三条服务的确认

1、乙方通过电话、传真、E-mail或乙方指定的数据传输方式等接受甲方委托;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所运货物需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应一并移交)。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收取货物手续,按服务收费标准开据工作单,及办理保险手续(在甲方提出保险要求时)。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及时间

1、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详见合同附件<递四方服务日表>)

2、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甲方须按乙方要求预交运费。直到收到甲方预交运费后,乙方方可接受甲方发货。乙方会根据甲方货量每日计算甲方应付运费金额,在预交运费不足时提前通知甲方尽快补足运费。乙方有权在甲方实际发生运费金额超过预交运费金额的情况下停收甲方的

快件,乙方并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延误损失。

3、如乙方接受甲方后付运费方式,或同意给予甲方一定数额的信用额度,乙方将定期或定额与甲方进行业务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运费结算账单》明细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甲方在超过前述期间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确认金额给乙方;

4、当乙方提供的服务价格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等到甲方认可,否则仍按本合附件所列价格体系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信在签署此协议前,已认真阅读乙方的《出口快件操作及交接须知》,详细知道乙方

所有对国际快件的操作要求和相关的各项规定,并保证遵守全部规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5、甲方自己包装时,有义务按国家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6、甲方有义务正确填写工作单,详细、准确地注明目的地地址、收货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所有海关清关所需要的文件,并准备齐全快件所需清单,粘贴各种规定标志,规范测量并填写有关内容,同时按乙方要求方式发运货物及发出预报。由于甲方操作失误而造成的快件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乙方进行结算。

8、甲方有义务甲方特殊要求乙方专人押送、特殊包装、绕道行驶、配备器材等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9、甲方委托承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定及其它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10、当收货人收货签收后,该货物的缺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11、甲方在乙方开展业务中使用电脑代号请务必将此代号写在快件运单及清单上,以利于双方电脑结算和查询;对于无电脑代号的快件,乙方有权暂时不予以处理,待查明发件公司后方作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安全运送货物服务。

2、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向甲方反馈信息。

3、乙方提供的服务车辆必须牌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

4、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对于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甲、乙双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应共同检验货物外观和数量是否完好并确认,乙方对货物的内在功能的好坏不负责。

6、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7、当乙方发现货物的包装、体积等不符合乙方要求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直至拒绝承运,但因包装导致的丢失破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货物晚点责任由甲方承担。

2、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的货物破损、丢失和晚到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承担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所产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

3、对于甲方自行包装货物,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或在交接时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收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自行配备货物押运人员的,货物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6、由于甲方错误提供收货人地址、收货人姓名或联系电话等信息,导致货物运送延误等损失,

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因乙方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达收货人,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收货人。

2、甲方委托乙方保险货物发生事故,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理赔,每票免赔额200元(国内普货运输)由甲方承担,保险公司理赔的,乙方无须向甲方再做任何赔偿。

3、甲方未通过乙方投保的货物(包括甲方自行投保的货物和没有办理任何保险的货物)、以及委托乙方投保但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下来的货物丢失、破损及其他无法送达收货人的,乙方赔偿的总额不超过运费的五倍。如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或权利受让人)向乙方追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认为货物没有正确、完好送达收货人的,应在工作单记载应收货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货物已完好送到并正常签收且乙方已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七条:其它

1、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4、运单条款是本合同的附件,当本合同没有约定时,以运单为准,当合同与运单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5、国际件赔偿标准:

快件业务发生过程中出现快件丢失、损坏或短少等情况,对于没有投保相应的货运保险,且因为乙方原因产生的货物破损或丢失,按国际运输公约《华沙公约》中有关快件业务的条款理赔,乙方对货物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货物的实际现金价值,且不超过空运条件下20美元/公斤或陆运条件下10美元/公斤,且最高不超过100美元/票。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发生破损或灭失,全部赔偿将不超过货物实际损失,且不超过20元人民币/公斤。乙方对于快件遗失后所引起的连带损失以及货物内在系统紊乱及数据丢失不负责任;

6、门到港国际普货运输目的地清关说明:

乙方作为门到港国际普货的承运方,负责货物从中国到目的港的国际运输及在中国的出口报关。收货人则需负责目的地海关清关及相关单证的准备。若因收件人不能及时提供进口清关所需的单证而造成的延误、扣货或被当地海关销毁或退回中国,则由收货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费用,若收货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费用,则自动转为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是,任何乙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递四方工作单快运条款是合同的附件。当本合同与快运条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没有约定时,以快运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为方便执行本合同,现甲方向乙方指定执行合同的实际负责人,如发货人:谢碧君

费用核算人:谢碧君。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前5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通知书。甲方指定人员的签字既视为甲方行为。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协议合作期满,双方无异议,此协议将自动顺延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署地:深圳

附则:甲乙双方需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深圳市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

客户编号: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地址:中国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后瑞社区新瑞物流园C栋

1-2楼

电话:电话:0755-********

传真:传真:0755-********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约地点: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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