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乱象之散装食品标签修改

超市乱象之散装食品标签修改
超市乱象之散装食品标签修改

超市乱象之散装食品标签

在食品零售业中,大中型超市凭借其在商品种类、服务和价格方面的优势,逐渐赢得消费者青睐,成为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首选。但近年来,经由媒体曝光的超市散装食品区、熟食区的食品标签“问题”层出不穷,且未引起超市经营者的足够重视,此类超市乱象一直未得到明显改善。笔者就此对辖区内的大中型连锁超市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作出浅要分析。

一、食品标签的定义、标准和适用法律

食品标签,是指刻印或附于食品容器上的文字、附签、吊牌、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标签通常载明了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信息。它是对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和饮用说明的描述。

食品标签分为预包装食品标签和散装食品标签,其中散装食品标签没有国家标准,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适用范围,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散装食品标

签应载明的信息得以明确,以确保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能够通过标签信息了解食品特性。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而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往往是经过拆袋分装或者“裸装”,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没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或者现制现售的食品。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表面不能附着标签的除外),所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超市散装食品安全现状

散装食品分为由整袋拆分为最小单位包装的食品和零星出售的无外包装的食品。因其节省了预包装成本从而降低了价格,由于不限最低购买量,对消费者而言,买多买少,随意方便。这些散装食品在商场超市随处可见,包括粮食、干果、糕点、肉类、酒类、调味品等等。但散装食品无外包装或者标签不规范的问题,让消费者无从了解食品是在哪里生产、什么时间生产、保质期是多久等食品信息,导致其对食品质量难以辨别,对人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散装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四、超市散装食品标签“问题”的表现形式

1、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所使用的标签一般由电子秤自

动生成,自动生成的时间就是包装时间或者加工时间,由于缺失监管往往造成标签不能真实反应散装食品真正的生产日期或者加工日期。

2、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所使用的标签一般没有统一格式,因其格式模式“五花八门”,所以载明的食品信息也不尽相同。通常“规则”下,标签上都会标示食品名称、包装日期或者加工日期、保质期、条型码、净含量、价格以及方便超市管理的其它信息,但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未载明原包装的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及联系方式,有的甚至连包装日期或者加工日期和保质期都没有载明。

3、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所使用的标签由于超市管理人员和员工缺乏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导致标签上载明的包装日期或加工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具有随意性,仅凭超市员工的人为操作,比如:散装食品原包装标识的保质期为6个月,而拆袋分装后所使用的标签标示的保质期随意确定为12个月。

4、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所使用的标签一般为粘贴式,以确保标签与食品不分离,但某些不法商人,将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回收后重新生成新标签将其覆盖在旧标签上进行二次销售,“鱼目混珠”牟取暴利,这就是“双标签”。

5、超市经营的散装食品所使用的标签由于人为故意而为之,导致食品标签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确认,造成的后果往

往不能反应食品真实状况,极易误导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上。比如:包装日期或加工时间“早产”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等。

五、对超市食品标签乱象整治的困难及问题

1、对于超市食品标签乱象的整治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因为这种违规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对其行使有效监督管理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2、目前,针对散装食品标签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对其进行规范。比如:包装日期或者加工日期如何确认?散装食品销售者是否可以自行拆袋分装预包装食品?拆袋分装是否具有统一的卫生操作规范?上述诸多问题还亟待解决。

3、对于标签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食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足,还需从制度上加强行业自律与法制宣传及培训。

4、新组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到位,很难对超市散装食品标签“问题”实施有效监管,而且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上的偏差。

六、解决办法及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涉及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力度,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或者广播、电

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扩大宣传的范围,形成社会舆论氛围,提高法制宣传的影响力;同时,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者对食品标签、特别是散装食品标签的重视程度。

2、加强食品稽查的力度,通过行政手段加大查处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对标签问题的重视,对于虚假标示标签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绝不姑息。

3、加强食品行业自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合作,充分利用其内部主导地位,进行行业内部干预、监督、惩处。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比如: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标签格式上,不仅起到明码标价的目的,也要确保食品标签法定信息的载明,这就要求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统一食品标签格式。

5、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建议尽快出台关于散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出台拆袋分装的卫生操作规范或指导性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达到对其行使有效监督管理的目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结报告模板

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散装食品消费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加强集贸市场、超市、前店后厂食品经营户的行政指导,加大散装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力度,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繁荣稳定的食品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监察室、法制科、市管科、公平交易科、12315指挥中心、检查支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市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组成。 三、散装食品的定义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散装食品包括前店后厂加工小作坊及其连锁店销售的经过简单包装方便携带的食品(如面包、蛋糕等),还包括大包装进货改小包装销售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四、散装食品的销售安全规范 (一)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方式、等内容。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五)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标签。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蛋制品(皮蛋、腌蛋、全蛋粉、冰鸡全蛋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辅料的蛋制品须标配料表。 5.水产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水产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加工、生产(分装、包装)日期,保质期。 单一冷冻水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6.乳制品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种类,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2016 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 1.1 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 2.1 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2.2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

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3.2 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 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别。 3.4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 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 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 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3.9 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为了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投诉,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及咨询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对本店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特作如下规定: 注:生产日期标注方式①××年×月×日②当天按照实际进行标注保质期标注方式①×天②×个月⑧常年按照实际标注例:12个月 保存条件①冷藏②冷冻⑧常温按照实际的保存条件标注例:冷藏 食用方法①直接食用②加工食用按照实际的食用方法标注例:直接食用l、标签设定依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①第三条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②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③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2、新增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式: 配料表:各种配料按照牛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添加剂:按照实际使用的添加剂进行标注,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m2760 2()(]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牛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项下标注 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甜味剂类: 异麦芽酮糖、糖精钠、甜蜜素、蔗糖素、甜菊糖苷、安赛蜜、木糖醇、 三氯蔗糖、麦芽糖醇、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等 防腐剂类: 苯甲酸、亚硝酸钠、山梨酸、丙酸、单辛酸甘油酯、对羟基苯甲酸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硝酸钠、硝酸钾等 着色剂类: 红曲米、红曲红、茶黄色素、叶绿素铜钠、栀子蓝、诱惑红、姜黄、 苋菜红、亮蓝、二氧化钛、日落黄、辣椒橙、辣椒红等 (以上添加剂的具体品种变化根据国家的最新规定执行) 其他类别详见“GB2760 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店 2013年12月20日

食品标签标示

一个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一)食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净含量和规格;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产品标准代号; (九)营养成份表。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x )81. 食品中的蛋白质是低分子有机化合物,对调节物质代谢过程起重要作用。 ( x )82. 滴定过程中,指示剂变化这一点称为滴定终点,它与理论上的反应等当点是一致的。 ( v )83. 乙醚中含有水,能将试样中糖及无机物抽出,造成丈量脂肪含量结果的误差。 ( v )84.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 x )85. 物质的量是SI基本单位,其单位符号为摩尔,单位名称为mol。 ( v )86. 黄曲霉毒素是化合物中毒性和致癌性最强的物质之一。 (v )87. 按标准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 x )88. 分光光度计打开电源开关后,应该先调零再选择工作波长。要先预热20min ( x )89. 大多数微生物喜欢生活在PH接近8.0的环境中。 ( v )90. 实验室钾、钠活泼金属因剧烈反应而引起的失火只能用沙土掩盖扑灭。 ( x )91. 吸光光度法灵敏度高,可检测到10-5~10-6mol/L的被测物质,正确度与滴定分析一致。 ( v )92. 分子质量以道尔顿表示,相对分子质量给出的是一个分子大小的相对概念。 ( x )93. 病毒被以为是原核生物,由于它们具备全部原核生物的特征。 ( v )94. 苯甲酸在pH5以下对广泛微生物都有效。 ( v )95. 实验室剧毒化学试剂和物品的保管要求有专柜、两人负责。 ( x )96. 所有指示反应等当点的指示剂用量都要少些,否则会过多消耗滴定剂,引起正偏差。 ( x )97. CH4是极性分子。 ( x )98. 营养成分和食用方法是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强制要标注的内容。 ( x )99. SCN-标准溶液可以用优级纯KSCN试剂直接称量配置。 ( v )100. 一般盛过高锰酸钾的器皿壁上附着褐色的斑点可用0.5%的草酸洗涤。 二、判定题(第81题~第100题。将判定结果填进括号中。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每题1分, 满分20。)

关于对散装食品包装标签规范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散裸装食品标签规范管理的几点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不仅和质量有关系,也和生产日期等有效信息有很大的关系。消费者判定某一种食品安不安全,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就是查看食品包装标签,特别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食品包装标识更是被提到法律规范的高度。近日,山东淄博市工商局博山分局专门组成调研组,对辖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散裸装食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有关对策和建议。 一、散裸装食品标签使用存在问题 (一)散裸装食品标签内容不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裸装食品,应在散裸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执法人员在检查一些超市、农贸市场时看到有的散裸装食品包装标签只标识保质期,不注明生产日期;有的只有包装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有的用包装日期取代生产日期;有的散裸装食品甚至连标签标注都没有。散裸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嗜需进一步规范。 (二)散裸装食品标签内容失真。一是违反食品标签日期必须真实的规定,弄虚作假,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毫无根据地制定保质期限和保存期限。如一些经营者现场制售的麻汁、香油等为

了免去每次喷涂生产日期的麻烦而提前印制好带生产日期的标签,这就使得标签的生产日期失去了真实、有效性。二是为了迎合某些消费者的心理,有些经营者在标签上随意美化、夸大食品作用,滥用虚假之词,甚至用带欺诈性的语言作不实描述。三是一些商家对散裸装食品进行二次包装,且在食品标签上没有显示,导致散裸装食品质量下降。四是有些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保质期过了以后,想方设法,“改头换面”,标签上面贴标签,重新摆上柜台,继续销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三)散裸装食品标签引人误解。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容易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商家往往将配料表误标成成分表,保质期和保存期混淆,生产日期和出厂日期相等同。这往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对食品安全质量的错误判断。 (四)散裸装食品标签标识隐蔽。执法人员对一些散裸装食品检查时发现,一些食品包装上的黑色喷码、透明钢印标注的生产日期不是难以发现就是难以辨识。甚至有些商家为了处理即将到期的食品,往往开展捆绑式销售,对散裸装食品进行重新包装,把生产日期藏匿其中,这更加重了散裸装食品标签标识的隐蔽性。 二、散裸装食品标签不规范的原因 (一)经营者经营意识缺失。散裸装食品一直因经济实惠而倍受消费者的青睐,流通数量相当大。一些经营者喜欢钻空子,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散装食品)

1.目的:为加强本公司散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散装食品的购进、贮存、运输及各零售门店销售散装食品的管理。 4.术语和定义 4.1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5.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1采购部门在订购散装食品前,应向供货方索取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经食品安全管理员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 5.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5.3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5.4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5.5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5.6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5.6.1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6.2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5.6.3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5.7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 (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信息,可以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 由于在标签上体现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当超出上述期限或消费者、经销者未按标签上标明贮藏条件保存,食品制造者不承担责任,这也维护了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标签既是消费者的保护神也是制造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这里我们对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让消费者和企业更好地利用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 )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 1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 3 )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 4 )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 5 )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 6 )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 7 )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 8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 QS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 9 )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 10 )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 11 )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规定的食品标签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有: ( 1 )乙醇含量 10% 或 10% 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商场超市食杂店规程格式含散装食品或散装熟食

××(公司名称)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1.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经营资格。 2.按照《索证索票制度》和《协议准入制度》的要求对食品供货商进行经营资格审查,验明所进食品合格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 3.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要求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进货台帐制度》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4.按照《销货台帐制度》和《质量自检制度》的要求,对销售食品进行登记备查,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5.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要求,公示经销食品的安全信息,确保经销食品安全信息准确、有效,发现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停止销售。 6.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8.每天对店面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店面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散装食品销售操作流程 1、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应配备相应设备或者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不得经销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2、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 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 (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 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散装食品的定义 1.1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 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储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 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 现售的食品。 2基本要求 2.1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 识的标示项目。 2.2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 示的项目。 3.2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偶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 别。 3.4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 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中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 短的保质期限。 3.9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1.目的 1.1规范我司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要求,确保标签标识满足法规和我司要求 2.范围 2.1适用于供应商按我司要求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及我司分拣、包装的初级农产品。 3.术语和定义 3.1散装食品:无预包装或供应商分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含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 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2 初级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4.职责和权限 4.1 品控管理部:负责《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文件的制定和下发及培训; 4.2 采购部:负责将此标准下发到供应商,监督落实; 4.3 仓库端:负责到货商品标签标识的查验,及分装产品的标签的管理; 4.4 设计部:负责标签标识的模板设计。

5.具体内容 5.1通用要求: 5.1.1 如商品外包装已有食品标签,且内容符合下述各品类标签要求,可直接使用。否则需按下述模板,打印 粘贴商品标签。 5.1.2我司仓库端分装的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需按照以下5.2、5.3条款要求执行; 5.1.3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不得篡改、涂抹和加贴,如标签破损或信息错误需更换,新标签生产日 期必须与原日期一致。 5.2 散装食品标签: 5.2.1散装食品包括:

5.2.2散装食品标签要求: 散装食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重量规格、配料、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产品执行标准、SC编码或小作坊证编号、营养成分表*、产地、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注:1、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蔬菜/菌菇类食品,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可不标示“营养成分表”。 2、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需标注“转基因原料信息”。 5.3 初级农产品标签: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内容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内容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内容 摘要: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各类问题的不断出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程度日益提高,而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的内容是给消费者了解所选食品最直接的第一手信息、它就相当于食品的身份证,因而如何正确标识食品标签内容,对消费者和生产企业都非常重要。本文将对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为企业如何执行该标准提供一些建议,供企业参考,同时也确保消费者利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标签正确标识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各类问题的不断出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程度日益提高,而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的内容是给消费者了解所选食品最直接的第一手信息、它就相当于食品的身份证,因而如何正确标识食品标签内容,对消费者和生产企业都非常重要。而目前,由于对食品标签的认识和理解上的不足,使得目前市场上的有些标签在标识信息上错误百出,在每次的工商、质检的抽查中占了不少的比例。同时有报道,在有关食品的投诉中,消费者就预包装食品的商品标签投诉占很大比重【1】,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本文将以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准绳,结合一些实际例子,对其中的一些关键内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食品企业在标签标识的认识上有所帮助,从而也规范食品标识市场,确保消费者利益。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产品信息,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而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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