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鼓励对有关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专家库建立和公众参与)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推进环境影响信息共享。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方便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方式)

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审批的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审批的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规划环评组织编制主体和具体编制机构的确定)

编制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下统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由规划编制机关以招标的方式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推荐名单中选定。

第七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公布。

第八条(规划草案的调整)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

草案作相应修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第九条(规划草案的报送要件)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

(三)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机关未附送前款规定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市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市环保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县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划草案,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市环保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参加前两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专家,应当从本市设立的

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在规划审批中的作用)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或者审批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环保部门的审查或者审批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的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设臵在依法批准设立、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的开发

区的工业用地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开发区,不得引进工业项目;在应当撤销的开发区内,限制工业项目的改建、扩建。

(二)禁止在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新建商品住宅类项目。

(三)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性项目;其中,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涵养林带规划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和涵养林带建设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和陈行水库保护范围内,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没有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污水不能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地块,不得用作住宅开发;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废水的工业项目。

(五)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废水大于300吨/日的项目,应当在污水总排放口设臵污染物在线监测装臵。

(六)排放生产废水大于1000吨/日的工业项目,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就地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清洁能源使用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内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新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内外环线之间区域以及外环线以外的"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除建设集中供热系统外,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区域范围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在4蒸吨以下(含4蒸吨)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八)新建工业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或者采用清洁能源。新建额定蒸

发量在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的燃煤、燃重油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采取烟气脱硫和除尘措施,并配臵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九)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新建危险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应当选址在工业区内;工业区外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得改建、扩建。除工艺上确有需要外,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其危险废物实行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十)除传染病防治等特殊情形外,医院不得单独建设医疗废物焚烧炉;医疗废物应当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十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简化)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或者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简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和内容的简化。

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污染因子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简化。

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的形式和内容,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机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保护受理部门通过组织招标的方式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社会调查、在媒体上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附具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的公开)

环保部门作出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及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一)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在环保部门办公地点设立的公众查阅室供公众查阅;

(三)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时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未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0日前,向原审批该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原审批该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察看。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与变更)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需要改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原审批该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带负荷运行前,向原审批该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经环保部门检查,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擅自不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所提措施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试生产或者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但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要求情形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

(二)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并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组织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实施后有明显环境影响的规划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规划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规划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有关说明而未附送的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审查或者审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有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有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工商部门擅自核发营业执照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已报批但未获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市环保局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指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过程中或者完成后,该规划的编制机关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分析、评估,以及提出的对策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中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以及提出的补救方案或者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是指项目建设完工后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带负荷运行,进行主体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考核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其他规定)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日期:2010-06-22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重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由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门审理。

上海市为什么要提“城市更新”

上海市:为什么要提“城市更新” 新闻背景:《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将在5月正式实施。以往,人们听到较多的是“城市规划”,很少听到“城市更新”。什么是城市更新?巴黎、奥斯陆等西方城市更新的实践中有哪些值得我国尤其是上海借鉴之处?城市更新与“大拆大建”又有何不同? 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更新,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需求。当城市处于生长期,新区建设是满足空间需求的主要方式;当城市进入成熟期,旧区更新则成为满足空间需求的主要方式。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经历城市更新;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更新成为西方大城市空间发展的主要方式。在此过程中,主要体现出几方面特点: 1、注重物质环境改造和地区功能转型的有机结合。 滨水地区往往是西方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滨水地区是工业时代的重要产业区位,但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滨水地区的航运功能日趋萎缩,码头、仓库和工厂也逐渐衰败。通过城市更新,昔日破败荒芜的滨水地区逐渐转变为居住—工作—休闲一体化的后工业化场所,重新受到居住者、投资者和旅游者青睐,有效提升了所在城市的国际竞争力。 例如,伦敦码头区的主要经验是,植入新兴产业,实现地区功能转型;保存和利用工业建筑遗产,形成富有特色的后工业化景观;确保滨水开放空间的公共属性,塑造宜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强调混合用途模式,居住—工作—休闲融为一体;加强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与城市其他地区形成便捷联系。又如,奥斯陆的“峡湾之城”也是世界知名的滨水区更新案例。南部滨海地区曾是传统码头区和工业区。如今,“峡湾之城”已经成为颇有影响力的文化走廊,除奥斯陆的四个主要文化设施——国家艺术馆、当代艺术博物馆、装饰艺术与设计博物馆和国家建筑博物馆从内城迁至此地,还新建了国家歌剧院、蒙克(挪威艺术家)博物馆、图书馆、水族馆和一些私人博物馆。这些大型文化项目塑造了滨海地区的文化品牌,使之成为城市功能转型的重要载体,对提升奥斯陆的全球城市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2、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城市旧区尽管物质环境日趋衰败,但往往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成为地区复兴的独特资源,是城市更新中要着重思考的内容。 例如,巴黎作为世界文化之都,是城市更新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成功案例。巴黎的马莱地区曾经富有特色和充满生机,但在19世纪末开始陷入持续衰败的境地。1964年编制的历史文化保护和价值再现规划,使这里恢复街区肌理、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的历史价值,建立与地区历史遗产相结合的文化体验和特色商业,形成丰富宜人的公共空间和步行网络。此外,马莱地区曾经是巴黎的手工业中心,包括珠宝、钟表、高级时装和艺术花卉商店。城市更新高度重视这些传统经济活动的重要意义,鼓励传统产业活动继续留存。许多历史保护建筑被改造成为重要的文化设施,包括毕加索美术馆、欧洲摄影师之家、瑞典文化中心、法国国家历史档案馆和博物馆等,加上附近的蓬皮杜国家文化和艺术中心,形成巴黎文化活动的集聚地,文化体验和休闲旅游已经成为马莱地区复兴的主要动力。 3、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包容性发展。 不断衰败的城市旧区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栖息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包容性发展的理念,是西方城市更新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随着物质环境的不断改善,通常会出现外来的中高收入阶层取代当地低收入阶层的“绅士化”现象,改善当地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成为公共政策的关注焦点。例如,在伦敦码头区的城市再生中,相当部分的公共投资用于当地社区发展,包括建设和修缮社会住宅,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当地居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再比如,巴黎市政府将马莱的部分街区划为社会住宅区,通过政府补贴、低息贷款和减税的方式,鼓励中下收入阶层能够继续生活在城市中心地区,尽可能维护社会结构的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吗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 吗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依据当地的政策,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留意。 上海工伤认定下来退休以后有补偿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此项规定的待遇。

如果已经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没有补贴了,但是依然可以享受退休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认定后的赔偿的问题会有不少的争议,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理论上的,退休与工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试行) (讨论稿) 目录 第一条 (目的) (1)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工作制度) (1)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 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 第六条 (区域评估) (2) 第七条 (实施方案) (2) 第八条 (规划政策) (3) 第九条 (土地政策) (4) 第十条 (实施管理) (5)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 第十二条 (附则) (5) 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 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上海市(全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全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现状及趋势。 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核心指标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劳动力就业状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占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同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 析 (7) 四、上海市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

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第七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规程)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doc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沪府办发[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9号)精神,本市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下,整个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区县在地统计,是指按照本市各区县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市、区县两级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有利于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 按照单位经营地统计原则,以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所属、市属、区县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区县在地统计的调查范围,主要涉及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业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填写说明

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用表式)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备案机关: 有效期至: S101表 上海市统计局 沪统核[2009]20号 国家统计局 2011年1月根据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 及其他有关组织进行统计登记。 对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依照《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1 统计登记号□□□□□□□□01 组织机构代码□□□□□□□□-□ 44 申报类型 1 新申报 2 变更 3 补证 5 换证 6 撤消□45 是否保密单位 1 是 2 否□ 32 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0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2 单位详细名称 04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所在地区划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15 单位注册地址区(县) 单位注册地区划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05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分机号□□□□□□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分机号□□□□□□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网址 07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机关级别: 1 国家级 2 市级 3 区(县)级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机构编制部门 3 民政部门 4 国家税务部门 5 地方税务部门 9 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机关: 注册号: 06 行业类别 <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报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2 3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08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 110 国有 120 集体 130 股份合作 141 国有联营 142 集体联营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 其他联营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营独资 172 私营合伙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 港澳台商独资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310 中外合资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330 外资企业 14 机构类型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91 境外企业驻沪代表机构 92 境外单位驻沪机构 93 外省市人民政府驻沪工作机构 94 外省市企业驻沪办事机构 99 其他组织机构 □□ 11 开业(成立)时间 □□□□年□□月 12 企业营业状态 1 营业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9 其他□ 限 法 人 单 位 09 企业控股情况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10 隶属关系 10 中央属 20 市属 40 区属 50 县属 61 街道属 62 镇属 63 乡属 13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34 本单位在工业开发区 < 详见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 > □□□ 35 本单位在商业区 < 详见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 > □□ ( 指 分 限 产 业 活 25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1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8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千亿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全年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资产总计 17 从业人员情况 百万十万万千百十人 期末从业人员合计 其中:女性 46 基本单位类别 1 法人单位 2 产业活动单位(指分支机构) 3 个体经营户 □ 47 主要外资来源国别(地区) < 详见国别(地区)名称与代码 > (限港澳台商、外商投资企业填报代码由统计机构填写) □□□ □□□ □□□ 33 企业年末实收资本 千亿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实收资本 国家资本 27 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千亿百亿十亿亿元千万百万十万万元千元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合计 年末资产 21 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物业管理 1 有资质企业,请填写资质证书编号 前4位; 2 没有资质的企业,请填写“9999”。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9 其他 □ 22 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 星级等级: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26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形式 1 独立门店 36 本单位在现代农业园区 < 详见现代农业园区名称与代码 > □□□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下文是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

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 (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 (四)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五)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 (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并由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者《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核定凭证。

上海田子坊城市更新

没有开发商的城市更新 2014级学历1班 谢 鑫 2014年11月 田子坊的软改造再生模式

“田子方”原本是《庄子》中一位画家的名字,黄永玉取其谐音称为田子坊

01 概况 区位 1000m [地址 ]田子坊位于上海黄浦区泰康路,是由上海特有的石库门建筑群改建后形成的创意产业聚集区, 也是不少艺术家的创意工作基地,与新天地直线距离相距仅1000m ,被称为“新天地第二”。 [区别]田子坊:粗放与质朴;新天地:精致与贵气 [地位] 中国最佳创意产业园 上海的“苏荷” 上海历史风貌和石库门里弄的一块“活化石” 上海海派文化和传承历史文明的重要“文化湿地” 上海城市历史变迁和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块独特的“地标”

01 概况规模 [用地面积]核心保护区占 地2公顷。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人口规模]包括来自26个 国家的创意人880人,共 671户,和居民1500户 [商家规模]目前田子坊共有 各类商户426家(工厂区域 209家,石库门区域217 家),其中文化创意企业 有297家,其他相关产业 63家,商业配套服务性产 业66家。

01 概况 功能与性质 [历史功能](历史风貌) 1914年以后在建国路以北形成了以法院、警务署、检查院等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为主的法租界行政区域,形成了公共建筑的历史风貌(行政)。 在建国路以南泰康路以北和瑞金二路以东西南部形成了石库门、新里为主传统里弄生活居住区,形成了石库门里弄的历史风貌(居住)。 在思南路以西部分地区分布着近代民族工业组成的新型里弄工厂区、形成了工业遗存的历史风貌(工业)。 泰康路、瑞金二路、建国中路和思南路四条大街上分布着数十家商铺,社区内共有13个里坊和20多处内巷,并建有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现代功能] 历史文化展示、创意产业集聚、里坊风貌居住 法租界警务署 石库门里弄 沿河街道工厂 民国泰康路社区构成(1947行号路图)

上海市历年平均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为14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012年 2011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201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968元,比上年增长11.1%。 按此计算,2011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2012年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水平: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养老金:2815*30%=844.50(单位22%,个人8%)

医疗金:2815*14%=394.10(单位12%,个人2%) 失业金:2815*2.7%=76.00(单位1.7%,个人1%) 工伤生育:2815*1.3%=36.30 合计:1351.20元 市统计局:2012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 ( 2013年4月11日) 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300元,比上年增长8.3%。按此计算,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养老金:2815*30%=844.50(单位22%,个人8%) 医疗金:2815*14%=394.10(单位12%,个人2%) 失业金:2815*2.7%=76.00(单位1.7%,个人1%) 工伤生育:2815*1.3%=36.30 合计:1351.20元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关于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思考——以上海地区城市更新为例

关于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思考——以上海地区城市更新为例 发表时间:2019-05-09T09:01:54.6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期作者:郭沁[导读] 在城市更新中,由于需要对旧区环境进行改善,往往会通过对地区的绅士化,吸引外来投资,从而达到改善物质环境的目的。绅士化是我国近年来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更新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本文以上海地区的城市更新为例,在研究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同时,探讨其带来的消极效应。 郭沁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西部分院摘要:在城市更新中,由于需要对旧区环境进行改善,往往会通过对地区的绅士化,吸引外来投资,从而达到改善物质环境的目的。绅士化是我国近年来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更新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本文以上海地区的城市更新为例,在研究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同时,探讨其带来的消极效应。 关键词:城市更新;绅士化;历史环境;社会隔离 1 “绅士化”研究历程 城市绅士化是西方国家在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以中心城区更新复兴、中产阶级以上人士取代低收入群体占据内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空间现象。 绅士化出现的开始阶段,被西方学者所认可,例如Neil Smith认为绅士化已经成为新自由主义背景下全世界城市的发展战略,内城区“地租落差”是绅士化过程的主导力量,绅士化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国学者张倩在对南京老城的研究中,认为绅士化会影响社会和谐问题,认为老城内有贫富混居情况是比较健康的;蒋文在研究中认为绅士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历史街区行将拆除的物质环境和部分文化特征,规划师应该思考如何利用并发扬其有利效应,但同时要消减其不利效应。 在我国现实建设中,绅士化式的城市更新仍然在城市建设中占据着主要地位。下文将通过上海几个典型的案例研究,探讨城市绅士化对社会空间的影响。 2 我国城市中的“绅士化”现象——以上海为例 上海是我国工业文明的起源,是最先出现城市更新运动的城市之一。随着上海在近现代的城市扩张,土地存量持续减少,在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建设用地“零增长”的目标,意味着上海的发展模式必须从以往的“新开发”变为城市更新的模式。而在上海城市更新中,绅士化现象尤为突出,研究其带来的社会空间影响,有助于探讨城市的平衡发展的途径。 2.1 高端地产开发 上海高端地产开发模式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拆除传统社区,新建高档社区;二是对历史街区进行改造后,提升其价值。 太平桥项目是典型的拆除传统社区,开发高档社区的城市更新项目。该项目对动迁户采用现金赔偿,折算成拆赔比约1:1,对原居民全部作家补偿,居民不回迁。该项目拆掉了在城市发展中衰败的传统社区、里弄,新建了高档社区,吸引中产阶级入驻。 同时具有文化底蕴与区位优势的历史街区,对富裕阶层也有着强大的吸引力。上海思南路一带的街区开发模式就是典型的高端传统住区产品开发型。思南路街区现存1930年建造的23幢法式别墅,并包括了多幢名人故居。开发前,建筑中拥挤着多家解放初期迁入的住户,最多的一个别墅中居住了17户人家。政府和开发商在合作协商的过程中,达成了将原建筑经过改造后,形成租赁和出售相结合的居住和度假建筑。原住民虽得到了部分差额的拆迁补偿,但是由于改造后地价的迅速上涨,原居民没有经济能力进行回迁,大多数搬离熟悉的生活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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