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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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28)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要求为申请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并将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完整保留,备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2、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

3、银行应以申请人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前提。

4、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如划出资金存在划回可能性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5、银行于外汇局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信息需冲销备案记录的,应说明并记录原因。

6、本规程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相关产品收益,可区分归属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结汇。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外国投资者登记代码对登记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战略投资者增持A股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指引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材料收取;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中的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期费用开支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原路径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他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入账管理

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四、其他要求

1.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开户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材料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原则收取审核材料;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

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并区分不同性质,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资本金流入备案。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资本金登记信息表中的资本金流入备案记录是否经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内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银行可于系统中输入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权出让方代码对信息表进行查询和打印)。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转股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转股登记信息表中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银行应于账户开立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次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此类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并于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查询开户主体转股登记信息表,按照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两种尚可流入金额,为其办理不同资金来源的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2.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划出银行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不得使用。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管理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5.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相关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二、入账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登记信息表。

三、使用

1.划转按照本指引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的材料收取。

2.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要求的材料收取。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银行应查询开户主体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再投资登记信息表中的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三、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银行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资金划出信息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告知开户主体进行修改,修改一致后方可办理接收入账手续。

四、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本指引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五、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按结汇、境内划转、对外付汇等不同用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使用备案,备案内容应完整、详细反映交易事实。

六、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七、此类账户资金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无需向外汇局询证。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开户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保证金登记信息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前为保证金开户核准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企业提交的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退回境外

证明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退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办理原则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

3.账户应于申请人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退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6.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按原路退回境外。

二、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三、开户主体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其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四、银行应于上述业务办理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五、经常项目保证金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1.外汇登记凭证。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4.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4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办理原则1.银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及未通过外汇年检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验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付汇等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不同用途分别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5.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6.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7.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认真履行发票核查手续。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备付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2.银行收到企业关于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修改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原结汇备案信息。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境内机构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境内个人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结汇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1.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使用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2.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3、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原则1.资金结汇使用参照资本金账户管理。

2.银行办理结汇后于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结汇备案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的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凭证。

3.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办理原则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所属企业的股东。

3.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接收银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4.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登记凭证。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登记凭证。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交相应批复或备案文件)。

四、划出至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

所需材料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要求。

办理原则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划入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4.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

若因划出行系统备案错误导致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可告知企业和划出行于2个工作日内修正,修正后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接收确认信息;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的,划入行应将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接收划回退款的原划出行应冲销原划出备案。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交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向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打印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符合规定的存贷款或资金集中等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办理原则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银行应于资金划转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划出信息,并于划出后5个工作日内关注划入行对划出备案信息的接收确认信息,若无接收信息,划出行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划入行尽快备案接收信息;若告知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仍然未取得确认结果的,银行应暂停办理该账户的外汇业务。

4.银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符合收入范围的,划入行应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2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接收确认信息;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衷心的感谢各位行领导、各位同事给予了我这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此时此刻,当我站在这挑战与机遇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的演讲台上时,内心不仅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做好了勇于拼搏,超越自我的准备。 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从大学本科毕业。8月分配到支行,我先后在支行金融超市和外汇结算 科工作,在此期间参加了MBA研修班的学习。 工作七年来,支行给我创造了许多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已经成为我事业不断成长 的摇篮。今天,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站在这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促 使我想在更大范围、更重要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智,为我行的经营发展尽一份力量。 对照竞聘要求,我对自己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我认为自己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10月我被调往外汇结算部工作,来了新的业 务岗位,我虚心向同事学习,让自己尽快熟悉业务、融入到工作的角色中。我从订传 票开始,一项一项的学习外汇会计、出口跟单托收、出口信用证、汇入汇款结汇、国 际收支申报、大额反洗钱、外管局外汇账户平台等业务工作,奠定了我扎实的业务基 矗 二、坚持“用心服务客户,树立农行良好窗口形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了快捷 周到的服务,得到了广泛好评。七年来我都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时刻以 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脚踏实地,扎实工作,积累了较为全面的业务实践 经验。 三、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金融专业知识。,我参加了MBA研修班,系统的学习了《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会计学》、《公司理财》等18门MBA核心课程,并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在此期间,我还认真听取学习了行长和各业务处室组织的经济资 本管理、信贷基本制度、内控风险防范等多次讲座,进一步掌握了农行前沿业务知识。学习之余,我积极思考我行的经营发展现状,认真撰写了业务论文及调研报告,做到 了学以致用。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商业银行十国际业务外汇业务

{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十国际业务外汇业务

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第四,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各国的商业银行(外汇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发行市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办理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第五,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外国金融债券——平行金融债券存在。所谓平行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几个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同时发行权益相同并以当地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这实际上是某一发行者(外汇银行)同时在不同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发行的几笔外国金融债券。 (2)欧洲金融债券 所谓欧洲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外国金融市场上以本国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 该类国际金融债券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至少涉及到三个国家。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发行市场与债券的标值货币则属于另外两个不同国家。第二,由于欧洲金融债券属于无国籍债券,因此它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受发行市场所在国的政府与货币管理当局及其金融法规的约束,同时投资者所得利息收入也可以不必交纳所得税。也正因为如此,欧洲金融债券成为欧洲货币市场的主要业务或者品种之一。第三,发行欧洲金融债券也必须坚持“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第四,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或者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具备发行资格的金融机构来办理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欧洲金融

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是欧洲货币市场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 2、不同利息计算方式国际金融债券 (1)固定利率金融债券 (2)浮动利率金融债券 (3)“零息”金融债券又称“贴水”金融债券 (4)可选择金融债券 (5)限定浮动金融债券 3、“公募”金融债券与“私募”金融债券 (四)国际借款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国际借款 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境外各类债权人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境外各类债权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专营国际信贷业务的官方与半官方组织等。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国际金融机构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这里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的国际开发协会与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五)其他外汇资金来源(国际性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 外汇银行经营的国际性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第一,外币兑换业务。第二,国际汇兑业务。第三,买入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业务。第四,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第五,外币旅行支票业务。

关于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关于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产品名称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产品说明 1.存款币种 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包括: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和新加坡元。 2.外币储蓄存款品种 中国银行可为您提供的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以上存款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您可以选择普通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等多种存款方式。 3.取款交易 请您持存折单在储蓄柜台支取存款,需凭密码支取。 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您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请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

币现钞备案表》为您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请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银行,以便银行进行备付现金的准备。 4.存款交易 您可以在储蓄柜台存入现钞,或是从个人外币结算账户、汇入汇款等转入存款。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圴可在中国银行办理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办理流程 携相关证件到中行网点柜台办理。 提交证件 1.境内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境外个人: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合作银行外汇业务的合作,促进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规范开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根据我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协议,在合作过程中,我行负责收集、初审、传递相关业务资料,以及经审批的代理合作外汇业务项下人民币信贷资金支持;合作银行负责单据复审、结算、业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涉及授信业务的,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流程、规定办理。 第四条代理合作外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根据我行业务实际情况,代理合作外汇业务主要设置经办岗、复核岗、审查岗、授权签字人。 第六条经办岗指我行具体经办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客户调查、外汇业务单据收集与传递、客户联系与沟通、前台业务联系,直至该笔业务终结。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详细调查客户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外汇业务历史状况等; (二)负责收集各类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传递、保管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四)负责核对相关印鉴、签字,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五)负责收集客户相关基础资料以及具体代理合作外汇业务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六)具体业务资料返回后,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意见; (七)负责建立、维护业务台账; (八)积极配合审查岗各项工作; (九)加强外汇业务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积极争揽外汇业务。 涉及授信业务的,经办岗负责按照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复核岗指我行支行行长,具体职责为: 负责对经办岗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督促,加强本单位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管理。 第八条审查岗指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查人员,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经办岗上报业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的全面审查工作; (二)负责全套业务资料向合作银行传递工作; (三)负责合作银行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的接收工作以及向经办岗的传递工作; (四)根据业务情况建议采纳具体担保方式; (五)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一、系统概述 ●编写目的 编写本说明书是为了明确外汇清算系统的设计方案,以及系统代码设计时应遵循的框架、规程和要求等,并作为外汇清算系统开发和维护的参考文档。本说明书的读者对象为项目管理者、项目设计开发者和项目验收者。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 ●本项目系统全称:《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 ●本项目任务提出者:中国××银行总行; ●本项目开发者:XX电脑; ●本项目最终用户: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清算业务员; ●本项目目标: 完成符合《中国××银行外汇清算需求书》的要求,解决× ×银行全行外汇业务信息发出和接收进行分拣及帐务处理。 二、系统环境 系统运行环境硬件为每个使用外汇清算系统的人员一台工作站,若干台工作站连接到并共享一台服务器: ●工作站(P200以上CPU 、32M以上存、网卡),中文Windows95/98/NT/2000;安 装Delphi BDE SYBASE CLIENT等; ●服务器NT或UNIX服务器(P3/450以上CPU 、128M以上存、网卡),安装SYBASE SERVER 11.5或更高版本。 ●数据库名称:SWIFTDB ●前台运行文件名称:MSClearing.exe ●应用程序服务器运行文件名称:MSAppServer.exe

三、参考文档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需求书》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总体设计说明书》 ●《中国银行SWIFT实用手册》(第二版) ●《SWIFT Standars September2000 edition》 MSClearing.exe MSClearing.exe 四、网络结构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外汇业务是很多银行的重要业务,所以大多数的银行管理者都会想知道银行外汇业务知识。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 第一部分:产品知识 1.什么是结汇? 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工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现钞或现汇买入价)付给客户等值人民币。 2.什么是售汇? 售汇,是指工行向客户出售外汇,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卖出价)向客户收取等值人民币。 3.什么是个人外汇预结汇? 个人外汇预结汇,是指客户在工行境外机构办理向工行境内机构的外汇汇款时,按照当日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约定结汇汇率,工行境内指定机构收到外汇汇款后,按照约定的结汇汇率,将所汇外币款项先结成人民币,再以人民币形式解付给收款人,从而为客户规避以外币形式解付后再结汇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均可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业务,但客户办理个人外汇结汇汇款的收款人需为境内居民个人。 4.现汇和现钞有什么区别? (1)来源途径不同:现汇是指从境外汇入的、没有取

出就直接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它包括从境外银行直接汇入的外币、居民委托银行代其将外国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境外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外币私人支票等有价证券托收和贴现后所收到的外币。现钞是指外币现金或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 (2)结汇时适用汇率不同,差距较大:现汇结汇时使 用现汇买入价,现钞结汇时使用现钞买入价。原因在于中国境内外币不能流通,账户上的现汇资金可以直接作为电子结算资金在世界上流通结算,而现钞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运送到境外后才能进入结算领域,在积累及运送过程中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造成现汇买入价与现钞买入价的差异。 5.工行可提供哪些币种的结售汇业务? 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网点柜面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元、新西兰元、韩元、新台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卢布、哈萨克斯坦坚戈、泰国铢、菲律宾比索、越南盾、南非兰特、巴基斯坦卢比、巴西雷亚尔、印度尼西亚卢比等(其中部分币种的 现汇或现钞结售汇业务以各营业网点实际开办情况为准)。 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俄罗斯卢布、新西兰元、挪威克朗、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币、泰铢、韩元和南非兰特等币种的储蓄账户中的现钞/现汇结售汇业务。 6.外汇牌价中的现钞和现汇买卖价有什么不同? 工行公布的人民币即期外汇牌价包括现汇买入价,现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银行外汇等知识

一般来说欧洲认IBAN No.,美国认ABA No.,加拿大认Sort Code/Routing No.,不过SWIFT CODE是国际通用的,只要提供SWIFT基本就够了. (美国还有Routing Number,也称作Routing Transit Number 或ABA Number,它是由ABA(美国银行家协会)在美联储监管和协助下提出的金融机构识别码,很多金融机构都有一个,主要用于和银行相关的交易,转帐,清算等的路由确认,由9位值(不是数!8位内容加1个校验码)构成。我们收到的美国支票,通常在其正面左下角都印有上该银行的Routing Number。) ===================== 中国银行没有IBAN号 IBAN号码是我们从中国汇款到欧洲国家,或者汇英镑到英国时,所需要的东西,大致相当于他们汇款到我们中国帐户上. 国际银行帐户号码(The International Bank Account Number),通常简称IBAN,是由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Banking Standards,简称ECBS)按照其标准制定的一个银行帐户号码。参加ECBS的会员国的银行帐户号码都有一个对应的IBAN号码。可以联系你的开户行获取IBAN号码。IBAN号码最多是34位字符串。(注:中国的银行是没有IBAN号码的;好像IBAN只适用于欧洲,美国的银行也没有的) IBAN的编号规定包括国别代码+银行代码+地区+账户人账号+校验码,当在欧元区未使用IBAN账号时,会被额外收取人工干预费。 国际银行标准账号(IBAN)不仅包括了收款人的帐号,同时还包含了收款人银行的信息,使用国际银行标准账号便于汇款准确抵达收款人银行,在欧元区汇欧元,国际银行标准账号(IBAN)是必须的. 你可以向你的开户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部门要银行的SWIFT代码,但是,中国的银行是没有IBAN号码的,如果国外的客户向你要这个号码是没有道理的,同时,也说明了他对这个是了解不深的。 举个例子,在国内打电话只要市区号和电话号码就行,但是打国际长途,必需得有国际区域代码。国际银行标识码(IBAN)就是这个。 但是中国和香港的公司都没有这个号码,中国采用类似的Swift码,可以和客户解释并提供Swift码即可,可能客户需要付出更高的手续费。 SWIFT号码,该号码是国际编号,每个地区的每个银行都不同。该号相当于各个银行的身份证号。从国外往国内转帐外汇必须得使用该号码。 ===================== Swift Code SWIFT是“Society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英文简称 凡该协会的成员银行都有自己特定的SWIFT代码,即SWIFT CODE。SWIFT地址是一个8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中国银行详细介绍

中国银行详细介绍 中行简介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零售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根据2003年英国《银行家》按核心资本排名,中国银行列全球第十五位,居中国银行业首位,是中国资本最为雄厚的银行。以资产规模计,中国银行资产总额达38,442亿人民币,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609个,境外机构共计549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连续15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同时,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 和" 中国最佳国内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

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各大银行外汇期货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 1.期权宝 (个人外汇期权业务——买入期权) 产品介绍 期权宝是中国银行个人外汇期权产品之一。是指客户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买入相应面值、期限和执行价格的期权(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期权到期时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有利,则客户通过执行期权可获得较高收益;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不利,则客户可选择不执行期权。 交易时间:为每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0:00至16:30,国际金融市场休市期间停办。 交易币种: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直盘及主要交叉盘,现钞或现汇均可。 期权面值根据情况设置一定的起点金额。 外汇期权交易的标的汇价为欧元兑美元、美元兑日元、澳元兑美元、英镑兑美元、美元兑瑞士法郎、美元兑加元。 大额客户还可以选择非美货币之间的交叉汇价作为标的汇价。 交易期限: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最短为一天,具体期限由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期权报价中的到期日决定。 产品优势 起点金额低;各期限结构丰富;三档执行价可选;支持委托挂单及提前平盘;提供主要交叉盘报价。 适用对象 凡在中行开立外币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与我行叙做个人外汇期权业务。请亲至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办理流程 开立中国银行外币账户(活期);亲至中国银行理财中心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交易协议书》;银行扣划客户期权费用;到期日银行视期权是否执行交割资金。 向银行买入期权。您可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选择: 1.挂钩货币,即到期日您有权选择交割的另一种货币 2.期权面值,即在期权到期日行使外汇买卖的金额 3.期权到期日,即协议书中指明的期权到期日

中国银行体系与银行主要业务

第一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中央银行(简称:PBC)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 1984年1月1日:专门行使央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督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1.1.2监管机构:银监会(简称:CBRC) 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 监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监管职责: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 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 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监督管理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 量,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3.监管理念: "管风险"---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督内容 "管法人"---坚持法人监督,重视金融机构总 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管内控"---促进内控机制的形成,效率的提 高 "提高透明度" 4.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 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督,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1.03.26 【实施日期】1991.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 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 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利率管理,使我行的利率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总行在去年召开的计划处长座谈会上听取了各行对利率管理工作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部分分、支行的利率执行情况作了调查。去年11月,总行召集8个行的同志在郑州讨论起草了《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和《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随后又征求了总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今年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正式下发你行,请即转发辖内各行,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为便于各行更好地执行这两个利率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各项外汇利率,目前仍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研究确定,但下达文件时应会签并抄送综合计划部门。 二、《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停、减、免息和加罚息的减免可参照总行(88)中信字第106号的规定,凡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贷款报总行批准;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下的贷款由各行根据辖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买方信贷、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免息则应按总行(90)中贷(财)字第73号及(90)中贷财字第87号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为了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外汇利率和外汇专业银行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各级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的各级综合计划部门是外汇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外汇利率制定的原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中文版)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 人服务业务规则(中文版)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 务规则 (BOCNET) 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账户, 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

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网上支付及代缴费等。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注册成为我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我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 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 1.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

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用户名一经设定不能更改。 2.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必须将在柜台注册时设置的6位数字密码修改为符合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安全机制 要求的登录密码(8-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密码)。客户可根据需要或按安全须知要求网上自助修改登录密码。 3.客户应及时设置网银预留信息,以有效分辨假冒网站。 第五条客户已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账户中如有电话银行关联账户,将自动成为网上银行关联账户;客户如需取消账户的网上银行关联关系,可登录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进行自助取消。 第六条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申请使用一种网上银行认证工具。已申请认证工具的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时必须使用该认证工具、客户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登录网上银行系统。 第七条个人客户使用的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

中国银行的业务之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

中国银行的业务之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 国贸1002 田磊 中国银行拥有一个独特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资产管理、飞机租赁和其他金融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复杂业务需求。可是作为中国银行核心业务之一,同时也是其最为市场熟知并认可的业务品牌,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量一直保持着国内市场份额第一的地位。中行的成立早于新中国的成立,至今已有近百年,因此大家都称百年中行。自成立以来,中国银行就专业从事贸易服务及融资业务,近百年来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市场公认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产品优势,并多次获得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项,是世界大型进出口企业的首选贸易服务银行以及国外同业首选的国际结算业务合作银行,在中国的地位更不用多说。 现在就主要介绍一下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先从他的特点说起: (一)历史悠久 中国银行创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前,是由孙中山先生创立,创立之初就将中国银行定位为外汇专业银行;直至一九八五年年,国内还是只有中国银行能做外汇业务。因此不可否认,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取得今日的优势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多年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特殊身份。除此以外,无论社会怎样动荡,国内银行中唯一没有变化过的品牌只有中国银行。其在国外享有的极高知名度,使得许多国外企业和银行只认中国银行。正是因为这种由历史因素的天然禀赋所形

成的优势,成为了中国银行的巨大财富,这也是中国银行其别于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我国五大国有银行之一 中国银行是国家最早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随着其自身不断的努力发展中国银行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在国际上拥有了广泛的市场。它已经多次获得《亚洲金融》、《亚洲货币》、《环球金融》、《财资》等国际知名杂志评比中国最佳外汇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等相关荣誉,硕果累累。诸多的国际奖项就是中国银行这个品牌信誉的最好证明。 (三)触角遍布全球各地 作为国内全球化程度最高的本土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外都有众多的机构、网点。截至12年末,中行境内外机构共有一万多家家。并且在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通过遍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万家国内分支机构和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600多家的海外分行、子公司和代表处,向企业提供包括海外代付业务、转开信用证及保函业务、全球授信额度项下担保业务等多种产品在内的全球性的贸易金融服务,并将这种无国界的服务体系构筑成为其最突出的竞争优势。 (四)清算手续简便 中国银行拥有世界各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由于在全球的机构网络众多,中国银行在世界各大主要货币的国家都建立了清算中心,如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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