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技术规程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

(试行)

(讨论稿)

2007年月日发布 2007年月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 ........................................................................................................................... I II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1)

第一篇总则 (1)

3 总则 (1)

第二篇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 (5)

4 总体评价准备工作 (5)

5 总体评价指标体系 (6)

6 总体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 (7)

7 总体定性分析 (7)

8 总体定量评价 (9)

9 总体评价的成果编制 (12)

第三篇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 (14)

10 功能区评价准备工作 (14)

11 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 (15)

12 功能区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 (16)

13 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 (16)

14 功能区定量评价 (18)

15 功能区评价的成果编制 (21)

第四篇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23)

16 潜力测算工作要求 (23)

17 土地用途不转变前提下的潜力测算 (23)

18 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的潜力测算 (25)

19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及潜力规模汇总 (25)

20 潜力测算的成果编制 (26)

第五篇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验收、更新与应用 (27)

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的验收 (27)

2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的更新与应用 (29)

附录A(标准的附录)总体评价指标定义 (31)

附录B(标准的附录)总体评价工作用表 (35)

附录C(标准的附录)功能区评价指标定义 (39)

附录D(标准的附录)功能区评价工作用表 (42)

附录E(标准的附录)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50)

前言

为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挖掘城市土地利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推进城市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略)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

参加人员:(略)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我国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工作内容及适用范围、技术途径及程序、指标指数选择、资料调查与整理、指数计算、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潜力测算与分区、图件编制、成果的整理及验收、成果的更新及应用等。

本规程适用于在我国设区市市区、非设区市的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非建制市的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在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可能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和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第一篇总则

3 总则

3.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任务与目的

3.1.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是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是充分挖掘城市土地利用潜力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3.1.2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应开展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3.1.2.1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是对特定时间点或特定时间段内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现实状况的评价。包括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简称“总体评价”)、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简称“功能区评价”)。

3.1.2.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对特定时间点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估测。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是将特定时间点的现实土地容量与达到集约利用状态的土地容量的差距换算形成的土地规模。土地容量是指土地利用效率或经济效益;达到集约利用状态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相关法规或是市场条件所允许的土地利用状态。

3.1.2.3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涉及的特定时间点或特定时间段的界定遵照第3.6条款的规定。

3.1.3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目的是为全面掌握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和潜力,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的制订提供科学依据,以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3.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工作体系

3.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按照总体评价、功能区评价和潜力测算三个层次设置。

当单个城市独立开展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时,重点且必须开展功能区评价和潜力测算工作;无特殊原因时,功能区评价和潜力测算应作为统一的工作来开展。

3.2.2 总体评价

3.2.2.1 总体评价是以设区市所辖的市区整体、未设区市的市域整体范围内的全部城乡建设用地作为评价对象,通过对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城市土地利用现实状况的评价和比较,揭示城市的土地集约利用总体状况及其差异。总体评价应开展定性分析(简称“总体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简称“总体定量评价”)。

3.2.2.2 总体评价涉及的城乡建设用地是指《全国土地分类》的“过渡分类”中的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的集合,其中,有关评价指标将涉及的城镇工矿用地指《全国土地分类》的“过渡分类”中的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的集合。

3.2.2.3 通过总体评价,将划分城市所属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低度利用城市、适度利用城市、集约利用城市和过度利用城市。

3.2.2.4 总体评价工作宜分层次进行。全国开展总体评价,应重点评价全国范围内重要的设区市的市区整体、非设区市的市域整体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省域(自治区)开展总体评价,应重点评价相应省域(自治区)内的设区城市的市区整体、非设区市的市域整体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直辖市开展总体评价,应重点评价各辖区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必要时,可以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根据具体工作目标,开展针对特定类型区域的总体评价。

3.2.3 功能区评价

3.2.3.1 功能区评价是以城市功能区为评价对象,按照各自功能类型,分别评价其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开展功能区评价,应分别开展定性分析(简称“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简称“功能区定量评价”)。

3.2.3.2 功能区评价涉及的城市功能区是指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城市建设用地(简称―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依照土地利用主导功能所确定的区域。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依照13.1要求确定。

城市功能区类型包括居住功能区、工业功能区、商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特别功能区等。

3.2.3.3 功能区评价将确定功能区的土地利用类型,包括:

a)低度利用区:已征未用,投入少、开发利用程度低或投入较大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容量挖潜可能性大的区域。

b)适度利用区:有一定投入,主要用地指标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土地使用效率适中,有一定潜力可挖但挖潜空间较小的区域。

c)集约利用区:布局合理,土地投入、使用强度、经济效益均具有高水平,属于无潜力可挖掘的区域。

d)过度利用区:土地投入强度大、使用强度已超过法定规划的控制指标,继续投入,效果适得

其反,土地容量无挖潜可能的区域。

3.2.3.4 功能区评价宜依据现状土地用途开展。必要时,对于特殊类型的功能区,可以根据法定规划确定的规划土地用途进行。

3.2.4 潜力测算

3.2.

4.1 潜力测算是在功能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针对划为低度利用区和适度利用区的功能区,从规划土地利用强度允许、市场条件允许的不同角度测算相应潜力。

3.2.

4.2 开展潜力测算时,应考虑测算对象的土地用途不转变和发生转变的各种情形。

3.3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工作内容

3.3.1总体评价工作内容包括:

a)总体评价准备工作;

b)总体评价指标指数选取、资料调查与整理;

c)定性分析;

d)定量评价和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评定;

e)总体评价成果编制;

f)总体评价成果验收;

g)成果应用和更新。

3.3.2功能区评价工作内容包括:

a)功能区评价准备工作及外业调查;

b)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

c)功能区定量评价;

d)功能区评价图件编绘及面积量算;

e)功能区评价报告及其它成果编制

f)成果验收;

g)成果归档、应用和更新。

3.3.3潜力测算工作内容包括:

a)潜力测算准备工作及外业调查;

b)潜力测算;

c)潜力分区及潜力规模汇总;

d)潜力测算报告及其它成果编制

e)成果验收;

f)成果归档、应用和更新。

3.4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技术程序

3.4.1总体评价技术程序如下:

a)明确评价对象,划分参照系类型;

b)定性分析各评价对象的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状况;

c)建立影响各评价对象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指标指数体系,确定相应权重;

d)确定各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理想值,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

e)计算各评价对象的各项评价指数值,并划分不同评价指数所对应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

f)计算各评价对象的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指数,确定其土地利用状况类型,并予以校核;

g)编制总体评价的成果图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3.4.2功能区评价技术程序如下:

a)确定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

b)开展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

c)确定功能区类型,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d)初步划分城市功能区,选择各类功能区的样本片区;

e)收集整理各类功能区的样本片区指标资料,确定相应的指标理想值;

f)初步识别样本片区是否归属过度利用类型;对于初步识别中不列入过度利用类型的样本片区,计算其土地利用集约度,并判断其土地利用状况类型;

g)根据样本片区的土地利用集约度,重新整理和划分城市功能区,确定各城市功能区边界,并判断其土地利用状况类型;

h)编制功能区评价图及量算不同利用程度、不同功能类型的功能区面积;

i)选定不同土地利用状况类型、不同功能类型的典型功能区和典型样本片区,进行信息汇总;

j)编写功能区评价报告、编绘图件和归整基础资料。

3.4.3潜力测算技术程序如下:

a)确定潜力测算涉及的城市功能区及其地域范围;

b)开展外业调查;

c)开展潜力测算;

d)编制潜力区分布图,量算不同潜力区面积并汇总;

e)编写潜力测算报告和归整基础资料。

3.5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技术方法

3.5.1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技术方法应用应注意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一般分析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统计分析与空间分析相结合。

3.5.2总体评价、功能区评价的技术途径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极限条件评价法等。

3.5.3总体评价、功能区评价涉及的指标、指数选择宜建立在本规程规定的指标、指数体系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通过特尔菲法等进行选定。

3.5.4总体评价、功能区评价中的指标、指数权重值应采用特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

3.5.5总体评价、功能区评价中的评价指标值标准化处理应采用理想值标准化法。

3.5.6 总体评价对象的指数计算、功能区评价样本片区的总分值计算采用多因素评价法(即多因素分值加权求和法)。

3.5.7总体评价对象、功能区评价样本片区的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应采用极限条件评价法、数轴法、总分频率曲线图法等进行;潜力分区可以采用聚类分析方法。

3.6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技术约定

3.6.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应设定统一的评价时点。对应数据可以选用以下方式中一种或多

种:

a)评价时点数据;

b)国家统一调查时点数据;

c)评价时点所在年份(也称为“基准年”)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需要扩展到基准年前几年数据的,一般以相应年份的国家统一调查时点数据、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为准。存在特殊情形需要另行处理的,应予以说明。

3.6.2总体评价所涉及人口、经济和用地数据应采用设区市所辖的市区整体、未设区市所辖市域整体范围内的数据。人口、经济数据口径宜和国家统计部门在距评价时点最近的时间内开展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时采用口径一致,有差别时应对选择理由予以说明。

3.6.3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所涉及人口、经济、用地、地价、房地产价格等数据应采用满足工作目的要求的地域范围内的数据。人口、经济数据口径宜和国家统计部门在距评价时点最近的时间内开展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时采用口径一致,有差别时应予以说明;用地、地价、房地产价格等数据口径应能满足工作目的要求。

3.6.4总体评价、功能区评价和潜力测算涉及的各类数据口径、范围、来源必须在成果的文字报告中予以专门说明。

3.7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基础资料汇编。当采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时,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基础资料信息数据库的方式来替代。

3.8 技术应用

鼓励采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卫星遥感技术等开展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

第二篇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

4 总体评价准备工作

4.1 总体评价任务书编写

4.1.1开展总体评价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任务书,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全国性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工作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地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总体评价工作可由相应区域共同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由相应区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写任务书,并报共同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当总体评价任务书涉及的指数指标体系或指数指标体系内涵,与本规程第5章、附录A的规定有显著差异时,应予以特别说明,并报任务书的备案部门核准,报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2总体评价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a)开展总体评价的区域和范围;

b)总体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c)总体评价的时间计划和经费预算;

d)总体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图件资料及其调查收集途径;

e)总体评价成果;

f)总体评价技术方案。

4.2 总体评价的表格准备

根据总体评价的工作需要,从附录B中有选择地准备工作用表。

4.3 总体评价的图件准备

总体评价工作需按9.1的要求,准备编制成果图和资料图所需要的工作底图。

5 总体评价指标体系

5.1 总体评价指标体系

5.1.1 总体评价宜计算形成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指数(Land intensive use collectivity evaluation index ,缩写―LIUCEI‖,即综合指数)。按照指数指标体系设置,LIUCEI对应的下层指数为:土地集约利用承载力指数(Land intensive use carrying capacity index,缩写―LIUCCI‖)、土地集约利用协调度指数(Land intensive use harmony index,缩写―LIUHI‖)、土地集约利用贡献度指数(Land intensive use contribution index,缩写―LIUCI‖)和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绩效指数(Land intensive use administration performance index,缩写―LIUAPI‖)(见表1),并按照必选和备选要求设置有关指数、指标。

表1 总体评价相应指数和指标要求

5.1.2总体评价指标定义见附录A。

5.2 总体评价指标选取

5.2.1总体评价必须选择有关必选指标。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料获取的难易程度,对备选指标进行筛选。

5.2.2总体评价指标选择宜根据特尔菲法进行;在资料整理、评价开展的过程中,可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等作为辅助手段来进行筛选。

6 总体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

6.1 总体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的一般规定

6.1.1总体评价的资料收集、调查的组织工作应在任务书中体现。

6.1.2总体评价的数据口径和范围应符合3.6和附录A的规定,但必要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补或修正,修补或修正方法应予以必要说明,并遵照6.2.1的规定予以确认。

6.1.3调查资料应填入附录A相应的调查手簿或各种表格中,并形成具有通用形式的电子文档,本规程推荐采用WORD或EXCEL形式。

6.1.4整理工作应在数据填报、汇总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考察、补充校核工作。

6.2 总体评价资料调查方式及内容

6.2.1 资料调查应根据总体评价所涉及对象的情况,收集相应的各类统计年鉴、国土统计年鉴或资料、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公报及数据、城市(镇)建设统计年报等;必要时,按照任务书的计划,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调查并填报,填报数据应经统计部门或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6.2.2 总体评价基本资料涉及:评价对象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居住1年以上暂住人口、城镇人口;土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预算内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调查资料对应的年度及其相应数据,根据附录A和总体评价任务书的要求确定。

6.2.3 总体评价其它资料涉及:

6.2.3.1 建设承载力指数(CCCI)资料涉及: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总面积。有关资料要求遵照附录A的相关规定。

6.2.3.2 土地集约利用贡献度指数(LIUCI)所涉及的特定区域、特定类型城市的资料内容参照6.2.2的要求,涉及的对象范围遵照附录A的相关规定。

6.2.3.3 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绩效指数(LIUAPI)资料要求遵照附录A的相关规定。

7 总体定性分析

7.1 总体定性分析内容

7.1.1 总体定性分析应重点分析评价对象的用地对人口承载状况、人口发展、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

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判断评价对象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是否属于过度利用城市、以及城市土地利用趋势类型。

7.1.2 总体定性分析包括用地对人口承载状况分析、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

7.2 总体定性分析方法

7.2.1 用地对人口承载状况分析

7.2.1.1 通过计算评价对象的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PCCI1)、城镇工矿用地城镇人口密度(PCCI2),对照7.2.1.2、7.2.1.3的要求实施。

7.2.1.2 当评价对象用地全部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并且PCCI2超过16667人/km2(即城镇人口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小于60 m2/人),判断评价对象为过度利用城市。

7.2.1.2 当评价对象用地部分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并且符合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形,判断评价对象为过度利用城市。

a)PCCI1超过11111人/ km2(即人均城乡建设用地小于90 m2/人);

b)PCCI2超过16667人/ km2(即城镇人口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小于60 m2/人)。

7.2.2 人口发展、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

7.2.2.1 选取土地集约利用协调度指数(LIUHI)、土地集约利用贡献度指数(LIUCI)的有关指标进行。

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选取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PHI1)、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PCI1)进行分析。

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选取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城镇工矿用地增长弹性系数(EHI1)、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贡献度(ECI1)进行分析。

7.2.2.2 分别按照人口和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按照表2和表3规定,划分为5种土地利用趋势类型,并按照土地利用趋势的集约程度划分,从优到劣,依次为挖潜发展型、集约扩张型、低效扩张型、发展迟滞型、过度扩张型。

表2、表3中的PHI1和EHI1涉及到的γ值,是指所有参与评价对象相应指标的平均值和1之间的较大值。

表2 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

表3 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

7.2.2.3 城市土地利用的趋势类型判别步骤如下:

a)分析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PHI1)、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贡献度(PCI1)指标,并划定单项指标下的城市所属类型;当两个指标判读类型不一致时,选用集约程度较劣的类型,作为人口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

b)分析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城镇工矿用地增长弹性系数(EHI1)、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贡献度(ECI1)指标,并划定单项指标下的城市所属类型;当两个指标判读类型不一致时,选用集约程度较低的类型,作为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用地变化的匹配程度分析的土地利用趋势类型。

7.2.3 总体定性分析的数据整理和计算过程应按照附录B的表格填写。

8 总体定量评价

8.1 总体定量评价的程序

8.1.1 总体定量评价是在总体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计算评价指标,确定相应的理想值,从而计算评价对象的土地集约利用指数,确定评价对象所属的城市土地利用类型。

具体开展时,剔除定性分析中确定为过度利用城市的评价对象。总体定量评价仅划分低度利用城市、适度利用城市和集约利用城市。

8.1.2 总体定量评价程序参照3.4.1要求进行。

8.2 总体定量评价的指标理想值确定

8.2.1 在总体定量评价中,确定评价对象的指标理想值,应分析评价对象拟针对的参照系及该参照系的理想值,采取“优中选优”的方式进行。

8.2.2 根据工作需要,评价对象拟针对的参照系可以从以下分类中选择:

a)按行政级别分类。按照副省级以上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方式划分。

b)按城市规模分类。按照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划分。

c)按城市性质分类。按照区域中心城市(省会及以上城市)、地方中心城市(地级市)、县域中心城市(县级市)、重工业及矿业城市、加工工业城市、交通枢纽(港口)城市、旅游城市划分。

d)按其它方式分类。可以参照地域分布差异进行分类,包括反映城市土地质量差异的有关城市土地等别、反映经济差异的地带类型、反映气候条件、日照间距差异的地带类型等。

评价对象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参照系。当拟针对的参照系类型最终确定后,应予以说明。

8.2.3 参照系的指标理想值确定原则为:

a)对于土地集约利用承载力指数(LIUCCI)、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绩效指数(LIUAPI)涉及的指标,计算参照系的指标理想值时,应包括同一参照系内的所有城市;对于土地集约利用协调度指数(LIUHI)、土地集约利用贡献度指数(LIUCI)涉及的指标,计算参照系的指标理想值时,只涉及同一参照系内、并在定性分析时被列为人口或经济的低效扩张型、集约扩张型的城市;

b)指标应按参照系内各城市的指标最大值确定。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四分位数方式(从大到小排序,位于前列的1/4分位数)处理确定;

c)指标理想值的确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当采用相关技术标准作为确定理想值的依据时,应注意评价对象及其参照系涉及的指标理想值与相关技术标准在数据口径等方面的对应关系。

8.2.4 当一个评价对象有多个参照系时,确定其某项指标的理想值,应采取“优中选优”的操作方式:针对某项指标,各参照系将形成各自对应的理想值,在该群理想值中选取最佳值,作为该评价对象对应指标的理想值。

8.2.5 每一个评价对象各项指标的理想值确定,应将过程记录在附录A的对应工作表中。

8.3 总体定量评价的分指数指标标准化

8.3.1 总体定量评价的分指数指标标准化的初始值采用(1)式进行。

S i0=(t i-a i)/t i(1)式中,S i0——i项分指数指标标准化值的初始值;

t i——i项分指数指标理想值;

a i——i项分指数指标实际值。

8.3.2 根据有关指标或对应理想值的特征差异,需要对指标标准化值的初始值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确定各项分指数指标标准化值S i,S i代表着评价对象的对应指标实际值与理想值的差距,数值越小,差距越小,土地集约利用的可能状况越佳。具体原则如下:

a)分指数指标标准化值应在0~1之间。

b)对于土地集约利用承载力指数(LIUCCI)、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绩效指数(LIUAPI)涉及的指标,当t i只是一个唯一值且不等于0,并且愈大愈佳时,应分别处理:若S i0≤0,S i直接赋为0,表示指标实际值为理想状态;若S i0>0,S i仍采用S i0;

c)对于土地集约利用协调度指数(LIUHI)、土地集约利用贡献度指数(LIUCI)涉及的指标,应结合总体定性分析结果进行处理:当发现a i的分子项为负值时,亦即对象可能隶属于发展迟滞型或过度扩张型中的一种,S i直接赋为1。当发现a i的分母项为负值时,亦即对象可能隶属于发展迟滞型或集约发展型中的一种,对于发展迟滞型(a i的对应分子项为负值),S i直接赋为1;对于集约发展型(a i的对应分子项为正值),S i直接赋为0。对于a i的分子和分母项都为正值时,且当t i只是一个唯一值且不等于0并愈大愈佳时,应分别处理:若S i0≤0,S i直接赋为0,表示指标实际值为理想状态;若S i0>0,S i仍采用S i0。

8.4 总体定量评价的指标和指数权重确定

8.4.1 总体定量评价指数权重确定的原则

权重反映总体定量评价的指数或指标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影响大小。权重确定的原则为:

a)权重值与指数或指标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影响的大小成正比,指数或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每个指数对应下一层次选定指数或指标的权重值之和为1;

b)权重值可单独选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或层次分析法确定,也可以用特尔菲法结合其它两种方法来确定。

8.4.2 总体定量评价指数权重确定的方法

8.4.2.1 特尔菲法(Delphi方法)

对各指数进行多轮次的专家打分,并按下式计算权重值:

w i=E i/100 (2)

式中:w i——第i个指数的权重;

E i——第i个指数经过多轮打分后的均值。

实施要求:

a)专家应是熟悉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等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以及高层次决策者,专家总体权威程度较高,总数为10~40人;

b)专家打分应根据相应工作的背景材料和打分说明进行,并在不协商的情况下按表B2的格式独立打分;

c)从第二轮打分起,打分必须参考上一轮打分的结果进行;

d)打分轮次为2~3轮。

8.4.2.2 因素成对比较法

对所选指数进行相对重要性两两比较,赋值,计算权重。

实施要求:

a)对比结果要符合A指数大于B指数,B指数大于C指数,A指数大于C指数的关系;

b)对指数所赋的权重值应在0~1之间,同时两指数权重值之和等于1。

8.4.2.3 层次分析法(AHP方法)

对因素或因子相对重要性进行判断,组成判断矩阵,计算权重值。

实施要求:因素相对重要性判别最好使用特尔菲法测定的数据,判断矩阵必须通过一致性检验。

8.5 总体定量评价的指数计算

8.5.1 总体定量评价分指数计算

总体定量评价的各项分指数(包括PCCI、ECCI、CCCI、PHI、EHI、PCI、ECI、ULAPI、DAAPI)按照下式计算。

αj= ∑(w ij×S ij)×100 (3)

式中:αj——第j项分指数的值;

w ij——第j项分指数下第i个指标的权重;

S ij ——第j项分指数下第i个指标的标准化值。

8.5.2 总体定量评价指数计算

总体定量评价的各项指数(包括LIUCCI、LIUHI、LIUCI、LIUAPI)按照下式计算。

βk= ∑(w jk×αj)(4)

式中:βk——第k项指数的值;

w jk——第k项指数下第j个分指数的权重;

αj ——第j项分指数的值。

8.5.3 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指数计算

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指数(LIUCEI)按照下式计算。

LIUCEI = ∑(w k×βk)(5)式中:w k——第k项指数的权重;

βk——第k项指数的值。

8.6 总体定量评价对象的土地利用类型确定

8.6.1 评价对象土地利用类型的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总指数、指数、分指数分别进行,界定为对应指数下的类型(即综合类型、指数类型、分指数类型):低度利用城市、适度利用城市、集约利用城市。

8.6.2 对于土地利用状况类型的确定,选择以下方法进行,并应用8.6.3的方法进行校核。

8.6.2.1 对评价对象总指数、指数、分指数进行分值区段划分。分值区段可以按照数轴法、总分频率曲线法等划分,原则上适度利用城市的对应指数值不大于50,集约利用城市的对应指数值不大于25。

8.6.2.2 数轴法将有关指数值点绘在数轴上,按土地利用效果的实际状况,选择点数稀少处作为分值区段的分界点。

8.6.2.3 总分频率曲线法则是对有关指数值进行频率统计,绘制频率直方图,按土地利用效果的实际状况,选择频率曲线波谷处作为分值区段的分界点。

8.6.3 对分值区段划分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校核。

8.6.3.1 极限条件评价法。主要针对根据指数类型来确定综合类型时,按照低度利用城市、适度利用城市、集约利用城市的优先次序,当出现优先序在前的指数类型时,则判断该指数类型作为评价对象的综合类型。

8.6.3.2 主成分分析法。在应用主成分分析法校核时,不必开展8.4和8.5的工作,应用该法和分指数指标标准化值,计算综合分值,并按照数轴法、总分频率曲线法等划分分值区段,判断评价对象相应的综合类型。

8.6.4 当依照8.6.2和8.6.3方法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存在差异时,应进一步分析差异原因,并结合专家咨询等方式,予以判别确定。

9 总体评价的成果编制

9.1 总体评价图件的编制

9.1.1 总体评价图件的底图要求

9.1.1.1 总体评价图件的工作底图是为编制成果图、资料图所需要的工作底图。

9.1.1.2 为编制成果图需要的各类底图宜采用区域行政区划图、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区域地形图,底图必须清晰地反映出评价区域内主要的行政界线、河流、主要公路、铁路等主要地物等要素。

9.1.1.3 为编制图件需要的各类底图比例尺应满足成果编制和资料分析的需要。

9.1.2 总体评价图件编制要求

总体评价图件包括成果图、资料图。成果图包括总体评价综合类型图、总体评价指数类型图、总体评价分指数类型图等;其中,总体评价综合类型图、总体评价指数类型图必须选择部分或全部进行

编制,资料图和其它成果图根据需要编制。

9.1.2.1 资料图编制要求

资料图指总体评价过程中涉及的辅助图件。要求明确、清晰地表示出相关信息的状况,定位要准确。

9.1.2.2 总体评价指数类型图、总体评价分指数类型图编制要求

总体评价指数类型图、总体评价分指数类型图的编制要求为:

a)按8.6提供的方法进行分值分段,同属于同一分值段的评价对象所辖行政区域采用同一色彩反映。

b)应通过不同的色调、灰度、注记等方式,并配以适当图例来表现评价对象结果的差异。

9.1.2.3 总体评价综合类型图编制要求

编图前,要将总体评价成果分类整理,确定编图工作程序、编绘内容和编制方法。

总体评价综合类型图要反映评价对象位置、土地利用状况综合类型等内容。应通过不同的色调、灰度、注记等方式来反映,其它图面符号应尽量简化。

9.1.2.4总体评价成果图应进行必要的图面整饰,按制图规范标出图廓、方里网、图名、指北针、比例尺等,最后标出制图单位及时间。

9.2 总体评价报告的编制

9.2.1 总体评价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两部分。

9.2.2 总体评价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结总体评价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组成、进度安排、经费、资料收集和整理、技术运用、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9.2.3 总体评价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总体评价对象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概况;

b)阐述总体评价的方法,包括定性分析方法、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及其权重确定、指标理想值确定、指标标准化处理、不同指数下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划分原则与方法、技术处理过程中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等;

c)总体评价成果综合,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成果的综合,以表格或图件形式汇总;

d)总体评价成果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特点及规律、地域组合特点、差异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e)从土地利用管理的角度,说明总体评价结果的应用途径等。

9.3 总体评价基础资料汇编的编制

9.3.1总体评价基础资料汇编是根据本规程技术方法的应用要求,对总体评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指数、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归档成册,有关表格格式按附录B的要求。在应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土地分等时,允许采用基础资料信息数据库代替基础资料汇编,数据库格式参照附录B的表格要求。

9.3.2总体评价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内容包括:

a)对象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b)对象的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和经标准化处理的数据。

c)其它与总体评价工作有关的文件、技术处理说明。

第三篇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

10 功能区评价准备工作

10.1 功能区评价任务书编写

10.1.1 开展功能区评价的城市,由所在城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任务书,经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的功能区评价任务书须报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功能区评价任务书涉及的指标体系或指标体系内涵,与本规程第11章、附录C的规定有显著差异时,应予以特别说明,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1.2功能区评价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a)开展功能区评价城市的基本情况;

b)功能区评价初步划定的工作范围;

c)功能区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件资料;

d)功能区评价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e)功能区评价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f)功能区评价成果;

g)功能区评价技术方案。

10.1.3功能区评价任务书应和潜力测算任务书共同编写,并按10.1.1的程序要求处理。

10.2 功能区评价的表格准备

根据当地功能区评价工作需要,从附录D中有选择地准备工作用表。

10.3 功能区评价的图件准备

10.3.1功能区评价工作所需准备的图件主要为各类工作底图,包括功能区评价土地利用类型图、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典型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其它辅助图件的工作底图。各类底图采用能覆盖功能区评价范围的城镇地籍图、地形图、规划图或行政区划图。

10.3.2根据城市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除城市及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区位图外,各类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应当符合下列各款的要求。

10.3.2.1 功能区评价土地利用类型图、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应符合表4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另行设定上述图件比例尺时,应予以说明。

表4 功能区评价土地利用类型图、功能区与样本片区分布图的工作底图比例尺

(特殊情况除外,但应予以说明)、并能准确划出样本片区四至、清晰显示地物的其它图件。

10.3.2.3 其它辅助图件的工作底图应采用满足工作需要的图件,比例尺由各城市自行确定。

10.3.2.4 以计算机系统为辅助手段开展功能区评价的各类工作底图应满足以上要求,工作底图的采集方法采用扫描、数字化等手段或直接利用满足要求的电子图件,编码规则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11 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

11.1 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

11.1.1 功能区评价的指标体系按不同类型功能区来设定,本规程仅对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工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特别功能区的指标体系进行规定,而对其它类型功能区的指标体系暂不做规定,各地自行确定。

特别功能区是指不在居住、商业、工业、教育功能区范围内,但属于闲置地、空闲地或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需要土地利用管理中加以特别关注。

11.1.2 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工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表5的要求设定,并按照必选和备选进行分别要求。

表5 功能区评价指标体系

11.1.3 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工业功能区指标按照土地的利用强度、投入状况和经济效益设定,教育功能区评价指标重点考察土地的利用强度和投入强度,特别功能区重点考察土地的利用强度,计算将针对不同类型功能区的样本片区进行。有关指标定义参照附录C。

11.2 功能区评价指标选取

11.2.1功能区评价必须选择有关必选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料获取的难易程度,对备选指标进行筛选。

11.2.2功能区评价指标选择宜根据特尔菲法进行;必要时,在资料整理、评价开展的过程中,可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等作为辅助手段来进行筛选。

12 功能区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

12.1 功能区评价资料调查与整理的一般规定

12.1.1外业调查、收集到的资料,要按实地位置标注到功能区评价工作辅助图或底图上。

12.1.2功能区评价的数据口径和范围应符合3.6条款的规定,但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方法应予以必要说明。

12.1.3调查资料应填入附录C相应的调查手簿或各种表格中,并形成具有通用形式的电子文档,本规程推荐采用WORD或EXCEL形式。

12.2 功能区评价资料调查方式及内容

12.2.1 资料调查应根据功能区评价所涉及对象的情况,收集相应的各类统计年鉴、国土统计年鉴或资料、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公报及用地数据、城市(镇)建设统计年报等;必要时,按照任务书的计划,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调查并填报,填报数据应经统计部门或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需要进行调整或估算的数据,调整或估算方法应予以说明,并经统计部门或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12.2.2 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资料调查按照第13章的相应工作要求开展。

12.2.3 功能区定量评价资料调查按照第14章的相应工作要求开展。

13 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

13.1 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核定

13.1.1 核定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是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定性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若核定结果与任务书要求有差异,应根据核定结果对工作范围进行及时调整,并在成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13.1.2 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13.1.2.1 主城区是指在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所涉及的地域。允许存在一个或多个主城区地域的情形,其中有一个主城区必须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驻地。13.1.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法程序予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的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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