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起责任换权利

担起责任换权利
担起责任换权利

责任伴随权利,担起责任换权利

在当今这个个人利益非常受重视的经济时代里,盛行出一股歪风邪气,有很多人都觉得负责任就是吃亏,能不承担责任就不承担责任,能推则推。其实,在一个相对公平的集体中,责任和权利是相伴相随的,勇于担起责任,才可以换取权利。

责任感是人走向社会的关键品质,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立足的重要资本,不管时代如何变幻莫测,在生活中,一个不负责任的人终会失去身边的亲人、朋友的信任。在职场上,一个单位也绝对不会将工作交给一个没有责任心或责任心不强的人。没有责任心的人会被周围的人孤立、遗弃,也不可能走得太远爬得太高。所以看似不用负责任的行为可以让你轻松解脱,但其实它却是害你的祸根。

有一个远近闻名的装修工,由于他敬业和勤奋而深得老板信任,当他年老力衰,对工作力不从心时,他便对老板说,自己体力不行了想退休回家与妻儿团聚共享天伦之乐。老板十分不舍,对他再三挽留,但他去意已决,不为所动。老板只好答应他的请辞,但老板请求,希望他在临走之前能最后再帮他装修一套房子,这位装修工也不好再推辞,便答应了。

然而归心似箭的装修工,心思早已完全不在工作上,用料也不像以往那样严格,做的活也没有以往那么用心,这一切老板都看在眼中,但并没有说什么。待房子装修好后,老板将这套房屋的钥匙交给装修工,对他说:这套房子是我送

给你的礼物,感谢你这么多年来为我工作。

装修工愣住了,悔恨和羞愧溢于言表。他一生用心装修过那么所豪华庭院及套房,最终却为自己装修了一套技术不过关用料不过关的房子,悔恨万分。同样一个人,可以做出人人称赞的工作,也可以敷衍了事完成工作,不是没有能力,而是因为他对自己的工作是否存在责任感。本以为是在敷衍老板,最终却糊弄了自己。

真正有责任感的人,是善始善终而非半途而废,既然承担了这份工作责任,就要认真去做,而不是半途而废找出各种理由去推脱敷衍。因为,当肩上担了这份责任以后,你自然而然地可以使用所对应的权利了。然而现实中,为什么有的人要掩耳盗铃似地去蒙蔽自己的双眼,只看眼前的苦难和该承担的责任,各种推卸逃避本该承担的责任,只想享受其中的权利!

投稿人:

集团综合部-李玲莉

(2017.11.28)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A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C 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1框公民基本权利(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序言 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是通过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实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我们学习宪法,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要依法行使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把履行公民义务视为神圣而光荣的使命。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尊严与家庭的幸福,而且关乎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 第三课公民权利 引言 公民权利为我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实现人生幸福提供保障。现在,我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权利”一词,这表明我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现实中,人们可能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却忽视别人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会比较冲动,而不懂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去维护。那么,我们究竟拥有哪些公民基本权利呢?又应该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呢? 第1节公民基本权利

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1.什么叫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2.什么叫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何积极意义? 3.什么叫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4.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及内容 (1)含义: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内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行使政治权利的意义或重要性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课本P34)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三周教案第一节李海霞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权力、责任与义务

权力、责任与义务 王进军 权力是什么?不同时代、不同身份、不同信仰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追求,因而才有?十年寒窗苦读,一朝金榜题名?。只为封妻荫子、光宗耀祖的薄幸名;才有贪图金钱和享受而沦为阶下囚的贪官迭出;才有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庸官得过且过;才有位高权重不自恃、理万财分文不沾的清官名垂青史;才有情系百姓、一心为公的好官流芳百世。权力之所以会演绎出如此迥然不同的结局,归根到底是一些人将权力、责任与义务完全害Ⅱ裂开来,只讲权力大小、职位高低,不谈责任与义务。殊不知,权力、责任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整体:拥有一定权力,就必须履行一定义务、承担一定责任;多一份权力,就要多一份义务、多一份责任。只有真正认识到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和义务,并用责任和义务监督制约权力、规范完善权力,权力的行使领域才会少一些触目惊心的腐败;才会有干不好工作无法向党和人民交代的忧心和压力;才会真正做到用权不滥、理则不贪;才会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还是职位、岗位所享有的权力,都是与应尽的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建立在履行应尽的义

务基础上的。而履行义务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责任,要求强化的是一种责任意识。所以,我们说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权力运用得正确与否关键看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从这个层面上讲,职务就意味着责任,领导就意味着服务,权力就意味着奉献。因为用好手中的权靠得是责任,带好身边的人靠得是品行。 一、责任意识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你就是人民的公仆,运用得不好,你就成了人民的罪人。这是权力本身的双重性决定的。一方面,权力具有整合性和强制性,它能将分散的群体和社会组织起来;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利益性和诱惑性.权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特定的时期内,只有少数人能够得到这一资源,而多数人是可望不可及。这样,少数人便可以享受到多数人所得不到的名誉、地位和特权。这种名誉、地位和特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可能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机会。这种机遇对任何人来说都极具诱惑力。这就是权力的双重性特征。自古以来,这种权力的双重性就像人的影子一样,对权力拥有者产生双向作用:领导干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民造福,实现宏伟的志向和社会价值;也可以利用它贻害百姓,掠取不义之财。而产生哪种作用则取决于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而承担的法律约束。它与民事权利呈对应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完成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法律义务,它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人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过限度履行义务。

劳动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关于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树立维权意识。2.明确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涵。 3.理解劳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教学重难点 1.明确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涵。 2.理解劳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教学准备 教师:PPT、百度、优酷等网上相关视频及其他资料。 学生:课前网上查阅保护公民劳动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款。 四、教学方法 自学交流、视频感悟、案例分析、归纳总结。 五、学习新课 (一)成果共享 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介绍他们在课前查阅的保护公民劳动权利的法律名称以及相关条款。根据学生的介绍,教师明确:在我国,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强调:劳动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一个劳动者都要维权意识。(导入新课,板书课题。) (二)探究 1.案例分析 读课本P5的“相关链接”,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为什么撤消了陈女士的主管职位? (2)公司为什么败诉? (3)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什么法? (4)陈女士的维权行为给我们什么启示? 2.自学明理 读课本P3—5,掌握以下知识: (1)劳动权利的内涵是什么? (2)劳动者如何维权? 3.视频感悟 A.观看视频《高温立法,为劳动者维权》,回答以下问题: (1)视频中对“高温”的界定有哪些? (2)列为“工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B.观看视频《领不到长假加班费,劳动者应学会维权》,回答以下问题: (1)我国实行哪三种工时制度? (2)我国劳动者的计薪天数是多少?(21.75天) (3)一名月薪5000元的员工,如果他在“十一”长假期间一直在岗工作,那么他的加班费该怎样计算? [10月1日—3日:5000÷21.75×300%×3(天)=2068.97(元),10月4日—7日:5000÷21.75×200%×4(天)=1839.08(元)] 4.小组合作 教师PPT出示劳动者基本权利内涵、劳动者义务的内涵所包括的项目,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逐一谈自己的理解。 劳动者基本权利内涵: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享有的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义务的内涵: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同伴互助 读课本P5,回答以下问题:

科教版品德与社会五年级下册:第十课振兴中华,我们的责任教案设计

第十课振兴中华,我们的责任 活动目标: 1、总结历史教训,缅怀革命先烈,继承他们振兴中华的意志。 2、教育学生懂得"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树立奋发图强的爱国志向。 3、引导学生思考如何把爱国情感落实在具体行动中,明确自己的责任。 活动重点: 1、学生体会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国家繁荣昌盛而付出的 艰辛,体验国家的发展是多么的不容易,增强为国效力的责任。 2、总结历史教训,激励学生向革命先辈和爱国志士学习,牢记自己的使命,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活动准备: 搜集名人名言以及为振兴中华而奋斗的名人、故事。 活动过程: 一、激情导入,揭示课题。 同学们,每当我们看见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每当我们听见庄严雄壮的国歌声,每当我们看到一幕幕浸透着民族优秀精神的感人场景……我们都为之激动,为之肃然起敬。在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奋斗中,有许多仁人志士,革命先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他们的故事。 二、寻找建设者的足迹 1、学生汇报,建国以来我们的先辈为社会主义建设所做出的努力,汇报收 集的人物以及故事(如李四光、时传祥、袁隆平等)。 2、出示有关名人的故事课件。 3、感悟,鼓励学生说说。 4、读名言。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国而忘家,公而忘私。--贾谊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之乐而乐--范仲淹 问:你对这些名言是怎样理解的?你想到了什么? 5、以小组为单位交流自己收集的材料。

三、揭示"振兴中华"之内涵 1、指导学生读教材,启发学生说说自己的感受。 2、小组交流为振兴中华而奋斗的名人故事。 3、开故事会 (1)讲解周总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故事。 (2)简介梁启超生平,阅读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 (3)介绍自己最敬仰的爱国志士和革命先辈的事迹。 四、"振兴中华"我先行 1、教师提出问题: (1)现在振兴祖国的内容和任务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说说自己对这个问 题的看法。 (2)谈谈自己如何对振兴祖国作贡献。 2、小组活动,制作"振兴中华"卡片。 3、集体交流卡片内容。 4、启发学生谈本次活动的感想。 5、教师总结:同学们,我们每一个人的命运都和祖国的命运息息相关。振 兴中华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我们应当尽自己的所能,为把祖国建设的更加美好而努力学习。 五、课后延伸 1、为开展"21世纪抓我们的机遇与挑战"主题演讲会准备材料。 2、摘抄古今中外的爱国志士的名言。 3、读有关青少年刻苦学习的故事书。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

法理学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A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一. 名词解释 1权利 2义务 3 应有权利 4 应有义务 5习惯权利 6法定权利 7法定义务 8 现实权利 9现实义务 10基本权利和义务 11普通权利和义务 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 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 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 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 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 17第一性义务 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 19第二性义务 二. 单项选择 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 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 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 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 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 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A.物权 B.债权 C.知识产权 D.继承权 三.多项选择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4.()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 四.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权力与责任论述

权力与责任论述 "权力"的解释及定义 1. 中文词典 ·权力[power]∶权位,势力。 ·权力[authority]∶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 2. 英文词典 ·power ·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 [权力]。 ·一种具体的能力、天赋或才能- [才能]。 ·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权力- [力量,强力]。 ·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 [权威]。 ·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 - [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 ·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 [势力]。 ·有说服力,深刻有力;有效: ·authority ·能够执行法律、规章、命令、决定或判决的力量- [权力]。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特别是政府或政府官员 - [权力机构(或个人)]。 ·职权授予另一机构的权力。 ·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行政权力的公共机构或组织。 ·一种公认的专家的信息或意见来源- [权威]。 ·influence ·一种影响人和事或导致事件发生的力量,尤指不带直接和 明显有意因素的客观力- [影响,感化力一]。 ·基于名望、财富、能力或地位的影响和支配的能力- [势力,权力]。

·施加这种影响力的人。 ·这种影响力产生的结果或变化。 ·might ·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力量、威力或影响- [力量,威力]。 ·做某事的力量或能力- [能力]。 英语中还有一些词语也与"权力"有关,如potency[力量, 权力]、control[支配,操纵]等。 二.学者们的解释(定义) ·Bertrand Russell [伯特兰·罗素] ·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M ax Weber [马克思·韦伯] ·一般地说,我们把"权力"理解为- 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 行为中,(甚至)不顾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的反抗而实 现自己意志的机会。 ·Thomas Hobbes [托马斯·霍布斯] ·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Robert Bierstedt [罗伯特·比尔斯太德] ·权力是使用武力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使用;是应用制裁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应用。·Lasswell & Kaplan[拉斯威尔以及卡普兰] ·权力是施加影响的一个特例,是借助于因不遵从所欲政策, 予以(实际或威胁予以)严厉剥夺,从而影响他人政策 的过程。 ·Dennis Wrong [丹尼斯·朗] ·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Goldhamer & Shils [戈德汉默以及希尔斯] ·可以说一个人拥有权力,只要他是按照自己的意图影响他人的行为。 ·Gerth & M ills [格斯以及米尔斯]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1.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2]”。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

人教版政治: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单元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课 1.我们是集体的,人人拥有。集体中的人们不应该以剥夺并应尊重他人 与的权利 2.行使发言权的途径:①;②. ; ③. ;④. 3.你的说法也许我不同意,但我拼着性命也要维护你的权利。(法国) .4班干部选举的大致程序有哪些?这样选举有什么意义(或好处)? 5.在集体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和。我们有权行使自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6. 是一种感情,牵挂更是一份我们应该时时刻刻把 牵挂 7.放学后,同学们都回家了,教室的灯还亮着,李毅看见了。今天不该他值日,他怎样做才像一个主人? 8.有人在打架啦,宁森在旁边观战。宁森该怎样对待这“闲事”呢?这可不是宁森分内的事? 9.星期日休息,是我们的权利。可偏偏这天学校要做环保宣传活动。你该怎么选择? 第五课 1.凡是具有我国的人都是我们国家的公民,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年满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都有和。是我国公民行使自己的 2.农村村委会是由选举产生。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干部是由选举产生。人民代表是由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是由选举产生

3.我国每年召开的“两会”是指和。 3.人们为什么把选票叫“神圣的一票”? 答: 4.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日益。人民群众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和。 5.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和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 第六课 6.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投票选举是我国公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国家领导人是由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的 7.我们是没满十八岁的公民,法律和社会称我们为未成年人,赋予我们特殊的权利,并加以保护。有一种意识叫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就是心中有法律。 8.《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9.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法律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10. 1112. 13. 你和你身边的同学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 答:我和我身边的同学是这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1)做到据理力争;(2)向妇联组织、青少年维权中心、司法机关申诉;(3)向家长、学校求助;(4)报警。用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14.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在我国儿童有哪四项最基本的权利?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利;(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6)社会经济权;⑺平等权⑻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我国儿童最基本的权利有四种: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15.吴威寒假到乡下玩,携带烟花鞭炮乘车,当车站工作人问他拎的什么时,他还谎称是食品。他的行为对吗?为什么? 答:吴威的行为不对。因吴威这样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携带烟花炮竹上车,对车上的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让权利与责任同行权

让权利与责任同行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权利责任守法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甚至整个民族的明天。我们不仅应当让孩子们懂得他们应有的权利,国家对他们特殊的保护,还应当让孩子们懂得遵守社会规则及法律,懂得对S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家庭、学校共同的责任。当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生理、心里尚不成熟,可塑性比较强,我们更有责任采取生动的、有趣的教育方法,把法制观念植入他们的心里。 一、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1. 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未成年的公民同样享有该权利。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另外,公民还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修订案)于2006年12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以下的特点: (1) 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也已得到关注。修订案明确要求输入地政府耍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样,另一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修订案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 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案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修订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3) 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党员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八项基本义务

党员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八项基本义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总体上讲是一致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申请入党人的教育和培养、考察工作。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具体任务不同。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指导下,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负责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具体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党组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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