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27 银监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7-27 银监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7-27 银监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2)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5)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5)

第二节销售管理 (7)

第三节投资管理 (9)

第四节理财托管 (12)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15)

第六节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监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责任 (19)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

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

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

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 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 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

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

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 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

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

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门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

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 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公司管理办法》 发??期: 2018-12-20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官? 第?章 总则 第?章 设?、变更与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理财?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银?理财?公司是指商业银?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投资和管理的?融服务。 第三条 银?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受?之托、代?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理财?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章 设?、变更与终? 第五条 设?银?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理财?公司名称?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银?理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级管理?员,并具备充?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员; (五)建?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银?理财?公司应当由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的商业银?作为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012-2013学年下学期经济学院金融专业2011级《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期中考试(开卷)试卷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任课教师:梁隆斌班级:____学号:____姓名:____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5分,共50分) 1、内源资本 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进行划分,可以将资本分为内源资本和外源资本两种;所谓内源资本是指银行尚未动用的累计税后利润以及股息分配后的留存收益等。 2、法定准备金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解决其流动性和安全性问题,需要提取一定比率的准备金。银行准备金有三种形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和银行自留准备金。 所谓法定准备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所获取的存款中必须按照一定比率上缴给中央银行的那部分资金。 3、横向并购 以美国为模板,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五次(横向、纵向、混合、杠杆、超大并购)并购浪潮,其中第一次属于横向并购。所谓横向并购是指生产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企业之间的一种并购行为,银行业由于其产品大部分是相同或相近的金融产品,因此,银行业之间的并购主要是横向并购。 4、活期存款 按照传统的存款业务进行分类,可以将商业银行的存款分为活期、定期和储蓄存款,其中活期存款是指可由存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做事先的书面通知,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5、基础头寸 商业银行的头寸根据层次来划分,可以分为基础头寸和可用头寸两种,所谓基础头寸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与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之和,这类头寸是商业银行随时可以动用的资金,在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方面显得尤其重要,因此称其为基础头寸。 6、损失吸收 商业银行在发行混合债过程中,可以通过利息递延和损失吸收提高银行抗风险的能力。所谓损失吸收是指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必须递延的本金和利息,这种经营困境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当债券到期时,银行无力支付清偿全在混合债之前的银行债务,其二是银行支付混合债将导致无力支付偿索权在该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 7、信用贷款 根据借款人所提出的借款申请,银行可以视其信用情况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所谓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完全凭借借款人的良好信用而无需提供任何财产抵押或第三者担保而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一般发放给银行熟悉的较大公司借款人或信誉良好的借款人。 8、杠铃结构方法 商业银行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投资策略,共有五种常用策略形式,期中杠铃结构法是指银行把要投资的证券划分为短期和长期两个类别,银行资金之分布在这两类证券上,一旦所购买的长期证券其偿还期限达到中期时就立刻卖出,并再次投资于长期证券,而短期证券到期后若无流动性需求再次投资于短期证券,这类投资策略反映在图形上类似于一个杠铃的形式因而得名。 9融资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是现代租赁业务的代表形式,它是指生产产品的厂商自己不购买生产设备,转而向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运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向生产设备的厂商购买设备租给生产产品的厂商使用的一种租赁行为。整个过程涉及至少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其中购物合同从属于租赁合同,是一种融物形式的融资行为。 10、抵押率 抵押率又称垫头,是指银行贷款本息之和与借款者抵押物的价值之比,抵押率越低,对银行越有利,对企业不利,反之,则对银行不利,而对企业有利。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过去十年取得快速发展 过去十年来,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投资需求日趋旺盛的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凭借其自身渠道优势和资产获取能力得到快速发展,一是满足客户多元化投资需求,提高了国内居民财产性收入,二是丰富商业银行客户服务工具,提升了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三是延伸商业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的合作链条,推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也在不断调整、优化经营理念,通过构建多样化的产品形态以及多元化的资产组合,逐步回归代客业务本质。 一是加大净值型产品的发行力度。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2014年上半年理财报告,1-6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实现资金募集1.17万亿元,同比增幅高达174.53%。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这种变化,实现了理财产品的价格波动,直观反映投资管理能力,有利于逐步打破产品刚性兑付。 二是加大标准化、市场化资产的配置力度。同样来自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报告数据,截止6月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12.65万亿,但整个市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占比已经降至22.7%,远低于监管部门允许的35%上限。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对于债券及货币市场、银行存款等标准化资产加大了配置,并开展尝试资本市场业务、衍生业务。上述变化反映出各大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在悄悄启动主动转型,不再依赖于非标资产的投资收益。 同时,商业银行总行纷纷设立专职资产管理部门为业务的转型与

推动提供组织保障。今年4月,银行组建成立了总行一级部门资产管理部,定位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行客户资产管理产品设计、成本核算和风险管理,并率先实行了风险派驻制,内设风险管理处作为总行风险管理板块的派驻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审查审批、风险监控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我行已经将资产管理业务定位为全行战略性业务,一方面银行理财是国内利率市场化的替代品,可以帮助银行积累应对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另一方面意味着银行收入结构的调整,从原来的存贷利差收入转变为管理客户投资的管理费收入,解决了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之间的矛盾、投资管理能力强大和资本有限之间的矛盾,也符合客户希望提高投资收益率的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仍处在发展初期,业务空间广阔。 国外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规模相匹配。我们可对比两组数据: 一是欧美银行业的整体情况:2012年末,美国银行业资产管理余额12.7万亿美元,占美国商业银行资产13.1万亿美元的97%,占美国GDP16.24万亿美元的78%。2012年末欧洲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资产余额达15.4万亿欧元,占欧洲GDP的99%。 二是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汇丰、摩根大通和美国银行表外资产管理规模分别占其资产总规模34%、66%、39%,瑞银集团更是高达173%。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理财资产余额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6.75%,占国内GDP21%,这一巨大的差距隐含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无限的发展潜力。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 —1—

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2—

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

第六章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 第一节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能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盈利是商业银行产生和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动力。银行是由货币经营业演变而来的,而历史上的货币经营又是在货币兑换业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可以说,货币经营业是银行的先驱。货币经营业与银行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信用活动,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 近代银行的出现是在中世纪的欧洲,意大利是银行最早产生的发源地,英文Bank 来自于意大利文Banco 一词,原意是指柜台、长凳。早在十二世纪,意大利一些城市的货币经营业就相当发达,但货币经营商的工作条件却比较简陋,只凭借一把长凳和一个柜台便可营业。起初一部分商人从事货币的兑换业务,就是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铸币兑换成金块或银块,或兑换成本国铸币和本地区铸币。以后,又开始为各种商人办理货币保管业务,同时,受商人委托,办理货币收付、结算、汇兑等业务。这就是货币经营业的主要业务活动,也是早期银行产生的基础。随着货币经营业务的扩大,在货币经营者手中聚积起大量货币,其中有一部分并不需要立即支付,于是他们就将这部分货币贷出去赚取利息。同时,社会上一部分人将货币存放在货币经营者手中,以便带来利息收入。这样,在货币经营业务基础上产生的货币存贷业务的发展,使货币经营业转变为早期的银行。这样商业银行算是出现了。意大利于1171年设立的威尼斯银行,1407年设立的热那亚那银行以及此后相继成立的一些银行,主要从事存、放款业务,大多具有高利贷性质。从17世纪开始,银行这一新型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始由意大利传播到欧洲其它国家,在英国出现了由金匠业等演变为银行业的过程,1694年英格兰银行是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该行一开始就把向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为 4.5%-6% ,而当时的高利贷利率高达20% -30%,英格兰银行成立后,很快地动摇了高利贷银行在信用领域的地位,也因此成为现代银行业产生的标志。欧洲其他国家也先后按英格兰银行的组建模式建立了自己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 尽管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商业银行产生与发展的条件不同,但商业银行的发展基本上是遵循两种传统。 一是英国式融通短期资金传统。英美等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至今仍以短期自偿性商业贷款为主。这种传统的优点是能够较好地保持银行的安全性和清偿力;缺点是银行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讲解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大全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1)普通借款限额: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2)透支贷款: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3)备用贷款承诺: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4)消费者贷款: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5)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教学重点: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即是运用资金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类型。对商业银行而言,资产功能主要有: (1)银行资产是商业银行获得收入主要来源; (2)资产规模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实力和地位重要标志,商业银行信用高低直接与其资产规模大小有关; (3)资产质量是银行前景重要预测指标。一家银行资产分布情况、贷款对象和期限都影响着银行资产质量,对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可以使人们对商业银行经营前景做出科学预测,从而促使银行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为银行股东增加利润。 (4)资产管理不善是导致银行倒闭、破产重要原因之一。由于银行资产管理在整个银行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地位,银行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能够及时足额地支付存款人需要和融资人融资要求,严重话会出现银行倒闭现象。 贷款定价 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时,应该主要考虑: (1)在承担相应风险前提下,贷款利息收入能够弥补商业银行经营成本。 (2)使借款人也能够承受,即有足够能力去偿还贷款。 (3)其他信用工具利率水平。因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同时,还面临着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工具竞争。 商业银行常用贷款定价方法有: (1)成本相加贷款定价。这种方法是从商业银行经营成本角度来衡量贷款利率水平,是最简单贷款定价模型。根据这个模型,任何贷款利率应该分解为四个部分:①银行发放贷款边际成本;②银行为发放贷款所必须经营性成本,包括贷款人员工资和发放、管理贷款时设备等成本支出费用;

③商业银行由于贷款可能发生违约甚至损失而承担风险,而必须得到风险补偿;④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所预计实现利润水平。 贷款利率=筹集发放可贷资金边际成本+经营成本+风险补偿+预计利润水平 (2)价格领导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将贷款利率分解为三个部分:①市场所普遍接受优惠利率或者主导利率;②在主导利率下借不到款借款人向银行支付违约风险补偿;③长期借款者向银行支付期限风险补偿。 贷款利率=市场优惠利率+违约风险补偿+期限风险补偿 (3)低于基准利率贷款定价。随着商业银行间竞争加剧,银行发放贷款时,采用低于基准利率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借贷利率+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 与前面方法不同是,贷款利率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所需要利率水平非常低,大约为0.25%——0.5%之间。 (4)最高利率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不管现在和未来市场利率是多少,借款人与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上明确写明借款人从该银行获取贷款所付最高利率,也就是规定一个利率上限。 (5)成本——收益贷款定价。按照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分三个步骤来计算银行是否对贷款收取了足够利息,以弥补了银行所承担成本和风险:首先,估算在多种利率和费用水平下,商业银行从客户(借款人)那里获得所有收入;其次,估算商业银行必须对借款人交付可贷资金净额;再次,用估算贷款收入除以借款人实际使用可贷放资金净额,估算出贷款税前收益。 思考题: 1、商业银行资产类型主要有哪些?如何认识资产作用? 2、什么是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我国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3、贷款定价模型有哪些? 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主要原因有哪些?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4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五章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经营的是“信誉”而非资金 B.提供资金和提供服务相分离 C.取得手续费收入 D.取得利差收入 答案:D 2. 下列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以银行为承兑人的不可流通转让的远期汇票 B.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国内贸易一般不使用 C.汇票一经承兑,银行即负有不可撤销的第一性的到期付款责任D.分为可撤销银行承兑汇票和不可撤销银行承兑汇票 答案:C 3. 下列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是银行为受益人开立的保证书 B.涉及两方当事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C.实质上是银行把自己的信誉“贷”给客户 D.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答案:C 4. 下列关于票据发行便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是一种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 B.利用短期债券利率的成本获得了中长期的资金融通 C.如果一般工商企业作为借款人,票据一般采用短期的大额可转让存单D.不具法律约束力 答案:B

5. 货币互换发生的前提是()。 A.存在对货币需求相反的交易双方 B.能使双方都获益 C.存在利率差异 D.必须有在期限和金额上存在相同利益而对货币币种需求相反的交易双方 答案:D 6. 利率互换发生的前提是()。 A.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有不同的信用等级,进而产生了融资时的比较优势 B.必须有在期限和金额上存在相同利益而对贷款需求相反的交易双方 C.存在利率差异 D.能使双方都获益 答案:A 7. 下列关于远期利率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远期利率协议下存在本金的转移 B.如果协议签订后市场利率下降,买方受到保护 C.合同是标准化的 D.是一种场外交易的金融产品 答案:D 8. 下列是关于经营租赁的说法有()。 A.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一般租期较长 B.是设备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务 C.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出售以后又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D.是将设备或财产租入后再租出的方式 答案:B 9. 银行为了防范由于利率变动而产生的市场风险,通常会采用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反方向的对冲交易,这种对冲交易()。

最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精品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从人力、资金、物资设备和信息对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从而达到以尽量少的投入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进行设计的规范化的制度。 (一)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任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确定业务种类,制定管理制度。商业银行业务种类的设置应依据所属对象不同的特点,从适合于社会经济需求和有利于开展金融业务出发,确定业务种类以利于商业银行机构开展工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第二,不断完善管理机构,提高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效能。完善商业银行系统业务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合理建立健全金融系统内部的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改革系统内部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 实行全面的业务管理、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意义重大。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它在业务管理中心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才能在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二)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首先,必须维护存户的正当权益。商业银行存款是一种信用行为,它并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只是资金的使用权的暂时转让。因此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的存款时,必须维护存款户的正当权益,以保护一切存入银行的存款不受侵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付给一定的利息,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还要严守保密,不得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随意查阅。 其次,必须讲求存款服务质量。作为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存款业务制度中必然要求和规定商业银行讲求存款服务质量。办理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注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并依据存户的特点,安排合理的服务时间

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专业化运作)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产品独立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期末复习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期末复习

第一章概论 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全方位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企业。 商行的特征:(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即金融企业。 (3)商行与专业银行相比有所不同,商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商行的职能: 1 信用中介职能这是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结算)此职能不仅打打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 用,而且加速了结算国能和货币资金的周转,从而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 3 信用创造功能 4 金融服务功能 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1 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效益性原则 商业银行成立的一般程序: 1 申请登记。必须以公司的形式组建。 2 招募股份。即发行股票。 3验资开业。我国规定,设置全国性商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亿元人民币,设置城市银行的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置农业商行最低限额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二章商行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的特点 1 商行资本金所包含的内容比一般企业广泛。 2 商行资本占资产比重与一般企业相比很小。 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储备资本。 商行资本的功能: 1营业功能 2保护功能:1 资本可以弥补日常资金运行中偶发性的资金短缺。 2 资本为银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信誉保证。 3 资本可以保护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管理功能。 巴塞尔协议资本的组成 1 核心资本,也成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 2 附属资本:1 非公开储备2 资产重估准备3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账损 失准备金4 混合资本工具 5 长期次级债务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商行,起资本标准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 商业银行资本筹措包括外部筹措和内部筹措。 外援资本金的筹措: 1 发行股票2发行资本性票据和3通过国家资金的投入4通过出售银行资产增 加资本。 内源资源主要来源于银行的留存盈余,即从银行内部进行资本累积。 第三章商行负债管理 负债业务概念:是指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借以形成其资金来源的业务,它是商行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存款被动,同业拆借主动。 传统存款业务:1 活期存款2 定期存款 3 储蓄 非交易用存款:定期和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 存款的种类:1 个人存款:人民币储蓄存款,外币储蓄存款 2 单位存款:单位活期、单位定期、单位协定、单位通知存款。 存款成本的构成:1 利息成本 2 营业成本 3 相关成本 4 资金成本 5 可用资金成本 商行短期借款的种类: 1 像央行借款:1再贴现:卖给央行,获取现金2再贷款:像央行直接取得抵押 贷款。 2 同业借款:这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指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 差、空间差、行迹差调剂资金头寸的短期借款。 3 回购协议 4 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银行中长期借款的种类: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包括1资本性的2一本性的3国际性的金融债券 商行负债经营管理内容:1保持适度的负债规模2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3降低负债成本。 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的原因: 1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增长2金融机构同业竞争3新技术在商行领域的应用4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复习题 1、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的准入:最低注册资本金、合格的管理人员、合理的业务范围及规模、完备的服务设施和设备等。 ●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比率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管理 ●银行的清偿能力:负债的异常变动,利率变动对负债的影响,银行筹集和调配资金的能力,检查资产的流动性 ●银行业活动范围: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合业与分业经营的问题。 ●贷款集中程度:规定个别贷款对银行资本的最高比率。 谨慎监管原则:Camels(骆驼)原则 ●资本Capital ●资产Asset ●管理Management ●收益Earning ●清偿能力Liquidity ●对市场风险的敏感程度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2、安全性:通过银行经营管理策略的选择和具体方法的运用,增强确定性,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提高按期收回资产本息的可靠程度。 [广义]银行资产、收入、信誉及所有经营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 [狭义]资金安全,即银行按期收回资产本息的可靠程度。 商业银行实现安全性的策略 ●准备策略:保持足够的资本、建立分层次的准备金、建立专项准备(呆账准备)、加强调查研究 ●规避策略:资产结构短期化,降低资产的平均期限、提高短期资产的比重 ●分散策略:资产结构多样化。选择多种多样、彼此相关系数极小的资产进行搭配,降低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程度。 ■资产征状多样化:资产形态、种类、品名、期限、利率、风险、政府管理 ■授信对象多样化:政府、企事业、大中小企业、各行各业、各地区 ■分量化:不将大部分资金贷给一个企业,单项资产在总资产中的份额必须只占极小的比例 ●转嫁策略:利用合法的交易方式和业务手段将风险转移 ■贷款担保:把借款的还款风险转嫁给担保人。 ■金融创新:在市场上发行转移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将借款企业还本付息不可靠的风险转嫁给购买企业。 ■提前或推迟结算结汇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的资 产业务

第三章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教学重点: 1、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即是运用资金的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类型。对商业银行而言,资产的功能主要有: (1)银行的资产是商业银行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 (2)资产的规模是衡量壹家商业银行实力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商业银行的信用高低直接和其资产的规模大小有关; (3)资产质量是银行前景的重要预测指标。壹家银行的资产分布情况、贷款的对象和期限都影响着银行的资产质量,对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能够使人们对商业银行的运营前景做出科学的预测,从而促使银行进壹步提高运营管理,为银行的股东增加利润。 (4)资产管理不善是导致银行倒闭、破产的重要原因之壹。由于银行资产管理在整个银行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银行资产管理不善,导致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能够及时足额地支付存款人的需要和融资人的融资要求,严重的话会出现银行倒闭现象。 2、贷款的定价 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的利率水平时,应该主要考虑: (1)在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前提下,贷款利息收入能够弥补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 (2)使借款人也能够承受,即有足够的能力去偿仍贷款。 (3)其他信用工具的利率水平。因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仍面临着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竞争。 商业银行常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有: (1)成本相加贷款定价。这种方法是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贷款的利率水平,

是最简单的贷款定价模型。根据这个模型,任何贷款利率应该分解为四个部分:①银行发放贷款的边际成本;②银行为发放贷款所必须的运营性成本,包括贷款人员的工资和发放、管理贷款时的设备等成本支出费用;③商业银行由于贷款可能发生违约甚至损失而承担风险,而必须得到的风险补偿;④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所预计实现的利润水平。 贷款利率=筹集发放可贷资金的边际成本+运营成本+风险补偿+预计利润水平 (2)价格领导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将贷款利率分解为三个部分:①市场所普遍接受的优惠利率或者主导利率;②在主导利率下借不到款的借款人向银行支付的违约风险补偿;③长期借款者向银行支付的期限风险补偿。 贷款利率=市场优惠利率+违约风险补偿+期限风险补偿 (3)低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定价。随着商业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银行发放贷款时,采用低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借贷利率+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 和前面方法不同的是,贷款利率的风险补偿和预期利润水平所需要的利率水平非常低,大约为0.25%——0.5%之间。 (4)最高利率的贷款定价。这种定价方法不管当下的和未来的市场利率是多少,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上明确写明借款人从该银行获取贷款所付的最高利率,也就是规定壹个利率上限。 (5)成本——收益贷款定价。按照这种方法,商业银行分三个步骤来计算银行是否对贷款收取了足够的利息,以弥补了银行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首先,估算在多种利率和费用水平下,商业银行从客户(借款人)那里获得的所有收入;其次,估算商业银行必须对借款人交付的可贷资金净额;再次,用估算的贷款收入除以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可贷放资金净额,估算出贷款的税前收益。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新规管理办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0181205)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目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2) 二、集中度问题 (3) 三、非标投资 (3) 四、自有资金投资 (4) 五、关于嵌套 (5) 六、投向负面清单 (5) 七、销售起点 (6) 八、首次购买 (7) 九、理财产品代销 (7) 十、分级理财产品 (8) 十一、投资杆杆 (8) 十二、关于合作机构 (9) 十三、流动性管理 (9) 十四、风险准备金 (10)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4月27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6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12月2日下发)。其中《资管新规》为总则,《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属于资管新规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理财子公司新规是针对未来银行设立理财公司而言,而理财新规是针对现存的商业银行下设的资管部门而言,是商业银行在设立理财子公司之前(过渡期期间)相关理财业务适用的管理办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明确公募产品除了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外,可以投资上市个交易的股票,也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理财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投资股票。此外,未明确规定是否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未上市股权仍禁止。 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渠道彻底打通,对于股市是利好消息,但是对于理财子公司来说,股票波动较大,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这对于理财经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集中度问题 政策解读: 对于集中对放松程度《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方法》。 《资管新规》关于集中度设置了“一个总额,四个比例”控制。“一个总额”: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上限为300亿元。“四个比例”:1.单只公募投资单只资产上限为该公募产品的净资产的10%;2.全部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资产上限为该资产市值30%;3.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股票上限为流通股市值的15%;4.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上限为可流通的30%。 《理财新规》仅有“三个比例”限制,取消了对全部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票15%的限制。 《理财子公司新规》集中度问题有较大的放松,“一个比例”限制,仅保留全部开放公募基金投资单一上市流通股票15%比例限制,对于单一公募基金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均取消限制。理财子公司投资相对独立,较传统商业银行而言,业务范围明确,仅为资管业务,专业性较强,若集中度较为严格,不利于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因此集中度相对宽松。 三、非标投资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及其模式研究

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0 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0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0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概况 0 1 3 3 6 7 8 8 8 9 9 9

摘要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资产的迅速积累,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从以产品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综合性发展模式提升的转型期。但是由于经营的范围受金融业分业模式、银行业 , servic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und material foundation and broad market prospects. Bank of China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are the product-driven development model to a service centr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mode to upgrade the transition.

However, the business areas due to the financial industry with the mode of operation and banking business strength and development concept is inadequate,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bank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out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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