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雅之秀服装公司是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家从事专业设计、生产和销售“雅之秀”品牌服装的股份制企业,“雅之秀”品牌国内知名,在中国东部和南部分别拥有专业制造“雅之秀”品牌服装的生产基地。“雅之秀”以适应中国市场的独特营销方法构建了超过600个的全国销售网络,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均设有销售网点(或专卖店),通过这些销售网点将服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批发、零售给个体工商户。近年来,“雅之秀”服装的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企业规模每年以80%的速度递增。

在雅之秀服装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据统计,服装行业的税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约为6%~7%,而雅之秀服装公司却达到了10%,最近三年年销售收入约为6亿元左右,年上缴国家税金达6000万元,存在着明显的高税负问题。为此,雅之秀服装公司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税收筹划活动,下面就是筹划运作中的一些关键措施。

一、纳税主体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有许多销售网点直接面向市场,那么,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主体最有利呢?对于各销售网点,可以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均衡点,即:

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17% = 不含税销售额×4%
根据上式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当毛利率 = 23.53%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毛利率 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当毛利率 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小于一般纳税人税负。

雅之秀服装公司各销售网点的产品毛利率较高,约为70%。因此,雅之秀公司对销售网点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有的由税务机关代开4%的增值税,有的纳入定额税管理。雅之秀服装公司为了能够达到以合理的关联定价转移利润,可以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适当增加流通环节。最后将生产过程形成的高额附加值转移至各销售网点实现。这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

对于毛利率高的服装,可以与毛利率低的服装搭配起来成套销售,可以降低整体毛利率,使毛利率水平趋于均衡,合理降低税负。

二、税前扣除项目筹划
雅之秀服装公司的广告费、市场营销费投入较多,在涉税处理上较多的费用很难实现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5‰的部分以后也不得扣除

。企业的业务宣传费用支出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等,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并通过一定媒体传播的业务宣传费。由于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不利。因此,应在会计帐务中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

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以往的做法都是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其实这样做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为了快速开拓市场,扩展业务,雅之秀公司将原隶属于公司的内部销售部门分立为独立的销售公司。雅之秀公司将服装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批发、零售,这样就通过转让定价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企业整个流程上的利润和最终销售给顾客的价格并未改变,雅之秀公司分立前后负担的增值税也没有改变。但是,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却由于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对两家公司提取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使总的税前扣除额大大提高。

同时,通过销售公司的分立,加大了销售环节的佣金支付和销售费用的支付与扣除力度,销售费用采用包干制激励措施。对于销售佣金,由于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为雅之秀公司推销服装提供中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以可以合法予以扣除。但佣金的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帮助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且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财务激励筹划
1、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化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因此,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可以节税;在某些情况下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实现两者之间的转化可以节税。

由于雅之秀公司雇佣许多销售营业员及市场调查人员,在对这些人员发放的报酬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即签定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尽量均衡各纳税期间的工资薪金,可以合理降低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对于高收入员工,雅之秀公司采取了工效挂钩办法。由于公司效益增幅较快,采取工效挂钩办法要比计税工资更实惠。因为工效挂钩办法下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2、非货币支付筹划
雅之秀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采用了非货币支付办法,即在既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企业为员工支付一些生活开支及社会费用,诸如住房支出、交通费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等现代人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该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货币工资的支付。这样,在使员工工作、生活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的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雅之秀公司通过以下货币性支出进行筹划节税: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人才流动频繁的地区,面临着棘手的住房问题。如果由企业给予职工一块货币性的住房补贴,由员工自己来负担租房或购房的相应费用,由于个人住房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货币性住房补贴则是要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然后提供给职工居住,则住房补贴收入就勿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统一为职工提供旅游机会。企业在制定年度员工激励计划时,可以给部分员工提供一次旅游机会,并把相应的费用从原打算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及奖金中扣除,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当然,企业支付的职工旅游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会费、公益金中列支。

(3)企业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块,为了能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企业每年给予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相应地为职工提供了福利,职工培训费可以税前列支。

四、品牌经营筹划
由于雅之秀公司的品牌国人皆知,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因此,雅之秀公司在全国广泛开设专卖店或授权经营。由于品牌这类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效益不确定性,其计价也具有不固定性。雅之秀公司利用品牌的内在价值和计价特征,通过转让定价手段进行品牌经营筹划节税。具体手段有:

1、当联营方的税率低于雅之秀公司的税率时,将特许经营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联营方;

2、雅

之秀公司通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入股方式享有联营方的股权,然后通过购销交易或投资分配关系间接体现特许经营权收益;

3、雅之秀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及销售网点实行有偿服务,在担保、物流等方面适当收取一些费用;

五、资金融通
由于雅之秀公司销售增长较快,处于规模扩张时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雅之秀公司制定统一的销售政策,采用销售押金方式,即服装对外批发时,在出厂价基础上附加20%的押金,然后在批发商下次进货时滚动返还。一方面融通了资金,另一方面也不会增加税负,具体账务处理为:

1、收取销售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
2、下次进货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六、柜台租赁筹划
租赁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兼有融资、投资、销售和管理等多种功能的资产经营形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征收增值税,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征收营业税。因此,融资租赁方式不同,其税收待遇就不同,这就给租赁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

雅之秀公司将专卖点中的一部分柜台出租,供货与租赁并举。这种租赁方式,只收取租赁费,只交纳营业税。柜台租金采取保底抽成制计算租赁费用,即租赁费用有一个最低下限,在计算租赁费用时根据柜台销量的多少再提成。若承租者(或承包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雅之秀公司在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时,尽量由本企业职工承包承租,在有本企业以外人员承包承租时,让外部人员与本企业承包承租职工联合经营,即以本企业职工名义承包经营,外部人员进行债权投资,并由外部人员采育经营,则这种出租业务可免除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七、设立分支机构筹划
雅之秀公司在对外扩张中,在外地设立了许多分支销售机构。雅之秀公司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筹划策略。

(1)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子公司的,则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两者之间要单独结算价款。但是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价格要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站在税收筹划的角度,对于上述情况,雅之秀公司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

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销售方式的选用,务必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缴税金。

(2)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分公司性质的,而且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则此种情况也应比照子公司情况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雅之秀公司采取与子公司基本相同的筹划策略,即通过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递延缴纳流转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出具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汇总在总部缴纳。

(3)在外地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且不实行独立核算而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分公司对外销售时,负责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在货物移送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否则,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8]137号文)。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文)。

对于上述分公司情况,雅之秀公司从筹划角度考虑,在纳税方面尽量避免在总公司、分公司之间货物转移时缴纳增值税,尽量实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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