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构想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

县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

N o.420l O

(Sum N o.79)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构想

俞秋言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江苏泰兴225400)

摘要:行政法制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但是我们现阶段的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监督意识淡薄、监督体制尚未理顺以及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时效性。要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从强化监督意识、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O)04一0022—03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广大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实施的督察、纠偏等活动。古今中外,对行政权的监督可以说是任何一个国家确保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之一。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国家的核心就在于有一个法治政府,以法治政府的强大推动力促进法治大环境的生成,而法治政府的建立一方面依赖于政府自身的法治观念以及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同时,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制监督的作用,从外部推动法治政府的产生和运作。

一、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积极监督意识淡薄

权力“铁律”告诉我们:权力可能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人类的本性蕴涵着犯错误的倾向。首先,政府官员可能会误识社会利益,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犯错误,甚至还可能将国家之船引向覆灭和灾难之渊。其次,政府官员“个人的一些利益常常是同政府、社会的利益相对抗的,而且人具有做出侵损公共福利的行为的倾向”…。并且行政人员的执法违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因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就会使人蔑视法律,从而孕育无政府状态”p1。然而,在传统文化中,我国是一个集体至上、国家至上的国度,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人们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寄予较高的信任,相信国家和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而缺少进行适度监督的意识。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人们也大都已经习惯了政府的包办代替。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清楚现代民主法制的要求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应该以法治权,从而缺乏自觉参与行政监督的意识口1。

(二)监督体制尚未理顺

从表面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因而往往形成这样的一种情形:没事时不能监督,有事时监督不了,出事后无法挽回。监督机构的重叠设置,有时出现监督工作互相推诿,有时监督工作多头出击,又难以协调,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形成合力。

(三)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一些纠正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但实际上行政监督立法并不完善,质量不到位。缺乏对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法律,更无专门的监督程序法为依据用以指导监督行为的实际操作,使得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流于形式。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法制建设则显得相对滞后,法律体系的漏洞和空白,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一)在观念上强化监督意识

监督意识是指监督者积极参与监督,和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目前在我国,无论是作为监督者还是作为被监督者,监督意识都不甚浓厚。因此,要充分调动全民

收稿日期:2010—03—12

作者简介:俞秋言(19r73一),女,江苏苏州人,硕士,市长助理,从事行政法研究。2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