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和所属企业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事故(事件)和应急信息的管理,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事件),保证应急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妥善处置各种事故(事件)和突发情况,及时治理安全隐患,进而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南方电监安全〔2012〕68号)、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关于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2013〕2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发生事故(事件)和应急情况的集团各级单位是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各级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责任体系,按规定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范围

第四条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定义及其级别的划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设备事故。

1.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指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员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二是员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是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2.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遵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的规定。

3.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引发事件

的原因和性质,将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九个类别。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后果,并结合管理要求,将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和四级事件。(集团公司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四)供水(污水处理)事故,是指自来水生产供应、污水处理(含水务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供水(污水处理)人身伤亡事故、供水安全事故和供水(污水处理)设备事故。

1.供水(污水处理)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指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员工在从事供水(污水处理)生产(含建设施工)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二是员工在从事供水(污水处理)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是在供水(污水处理)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供水(污水处理)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2.供水安全事故,是指自来水生产或水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自来水正常供应的事故,当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40%以上,或供水企业有40%以上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即为发生供水安全事故。

3.供水突发事件:是指未构成供水安全事故,但影响自来水正常供应,或对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供水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引发事件的原因和性质,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30%以上至40%及以下,或供水企业有30%以上至40%及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36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及以下不能恢复供水。

二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20%以上至30%及以下,或供水企业有20%以上至30%及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24小时以上至36小时及以下不能恢复供水。

三级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10%以上至20%及以下,或供水企业有10%以上至20%及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及以下不能恢复供水。

四级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10%以下,或供水企业有10%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12小时以下不能恢复供水。

第五条事故及隐患即时信息报送范围包括:

(一)本单位在生产、运行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及外施工队在本企业内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确定为轻伤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本单位发生的,预计因设备损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事故。

(三)对于本单位负有主要治理责任,但没有能力独立完成治理,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供水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六条事件即时信息报送范围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停电和损失事件信息,包括:因台风、洪涝、冰雪等,所属企业发生1条10kv及以上线路因灾害损坏停电的。

(二)三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件,以及所属供电企业有1个及以上110kV变电站或35kV中心变电站因故障全部停电时,2条及以上35KV线路或末端变电站因故障停电时,2条及以上城区10kV线路因故障停电时,10条及以上非城区10kV线路因故障停电时。

(三)三级及以上供水安全事件。

(四)突发停电事件信息,包括:在法定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保供电期间发生有一定政治影响的停电事件。

(五)水库水位超警戒水位或超保坝水位时。

(六)出现水浸厂房、渠道崩塌、垮坝、漫坝等情况。

(七)出现水库、电站上下游淹没,必须组织人员撤离情况;

(八)水库、电站、变电站、供电线路、水厂周边出现地质灾害,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或需要组织人员撤离时。

(九)较大及以上火灾、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其他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范围

(一)下列事故信息按规定的要求报送:

1.本单位在生产(经营)、运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含在辖区内外施工队)发生轻伤、火灾、交通、食物中毒、外力破坏事故和主要设备损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含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所属供电和发电企业发生的恶性电气误操作。

3.在所属供电和发电企业管辖范围区域内发生的农村触

电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4.水库运行中出现如泄洪建筑物严重破坏、近坝库岸及边坡大面积滑塌、坝体发生裂缝或者原有裂缝出现发展等偏离于正常变化趋势的异常情况。

5.上级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上报的其他生产安全信息。

(二)下列事件信息按规定的要求报送:

1.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

2.自然灾害,指遭受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恶劣气候,发生人员和财产损失,经济和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

3.对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

4.三级及以下电力和供水安全事件。

5.上级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上报的其他事故信息报送。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内

容及方式

第八条发生第五条(一)、(二)和第六条所列即时报事故(事件)的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

(一)电话报告

1.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业主现场代表。

2.现场负责人和业主现场代表在接报后立即报告本公司

总经理,当总经理电话无法接通时,可转报本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同时,对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要立即报告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事故造成电力和供水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机构;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可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县级安监局。

3.本单位总经理(包括接报副总经理)在接报事故二十分钟内报告如下人员和单位:

(1)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2)本公司是三级所属企业的,还要向二级子公司总经理和企业的董事长报告;

(3)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

(4)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在接报事故半小时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事故经领导审核同意,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向上级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电话汇报事故,同时指示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负责向上级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员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以上电话报告中,如电话无法接通的,则每隔五分钟发一次短信报告,直至其电话或短信回复确认为止。

5.电话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

(2)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身事故报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设备事故报告设备受损和受影响的程度;事件类报告系统停运情况和社会影响情况。

(4)事故(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先报事故(事件)概况,随后补报事故(事件)全面情况。

(二)书面报告

1.事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察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察职能的部门在公司接报事故一小时内,应当填写《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详见附件2),经本公司领导审签后通过OA 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不能通过OA报送的,则将报告单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部电子邮箱,并电话告知信息员本人确认收到书面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安监局等政府部门提交事故的书面报告。

2.接电话报告事故后,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应密切注意事故报告情况,及时接收事故信息,并审核上报的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在接报一小时内,填写相应的《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并经部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按以下要求对外报出:按自治区国资委管理规定要求报至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属电力事故的,按规定要求报至能源监管部门及其电力信息平台;对于自治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还需书面报告这些部门。书面上报情况应及时通知到接受人本人。

第九条对于第五条(三)所列即时报事故隐患的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集团各级单位应在Ⅰ级重大隐患认定之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三级所属企业还要向二级子公司

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的部门报告,上述报告实行OA(或电子邮件)上报文加传真的双报送制度,并同时附上《重大隐患信息即时报告单》(附件3)和重大隐患评估报告,即时报告单要加盖公章,评估报告要有相关人员签名。直属分公司和二级子公司接报Ⅰ级重大隐患后,要及时组织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审核和确认,应在确定之日通过OA上报文加手机短信的双报送制度向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报告,由其按上级有关规定,在核定之日上报重大隐患。

第十条对于即时报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或有信息更新的,应当随时补报。对于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二级、三级和四级事件每日至少续报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一级事件每日至少续报2 次。

第四章应急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所属供电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所属供电企业电网停电受损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每天9:00前通过OA系统(不能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集团公司保电办值班人员,并电话确认收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停电和损失事件信息,包括: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面积停电或有一定政治影响的停电受损事件;

(二)突发停电事件信息,包括:在法定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保供电期间发生有一定政治影响的停电事件;

(三)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天气,集团公司已启动Ⅲ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所造成的电力系统运行停电,包括110kV、35kV、10kV线路,均要上报。

第十二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属企业负有应急值班职责的人员或调度值班员(以下统称“应急值班员”)应按照相应行业特点要求填报《汛情报表》(附件5A和5B),部分经营电站的供电企业需同时报送电站的相关汛情(下同),每天9:00前通过OA系统(不能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值班人员,并电话确认收到;集团公司防洪办值班人员每天12:00前编辑汛情短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中分管防洪办的领导、防洪办领导和集团公司应急办值班人员:

(一)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但未达到警戒水位;

(二)电站、变电站、供电线路、水厂防洪应急预案达到Ⅲ级及以上级别响应标准;

第十三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急值班员应按照相应行业特点要求填报《汛情报表》,每2小时通过通过OA系统(不能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和保电办的值班员;集团公司防洪办和保电办的值班人员每2小时一次编辑汛情短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中分

管防洪办的领导、防洪办领导和集团公司应急办值班人员:(一)水库水位超警戒水位,但未达到保坝水位;

(二)电站、变电站、供电线路、水厂防洪应急预案达到Ⅱ级响应标准;

(三)水库、电站、变电站、供电线路、水厂周边出现地质灾害,影响正常生产运行。

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急值班员应按照相应行业特点要求填报《汛情报表》,每1小时通过OA系统(不能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上报集团公司防洪办的值班员(情况紧急严重的应随时报送);集团公司防洪办和保电办的值班人员每1小时一次编辑汛情短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中分管领导、防洪办和保电办的领导、集团公司应急办值班人员:

(一)水库水位超保坝水位;

(二)电站、变电站、供电线路、水厂防洪应急预案达到Ⅰ级响应标准;

(三)出现水浸厂房、渠道崩塌、垮坝、漫坝等情况;

(四)出现水库、电站上下游淹没,必须组织人员撤离情况;

(五)发生地质灾害,需要组织人员撤离情况;

第十五条当汛情及灾情缓解,达不到相应上报条件时,应急值班员相应调整上报流程。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应急信息报送要求。

(一)由集团公司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值班记录,汇总各所属企业上报的应急信息。

(二)值班人员根据广西气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511447833.html,)、广西水利厅信息公布的“广西水利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1447833.html, )和值班通讯保障系统及时收集信息,对可能受灾企业的调度所所长、电站站长、水厂厂长进行电话通知,确保其通讯畅通。

(三)值班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如根据预报灾情严重时,报送信息与调度系统数据不符时等;应向所属企业应急信息报送人电话查询核实。

(四)编写汇报短信经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会审后按规定报送集团公司应急办领导和值班人员。经由应急办领导会审修改后的应急汇编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审阅。编辑汛情、灾情和舆情短信息内容包括:汛情、灾情和舆情简介;若发生灾情应包括事件、地点、损失情况简介、应急处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应急信息经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核准后,统一由集团公司应急办值班人员会同集团公司新闻传媒办进一步整理信息,由集团公司应急办值班人员按规定向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工信委、水利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及其广西业务办等政府应急机构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应急信息,并由新闻传媒办负责及时在集团公司网站发布相关新闻报道。

第四章安全综合信息的报送

第十八条安全综合信息主要包括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事故(事件)信息、生产隐患信息、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总结。安全综合信息实行按月按季度按年度定期报告制度。由各二级公司将本系统的安全综合信息统计汇总后通过OA报至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由其负责对安全综合信息汇总、整理后按上级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报出。

第十九条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的报送

板块含有电力业务的二级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

内,报送上月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填写内容要求及格式见附件6A、6B、6C、6D),次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

第二十条月(年)度生产隐患信息的报送。

各二级公司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之前,将经本公司领导审核后的《XX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填写内容要求及格式见附件7),通过OA报至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不能通过OA发送的,则将报表发送到集团公司安监部邮箱(gzntajb@https://www.360docs.net/doc/0511447833.html, )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公司应于每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上一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总结及来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通过OA报至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专责。在每个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内,将经本公司领导审批后的第1季度、上半年、第3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总结和下季度或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通过OA报至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专责。

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与比较;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1.总体情况及经验介绍;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问题;

3.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建议;

4.下一步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四)安全专项工作(如应急管理、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力和供水设施安全保护、供电供

水可靠性管理和技术监督、防汛安全管理、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开展情况;

(五)事故规律研究;

(六)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人身伤亡、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事故的各级单位应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通过OA报至上一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部门,属于集团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二级公司接报后应即可以知会方式转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和事故调查处理专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的调查报告通过OA报至上一级单位事故调查处理专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单位都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机构设置情况填报《公司事故(事件)应急联络登记表》(附件7)。当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登记表给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备案。集团公司安监部要及时对各级单位公布和更新集团公司事故(事件)应急联络表。

第五章信息报送要求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善,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以及应急信息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各级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生产管理部门领导和安监部领导要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进行认真分析、审核、判断,并及时按规定报送信息。信息报送没按规定上报和报

告不清楚的视为没有上报。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事件)和应急情况的各级单位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件)和应急信息的,按习惯性违章处罚;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事件)和应急信息的,除按习惯性违章处罚外,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重处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要强化和完善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确定专兼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写和报送工作,如人员发生变动,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监部。

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信息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含电子章)签发。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安监部应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加强对各级单位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并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1.1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信息报表管理。 1.3本办法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2 职责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种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向省电力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资料。 各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报表资料。 3 内容 基本原则 上报各类信息、报告应及时、如实、准确、完整,应对上报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有具体数字、事例及必要的影像资料。 对于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及时报告的事件,应及时上报基本情况,待核实清楚后再详细汇报。

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后期处理情况应按要求跟踪报告。 分类 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告分为即时报告、信息周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其他报告。 内容及时间要求 即时报告各单位发生下列事故后,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报:1)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2)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件信息来源、事件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信息报告方式、时间要求1)发生中规定报告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先立即采用手机或固定电话方式即时报告,再了解相关情况于事件发生30分钟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单(R 420-13-01)”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2)各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将盖本单位公章后的书面材料(格式详见附表R420-13-2009)电传至公司安全监察部。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6小时内。

局机关信息报送制度

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各项事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我局信息工作由局领导直接负责,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局的信息工作。 第三条本局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的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局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负责本局各种信息的报送工作。 (五)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领导和各股室。 第四条本局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局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局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完成本单位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 (二)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局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信息采集范围 第六条我局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上级领导来我局指导、检查工作或参观、访问情况。(五)其他需报知局领导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股室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三)对于各股室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股室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告知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口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6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065-75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信息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针对性地制订反事故措施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四不放过”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是确保事故处理及时、稳妥的关键,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安全生产动态,为领导和上级决策部署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汇报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发挥安全信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依据南方电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职责、分类、汇报流程,报送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发电厂。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具体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质安部是安全生产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人身事故统计报表,负责审核设备、电网事故(障碍)报表,负责汇总、核实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发布,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上报。 第七条生技部是安全生产信息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中所需的技术数据,组织填写有关电网、设备事故(障碍)统计报表,负责拟写电网、设备事故(障碍)技术调查分析资料。 第八条各车间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障碍)、不安全情况和生产突发

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科室中心的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校在各项工作中的最新动态,为我校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对重大问题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特制定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科室中心必须将报送信息作为一项政治责任,建立和健全灵敏高效的信息渠道,及时向校外、校内报送有价值的工作进展信息。 二、各科室中心要指定一名人员承担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搜集和整理本科室中心的工作信息,经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及时上报。 三、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各科室报送的各类信息,对其进行整理、筛选,将筛选后的信息报送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按领导批示发布。 四、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内容要与我校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反映本科室中心工作中的新动态、新成绩,为网站提供有价值的、深层次的信息。上报信息要简明扼要,文字精练,重点突出,标题醒目,数字准确,减少空话、套话,要实事求是。 五、信息报送原则 1、注重实效。报送信息要注重实效性,要准确、及时地反映我校的工作动态和精神风貌。 2、严格质量。报送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言简意赅,文字通畅,确保稿件无需改动即能刊发。

3、严格审核。报送信息、稿件须严格程序,认真审核。 六、信息报送任务 各科室中心的工作信息由各科室中心实时更新,随报随送。全年党校信息报送任务45篇(报送的信息为本科室内新动态、新成绩,其他信息报送可以奖励,不作为任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七、信息报送奖励措施 由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协助,将信息及时上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信息中心,但没有被发表的不奖励,可以作为年终考核参考。信息报送奖励办法如下:

安全心得体会-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 篇 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1 根据大队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方案,我所党支部召开了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动员大会,集中学习了三级安全工作讲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了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的重大意义,通过教育整顿活动,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公安边防部队的特殊性和确保两个稳定的重要意义。公安边防部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保障力量,公安边防部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警察又是部队。既具有军事性,又是一只执法力量。虽然公安边防部队是现役,执行的是部队条令条例,但公安边防部队不仅要完成军队具有而公安机关不具有的边境执勤巡逻、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职责,同时还肩负着军队不具备的执法办案,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政职能。同时,公安边防部队大都处在偏远地区,代表国家履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维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职能。 二、防微杜渐,预防为主。 维护内部安全稳定是一件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要确保内部安全稳定,必须要从政治思想

教育上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条令条例教育,使官兵懂得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实践证明,通过不懈地开展主题教育、专题教育及条令条例和“五条禁令”等学习教育活动,对于提高广大官兵依法执勤、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很大帮助,这也正是部队内部稳定所需要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深刻分析当前影响部对内部稳定的因素及不稳定的危害性,要结合警示教育,分析部队内部不稳给官兵家庭,给部队建设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时刻警示广大官兵。要准确把握部队易出问题的不同时期,担负的不同任务,所处的环境,人员的个体差异等,有针对性的抓好预防,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保持部队稳定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地抓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全面预防、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是要强化军政主官责任。主官要对部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发挥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头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尽职尽责,敢抓善管,为部属作表率。定期分析部队的安全形势,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部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增强责任心。一级管一级,落实责任制,培养领导和党员骨干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才能确保稳定工作处处有人抓,每个环节有人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内部的安全稳定。 四、落实制度,严明纪律。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等负责的生产、生活区域或与我们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三)、死亡事故:又分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0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一月中旬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表。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局安监办及社保处报告。 第七条安全事故发生后: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报送局安监办。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三)死亡事故: 一般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6小时;

信息报送及考评实施办法

信息报送及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联社《---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报送及考评暂行办法》精神,为推动-----银行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考评机制,增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全县信息服务、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支行、分理处,总行各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与全系统改革、发展、管理工作相关的经营、组织活动等重要情况,包括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的信息,目的是为全系统互通情况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总行综合管理部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等经常性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全系统内的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信息报送机制

第六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工作,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确定的信息工作人员应报总行综合管理部。 (二)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2.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3.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5.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规定。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各单位要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改善工作条件和手段。在参加会议、调阅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干部交流等方面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条件,使其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充分调动并发挥其积极性。 (四)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现代化建设,完善技术手段,采用科学的信息分析处理方法,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2018年信息报送及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题含答案

2108年信息报送及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题 一、单选题 1.公司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当事人、目击人应(A )地将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告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A、及时主动 B、隐瞒不报 C、了解情况后 D、以上都对 2.每月(B )日前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见附件1)、《火灾事故报告表》(见附件2)、《通信案件报告表》(见附件3)和《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月统计表》等。 A、2 B、3 C、4 D、5 3. 每年1月(D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统计年报表》。 A、2 B、3 C、4 D、5 4.各单位应全面总结本单位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2月(B )日前正式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A、10 B、20 C、25 D、30 5.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在事故(事件)发生(D )之内,负责组织事件基本情况信息的采集、汇总及向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在领导审核流程完成后,将信息上报集团公司。 A、半小时 B、一小时 C、一个半小时 D、两小时 6.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在事故(事件)发生( C )之内,负责牵头组织事故(事件)责任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召开事故(事件)专题分析会,起草完成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审核,在领导

审核流程完成后,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将信息上报集团公司。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7、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在事故(事件)发生(C )天之内,负责牵头组织事故(事件)责任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召开事故(事件)专题分析会,起草完成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公司安委会领导审核,在领导审核流程完成后,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将信息上报集团公司。 A、2 B、7 C、10 D、15 8、各单位须在知晓事件发生后(C )小时内以电话(短信、彩信等)方式将事件基本情况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A、0.5 B、1 C、1.5 D、2 9、各单位应在事件处置完毕后(B )日内,将事件完整情况的报告正式报送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报告除本条第二款所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公安、消防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事故(案件)责任和原因的认定书及与事件有关的处理结果等信息。 A、2 B、7 C、10 D、15 10、承担事故非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说法错误的是:(D ) A、每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5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领导各扣1万元,其他班子成员各扣0.8万元。 B、每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培训试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施行日期:。 A、2019年1月11日 B、2019年4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8年12月20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4 B、3 C、2 D、1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三年 B、二年 C、半年 D、一年 4、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应急值班。 A、二日 B、24小时 C、四日 D、五日 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目的是:。 A、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C 、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D、保障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不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东电力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编写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安全生产各种工作的定期汇报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周(月)安全情况汇报(附件1); (二)安全专项检查、验收、自查总结; (三)季度、半年、全年安全生产情况总结; (四)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总结; (五)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六)事故(事件)即时汇报; (七)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八)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九)发电企业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半年、全年)综合统

计报表。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对口报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阻挠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店塔发电公司、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络体系。各各部门应将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定期公布联系人信息。 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系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新的联系人信息报安全监察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和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是发电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二)负责一类障碍和一般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 (三)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按照有关要求向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工作。 (四)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

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正 式版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等负责的生产、生活区域或与我们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

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三)、死亡事故:又分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北京市XXXX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站对局政务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511447833.html,)信息报送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按照《北京市xXXX信息维护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涉及到多个科室合作完成的工作,由牵头科室负责政务信息报送或者共同报送。 办公室负责全站报送情况的汇总、审核、提交、统计与报送情况通报等。负责“单位简介”等总站固定信息的维护;负责局相关处室批转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科负责解决报送相关网络技术问题;负责对图文格式转换、信息填报等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与信息中心协调解决总站网站与局网站的信息共享等。 各科长×××× 二、报送内容 应符合市局和我站机构职能,积极反映业务工作特点和行业动态,符合局信息宣传工作和全市工作需要,能够体现总站工作风貌。

三、报送流程 内部流程OA 向局网站提交 四、质量和时限要求 按照“全面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确保报送保质保量。 五、报送情况通报 按照局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时间安排。 三、考评内容 按照“”的原则,信息维护工作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信息维护工作进行考评,重点突出信息维护数量和时效性。 四、考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在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最终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各处室的年度绩效考评。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将信息维护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中。

五、考评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局采用月度情况通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1、月度情况通报。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农业局信息网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每月统计各单位、各部门信息维护情况,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各单位、各处室进行通报。 2、年终考评。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农业局信息网运维考评标准》,参考月度情况通报,形成年度考评结果,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考评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评分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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