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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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项目编号: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20 年月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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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请严格按照表中要求填写各项。

二、项目申请书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写。

三、项目申请书中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编写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填报报告材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在项目申请书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以脚注或其他方式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成果或说明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技术问题。

五、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六、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标准组织名称,再填写采标号以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七、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八、此表可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211980125.html,)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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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农业标准

DB3304 X X市农业地方标准 DB3304/T008.2—2007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22007-01-15发布2007-02-01实施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3304/T008.2-2000《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本标准在参照XX省地方标准DB33/T291.2-2000《无公害蔬菜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蔬菜生产现状,对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条件以及蔬菜生产过程中的农业防治、农业生态措施、农药使用、肥料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定义X围扩大到13项; ——新增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准则; ——有害生物治理更加注重生物物理防治方法; ——允许使用的化学农药品种增加到55个,新增的农药品种在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有规定。 本系列标准还包括DB3304/T008.1-2006《无公害蔬菜》、DB3304/T008.3-2006《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是规X性附录。 本标准由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市农业经济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市食品开发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明华、蔡惠兵。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l X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生产的基本条件、农药和肥料的使用要求以及生产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XX市X围内无公害蔬菜的生产。 2 规X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172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质控制标准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8321.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T8321.2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T8321.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T8321.4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T8321.5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 GB/T8321.6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 GB/T8321.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七) GBl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DB33/T291.2-2000 无公害蔬菜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DB3304/T008.1 无公害蔬菜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 无公害蔬菜:指栽培在水、气、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环境中,不使用禁用农药,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符合标准限量X围内的新鲜商品蔬菜。 3.2农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作物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制剂。 3.3安全间隔期:指在作物上最后一次使用农药(二种或二种以上的农药则单独计)至采收可安全食用所需间隔的天数。 3.4农药残留: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在蔬菜中的农药残余(包括农药亲体及其有毒代谢物)。 3.5污染源:指产生固体、液体、气体的有毒物质,污染空气、水源(含地下水)、土壤的所有来源。3.6农业防治:指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各种技术,有目的地对作物生态系统加以调整,创造有利于作物生长、不利于病虫杂草大量繁殖的条件,从而减免或减轻病虫杂草危害的防治方法。 3.7轮作:指在一定年限内,同一地块上不同作物种类按预定要求轮换种植的耕作制度。 3.8化学防治:指利用化学农药通过喷雾、浇灌、喷粉、烟熏等途径控制害虫、病原微生物、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的防治方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

地方标准申请书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中文) 项目名称(英文) 制定或修订□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 计划起始时间完成年限 涉及领域□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性质推荐 采用国际标准 情况 采用程度□等同□修改采用何种标准□ISO □IEC □ITU □其他采用国际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 参与起草单位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及邮 箱 必要性分析(800字以上) 可行性分析(800字以上)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续)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国内生产技术状况、国际或国外有哪些同类标准?自治区内有哪些主要生产厂家?) 基本思路、工作计划、保障措施: 经费来源: ( )自筹 ( )自治区补助 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有关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800字以上,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标准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或聘请同行专家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起草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填写指南 1.必要性:阐明立项的必要性,不少于800字。说明标准是否在全区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涉及全区性的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的实施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标准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自治区经济或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否列入相关行业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列自治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是否能够通过制定该标准解决自治区发展或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等。是否属于有科研成果支撑的项目、与在研科研项目同步研制的项目、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等。 2.可行性:阐明标准是否已经具备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施该标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以及技术基础,不少于800字。 3.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阐明标准的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给出标准的框架结构。应注意标准规定的内容必须是技术要求,即便是管理类的地方标准也应当是实现管理中的技术要求。 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重点阐明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异同,即所制定的标准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被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如果已有相应的标准或计划而又确需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应阐明与相应标准或计划的本质性区别,详细说明确需立项的理由。 5.工作计划:列出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在内的工作进度计划。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标准申请流程

国家标准申请流程 一、标准分级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适用于一个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标准,由主权国家标准化组织(官方、非官方或半官方)对需在本国范围内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协会标准或行业标准——指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非官方组织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在国家的某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对需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内容包括: 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通用试验、检验方法; 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

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二、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和阶段划分 根据ISO/IEC导则1《程序》、GB/T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国家标准制定(修定)的程序、阶段划分及代码见表,其它各级标准可参照用。 注:快速程序适用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特别适用于变化快的技术领域,其中: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规范 一、标准的编制说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简况(必要项)(拟制成编制说明时,此标准编号“(一)”调整为“一、”,以下类推。此为一级标题,格式固定,不需另行更改。) 1.任务来源 ××××年××月××日,由××××××(起草单位)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云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批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同)。 2.起草单位、协作单位(没有就删除) 起草单位:(名称需与印章相同) 协作单位:(没有就不写) 3.主要起草人(以表格形式将内容明确) (二)制定(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重要项、需充分

说明) (三)主要起草过程(必要项) 综合性叙述,不以时间过程记录。如资料收集、调研、试验论证、拟稿、征求意见、整理送审等内容。 (四)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必要项)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重要项) (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必要项) 需说明征求多少家单位的意见,这些单位的类型为(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行业主管、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等)(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选填项,无此项,删除。) (八)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必填项) (推荐性标准不写理由,只提建议。) 例: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强制性标准要详细说明强制的内容及理由) (九)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必要项) 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 2005-1-31 发布2005-3-1 实施 上海市气象局发布

前言 随着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电子、微电子设备已在小区内大量使用。这些装备耐过电压、过电流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侵入所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入都会对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和永久性损坏,进而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为减少雷电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小区智能化系统长期正常运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防雷中心联合提出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标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采纳了各行业在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面成熟的相关技术。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物防雷、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智能化系统防雷、质量检验要求等。 本导则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防雷中心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立项及编制得到了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雷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上海各大设计研究院专家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主编单位: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住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曹和生高小平陈荣光戴建国黄晓虹陈卫星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6) 3、一般规定 (9) 4、建筑物防雷 (10) 4.1高层及多层住宅 (10) 4.2低层住宅 (11) 4.3信息机房 (11) 5、低压终端配电系统防雷 (12) 6、智能化系统防雷 (14) 6.1一般规定 (14) 6.2信息机房与综合管线工程防雷 (14) 6.3信息通信系统防雷 (15) 6.4安全防范系统防雷 (16) 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防雷 (16) 6.6家居智能化系统防雷 (16) 6.7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防雷 (17) 7、质量检验 (18) 8、附录 (19)

【最新】地方标准制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地方标准制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进一步做好2021年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现将2021年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密围绕首都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地方标准研究和实施,提升市地方标准的质量,更好地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申报范围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在新农村建设、高新技术、服务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与我市重点工作相关的重点领域内,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申请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从列入市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及其标准体系的项目中产生。 三、申报材料 1.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1份,见附件); 2.标准草案(1份,仅一类项目提交);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在2021年当年完成标准从起草到报批的全部工作。申请一类项目应以充分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未提交项目草案的,不予立为一类项目。 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研究单位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我局。二类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形成标准草案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公务员之家 3.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提交);

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嘉委办〔2005〕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或合格证书; (六)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中专以上毕业生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上工作,初次可参加现从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其从事专业工作时

嘉兴市新建小区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要点)_6419

新建小区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要点) 一、总体要求: 设置四分类集中投放站、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暂存点。相关设施符合“集中投放、集中劝导、集中分类质量评价追溯和便于执法的优势,提高居民分类质量”定时定点投放要求。 二、具体标准要点: (一)新建(改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集置投放站设置 1 新建(改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并设置相应的集置投放站。 2 新建生活垃圾集置投放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集置投放站的设计应符合分类、节能、环保、安全、方便的要求。 3 集置投放站位置应固定,应采用封闭式构筑,设置在市政设施完善、便于分类投放、方便环卫收运作业的地方,并设置相应作业停车位和标识标线。 4 集置投放站应具备分类标志,图案和色彩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1166-2019)规定。

5集置投放站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6 集置投放站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7居民小区集置投放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居民小区应至少设置1 座集置投放站,包括分类收集间和分类管理间。其中1个小区至少有1座集置投放站具备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功能。 (2)集置投放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20m,覆盖户数多层住宅不超过300户,高层不超过500户。 (3)集置投放站面积不得小于25m2。 (4)集置投放站总面积应符合下列公式: S=η.A 式中:S——居民小区内集置投放站总面积,m2 。η——户数与面积折算系数,可取0.06—0.08,m2 /户;居民小区大于等于500 户,取下限,居民小区小于300 户,取上限。 A——居民小区户数,户。 (5)分类收集间应设置分类投放区、垃圾桶暂存区、垃圾桶清洗区,具备排污接入,并落实照明、监控、洗手龙头及遮雨棚等设施。

地方标准申请书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续)

填写指南 1.必要性:阐明立项的必要性,不少于800字。说明标准是否在全区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涉及全区性的关键共性技术,标准的实施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标准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自治区经济或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否列入相关行业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列自治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是否能够通过制定该标准解决自治区发展或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等。是否属于有科研成果支撑的项目、与在研科研项目同步研制的项目、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等。 2.可行性:阐明标准是否已经具备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施该标准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以及技术基础,不少于800字。 3.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阐明标准的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给出标准的框架结构。应注意标准规定的内容必须是技术要求,即便是管理类的地方标准也应当是实现管理中的技术要求。 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重点阐明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异同,即所制定的标准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被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如果已有相应的标准或计划而又确需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应阐明与相应标准或计划的本质性区别,详细说明确需立项的理由。 5.工作计划:列出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在内的工作进度计划。

6.保障措施:阐明主要起草单位为标准编制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能够提供或已获得标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宣贯培训、实施评估等所需的全部经费。 7.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标准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阐明具体协调情况,并将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8.有关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阐明已进行过的与本标准相关的科研课题或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将科研报告或调研报告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9.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给出已进行过的与本标准相关的试验验证和统计分析的结果,并将试验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10.标准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不涉及的填写“否”。涉及的,填写专利、商标名称、持有人名称、证书编号。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应符合《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所申报制(修)订的标准应属于申报单位业务范围,申报单位对所 申报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处于我省先进水平。 2.能组织起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落实其他主编 和参编单位,主编单位一般不超过2家。 3.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保证编制组正常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4.编制组负责人须由主编单位的在岗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 任,能统揽全局、把握政策,在申报标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有较 高造诣。 5.编制组主要成员需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 验,掌握本专业领域创新发展的前沿方向,在申报标准所涉及的 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熟悉标准编制程序,了解标准化政策 法规和标准化原理,掌握标准编制格式要求,具有良好的文字表 达能力。 6.有落实编制经费的能力。 二、申报标准编制要求 申报标准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制订原则,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中的关键技术应有利于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先进适用、 安全可靠、成熟稳定、经济合理,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技术进 步有推动作用。 2.标准应通过重名查询,并提供查新报告(不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相抵触及相重复)。 3.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 4.提交标准编制大纲或草案。 5.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工作计划应完整列出编制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阶段的时 间进度。 7.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并 需要在省内做出统一规定的申报项目,优先立项。 三、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详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书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述,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制(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必要性) 1.标准提出的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技术、经济 政策) 2.标准中是否有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人体健康,促 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其它公共利益。 3.标准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标准制(修)订的主要内容

市地方标准公告标字第总第

市地方标准公告标字第 总第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6年标字第3号(总第186号) 以下10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11/T118-2016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DB11/T118-2000 2016-04-27 2016-08-01 2 DB11/T363-2016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DB11/T363-2006 2016-04-27 2016-08-01

3 DB11/T381-2016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06 2016-04-27 2016-08-01 4 DB11/T491-2016 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技术规程DB11/T491-2007 2016-04-27 2016-08-01

5 DB11/T696-2016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DB11/T696-2009 2016-04-27 2016-08-01 6 DB11/1316-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规范2016-04-27 2016-08-01

7 DB11/1340-2016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16-04-27 2016-08-01 8 DB11/T1341-2016 城市地下交通联系隧道施工技术规程2016-04-27 2016-08-01

河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河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豫质监标备字〔2011〕2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如下: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1 DB41/ 684—2011 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 DB41/T 685—2011 淮阳泥泥狗 3 DB41/T 686—2011 淮阳布老虎 4 DB41/T 687—201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建设标准 5 DB41/T 688—2011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6 DB41/T 689—2011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 准 7 DB41/T 690—20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8 DB41/T 691—2011 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9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范 10 DB41/T 693—2011纺织品织物调温性能评价温度变化 法 11 DB41/T 694—2011 女裤

12 DB41/T 695—2011 针织女裤 13 DB41/T 696—2011 公路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箱梁 桥支架法施工技术规范 14 DB41/T 697—2011 夏玉米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15 DB41/T 698—2011 核桃高接换优技术规程 16 DB41/T 699—2011 茄子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17 DB41/T 700—2011 露地无公害西瓜生产技术规程 18 DB41/T 701—2011 褐蘑菇工厂化生产技术规范 19 DB41/T 702—2011 洛阳牡丹种苗生产技术规程 20 DB41/T 703—2011 洛阳牡丹盆花催花技术规程 21 DB41/T 704—2011 阀门遥控系统 22 DB41/T 705—2011 电液阀门驱动装置 23 DB41/T 706—2011 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与流行性腹泻 病毒二重RT-PCR鉴别诊断试验方法 24 DB41/T 707—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 25 DB41/T 708—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 26 DB41/T 709—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环境控制技术规范 27 DB41/T 710—2011 规模牲畜场口蹄疫风险评估技术规 范 28 DB41/T 711—2011 河南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规 范 29 DB41/T 712—2011 高聚物防渗墙技术规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5]92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权责界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

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 1.推进权力清单“瘦身”。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应予取消。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及时进行调整。依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报请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相关设定依据。依嘉兴市规范性文件设立的,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市法制办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提请相关立法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同时,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权力运行流程和运行方式的创新。对已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级部门行使外,实行各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 2.推进责任清单“强身”。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部门责任清单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行政监察、公务员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追责依据和追责情形。突出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履职重点,及时理顺工作中新出现的职责交叉问题,明确层级、部门之间职责边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明确部门追责的法律依据、职责分工、追责程序,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 (二)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覆盖。清理规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明确责任事项,编制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镇(街道)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4个平台建设,提升镇(街道)协调统筹

广西模板规范地方标准

ICS 93.010 P09 备案号: DB45 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 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and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he structure of crutches with steel tubes of construction template and working platform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及符号 (1) 3.1术语和定义 (1) 3.2符号 (3) 4 支架材质、支架支承与细部构造 (3) 4.1支架材质 (3) 4.2支架支承 (3) 4.3细部构造 (4) 5 扣件式钢管支架的构造 (8) 5.1一般规定 (8) 5.2一般作业平台支架和一般模板支架 (10) 5.3 H≤40m的高大作业平台支架和高大模板支架 (11) 5.4 H>40m的高大作业平台支架和高大模板支架 (14) 6 其他形式钢管支架的构造及使用范围。 (15) 6.1碗扣式钢管支架 (15) 6.2门式钢管支架 (15) 6.3插销式钢管支架 (16) 7 安全管理程序 (16) 7.1一般作业平台支架和一般模板支架的安全管理程序 (16) 7.2高大作业平台支架和高大模板支架的安全管理程序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检查表与验收表 (18) A.1 一般作业平台支架安全要点检查表 (18) A.2 一般模板支架安全要点检查表 (19) A.3 一般模板支架、一般作业平台支架整架验收记录表 (20) A.4 高大作业平台支架安全要点检查表 (21) A.5 高大模板支架安全要点检查表 (22) A.6 高大模板支架、高大作业平台支架整架验收记录表 (23)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 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 任务来源 2019-1-242 (立项计划号) 负责起草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 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3号 参与起草单位 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表1 标准起草人(全部起草人)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电话 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本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参与起草,经过5次讨论和修改,于2020年3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精神,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省加快了地方标准制修订步伐,优化了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切实提高地方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适用性,2016年原省质监局提出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DB34/T 2800-2016)。 标准发布实施后,该标准在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范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流程和管理。随着标准化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地方标准的运行环境也有了新的变化,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发布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管理有了新的变化; 2019年2月2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在此环境下,DB34/T 2800-2016 标准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地方标准的管理,因此开展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对规范管理地方标准、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和起草单位开展工作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制定标准的原则 (1)适用性原则。本标准是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流程、管理等方面提供的指南,标准总体上从标准制定的全流程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步骤、时间节点、工作内容,能够非常有效地指导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2)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的内容,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 2)制定标准的依据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是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9年实施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实施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3)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中的计划征集、材料初审和专家评估、计划公示和下达、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和发布、备案、复审。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管理,覆盖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全过程,加强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改变了之前的地方标准管理模式,借鉴了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方向。由归口单位负责归口标准的立项申报、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标准化项目的立项评估和审批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发展需要,联合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可以组建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非法人技术组织。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方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九条(奖励机制)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项目建议)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立项)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完成

嘉兴市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嘉兴市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并参照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业企业(含建筑企业、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是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一项内容。市经信委、市建委负责组织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科技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 1 —

第五条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前列。建筑与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结算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第六条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企业技术中心高级技术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占全体技术中心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必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拥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第七条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切实保证。财务应实行单独列账(不自负盈亏),所需开发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计划。企业用于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结算收入的 1.8‰。 第八条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的设备、检测仪器和场地。技术中心研发仪器及专用试验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九条企业重视“产学研”合作,已建立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第十条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 第十一条企业上年度赢利,并认定前两年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对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安全生—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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