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公司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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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并对其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进行统一信用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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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九)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十)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

(十一)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二)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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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日常信用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执业;注册期满,应办理延续注册(国家、山东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不得上岗执业;山东省辖区以外的注册建造师到青岛辖区执业还必须符合山东省、青岛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九条项目经理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应到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资格确认,已确认的注册建造师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以确保网上投标报名和信用考核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

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原: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相关文件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国家、省明确规定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在注册周期内应完成国家、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续期注册,同时应积极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实行项目经理押证管理制度。工程中标后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除存放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同时网上押证(适用于网上投标工程项目);工程主体验收结束后,建筑施工企业持有关验收证明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并解除网上押证。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时,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除外。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注册建造师申报注册材料,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直接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由注册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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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加盖其执业印章的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其注册证书上所载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所登记专业必须与招标公告一致。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代行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除国家、省规定的变更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更换。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填写《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变更表格详见附表1),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更换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业绩和市场主体考核得分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同时对已更换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实行押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担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聘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聘用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因续期注册、

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不能及时签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四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信用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的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评优联动。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二十一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及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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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按照国家、省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一个工程项目检查累计3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 级,属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不得在青岛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并报请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一)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的;

(七)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八)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分包队伍的;

(九)本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同时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三)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十四)中标项目经理不驻现场的;

(十五)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或驻现场项目经理不熟悉现场情况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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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六)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移交手续,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十)现场项目部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十一)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二)塔机、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

(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五)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十六)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七)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十八)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的外地企业的;

(十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

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

(二十)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十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到省、进京大规模上访的;

(二十二)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

(二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六)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十七)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投标时,因不准时参加开标会,导致所投项目重新招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四)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在岗的;

(五)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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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或的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七)工地现场未严格按标准化工地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的;

(八)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九)现场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十一)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不及时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

(十三)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四)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与信息管理系统的;

(十六)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十七)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十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十九)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二十)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手续的;

(二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未与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十二)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二十三) 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信用登记的外地分包企业每发现一家次;

(二十四)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的;

(二十五)外地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或进入工地后45天(含)至60天,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的;

(二十六)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不落实,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二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不在岗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十八)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90%的;

(二十九)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含50%)未达到80%的;

(三十)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

(三十一)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或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十二)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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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的;

(三十四)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三十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

(三十六)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三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

(三十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三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

(三)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五)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

(八)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一服装的;

(九)在建工程内擅自安排人员办公、住宿的;

(十)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十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十三)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混乱的;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十六)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手续的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十七)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或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十八)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

(十九)未按要求参加B、C、D级项目经理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十一)分包和劳务用工方面的资料中存有伪造现象的;

(二十二)外地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或进入工地后30天(含)至45天,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及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

(二十四)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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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漏填一家的;

(二十五)在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是本企业人员的;

(二十六)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或存在兼职的;

(二十七)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

(二十八)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二十九)不配合监理企业对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工作的;

(三十)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含90%)未达到100%的;

(三十一)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100%的;

(三十二)与农民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3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

(三十三)在施工正式文书中每发现一处只签字未盖执业印章的;

(三十四)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三十五)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三十六)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

(三十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三十八)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2次的;

(三十九)未按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检测的;

(四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九条其他扣分项目:

在监理企业对项目经理管理考核过程中,按照年内监理企业在《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中对项目经理所扣总分数以一定比例计入该项目经理年终市场主体考核结果中。

第三十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10分。

(四)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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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城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人。

(五)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1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

(七)项目经理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

加0.3分。

(八)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加15分、10分。

(九)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7分(含87分)以上的,按单位工程加5分;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87分之间的,按单位工程加2分。

第三十一条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经理须立即停止执业,接受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半年内不得在青岛辖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任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名单,除按照C级项目经理考核规定执行外,本地项目经理年度内不得在青岛辖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同时建议建造师注册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外地入青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在青岛辖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任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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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附件: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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