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在青年路税务所全所同志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责权及程序。但是,汇算年年搞,有些问题至今没有很好地解决。为此,我们的建议是:一、对新办企业是否参加地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应尽早明确,否则无法及时完成汇算工作,部分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按审批权限需要由市局下发文件,由于审批下发文件时间较晚,使个别企业也无法按汇算时间及时完成汇算工作。二、本着“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一般税源规范化管理,个体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原则,建议从税源管理、建立税务评估体系,预警设置体系,有针对的对重点户、重点行业随机抽样检查,减少人为因素,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管理。三、进一步推进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电子化自行申报,让税收管理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检查上去,切实做好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四、汇算结束后,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汇算数据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不断提升征管水平,完成好今年的税收任务。

(金春雷)

工作研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及几点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及几点建议

泉州市华天税务师事务所涂永德

我所在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取得的原始凭证形式和内容较不规范,收款收据、白条、自制凭证等形式的凭证大量存在,造成成本费用列支项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2.不能正确划分公司和个人的费用开支项目,如将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养老失业保险金等列为公司费用。

3.对一些应按受益期摊销的费用项目,未采用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方法,而是一次性直接列支,造成多列支成本费用。如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等。

4.某些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未能取得正式发票,未能正确区分公司和个人资产,将个人资产(如汽车)做为公司资产并提取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未能设置完整的明细帐,折旧的计算不正确(如折旧年限的取值等)。

5.未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如将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支出作为费用一次性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6.发生的费用不能及时的计入所属年度,而是跨年度列支,且费用发生时间与入账时间间隔较长,造成不能在税前列支,增加了纳税成本。

7.企业一方面向关联方借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未计付利息,一方面又向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并支付利息,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将有关部门的奖励、补贴款挂在应付款项或利润分配科目,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税收征纳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1.我们通过审核及与部分企业相关人员的交流,发现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还较缺乏了解,特别是对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差异的处理问题。对这些问题,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反映,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有时造成无意的漏税,增加了税收风险。我们认为,由于税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同时由于实际经济事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故较不容易掌握,因此不能局限于事后的审核。应加强税收政策知识的事前宣传和学习培训,事中的指导咨询,使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降低纳税风险,合理避税,树立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从而使我们的税收征纳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2.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工作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事务所人员结构、以往年度执业质量等设立一定的准入机制,尽量避免因争揽业务而恶性竞争,降低执业质量,以费代税等混乱局面的出现。便于参加汇算的税务师事务所集中精力,从而保证汇算工作能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3.同时,我们作为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作为联系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和企业纳税人的纽带。也希望在日常工作中能得到税务机关的指导和帮助,在政策信息和业务咨询上得到大力支持。从而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

宜丰县地方税务局二00八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遵照省市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我局汇缴工作在市地税局正确领导下,通过全体地税工作人员近半年的努力,现已全面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成效

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坚持了纳税人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及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汇缴工作方向。全县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固定纳税户为211户,其中:查帐征收企业52户,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33户,定率征收企业126户。企业年度自行申报工作在5月底全面结束,自核自缴211户,自核自缴面达100%,自核自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80.86万元,补缴入库企业所得税18.28万元。税务机关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及重点检查工作也已进入扫尾阶段。到目前,全局开展纳税评估及重点检查企业共153户,查补入库地方税46.14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22.6万元,其他地方税费19.65万元,滞纳金和罚款3.88万元。

二、主要作法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抓好今年的汇缴工作,我局把这项工作作为地税收入增收的中心工作来抓,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布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要求,为切实抓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县局成立了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潘冬贵局长任组长,李卓钢副局长任副组长,征管、计会、税政、稽查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在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评比办法》,指定基层分局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落实了基层分局工作联系人员。

2、统一政策,集中学习。为做到汇缴工作的统一性,我局在元月上旬就召开了汇缴工作布置会议,把省、市及县局对汇缴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作了布置,还学习了新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对汇缴中将遇到的问题、会计操作方法等知识,在会上进行了学习探讨,并汇编了《宜丰县地税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纲》、《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表说明》发放到税收管理员手中。县局2月份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县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影响、税源变化情况及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组织开展了一次全

员培训。各分局也先后开展了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培训工作。为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全局举办专题培训班13期,参加培训企业达到200多户,培训企业财务人员近300人次。通过培训,确保了我县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纳税人开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强化自缴,规范操作。首先,我们狠抓了企业自核自缴工作质量,接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后,就及时组织地税干部将申报表免费送到企业纳税人,并要求税务管理员深入企业进行汇缴业务辅导,督查纳税人及时、准确填报,认真地对企业自缴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按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使全县自核自缴面达到100%。其次,我们坚持严把企业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登记关,对取消的审批扣除项目,如弥补亏损、企业广告费扣除等,要求主管分局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并结合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进行检查确认,加强跟踪管理。再次,我局加强对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实行征收人员一审,税收管理员二审,分局集中互审的“三级”审核办法,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企业重新申报。同时根据审核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为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的开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4、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在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阶段,各分局根据对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纳税大户、连年亏损的企业,规模较大的私营、改组改制企业和事业社团等纳税人进行纳税估评和重点检查,县局还根据以前年度汇缴情况,确定了全县35户重点企业由县局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对不能真实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仍不改正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查处,并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以确保税收政策到位。

三、存在的问题

1、企业年度自行申报工作质量不高。从各地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来看,有的分局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把关不严,部分企业自行调整应税所得额没有及时调整,如招待费的调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从各分局上报的年度申报表来看,仅有少部分企业进行了纳税调整。此外,部分企业表间结构不平衡,附表未按要求填写,空白表较多等。

2、纳税人弥补亏损备案管理有待完善。纳税人弥补亏损主要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但在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办税人员无法核实以前年度亏损数据的真实性,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来少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从目前纳税评估开展的情况来看,纳税评估涉税资料及信息来源主要还是以企业帐面反映经营情况来开展评估工作,无论是从征管信息系统及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均不能提供单个企业与同行业其他企业涉税信息进行比对,不能从深层次上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工作不能从根本上发现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线索。

四、几点建议

今年的汇缴工作已基本结束,在汇缴工作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也反映了我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将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规范管理。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备案管理。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应增加备案资料报送,如要求纳税人提供亏损年度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检查结算表或提供有资

质税务师事务所亏损年度亏损情况鉴定报告。同时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年度申报表表四中增加文字说明,注明弥补亏损需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

2、要求省局在征管信息系统增加纳税评估软件系统,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对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如收入、成本、费用及主要原材料、动力消耗以及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按据采集录入纳税评估软件系统,形成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预警指标。

3、全面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软件,要求省局在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人员直接采集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相关数据,减轻基层税收管理员负担。

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思考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规范税收执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要求。对于纳税人来讲,通过规范的汇算清缴工作,还能够起到查缺补漏、保护自身权益的作用。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

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新税法规定年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企业对其申报结果负法

律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

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是以“表”审“表”,主要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完整、是

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等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纳税人调整、补充、修改或

重新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现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税务机关的税政法规科、管理科、稽查局、计统征收科等部门。

基层税务机关一般是由税政法规科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发文将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到本税务机关的有关科室;由管理科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

到纳税人并审核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

资料,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由计统征收科(或相关科室)做好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的数据录入和办理应补(退)所得税税额手续,在5月底前(新税法54条规定)全面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自汇自缴工作结束后,由稽查局(管理科)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开展稽查(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离不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做好所得

税的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及有关资料做好审核、补(退)税、评估、检查等工作。但在日常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二个问题

1、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淡漠。许多纳税人认为缴纳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分配,往往采取销

售收入不入帐、任意扩大费用成本,做“帐外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偷漏所得税,出现了大量

的所得税零申报和负申报企业。

2、财会人员的财务、税收知识欠缺。随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大量增多,其规模大小不一,专业

专职会计短缺,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帐目混乱、建账不够完整、会计数据失真、取得的原始

凭证有的不是合法有效,应有的财务资料和涉税审批手续不全,存在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不够健全:掌握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够全面,不能完整地依法调整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应调整的纳税项目没有按规定在所得税前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不实,财务人员的财务处理能力不强。

(二)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由于机构设置和各种考核要求的设定,各职能科室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虽各自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上,主要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对涉税信息缺少动态的了解和掌握,在征管、审核、评估和稽查(检查)等过程中很难判断纳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所得税征管质量负责。

1、在管理上只注重几个率的考核,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在制度上缺少细化的、量化的实质性的考核内容。税收管理员除每月征期的催报催缴、处理各自管户在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临时性任务外,对责任区内纳税人的情况的掌握,主要靠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变动等涉税信息缺少动态了解和跟踪管理,对管户的情况不甚明了。加上所得税政策的多变性,各管理员掌握业务知识水平高低不一,对各种涉税事项的处理只是就事论事,对汇算清缴以表审表,对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真实性、有无偷税行为很少过问,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控管理力度。造成目前所得税零税负、负税负纳税人大量出现。

2、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信息,主要依托日常管理和申报资料取得,没有从多方面搜集和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途径,评估所需的信息量缺乏,评估的方式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做到对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评深、评透,不能很好地为稽查(检查)环节提供选案依据和检查线索,也没起到以评促管的效果,没有真正发挥评估的作用。

3、随着所得税管户和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稽查(检查)工作还未放在重要位置,存在着年度重点(日常)检查户达不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0%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广度、深度和力度没有达到,没有真正起到稽查(检查)工作在所得税征管中的威慑作用。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思考

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要围绕“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来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做好此项工作。纳税人要加强财会和税收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技能,自觉按照两者的差异,做好所得税税前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各职能部门间的有效衔接。

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要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搞好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所得税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2、强化所得税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管户责任。按照精细管理的要求,真正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坚持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积极推进纳税人分类、分片和台帐管理。积极实施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对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申报征收管理、下户辅导、核定征收方式、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管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切实促进基础性管理工作,逐步把税收管理员建设成为一支“宣传员、调查员、采集员、催报催缴员、辅导员和分析员”队伍,真正把所得税一分不落地管起来。

3、完善纳税评估制度,不断改进评估方法,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促进税源控管。要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丰富评估手段,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达到以评促管的效果。加强科室协调配合,对存在的征管漏洞,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和提出建议,建立与征、管、查以及税政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要更好发挥评估职能,积极探索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的有机

结合。

4、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稽查力度。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加强对企

业信息的获取与积累,增强日常选案的科学性,将长亏不倒和微利企业列为检查重点,加大对所

得税零申报、负申报企业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做假账、两本账、账外经营等偷漏税案件,

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性,达到以查促管,最终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5、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代理作用。对部分纳税人确实无法自行汇算清缴

所得税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使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熟悉税收政策法规、精通财

务会计业务的优势得以发挥,同时又促使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如实自核自缴,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

综上所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也是纳税人

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表现,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离不开税务部门、纳税人、社会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庆云县国税局苏东信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近期,总局新制定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24字方针,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加强企业

所得税管理工作作一探讨。

一、分类控管,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

对纳税人实行分类、分行业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税源监控质量,也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分类的标准不同,监控的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纳税信用等级高低等标准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增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针对性。

(一)按生产经营规模管理,对于规模大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强化日常性的税源分析预测,对中小企业要加强日常评估检查,强化过程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纳税人、改组改制企业、有关联交易的企业等存在偷漏税风险较大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企业逃避国家税收。

(二)按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进行分类管理,对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的企业,要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改善服务,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的变化情况。对少数经营规模大,但账证不健全、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评估和检查。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

(三)按征收方式等进行分类管理,对社会广泛关注、征管难度大的查账征收企业,要把握行业经营规律,制定特殊行业的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单项监控管理;针对核定征收企业、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特点,要加强日常纳税辅导,强化源头监控,突出引导建账,重点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对新设立的企业,要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

二、细化环节,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

(一)分析掌握税源。一要加强调查。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巡查和调查,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核实税基,为针对性控管提供依据。二要共享信息。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设立、开业等信息,堵塞征管漏洞。三要加强分析。加强所得税收入的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分析,着重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因素增减变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变化、利润变化之间的弹性关系,科学预测收入发展趋势,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堵漏增收。

(二)提高申报质量。一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质量。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辅导等形式,引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二是加强审核。在企业纳税申报以后,税收管理员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醒纳税人纠正。三要规范税前扣除。重

点对亏损弥补、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帐数据进行分析比

对,确保申报扣除的真实性。

(三)完善汇算清缴。一要加强督导。在纳税人自行汇缴的基础上,税收管理员要实地进行纳税审查,边汇缴边辅导,边审查边调整,边宣传边提高,税企共同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提高申报质量。二要提高汇缴质量。对汇缴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进行纠正、调整,对税收财务核算和处理进行现场辅导,规范企业的税收财务核算,提高汇缴质量。

(四)加强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力手段。一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所得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优化人力资源,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二要建立评估模型。根据行业投入产出、产品耗能、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分行业制定所得税评估模板,为开展针对性纳税评估提供参考依据。三要推广应用“两个系统”。要充分依托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纳税评估系统,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涉税信息,及时根据发布疑点进行实地核查、评估,防范企业避税、逃税行为。四要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将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与日常评估、重点评估、流转税评估等结合起来,构建纳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讲评、交流活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三、优化服务,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利于融洽税企关系,优化税收环境,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

(一)改进服务方式。树立“方便给纳税人,麻烦留给自己”的理念,开展上门服务、网上服务,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完善国税网站、纳税咨询电子信箱、QQ群等平台作用,开通流动纳税服务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前、税中、税后服

务。

(二)落实“两个减负”。深化企业所得税审批改革,简并办税程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涉税报表,实行一窗式、一条龙服务,减少纳税人“多头跑”、“重复跑”的负担。

(三)加强宣传辅导。通过举办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发放宣传单页、上门辅导等途径,对企业特别是税源大户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让他们了解和掌握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了解和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熟悉操作程序。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和税法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定期举办税收宣传、税法培训、税企座谈活动,开展经常性所得税税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所得税法的遵从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之五:费用扣除项目风险点提示

一、只有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才可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真实的费用支出都税前扣除。其实不然。只有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与收入不相关,即便再真实、再合理也不能税前扣除。那么怎样才算是直接相关的支出呢?税法未予解释。从经济实际出发,直接相关应当是指支出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当然了,对于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来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只有费用化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真实的支出与收入直接相关只是具备了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只有费用化的支出才可以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企业来说,为避免发生汇算清缴风险,就必须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于收益性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对于资本性支出,则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而,对纳税人来说,需要注意的就是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目前,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因而,凡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四、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并不是没有条件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了,因而便有很多人认为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都可以税前扣除,甚至将一些非工资薪金性支出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如此处理的涉税风险是非常大的。我们说,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发生的所有工资薪金企业都可以税前扣除。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支出必须以合理为限度。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五、应当准确把握工资薪金总额的内涵

企业必须正确把握工资薪金总额的内涵,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按照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跨年的工资薪金如何扣除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薪金即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薪金在何年扣除却存在两种不同的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考虑,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应当作为上年度的费用在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年支付的工资仍然属于本年度的费用支出项目,理当在进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这两种规定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因而,究竟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行进行所得税处理。

七、必须注意职工福利费的标准与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对此,纳税人很容易掌握,关键在于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的把握。按照现有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八、并不是所有的税金都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税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并不是说企业所有的税金都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同时还需要强调,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以相关性为基本前提的,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金必须属于由企业负担的税金,而且也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税金,如果某笔税款不属于企业应该负担的税款,

或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那么也是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的。比如说企业代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不能税前扣除。另外,支付的必须资本化的税金比如说车辆购置税,只能计入车辆的成本,通过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九、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须按规定进行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则应当按照下列的规定执行: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3.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5.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6.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

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7.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十、基本社会保险支出税前扣除须遵循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对于超出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果社保支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应当做好纳税调整,切莫因之而发生纳税风险。

十一、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出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另外,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企业的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因而对年金的纳税调整应当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的标准进行。

十二、商业保险一般不得税前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是,对于哪些属于可以扣除的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目前政策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列举,不仅需要纳税人注意总结和归纳,了疏导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否则,发生纳税风险。

十三、注意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的标准与计算基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何为计算依据的销售(营业)收入是什么涵义呢?就目前而言,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限额基数的销售收入不仅包括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且还包括了视同销售收入。但是必须提醒纳税人的注意的是,那些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是不能作为计算基数的。因而,纳税人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必须将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予以剔除。

十四、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注意细节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在捐赠税前扣除方面,纳税人必须注意一些细节:一是要注意捐赠的方向,按照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二是要注意捐赠的途径,按照规定,纳税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三是注意索要捐赠凭证,企业在对外实施捐赠时,必须向接受捐赠的部门索要合法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捐赠业务的真实性,否则,捐赠不得进行税前扣除。目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证明的凭证两种:其一是财政部门印制的、加盖有接受捐赠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其二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四是注意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如果会计核算未完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那么请按照制度的规定对利润进行调整后再计算税前扣除可扣除的限额。

十五、住房补贴不得税前扣除

住房补贴,是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给 1998年 12月 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冲减有关的权益项目,不影响发放当期的损益。至于企业所得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039号)曾经作过规定,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所规定的精神,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国税发[2001]039号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这也就意味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对于住房补贴也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会计与所得税协调的一大原则即是所得税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从上述的会计核算规定看是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因此,请纳税人注意。

十六、高温补贴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过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企业的高温补贴都是作为管理费用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高温补贴一律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而有必要提请纳税人注意,必须改变原有的做法,避免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发生错误。

十七、借款利息支出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经常容易出错的,通常来说,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正确把握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通常只是指纯粹的利息,并不包括担保费用与抵押费用等。但是,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内涵上则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了单纯的利息本身,而且还包括了为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2.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在发生借款及利息支出时,应当首先要确定利息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还是资本化的支出。对于必须资本化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逐渐计入企业的损益。

3.超标准的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只要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超出了税法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也不能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4.注意可税前扣除的借款利率标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非关联的个人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关联企业借款需要注意借款额度标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特别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地讲,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不得超过5:1;其他企业则不得超过2:1。对于超出比例部分借款,其利息支出不论利率如何,均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另外,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6.注意税法的相关性要求。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除了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方法等执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关性原则的要求。

7.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都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就目前而言,考虑到借款利息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所有的借款利息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或者是银行利息专用票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十八、开办费扣除注意特别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但是,对纳税人来说需要注意一些特别规定:其一是开发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按照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扣除有,即这些费用也受限额和比例的约束。其二要注意地方性的规定。比如说江苏就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十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条件限制较为严格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具体限额比例为:(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

金额的5%计算限额。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不过,更为重要的则是佣金的条件限制,按照规定,(1)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二十、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视情况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有关应收账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条件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附件: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

解答

本问题解答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当中涉及到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或者纳税人询问比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所做的解答,纳税人对本问题解答的具体内容或其他涉税事宜如存在疑问,请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咨询。

一、应税收入

(一)问: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解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处理。

(三)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解答: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收入,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

(五)问: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如何划分?

解答: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

(六)问: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款,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解答: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其中对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未规定专项用途的部分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依法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问: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解答: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八)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无新的规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9号要求,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

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九)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十)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1亿元,购建同类固定资产等符合条件的搬迁支出7000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3000万元,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期满后,应当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如果已经计入损失年度成本费用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另外,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期满后,仍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

(一)问: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

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二)问:租入店铺的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解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问: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解答: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四)问: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帐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前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解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对企业购进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特殊情况,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

(五)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六)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七)问:在日常经营中,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请问该项赔款是否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解答: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属于资产损失审批项目。

(八)问: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解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按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九)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十)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解答: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十一)问:企业初始经营投入的评估入账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根据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解答: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十二)问:某公司2009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质量保证金,发票在2010年5月底前收到,问:该预提费用是否允许在2009年度税前列支?

解答:预提质量保证金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预提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可以在有关支出实际发生时扣除。

(十三)问:某药品生产企业08年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红十字会开具的含税收据金额为30万元,上述业务中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应包含药品的成本价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因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该笔增值税免税,免征的增值税企业并未实际负担,请问该笔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解答:由于免征增值税后不再计提销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产品成本。“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中包括这批捐赠药品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因此企业不应按照30万计入捐赠支出。

(十四)问: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应按照青国税发[200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背景 现行申报表已经实施6年,对于组织收入,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今年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对申报表做出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 三、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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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 2016-11-21 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 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 见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49年直到2007年3月16日,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高速规范发展的阶段,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及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及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整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及重点.

第三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流程 确定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 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现场完成工作底稿 完成初稿 与企业沟通三级复核 完成定稿 注意点: 确定审计时间和人员外出审计时告知单位外出地点时间,单位需登记。 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址、纳税情况、上年度底稿等。 现场审计时先给企业财务负责人审计需要的资料,两人审计一人做底稿一人翻凭证,遇到问题先询问财务,不要起争执,遇到不理解的不懂的涉及业务水平的情况把资料要齐带回来研究。审计过程中不要玩手机聊天,抓紧时间。 所有企业提供的资料要盖章,工作底稿Z6~Z12盖章。 现场审计完成后立即出报告不得积压。 与企业沟通注意技巧和原则,在不违背税法大环境的条件下允许合理避税,在企业面前不要胆怯,用事实和税法说话,企业要求的调增调减数不要当即答应,回所里请示后再做决定。原则上给钱再给报告和发票,视具体情况而定。收费制度分摊到个人谁去审计谁负责收钱。经过三级复合后方能出正式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两份,留存一份。 审计需要资料: 1、全年总账明细账凭证,12月份科目余额汇总表明细到末级科目 2、12月份财务报表(报税务局所得税的报表) 3、纳税申报表(12月份增值税,第四季度所得税) 4、上年度年报纳税申报表主表 5、固定资产清单 6、合同(房屋贷款租赁等) 7、员工花名册社保情况说明 8、税收优惠减免税务局文件

汇算清缴审计要点 一、收入的审核 (一)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1、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详)。 2、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略)。 (二)投资收益的审核 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复印相关文件。 (三)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7、复印所有营业税收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四)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审核 复印所有相关文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三、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取得或编制成本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二)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9)复印所有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 借: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 应收多 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 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 起6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 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 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 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 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套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地税流水号: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

2019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至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企业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所属时期起:如(税款所属时期起:2016-01-01)税款所属时期止:如(税款所属时期止:2016-12-31) 100基本信息 10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总机构(省内)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否 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 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106非营利组织是否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否108上市公司是(境内境外)否109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否 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其他 200重组事项 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是否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是否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否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一)

BB028(印刷版-挂网)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一)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版本号:201101)

BB028(印刷版-挂网)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二) (版本号:201101)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投资者进行年度申报时,须附送企业(业户)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不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投资业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或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3、“身份证明类别”: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台胞证”、“其他”。 4、“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与身份证明类别对应的号码。 5、“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投资者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6、“投资比例”:填写投资者出资比例。 (二)表中项目说明 1、第1-5行,按照申报纳税同期企业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第7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反映企业(业户)超过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3、第19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反映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业户)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4、第30行“应税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业户)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5、第34行“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业户)按税法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此项目填写后,须附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投资业户亏损弥补明细表》。 6、第35行“国库券利息收入”:反映已计入收入总额的国库券利息。 7、第36行“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反映按有关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8、第39行“分配比例(%)”: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分配比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填写为100%。 9、第41行“适用税率”、第42行“速算扣除数”:根据汇总数(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选择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10、第45行“减、免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个人所得税额。 11、第47行“本期前已预交所得税额”,填写投资者当年度在本企业已申报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12、表二补充资料“4、从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从本独资企业以外取得的其他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13、表二补充资料“5、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扣除额合计数”,是指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已扣除的投资者标准的扣除额合计数。 (三)表中栏目的主要逻辑关系: 1、第40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40=38×39 2、第43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43=40×41- 42 投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计算公式如下: 43=[(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41-42]×[40/(40+补充资料4 + 补充资料5)]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doc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走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丙公司是否需要进行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确答案』根据已知资料,丙公司2010年处于免税期。根据税法规定,除特殊规定外,任何企业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使处于减免税期间的企业也不能例外。因此,丙公

司应当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也不能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就应当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乙公司能否在2011年5月30日进行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确答案』乙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解散并终止经营活动。根据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由于乙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终止生产经营,因此,乙公司应当在2011年1月30日前进行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 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课程的内容结构: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章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章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第五章税会差异比较分析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七章其他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各章内容简介: 第一章,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制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第六章,从汇算清缴的角度出发,系统的介绍收入、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如何办理优惠,最终确定应税所得额和税额;考虑报表的填报需要,专门设置章节分析比较了税会差异。 第七章~第八章,主要是考虑政策的完整性和前瞻性,针对一些特殊政策进行了讲解陈述,诸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重组并购、反避税调整等,以适应不同企业的特殊需要。 第九章,经过前述所得税汇算过程讲解,相继确定了各个税收要素后,本章顺理成章地讲解了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填表工作及注意事项。 上述各章内容构成了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过程,在操作指引中,结合实务解惑、经典案例、行业快讯、相关阅读等,让大家从不同角度理解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的处理过程。 本章内容简介: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收政策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汇算清缴概述 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特定程序。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的税种,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就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对纳税人来说,也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全部在年度终了后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2018年度集团公司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申报告资料汇总填写档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3月13晚8点免费直播答疑,保存此图扫码即可观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有哪些? 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分支机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么?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无需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但是不单独办理汇算清缴不代表不需要办理申报。分支机构全年应该缴多少所得税,总机构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已经计算并分配好了,分支机构不需要再填写复杂的年度申报表,而只要填写较为简单的季度申报表,再带上总机构计算、分配的分支机构分配表,就可办理申报,也就是俗称的四次季度申报以外的“第五次申报”。 注意: (1)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多缴了要退所得税,这种情况和要补税一样,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不是由总机构统一办理退税。

(2)实际工作中,不排除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行汇总纳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在当地计算缴纳所得税,那只能恭喜你,须单独填写这37张表去办汇算清缴申报。 3.核定征收企业,需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两种类型: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企业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直接核定每一年应缴的所得税,这种类型企业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我们平常常见的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就是按照企业经营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这种类型企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用的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是同一格式(B类申报表),不需要去填查帐征收企业用的这套37张年度申报表(A类申报表)。 4.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个税目的纳税人,而且必须是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 二、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 ? 财务报表; ? ?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 2016-11-21 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 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 见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流水号: 投资业户税务登记号税款所属期 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管理机关 正常申报□ 自行补报□ 稽查自查补报□ 延期申报预缴□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说明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投资者年度终了仅填报从本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正常申报”: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择该项; “自查补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该项; “被查补报”: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该项; “延期申报预缴”: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择该项。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 3、“投资业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或承包承租的企事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差不多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

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早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顿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预备金、短期投资跌价预备金、长期投资减值预备金、风险预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预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预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预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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