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货币资金管理一般规定

1、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保管,私章指定专人保管,不可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3、财务部门配备专职出纳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会计岗位不得兼任出纳岗位工作,出纳岗位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集中在财务部门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或出具收款凭证,更不得将处理公司废品、废料、罚款及赔款等其他收入列作账外处理。

第二章货币资金日常管理

一、现金日常管理

1、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各种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因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经营活动零星支出备用金、公务活动借款;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2、库存现金日常管理

(1)严格按照现金支付范围办理支付业务,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采购、投资、工程支出等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2)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库存现金必须存放保险柜。为保证公司经营运转库存现金暂核定限额5000元整。当日下班前超出部分即存银行,库存不得超限额。

(3)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存核对,确保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

(4)因公借款的原则:“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借款人须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月无故仍不清账,报请该部门负责人批准从其薪酬中扣回借款。

(5)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保留账外公款;更不得设置“小金库”或挪用库存现金。

二、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设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可根据工程项目需要设立专用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业务。

2、定期核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及时清理不需用账户。

银行开销户资料、印鉴卡、对账单、账户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记录,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3、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同银行账户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4、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三、其他货币资金日常管理

1、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2、签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需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统一按国家有关票据和支付结算制度的要求办理。

3、出纳对各种银行票证要建立备查账簿,收取或交付票证必须记录票证的详细信

息,对有期限的银行票证要及时办理催交手续并定期进行清理。

4、经办人从外单位收取的银行票证,要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对于公司出具的银行票证,对方未按时入账的经办人也要及时将票证返还财务部门,以便出纳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章货币资金收支程序

一、日常经营收付款审批程序

1、收款票据

收取款项必须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收款业务。

2、付款票据

(1)费用及其他票据: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填明经济业务的用途、附件、票据的张数、票面金额及报销金额的大写和小写,经办人员签名报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送财务部门办理支付业务。

(2)购买实物票据:经办人办理入库,填写报销单,填明经济业务的用途、附件、票据的张数、票面金额及报销金额的大写和小写,经办人签名报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逐级核定同意送财务部门办理支付业务。

(3)工程款支付票据:执行《保障房工程款结算部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第一、二条规定。

二、工程款支付:执行公司《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试行)》条款。

三、较大的货币资金支付(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由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报党委会审议决定方可支付。

四、重大的货币资金支付(200万以上(含)),由行政办公会研究上报党委审议后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五、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的货币资金支付,由2个领导班子成员(含公司总经理)共同核准可预先支付,事后按照以上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手续。

六、其他规定

1、收付款必须按照收付双方书面约定的收付方式和用途核定办理,不得随意改变。

2、未经收款单位(人)书面正式委托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收款单位(人)。

3、原始票据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章原始凭证的基本规定方可送财务部门办理收付款业务。

4、当月发生的付款业务,必须在30天以内办理报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办部门出具书面说明,阐明延期报账的原因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报账业务。

第四章原始凭证的基本规定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凭据,也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证明文件。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原始单据,即国税或地税局、财政局监制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据,必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验收入库且验收人签字。支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用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因公借款单据作为借款依据,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较大货币资金支付,必须将批准文件、公司行政办公会书面文件作为原始单据附件。

二、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单

位名称、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

第五章票据及财务印章的管理

一、票据的管理

1、有价证券的管理

有价证劵是本公司认购的,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可以或最终可以变现的票据。它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具有现金相同的性质和价值。

出纳负责有价证劵的保管,收到各项有价证券,必须存放保险柜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必须随时注意各项有价证券到期日期,按期兑取本息,会计负责设置记录有价证券的保管账簿,定期同出纳人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券相符。

2、银行支票的管理

出纳负责银行支票的保管,支票编号按顺序签发,签发支票必须填明收款人名称、签发日期、金额和用途,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必须存放保险柜保管,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同时应设置支票登记簿,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3、发票的管理

财务和资金运营部是公司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类发票的申购、保管、缴销和使用。

(1)发票的领购、保管

①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购,专人负责保管申购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

②建立完整的发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③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向外转让、代开、出售或填制虚假信息发票。

④确保发票安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

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因发票丢失、损毁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⑤填写错误的发票加盖作废章粘贴在存根上一并装订归档,按税务规定保存5年,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⑥因单位撤销、合并,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和已使用的发票一并上缴税务机关查验缴销。

(2)发票的填制

①经办部门根据付款方付款情况,确认付款方开票信息和开票金额填写《开票通知单》报主管领导审批,连同相应的合同、协议等经济文件提交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

②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开票通知单》和相应的合同、协议等经济文件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③发票的基本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包括日期、收付款方名称、收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工程项目名称、结算项目、大小写金额等。

二、财务印章的管理

财务印章是指财务部门处理相关事项中需加盖的专用印章,即印鉴章、部门章、发票章等,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管理。

1、财务印章的用途

(1)印鉴章是在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交易时使用的印章,即财务专用章、私章;

(2)部门章是适用于需以财务部门名义对内、外报送的各种报告、报表、文件等;

(3)发票章是附有税务登记号的,用于开具发票的印章,发票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印章的管理

(1)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保管,发票章、私章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2)印章管理人不得随意放置,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得在空白单据、空白区域及填写不全的单据、文书上加盖印章,不得先盖章后填写文书内容;

(3)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应将印章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印章交接

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场监交并作好移交记录;

(4)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得外携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外携使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六章备用金及借款管理

一、为了方便工作,对发生频繁的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借款,备用金使用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

二、备用金金额由该部门根据业务量需要核定金额,主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借支,在业务发生一周内报销,备用金借款使用由该部门负责人全程监控使用。

三、借款是指除了上述备用金借款以外的其他个人因公借款,借款实行一事一批,报销时冲销原借款,按实际报销多退少补。

四、备用金、借款适用范围

1、备用金适用范围

(1)公司车辆的日常费用(停车费、过路费、油费等);

(2)零星采购费用;

(3)食堂采购费用。

2、借款的适用范围

(1)因公出差、学习及参加会议借款;

(2)购置资产、维修、车辆保养、保险等支出;

(3)办理其他事项借款。

五、备用金及借款的其他规定

1、备用金及借款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亲自办理,填写统一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金额,按本办法收支审批程序办理借支手续,由财务部门审核后借支;

2、借款人因调(辞)职离开本公司前,必须结清个人备用金及借款。

第七章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在规定范围内凭据报销,伙食补贴费实行定额包干。

二、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两人及两人以上人员出差,可按职务高的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四、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五、住宿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的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确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标准,需经公司总经理特批后方可据实报销。

2、住宿费限额标准单位:元/间/天

西安市内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

3、住宿标准:公司领导正职住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4、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的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六、伙食补助费报销规定

1、伙食费补助标准

(1)省外每人每天40元;

(2)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每人每天24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据报销、不分途中和职务。

3、由接待单位或本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七、公杂费

公杂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订票费、退票费、寄存费等费用,出差期间的公杂费凭票据报销。

八、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1、员工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交纳会议费的,会议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规定标准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规定

标准报销。

2、会议费需凭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报销费用不得超出会议通知中所列标准。

3、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公杂费,按照本规定标准报销。工作期间该单位不提供伙食,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九、其他事项

1、员工出差可由本人申请借款,填明出差事由、时间、目的地,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应限制在出差办理事项所需开支的额度内。

2、员工出差结束,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销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出差费用报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本办法由资金运营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