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变动分析之刑法

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变动分析之刑法
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变动分析之刑法

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变动分析之刑法

8月26日法硕大纲发布,广东中公考研网及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了大纲与以往相比有较大的变化,现在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2017新大纲的变化,我们用一天的时间对新旧大纲进行对比,今年刑法学的变化较大,有些同学可能感到惊慌,请大家放宽心,新大纲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虽然看似变动较大,但是实质内容不明显,更多语言表达能力更加规范。

第二刑法学章节合并,比如刑法概说一章进行了合并,有一些章节删除,不影响我们复习。

第三特别注意的是,刑法考试复习过程中,暗含变化,虽然表面看不出来很大的变化,实质有一些变化的,主要体现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有一些新增罪名,还有一些对传统罪名的变化,有的时候这两点会在大纲中以新的罪名体现出来,注意区分是新增加罪名还是修改后的罪名,如果修改罪名,请注意前后比较,比如虚假诉讼罪新增加的,要掌握构成要点。

以上是2017法硕(法学)大纲变化的特点,下面我们一起根据大纲具体变化详细讲解一下。

首先看一下考查目标,考查目标基本要求并没有变化,只是润色某些表述,大家阅读过程中请注意几点,准确理解民法学基本知识,常识性的知识一定掌握,第二部分掌握刑法学的概念和规定,对所有刑法学进行概括,哪些是重点,重点基础上与实际相结合。第三部分是运用能力,主要体现刑法考试的论述题中,一方面结合刑法规定,另外结合刑法基本理论进行论述,而且论述题分值比较高。第四部分是对特定法律现象进行评析,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客观选择题中,每年客观题会出一到两个热点案例,还有大题分析体现了对热点的运用。第五部分强调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答题专业术语的表述,用书面语进行阐述

我们在复习的方向上,也要注意平时多多练习,用法言法语,或者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相关的法律专业问题,其次是试卷的分值、题型没有太大的变化。

刑法学总论部分中第一部分序列部分,"刑法目的和任务"改"刑法的任务和基能",这就体现了法学和非法学的内容融合,大家要注意:主要强化刑法的基能是什么,如何理解和适用?建议大家参考前几年的非法学的单选题。

第二部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中强调"但书的意义",这部分知识中无非是强调了这一知识点。

第三部分中第一、第二节没有明显变化,第三节,删除了犯罪客观方面,我们也不用担心,实际上也不影响我们复习,跟之前复习应该一样的,仍然在犯罪客观内容需要掌握,在大纲中把二级标题具体内容删除了,但是这些内容仍然是重要内容。另外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几种学说删除了,其实因果关系难点较高,也有很多学说争议很大,这一块现在不需要掌握学术观点,只需要会基本判断就可以。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这一块内容需要了解,主要掌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含义和基本判断就可以了。犯罪主体部分,大家注意考试会经常考的,频率也很高,一个是我国刑法对刑事年龄的规定,现在以法律规定为主,还有具体的内容删除了,但是删除内容仍然我们需要掌握,并没有修改,复习过程中一定熟悉内容,在修改过程中不再繁琐,标题进行概括,内容需要大家掌握就可以了。以前精神病人分的很细,他们统称精神障碍者,这一块统一修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不管你有精神病人或者间接精神病人根据《刑法》18条规定,这一块统称改一下,内容没有变化。

单位犯罪也是表述进行修改的,现在表述更加准确,以前责任人员的责任问题,不管单法制还是双法制,追究主体直接负责人员还是其他负责人员,更准确表述这个规定。

第四部分正当化事由,内容增加一部分,现在标题变化了,其实扩大研究范围,有些没

有法律规定,也属于正当情形,比如冲突等情形,这是在第四章一节中增加这个概述,所以大家要重视。

第五部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这一章看上去删除一些表述,实际这些删除对我们复习过程中并没有影响,这些内容我们仍然需要掌握,比如《刑法》22、23条规定,内容虽然删除,实质我们还是需要掌握的。

第六部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部分删除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是这一块二节标题共同犯罪特征仍然存在,主体、客观方面还需要掌握,虽然删除但是不影响我们复习,仍然需要掌握的内容。共同犯罪的形式四种分类方式,二节标题内容有的已经删除了,我们只需要了解就可以,不需要记概念和特征,但是要知道分类方式是什么,根据具体的情形能够判断,比如重婚罪,应该知道重婚罪属于任意共同犯罪还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进行归类。还有共同犯罪中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与未遂、预备,有些犯罪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停止下来到底属于未遂、预备、终止,所以给大家复习特意强调这一点,所以这个知识点上增加不增加也不影响我们复习。

第七部分罪数形态,标题的变化不影响我们复习,法条禁和犯罪规定,以前放在第一节规定,现在对法条禁调整第二部分研究,在我们刑法法条禁特别重要。

第八部分刑事责任并没有明显的变化。

第九部分刑罚的概述,主要把原来的概述部分和种类部分结合在一起,调整内容比较多,表述"特征"换成"目的",其实主要研究刑法的本质、功能、目的,其实还是这些方面,特征下边还是刑法的内容,所以变化只是表述更加准确了。刑法的种类和体系,以前都是节的方式表述,现在所有内容概括一起,这里边大家注意内容没有变化,增加"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虽然写在管制中,但是并不单适用于管制,缓刑也适用于禁止令。还有这部分删除"刑法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区别"

之后量刑部分没有变化,第十二章也没有变化,主要章的表述。第十三章刑法分论,概论没有明显的变化,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四个必考的罪名,大家要注意分则修改很明显的变化,每一章罪名都有一个修改,以前表述为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现在改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们复习中一定注意具体罪名,罪和非罪的区别、以及这个罪和其他罪的区别,这回强调这一点。

第十四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共15个必考的罪名,虽然罪名数量没有变化,但是里边内容修改,比如增加危险驾驶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两个罪名,所以危险驾驶罪足够重视。

第十七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没有明显的变化,只不过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这是以前的大纲缺陷。

第十八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章有几个变化,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增加,这回大纲给两个罪名,实际司法解释表示强制猥亵侮辱罪,但是大纲给出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暂时以大纲为主,还有大纲增加猥亵儿童罪,以前有但是没有入大纲,这次要注意。

第十九部分侵犯财产犯罪,仍然九个罪名没有修改。

第二十部分修改比较多,删除一个罪名,增加七个罪名,尤其是删除的罪名嫖宿幼女罪,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在刑法不评价,而是强奸罪评价,修改一个表述以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刑法修正中修改,大纲没有改变,这回改为"污染环境罪"。然后增加七个罪名,一个是伪造、编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这种行为在我们国家普遍,有的时候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还有组织考试舞弊罪,在高考中也抓一些人,也判一些情形,属于热点的案件情形。还有替考行为,现在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舞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不是所有考试都构成,一定注意

界限。

第二十一部分贪污犯罪,考的还是两个,我们仍然需要重点掌握,形式没有变,实质有变化。

第二十二部分渎职犯罪,没有明显的变化,仍然是十个罪名,大家按照以前的复习方式掌握。

第二十四部分军人违法罪删除了。

今天大纲解析就是这些了,谢谢

以上就是这回《刑法》大纲的变动内容,给大家梳理一下,大家复习按照以前计划按部就班分析就可以。

法硕非法学刑法背诵版

第一章绪论 1.刑法形式 3 特征 4 任务 2 机能 3 解释 2★ 2.刑法的基本原则3★★ 3.罪刑法定内容 3 体现 2★★★ 4.罪责刑相适应内容 2 体现 3★★ 5.刑法的域内效力 3★★★ 6.刑法的域外效力 3★★★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7.犯罪的基本特征 3★ 第三章犯罪构成 8.犯罪构成概念内容3 意义3★分类 2★★★ 9.犯罪客体概念内容3 分类3 10.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3★★ 11.危害行为概念特征3★★★分类 2 1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3★★★★ 13.危害结果概念在刑法中的意义 4 14.因果关系概念特点 4 15.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认定 4 ★★★ 17.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6 ★★★

20.单位犯罪概念要件2 处罚★★★ 21.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 3★★★ 22.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 2 23.无罪过事件 2 24.意外事件特征3 25.犯罪故意概念特征2★★★ 26.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异同2/3★★ 27.犯罪过失概念特征2罪责3 28.疏忽大意的过失2 过于自信的过失2 29.过于自信的过失vs间接故意2/2★ 30.法律上的认识错误3 3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 第四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32.犯罪既遂判定标准3★形态3★★★ 33.犯罪预备概念特征3★★★ 34.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35 36.犯罪未遂概念特点3★★★分类2 37.迷信犯、愚昧犯vs不能犯未遂的区别2 39.犯罪中止概念特征3★★★★分类2

第五章共同犯罪 41.共同犯罪概念构成要件3★★认定6★★★形式4★★ 42.特殊共犯特征5★★ 43.主犯概念种类2 44.主犯vs首要分子3 46.从犯概念种类2 49.教唆犯概念特点成立条件2★★★ 51.共同犯罪vs犯罪预备、未遂2 52.共同犯罪vs犯罪中止3★★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53.罪数的判断标准4 54.法条竞合vs法条竞合犯3 55.继续犯概念特征4 类型3 法律后果3★★★ 56.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2 处断原则 57.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3 58.结合犯概念特征3 59.集合犯概念特征3 60.连续犯概念特征4 法律后果3

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完整版

2017 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专 业基 础真题(完整版)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4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A. 规制机能 B. 保障机能 C. 保护机能 D. 补偿机能 2. 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 属地管辖原则 B. 保护管辖原则 C. 属人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3. 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A. 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 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 .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 .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4. 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A. 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 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 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 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5. 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A. 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6. 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 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7. 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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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6) “黑吃黑”的案件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激愤杀人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

2015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刑法原则 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犯罪对象 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犯罪的停止形态 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爆炸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爆炸罪 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A.放火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结果犯 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离去。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拒绝离开。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交通肇事罪 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参考答案】C

考研法硕院校排名

2017考研法律硕士院校排名 解答大家的一个重大误解: 许多准备考法律硕士的考生在此之前都认为法律硕士毕业就是去做律师,而且以为一做律师就意味着很有钱,其实不然。简单介绍一下: 法律硕士就业的主要渠道: 1:考取GWY,进入ZF机关工作,舒服,待遇好,有实权,可以锻炼情商,增加社会阅历。文科进GWY队伍有优势,不多说。 2:进入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这类机关的人以前不少都是从军人转业来的,法律素质很低,现在快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了,迟早要下台的。 3:进入企业的法律部门或者管理层:不想当官就去企业,会比较累,但比较有钱。法律硕士毕业,加上本科的专业背景,去企业很有优势,个人发展空间也大! 法律硕士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去这些部门很多,但下面2个部门的几乎去不了: 1:高校法学教师 2;科研院所等法律研究机构 谈就业之一: 法律硕士就业不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工作单位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律所,公证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均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文化程度―但是先必须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做行政人员除外。 另外,有相当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博士研究生。因此,对于2012年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来说,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在高起点上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网上流传的法律硕士的就业难缺乏事实依据的,实际上:02年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85人,其中有10余人去了中央部委,相当多的人去了国家的大银行,不少去了北京的法院检察院,

法硕刑法学: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2009单选第2题)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考察知识点】但书的意义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但书”的存在意义就在于避免将只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给行为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仅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省,更是防止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有力保障。因此,“但书”所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但书”的存在的确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仅限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而非犯罪行为;D选项中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答案】D 【拓展】《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但书”指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但书”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全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做出刻板教条的判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但书使得犯罪概念既有定性也有定量要素;(2)但书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2.依照我国《刑法》第13 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2014非法学单选第3题)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B.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考察知识点】但书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D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20考研法硕真题:非法学(完整版)

2020考研法硕真题:非法学(完整版)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非法学)真题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参加传销组织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 6、2014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 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抢夺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 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 正确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窝藏罪B妨害公务罪C包庇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事先防卫B正当防卫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专业基础)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专业基础)

2017法律硕士考研真题(专业基础)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A.规制机能 B.保障机能 C.保护机能 D.补偿机能 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属地管辖原则 B.保护管辖原则 C.属人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

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4. 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A.因果关系错误 B. 打击错误 C. 行为性质错误 D. 意外事件 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27)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27) 避险过当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 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 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 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 刘穷追不舍。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 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 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问题]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 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已公布

2020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已公布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非法学)真题 专业基础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 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参加传销组织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 6、2014年6月29日,甲持枪抢劫后逃到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追诉时效 C因为甲逃避追查,其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快将吴某带倒, 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 A抢夺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间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刑,并举 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潜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 正确的是() A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甲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甲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 元帮其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A窝藏罪B妨害公务罪C包庇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 10、张某深夜撞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A事先防卫B正当防卫C假想防卫D防卫过当

法律硕士刑法重点考题总结(九)

法律硕士刑法重点考题总结(九) (2004.一.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是:(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008.一.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拐卖儿童 B.强奸、抢劫、抢夺、放火、爆炸 C.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D.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2005.一.7.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2008.一.6.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 )。 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 B.乙对朋友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 C.丙发电子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 D.丁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 (2007.一.5.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是( )。 A.甲为谋杀刘某而持刀潜入刘某家中隐藏、守候 B.乙为谋杀孙某购买一支手枪,以便杀孙某时使用 C.丙为谋杀赵某而在赵某饮用的茶水中投放毒药 D.丁为谋杀李某而花10 万元雇佣杀手 (2009.一.1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 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 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 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 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13)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13) 共同犯罪故意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 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 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 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 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 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 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硕(非法学)考研指导:刑法学的新增罪名

法硕(非法学)考研指导:刑法学 的新增罪名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7新增)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7新增)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1.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法律基础)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法律基础)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下列关于不同法学流派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法学派强调人定法高于自然法 B.历史法学派主张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C.社会法学派倡导法学应当关注法律现实的多种面向 D.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研究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 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 B. 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 C. 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 D. 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 3.下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 A. 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 B. 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C.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 D. 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 4.甲影楼为乙拍摄婚纱照,后擅自将乙的婚纱照卖给丙杂志社做封面,乙得知后,与甲和丙交涉未果,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丙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与乙的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 B. 法院甲、丙的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 C. 甲和乙在诉讼中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 D. 甲和丙因照片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5.“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关于这句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 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与法律无关 B. 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从事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 C. 法律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唯一的价值和目标 D. 若没有法律的保障和约定,自由便荡然无存 6.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B. 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C. 提升司法公信力升必须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D.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检察权、审判权与执行权高度统一 7.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冲突,将乙打伤。甲赶紧打120电话,并随救护车将乙送往医院,乙被诊断为轻伤,经及时救治痊愈出院。甲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等费用。事后,甲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材料,甲被免责的原因是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一简单题 1.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2.简述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和不作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3.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 4.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5.简述犯罪即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 6.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具备的条件 7.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8.简述累犯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9.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0.简述假释和减刑、缓刑的区别 1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2.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3.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4.简述一半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二辨析题 1.请对“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上的消极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请对“君子报仇,75岁不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3.请对“…应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4.请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请对“无犯意则无犯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6.请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7.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请对“故意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过失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9.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0.请对“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1.请对“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三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14法硕非法学基础真题范文

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2.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3.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7.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甲的行为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9.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为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10.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11 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窃地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运用罚金的正确做法是 A 应对甲免除罚金 B 应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 C 应对甲处以不少于500元得罚金 D 应对甲收受的电脑拍卖充抵罚金 12 下列罪状汇总,属于叙明罪状的是 A过失犯前款罪的 B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C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 D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 分析示例 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 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 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 【法条分析1】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 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 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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