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管理办法(2012修订)20121022

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管理办法(2012修订)20121022
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管理办法(2012修订)20121022

文件编号:

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1.目的

为促进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移动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上海公司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的管理和考核,保障终端代理商参与电信移动业务发展的积极性,并规范其销售行为,明确上海公司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特修订《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及参与电信合作的终端核销代理商。

3.引用文件/标准

《关于中国电信移动终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电信【2008】242 号

《关于成立上海公司移动终端管理中心的通知》中电信沪〔2011〕334号

《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移动业务套餐补贴资金结算管理实施细则》中电信沪财务﹝2010﹞5号

《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社会渠道网点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中电信沪公客〔2010〕001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社会渠道管理办法》中电信沪市场(2009)005号

4.定义/术语

终端核销代理商指按上海电信要求在指定营业场所销售移动终端并在系统中拥有核销权限的移动终端零售商,或在系统中拥有核销权限的纯核销代理商。

5.管理职责

5.1市场部/移动终端管理中心

5.1.1.牵头终端核销代理商的入围评审,并负责终端核销代理商合同的签订、管理、业务发展质量的评估及考核。

5.1.2. 负责终端核销代理商核销权限的开放、冻结、关闭的审核工作。

5.1.3.负责终端补贴标准的制定、发布,个性化补贴的审批,终端补贴结算依据的审核以及终端补贴的结算执行。

5.1.4. 负责推进各客户群/销售单位终端核销规范的执行。

5.2公众客户部

5.2.1.在公司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管理办法和主要流程框架下,负责建立并完善公众客户相关渠道的终端核销代理商管理的相关实施

细则和操作流程。

5.2.2.根据营销活动要求,在市场部审定范围内,选择终端代理商,负责对公客条线终端代理商的日常工作进行管控与考核。

5.2.3.负责推进基层单位(区局)公客条线终端核销制度的建设、管理,并对基层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2.4.负责对公众客户相关的移动终端销售、核销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请领导斟酌。

5.3政企客户部

5.3.1.在公司移动终端管理办法和主要流程框架下,负责建立并完善政企本部和区县局政企渠道移动终端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

流程。

5.3.2.根据营销活动要求,在市场部审定范围内,选择终端代理商,负责对终端代理商的日常工作进行管控,并对终端代理商提出考核依据。

5.3.3.负责推进基层单位(区局)终端核销制度的建设、管理,并对基层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3.4.负责对政企客户相关的移动终端销售、核销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

5.6财务部

根据业务流程制定并完善移动业务套餐补贴资金结算的管理办法及

操作实施细则。

5.7长途无线部

5.7.1.根据公司及终端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移动终端管理的相关支撑工作。

5.7.2.负责本部门每月移动终端补贴结算金额核对确认工作。

5.8区县局

5.8.1.负责做好本局营销活动相关的移动终端的入账工作,并及时

在移动终端实物管理平台中核销相应串号。

5.8.2.负责对区县局辖区内的终端销售渠道进行移动终端运作方面的管理,并向客户群部门提供对移动终端销售渠道的考核依据。5.8.3.负责本区局每月移动终端补贴结算金额核对确认工作。

6.操作流程

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申请流程图

6.1申请流程

6.1.1申请单位将上述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应的管理客户群部门或二级单位。

6.1.2相关的管理客户群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进行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各客户群部门提交市场部。由市场部按公司相关供方准入制度召集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合格供方评审会,评审入围通过后由市场部负责将审核通过的代理商名单通知各单位。

6.1.3移动终端管理中心根据评审结果通知终端核销代理商缴纳保证金至指定账号,并在系统中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代理商应在接到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号。(保证金缴纳标准、调整、缴纳流程、财务处理等要求按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1.4移动终端管理中心收到财务部的代理商保证金缴纳确认信息后,负责与终端核销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并负责终端核销工号及权限的开通。此内容与上面流程图描述不一致,有矛盾。

6.2移动终端核销结算流程图

6.3结算原则及流程

●上海电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阶段性调整终端核销代理商纯核销终

端的补贴标准。

●移动终端管理中心负责按结算流程要求对终端核销代理商进行核

销结算工作。

6.3.1归口区局及长途无线部负责每月两次对ODS核销系统中的移动业务套餐补贴结算汇总表(1日-14日;15日-月末;关联交易单位数据日期为:26日-10日;11日-25日)进行核对、确认,若存在差异,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至移动终端管理中心。

6.3.2终端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差异数据的书面确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核销代理商开具发票,代理商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范将所开发票送达移动终端管理中心。

6.3.3终端管理中心在进行发票验证及报账等相关工作操作完成后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财务,经财务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和支付处理。

6.3.4每年12月份,终端补贴结算周期调整为11月26日—12月31日。

6.3.5所有终端核销代理商每月终端补贴款结算两次。

7.管理内容/工作程序

7.1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准入及退出

7.1.1准入条件(公客专属、公客-政企共属)

7.1.1.1经合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范围须包括通信产品销售。

7.1.1.2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少于50万元,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7.1.1.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良好信誉,具备移动终端零售经验,有运营商合作经验的优先。

7.1.1.4公司注册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拥有专业销售队伍和客户服务人员,每营业网点不得少于2人。(上柜销售和服务人员必须取得电信公司相关业务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7.1.1.5愿意遵守上海电信公司的终端和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上海电信公司年度资质评审和月度质量监督考评。

7.1.2准入条件(政企专属)

7.1.2.1经合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范围须包括通信产品销售。

7.1.2.2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少于50万元,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7.1.2.3具有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和行业背景者优先。

7.1.2.4公司注册员工不少于10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销售和客户服务人员,每公司不得少于3人(专业销售人员必须取得电信公司相关业务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7.1.2.5愿意遵守上海电信公司的终端和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上海电信公司年度资质评审和月度质量监督考评。

7.1.3准入条件(纯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

7.1.3.1经合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范围须包括通信产品销售。

7.1.3.2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少于50万元,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7.1.3.3具有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和行业背景者或与电信有着长期业务合作经营关系且信誉良好者优先。

7.1.3.4公司注册员工不少于10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销售和客户服务人员,每公司不得少于3人(专业销售人员必须取得电信公司相关业务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7.1.3.5愿意遵守上海电信公司的终端和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上海电信公司年度资质评审和月度质量监督考评。

7.2申请材料

7.2.1申请单位提供以下资质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7.2.2营业执照

7.2.3税务登记证

7.2.4组织机构代码证

7.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注册人员清单和上岗证复印件(仅限上一年入围的终端核销代理商)。

7.2.6公司简介(公客专属、公客-政企共属的终端核销代理商需提供经营网点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2.7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表

7.2.8经营历史和业绩简要说明

7.2.9与电信合作的经营思路和主要措施

7.3淘汰和退出机制

7.3.1终端核销代理商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运作的,可向上海电信

(区局/销售单位)提出申请,客户群部门审核后提交评审组确认,并清算相应款项后终止合作。

7.3.2 终端核销代理商虽未提出终止合作,但区局/销售单位因考核原因或代理商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接由区局/销售单位、客户群部门或市场部提请评审组审核确认,并清算相应款项后终止合作。

7.3.3考核原因或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严重违反终端业务合作协议或上海电信相关管理规定,损害中国电信企业形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由于服务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济损失等,并造成恶劣影响;经营业绩差,无法胜任电信市场拓展需要;协议到期后未续签协议等。

7.3.4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且排名后三名的政企代理商将取消其核销资格,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的资格。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客代理商将取消其核销资格;对于年度考核合格,但排名后五名的公客代理商视情况取消其核销资格。

7.3.5合作协议期未满终端核销代理商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分管客户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客户群部门审核后报市场部批准后解除合作协议。

7.3.6对于终止合作协议的终端核销代理商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终端核销代理资质入围。

7.3.7对于终止合作协议的终端核销代理商由各分管客户群部门负责工号、权限及相关资料、物料的回收工作。

7.3.8对于终止合作协议的终端核销代理商保证金的退回按《保证金

管理办法》实施。

7.4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的运营管理机制

7.4.1终端核销代理商由分管客户群部门负责日常管控,市场部负责监督。

7.4.2由客户群部门对所属代理商依据渠道规模和销售量建立代理商分级管理制度,对销售能力强、严格执行电信规章制度的终端核销代理商可优先考虑网点、门店建设、核销权限等优惠政策。

7.4.3由公客部负责对入驻电信一至四级营业厅的终端核销代理商的运营管理,包括建立对体验区内提供体验真机(含款型和数量)和营销服务的管控机制,并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请市场部明确营业厅终端代理商管理办法。

7.4.4由各客户群部门分别负责相应的基础数据提取及分析工作,分析维度覆盖:各客户群、各区局、各终端核销代理商。移动终端管理中心汇总所有信息包括各客户群分析报告后形成统一分析月报。并将分析报告发布给公客部、政企部、各区局和终端核销代理商,同时抄送市场部。由各客户群部门负责对月报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或管理优化,实现系统化的支撑。市场部负责对各客户群部门的整改和管理优化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请领导明确部门定位。

7.4.5各客户群部门需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终端代理商进行系统化的业务培训(包括上岗培训、营销政策、营销技能等)。各客户群部门应积极整合终端厂商、代理渠道的资源,开展阶段性营销工作,拓展渠道宣传,并落实各管理部门的管控要求。移动终端管理中心将定期

组织对终端核销代理商的抽检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强化协调支撑。抽检结果将在市场部的终端经营分析月报中予以通报。请领导明确部门定位。

7.5.所有类型核销代理商考核关键指标

7.5.1 2012年核销代理商考核内容

7.5.2.考核口径解释:

1)涉及终端补贴结算的考核指标

关键指标1:激活率

(1)考核指标:激活率≥ 85%(累计核销终端激活数/累计核销终端数)

激活数:指核销终端激活数量。终端激活时间:公客代理商核销后终端首次激活时间,考核期限为公客核销后60天内,政企核销后150天内。

(2)考核配分:20分

(3)考核时限:按考核规则进行(即:考核期后的次月扣款,如,公客代理商2012年4月的终端补贴款=2012年4月的终端补贴款—2012年1月应扣金额)。

(4)考核公布:每次考核后,终端管理中心及时公布考核结果。(5)奖罚措施:

?代理商终端激活率≥ 85%,未激活终端(15%内)的设备号活跃且正常出帐用户(若为3G智能机的,须为3G活跃且正常出帐用户),补贴款全额发放。否则,按1:1扣罚终端补贴款。

?代理商激活率< 85% ,按1:1扣罚终端补贴款。

(6)考核分值:激活率≥ 85% ,得20分;每低1%,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关键指标2:拆包且窜出

(1)考核指标:拆包且窜出率≤1%(累计拆包且窜出数/累计核销终端数)

若集团对此指标有变动的,则根据变动指标作相应调整。

(2)考核配分:20分

(3)考核时限:当月考核次月扣罚(扣款实施时间根据IT系统开发进度)

(4)考核公布:每次考核后,终端管理中心及时公布考核结果。(5)奖罚措施:

代理商拆包且窜出率> 1%,按1:1扣除此代理商上一月窜出终端的所有终端补贴款。

(6)考核分值:

拆包且窜出率≤1% ,得20分;每高0.1%,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拆包且窜出率≤0.2%可以加5分(加分指标)

(7)拆包且窜出数定义:

核销终端拆包,且在用号码为非上海地区号码。(拆包定义和在用户号码定义见“关键指标2:拆包率”中的“说明7”)。

2)不涉及终端补贴结算的考核指标

关键指标1:3G智能终端销售任务200万台

(1)考核指标: 3G智能终端销售≥200万台,分解为月度销售指标,并分配至各代理商(各代理商月度销售任务指标分解见附件1)3G智能终端月度销售任务完成率=3G智能终端月度销量/3G智

能终端月度销售任务×100%

IT系统支撑:代理商纬度,分月度的3G智能终端销售数据汇总

(含核销+空机)

(2)考核配分:30分

(3)考核时限:按月进行考核。

(4)考核公布: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公布代理商(公客及政企)上一月的指标完成进度及排名情况,

(5)考核分值:

(6)3G智能终端销售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得基准分30分。高于100%,每高1%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100%,每低1%减1

分,扣完为止。

关键指标2:拆包率

(1)考核指标(公客):拆包率(号码判别)≤15%,计算公式:累计拆包数/累计核销终端数。

(2)考核指标(政企):拆包率(订单判别)≤15%,计算公式:累计拆包数/累计核销终端数;但集团明确规定的相关终端必须以

号码方式判别。

(3)考核配分:15分

(4)考核时限:对核销商拆包率的考核按月进行,在次月的考核。(5)考核公布:每次考核后,终端管理中心及时公布考核结果。(6)考核分值:拆包率≤15%,得15分;每高1%,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7)拆包的两种判别方式:

A:号码判别:如果核销终端的在用号码不是核销订单中对应的手

机号码,则判断该核销终端为拆包。

B:订单判别:如果核销终端在用号码所对应终端的核销订单号与该终端的核销订单号不一致,则判断该核销终端为拆包。

在用号码:核销终端串号在自注册平台上最近对应的手机号码。

关键指标3:天翼手机助手下载终端数完成率及应用下载量完成率(1)考核指标:下载终端数完成率≥ 85%(公客);下载终端数完成率≥ 50%(政企);应用下载量≥ 5 (其中,iphone终端待适配完成后纳入考核;公客部电子渠道线下物流配送终端核销数不考核。)

(2)考核公式:

A、下载终端数完成率=统计期内下载终端数/3G智能机核销总

量*100%,

B、应用下载量≥ 5,指每个终端用户通过“天翼手机助手”至少下载5个不同应用。

数据均采自天翼空间手机助手平台

(3)考核配分:下载终端数完成率10分;应用下载量:5分

(4)考核时限:按月进行,次月完成对上一月的考核。

(5)考核公布:每次考核后,终端管理中心及时公布考核结果。(6)考核要求:下载终端数完成率<85%(公客)、下载终端数完成率<50%(政企)各扣考核分10分;每个终端用户应用下载量<5,扣考核分5分。

(7)激励措施:按代理商发展排名奖励3G终端。(终端来源和数量依据集团下发情况)

3)终端核销代理商考核中的否决(扣分)指标及加分指标:

关键指标1:规范执行投诉率

(1)考核指标:销售及核销规范执行投诉。

(2)考核配分:10分(扣分指标,不在100分主配分中)

(3)考核时限:按月进行,次月完成对上一月的考核。

(4)考核公布:每次考核后,终端管理中心及时公布考核结果。(5)考核分值:

用户有理投诉:1次/月,扣1分,扣完为止。

若发生媒体曝光事件,一次性扣完当月分值。

关键指标2:终端销售完成率

(1)考核指标:终端销售完成情况。

(2)考核配分:30分(加分指标10分,扣分指标30分)

(3)考核时限:按月进行,次月完成对上一月的考核。

(4)考核公布:每次考核后,终端管理中心及时公布考核结果。(5)考核分值: 3G智能终端销售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得基准分30分。高于100%,每高1%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100%,每低1%减1分,最多扣减30分

4)集团指定机型(如龙终端和IPHONE4S等)根据集团及上海相应规

定进行考核。

5)核销终端结算款免/缓扣操作流程

1、因厂商终端原因造成终端未激活而形成的考核扣款,代理商需提交终端生产厂商出具的终端不能激活的原因说明书面文件,并附考核扣款所列终端串号明细,加盖厂商或办事处公章,视终端未激活原因予以免/缓扣相应终端补贴款。

2、非厂商终端原因造成的终端未激活,依据终端补贴考核要求进行扣款操作。若销售单位坚持要求免除代理商扣款,则在免除代理商扣款的同时,对销售单位按照1万元0.1分的原则扣除该销售单位的年度考核分。同时代理商需提交涉及扣款的核销终端完工清单明细并加章区局公章及区局长签字的书面说明文件。

7.5.3关于移动终端核销代理商的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1)代理商应按上海电信的要求全面、及时供货。在供货前,代理商应向上海电信报备所有供应机型的串码。

2)代理商不得存在任何有意影响控制机型销售量的行为。

代理商必须按规定的配送时限保证上海电信营业厅各销售机型及时上架,并符合上海电信营业厅终端机型铺货要求中上柜率指标。

代理商自行安排终端的采购、供应、配送和在上海电信指定销售点的铺货。

对于连续两个月的销量未达到总供应量的10%的,代理商有义务提供各种促销手段促进销售。各种促销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调

价格、提供促销礼品、增派促销人员、增加广告宣传等。

3)代理商应事先得到上海电信的许可,方可在上海电信相应营业厅派驻终端销售人员,负责终端的销售、服务工作。代理商派驻人员应经上海电信培训和考试通过后才能上岗,并应遵守上海电信的服务销售规范并服务电信营业厅的现场管理,相关费用由代理商承担。

4)代理商应对派驻上海电信营业厅的人员在营业厅的一切行为负责,派驻前应将被派驻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提交给上海电信。如有人员调整,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营业厅。营业厅厅经理有考核建议权,并参与代理商派驻人员的考核,具体参见相关管理办法。

5)代理商应办妥相关工商销售许可手续,负责向客户提供有效的终端销售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务。

6)代理商应保证供货终端为正规行货终端,如所提供货物中发现窜货等违规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7)代理商在申请参与上海电信营销政策活动时,参与活动的终端应满足上海电信具体营销方案的相关要求,满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优惠、促销礼品、供货数量等。

8)代理商不得将上海电信销售数据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时间提供给未经甲方授权的对象,或将相关数据用于非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业务。

9)代理商不得参与任何针对销售行为的拆包、套机行为。所谓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信用社银行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信用社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须有益于信用社利益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培训、教育形式为: 1. 单位举办的职前培训; 2. 在职培训; 3. 脱产培训; 4. 员工业余自学教育。 第六条培训、教育内容为: 1. 专业知识系统传授; 2. 业务知识讲座; 3. 信息传播(讲课、函授、影像);

4. 示范教育; 5. 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 6. 上岗操作(上岗练习、在岗指导)。 第四章培训培育管理 第七条单位培训教育规划。 1. 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事部门拟订全社培训教育规划。每半年制定1次计划。 2. 各部门根据单位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单位中层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2小时,一般员工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42小时,且按每3年1个知识更新周期,实行继续教育计划。 第九条单位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 第十条学历资格审定。 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审批原则。 1. 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负责人和人事部门批准方可报名。 2. 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银行业务部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业务部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试行版) 一、目的及范围 为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战略目标。银行业务部通过组织各类培训,使员工达到本岗位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方面的规范标准;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和现代科技、管理的进步,适时对员工进行更新知识培训,促进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知识向纵深发展,帮助员工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生涯规划,促使员工不断学习成长,激发员工潜能,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做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 银行业务部将结合部门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负责部门培训的总体规划和部门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协调和监督部门的计划实施、资料存档以及本制度的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协助银行业务部培训工作的开展。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业务部培训管理全过程。 二、培训类别 为便于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照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大类;按照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类培训新产品培训等。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目的:使新员工迅速了解公司状况、融入工作环境,了解本部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掌握产品知识,满足下市场的基本要求。 2、培训纲要:公司及行业专业知识;公司产品体系及产品知识讲解 3、培训日程安排:

说明: 1)、新员工培训是银行业务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须由部门总监副总监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领导,确保培训的质量及效果; 2)、培训时间、内容及板块谨供参考,视培训需求具体调整。 3、培训责任人:人力资源部及部门负责人 4、培训方式:由银行业务部制定培训日程,邀约好授课人员,新员工集中接受培训; 5、培训时间:二周 6、考核方式:笔试加口试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合格者,下市场;不合格者,视情况延期培训或予以辞退。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在职培训管理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在职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在职培训管理,鼓励员工在职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是正式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应予以鼓励和奖励。 员工可凭有效学历证件申请学历奖励。奖励标准为:大学专科毕业,奖励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奖励2000元,获得学士学位的,另外奖励1000元;研究生毕业,奖励400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另外再奖励1000元。 学历奖励为一次性,仅限于员工通过自学取得的与本行业务直接相关的高于原学历的学历。自学人员应在取得学历证明半年内申请。 第四条经批准的员工自愿脱产学习,学习期间中止劳动合同关系,不计发工资,也不承担相应的“五险一金”及其他费用,但可连续计算行龄。待恢复执行劳动合同后,申请上岗,确定待遇。 参加半脱产自学的,学习期间由批准人确定待遇。 第五条员工自愿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第三章委派学习 第六条委派学习分为单位指定委派学习和个人申请委派学习。

单位委派学习,是指单位或者上级指定员工离岗学习;个人申请委派学习是指经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离岗学习。 委派学习需履行的手续。指定委派学习由委派人通知本人参加;个人申请委派学习的审批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事业部(各支行)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单位指定委派学习视同在岗工作,职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享受同级平均水平。 培训期间费用及各项补助,计入公共费用。 第八条个人申请委派学习人员的职级工资按同期同级别水平发放。不享受绩效工资,费用自理。 第九条委派学习人员根据委派人要求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学习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出辞职,否则按本行支出费用的两倍承担违约金。 个人申请委派学习人员学习期间视为单位公共人员,工资列 支计入公共费用,待培训结束后重新进行双向选择、定级考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员工离岗培训期间,不得以本行员工的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员工脱产培训协议书 附件: 员工脱产培训协议书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银行员工业务学习计划(2021版)

银行员工业务学习计划(2021 版) Frequent work plans can improve personal work ability, management level, find problems, analyze problems and solve problems more quickly. ( 工作计划 )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JH-0308

银行员工业务学习计划(2021版) 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加强农行的执行力建设,提升营销水平、完善服务质量,加快xx农行创建区域强行的步伐,扎实做好xx年度员工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测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及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目前员工业务素质偏低、专业技术水平落后、营销技能缺乏,已经成为影响xx支行生存发展的瓶颈。因此,强化员工职业素质、提升服务效能,是xx支行实现持续发展和竞争制胜的关键。 员工的学习培训工作是支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业务结合服务,因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基本原则,采取“业余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现场操作与现场测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员工自学、培训和考试,切实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和技术水平,为进一步创建学习型团队、增强xx农行综合竞争实力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抓好员工培训工作,支行成立员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支行主管行长担任组长,由支行各部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支行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秘书。领导小组主要职 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材,开展岗位学习、技术比赛、培训和考评等工作,建立员工业务培训和考试成绩档案,选拔、培育优秀人才,建立健全人材储备机制。 三、培训内容 按培训内容划分为应知、应会两部分。按岗位划分为五大类:(一)业务岗: 业务岗人员为会计主管、记账员、联行员、各部室综合员。 1、应知部分:农行会计基本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算业务等会计相关知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含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 财金[2017] 90号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

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农业银行员工培训方案

农业银行员工培训方案 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力资源成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企业员工培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要求。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三篇农业银行员工培训方案! 农行新员工培训讲师:中华礼仪培训网 农行新员工培训时间:客户自定 农行新员工培训地点:客户自定 《农行新员工培训》专家介绍:中华礼仪培训网 农行新员工培训目的: ——清晰职业努力方向,激发实现目标的牵引力; ——树立积极职业态度,孕育自动自发的内驱力; ——修炼必备职业能力,提升工作过程的执行力; ——强化情商管理意识,增强职业关系的和-谐力; ——融入企业团队文化,提高团队结合的凝聚力; ——持续不断自我超越,打造职业品牌的竞争力。 农行新员工培训大纲: 一、农行新员工必备的职业意识

顾客至上意识——没有客户,就没有公司 强化交货期限意识——不允许“超过交货期限” 协调意识——作为组织的一员应具备的思考方式及行动 确立目标的意识——“我尽最大努力”的态度是不行的 改革意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成本意识——节省经费就是增加利润 品质意识——工作做到何种程度才算到位 二、农行新员工团队执行力训练:(配合情景模拟互动讲授) (1)建立个人执行力意识 (2)帮助组织建立执行体系(情景互动:链条传递) 三、农行新员工的工作观 工作:成功之路的起点 忠诚:卓越一生的基础 逆境:唤醒心中的巨人 信念:铸造生命的奇迹 目标:奔向人生的彼岸

四、农行新员工的人生农行 人际农行 财富农行 知识农行 找到不足与充实的方法 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目标 了解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五、农行新员工职业形象的建立第一印象的重要性 第一印象的决定因素 您的第一印象告诉别人什么 商务礼仪与仪容仪表 穿着与职业相符的服装 女士职业服饰的种类及选择 男士职业服饰的种类及选择 农行新员工的工作形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

银行员工学习计划

2013年度零售部培训需求篇二: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某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某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为尽快提高我行员工的整体素质,使其能够适应分行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我行根据总、分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支行培训需求的基础上,我们会同培训组织部门结合我行的实际工作需要,对分行某某年培训工作做出了安排(详见附表1)。同时,为做好全行某某年的培训组织工作,我们在总结了以往的培训工作后,结合我行当前的员工业务素质状况及需要解决的几点问题,对某某年的培训工作提出了几个加强点和侧重点: 一、当前需解决的几点问题: 1、需进一步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培训安排上,当前主要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全面推进,但我行的业务培训对象在专业基础水平、业务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培训工作难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2、需大力加强培训的师资力量。目前,我行的培训师基本由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员工担任,但因其工作繁忙,其专业理论水平、授课经验技巧的提高会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而一些社会专门培训机构的理论性偏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差,且授课价格较为昂贵,因此,加强师资力量是当前全面提高培训水平的瓶颈问题。 3、需探索“学习时间弹性化”的培训途径。我行的业务骨干人员、市场营销人员业务繁忙、工作压力较大,能够参加培训的时间十分有限。而目前培训资料的共享程度较低,员工的学习时间缺乏弹性, 补课和自学的机会较少,且自学的动力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4、需进一步明确专业培训规划机制。在新员工培养(尤其是大学生)培养方面,我行目前需要进一步明确员工的职业生涯培训规划和反馈机制。也就是说,对每个职业发展方向的新员工,我行应明确其在试用期(或培养期)内应完成哪些必修的培训课程和轮岗实践,经过哪些测试才能达到上岗的要求,同时应要求其所在培养部门定期将新员工的学习实践和达标情况向分行反馈。 二、根据上述问题,某某年培训工作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方面:某某年,我行要更加注重培训对促进业务推动、提高员工素质方面起到的实际效果。一方面,我们要在进一步深入了解一线员工的培训需求和业务素质状况的基础上,在培训前与业务组织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提倡“双向交流式”培训或“业务答疑式”培训;另一方面,要在培训后组织员工填写“培训反馈问卷”,了解培训的实际效果,并将其向组织部门反馈。 2、在培养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方面:某某年,我行将紧密结合总行出台的《某某实业银行聘任兼职教师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对培训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做好我行各专业课程的业务讲授、专业测评、教材编撰等工作,全面提升我行培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对为我行专业培训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组织机构及个人,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此外,我们要积极寻找适合我行实际情况的外部培训机构,与之建立密切的培训合作关系。 3、在加强培训资料的收集和共享方面:我行将积极为员工创造“学习时间弹性化”的条件,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扎实基础知识:如积极收集、整理一些专业培训的资料,对重要的培训,将进行录音和录像,同时,还将利用“办公网”,建立“网上图书室”,纳入一些基础性培训资料,供所有希望自学的同志查阅、学习,等等。同时,我行将逐步将培训考核与员工晋级、晋职等职业发展相联系,提高员工自觉、自愿学习的动力。 4、在建立专业培训规划和反馈机制方面:我行计划某某年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未来的业务发展需要,初步探索新员工职业发展的培养规划和反馈机制。并且,我行还将加强对培训费用的预算、控制机制,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运用到业务急需领域。

银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3) 第三章培训课程体系 (6) 第四章培训师资体系 (8) 第五章培训支持体系 (9) 第六章教育经费 (10) 第七章培训流程 (15) 第八章资格证管理 (18) 第九章教育培训奖励 (20) 第十章附则 (26)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知识技能,并影响其积极的工作态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行统筹、分级负责、分类分层次实施:总行培训部整体统筹全行的培训工作,根据年度统筹安排,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分类、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全员受训、全面覆盖、整体提高:培训的组织力求覆盖面涵盖全体员工、全行各层次、各业务条线,以达到整体提高的培训目的。 (三)助推业务、提升能力、树立积极工作态度:以促进业务发展、提升全行员工知识与技能为重点,结合树立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针对本行业务发展重点,组织、安排全行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仅含合同制及派遣员工,不含外包岗位员工)。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第四条本行培训组织体系由总行培训部、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自培训职责所组成。本行建立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分层次实施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总行统筹规划全行整体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行管理层人员、总行员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全行性质的综合性培训、专业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和出国(境)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集中组织的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培训班,由总行集中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支行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培训工作职责随本行组织架构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总行培训部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行培训体系,制定和实施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负责制定本行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培训费用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控制。 (四)负责收集本行各级员工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和管理。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档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发布于:2005-11-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

备、坏帐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 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 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

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歉、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 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 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

银行内训师管理制度

X X银行内训师管理制度 1、目的 1.1有效开发、利用银行内部的智力资源,实现内部资源的整合,充分打造银行知识共享的氛围,支持银行人力资源战略和培训计划的实现。 1.2积极培养和建设内训师队伍,为员工提供锻炼和成长的舞台,体现内训师在银行整体培训教育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2、定义、来源及组织分工 2.1内训师:即内部培训师,指能够结合XX银行的发展要求,研究开发XX银行实际需要的培训项目,以及根据XX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策划、开发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从事培训执行活动的人员。 2.2来源:包括内部和外部。内部内训师为XX银行员工兼职担任;外部内训师为XX 银行员工兼职担任。 2.3组织分工:内训师在行政上归属于所在单位及部门管理,在培训业务上初级内训师归属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中级、高级内训师归属银行人事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管理。 3、内训师的权责 3.1内训师的权利 3.1.1参与制订银行年度培训计划,并具有培训课程、培训课时、培训方式、讲师选择的建议权。 3.1.2优先享受银行组织的各类培训师进阶、专业技能及管理培训课程。 3.1.3按照级别享受课时费的权利。 3.1.4按照所开发课程的定级享受课程开发费的权利。 3.2内训师的责任 3.2.1内训师是银行员工内部兼职的行为,不能因为培训或授受培训而影响本职工 作。 3.2.2参与课程的前期培训需求调研,协助分析银行员工的培训需求,向银行人事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提供员工培训需求资料。

3.2.3协助银行人事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3.2.4开发设计有关课程,如培训教材、辅助材料、案例及游戏、授课PPT、试卷及标准答案等,并定期改进以上资料。 3.2.5负责培训学员的考勤和考核工作。通过培训后阅卷、后期培训跟进,达到预定的培训效果。 3.2.6对其他讲师的授课技巧、方法、案例、课程内容等提出改进建议。 3.2.7积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综合能力以及授课技巧。 3.2.8学习、消化外部培训课程,将其引入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课程的内化。 3.2.9根据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设计的培训方案和计划进行培训,如有改动应在开课前3天征得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的同意 3.2.10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断学习,经常开展专题培训。 3.2.11协助参与公司年度培训效果总结。 4、内训师的等级 4.1银行内训师划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银行高层自本制度下发之日即自动成为中级内训师,进入内训师资库;中层自动成为初级内训师,进入内训师资库,符合中级内训师资格的,可以通过选拔后成为中级内训师。其他员工可以在制度下发之日7天内申请加入内训师团队。 4.1.1初级内训师:具有本专业3年(含)以上工作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1.2中级内训师:具有本专业5年(含)以上工作经验或担任初级内训师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成绩80分以上者,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4.1.3高级内训师:具有本专业8年(含)以上工作经验或担任中级内训师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成绩90分以上者。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4.2特殊人才,要求可以适当放宽。由银行人事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统一定级。 4.3本制度下发当年银行高层必须进行1门课程的讲授。以后将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5、内训师的选拔 5.1选拔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5.2选拔工作的分工:银行人事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内训师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内训师竞聘报名以及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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