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牌罚制度》

《“红、黄、蓝”牌罚制度》
《“红、黄、蓝”牌罚制度》

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黄、蓝”牌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法纪,督促集团、子公司、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员工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稽核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及员工,有权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处罚或向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亮牌种类有红牌、黄牌、蓝牌三种。亮牌是指向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员工及应负连带责任的相关单位及管理人员按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情况出示红、黄、蓝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单位及员工。

第二章亮牌、处罚规定

第五条红牌主要向性质恶劣、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责任人出示;黄牌主要向性质较为恶劣、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纪责任人出示;蓝牌主要向性质较轻、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纪责任人出示。

第六条处罚的种类有: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十种。

第三章处罚范围及种类

第七条对以下行为出示红牌,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对以下行为出示黄牌,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对以下行为出示蓝牌,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稽核监察部门认为需要亮牌警示、处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参照第七、八、九条规定予以亮牌和处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直接责任人是指决策、直接操纵或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本制度所指相关责任人是指参与决策或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员工当年警告累积二次(含二次)以上的,给予降低月薪10%的处罚;记过、记大过的,分别给予降低月薪10%、20%的处罚;未按稽核监察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降低月薪5%、10%的处罚;单位或个人被警告、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在接到司法机关判决书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员工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非法所得,应予追收: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

(二)违反规定将公司财产借予他人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三)弄虚作假骗取的奖金、实物和骗得提级、提职后增加的工资;

(四)依法应予没收的其它非法所得。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屡犯不改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三)订立攻守同盟的;

(四)嫁祸于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查处案件有意制造障碍的;

(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发现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立案前主动交代,立案后积极坦白的;

(二)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属实的;

(三)违法违纪情节轻微,退赃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主动协助查处案件的。

第十八条对违法违纪员工给予处罚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违法违纪事实一经查实,稽核监察部门即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对有关单位或员工予以亮牌警示。

第二十条蓝牌由稽核监察检查组所在稽核监察部门直接出示;黄牌由亮牌对象的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出示;红牌由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出示,并在公司内部网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亮牌按照在公司稽核监察系列逐级上报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B类人员,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由分公司稽核监察部提出处罚意见,经本公司总经理室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稽核监察部批准,由分公司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B类以下人员,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由分公司稽核监察部提出意见,经本公司总经理室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稽核监察部备案,由分公司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集团、子公司B类以下(含B类)人员,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由所在公司稽核监察部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所在公司下达处罚决定,子公司的同时报备集团稽核监察部。

第二十五条对集团、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A类人员(含大B),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由集团稽核监察部提出意见,报经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审核后,然后报集团CEO批准,由集团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给予责令整改处罚的,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决定,并下达稽核后续工作通知书;对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处罚的,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总经理批准,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对集团各部门,需要给予责令整改处罚的,由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决定,并下达稽核后续工作通知书;对集团各部门,需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处罚的,由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提出意见,报经集团CEO批准后,由集团CEO下达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处罚决定批准生效后,下达处罚决定书的稽核监察部门应制作处罚决定文件,内容一般包括:受处罚人、部门或机构的基本情况;错误的主要事实和责任;定性结论;受处罚人、部门或机构对错误认识态度;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稽核监察部门及决定作出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需要上报审批的处罚决定,上报处罚决定报告时要附上相关材料,包括:《员工处罚审批呈报表》或《单位处罚审批呈报表》、错误事实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受处罚人、单位对处罚的意见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下达处罚决定书的稽核监察部门应将处罚决定通知受处罚人或单位。受处罚人或单位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决定10日内向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提起申诉。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对党员员工受处罚的,应将其有关处罚决定材料抄送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并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受处罚的人员,在其处罚决定尚未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可以先停止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由稽核监察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时存入受处罚人的档案。

第五章处罚解除

第三十三条受处罚人员,悔改表现好的,经过一定时期后可以解除处罚。一般根据处罚轻重适用不同期间:

(一)受警告处罚的,可在半年后解除处罚;

(二)受记过、记大过处罚的,可在一年后解除处罚;

(三)受降薪、降职、撤职处罚的,经过两年后可解除处罚,但不等同恢复薪资和职务,仍然适用处罚后的薪资和职务。

第三十四条解除处罚,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处罚权限报批办理解除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稽核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按本制度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或进行处罚的,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责令其执行,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稽核监

察部门出示红牌、黄牌或蓝牌,同时对稽核监察部门负责人可给予撤职、降职或降薪处罚。

第三十六条执行处罚决定的部门拒绝执行处罚决定的,同级稽核监察部门必须及时向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报告,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责令其执行,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执行处罚决定部门出示红牌、黄牌或蓝牌,同时对执行处罚决定部门负责人可给予撤职、降职或降薪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阻挠稽核监察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实施处罚或阻挠执行处罚决定的部门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上一级稽核监察部门、集团首席稽核监察执行官或CEO责令其执行,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出示红牌、黄牌或蓝牌,同时可给予撤职、降职或降薪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员工处罚审批呈报表

2.单位处罚审批呈报表

附件1:

员工处罚审批呈报表

附件2:

单位处罚审批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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