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

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

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想必不少朋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内容都是不怎么了解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二、无障碍设施改造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安徽省特殊中专学校,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学校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

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无障碍设施工作调研报告 摘要 20xx年是北京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召开的一年。无障碍设施的新建和改造,极大地方便了国内外人士,赢得了大量好评。奥运会结束后,如何巩固奥运成果,如何继续做好无障碍设施工作,成了我们当前的一大课题。***作为北京市的一个远郊区,相对城八区来说,无障碍设施改造较为缓慢。为了全面摸清和掌握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等情况,为“十一五”期间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建立一个科学详实的基础,确定今后一定时期无障碍建设的工作重点,使无障碍工作更加系统、更加科学,根据市规划委、市残联《关于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现状调查和制定中长期方案的函》的要求,开展了此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现状调研工作,并据此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和改造的中长期方案。我们从宣传力度、设计标准、设施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主题词:无障碍现状调研报告 绪言 20xx年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一年,也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一年,****无障碍工作也完满完成了奥运宾客的接待任务。奥运会

后,在市无障碍设施和改造联席组的指导、各委办局和乡镇的积极支持下,***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现状调研工作日前已圆满完成。自从20xx年成立无障碍创建办公室后,心得体会无障碍建设工作迅速开展。此次无障碍现状调查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调查,涉及的范围已从新城范围扩展到乡镇中心区。由于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是近些年才开展起来的,并没有先例可循,在工作中我们遇到很多实际困难。通过此次调研工作,发现不少问题。我们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持续与相关委办局、兄弟区县进行学习交流,不断促进延庆县无障碍建设的向前发展,更好地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管理机制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保障 设立了由政府督查室和规划、建委、残联、市政、老龄委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无障碍督察组,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监督检查。无障碍设施创建办公室定期对无障碍情况进行检查,极大推动了无障碍工作的迅速发展。 二、以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为契机,切实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20xx年,以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为契机,各县直有关部门、公、检、法、司等单位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尤其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全程办事代理处和服务大厅的坡道和首层厕所改造都已基本完成。 三、以制度进行保障,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对于《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后新建、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规划、建委坚持从源头抓起,各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程全部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要求,并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了新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我区环境卫生事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为环境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并组织、促进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环卫工作考核分为基础管理考核与作业管理考核二部分。并以此作为半年和年终环卫工作考评得分依据。对年终累计扣分的单位,相应扣罚当年城市维护费;对累计加分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四条将环境卫生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础管理考核 第五条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情况;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落实情况;环卫工人安全教育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环卫一线作业人员达标情况;辖区内有偿服务管理情况;市民及社会各界满意度情况;信访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依此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工作;配齐配强城管主任、城管科长和专职环卫工作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相关企业配备环境卫生一线作业人员;保障环卫事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应满足城市发展和实际作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2011-2015) (征求意见稿) 背景概述 长期以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一五”期间,深圳市作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之一,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无障碍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提升了深圳的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 为了加大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力度,提高全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2010年3月,《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委组织开展了本次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定位与特点 本次规划是《“十二五”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为总规层面的专项规划,将统筹和指导规划期内全市各类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以及已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结合无障碍设施附属性的特征,本次规划的重点是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总体目标、建设标准和实施要求,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分步实施的计划安排。 (1)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类型; (2)研究全市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3)确定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发展目标; (4)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5)对规划实施提出初步建议。 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方针,围绕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目标,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完善城市各项功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服务水平,坚持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宜居城市建设并举,确保每个市民出行安全、舒适、方便,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病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和融合,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体现和谐社会的精神——关注市民的多元需求,为所有市民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市民归属感和认同感、为营造和谐社会提供硬环境的支持。 (2)以“有限目标”和“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实践——无障碍环境刚刚开始受到重视,实施操作方面应做好长期努力、持续改进的准备,为每一个阶段设定切实可行的有限目标,逐步完善,实现动态的可操作性。 基本原则 ——强调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公平 ——加强政府引导,促进公众参与 ——强化规划统筹,分类有序推进 ——坚持建改管并重,实现常态长效 总体目标 实现市区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全部达到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完成已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实现由公共建筑、城市道路为重点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逐步到城市分区、整体城市空间全面的无障碍空间环境的建设转变; 结合无障碍信息建设、无障碍公共交通建设,“三位一体”同步发展,全面实现城市整体环境的无障碍,争创全国无障碍示范城市,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阶段目标 近期目标:2011年——2015年,为示范建设阶段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对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的建筑、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等100%严格执

无障碍建设工作方案 .doc

无障碍建设工作方案 撰写人:XXX 本文档介绍了XXXXX. YOUR LOG

无障碍建设,是残疾人生活、工作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生活和出行的需要,是社会文明和进步以及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无障碍建设工作,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环境,依据国家无障碍建设工作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建设为重点,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创造和谐环境,全面推进我县无障碍建设工作。 二、实施时间 2014年—2015年,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我县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任务。具体目标完成时限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 第二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60%。 第三阶段:2015年5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具体责任部门要做好落实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依据方案的总体要求,要合理安排时间,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县领导小组。 三、具体目标 (一)组织管理 1、开展无障碍建设工作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民政、交通、铁路、财政、发展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信息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记录,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2、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范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确保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 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 第五章法律责任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

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121号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4日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设计、规范建设、有效维护、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质监、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便利、适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名录

附件1: 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6、《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类电梯》GB/T7025.1-1997 7、《地铁客运服务标志》GB/T18574—2001 8、《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2、《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1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14、《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规范》JGJ76—2003 15、《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16、《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17、《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18、《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9、《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20、《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1、《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JG5009-92

22、《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 23、《无障碍低地板、低入口城市客车技术要求》CJ/T207—2005 24、《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28.1—91 25、《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2000 26、《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2005 27、《建筑用沿斜面运送轮椅的升降电梯及固定升降椅》 28、《住宅卫生间功能和尺寸系列》 29、《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

浙江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获得社会服务,对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环境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需要者,是指残疾人、老年人、伤病者、孕妇、儿童及其他需要无障碍环境的社会成员。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一般性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系统性原则】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信息共

享,形成连贯的系统。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主、安全、便利的建设要求。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级人民政 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 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 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无障碍设置标准

无障碍设计标准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 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道触感条面宽 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无障碍设施_图文

附件:部分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 一、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 1、缘石坡道: 2、坡道与梯道: 3、盲道、提示盲道。

4、人行横道街音响信号装置。 二、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 1.2.1行政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 行政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实施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办公建筑、各级司法、工商、财税等部门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设无障碍入口,方便轮椅进出; 2、室内必须设无障碍通道,即走道两旁设扶手、房间与走道有坡道;

3、有楼层的政府办公建筑与司法、工商、财税等部门建筑、社区服务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4、政府机关与司法、工商、财税等部门建筑、社区服务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建筑,必须设置无障碍专用厕位; 5、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和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应无障碍化; 6、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7、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位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8、应设残疾人的停车泊位。 1.1.1 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 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实施的范围包括:大型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大型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大型餐馆、饮食店和食品店建筑、金融、邮电建筑、宾馆、饭店、中高级旅馆建筑、中高级招待所、大型培训中心建筑、大型洗浴、美容美发建筑、殡仪馆建筑等。商业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设无障碍入口; 2、室内必须设无障碍通道;。

3、有楼层的商业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4、设有公共厕所的商业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位; 5、宾馆、中高级旅馆和设有客房的饭店应设无障碍客房;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设4~6间无障碍客房 6、饮食厅、游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7、大型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必须设置轮椅结算通道; 8、总服务台、业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9、大型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位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10、金融、邮电建筑的对外接待柜台应有一处是方便残疾人特别是乘坐轮椅残疾人使用; 11、有停车场的商业服务建筑必须设有残疾人停车泊位。 城市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 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考试试卷及答案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试卷 单位: 部门: 姓名: 1、《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2年 1月1日)起施行。 2、《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 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3、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工作。 4、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5、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街 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6、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 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 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7、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 末站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 8、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责任,由(管理单位)负责。

9、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施工单 位负 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建 设单位)负责。 10、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 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 (市场化)。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 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12、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 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 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13、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 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建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设置。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 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 电杆悬挂物品。 15、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 卫生设施。 16、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 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 污染路面。 17、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应当保持整洁,岸坡完 好,无破损,及时清除水面垃圾、漂浮物。禁止(滥倒)或者堆 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附件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为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无障碍环境市的创建提供指导,制定本工作标准。通过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规定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提高改造比例和建设内涵,丰富改造内容,并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应按照《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

无障碍总结

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小结 为了切实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完善医院无障碍设施功能,推动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局的工作布置,我院非常重视,立即着手进行实施。首先是邀请设计单位到医院实地专门对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现场论证。对照《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相关规定,对医院各部门无障碍标识、无障碍厕所、坡道、盲道、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提出了改造意见,并专门对医院无障碍改造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我院原来部分无障碍设施,此次改造主要是针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无障碍卫生间、电梯、门诊楼梯走廊扶手等无障碍设施,既是关爱有特殊困难和特别需求群众的具体体现,更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为此我院本着以人为本,心系患者,服务至上的宗旨,从任务布置之初,就十分重视无障碍设施改造。在院内连接市政盲道铺设花岗岩盲道180米;设置残废人停车位两个;门诊楼、病房楼改造无障碍电梯3部;在坡道、收费处、药房、卫生间、电梯等处设置了无障碍标识;安装残疾人扶手550米,防撞护角378个;另在每个病区设置了一间残疾人病房,计6个,并在卫生间配置了相应的无障碍

设施;门诊楼、病房楼入口处设置了残疾人坡道;门诊楼设置了残疾人专用座便器2个,小便器1个。极大方便了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士、孕妇、儿童及其他人员的就诊看病需求。与此同时,医院在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投入基础上,还明确专人负责各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顺利发挥作用。 由于时间较紧,加之前期对无障碍建设内容认识较为模糊,有些工作做得不够细致,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为市无障碍建设做出努力。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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