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非营利组织新型治理结构

创建非营利组织新型治理结构
创建非营利组织新型治理结构

创建非营利组织新型治理结构

——中国青基会的治理结构改革

姚晓迅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研究部主任

理事会执行小组成员

摘要:

针对现有的理事会模式既无法承担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也无法在机构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的问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创建新型治理结构的探索。通过精减理事人数,明确理事资格、享有明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清楚界定理事会的决策职责;确定理事会决策程序;建立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的制度等四项主要措施,形成了新型治理结构,并以新的《中国青基会章程》固定下来。这一改革举措使理事会在决定机构发展方向和管理政策、监管保证机构良性运行等作用得以发挥,但双重管理体制等体制挑战仍是治理结构探索需要面对的问题。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that the existing model of board could neither fulfill its legal obligations nor play an appropriate role in the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the 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CYDF) h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make innovative explorations in creating a new governance structure for the organization. By streamlining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clarifying the qualificatio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ard members, defining clearl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 as a decision-making entity, setting up the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of the Board, and establishing the Secretary General’s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Board, the CYDF has formed a new governance structure which has been confirmed in the CYDF Constitution. This reform enabled the Board to fulfill its role in making decisions on CYDF’s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exercising its monitoring function to ensure a smooth oper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However, the institutional challenges, such as the dual management system, remains to be a major problem in exploring new governance structures.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理事会、组织创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应当发挥什么功能?如何将大而空的形式化的理事会转变为拥有并行使决策权的实质性理事会?这是近年来渐成热点的非营利组织治理话题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将对中国青基会实施治理结构改革的背景、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简单涉及这个实施仅有一年的组织创新的实际效果和面对的挑战,最后对中国青基会治理改革经验的适用性进行简单讨论。

本文并不意求进行理论探讨,而是仅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关于非营利组织治理实际发生的案例。本文观点纯属个人意见,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

一、治理改革的背景:从控制风险到寻求公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以帮助农村孩子上学的公益项目——希望工程而闻名。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成立于1989年的中国青基会已经声名卓著,截止2005年底,这个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非营利组织领导各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累计接受捐款逾30亿元,建设希望小学12559所,资助学生289.7万名,希望工程已经成为中国公益事业的标杆。另一方面,相对于事业的创新和发展,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更是“无先例可循,无成法可依”,与事业发展相伴随的是这个非营利机构对组织管理现代化的不断探索。

中国青基会的治理探索并非自发的,而是经历了从控制风险到建立公信的探索过程。从酝酿准备到付诸行动也经历了一个相对于机构历史而言的较长时段。

从2001年起,中国青基会将组织建设的重心放在决策制度化方面,以避免徒有形式的大而空的理事会决策不利的困扰,提出建立决策规则,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方向。2002年的一个危机事件使决策制度化问题变的迫在眉睫。2月,香港《明报》及大陆一些媒体刊发文章,指斥中国青基会“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愈亿违规投资”,引起的广泛社会震动。在这一危机处理事件中,理事会被推到前台,担当起回应社会公众问责,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的职责。受制于庞大的理事会规模,常务理事会出面果断决策,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向公众说明事实,力求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机构公信。此一事件中突现的理事会价值,使青基会萌生了将臃肿、虚化的理事会改造成能够充分行使决策权力机构的念头,并着手研究新的治理结构。

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咨询活动,机构领导人更加深了对治理的理解,并在专家的帮助下从技术上补充和完善了理事会改革计划。2003年,中国青基在常务理事会上正式提出并讨论通过了《关于创建中国青基会新型治理结构的构想》。在这一构想中,理事会的职责被重新定义为“负责保证机构符合它的法定义务和道德标准, 并且是透明和诚信的。”理事会应当成为机构自律的主体,拥有和行使决策权,并承担最终的责任。创建新型的青基会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使其具有强有力的、多元化的以及更具适应性的决策过程,以确保组织的有效性,为实现建设一个世界级基金会的目标奠定组织基础。”

中国非营利组织新的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机构治理结构改革方案付诸实施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2004年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管理管理运行的各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理事会的要求更为刚性。按照民政部关于“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在(2005年)12月之前完成换发登记证书工作”的要求,中国青基会积极工作,以民政部《基金会章程范本》为基准,严格按照新的条文规定和法律精神,对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做到即要有管理创新,又要与新的法规保持一致。

在修改机构章程过程中,中国青基会对机构治理结构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这是因为,多年来,虽然青基会理事会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部分理事对青基会对中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表现出较高的热情并积极参与其中奉献才智,但从整体看,现有的理事会模式既无法承担和履行法律制度赋予的责任,也无法在青基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理事人数过多,且缺乏专业知识,难以议事。中国青基会从1989年成立到2005年,共有四届理事会。其中第四届理事会经过大规模人员缩减后,仍有理事97人,理事中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商业精英,虽然大都在本行业颇有建树和业绩,但普遍对非营利组织缺乏了解,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实务工作背景,难以对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也不利于激发理事的责任意识。

二是理事会与秘书处权责混淆不清。理事会难以对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义务,也不需要对机构承担传统体制下的管理责任。在这种模式下,秘书处几乎统揽在道义上和法律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集决策者、政策制订者以及行动执行者的角色功能于一身,缺乏监督,风险亦大。

三是由于受到现行管理体制的限制,虽然法律制度赋予理事会决策机构的地位,但法律制度又同时设计了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角色,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因此理事会只是形式上的决策机构,没有监控权利,形同虚设。一旦机构出现问题,理事会可以不承担任何政治、法律、道义上的责任,而业务主管单位则无法回避。

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要达成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增强核心竞争力,创建一个世界级基金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中国青基会的这种现实状况,反映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在机构治理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社会转型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必然会碰到的难题。

中国青基会一贯提倡以社会责任和创新先导为机构文化,在创建一个现代治理型机构的理想道路上,同样应该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去尝试建设一个新的组织制度。尽管这一新制度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但着力于治本和着眼于未来的价值思考,促使这个机构一定要迈出这第一步。

中国青基会第四届理事会于2001年3月成立。按照原有《中国青基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三年届期于2005年3月结束,治理结构改革方案应在得到上级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批准后,提交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依此产生第五届理事会。

二、新型治理结构:四项主要改革

2005年5月17日,中国青基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理事们对机构章程进行了逐条修改,三个小时的讨论凝聚了大家的智慧和经验。《章程》是中国青基会新的治理规则,修改后共7章60条7,129字。章程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了翔实和可操作的内容,部分标准有所提高,体现了中国青基会对更高组织目标的追求。

中国青基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对治理结构做出调整。

1、聘请合格的理事、监事,明确其权利义务。

理事会是由人组成的。选择和聘请理事,是能否发挥理事会功能的基础。理事会规模大小、成员专业知识水平及其管理经验都会对治理产生直接影响。最常见的理事组成是,上级单位领导、下属系统成员、本机构高管、捐赠方、社会精英、媒体高管。这样的理事会重在编织社会资源网,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发展外部关系的相关利益群体,而在内部治理和提升组织公信力方面难有作为。

总结历史经验,中国青基会在选择理事候选人时,改变了过去只借助理事个人影响力的做法,不仅注意了个人经历和声望,而且将认同青基会使命,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责任意识,以及有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作为基本要素。特别是重点考虑了个人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向理事候选人发出邀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选择的理事候选人自身工作都很忙,参加理事会工作,势必给他们增添新的压力,因此在聘请理事的

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的沟通工作,中国青基会主动将理事会工作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理事承担的责任,尽可能向被邀请人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使他们在决定是否接受邀请的时候,有充分的准备。

第五届理事会第四届理事会

理事人数21 97

其中:常务理事0 25

表1:中国青基会理事会成员(人)

在新一届理事会的21名理事中,业务主管单位2人,政府2人,教育3

人,新闻出版

2人,商界5人,非营利组织6人,科研1人。其中,中国青基会专职人员2人,省级青基会1人。监事3人中,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组织、教育(财会)各1人。

4%

图1:理事、监事从业结构比例

以理事、监事专业分类看,本届理事会强化了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机构性质,同时,凸现

了机构的基金会专业性质。在21位理事中,从事社会工作的

8人。财会4人,经济管理3

人,法律1人,传播3人,教育2人,社会政策2人,国际关系1人。

33%

4%

图2:理事、监事专业结构比例

国青基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有以下几个特点:

内,也是可以充分讨论议事的范围;

务相届以上的比例占62%;

港非营利组织资深领导、 清楚界定理事会的决策机构职责。

:明确方向,确定目标,制订政策,筹措资金,选聘清楚了许多,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绩效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机构在国内外的影响;

,一是青基会理事会更注意内部治理,凡涉及方向、政策、财务、清晰理事会决策程序

择哪些事情可以做,更重要的是选择哪些事情不可以做。而要作中(1)规模适度,人数控制在法律规定的人数范围之(2)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成员拥有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工作以及与核心业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

(3)理事对青基会认同感强,理事连任二(4)理事中有三位境外人士,其中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香人,还有一位商界的法国志愿者。他们熟悉中国环境,了解非营利组织状况,拥有资源、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理事会建设和青基会发展非常有利。

2非营利组织理事会多体现以下几方面职责高管,监控财务,也可概括为对内治理和监管,对外拓展资源和社会倡导。

新一届中国青基会理事会的职责描述共14条,相对于上届理事会5条的界定也具体了许多。这些职责包括:

1、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4、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5、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议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

9、生利益冲突;

10、发展良好的标和财务目标;

11、提高机构的公12、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13、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从上述14条职责可以看出和信息披露的决策,都必须由理事会决定,既不是由个人说了算,也不是由主管单位包办决定;二是在理事会职责中,与外部资源相关的只有两条,说明理事会在现阶段以建立良好运行规则为治理目标,而不是直接去主导筹资;三是理事会职责中不仅包含各类决定的责任,而且也涵盖评估结果的责任,同时还不能缺失对执行过程的控制责任。

3决策意味着选择,不只是选出正确的选择决定,需要建立在理性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事实上,仅靠每年两三次理

事会会议就要作出重要决定,是不慎重也不现实的。如何更有效地为决策提供依据准备呢?

在组织架构方面,中国青基会理事会设计了三个专业小组和执行小组。理事会成员分布在三理事长、秘书长和相当于董事会秘书的工会有效性的直接体现。过去,这是一个不成问题的事情,写好工作》中已有明文规定,但出于以更高标准自我、建立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的制度。

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秘书长的理解、沟通和执在决定组织使命和战略的过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重大项目方案;

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个专业小组,即规划与发展小组、财务与资产小组、公共关系小组。每个小组有6至8名理事。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专业小组没有决策权。

同时,理事会还设立了一个执行小组,包括常务副作人员。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开好理事会会议,是理事报告,组织好会议,形式完美就成功了。但今天,开好理事会会议却成了一道难解的课题。有很多内容需要提交理事会决定,当理事们清楚地知道权力和责任对等的时候,会议时间就显得永远不够了。尽管“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把相关议事资料提交给理事、监事”已经写进青基会章程,同时为了提高效率还规定“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其有效性仍需取决于会议目的是否明确,会上讨论是否开诚布公,召集人的主持技巧是否运用适当。

关于理事会会议决议,虽然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约束的考虑,章程增加了“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的条款;同时将条例中关于“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高规定为“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将条例中关于“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提高到“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也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规定,即“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理事会的决定和战略计划能否得到正确地行力。很多组织通常遇到的难题或是选不到理想的秘书长,或是秘书长强势而理事会有名无实,还有较多可能的是理事长与秘书长产生冲突工作不协调。

针对这一问题,实际可行的做法是,秘书长应出任理事会理事,程中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明确秘书长职权,并区分与理事会职责的差别;建立秘书长与理事会信息共享的机制,使理事会能够充分掌握机构的动态;理事长避免干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长与秘书长保持良好沟通和互动关系。要杜绝的是,理事长不应同时兼任秘书长。

关于秘书长职权,《青基会章程》做了如下界定: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

3、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系;

4、促理;

5、根增值;

6、推荐位的意见和建议;

7、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精神;

长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

005年5月到现在已经过去1年了,中国青基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如何呢?一年中,除了日年战略规划》,是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工作财务专业小组具体负责机构财务政策和制度的完善工作,多次召开小组会议,对建议

国青基会治理改革仍在路上,其对自身组织发展的实际效果有待更长时段的检验。事实上题中,最具挑战性的还是双重管理体制下的理事会与业务主管单位、秘书处三者关,理事不是出资人;与机构创始人不同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8、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9、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常务副理事供支持;

10、定期向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三、实施效果:理事会应当指引方向、制定政策。

2常的理事会会议之外,第五届理事会在事关机构发展的两个方面给与了特别的关注,一是制定机构战略规划,二是完备资产管理政策。这两项工作由理事会的规划与发展专业小组和财务专业小组领导秘书处具体执行。

制定《中国青基会2005年—2011目标。为落实这一目标,在专业战略咨询公司帮助下,理事会规划与发展专业小组和秘书处进行了专项研究工作,并提出了战略规划建议。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用了一半时间专门讨论了这一建议,在肯定其工作方向的同时,对一些具体建议进行了深入的质疑和讨论,并形成了一些具体的意见。会议责成理事会规划与发展小组和秘书处加快战略规划研究并制定执行计划。

理事会文本逐条修改。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国青基会财务管理制度》、《中国青基会会计政策》和《投资资产管理条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这些财务制度的施行,使青基会资产财务管理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接轨工作接近全面完成,为实施以资产财务信息为核心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作好了准备。

四、挑战:仅有内部治理是不够的

中,这一治理创新仅仅是治理话题的开始,涉及的也只是治理核心——理事会的组织架构。真正建立完整和完善的理事会治理机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更深入探讨和实践,其中包括理事会有效性问题、决策执行问题、业绩评估问题、避免利益冲突问题,以及拓展外部资源的问题等等。

在这些问系的问题。双重管理的实质是上级主管单位对组织高管人事权的控制。而理事会治理最有价值的意义是对各种权力平衡,控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决策程序规范、透明,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凡涉及机构发展方向、政策、财务管理的重大问题都应当提交理事会决定。在现有体制下,理事会的决策能否以组织的利益为先对组织的战略方向和操作层面管理提供指导,是大有疑问的。一个在人事安排上不听命,至少不是完全听命于于上级主管单位的强有力的理事会,尤其重要。

第二个挑战是理事会如何发挥作用?与企业股东不同,理事缺乏事业成就冲动;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同,理事没有薪酬吸引。理事还要承担责任,甚至是赔偿责任。那么理事的动力何在呢?

理事是志愿者,在认同组织使命的前提下,参与理事会工作,投入个人资本,如时间、知识专业知识互动,以帮助我们面对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国际化、多元权利,包括获得内部管理信息的权利,对工作提出质疑的权利,调阅档案和约以及怎么能保证出勤和难有作为的理事,要建立更换的机制。

》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简单的讨论:中国青基会经验的适用性

外一个需要讨论的话题是中国青基会经验的适用性问题。

的基本判断。就整体而言,待检验的一个案例,尽管我们单位共青团中央的特殊性质和这一机构发展的特殊历史,相对于其他具有官、经验、智慧和影响力;有投入也有产出,例如积累经验、满足心理需要、提升能力、扩大自身影响,从狭义讲,产出的是个人价值。那么,怎样有效地激励理事参与工作呢?有几个基本点需要特别关注:

1、尊重理事经验,促进化的问题。

2、保证理事见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在这方面,秘书处应主动承担起提供资讯的责任。

3、建立议事规则,明确理事责任和工作任务,使理事知道需要具体做什么事情,去做。

4、对不与第二个挑战相关联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要让不拿薪金的志愿者理事,在目前权责不完全对等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制定该赔偿条款有利于理事会谨慎决策,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该条款在现实中可能无法执行,因此公众对其约束力产生质疑。此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关注。

另对其适用性话题的讨论基于我们对中国非营利机构治理的未来中国非营利机构已经开始了由管理到治理的征程。这表现在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内部认识的提高两个方面。随着《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法律环境得到相当大的改善,并且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客观促进着非营利机构走向治理。其次,随着近年来各种非营利组织能力建设机构实施的一系列培训活动的展开,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机构基于解决自身问题而对治理价值的认识的不断改进,并采取的一系列行动通过改善治理实现增进机构竞争力。另一方面,中国非营利机构治理的前景并不乐观。如上所述,中国非营利机构治理的最大困境在于双重管理体制所造成的治理主体混乱不清,以及与此一问题密切相关的理事会与执行机构权责混淆不清。从整体看,即使按照新的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所能承担和履行的法律和道义责任也是不完全的。这一社会转型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体制困境,导致一些非营利组织走向治理的努力大多限制在技术层面。也就是说,如果说中国青基会的努力对于克服后一问题有所行动的话,前一问题则是非营利事业参与者无法规避的法律障碍,解决之道唯有立法者的行动。

基于这种判断,我们认为,中国青基会的治理改革只是一种有对它寄予非常大的期待。无论如何,中国青基会的治理创新毕竟可以为其他类似有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和草根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个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模型。但必须注意到,中国青基会的独特历史和与上级主管单位的独特关系,可能导致其治理实践对其他非营利组织的适用性大大折扣。

由于其上级主管方背景的的非营利组织,中国青基会的自主色彩更浓,其组织领导人意欲达成的目标相对于其他类似机构更能为上级主管单位接受。因此,其他具有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是否有能力与其上级主管单位就决策权的范围进行讨价还价,以及能否通过这种博弈从上级主管单位获得象青基会理事会一样的决策权力,是大有问题的。

草根组织则更多地受到另一种形式的政府权力越位阻碍,其治理困境首先表现为因为找不到重管理体制模作 者:姚晓迅

通讯地址:北京交道口南大街后圆恩寺胡同甲1号(100009)

电 话:3895

上级主管单位而无法完成注册,以至于形式化的理事会也难以建立。其次,草根组织更为直接的问题在于,一系列技术难题妨碍着这些非营利机构加强治理的建设。

无疑,中国非营利机构正在如饥似渴地学习和借鉴着外国的经验,但是中国双式又制约着这些非营利机构实现这些外国经验所赖以实现的西方意义上的治理。在这个意义上,外国经验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些经验可以成为中国非营利机构迈向治理的理论依据,和与治理的反对者们讨价还价的砝码;另一方面,如果将这些经验当作原始教义对待,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似是而非的技术困境。因此,我们主张,在继续大力推进治理培训的同时,应当注重本土经验的总结,并将这些本土经验细化为可以操作的技术,形成本土化的非营利组织治理的“最佳实践”。

这正是本案例力图实现的目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4022257, 传真:6403电子邮件:yaoxx@https://www.360docs.net/doc/0114307677.html,

非营利组织机构营销个案分析——以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例

非营利组织机构营销个案分析 ——以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为例 一、非营利组织机构营销概述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1、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 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较长历史,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对这一概念国内外理论界至今还没有统一、严格的界定,概念依然比较模糊。 从职能上讲,非营利组织为社会提供特殊形式的公共物品,对政府职能欠缺提供必要的补充,其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活动领域上讲,它主要从事慈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从性质上讲,它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往往有着明显的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从机构性质上讲,它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营利部门的企业,是第三部门。 不少学者还从法律、资金来源、税收待遇、功能等等角度,为非营利组织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的还对非营利组织的各种不同称谓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区分。如美国税法第501条中有26个条款对各类组织免征所得税,凡是符合这些条款的就可以定义为非营利组织。从资金来源来看,联合国国民收入统计系统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社会的捐款。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从结构特征上定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 萨拉蒙教授提出,凡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非营利组织。 (1)组织性:是指机构要具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并取得合法地位。 (2)私有性:(也称为民间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制度上与政府相分离。当然,这层意思不表示完全不要政府的钱,或者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其活动。关键是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 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案例分析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案例分析—— 10万元以下的授权支付,10万元以上的直接支付。本年度预算指标为200万。其中直接支付额度为150万,授权支付额度为50万 (前面没照到,求补充) 甲单位,12月份对有关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事项的会计处理或做法如下(假定甲单位无纳税和其他事项): (1)2日,甲单位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的本月授权额度为50万元,甲单位将授权额度50万元计入银行存款,同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50万元。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0 贷:拨入经费 50 (2)4日,甲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工资发放明细表”,通知书和明细表中注明的工资支出余额为80万元,代理银行已将80万元划入甲单位的职工个人账户。甲单位将....... 借:经费支出 80 贷:拨入经费 80 (3)6日,甲单位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与A供货商签订一项购货合同,购买一台设备,合同金额55万元。合同约定,所购设备由A 供货商于5天内交付,设备价款在交付检验后由甲单位向财政申请直

接支付。甲单位对此事项未做会计处理。 正确 (4)9日,甲单位收到所购设备和购货发票,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5万元,甲单位在验货后,与当日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交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财政申请支付A供货商货款,但当日尚未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甲单位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5万元,在确认固定资产的同时,确认应付账款55万元。 借:固定资产 55 贷:固定基金 55 支出暂不做处理 (5)11日,甲单位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用于支付A供货商货款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的金额为55万元。甲单位将55万元确认为事业支出,并增加财政补助收入55万元。对已确认的应付账款55万元来进行冲转。 借:经费支出 55 贷:拨入经费 55 (6)14日,甲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甲单位对此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加现金5万元,减少银行存款5万元。 借:现金 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7)15日,甲单位报销差旅费4.8万元,并用现金购买一批随买随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摘要:就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探讨其所面临的问题,深入分析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非营利性组织;现状;问题;改革 综合有关资料,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有大家公认的非盈利性、中立性、自主性、使命感、多样性、专业性、灵活性等基本特征。 1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中间部门,即“第三部门”。这也就意味着非营利组织超脱于政府和私营之外,因此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在我国,因各个方面改革的全面展开以及改革自身的风险性,致使我们处于一种日益变化的生活环境之中,灾害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也威胁着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在应对发展中的问题时,如应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在强调政府、个人、企业三者的作用时,不应该忽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由国际慈善组织、国际志愿组织、红十字会、中国抗灾救灾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募捐形成的基金已成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营利组织承担了以往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解决了公共财政资金对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这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构建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务工者、下岗职工、失业者、退休人员、老弱病残等,他们不仅需要增加福利,更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相伴的是贫困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年问题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弥补政府成本的不足,而非营利组织具有互助、互惠、利他的特点和公益精神,其恰好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必然会对增进社会容忍、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意义。另外,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发展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出现权利寻租等腐败现象。 经济社会中,有必要形成非营利组织来维护分散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如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为了使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好价钱,需要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依靠农民工自己的组织来解决。尤其是现在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贸易摩擦加剧,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近二十多年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救助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但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却相当滞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缺失已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浅析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选择的影响

浅析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选择的影响 摘要: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已成为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特征,企业把技术创新放在竞争战略的核心地位上,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保持国际竞争力。由于公司治理对创新资金、人才吸纳和研发过程等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选择的影响,对构建最优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治理结构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活动是将技术引入经济的过程。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家。出于现实研究的需要,本文中研究的企业家定位于委托代理关系中拥有最大经营决策权力的代理人,一般特指广义的企业高级经营者或者职业经理人。为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函数的统一,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各利益相关方,通过构建一系列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达成一整套的契约,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作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技术创新自然也自始至终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环节便是对企业家进行筛选、选聘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创新动力进行筛选、激励和评价,通过对企业家的创新策略空间予以影响,并最终直接影响创新选择和创新绩效。

一、内部组织控制对创新选择要素的影响 (一)董事会 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公司权力机构和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首先担负着对企业家的筛选和聘用。在企业家的选聘过程中,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是董事会做出聘用决策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董事会肩负着制定企业经营政策的重任,董事会的政策制定,直接影响了企业家的创新策略空间。例如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董事会是否做出持续的资金支持,以及资金投入的时间和方式,都会直接影响企业家的创新策略。 (二)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包括经营者、股东、企业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等个人或组织,他们既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也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 (1)股东。技术创新,一方面需要较长的投入周期,需要较大的资金和各类资源投入,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回报,影响着股东的利益,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由于外部股票交易市场的存在,股东可以选择长期持股或抛售股票的方式,对企业的创新行为进行评价。 (2)债权人。为回收债务,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必然通过不同的方式,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作用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作用 (文法学院行政管理08-2班毕崇明 0801070901) 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在近几年已成为世界性话题。小到社区的邻里纠纷垃圾分类,大到各种国际纷争和区域冲突,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涉及到这些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了千家万户。本文将在中国国情下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 关键词:组织非营利发展作用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1]。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定义中国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相比较于发达国家的还很不成熟,但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也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有着自己的发展特点和特色。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 1、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 在这一阶段,由于中国社会力量复杂,出现了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诸如行业协会、各种互助与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政治性组织、文艺性组织以及一些比较隐蔽的“会党”或者秘密结社,如洪帮青帮等。 这一时期,为了规范民间组织的管理,1932年10月,国民党曾公布过一部名为《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的法规。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规。 2、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后,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对民间结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和整顿。在整个过程中,有两方面的变化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一部分民间组织的政治化,另一方面是一部分民间组织被加以取缔,包括反动帮派和封建落后的组织等。经过这次整顿,中国的社会团体在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据统计,1965年全国性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44个增加到近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6000多个。 然而,“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断了社会团体在法制基础上的健康发展。 3、第三阶段,改革开放至今。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很快反映到民间组织的发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分析—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例

一、简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包括哪些项目 1.红十字天使计划 "红十字天使计划"是2005年8月以来中国红基会推动的重点公益项目,其宗旨是关注贫困农民和儿童的生命与健康,广泛动员国内外的社会资源,募集资金和医疗物资,资助贫困农民和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农民和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协助政府改善贫困乡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捐建农村博爱卫生院,培训农村医务人员,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目前,"红十字天使计划"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站)、培训乡村医生、开展贫困农民和儿童大病救助三个方面内容,直接捐资救助和资助设备通过定点医院免费治疗救助两种救助模式,大病救助种类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唇腭裂、目盲、聋哑、癌症、心脏病、城市亚健康等十多个病种的公益项目体系。 "红十字天使计划"是中国红基会推动的重点公益项目,自2005年8月启动以来,项目内容不断完善和丰富,已经成为中国最著名的公益品牌之一。2008年4月,"红十字天使计划"荣获了我国慈善领域的最高政府奖项——2007年度"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2.博爱助学计划 受教育权利的公平是最大的公平。但是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落后问题时至今日仍然十分严峻:经费不足、校舍破烂、学生交不起学费、学校师资流失——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经济落后的问题,必须从缩小教育条件的差距入手。 为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资助贫困地区教育条件的改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教育领域倡导实施"博爱助学计划"公益项目。"博爱助学计划"的宗旨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贫困地区农村援建博爱小学,为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博爱电脑教室和"红十字书库",设立博爱助学金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

第五章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考试)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使企业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 第一节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原则 一、企业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及其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首要原因是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但是,代理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给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刺激和动力,使其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代理问题的产生还导源于另一个条件,即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出资人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货币收益外(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还力图通过对非货币物品的追求实现尽可能多的非货币收益。所谓非货币物品,是指那些通常不以货币来进行买卖,但和那些能以货币买卖的物品一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效用的消费项目。 (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完全一致性,所以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就需要监控代理人的行为。显然,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对于双方达成一个理想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针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也常常包含某些错误或误差。于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常常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由合同的不完全性所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条件: 第一,由信息不对称性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在信息为私人所掌握的情况下,即使所有的当事人对风险都持中立立场,道德风险也是不能避免的。 第二,由订立合同的障碍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当签订详细的能适应各种情况的合同所费甚多因而个人无法掌握有关信息时,也会导致合同的不完全性,从而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第三,合同实施对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合同实施的费用和其他限制是订立完全性合同的另一个障碍。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如何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最优化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市场机制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对于缓解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也是很重要的。 (三)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与委托人利益不符的活动,减少道德风险,就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具有不对称性,所以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所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当委托人向代理人了解他们所属类型的信息时,除非通过货币支付或者某种控制工具作为 1约翰.伊特韦尔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治理机制 治理规则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监事会或监事 执 行 机 构 理事会议事规则 执 行 机 构 工 作 规 则 监事会工作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用人机制 激励机制 监督机制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 策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的总称。美国学者塞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共性6个要素。目前在我国国内,对非营利组织的还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存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等多种称呼。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主要兴起于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小政府、大社会”行政改革的提出,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非营利组织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各种社团、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他们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他们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促进我国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由于起步较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刚刚起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不足 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收费、公共部门的拨款、社会慈善捐赠等。其中收费包括会员费、服务收费、投资和出售产品、服务的所得。公共部门的拨款主要是指来自于政府部门和准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和补助。社会慈善捐赠主要包括个人捐赠、 私人基金会、企业等的捐赠。但是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愿在经费上给予非营利组织较大的支持,同时非营利组织本身不思进取,他们努力的方向在于争取更多的公共部门的拨款,而不是主动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的产品和服务,导致组织收入减少。同时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 创新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在于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外部董事的制度创新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外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三方面。外部董事制度创新需要明确外部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需要处理好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关键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外部董事;制度创新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配置是核心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也是从公司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配置人手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制度构建。文章力图从外部董事角度分析当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并提出

制度创新的若干构想。 一、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对完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一)国企公司的特殊性呼唤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特色在于国家作为唯一或主要出资人(即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股身份本身是个非常特殊的经济和法律现象。国家本身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行使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权,而在国企中,国家又作为出资人出现。也就是说,国家在市场竞争格局下,既是规则制定者、监督者,也是规则实施者。这导致在国企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很难真正建立起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条件。同时,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参与到经营决策中,难免有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不分之嫌疑。国有股一股独大决定了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容易发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国有股权代表权力既过分集中又经常“缺位”。 笔者以为,解决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问题,不应把改变国企资产所有权性质作为根本出路。国企“一卖了之”,只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动荡,尤其是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流失、社会分配不均加剧、弱势群体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等严重社会问题,以这些损失换取国企改制成功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只能最终导致国企改革的彻底失败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结构治理

2020/3/27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的内部治理,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一、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来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它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力、 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上述之间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翻页)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就形成了一整套非常清晰的利益机 制和决策机制,这样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能够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 公司法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对民非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法人机构,也需要

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良好治理,提升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健康、规范、持续的发展。因而很重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建设的核心。 1 2020/3/27 是民非单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民非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 是明确划分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行政负责人之间 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形成权 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

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治理规则和治理 机制。(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治理规则组织机构治理机制 监激信用理执监理监执人督励行事事事息事行机机会披机机会机会会构制制制或构或议工露工规作董 监事作事规事规则规 会则则则 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图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方式,频率,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建议。 一、信息披露的意义,作用 ①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②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③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 ④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他人的金钱》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D.Brandeis) 这些方面决定了其信息公开比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更具有现实意义。 ⑴从组织自身来讲,好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增加获得资源的竞争力;管理自身组织的运行,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评价; ⑵从捐助者来讲:明白自己的捐助资金的去向,为自己的捐助资金选择捐助对象,考核非营利组织“会不会,能不能”将其获得的资源用于实现其宗旨。 ⑶社会公众来讲:监督其职能的行使,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无法言说的痛——丑闻 国家体育总局因在2000年—2006年间擅自挪用2787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而被审计署查处。 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亿元被判死缓 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被判无期。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10年无法言说的痛。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三、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 1、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方式: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 披露内容: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织相关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的频率:一年一次 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收入合计年增长率 2007 206,972,917.66 — 2008 417,289,458.70 101.62% 2009 259,085,539.00 -37.91% 2010 286,040,106.19 10.40% 2011 292,238,808.06 2.17% 从上表看出,青基会的收入每年都会有所增加(除开2008年汶川地政特殊情况导致09年增长率为负),说明其信息披露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大。 2、中华慈善总会 ①披露方式:主要是按日常性捐助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大多通过官方网站、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营者控制论”学说,即:股东作为所有人,通过投票表决把经营管理权甚至决策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再任命经理人员去处理日常事务,即由董事会代表股东会经营管理公司。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管理逐渐被董事会任命的经理阶层所把持,董事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董事会越来越具有形式性。根据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理论,凡是为别人而非为自己经营钱财者,不可能象合伙人照顾自己的钱财一样小心翼翼。因此,经营者作为公司的实际代理人,由于他和委托人的利益是相分离的,所以其产生懈怠、疏忽、懒隋和盗窃的心态或行为无法避免,加之内部董事往往被经营者操纵或控制,造成了不是董事任命经理,而是经理挑选董事,因此,“董事中心主义”受到了侵害。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制度,这就使得无论是对内部董事,还是对经营管理人员都不存在一种既定的监督机制,故最有效的改革措施只能是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重新配置,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督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存有异议,甚至予以否定。倡导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费玛(Eugene Fama )和詹圣(Michael CJenson)就认为,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力量来解决,而不需要引进新的规则,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市场足以为保护投资者而向经营管理者加以有效约束。 董事会的职权与独立董事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既然是旨在加强董事会的职权,限制经营管理者的权力,那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如何分配权力,董事会究竟应拥有什么范围的权力,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现代各国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适应“董事中心主义”的潮流,基本上强调股东会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而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范围之外的所有其他权力,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一经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确认,它就是一种独立的、排他的权力,股东会无权予以剥夺、限制或变更。 美国1994年的《示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Act)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权力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股东协议的约束(第8.01条)。该项概括性规定中所述的“所有的公司权力”是指除州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订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以外的其他权力。美国法学研究所起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中,将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列举为:①挑选、评价、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②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下属委员会履行其职权;③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重大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审计、会计准则和惯例,并在必要时予以修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和发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被学者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初到新中国建立。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自下而上式的行业协会、互助与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以及政治性组织等六类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都是一些民间团体和个人自发组织起来的。 第二阶段从1949至1978年,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工作,取缔和转化了一批非营利组织。因此,非营利组织在这个阶段受到了政府的严密控制和支配,政府管理的色彩较为浓厚。 第三个阶段从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反映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上来,非营利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得到了迅速增加和提高,并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非营利组织迎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无论从从业人员的数量、组织规模和组织功能等方面来衡量,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发展成绩大大超过了前两个阶段。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点 1.非营利组织类型多样 80年代以前,主要只有高度行政化的工青妇、文联、工商联、科协等九大团体,而目前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照官方的分类标准(主体功能)可分为17类:产业部门、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公共事物、信息与技术服务、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能源、企业行业组织、职业组织、地区组织、个人联谊以及其它组织。 2.活动领域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一般都不局限于某一个领域。 3.活动方式以信息宣传与教育为主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信息、宣传与教育服务。事实上这也是非营利组织的特色和与政府、企业的差异所在。由于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完全依赖志愿者,因此它不可能像政府、企业一样以提供物质服务为主,而更多地以提供信息、教育与宣传服务为主。 4.活动范围以一个市区县范围内为主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以在一个市、区、县范围之内为主,而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相对较少。这与中国社团登一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活动范围有严格限制有关。 5.利组织产生的社会效益巨大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之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分担职能,填补因政府能力不足而存在的“公益真空”。 (2)服务基层,代表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非营利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深入社会基层、贴近贫穷民众。 (3)化零为整,把闲散资金用于公益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非营利组织大都追求公益,不谋求私利,容易使人产生信任感,因此比起政府和企业来更有利于接受私人的捐赠,从而广泛吸纳闲散的社会资金来用于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4)维护多元,保护和促进生态、文化的多样性。非营利组织的广泛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公司治理的意义 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已受到了中国企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这种全球知名、规模庞大的公司,一夜之间就土崩瓦解,中国公司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过,还有许多人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只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才需要去考虑公司治理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对此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认识存在诸多法律危险的。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新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来讲,公司治理的问题同样重要。创业公司尤其要注意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从一开始,就要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解决好。 具体来看,首先,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核心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相当于一座楼宇的地基,考虑地基问题的最有效的时期是在楼宇建设之初。第二,中国人情社会的许多传统习惯使创业者漠视公司治理,留下创业的隐患。在中国,人们通常看重的是面子、人情,很多时候没有“亲兄弟明算账”的习惯。创业的时候,不愿意谈钱,但是,成功之后,恰恰是这些“其他事情”构成反目、内乱的导火索。公司治理结构在创业初期没有得到重视所造成的恶果此时呈现出来。第三,目前中国尚未形成一整套详尽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这就导致在遇到矛盾时,所有人都莫衷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限的精力

被掷在无限的内耗中。对于创业者而言,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在此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公司自身制度的建设,规范管理,减少隐患。 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的进程,中国企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衡量,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其次,公司治理缺乏透明度,没有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三,公司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股东价值观念,不重视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缺乏利益沟通机制。第四,监事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功能。董事长的权力和地位过于突出,外部独立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的能力。最后,公司治理不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有些公司唯利是图,将自己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不关心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地区利益、环境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公司也就无法获得长久的发展。总之,企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全体董事严格履行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的制度的完善 完善公司治理,需要从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在理念上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将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性、中心性工作和任务来把握,设计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践行这些理念与制度。在理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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