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3)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3)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3)

水利电力部

文件

国家物价局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

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

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

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本办法正式颁发执行后,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即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表二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电费调整表

表三以0.8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电费调整表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目录 1、什么是功率因数? (1) 2、为什么要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 4、功率因数执行标准是什么? (1) 5、功率因数低有什么危害? (1) 6、提高功率因数的基本方法? (1) 7、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在什么情况下可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金额的如何计算? (2) 9、如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 (2) 1、什么是功率因数? 答:电网中的电力负荷如电动机、变压器等,属于既有电阻又有电感的电感性负载。电感性负载的电压和电流的相量间存在着一个相位差,通常用相位角φ的余弦cosφ来表示。cosφ称为功率因数,又叫力率,其大小由电路负载中的电阻与阻抗的比值来决定。 功率因数是反映电力客户用电设备合理使用状况、电能利用程度和用电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2、为什么要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答: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客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客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达到改善电压质量、提高供电能力、节约用电的目的,故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1)大工业用电用户; (2)受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临时用电除外)、农业用电。 4、功率因数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华东电供字第204号”《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功率因数分为0.90、0.85、0.80三个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分别如下: 1、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和非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 5、功率因数低有什么危害? 答:功率因数低会造成: (1)增加供电线路的电能损失,降低输电效率; (2)增加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造成电压波动,影响供电质量; (3)降低发、供、用电设备的有效利用率; (4)供电企业为减少电能损失、提高电压质量而投入的投资成本加大; (5)功率因数低的企业要增加电费支出,加大了生产成本。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1983)

水利电力部 文件 国家物价局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 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 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查对表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查对表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查对表 (国家统一标准) 电费 + % 电费 + % 无功有功(比值) 无功有功(比值) 力率标力率标 力率(COS,) 力率(COS,) 准准 Q:P Q:P 0.90 0.85 0.90 0.85 0.0000 , 0.1003 100 -0.75 -1.10 1.7092 , 1.7553 50 45.00 35.00 0.1004 , 0.1751 99 -0.75 -1.10 1.7554 , 1.8031 49 47.00 37.00 0.1752 , 0.2279 98 -0.75 -1.10 1.8032 , 1.8526 48 49.00 39.00 0.2280 , 0.2717 97 -0.75 -1.10 1.8527 , 1.9038 47 51.00 41.00 0.2718 , 0.3105 96 -0.75 -1.10 1.9039 , 1.9571 46 53.00 43.00 0.3106 , 0.3461 95 -0.75 -1.10 1.9572 , 2.0124 45 55.00 45.00 0.3462 , 0.3793 94 -0.60 -1.10 2.0125 , 2.0699 44 57.00 47.00 0.3794 , 0.4107 93 -0.45 -0.95 2.0700 , 2.1298 43 59.00 49.00 0.4108 , 0.4409 92 -0.30 -0.80 2.1299 , 2.1923 42 61.00 51.00 0.4410 , 0.4700 91 -0.15 -0.65 2.1924 , 2.2575 41 63.00 53.00 0.4701 , 0.4983 90 0.00 -0.50 2.2576 , 2.3257 40 65.00 55.00 0.4984 , 0.5260 89 0.50 -0.40 2.3258 , 2.3971 39 67.00 57.00 0.5261 , 0.5532 88 1.00 -0.30 2.3972 , 2.4720 38 69.00 59.00 0.5533 , 0.5800 87 1.50 -0.20 2.4721 , 2.5507 37 71.00 61.00 0.5801 , 0.6065 86 2.00 -0.10 2.5508 , 2.6334 36 73.00 63.0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国家物价局)

水利电力部文件 国家物价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三、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四、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附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0.95-1.00 实际功率因数 0.90 0.91 0.92 0.93 0.94 减收电费 0.75 月电费减少% 0.0 0.15 0.30 0.45 0.60 实际功率因数 0.89 0.88 0.87 0.86 0.85 0.84 0.83 0.82 0.81 0.80 0.79 0.78 0.77 0.76 0.75 0.74 0.73 0.72 0.71 0.70 0.69 0.68 0.67 0.66 0.65 增收电费月电费增加%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二: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0.94,1.00 实际功率因数 0.85 0.86 0.87 0.88 0.89 0.90 0.91 0.92 0.93 减收电费 1.10 月电费减少% 0.0 0.1 0.2 0.3 0.4 0.5 0.65 0.80 0.95 实际功率因数 0.84 0.83 0.82 0.81 0.80 0.79 0.78 0.77 0.76 0.75 0.74 0.73 0.72 0.71 0.70 0.69 0.68 0.67 0.66 0.65 0.64 0.63 0.62 0.61 0.60 增收电费月电费增加%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功率因数自0.59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三:以0.8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0.92,1.00 实际功率因数 0.80 0.81 0.82 0.83 0.84 0.85 0.86 0.87 0.88 0.89 0.90 0.91 减收电费 1.30 月电费减少%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5

供电营业规则(包括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课件.doc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电力系统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中的『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用户在当地供电局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9 及以上;其他100kVA 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 及以上;销售和 农业用户功率因数为0.80 及以上。凡功率因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局可拒绝供 电。第十四条规定:《为调动用户改善电压,管好无功设备的积极性,对电力负荷不满足第 十二条规定的电力用户,按国家批准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功率因数 考核和电费调整。以0.9 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如下: 功率因数0.89 0.88 0.87 0.86 0.85 0.84 0.83 0.82 0.81 0.80 0.79 0.78 0.77 0.76 电费增加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 ) 增收电 费功率因数0.75 0.74 0.73 0.72 0.71 0.70 0.69 0.68 0.67 0.66 0.65 功率因数自0.64 以下电费增加每降低0.01 电费增加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 ) 2% 功率因数0.9 0.91 0.92 0.93 0.94 0.95--1.00 减收电 费 电费减少 (% ) 0.0 0.15 0.30 0.45 0.60 0.75 以0.85 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如下: 功率因 0.84 0.83 0.82 0.81 0.80 0.79 0.78 0.77 0.76 0.75 0.74 数 电费增 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加(%) 功率因 0.73 0.72 0.71 0.70 0.69 0.68 0.67 0.66 0.65 0.64 0.63 增收数 电费电费增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加(%) 功率因 0.62 0.61 0.60 功率因数自0.59 及以下,每降低0.01 电费增加2% 数 电费增 13.0 14.0 15.0 加(%) 功率因 0.85 0.86 0.87 0.88 0.89 0.90 0.91 0.92 0.93 0.94 ~1.00 减收数 电费电费减 0.0 0.1 0.2 0.3 0.4 0.5 0.65 0.80 0.95 1.10 少(%)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增收电费 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减少%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 0.90 0.00 0.89 0.5 0.75 7.5 0.91 0.15 0.88 1.0 0.74 8.0 0.92 0.30 0.87 1.5 0.73 8.5 0.93 0.45 0.86 2.0 0.72 9.0 0.94 0.60 0.85 2.5 0.71 9.5 0.84 3.0 0.70 10.0 0.95~1.00 0.75 0.83 3.5 0.69 11.0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电量计算方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电量计算方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电量计算方法 力调电费是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进行收取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变压器计量电费简单计算方法 首先应收电费=电度电费+基本 电费+利率调整电费 电度电费=有功电量*电价 基本电费=变压器容量*基本电价 利率调整电费的计算方法: 首先确定利率标准; 力调电费是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进行收取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 你的功率因数标准应该是的。

力调电费=力调系数*(基本电费+目录电费) 基本电费=容量*26元 目录(电度电费)电费=目录(电度电费)电价*电量力调系数根据功率因素查表得出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

文件 水 利 电 力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划》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现《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

数已达0.90及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因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

功率因数调整电价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年12月16日【编辑录入:base】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划》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现《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 已达0.90及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因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 base】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没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其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困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困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月 附件: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功、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困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在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调整表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的计算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增收电费 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减少%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实际功率因数月电费增加% 0.90 0.00 0.89 0.5 0.75 7.5 0.91 0.15 0.88 1.0 0.74 8.0 0.92 0.30 0.87 1.5 0.73 8.5 0.93 0.45 0.86 2.0 0.72 9.0 0.94 0.60 0.85 2.5 0.71 9.5 0.95~1.00 0.75 0.84 3.0 0.70 10.0 0.83 3.5 0.69 11.0 0.82 4.0 0.68 12.0 0.81 4.5 0.67 13.0 0.80 5.0 0.66 14.0 0.79 5.5 0.65 15.0

功率因数对照表[1]

(附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0.900.910.920.930.940.95-1.00 月电费减少%0.00.150.300.450.600.75 增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0.890.880.870.860.850.840.830.820.810.800.790.780.770.760.750.740.730.720.710.700.690.680.670.660.65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7.07.58.08.59.09.510.011.012.013.014.015.0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二: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0.850.860.870.880.890.900.910.920.930.94-1.00 月电费减少%0.00.10.20.30.40.50.650.800.950.75 增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0.840.830.820.810.800.790.780.770.760.750.740.730.720.710.700.690.680.670.660.650.640.630.620.610.60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7.07.58.08.59.09.510.011.012.013.014.015.0 功率因数自0.59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表三:以0.8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0.800.810.820.830.840.850.860.870.880.890.900.910.92-1.00 月电费减少%0.00.10.20.30.40.50.60.70.80.9 1.0 1.15 1.30 增收电费实际功率因数0.790.780.770.760.750.740.730.720.710.700.690.680.670.660.650.640.630.620.610.600.590.580.570.560.55月电费增加%0.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7.07.58.08.59.09.510.011.012.013.014.015.0 功率因数自0.5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 功率无功/有功电费增减功率无功/有功电费增减功率因无功/有功电费增减

电网无功管理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电网无功管理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随着电网规模的增大,对无功电压管理的精益化和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是无功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电网中大电力用户的无功管理水平和功率因数控制关系到电网整体的无功管理。 相关的运行规范对功率因数的要求,大体一致,都是要求在负荷高峰时变压器高压侧的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5。而大部分电力用户对于达到这一标准是有一定动力的,主要是因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了功率因数的基准值,超过基准值给予一定的电费优惠,低于基准值则增加一定的电费支出。比如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 但是当功率因数到达一定水平后(比如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达到0.95),用户继续提升功率因数的动力明显不足。主要的原因是《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当达到这一标准值后,电费优惠幅度不再累加。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现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编制年份较早(1983年水利电力部和国家物价局),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要求需要及时更新、提升。功率因数的提升,不仅仅对电网有益处。用户侧在线损等方面也会有直接的收益,在节能方面有明显的效益。因此合理的提升功率因数下限标准,取消电费优惠

上限,会在用户收益、电网运行、社会效益之间能够形成共同利益点,形成共赢的局面。消除电网风险。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 增收电费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减少%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0.90 0.00 0.89 0.5 0.75 7.5 0.91 0.15 0.88 1.0 0.74 8.0 0.92 0.30 0.87 1.5 0.73 8.5 0.93 0.45 0.86 2.0 0.72 9.0 0.94 0.60 0.85 2.5 0.71 9.5 0.95~1.00 0.75 0.84 3.0 0.70 10.0 0.83 3.5 0.69 11.0 0.82 4.0 0.68 12.0 0.81 4.5 0.67 13.0 0.80 5.0 0.66 14.0 0.79 5.5 0.65 15.0 0.78 6.0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 0.01电费增加2% 0.77 6.5 0.76 7.0 表二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电费调整表 减收电费 增收电费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减少%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0.85 0.0 0.84 0.5 0.70 7.5 0.86 0.1 0.83 1.0 0.69 8.0 0.87 0.2 0.82 1.5 0.68 8.5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划》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现《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因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考核范围及考核标准 客户的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为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减少电能损耗,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外,客户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kVA(kW)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kVA(kW)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kVA(kW)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kVA(kW)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kVA(kW)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kVA(kW)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4)居民生活用电户和100 kVA(kW)以下的客户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各供电企业应按上述标准,严格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二、功率因数的电量计算依据 (1)各类功率因数标准值是指供电企业(电网)与客户资产产权分界处的功率因数。各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一个计费单位。客户装设的内部考核电能计量装置不得作为计费依据。在客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各供电企业每年必须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并经本单位审批后作为计费依据。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对照表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对照表 表一: 调整电费, 功率因数无功/有功比值cosφ 0.90 0.85 0.80 0.0000,0.1003 1.00 -0.75 -1.10 -1.30 0.1004,0.1751 0.99 -0.75 -1.10 -1.30 0.1752,0.2279 0.98 -0.75 -1.10 -1.30 0.2280,0.2717 0.97 -0.75 -1.10 - 1.30 0.2718,0.3105 0.96 -0.75 -1.10 -1.30 0.3106,0.3461 0.95 -0.75 -1.10 -1.30 0.3462,0.3793 0.94 -0.60 -1.10 -1.30 0.3794,0.4107 0.93 -0.45 - 0.95 -1.30 0.4108,0.4409 0.92 -0.30 -0.80 -1.30 0.4410,0.4700 0.91 -0.15 -0.65 -1.15 0.4701,0.4983 0.90 0.00 -0.50 -1.00 0.4984,0.5260 0.89 +0.50 -0.40 -0.90 0.5261,0.5532 0.88 +1.00 -0.30 -0.80 0.5533,0.5800 0.87 +1.50 -0.20 -0.70 0.5801,0.6065 0.86 +2.00 -0.10 -0.60 0.6066,0.6328 0.85 +2.50 0.00 -0.50 0.6329,0.6589 0.84 +3.00 +0.50 -0.40 0.6590,0.6850 0.83 +3.50 +1.00 -0.30 0.6851,0.7109 0.82 +4.00 +1.50 -0.20 0.7110,0.7369 0.81 +4.50 +2.00 -0.10 0.7370,0.7630 0.80 +5.00 +2.50 0.00 0.7631,0.7891 0.79 +5.50 +3.00 +0.50 0.7892,0.8154 0.78 +6.00 +3.50 +1.00 0.8155,0.8418 0.77 +6.50 +4.00 +1.50 0.8419,0.8685 0.76 +7.00 +4.50 +2.00 0.8686,0.8953 0.75 +7.50 +5.00 +2.50 表二: 调整电费, 功率因数无功/有功比值cosφ 0.90 0.85 0.80 0.8954,0.9225 0.74 +8.00 +5.50 +3.00 0.9226,0.9499 0.73 +8.50 +6.00 +3.50 0.9500,0.9777 0.72 +9.00 +6.50 +4.00 0.9778,1.0059 0.71 +9.50 +7.00 +4.50 1.0060,1.0345 0.70 +10.00 +7.50 +5.00 1.0346,1.0635 0.6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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