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讲稿

什么是民法?

有些学科,只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学习民法的人越学越感觉空间大,这里就有个把握方向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为什么要学习它,为什么民法会出现,它的意义是什么。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从总体上认识、把握民法,才能够深入理解法条的立法本意在哪里。

我们应从两个层面把握,一从制度层面上,二是理念层面。你学到一定层次就会发现民法的理念很重要,它反映出民法的价值。我接触的一些法官和律师,提出的一些问题讨论到最后,往往是涉及与民法具体制度和精神的把握问题。举例:比如民通135条,第137条。原被告间货物买卖,货款400万元,先交货后付款,付款分四期支付,每三个月付100万。买方付了三期,都注明了第几期,第一期没有付,过后都没有付。过了一段时间,关于付款问题没有解决,卖方起诉至法院,买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两种观点,从第一笔未付时计算;另一种观点,上述观点不合理,不可判第一期不支持,第二、三期支持。这就要求我们跳出制度层面考虑这个问题,就是第二个层面理念层面。

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只停留在制度层面上,更重要的是上升到理念层面上。制度层面上更多的具有一个形的东西,民法上的具体制度上的是形的东西,理念上的民法属于神的东西。法律学习的问题理解要靠个人去理解,不能依赖课堂上的讲授,要带着问题带着疑问去听去学。在制度的掌握中,把握基本精神,法律的精神,这个制度为什么这样设计,体现的是什么精神,什么价值;文化层面,民法学习中的很多制度和理念是做人的道理。

(一)制度层面上的民法

看一本教科书,可以看到民法包括哪些基本的制度。八十年代一直在讨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在台湾则没有。我们知道,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即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制度,相应的制度,必须从调整对象看制度。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核心内容是商品经济关系。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确定了民法的三大制度,把握这三大制度,就把握了民法的核心内容。

什么是商品经济关系呢?先来看什么是商品,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产品。因此我们在教

材中,引用了马克思关于商品交换的一段话。商品是物不是人,不可能自己跑去市场交换,所以首先要先找商品的监护人,人是商品交换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第二,要有交换的对象,要有物,如果没有东西交换,交换不可能发生。第三,要有交换的行为。商品交换三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人、物、行为,这三者在法律上对应的是什么制度?

1、首先是作为商品交换的人

在远古时代是自然人,后来变成法人,今天作为商品交换的主体是企业,当然也离不开自然人。从现今的法律制度看,出现了第三种主体,如非法人组织,它虽然不是法人仍可作为商品交换的主体。

2、其次,从交换的对象来看,就是财产制度

财产制度从最古老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所有权。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交换的双方都是交换对象的所有人。人的姓名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企业的名称当然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连锁店就是名称的交易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作为交易的对象越来越多,最主要是物权制度。

3、第三个因素,交换行为

达成协议,这个交换才能完成。诺成性合同的出现使交易行为与交易实现的过程分开,订立合同与履行合同分开,这就是合同制度。什么叫合同呢?合同就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我的理解是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而且是唯一的形式。在传统民法中,合同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以合同为主构建债的制度。在传统的债的制度中,债发生有四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三种都是参照合同出现的。如果侵权获得的赔偿的数额与损失的数额一样,这也是一种交易,无非一种是自愿的买卖,一种不是自愿,而是通过损害赔偿收到这笔钱。不当得利也是如此,要返还或返还价值。无因管理与有委托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事前委托。

三个因素导出三个制度:主体,物权,债权三大制度。民法是三位一体的法律,在民法的学习中,这三大制度学通了,别的东西不在话下。为什么别的东西不在话下,别的制度都是从这三个大制度派生出来的,或是组合,或是抽象。如法律行为,在民法总论中,我们知

道最典型的法律行为是合同,这是德国的理论抽象,因此在学法律行为中,举的例子都是合同的例子。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归属于物权制度。消灭时效消灭的请求权,最主要的是债权制度。亲属无非男女根据契约确立一种关系,这是典型的合同。涉及的财产关系,归属于物权制度。抚养请求权与债的制度相近。继承法解决一个人死了如何给后面的人承继的问题,财产权利移转的方式,如果是物权按物权处理,如果是债权则按债权处理。学好债权法是最基本的。债法通民法就通,债法不通民法是很难通的。

(二)理念层面上的民法

我们在法律上讲的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民法学中把握主体制度上主要一点。可以推导出三点:

1、平等的价值理念

当你在法律上确立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时候,每个人就是完全平等的,这在近代社会和古代社会不同。在古代承认人与人之间有人身依附关系,比如说在罗马法上只有家长才有独立的主体的地位,其他人在法律上具有主体的资格,但不是独立的主体。在罗马,一家三口,夫、妻、子,夫是家长,妻、子地位一样,系家子。现在社会人与人都是独立的客体,都是平等的。由于确立了家庭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可以认为婚姻属于一种契约关系。

2、支配关系要得到尊重

强制交易不是交易。人格的独立要求人们尊重对方的权利,这个理念推导出权利的神圣性的理念,任何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典型的反映在财产不可侵犯性上。在我国只有国有的财产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没道理的,只承认国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违背了平等性。

3、契约自由或意思自治

商品交易是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这种交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因为其地位是平等的,就要求是自愿的。契约自由怎么自由?一个层面交易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第

二个层面就是交易双方不仅互相尊重,还要排除第三人的干预,最主要是政府的干预,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法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尽量减少国家的干预,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这个观念很有用,法官对当事人的协议,是尊重它,还是这个不对那个不对的插上一脚?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主张合同有效不需要证明,应当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举证。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最集中的体现,在民商事领域,法律尊重当事人意志,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事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平等、权利的神圣性,意思自治这三个理念是贯穿民法的,而不仅仅是合同的理念。在财产权中有没有平等,表现为彼此对对方财产权利的尊重。只要是权利,就不可侵犯。债权仍不可侵犯。现在债权已扩大至第三人,如代位权和撤销权,所以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主体领域也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比如法人的设立就基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治。在财产领域同样反映了意思自治,在财产领域就是财产自由,在遗嘱中就是遗嘱自由,在婚姻家庭中就是婚姻自由。

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演变就是对契约自由和平等进行必要的限制,修正传统的民法价值理念,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条款。如恶意诉讼、政府诚信的问题就违反了诚信原则。对诚信如何理解?字面上看,不欺不诈、信守诺言,但这远不是诚信的核心内容。诚信体现的价值理念,是一种至上的道德理念。徐国栋认为是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平衡。我个人倾向认为它属于道德理念: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财产领域内,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可以看成是为所欲为,但现在民法从诚信原则引申出禁止权利滥用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传统的道德观。如果履行违背诚信,可以拒绝接受,以违背诚信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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