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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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

法》的通知

【标 签】人大代表意见,政协提案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办﹝2014﹞4号

【发文日期】2014-02-14

【实施时间】2014-02-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1.本局主办(合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2.本局主办(合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3.本局会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4.本局会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5.书面意见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6.提案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核立案的,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市政协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

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核立案的,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统

称“提案”)。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是市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市局机关各处室应把办理工作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条 办理意见和提案,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牵头管理市局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流程。

(二)承接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给市局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三)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进行分办,并对承办处室的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四)做好与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与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具体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规范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保证办理质量和进度。

(二)配备专(兼)职的办理工作联络员,按要求做好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和复查跟踪等工作。

(三)落实与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后,应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及时确认、接收;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经同意后退回。

第八条 对确认接收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由市局办公室纳入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的分办原则,尽快确定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收文后,如发现不应由本处室办理的,请及时向办公室相关拟办人提出变更意见。如对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内容表述有不理解,需作进一步沟通的,应及时与书面意见和提案的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

第九条 承办处室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处室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承办处室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抓好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将责任落实

到人,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一)对书面意见和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

(二)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

(三)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谅解。

(四)对涉及税收政策研究、突破和创新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主办处室在行文答复时应会签法规处。法规处在会签时,对于答复内容中不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提出明确意见。

(五)涉及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可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也可与合办单位协商后联合行文答复。

(六)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要分别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以及市领导亲自批示、重点督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市局领导要牵头办理。必要时,由市局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原则上应自收件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提出人。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确实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主办处室应提前向分管局领导书面请示,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市局办公室。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

本局会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应自收件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各处室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规范流程,掌握时间节点,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

(一)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会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0日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50日内拟定答复意见,正式行文送办公室,其中如需会签的,会签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会签;办公室应在3日内完成核稿,报主办处室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本局会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会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10日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在收文之日起20日内拟定答复意见,正式行文送办公室,其中如需会签的,会签部门应在3日内完成会签;办公室应在2日内完成核稿,报主办处室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处室必须与提出人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

走访提出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应在答复意见初步形成后、正式行文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向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正式行文。

(三)多人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一般可走访领衔提出人。内容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部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的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市局领导、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市局领导、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率队走访相关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负责人或界别活动召集人。

(五)必要时,主办处室可组织会办处室共同走访,也可邀请合办单位或会办单位共同走访。

第十五条 答复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具体要求是:

(一)要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正式发文,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

件1、2、3、4)书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局公章后寄发。不得以处室名义直接答复。办公室核稿时要把好文字关、格式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办。

(二)要针对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内容逐条答复,有针对性和逻辑性,切忌空话、套话和大话。提出的解决办法和意见,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答复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简明。

(三)对多单位、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沟通,取得一致后再行答复。不得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答复,不得在答复中描述办理中的内部意见分歧,推诿本单位、本部门责任。

(四)答复意见首页右上角要标注办理结果。书面意见的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4类;提案的办理结果分为“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3类。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签发后,按下列要求寄送:

(一)本局主办(合办)件

1. 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答复寄送提出人1份;

2. 多人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答复分别寄送每位提出人1份。其中,多名人大代表联名的书面意见,如联名者过多、或联系地址不确切等,也可商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3.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出的提案,答复寄送提案单位3份;

4. 界别提出的提案,答复寄送界别活动召集人3份;

5. 答复抄送范围:市政府办公厅1份,书面意见答复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3份,提案答复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

(二)本局会办件

1. 答复寄送主办单位1份;

2. 答复抄送范围:市政府办公厅1份,书面意见答复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3份,提案答复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

答复寄送后,要将电子文本录入本市网上办理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提出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复查、跟踪和督查

第十七条 书面意见和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处室要由负责人牵头,组织自查和跟踪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 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处室要及时组织复查。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处室要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人。

第十九条 对答复“已经解决”、“解决采纳”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处室要检查是否真正解决,落实到位。

对答复“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以及“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提案,承办处室必须进行跟踪办理。凡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及时复告提出人(再次答复的发文格式见附件5、6);凡可在近期内解决或明确解决时限的,要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人;凡承诺在相应期限解决,但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要向提出人充分说明原因,建立长期跟踪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对答复“留作参考”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只要时机成熟、条件允许,应及时提上议程,争取解决,并及时告知提出人。

第二十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承办处室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的年中和年末,市局办公室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办理工作情况做好书面总结。内容包括:

(一)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三)复查和跟踪办理的情况。

(四)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和各承办处室应做好每年度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处室的办理工作纳入市局机关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本级人大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各区县税务局按照本级政府、人大、政协的有关要求,并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对通过特殊途径转交至市局办理的区(县)本级人大书面意见和提案,市局按照人民来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6.doc

附件1:本局主办(合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办理结果:

×;×;×;(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

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表2:本局主办(合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对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

×;×;×;(委员、界别、组织、党派):

您(贵 )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表3:本局会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代表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主办单位):

×;×;×;代表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

告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表4:本局会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对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主办单位):

×;×;×;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5:书面意见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代表书面意见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收悉,在上次答复时列为“正在解

决”(或“计划解决”)。经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局落款(公章)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6:提案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对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委员、界别、组织、党派):

您(贵 )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在上次答复时列为“列入计划拟解

决”。经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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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普陀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普陀区税务局派出机构14个: ●第一税务所 负责征收大厅有关业务。 地址:北石路579号21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58 ●第二税务所 负责税收风险管理。 地址:北石路579号325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312 ●第三税务所 主要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地址:普陀区千阳路220号(近同普路)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00 ●第四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地址:北石路631号1302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00682 ●第五税务所 除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事项、出口退免税、非居民管理及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特定事项外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统一审批工作,主要负责相关材料逻辑性审查。 地址:北石路579号236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60 ●第六税务所 负责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同普路1220号(近千阳路)同普大厦二楼 邮编:200333 电话:60259550 ●第七税务所 负责外资商业、出口退税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外地在沪施工企业、住宿、餐饮、金融业、委办局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 地址:北石路579号402室 邮编:200333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第八税务所 负责部分商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地址:北石路579号230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5412 ●第九税务所 负责桃浦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武威路728号 邮编:200331 电话:62848206 ●第十税务所 负责长征镇地区税收征管。 地址:真光路798弄49号501室 邮编:200333 电话:52814117 ●第十一税务所 负责纳税评估。 地址:铜川路1321号区机关大院新建2号楼13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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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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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费用与流程 上海税务登记证已不区分国税和地税(国税和地税统一,只是针对公司统一,在财政上还是区分国税和地税,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的麻烦。),在办理税务注册登记时,现在只颁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上海公司注册办理税务注册登记所需材料、费用与流程如下: 一、上海税务登记证办理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只需出示给税务局看下,复印件需3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只需出示给税务局看下,复印件需3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4、填写税务注册登记相关表格。 5、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6、注册地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各三份(需加盖出租方公章,租赁协议需贴印花税)。 7、会计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8、其它所需材料。 二、上海税务登记证办理所需费用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20元人民币(现已免费)。 三、上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时间 税务注册登记材料齐全并审查通过后,办理税务登记证需10-15个工作日。 四、上海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税务注册登记材料提交税务局,区税务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市税务局审批,市税务局审批通过过,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将税务登记证下发至区税务局,最后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上海税务注册登记好后的证照清单 上海市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 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公司注册基本上完成,接来可以开设公司基本帐户、税种核定及购买发票,正式开展公司业务。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414557349.html,/article/neizi/1407390169.shtml上海慧安注册公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号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号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号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号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向城路80号 电话:总机50581122转 邮编:20012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地址:新桥路68号 电话:总机33074678转 邮编:20000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 电话:63021008 邮编:20002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地址:虹桥路188号 电话:总机64418888转 邮编:20003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总机32174988转 邮编:20004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总机62730882转 邮编:20005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上海市各区办税服务大厅地址及电话

上海各区税务服务地址及电话 杨浦区税务局崇明县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黄兴路402号65191832 65436809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陈彷公路252号(陈家镇西首)59431754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岭路111号65155408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化镇镇大街183号39441007 虹口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堡镇通富路130号59422324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临平北路35号1号楼1楼26035651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795号59681759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奎照路417号65421166--116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河镇新开河路876号59682217 闸北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沿公路1725弄523号59666037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中山北路198号申航大厦一、二楼56323818转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侯家镇长侯路7号59691984 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灵石路725号(乙)56657711-1016第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东门路366号69613695 黄浦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南门新村6号69696967 黄浦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桥路68号2楼33074678-2222 63596359-2222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西门路799号69624809 卢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斜土路313号63021008转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庙镇镇大街48号59361907 静安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草棚镇解放街新玉路1号59602710 静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昌平路991号1楼32174988转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海社区振兴路18号59655730 普陀区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长兴镇凤卫路38号5685879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石路579号52500685第十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横沙乡新环路78号56892721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武威路728号62506307第十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69693631 徐汇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虹桥路188号三楼64418888转3057(申报)转903(发票)转3044(涉税)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莘建东路201号34120778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罗秀路108号51872388转颛桥办税服务厅联农路135号24209677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桂平路410号2楼54264355 54264399江川办税服务厅兰坪路600号64307843 长宁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谈中路198号64113174 长宁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天山路1827号一、二楼62730882七宝办税服务厅沪松公路559号34639498 奉贤区税务局梅陇办税服务厅莘朱路970号34083409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A楼67109119浦东新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奉城镇洪庙水闸路159号57138321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向城路80号50585560 松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德平路点)德平路289号2楼5035374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新城区园中路2号67736739 67736583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川沙镇新川路580号68812366 第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5号57862311 57862290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68542222*88249第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江区泗泾镇朝晖路57620703 57621915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金桥路201号68812366 宝山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张江路39号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淞滨路28号56672480第二十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68812366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刘行镇菊泉街456号56022971第二十八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周浦镇年家浜东路2号68812366 第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太路8885号56870751第三十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芦潮港镇芦潮港路2728号68812366 金山区税务局第四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沪南公路2638号4号楼6881236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1号37321073 第四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闻居路1333号综保区办公大楼C区7楼68812366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朱泾镇临源街538号57324080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所)基隆路9号58693182 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枫泾镇新枫路64号57351471 外高桥分局办税服务厅(五所)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B座5楼68812366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吕巷镇金张公路4865号57377818 嘉定区税务局 第九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金山工业区(朱行)立新街5号57273256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发区叶城路925号39517533 第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亭林镇寺平北路239号67230018 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江桥镇沙河路335号69112212 青浦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安亭镇墨玉路68号3958674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1楼59719100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59172188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88号2楼59719100第七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马陆镇丰茂路718号69150595 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青浦区城中西路68号59719100 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400号59754539 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路1号592403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 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国税征[2007]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 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

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以“服务大局、把握导向,贴近实际、务求实效”为原则,突出重点内容、创新宣传形式。一是重点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二是区分对象。要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税人员、高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特别是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农民及未成年人的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办税辅导 1、结合新时期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和规范税务机关内部各类涉税事项受理条件和办理程序,理顺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纳税人申办和税务机关受理、审

上海市嘉定区各税务所地址一览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地址一览 嘉定区税务局设有派出机构17个: ●第一税务所 负责嘉定镇街道、菊园新区、新成路街道、嘉定工业区、嘉定新城及部分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工作。 地址:嘉定区叶城路925号 邮编:201821 电话:39517533 ●第二税务所 1、负责全区户管企业的涉税事项审批工作。 2、负责全区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登记和审核工作。 地址:嘉定区叶城路925号 邮编:201821 电话:39517590 ●第三税务所 负责真新街道、江桥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5号 邮编:201803 电话:69112212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第四税务所 负责安亭镇、外冈镇地区的税收征收工作。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68号 邮编:201804 电话:39586748 ●第五税务所 负责安亭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76号 邮编:201805 电话:39586778 ●第六税务所 负责南翔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 邮编:201802 电话:59172188 ●第七税务所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 负责马陆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马陆镇丰茂路718号 邮编:201801 电话:69150510 ●第八税务所 负责嘉定工业开发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叶城路925号 邮编:201821 电话:69521851 ●第九税务所 负责徐行镇、华亭镇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址: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邮编:201800 电话:69539163 ●第十税务所 作为税收风险专职管理所(风控中心),对区局税收风险事项集中管理,具体负责风险指标模型的建立运用、风险应对、任务布置及数据分析利用等各项工作。

沪国税所[2010]1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

沪国税所[2010]1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文号:沪国税所[2010]157号 发布地区:上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1-9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鉴于企业重组业务的复杂性,各单位应成立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专题开展企业重组业务各项工作。 各单位在向企业发送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目录 1.债务重组 2.股权收购 3.资产收购 4.企业合并 5.企业分立 6对非居民企业投资 7.企业境内注册地变更 8.附表 附表一:《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附表二:《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附表三:《企业重组业务——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附表四:《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附表四(1):《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附表五:《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附表五(1):《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附表六:《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附表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注册地变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字体:〔大中小〕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12-19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 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文件汇总

上海市国税局: 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业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在入网当期按照电信终端及电信服务的各自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实际按期分摊时分摊部分不再开具发票。 具体案例见附件一(会计处理供参考) 对于试点以前发生的存量套餐业务,在试点以后分期结转的电信服务收入,暂不予扣除试点以前已交付用户的电信终端等货物价格,全额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哪些项目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企业为其他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做收入处理。但是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这部分价款和价外费用在税务上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进行销售额扣除。 五、电信服务出口的政策规定?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于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并按本市2013年3号公告规定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六、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

上海市网上报税流程

上海市网上报税流程(含流程图) 当今世界正逐步进入信息化时代,经济活动的超时空趋势对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开始形成挑战。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经济各部门之间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已是大势所趋。网上报税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而推出的一项服务举措。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通过Internet网络,借助Web浏览技术填写纳税申报表格,并向特定的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资料的一种报税方法。简单地说,纳税人只要有一台带有Web浏览功能的计算机和一条普通电话线,通过Web页面的提示填写申报表格,就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完成纳税申报。 业务流程 电子申报申请流程告之 一、纳税人要参加电子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责任书》。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交已填写完毕的表格,并附送以下文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CA证书及用户注册。 三、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的通知领取CA证书。

业务流程说明 纳税户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选择填写相关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电子申报服务器将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按不同的税务机关分组暂存。税务局端随机收取相关的分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帐号和相应的扣款数据发送指定银行扣除税款,并根据银行确认的扣款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自动向相关纳税户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最后申报处理结果。 相关机构 税务机关:本市财税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申报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申报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并通过协议扣款的形式直接从指定的税款预储帐户中扣缴税款。 服务商:为网上报税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银行:纳税户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各区支行相关营业部(所)。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手续。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报税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申报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 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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