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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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对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

(四)依法审理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收监的在逃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追逃,司法行政机关协助;

(三)将有违法犯罪嫌疑、在接受矫正期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重点管控范围;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五)对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执行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

(二)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三)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或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提出司法奖惩的建议;

(四)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协调联动、妥善处置;

(五)协同公安机关,及时将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六)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协调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

(八)指导、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监狱、看守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提请假释或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

(三)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及时将决定收监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对可能判处管制、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在适用管制、缓刑前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监狱、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前应当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监狱、看守所报请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前,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报批前应当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拟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调查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罪犯居住地详细地址、职业、单位、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及居住情况;

(二)被告人、罪犯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主要家庭成员的就业、生活来源及收入等情况及接纳态度;

(三)被告人、罪犯的一贯表现;

(四)被告人、罪犯犯罪行为的后果影响及对其居住社

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

(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六)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机关应当在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实际居住地的基础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根据调查需要提供相关情况材料。

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委托机关可以向被告人、罪犯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根据调查需要提供相关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及时登记,并开展调查工作。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评估函内容走访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采取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调查笔录等调查材料,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十六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与被告人、罪犯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与被告人、罪犯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应当回避。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

第十八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评估意见给委托机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意见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商定。

第十九条调查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交付执行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矫正。

对于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函作进一步核实。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函后,应当立即指定司法所或者直接派员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接收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社区矫正人员身份,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宣判或裁定当日或者在其假释出监所当日,向其宣读和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禁止出境的相关规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通报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管制、缓刑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

监狱、看守所应当在罪犯假释出监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

监狱、看守所在押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到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同时移送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送达回执等。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执行地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好登记后,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送达机关寄发回执。

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送达机关。送达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更正并送达。

第二十七条被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假释出监所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本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八条被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报到当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查验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核验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宣告遵守事项,告知其自即日起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于规定

报到期限届满次日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书面通知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原执行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组织相关力量进行查找;

(三)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书面说明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并向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说明未按时报到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监狱、看守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所押送至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并办理法律文书交接,并由保证人、直系亲属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接回,法律文书不齐全的,监所应及时补齐交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或者罪犯直系亲属以及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共同到庭进行交接。

人民法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人民法院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分别抄送

罪犯执行地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组织对其宣告。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根据需要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其中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通知到场。

宣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宣告纪律及相关事项;

(二)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三)公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交付社区矫正宣告书;

(五)其他事项。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宣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对故意犯罪被宣告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

外执行,思想波动较大,有再犯罪倾向的;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列为重点管控对象。

对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因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并遵守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列为一般管控对象。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成员由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在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七条社区服务应在社区内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开展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一)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的;

(三)身体残疾或有重大疾病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

(四)有特殊原因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电话报告思想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司法所要对其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县(市、区)不得超过一个月。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准予外出的,司法所还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经发函征求其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函后,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在收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符合本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接收监管。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与执行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执行地。

对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由司法所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及时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变更居住地的,还应通知其服刑监所。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居住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变更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第四十二条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应当提交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同意后,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和每月到其家庭、工作单位、居住的村、社区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核实、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还可要求其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通报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沟通联系,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就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会商一次,核查人员底数及变化情况,掌握人员现实表现,共同查找未按时报到和脱管人员,对不服从管理人员加强教育训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危害社会苗头、脱管、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立即互通情况。

第四十五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司法所应当及时与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沟通,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情况报告当日,组织相关力量追查,并将情况书面通报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后果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期未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内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告知该罪犯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病情,将病情复查结果提交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收监执行或继续暂予

监外执行的决定。

批准、决定机关作出的收监执行或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送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六章教育矫正

第四十七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情况适时开展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开展教育。

第四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四十九条司法所根据情况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社区矫正小组应当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案由、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进行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个别教育由司法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负责,其他成员配合。

第五十一条司法所可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第五十二条心理健康教育可以通过集中教育或个别教育方式进行。司法所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并根据测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

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五十六条奖惩包括警告、表扬、治安管理处罚和司法奖惩。司法所综合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经过矫正小组评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

2020年浙江车改方案补贴标准

2020年浙江车改方案补贴标准 每个省份的车改补贴方案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浙江省的车改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浙江车改方案补贴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浙江省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 作为全国率先开展公车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浙江正紧锣密鼓部署全面改革。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浙江公车改革方案已经基本完成,有望最快在一季度获得批准后全面实施。而对于社会关注的杭州、温州公车改革试点中补贴标准过高的问题,浙江将严格依照中央标准进行调整。 改革全面启动在即涉及万余单位 根据中央公车改革划定的时间表,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力争基本完成公车改革;地方党政机关在2019年底前完成。底以来,浙江已部署今年的车改计划。 “方案已经制定好了,在走最后的征求意见和批准流程。”浙江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正常流程时间,浙江公车

改革方案有望最快在一季度获得批准。随后,浙江将召集97个省直机关、11个地市相关负责人开会,下发省级改革方案,全面部署改革。各省直机关和11地市根据方案再制定地方细则报送批准,通过后将全面实施。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在地市相关部门通过批准后实施。 为了彻底有序推进公车改革,浙江之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各个单位的车辆和司机编制是多少,现有多少车多少人,基本一次摸清。”该负责人介绍,单位的司机和车辆情况通过编号存档后,不能再更改。据统计,浙江确定要进行公车改革的单位有一万多个,各单位公车基本情况同时也录入数据库。 杭州温州高标准车补将被调整 早在几年前,浙江就陆续启动了多个公车改革试点。截至目前,浙江已有7个设区市、52个县(市区)开展了公车改革。杭州车改后公车开支下降了25%;嘉兴车改坚持“单轨制”不给一把手特殊照顾等,收获不少社会掌声。而因为取消了所有市管干部用车,温州车改被冠以“力度最大的地方政府公车改革”。 然而,随着中央文件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杭州温州车补引起多方关注。根据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按照不得高于130%计算,地方局级干部的补贴上限为1690元/月,处级为1040元/月,科级为650元/月。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XX年1月20日,骆玉林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两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副市长周勇智、王绚、姚琳、张晓容、顾国权,市政府秘书长冯义,四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四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城管、公安等部门关于两节期间重点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四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两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早,落实任务细,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节日安全的供电、供水、供气、市场监管、消防、救灾救济等重点工作,都做了认真的安排,各项工作都在有序进行。会议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节日安全和市场供应,确保广大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会议研究了影响两节稳定的有关问题。 1、关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由市规划建设局自行筹款,如确有困难,可从市财政局临时借款1000万元,负责偿还省路桥公司的欠款。对项目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责成欠款业主制定还款计划,限定还款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尽快予以解决。对拒不还款的个别业主,要依法进行处理。

2、关于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未到位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问题,市政府已经召开了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款问题专题会议,做了安排部署并形成纪要,一定要按纪要精神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由范国庆副市长负责。 3、盘道水库库区农民和湟中县路桥公司职工上访等问题,由湟中县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再到省市政府上访。 4、小桥村、朝阳村、南酉山村、清真巷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由各区政府认真研究,通过政府协调或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5、对于个别企业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保持稳定,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会议就两节期间的重点工作做了安排。 1、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要积极营造欢乐、祥和、稳定的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平安稳定。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节日期间,一定要落实领导带班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立即请示报告,请求上级部门予以解决。 2、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节日安全,确保万无一失。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把两节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一是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例子

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 2001年至2004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500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赵某某于1978年中学毕业;1978年7月到1980年5月务农;1980年5月到1982年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年5月到1998年8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上半年到2004年9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

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 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求职或求学意识 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 (三)思想观念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 四、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抚育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特别是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修订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4年9月29日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工作。其他森林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查;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工作。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成效。

公司车改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车辆使用管理的控制,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定《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条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各中心公司班子成员履行公务发生的交通费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属地支付”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享受交通费报销的对象为分公司在编在职在岗人员及各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每人每月报销限额如下:

第三条分公司鼓励员工自购小轿车,但行驶证所有人必须是员工本人。对已购车的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交通费报销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500元,公司机关员工交通费报销限额增加300元。 第四条管理办法 1、各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已配置工作用车的不再享受交通费报销。 2、实行车改后,按规定享受交通费报销后不得再使用公务用车,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的,应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办公室记台帐按月抵扣其交通费报销额度。 3、工作发生变动时,从工作变动的第二个月起,按新职级享受或取消交通费报销限额。 4、分公司机关新增人员从转正当月起,按照所在岗位享受交通费用报销限额。 5、对到期离退休人员,从到达离退休年龄的第二个月起,停止交通费用报销。 第五条公务报销说明 1、个人因履行公务发生的交通费用每月凭交通费发票在报销限额内据实报销。 2、分公司本部机关员工公差到地市和外省周边地区,原则上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驾驶私车出行,一切费用自负;发生意外事故,自行进行处理。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派遣公司车辆或驾驶私车出行,私车发生的路桥费可随差旅费报销(中心支公司参照执行)。

第六条报销办法 1、报销需凭公务用车车辆运行使用的相关费用发票(如:城市公共交通费、租车费、车辆修理费、车辆保险费、养路费、汽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发票)。 2、交通费每月报销,季末结清。分公司机关以部门为单位,由内勤填妥车辆费用报销凭证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登记台帐和审签后报销。 3、不准超限额报销交通费,计财部对超出限额部分一律拒支,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由分公司办公室、计财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2019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xx村社区党委书记袁xx在社区四楼东会议室主持召开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社区党委、居委会成员,社区书记助理,批发市场三大经营区域总经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社区各工作组组长,社区工青妇兵负责人,社区各物业公司经理,社区、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发市场办公室副主任及三大经营区域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社区、批发市场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主任陈xx传达4月15日上午街道“平安xx”建设攻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 会议共三方面内容,一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xx同志对发起“平安xx”建设攻势及安保维稳工作进行了部署;二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赵渊同志对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三是街道党工委吕恒良书记作重要讲话,吕书记对全街道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行了深入剖析,对重大活动安保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禁毒铲毒、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方面工作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并从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履职尽责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二、社区党委书记袁xx对近期重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调 1、4月15日上午在街道“平安xx”建设动员部署会议上,街道党

工委吕恒良书记作了战前总动员,向“平安xx”建设发起全面攻势。会议要求,每一名同志都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按照街道党工委吕书记的讲话精神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立即转入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状态,履职尽责,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精心研判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力以赴做好个别重点人员的防控值守,把平安建设和安保维稳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实抓好,集中力量打赢重大活动服务保障攻坚战,确保重大活动期间全社区平安稳定。 2、为做好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部署要求,成立社区重大活动期间日常工作推进和维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党委书记袁xx任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陈xx任副组长;社区书记助理、其他“两委”成员、批发市场三大经营区域总经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社区各工作组组长、社区工青妇兵负责人、社区各物业公司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办六组”,各项工作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压实责任、精准发力,确保整个安保维稳工作万无一失。 3、定于4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时30分在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培训中心召开社区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暨全体网格员业务培训学习会议。要提前与街道、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对接联系,认真筹备、精心安排,邀请相关负责人出席参加并对全体网格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每名网格员都提高政治站位,明确重大活动维稳安保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义务,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全社区上下齐抓共管的安保维稳工作格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完整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4年修改意见) 一、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乘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弥补公有车辆的不足,公司决定,改变乘用车辆运营结构,利用员工自有车辆办理部分公务,以方便工作用车,减少交通费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私车公用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山东鸿亦集团公司自有车辆的在职人员。 2、适用事宜:本部门自有车辆在职人员办理本部门公务。 3、适用地域:东营、潍坊、淄博、滨州四市市区及所辖区域。 三、对车辆的要求 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派车程序: 1、公司公车派车由经营管理部统一调配,部门用车时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经营管理部部长批准派车。公车费用从当月部门补贴额度中扣除。 2、私车公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调配,派车程序由各部门自行设置并做好统计记录。私车补贴按月由部门统计并分配核算后经部长签字同意交经营管理部统一发放。 五、补贴额度: 公司按照职务及部门两种方式共同执行用车补贴,私车公用的具体补贴额度如下: 1、职务补贴额度:

2、部门用车补贴考核额度: 六、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1、职务补贴按岗位直接计入当月工资,与本人考勤情况挂钩,计算方法与基本工资计算方法相同。 2、公务派车按里程计算费用,公车费用从部门补贴考核额度中扣出,出车费用以所办理的业务事实归口核算。 3、私车补贴实行准包干使用,由部门自行核算,超支、节余均由部门自行分配。公司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按年度统一结算。 七、车辆使用费用补助标准 无论使用个人车辆或公司车辆统一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 1、排量在2.0(含2.0)L以下,按2元/公里; 2、排量在2.0-3.0(含3.0)L,如【宝马车】,按2.3元/公里; 3、排量在3.0L以上,如【商务车】,按2.5元/公里。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XXX国有企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XXx基本情况 XXX有在职在岗管理人员人,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名、中层干部人、司勤人员名。 (二)公务用车基本情况 企业现有用于项目生产经营、商务活动等日常交通保障公务用车部(其中:越野车部、小轿车部、客车部、工具车部),车辆的管理养护、调度运行均由企业党政办公室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均未配备有专用车辆及专职司勤人员。 (三)车辆及人员费用情况 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企业公务交通总支出约为万元,主要为路桥费、油费、维修保养费、车船税、年审费、车辆保险费及司勤人员支出等。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企业本级。包含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本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本方案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主要是指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即:企业负责人),以及在职在岗管理人员(即: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公务交通补

贴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参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里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公车改革,报经来XXX审核同意后执行。如遇有与政府相关文件或政策相驳的,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内容 (一)参改人员及保障方式 企业纳入改革范围人数共人,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中层管理人员人。 1.保留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人员:无。 2.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企业正职人,企业副职人,企业管理干部正科级人,副科级人,科员以下人员人。 (二)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用途及管理方式 鉴于企业现有车辆的情况,以及企业建设项目较多且距市区及乡镇较远,为便于企业应急保障和建设项目检查,企业申请保留目前使用的一辆越野车、两辆小轿车、一辆皮卡车,车辆由企业党政办公室按照《XXX企业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从严管理。 (三)取消公务用车的数量及处置方式 企业保留原使用车辆辆,拟取消辆公务用车。涉改公务用车由企业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车改办”)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拍卖处置程序,处置取消车辆。 (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企业正职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 **市******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名,在编人员*名。 二、参改人员情况 本单位参改人员总数AA名,其中七级职员**名(领导岗位),八级职员**名(一般管理岗位),九级职员**名,工勤人员** 名。改革后报销公务交通费用AA名。 三、车辆保留情况 本单位改革前现有车辆总数3辆,改革后取消车辆1辆,保 留车辆数2辆,其中,主要是必要的业务用车1辆,机要通 信用车1辆。 四、司勤人员安置情况 本单位改革前无司勤人员。 五、车改节支情况 改革前本单位年度公务交通经费总支出****万元。具体来看,年均购置费**万元、运维费**万元、其他相关支出**元。 改革后本单位年度公务交通经费总支出**万元。具体来看,

年均购置费**万元、运维费**万元、报销公务交通费**万元、 其他相关支出**万元。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万元,节支率为**%。 六、保留车辆管理规定 保留公务用车(川********机要通信用车、川********业务用车),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明确使用情形和用车流程。 (一)办公室对公务车辆建立档案。 (二)办公室负责按时组织车辆进行保养检查和年度审验, 及时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 (三)用车需报办公室并填写派车单,用车人严格按办公室 派车单出车。 (四)车辆进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登记、签字;每月5 日前驾驶员应准确上报上月过路费、停车费票据和公里数。 长途用车(成都市范围以外)确需加油,须索要正规加油发票, 交办公室审核,按程序予以报销。车辆的行驶里程、耗油情 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局分管领导、**领导传阅。 (五)下班或公务活动后用车人应将车辆安全停放在单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归位停放,应及时报办公室说明原因。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 车辆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七、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办法 按照《**市**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参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一3月3日,省司法厅在福州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今年社区矫正工作。王敏夫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分管领导和业务处(科)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狱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 王敏夫副厅长指出,去年以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厅党委的领导下,以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措施落实,积极开拓创新,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水平大幅提升,取得新的成效。截至去年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3185名,在矫25376名,当年重新犯罪率仅为0.09%,社区矫正工作跻身全国前列。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动态、福建政法专刊先后4次刊载介绍我省工作经验。省委、政法委书记陈冬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 20xx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要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安全稳定首位意识,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要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协同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制定对脱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理意见、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规定。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二要全力落实维稳责任。协调综治

等部门,探索将社区服刑人员逐步纳入网格化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个案开展追查,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机制。继续将五类社区服刑人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建立起专人专档,分类管理。三要切实提高矫正质量。按照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活动目标要求,严格规范开展入矫教育。坚持教育改造和惩罚并举。加大信息化科技手段在工作中的应用,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人员定位、声纹识别、轨迹跟踪,逐步推广电子手(脚)环等信息技术应用。四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动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更加顺畅。健全社工管理、培养、聘用、晋职晋级配套制度,优化社会工作者配备。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五要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加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出台《县级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联合财政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加了解、支持、参与社矫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此外,还要抓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联合12个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和救助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体系,深入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二20XX年10月21日,副市长

车改方案实施细则 全部

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全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 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向上述委托机关反馈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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