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

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于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于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继承。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外,无其他继承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告知书及受理凭证

A.1 通知书、告知书 A.1.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编号: :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登记机构:(印章) 年月日 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

登记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

A.1.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 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 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 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动产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期限:_____ 年 ___ 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月____日。 现委托人委托___________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籍调查) 2、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 3、不动产权籍调查指界、成果确认(需权籍调查的) 4、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并根据申请查阅、抄录、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领取查询结果证明。 5、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4848042.html,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作者:邹峰 来源:《丝路视野》2020年第02期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然而登记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造。本文提出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的四个要素,即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并且阐述了无纸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实例。 关键词:流程再造不动产登记无纸化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背景介绍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6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落地。 随着各种制度的实施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如今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在稳步推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也越来越便利。然而随着机构的合并,各地登记机构人员变多了,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在流程上并未进行改造或者只是简单改造,造成内部流程复杂,从而导致登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的负荷反而增加。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深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工作,结合信息化系统建设,进行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 二、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分析 1993年,迈克尔·汉默与咨询专家詹姆斯·钱皮共同出版《企业再造》一书,并在书中阐述了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概念,即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翻新,以便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表征企業业绩的重大特征上获得戏剧化的改善,并强调通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使企业业绩取得巨大提高。 对于政府服务而言,信息技术的使用促进政务业务流程的优化,推动与之匹配的政府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再造,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不断改善群众满意度。而针对不动产登记流程的再造需要基于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四个要素。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 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教程文件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

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人民政府以乡为单位,以村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

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01-22 13:35:00 来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9〕8号 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

受理通知书模板

受理通知书模板 受理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民初第号 ______: 你诉______(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起诉人。 受理通知书范文二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 粤劳仲案字〔20〕号 你(单位)年月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申请人需在年月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四、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受理通知书范文三 受理通知书 ()登记内受字[]第号 : 经审查,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请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我局将于收到申请材料原件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印章) 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证合一,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也分别由房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集中至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复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行政复议时效、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询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资料、之前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等问题,一直困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笔者试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类复议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一)行政复议时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非许可审批,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当然,这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即,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隐私性和排他性,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起六十日内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知道行政复议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登记行为之日起两年。当然,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最长时效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值得探讨。1.一般申请时效。《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综上,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开始计算,但自知道不动产登记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2.最长申请时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据此,不服不动产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其最长申请期限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

1、立项批文, 2、土地权属证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 5、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 6、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7、应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监理合同), 8、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 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2、.新建房屋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服务窗口领取)(2)申请人的身份(法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不用提供); (6)房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自建的民宅,由承建方出具房屋已竣工证明。无法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图或建筑附图等附图原件,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2.新建商品房屋另提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3)商品房维修基金缴款证明;(4)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清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规划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3、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3、建设工程定位记录, 4、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5、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6、其它有关图纸及资料。 4、1、竣工验收证明书, 2、施工许可证, 3、规划、环保、消防验收意见, 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5、保修合同, 6、质量监督报告, 7、备案表(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签章), 8、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1.登记申请书;(服务窗口领取)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最新(委托书)房产授权委托书模板

房产授权委托书模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地址:; 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委托销售房产的委托:一、委托销售房产 乙方授权委托销售甲方客户全部房产且具有优先销售权。 二、甲方的义务

因甲方公司业务出现的客户房产,在客户同意前提下统一委托乙方销售,甲方保证提供的客户房产真实可靠,且享有房产的合法完全处分权。 三、乙方义务 乙方优先寻找提供适合的房产需求信息按照甲方客户规定交易价格方式销售,成功后收取1%(税后)的服务费。 四、低价部分约定 甲方客户同意前提下,低于市场价格40――50%的房产,乙方保证十天内办理好该房产的销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公司董事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授权: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客户进行买卖房产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买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兹委托受托人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以下列事项: 一、全权办理位于:(房地产权证:号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他权解除。 1、并以上述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办理借款签订经纪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到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及注销他项权手续、签订注销抵押登记,办理借款的各项借款手续上签字、在金融部门的借款借据上签字、领取金融部门担保借款; 3、代表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地产、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相关税费、调阅档案、更正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等各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人保证所提供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其他欺诈行为,委托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使用说明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使 用 说 明 北京世纪安图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目录 1 编写目的 (1) 2设计说明 (1) 2.1业务流程设计 (1) 2.2业务处理流程说明 (2) 2.2.1窗口接件 (2) 2.2.2测绘成果入库 (3) 2.2.3 测绘成果审查 (5) 2.2.4 区县受理并初审 (5) 2.2.5 区县复审 (5) 2.2.6 区县核定 (6) 2.2.7 区县登簿 (6) 2.2.8 区县缮证 (7)

1 编写目的 本文档针对重庆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人员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业务的使用说明,指导用户正确方便地使用系统。 2设计说明 2.1业务流程设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土地房屋一起进行登记的业务,该业务流程是,申请人先到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业务受理,受理之后提交给测绘部门,测绘部门把宅基地图形和房屋外框现场测绘后上传到系统中,并在上传的房屋图形所在宗地上建立自然幢、逻辑幢和户室。然后提交给权籍部门进行测绘成果审查后提交给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窗口接件的角色为:窗口接件并初审或窗口接件 测绘成果入库的角色为:房产测量委托、建立(调整)楼盘表 测绘成果审查的角色为:区县权籍部门审核 区县受理并初审的角色为:窗口接件并初审或区县初审 区县复审的角色为:区县复审 区县核定的角色为:区县终审 区县登簿的角色为:区县登簿 区县缮证的角色为:区县缮证 区县收费的角色为:区县收费 区县发证的角色为:区县发证或区县缮证 其中主城十个分局,因为以前建立楼盘都是勘测院建立楼盘,所以在主城分局的角色里都新加了房产测量所下的两个角色:房产测量委托和建立(调整)楼盘表。 在使用该业务前需要在下的里配置这两个角色的分局用户。

房产授权委托书

房产授权委托书 导读:范文房产授权委托书 【范文一:房产授权委托书】 _______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 现委托_______为我单位办理坐落位于_______产权的房产证登记手续及领取房地产证明书的代理人。 代理期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代理人: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

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填写必须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3、此证明只作房地产登记使用。 【范文二:房产转让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转让名下房屋一套,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购买/出售/出租本人名下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三:房产转让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

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 《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2003年9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政策法规、信息、技术,进行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创意策划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及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中介有关的管理工作。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相应资质规定的经费和执业人员。 相应资质的经费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固定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 (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凭审查合格意见书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其他经营实体变更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最新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是很多老百姓一生的支柱,为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到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租赁房屋是什么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广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1、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到村居流管服务站填写《房屋租赁合同》(见下方附件)等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3、工作人员上门检查该房屋是否符合出租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录

入租赁系统,打印《租赁备案证明》,给予登记备案或注记备案,并加盖公章。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三、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进行办理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2、受理机关需对相关的事项进行审查; 3、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办理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利 益 令人瞩目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于2002年2月5日获得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本着规范市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对人民群众热心关注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发证,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等问题作了规定,以期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督促管理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如何规范房地产交易登记发证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人民政府及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归属关系而颁发的权利凭证。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房改房出售办证比较集中等原因,人民群众在办“两证”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困难。为此,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解决办证难的问题,希望能将“两证”合一,统一发放。实行统一登记、发放统一的房地产权证,确实是方便人民群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大好事,也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全省的现实情况是房产、土地部门分开设置。在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对房地产实施管理前,以规定房产、土地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严格规范两个部门的办证期限,较为适宜。因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至于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一个本子还是两个本子,条例未作规定。这样规定,既可以督促省人民政府尽早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两证合一”,又充分考虑了全省的实际,即尚未实行“两证合一”的,应当在一个场所联合办公,统一收件。对此,房产、土地部门也比较好操作。同时,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规定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二、促进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规定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关心的又一热点问题。目前,各设区的市都有具体的政策措施,主要做法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大部分情况下也不需缴纳土地收益。这对广大人民群众是很有利的。考虑到促进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由各设区的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科员、主管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二)发改价格[]号第三条规定:“住房登记费元件;非住宅登记费元件。” 三、条件和标准 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四、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个小时办结;按照权限不属于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承办人(、)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受理登记后天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房产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附件:

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难点对策

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难点对策强制公证取消以来,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在一些地方已经逐步开展,既给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帮助相关从业人员积累了不少经验。然而对于登记机构而言,办理该项业务的困难度依然较高,不少工作人员对经办此类业务有畏难情绪,甚至深感自己的能力无法满足组织和百姓的殷切期望。有鉴于此,笔者尝试着站在不动产登记受理人员的角度,对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面临的难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供一些应对思路。 难点及对策一 关系证明提供难,依靠组织调档案。 在窗口一线办理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面临的最大难点在于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准确的亲属关系证明。由于历史原因,申请人所提交的当事人之间能够证明合法继承关系的材料可谓五花八门,其中既有落款为社区、村委会的各类纸质凭证,也有企事业单位所出具的各种“奇葩”报告。公安部等12个部门于2016年9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工作意见》,对于“亲属关系证明”做出了明确规定: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依据这一规定,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材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关系证明提供难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材料的缺失,尤其涉及部分新中国成立前的档案时,工作人员时常会遇到公安户籍登记表上的家庭成员有错登、漏登等情形,从而导致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因此,一味地偏听偏信

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既不方便群众办事,也无法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有部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未经公证的不动产继承登记时,主动向登记机构提供了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包括干部履历表、入党申请表、政审材料等,后经工作人员多方核查发现,其依靠原组织机关所调取的档案,可信度往往较高,内容的准确性也相较其他部门所出具的材料高很多。以此为鉴,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时,登记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规定,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对于确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大胆予以办理。 难点及对策二 材料真伪识别难,形式审查资料全。 平心而论,除原权属证书外,登记机构对于申请人所递交材料的真伪识别具有一定难度,特别是面对不动产继承登记这样的复杂业务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申请”和“查验”的工作流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细则》第15条,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所要查验的各个要点有比较详尽的解释,充分反映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形式审查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不动产登记书面申请材料侧重于查验“一

关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

关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XX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XX县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的目标任务,不断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社会满意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全过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登记部门自身改革,促进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体制机制创新,使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程序明显优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过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业务”是指涵盖不动产登记所有业务。“全过程”是指涵盖交易、税收、登记全部过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是指在一个窗口一人接件,统一受理房屋交易、税收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申报材料,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企业和群众不重复排队和提交材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目标

X年4月底前,完成对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整合,梳理出综合受理所需材料目录清单、办事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材料并向社会公布,设立“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对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及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外,其他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1个窗口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证”的工作目标。 对涉及征税需上门评估、单位转让不动产涉税事项和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不动产等特定事项,以及需补正材料、权籍调查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但应清楚、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工作任务 梳理材料公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县房管局、地税局配合,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原则,共同依法确定办事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以房屋交易、税收、登记所需的申报材料为基础,按照不重、不漏原则,制作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办事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布。梳理材料要注意区分只涉及不动产登记、涉及税收与不动产登记、涉及不动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等三种类型,分门别类进行梳理。 调整服务窗口。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调整优化现有窗口设置,设立“不动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探讨——以常州市金坛区为例

Service Science and Management 服务科学和管理, 2017, 6(6), 199-203 Published Online November 2017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4848042.html,/journal/ssem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0514848042.html,/10.12677/ssem.2017.66026 Study on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Brought into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A Case Study of Jintan District of Changzhou City Wen Wang1,2, Lixing Wang1,2, Liangming Xiao1,2 1Changzhou Land and Resources Service Center, Changzhou Jiangsu 2Jintan Branch Bureau of Changzhou Land and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Changzhou Jiangsu Received: Oct. 27th, 2017; accepted: Nov. 18th, 2017; published: Nov. 22nd, 2017 Abstract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interim reg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rules clearly confirm that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is included in real estate rights. It should be brought into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After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registration is on the guidance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in countries or districts and in the base of loc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makes work thought studies on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involved in real estimate unified registration on four aspects of jurisdiction situation, service integ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difficulty analysis. Keywords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Real Estimate, Organization Service Integ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探讨——以常州市金坛区为例 王文1,2,王立兴1,2,肖亮明1,2 1常州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江苏常州 2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江苏常州 收稿日期:2017年10月27日;录用日期:2017年11月18日;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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