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论》的一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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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洛克写作《政府论》是为英国光荣革命作辩护和理论总结。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中,美国学者扎科特对这个观点进行了质疑。受此启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政府论》进行重新解读。在本文中,笔者首先认为《政府论》立论的基础是上帝存在这一根本前提。在此基础上,笔者对长期被学界忽视的《政府论上篇》进行了再阐释。其次,笔者通过对《政府论下篇》的分析,归纳了其内在机理。再次,笔者从洛克对人的理解的视角出发,论述了洛克关于人性、理性的理解与他所构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之间的关联。在这之中,笔者辨析了洛克政治哲学与过去政治传统之间的关系,并得出了洛克既有与传统保持一致、又有对传统进行完善甚至是颠覆的两面性。最后,笔者认为洛克在构建其政治哲学过程中,依据的是以理性理解信仰的方法论,由此形成了洛克政治哲学的独特性。笔者认为,洛克本质上是以自己对理性的理解来论证他对上帝、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的认识。在这过程中,体现了洛克政治哲学中个人主义与信念并存的特征。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人性,理性;

一、缘起:扎科特对《政府论》的新解

学界对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目的长期持有这种看法:认为是为英国光荣革命辩护。对此,商务书局出版的中文版《政府论》,在谈及洛克写作此书的目的时,明确地写到:“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的‘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1]P1事实上,这已成为学界对洛克写作《政府论》目的的经典论断。正如美国学者扎科特所说:“不久前,关于光荣革命普遍接受的叙事可大体表述如下:在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两篇》中得到经典表述的政治概念和思想,导引了光荣革命,并可使这场革命得到几进全面的理解。”[2]P4但扎科特在其经典论着《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中,通过对英国光荣革命过程中各种思潮的辨析,最终得出了与学界主流观点相差甚大的结论。对于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目的,扎科特认为,《政府论》不是为光荣革命作辩护,它与光荣革命的关联没有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的那么大。事实上,《政府论》已经偏离了光荣革命所确立的政治传统,它不是在为英国革命作辩护,反倒是间接地为美国革命作了辩护。对此扎科特给出了以下论证。

首先,扎科特对具有制宪意义的美国《独立宣言》的信条做出了如下判断:“考虑美国《独立宣言》的五个主要信条——(1)平等;(2)作为由人精巧设计的政府;(3)作为政治基础和目的的自然权利;(4)同意;(5)革命权”。[2]P5其次,扎科特认为在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也有一部具有制宪意义的法案,这就是1689年议会会议把王位授予威廉和他妻子玛丽时所公布的《权利宣言》。[2]P5通过对比分析,扎科特认为《权利宣言》所具有的信条与《独立宣言》的上述五个信条具有明显差别。最后,扎科特得出结论:英美两国革命所体现的政治传统有着根本差别。且由于美国《独立宣言》中所信奉的信条主要来源于洛克的《政府论》,因而洛克对美国革命的具有重大影响,他对英国革命产生的影响确是有限的。在论述洛克《政府论》对美国革命的重大影响时,扎科特给出了如下论证。首先,他认为洛克的《政府论》直到1720年才真正对英国政治产生了实质意义上的影响。

[2]P396具体过程是这样的:当时的辉格党人为了评议时政,为此发表了一系列时评,这些时

评最后编着成了《加图信件集》。而在《加图信件集》中,辉格党人将洛克政治哲学与自身政治传统结合了起来,这样才使得洛克《政府论》中的各种观点在英国有了广泛的传播。其次,随着《加图信件集》所体现的自然权利和古代共和主义精神在北美大陆的传播,这便使洛克的政治学说对美国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扎科特所说,美国国父们是通过《加图信件集》的传播才真正了解到洛克的自然权利。在此基础上,国父们再运用古代共和主义和自己新的政治科学,最终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新共和主义”。[2]P409

以上是对扎科特论述《政府论》在英美两国革命具体命运的总体概括。个人认为,扎科特在《自然权利与共和主义》一书中给出的论证是可靠的。由此,正好也可得出笔者的结论: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目的绝非是为英国革命作辩护和理论总结,其真正目的是构建一个新的政治传统,且《政府论》所构建的政治传统与英国传统政治具有鲜明差别。概言之,《政府论》不是概括英国光荣革命成功经验的产物,而是洛克运用思辨理性构建新的政治传统的产物。

二、背景:立论在上帝之上的《政府论》

如上文所述,《政府论》是洛克运用思辨理性进行理论构建得出的产物。现在要分析《政府论》的内在逻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辨清洛克在《政府论》中所采用的论证方法。事实上,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在构建自己的思想体系时,普遍的做法就是先对所要论证的知识进行归类,再用某个方法论对归置在具体范畴之内的知识进行论证。典型的事例有:斯宾罗莎用几何演绎逻辑的方法写作了《伦理学》,霍布斯兼用演绎逻辑和自我内省的方法写作了《利维坦》。与这类启蒙思想家相比,洛克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在洛克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之中,洛克在论及知识的分类时,将知识分为三个种类:物理学知识,实践知识,标记学知识。在具体谈到实践知识时,洛克对其下了一个定义:“这种学问教人如何可以正确的运用自己的能力和行动,求得良善和有用的事物。在这方面最主要的,就是伦理学。这种学问的职务就在于找出人类行为方面所能招致幸福的规则和尺度来,并且找寻出实践它们的方法来。[3]P721从洛克对实践知识的定义来看,实践知识是规范人类如何运用实践理性正确行动的知识。而在《政府论》中,洛克谈及此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4]P2通过洛克的这一论述,可知《政府论》的目的是为政治活动找出一个正当的分析范式,要从应然的角度为政治行动定制应当的规范。由此再对照洛克对于实践知识的定义,便可得到这个结论:《政府论》所论述的知识隶属于实践知识的范畴之内。

如洛克所说,既然实践知识是关涉人如何行动的知识,那就必然要有规范行动的规则和尺度。从实践知识这个特征来看,意味着实践知识必定与道德相关。因为只有先确认善恶的道德标准,才能对个人的实践活动进行评判。而在谈及道德时,洛克说到:“我们常以一条规则来考察、来判断人类的自愿动作,看看他们同这个规则是否相契”。[3]P327不难得知,洛克是把实践知识视为关涉道德善恶的知识,实践知识与道德知识紧密相关。既然实践知识与道德知识相关,也就意味着在为实践知识定制正当的规范时,这一规范必定要能在道德上立稳。换句话说,只有先保证个人的行动能在道德上得到公平的善恶奖惩,那些为规范人们实践行动而制定的正当规则和尺度才具有约束力。这表明,规范实践行动正当性的规则和尺度,必然要具备定言形式的道德命令。只有无条件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命令才享有真正的约束力,才能保证规范实践行动的规则和尺度具有不可撼动的正当性。既然规范实践行动的规则和尺度的正当性依赖于绝对的道德命令,所以在制定这些规

则和尺度时,定要找到保证它们得以成立的某一具体命令。面对这一难题,洛克给出的解决方法是求靠超验的上帝。洛克把上帝存在视为规范人类行动的绝对命令,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够保证人类的实践活动得到公正的奖惩。对此,洛克明确说道:“他有慈悲和智慧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向着最好的方向进行,他并且有权力以来世永久而无限的惩罚,强制其规则的实行,因为任何人亦不可能使我们逃出他的手掌之外”。[3]P616

既然上帝存在是制定规范人类实践活动正当法则的根本前提,那洛克必须证明上帝为何存在。为此,笔者来论述洛克对上帝存在的证明。而在这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介绍洛克的一些基本哲学思想。由于《人类理解论》是代表洛克哲学思想的经典论着,笔者将主要从这本书中中归纳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首先宣告了他写作此书的目的:“我的目的既然在探讨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度和范围,以及信仰的、意见的和同意的各种根据和程度”。

[3]P1在具体论述自己的哲学思想时,洛克认为,人类的观念来自于感觉和反省,知识是人心对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所发生的一种知觉。在用知觉考察观念之间的契合或不契合时,人类可以从“同一性或差异性、关系、共存或必然的联系、实在的存在”这四个范畴来考察。[3]P515在这四个范畴内,人类可以用直觉、推论和感觉三种方法获得知识。[3]P529在论述关于实在的存在的知识时,洛克认为,人类可以用直觉的方式感知自己的存在,可用推论的方式得出上帝的存在。可见,洛克把对上帝存在的知识看成是一种推论的知识。为此,洛克在关于“我们对于上帝存在的所有知识”这一章节中,用推论的方法得出了他对上帝存在的证明。首先,洛克反对人类存有对上帝的先天观念。“上帝虽然没有给予我们以有关他自己的天赋观念,虽然没有在我们心上印了原始的字迹,使我们一读就知道他存在”。

[3]P614其次,洛克认为人类可以运用自己的官能证明上帝的存在。最后,洛克认为既然理性告知我们无中不能生有、物质不能创造精神,因而必然有一位悠久的、全能的、全知的主宰,这个主宰者就是上帝。[3]P620

概言之,洛克认为人类可以运用理性的推理论证证明上帝的存在,因而上帝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绝对真理。事实上,在论证上帝的存在时,洛克采用的方法是经院哲学家用理性求证信仰的老办法。正如周晓亮先生评论到:“洛克的论证实际是托马斯·阿奎那用动力因证明上帝存在的翻版,只不过他用虚无不能产生存在来进一步说明动力因对于产生事物的重要性”。但无论洛克论证上帝的方法有何不妥,他事实上已经得出了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对洛克而言,既然上帝存在是永恒的真理,因而求靠上帝来制定规范人类实践活动的规则和制度也就可行。这样,他便可以依据上帝存在这一永恒真理来建构他的《政府论》。事实上,洛克《政府论》中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全部论证,均根源与上帝存在这一毋庸置疑的真理。对于洛克如何依托上帝存在这一真理来演绎《政府论》的具体论证,这是笔者在下文重点要谈的问题。但笔者之所以花费大量笔墨来论述洛克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是为了提醒读者在阅读《政府论》时,一定要抓住上帝存在这一核心命题。正如施特劳斯所说:“我们可以用更加简单的方式来谈这个问题,上帝之真实不妄是他所启示的任何论旨的明证”。[5]P216

但难以否认的是,信仰和理性毕竟是不同范畴内的概念,信仰和理性在一些问题上必定存有张力。经院哲学在处理信仰和理性之间的关系时,不外乎两种办法。一种是以奥古斯丁为典型的用信仰理解理性的方法,另一种是阿奎那为典型的用理性论证信仰的方法。对于带有浓厚经验主义色彩的洛克而言,他选用了第二种办法,即用理性论证信仰的方法。但正如上文所说,无论采用何种办法来处理信仰和理性之间的关系,信仰和理性必定在一些问题上存有不可调和的张力。事实上,洛克也认识到了这一难题。为此,洛克对如何如何处理信仰和理性的关系给出了自己的方法。首先,他对信仰和理性做出了定义。他认为:

“信仰只是人心的一种坚定的同意”。[3]P687“理性是指着人的一种能力而言的;这种能力正是人和畜类差异点所在,而且在这方面,人是显然大大超过畜类的”;[3]P666而当信仰和理性遭遇不可调和的张力时,洛克明确提出要用理性来求证信仰。对此,他说到:“因此,任何东西只要和理性的显见的、自明的命令相冲突相矛盾,我们就不能说它是不与理性相干的一种信仰的事情,而且纵有人如此主张,我们亦不该同意他”。[3]P695从洛克坚定的语气中,不难看出,在面对信仰和理性存有的张力时,他较为激进的坚持理性至上。由此,便可直觉出为何在《政府论》中,洛克的一些论点会与传统基督教的观点反差那么大。正如笔者所认为的这样,这种差异来自于洛克是用理性去理解信仰,而这却会使得洛克得出的某些观念与传统观念有重大差别。事实上,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早有暗示。他不止一次的说自己的观念“是一种奇怪的学说”。[4]P8笔者认为,洛克也正是以此来提示读者,要读者注意到从他所构建的新的政治传统与过往政治传统的差异。

概言之,《政府论》中各种观念得以立论的根本前提是上帝存在这一永恒真理。在坚信上帝存在之后,洛克运用思辨理性对自己的政治观念做出了具体论述。笔者认为,以上就是洛克写作《政府论》的方法论。而由于洛克在处理信仰和理性之间的张力时,坚定地站在理性一边,这会使得他在用理性论证依靠上帝才能存在的自然权利、自然法时,对上帝的理解与《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会有冲突。正如施特劳斯所说:“我们认为,可以稳妥的说,洛克的部份‘自然法’并不等同于《新约》或总体而言《圣经》中清楚明白的教诲。如果自然法的‘所有部分’都是以清楚明白的方式写在《新约》中,那随之而来的就是,‘部分的自然法’根本就不属于自然法”。[5]P219

三、重解:对《政府论上篇》的再阐释

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洛克的《政府论》时,普遍的做法就是轻视《政府论上篇》的作用,直接从下篇开始入手。如所知晓的这样,洛克在上篇中的主要目标是批驳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念,下篇中的目标是论证自己的政治哲学。从表面上看,上下两篇的众多论题相差甚大,所以若要了解洛克自己的政治哲学,似乎只需阅读下篇就足以。但事实上,通过了解英国光荣革命时期的各种思潮: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君权神授观点是詹姆斯一世的学说,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的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而且,菲尔默爵士立论最为有力的观点是消极服从观,他是从基督教“对掌权者理应顺服“的传统观念出发论证了君权的神圣性。在其论证中,从亚当父权的角度论证君权神圣性只是不起眼的一个论据。[2]P56—63所以,如果洛克要全面驳倒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他必须既要反驳菲尔默从亚当父权的角度对君权神授的论证,又要反驳菲尔默从消极服从的基督教传统观念对君权神授的论证。让人诧异的是,洛克只做了其中一部分。他没有反驳菲尔默爵士君权神授得以成立的核心观念——消极服从。如果真像人们通常理解的这样,《政府论上篇》的目的是为了反驳菲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观,而由于洛克事实上没有反驳消极服从观念,因而《政府论上篇》肯定没有达到目的。但洛克是“一个谨慎的作者”,[5]P211他肯定不会容许自己的学说出现这么明显的漏洞。既然洛克不可能出现这种漏洞,那对于他只反驳菲尔默爵士从亚当父权角度论证君权神授的做法,则需要找到一个新理由,因而也需重新审视洛克写作《政府论上篇》的目的。个人认为,洛克之所以有意选取菲尔默爵士关于亚当父权的观念作为反驳对象,其目的在于间接引出他自己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思想,洛克表面上是在反驳君权神授观念,但实质上是在悄然建构自己的政治哲学。接下来,笔者将对此进行论述。

在《政府论上篇》中,菲尔默爵士论证君权神授有以下两个论点:一是亚当基于上帝的赐予享有主权,二是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对于第一个论点,洛克轻松将其

驳倒。因为洛克只要查阅《圣经》,运用正常人的智力理解经文的意义,便指出了菲尔默爵士观点的荒谬。但在这个过程中,洛克在驳倒菲尔默爵士的同时,得出了他想要的观点,这就是“总而言之,这段经文不但远远不能证明亚当是唯一的所有者,正好相反它证实了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2]P33因为最初的世界为人类所共有,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人人拥有平等的自由、财产共有的自然状态时,便可以此为根据。对于第二个论点,为了将其驳倒,洛克花费了一番功夫。事实上,从父母对儿女的生育权推论出父亲对儿女的所有权是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此时若还采用直接引用《圣经》的经文的老办法,显然难以凑效。为了彻底驳倒这个论点,洛克从造物主与被造物的关系着眼,依靠只有上帝才真正拥有对人的所有权这一观点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对此,洛克说:“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们不应该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予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1]P44既然人类是归上帝所有的财产,那只有上帝才能随意处置这些财产,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占有上帝的财产,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而由于超验的上帝不会在经验世界中直接显现,因而每个人都应保管好上帝的财产即保全自己。由此,洛克得出了他的自然状态学说得以建立的基本原则——自我保全。对自我保全这一原则,洛克这样写到:“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它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住行其它生活必要的东西。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造物主的旨意,因而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利用,这样来说,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于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1]P74概言之,洛克在反驳菲尔默上述两个论点过程中,已然提出了属于他的政治观念。正是这些政治观念在上篇中早已确立,所以使得在下篇中洛克可以轻松的论述他的政治哲学。

事实上,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还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这就是他对于人的理性的理解。“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1]P48所以,当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直接说到“而理性,就是自然法”便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了。[4]P4事实上,洛克如此这般推崇人的理性能力,也恰好印证了笔者认为洛克在对待实践的态度上是一位理性主义者的论述。难怪施特劳斯在论及洛克的政治哲学时,感慨到:“我们暂且假设洛克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理性主义者”。[5]P213洛克通过对人的理性的推崇,已然透露出他在坚守上帝存在这一根本前提下,如若信仰和理性发生冲突,他将义无反顾的听从理性的指导。由此笔者进一步认为,洛克是用思辨理性构造了《政府论》一书,这种思辨理性是一种基于认识上帝而得来的理性。这其中的自然理应理解为超自然,它是上帝的启示,这其中的理性应理解为人区别于动物的语言和抽象的能力。[3]P375至于笔者为何这样理解,将在下文交代。而正是基于上帝而来的启示同人的理性本质上存有张力,因而使得洛克的政治哲学有时候是对传统政治的扬弃,有时候是对传统政治的继承,这是笔者随后将要论述的问题。

当洛克在下篇中谈到他要区分五种权力时:“我认为官长对于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于儿女的权力、主人对于仆役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和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是可以有所区别的”。[4]P2事实上,他关于这五种权力的区分很多在上篇中早有交代。在论从亚当承袭下来的君主制这一章节中,洛克认为官长与臣民之间是一种服从关系。“因此,服从政府虽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可是,这种服从所指的只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威权的人的

指导和法律”。[4]P71在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和论父权与财产权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的章节中,洛克通过上帝才是人类所有者的观点,论证了父亲基于生育的行为并不享有对儿女生命、自由、财产的所有权。在论亚当对于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这一章节中,论证了丈夫并不拥有对妻子的绝对支配权,丈夫只是享有一种婚姻上的权力。在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这一章节中,洛克认为主人对仆役的权力并不是一种人身的支配权。对此,洛克清楚的写到:“因为富裕所有者的威权和穷困乞丐的从属地位,并不起源于主人的所有权,而是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奴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4]P35正是因为洛克在上篇中已经对这些权力做出了区分,因而使得当他在下篇中再次区分这五种权力时,他只是对上篇中较少提及的贵族同奴隶的关系进行了补充,并专门在“论父权”这一章节中,对父亲与儿女的关系、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补充。

综上所述,《政府论上篇》蕴含着许多洛克将要在下篇中所要论述的观点,上下篇之间的关系非常严密。以往在研究洛克《政府论》时,常常忽视上篇,这种做法是需要反思的。正如扎科特这样写道:“只是在《政府论两篇》中,核心的理念是人是创造者上帝的财产,也许,菲尔默向洛克提示了这种理念,因为他事实上主张所有人最初都是亚当的财产,因为亚当是他们的源泉或起源。”[2]P290笔者认为,或许这才是洛克当年为何要从亚当父权的观念出发来反驳菲尔默爵士的合理解释。

四、分析:梳理《政府论下篇》的内在机理

(一)理性构建下的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

如上文所述,洛克是用思辨理性构造了《政府论》,这种思辨理性是一种基于认识上帝而得来的理性。有此,我们进入洛克的自然状态。对于自然状态,洛克写到:“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与别人的权力”。“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的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者有益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类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造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活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自己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顺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法自然法的人”。[4]P4以上是洛克本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对其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自然状态是洛克政治哲学开始的起点。对此,施特劳斯说到:“不考虑自然状态的状态,就无法弄清清楚自然法的地位。洛克比霍布斯更明确的强调,人们确实曾生活与自然状态中,或者说自然状态并非是一个假说”。[5]P235的确如此,在《政府论下篇》论父权和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这些章节中,在谈及父权和君权的起源时,洛

克始终强调最初形态的父权和君权是人们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同意授予的,人类的先祖们的确享有自然权利。既然自然状态的确存于人类历史之中,这就使自然状态状态具有了真实性,也就使自然状态中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自然法具有了客观约束力。

其次,自然权利状态下人们拥有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上帝作为造物主的赐予。既然任何人都是上帝的财产,拥有来自于上帝所赐的自然权利。因而对于自己而言,要用好自己的自然权利、不能拥有毁灭自己的自杀权;对于他人而言,在能够自保自我的前提下,也应保全他人的自然权利。概言之,个人拥有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保全自己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而由于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因而要遵循理性的教导禁止互相伤害。但事实上,由于在“我”与“他人”共在的自然状态中,并非每个人都能尊选理性的教导做到互不侵害。因而从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中必然衍生出自然法的执行权,这种权利使得个体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用自己的力量求得正当的补偿。

由此可知,自然状态中个人拥有以生命、自由、财产为核心要素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以及由此而来的自然法的执行权。但在经验世界中,由于并非每个人都能遵从自然法的教导,所以人与人之间会存在冲突。但由于个人自己拥有自然法执行权,使得要自己亲自去解决冲突。由于彼此之间并不总能合乎理性的解决冲突,因而使得自然状态本应和平的秩序可能被破坏。可见,自然状态的一个特性就是“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4]P13而由于共同裁判者的缺失,使得自然状态本应和平的秩序可能被打破。为此,笔者来分析缺失共同裁判者的自然状态可能出现的不便。第一种不便:当别人侵害我的权利时,按照自然法我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在现实中,由于“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4]P8因而我可能并不能获得应当的补偿。第二种不便:当我侵害他人的权利时,别人可能会“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4]P5使我承担了过多的赔偿。第三种不便是:由于“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将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4]P13而在现实中,由于很难分辨人们的真实意图,因而可能会出现将盗贼作为强盗处死,以致自己犯了过失杀人罪。正如扎科特所说:“这明显包括杀人未遂者——一个不必等到以遭受最后一击才注意到这种‘敌意’——它也企图包括干涉一个人自由的那些人”。[2]P314

所以,在自然状态中,如果人们都能遵循理性的教导,则能保证自然状态的和平。但由于在现实中,人们很难都做到这一点,因而存在“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4]P13的战争状态,由此造成混乱和无序。“从原则上将,自然状态可以是一种和平状态,也可以是一种战争状态”。[2]P315自然状态由于缺失共同的裁判,因而其进入战争状态的可能性很大,战争状态带来的混乱和无序就是自然状态不便的体现。正因为自然状态存有这种不便,因而“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4]P8“因为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侵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4]P54由此可知,人们缔结契约而成的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补救自然状态的不便。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仍然保有自我拥有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P77既然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每个人的财产,因而它的权力必须经由人们同意授予,必须由人们委托的权力来制定和执行法律。于此同时,由于“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藉以使他们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离的”。[4]P71而由于统治者容易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因而“必

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著名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4]P85同时,由于财产是个人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因而当政府为维持日常运转而向公民征税时,必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由于“整个社会在与其它一切国家或这个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上,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因此在一个公民社会还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对外权”。这种权力“交由赋有这种权力的人们的智谋来决定,凭他们的才能所及为国家某利益”。[4]P92而由于被委托权力的统治者滥用了权力,以致“君主或任何执政者拒绝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么民众就不得使用革命权。

以上是洛克从自然状态推论出的关于政治社会运行的应然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天赋的自由与平等、民主代议制、分权、法治、未经同意不纳税、革命。只有将这些原则厘定出来,才能真正明白洛克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立宪政府。由于洛克的立宪政府建立在人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基础之上,因而他所构造的政府同当时英国建立在君主、贵族和普通民众权利有别的立宪政府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于此同时,由于洛克赋予人民天赋的革命权,使得当时经受过内乱之苦的英国社会对其十分谨慎。凑巧的是,洛克运用思辨理性构建出的代议制、分权、法治、未经同意不纳税的原则恰好是英国宪政传统坚持的原则。正是这点才使《政府论》能在光荣革命后影响英国政治的重要原因;主流学界正是看到了《政府论》的一些原则同英国宪政原则的这种一致性,才得出了洛克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观点。但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论述的,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二)颇具特色的财产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特意用独立的一个章节论述了财产。洛克关于财产的论述,历来也是各家各派争议最多的问题。在对洛克财产观进行价值判断之前,笔者先把洛克关于财产的论述整理出来。如上文所指,由于每个人都是归上帝所有的财产,因而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保存自我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基于每个人都可看成是上帝的财产缘由,因而“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它物品”。[4]P17“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的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4]P18这是根据人的自然权利,洛克给出的关于财产正当性的第一个理由。但在共有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获取生存资料的权利并不能说明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正如洛克所说,他在论财产这一章节中所要阐明的问题是“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物,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4]P17因而,要为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辩护,必须证明个人以何种方式才能从原本属于大家共有的财产中正当的获得具有排他性的私有

财产。对此,洛克用劳动给出了回答。洛克说到:“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P18归纳一下,洛克是说,基于每个人都是上帝的财产的平等身份,因而每个人都享有使用为人类所共有的一切东西。而由于劳动可看成是身体的一部分,根据个人对自我身体拥有所有权的自然权利,因而由个人占有自己劳动所得就是应当的。通过这个论证,洛克刻画了私有财产产生的正当性,客观上也确认了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概言之,基于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个人通过

劳动可以获得对私有财产的正当占有。

在确立私有财产正当性占有的同时,洛克紧接着就为私人占有财产设置了限制。因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要求人在保全自我的前提下,还拥有保全他人的义务。所以,洛克说:“但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4]P20由此洛克用“败坏的限制”限定人们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于此同时,洛克还用早期自然的丰裕和人的有限的消费能力作为了另外的限定条件。对此,洛克说到:“所以,考虑到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世界上天然物资丰富,消费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达到的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资(特别是限于理性所规定的可以供他使用的范围)数量很小,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大概就很少发生争执或纠纷。”[4]P20注意,明智的洛克在此用的是“大概”二字。

事实上,洛克所说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这种情形能够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是:他仅仅考虑了人的消费能力。因为单个人的消费能力有限,且原初状态可供消费的物资丰富,所以每个人占有的私人财产很小,因而彼此关于财产的争端很少。在这种状态下,劳动只是在充当个人从自然中获取消费数据的工具,劳动本身的创造性极低。接下来,洛克笔锋一转,直接论述了个人运用劳动占有土地的情形。对此,洛克说到:“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就是他的地产”。[4]P20显然,在这种状况下,劳动创造财富的巨大能量得到了充足释放。在洛克看来,只要个人凭借理性和技能对原本共有的土地进行劳动增值,那他对土地及土地附属物的占有就是正当的。对于别人这将造成某个人过度占有的担忧,洛克给出了以下两个论证。第一,他认为“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4]P21这意味着洛克把劳动看成是荣耀上帝的天职,勤劳和有理性的人通过劳动获得大量私产是正当的。第二,他认为:“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4]P21

显然,洛克的第二个论点站不住脚。因为土地的存量是有限的,随着人口以几何指数方式增长,人地矛盾必然紧张。所以洛克若要继续论证个人通过劳动占有大量私产的正当性,他必须提供新的论点。于是,洛克提出了转换了自己的论点。他认为通过劳动占有大量私产的正当性来源于:这改善了所有人的处境。对此,洛克说到:“假使劳动不供给我们这些更有用的物品,我们的面包、饮料和衣服只能是橡树、水和树叶或兽皮”。[4]P27有此,在劳动过程中,个人占有依靠自己勤劳和理性而获得的大量私产便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状况下,大量的剩余数据产生了,占有大量私产的个人可以同他人进行自由交易。而随着货币的出现,更加速了部分人私产的大量增加,从而使得雇佣劳动产生。毫无疑问,洛克对这种状况的出现是满意的。对此,他说到:“这就很明显,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4]P31事实上,在论证个人通过自己的勤劳和理性占有大量私产的合理性时,洛克最为核心的论点是:个人能够通过劳动追求自我幸福的权利,个人通过正当劳动获得大量财富符合上帝的教导。这才是洛克对财产持有的根本观点。事实上,洛克如此论述财产时,他已经偏离了传统基督教关于财富的观点。他的这个观点既经院哲学对财富报以轻视的态度不同,也与新教积极的禁欲主义观点不同,他的观点明显带有享乐主义色彩。对此,施特劳斯说到:“本着同样的精神,洛克把理性的生活看作是由减轻痛苦的痛苦所支配的生活”。[5]P255所以,洛克通过强调人的劳动的巨大价值,直接颠覆了以往基督教对于劳动持消极态度的旧传统。

五、人论:洛克对人的理解与其政治哲学的关联

(一)“点状”自我与肯定“日常生活”的观点

洛克对人的理解主要有两个观点:“点状”自我与对“日常生活”的肯定。先来分析洛克对“点状”自我观点的阐述,为此,需要先知晓洛克对道德哲学的一些论证。洛克认为人只能通过感觉和反省来获得知识,外部实在的刺激使人产生感觉。在此基础上,人利用反省的能力对由感觉而成的观念进行再认识。从洛克哲学的核心观点来看,他坚持外部实在在人认识过程中的主动作用,将心灵看成是被动接受外部刺激的容器。正如查尔斯·泰勒所说:“首先,他接受心灵的原子论;我们对事物的理解由简单观念的建筑材料构成。构造和装配的原材料的隐喻在洛克那儿是非常突出的,而不只属于人们所讲的‘构造’理论或观点的通常模式。观念是‘材料’,而人的‘能力’,无论施展什么技艺,只能达到组合和分割他手中的“材料”。[6]P250简言之,洛克把外部实在看成是所有观念的来源,并且人的各种反省能力的运用必须依赖于观念,因而外部实在与内在反省在认识中前者占据主动性。正如泰勒所说:“基础性的概念是,我们关于世界的概念,是我们原本从感觉和反省那里得来的观念的综合”。[6]P248而这意味着洛克是以外部实在的具体经验来建构自我。洛克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即,关于人的知识本性上来源于外部实在经验刺激而得的观念,因而只要认识清楚外部实在经验的真实性,便可保证由此而得出的观念的正确性。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运用人的反省能力便可获知更多真的知识。有此可看出,在以人为核心的道德哲学中,洛克希望通过对外部实在的正确认识,来建构一个客观化的“自我”。依照这个原则,洛克探讨了人的道德特性。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详细探讨了人的自由、欲望、思维、情感、倾向等。他将整体的人分解为由这些道德特性组成的人,“能够持这种激进分解态度,以一种重构的观点对待他自己或她自己的主体,就是我所称的‘点状’自我。持这种态度就是把自己认同为客观化和重构的力量,依靠这种行动使自己远离作为潜在变化的对象的特殊面貌。[6]P257

从本质上看,“点状”自我是洛克运用理性建构而来的。他先用理性辨察出外部实在中人的具体状况,再用理性推论出使人能够很好适应外部实在状况的道德法则,有此建构出一个在外观形态上呈现点状的自我。通过对外部实在状况的辨察,认为人的道德本性是追求快乐。但需要注意的是,洛克对道德本性的这样论述只是一种事实论述,而非价值论述。因为,洛克始终是从人在外部实在中真实的生存状况来理解人。而由于不同个人在外部实在中的生存状况多种多样,因而由分解而来的“点状”自我在每个人身上也呈现出了不同的样式。根据追求快乐这一道德本性,洛克推论出有一部分人会追求基于认识上帝而来的高级的快乐,而另一部分人则会因为没能被上帝光照而在黑暗中追求低级的快乐。由此也可知道,洛克定义的“点状”自我是工具性的,这个自我在现实中具体抉择何种价值有以上两种可能。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洛克把因追求认识上帝而来的高级快乐视为是自由,把追求黑暗之中于欲望的低级快乐视为是奴役。在现实中,运用人的理性来追求高级的快乐是很难的,因而大多数普通人更多追求的是低级的快乐。“自由是困难的;依靠个人,遵循人们自己的思维过程,这是很难的事。但是,那些不能这样做的人,那些普通的、漠不关心地随大流的人,并未达到主体性。对那些属于精英而乐于逃避思考责任的人,洛克发出严厉的警告:‘那些盲人总要有明眼人引导,否则就会落入深沟:如果人在理解方面是盲目的话,他必定受极大的限制、极大的束缚’。[6]P253由这可看出,虽然洛克是事实的角度说明人的道德本性在于追求快乐,但他在价值上认为人必须追求高级的快乐。对

此,洛克是这样认为的,每个人的内心都隐藏着超验上帝所赐的理性之光,因而在外部实在中通过经验的刺激,人的理性一定会被激活并因此而认识上帝并由此追求高级的快乐。概言之,在道德实践中,正确运用人的理性来追求高级的快乐,这才是人的本质,才是人之主体性的彰显。而在现实中,由于“点状”自我在不同人身上有不同的体现,因而从事实描述的角度上来说,追求快乐的人性(道德本性)却是复杂的。在一个倡导自由和宽容的社会中,以实现人本质为目的的人同追求其他目的的人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政治制度实现共存,这是洛克政治哲学关注的核心问题。

再来分析洛克肯定“日常生活”的观点。先来理解“日常生活”这一概念。“‘日常生活’是一个我引用用来称谓人类生活涉及生产和再生产方面的技艺术语,生产与再生产指劳动、生活必需品的制造以及我们作为有性存在物的生活(包括婚姻和家庭)。”[6]P318在早期的政治哲学中,“日常生活”所涵盖的内容是被忽视甚至是被压制的。举例来说,古希腊时期,劳动生产、家庭生活属于家政学的内容,政治学更关注的城邦的治理与人的德性、城邦正义的实现。古罗马时期,其政治所关注的重心大抵与古希腊政治相同。中世纪时期,受到禁欲主义基督教信仰的影响,“日常生活”被极大的压制。对劳动持消极看法,压抑个人合理的性需求,均可佐证。直至到了宗教改革时期,“日常生活”的价值才引起重视。“日常生活”的价值之所以能被抬起的根本原因在于:新教认为过好“日常生活”本身就是上帝对人的命令,基督徒应该过信实、虔诚、顺从的“日常生活”以此来荣耀上帝,过去所提倡的消极的禁欲主义、贬低“日常生活”价值的观念本身是对上帝智慧的亵渎。概言之,宗教改革通过对信仰的重新阐释,以“因信称义”、“神恩预定论”等观念革除了过去宗教仪式主义对信仰的污染,通过确信在“日常生活”中爱上帝才是信仰的真道极大的促进了个人对基本世俗快乐的追求。经过宗教改革的百年洗礼,肯定“日常生活”的新信仰为洛克时代的许多知识分子接受。作为一个深信近代科学的新教徒,洛克自然也认可这个主张。所以便可看见,在《政府论下篇中》有关财产这一章节中,洛克突出强调人类社会通过技术改进而带来的巨大改变,并承认了个人运用理性和技能追求世俗幸福的合理性。由于肯定“日常生活”的观念在洛克所处的时代早已是新信仰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因而洛克在他的政治哲学中没有对此进行突出论述,而是把它当做基本常识拿来就用了。

但在洛克所理解的“日常生活”中,是需要上帝存在的。正如新教信仰所理解的:基督徒必须信实、虔诚、顺从的过好“日常生活”,因而“在这种生活理想中,适度和有纪律的生产被赋予核心地位而追求荣誉被斥责为狂躁不羁的自我放纵、蛮横地危及生活中真正有价值的东西。”[6]P323所以,虽然基于肯定“日常生活”价值而允许基督徒追求基本的世俗幸福,但这时时刻刻受到上帝的管制。对于持这种信仰的教徒来说,通过劳动追求基本世俗幸福是一件在精神上非常严肃的事情,他们应该热切得、坚持不懈的抱着为荣耀上帝的目的,有纪律、有节制的勤勉劳动。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他大体也持着这种见解。在洛克看来,人类作为上帝的财产,作为被造物,是基于上帝的恩典才享有自然权利,才享有通过诚实的劳动合理追求世俗幸福的能力。有这可看出上帝在洛克眼中的重要性。而在谈及人可以通过劳动的方式来追求世俗幸福时,他一直力证这种幸福必须是正当运用运用理性和技能而来的。有这可看出他对人的理性的重视。“然而,洛克联结神的命令和人的理性的特殊方法激发了这样一个事实:人在成为一个神学意志论者的同时,也是一个享乐主义者。”[6]P354这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基于造物主的恩赐人享有运用人的理性追求自我的快乐,这种快乐虽然满足的是人的世俗幸福,但本质上却是以荣耀上帝为目的,而这种快乐肯定是洛克所说的高级快乐。

由于本质上荣耀上帝才是过好“日常生活”的目的,因而个人在运用自由追求世俗幸福时,必须肩负起责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对上帝负责。对自己负责,意味着“首先,为获得生活手段而设计的活动能力被赋予中心的重要性和尊严。上帝要我们成为生产性的,而这意味着我们应该精力十足并明智地献身于某种能够有用的任务”。[6]P359对别人负责、对上帝负责意味着“正当职业对社团或人类总体是有用的;人们应当勤奋和有理性这一要求不仅要避免无所事事的需要,而且这也与上帝的目的有关:这后者也包括授予人类利益。对洛克来说,进步的指令目标不仅是进步者日益增长的‘便利’,而且是以普遍的善为目标”。[6]P360所以基于洛克肯定“日常生活”价值而来的便是:同等重视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倡导合理的自爱、倡导人道主义的关怀。

(二)“点状”自我下的人性

在论述洛克对于人性的理解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何为人性。笔者认为,人性是指在经验世界中人类在其道德领域内所表现的样态。因而人性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它指谓人类心灵通常显现的特征。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对人性给出了论述。首先,他认为人是有意志的。对于意志,洛克说到:“人心因为有这种能力,所以它可以在任何特殊的情节下,任意来考察任何观念,或不考察任何观念,并且可以自由选取身体上任何部分的运动,而忽略其它部分的运动”。[3]P207与此同时,人也是有自由能力的。对于自由,洛克说:“一个人如果有一种能力,可以按照自己心理的选择和指导,来思想或不思想,来运动或不运动,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3]P208而在论能力这一章节中,洛克重点强调了意志和自由的不同。他认为意志只是一种行动的能力,“至于自由,则是另一种能力,人们在此,可以按照心理的真实选择,亦就是按照他们的意志,来实现或阻止任何特殊的动作”。[3]P212接下来,洛克认为意志受到人心的支配,而人心则根据快乐和不快乐对意志发布命令。[3]P219在洛克看来,人们真正能够按照心理的真实选择来获得自由的情形并不多。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依照眼前的快乐来运用自己的意志行动。所以,虽然洛克是从快乐与痛苦的角度来理解道德的善恶,“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和减少痛苦的东西;要不然它亦得使我们得到其它的善,或消灭其它的恶”,[3]P199但他还是希望人们能够通过运用理性追求更高级别的快乐以实现自由。“因为来世的永久生涯,无限地超过了我们所希望的一切尊荣财富,同人世间一切的享乐——虽然我们认识是较为容易达到的”。[3]P255

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由于人们运用理性能力的状况存在差异,人们也会追求很多低级的快乐。“因为我们常常忽略了自认的无限的最大的好事,以求来追求各种琐碎事物,以来满足欲望所引起的继续不断的不快”。[3]P226对于在道德领域坚持理性至上的洛克而言,当他论及他人的这种生存状况时有些无奈。所以,在洛克的哲学中,他并不认为在经验世界之中每个人都会用好上帝所赐的理性,他承认人们会出于欲望的诱惑、风俗习惯的粗鄙、不良权威的诱导而导致人们脱离了理性的教导。因而从经验描述的角度出发,洛克认为人性是复杂的,世俗生活中的人们被欲望、理性等多种能力共同支配,现实中人们的人性更多为欲望支配、脱离了理性的教导。可见,由于洛克是从经验中人们拥有的人性出发,因而使得在他的政治哲学的某些观点与传统政治大不一样,这突出表现在他对财产的独特论述。

(三)点状“自我”下的人性、肯定“日常生活”与追求世俗幸福的关联

依照洛克的财产观,他承认在他构建的政治制度中人们可以合理的追求世俗幸福。笔者认为,洛克承认人们追求世俗幸福的权利,这根源于他对人性以及对“日常生活”的肯定。如上述笔者对洛克人性观的介绍,洛克已经在他的观念中承认了人性的复杂性,他已

预感到经验世界中的人们很多时候并不会听从理性的教导。因而在推演他的政治哲学时,他意识到自己必须考虑到现实中的人性。而从肯定“日常生活”来看,洛克认可通过正当运用人的理性和技能来追求世俗幸福的合理性。所以在论财产这部分中,他主要是从现实中的人性出发,承认了人们运用技能和理性占有大量私产的正当性。正如扎科特所说:“在这方面,洛克的自我的本体论也指向了现实主义而非理想主义政治,指向了他在论财产权学说中所揭示的种类的存在——通过劳动探求舒适的自我保全”。[2]P378而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他强调政府的目标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4]P80事实上,洛克所说的公众福利很大一部分就是指所有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在追求幸福方面,洛克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着眼,降低了人性标准。作为一位宽容和审慎的思想家,虽然他对于普通人的世俗生存状况有些无奈,但他还是给予理解和宽容。但施特劳斯将洛克理解为“一个享乐主义者”,[5]P250笔者认为未必妥当。因为从洛克的主观愿望来看,他也期望在关涉个人幸福的实践中,人们能够遵从理性的教导实现更高级别的快乐。因而,从价值判断上看,洛克的确对现实生活中人们追求幸福的状况持有批判态度。但洛克毕竟是一位审慎的经验主义者,他不可能从唯理主义出发,在自己的政治哲学中用至善论来压制人们追求私利的本能。因而洛克只有从经验出发,在他构建的立宪体制中保全了人们根据私心追求幸福的权利,并对由此而出现的多元的道德世界报以宽容。所以,施特劳斯说洛克是一个享乐主义者是不妥的。个人认为,洛克不是享乐主义者,而是现代社会的大多民众才是真正的享乐主义者。而洛克最大的贡献就是他用高超的政治智慧,为世间的俗人提供了追求自我幸福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洛克不愧为自由主义的宗师。

概言之,洛克通过对正常人性的承认并肯定“日常生活”的价值,因而认为人们可以依据合理的自私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在这一点上,体现了自然权利在道德正当性上高于自然法。这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每个人依照自然权利拥有自我保存的权利,而在自我保存所需的和平和安全能在政治社会中得到保证时,个人利用正当的技能和理性去追求各种幸福就是合理的。所以,在这个论证过程中,自然法先前所设定的“相互保全”、“败坏限制”等原则逐渐失去了效用,最后使得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仅仅受外部实在法的约束,自然法的先验约束力消退。笔者认为,这根源于洛克用理性重新解读了上帝的启示。作为上帝的财产,洛克得出了每个人都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对于自然权利的具体内容,由于上帝没有具体明示,因而洛克认为可以用理性去解读。通过洛克的解读,他一方面得出个人首先需要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和和平,为此他通过构建立宪政体达到了这个目的。另一方面,他得出人有依据自己正当能力追求幸福的权利,为此他通过承认人有合理自私的本能达到了这个目的。显然,洛克在第二方面的解读,与自然权利的传统解读大不一样。传统政治哲学的主流观点从人的原罪出发,认为劳动是上帝对人类犯罪的惩罚。因而,在对待财富问题上,普遍持有谨慎的态度。所以传统主流观点大多信奉公有的正当性和禁欲主义,对私人占有和追逐私利持批判态度。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在人类追求自我幸福这一问题上,从上帝而来的自然法的强制力是巨大的。以此来对照洛克关于财产的论述,不难看出二者的重大差别。事实上,洛克之所以坚信私人占有和劳动创造财富是合理的,根源于他认为这才是上帝所启示的真理。正如他所说:“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4]P21可见,洛克是把人的劳动看成是荣耀上帝的正当行为。“因此,洛克瓦解了《圣经》历史的两个阶段,并完全忽视了那个关键事件——人的堕落。根据洛克的观点,需要劳动的贫乏处境本身就是人的开始时的处境,而不是惩罚或诅咒”。[2]P347洛克通过对上帝启示的重新解读,肯定了人类劳动的积极意义,自然也就承认因劳而获的私人占有的正当性。不难看出的是,洛克得出这些观点根源于他接受了新教肯定“日常生活”价值的观念。

(四)“点状”自我下的理性与自然权利、自然法的关联

何为理性?洛克认为,理性就是人本质的体现。为此,首先来看洛克对于本质的论述。对于本质,洛克说到:“由此显然可见,所谓本质,就其通用意义讲,之设计物种,而且特殊的事物只有在其归在物种以内的范围内的,我们才考察他们的本质”。[3]P423“因为名称——事物的标记——所表示的,只是这种本质”。[3]P426为便于理解洛克关于本质的定义,不妨采用周晓亮先生的见解。“他认为,‘本质’一词的原义是指一物的存在,它是该物各种性质的依托,它决定该物之为该物而非他物”。可见,在洛克看来,本质是利用种差定义得来的来确证某一实在独有特性的抽象概括。接下来,再来看洛克对人的能力的理解。在论及人时,他认为人拥有思维、记忆、分辨、机智、比较、组合、命名、抽象等多种能力。[80]P115—P125在这些能力中,他认为理性是人的本质。对此,洛克说到:“在这里,它是指着人的一种能力而言的;这种能力正是人畜类差异之点所在,而且在这方面,人是显然大大超过畜类的”。综上所知,在洛克看来,人的本质是人的理性,人是理性的动物。

人的理性来自于哪里呢?洛克认为理性来自于上帝的恩赐,是上帝把内心的光明(理性)平等赋予每个人。[3]P704但作为一个经验主义者,洛克驳斥了天赋理性论。对此,他大体是这样论证的。洛克认为,虽然每个人都根据上帝的赐予,平等的享有理性能力,但理性并不会自己向个人显现。理性作为隐藏在内心的光明,需要个人主动的发现才能获得。洛克对此说到:“不过他们中如有一人运用来探究事物的组织和原因,则他们亦容易得到一个上帝的观念。而且这个观念如果一教给人,则人的理性,和其思想的自然倾向,亦会把它推广出去,并且永远继续存与他们中间”。[3]P52可见,对于洛克而言,他认为对于信仰、理性等人的高级能力的使用,需要人去主动发现,如果人一直被动地为意志支配,那他就肯定永远不会运用这些高级能力。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介绍一下洛克关于人格的论述,以此来丰富洛克对于人的理解。对于人格,洛克说:“在我看来,所谓人格就是有思想、有智慧的一种东西,它有理性、能反省、并且能在异时异地地认识自己是自己,是同一的思维的东西”。[3]P309由此可知,人格是指个人始终能够察觉自我为一的东西。概言之,洛克关于人的理解是这样的:人类作为一个拥有人格的独特物种,人总能依照自己的意识进行思维和行动。而由于人的意识是一种意向性活动,因而使得人的意识拥有多种意向,人既可以依照信仰或理性等高级能力来思维和行动,也可参照感官的低级欲求来思维和行动。[3]P203具体来说,洛克认为理性作为人的本质,它有一个从潜能到现实的发现过程,理性的实现需要经验世界中个人的主动作用,例如对物质世界的经验和观察或者是用推论等能力在精神世界的反省。但理性作为上帝赐予的宝贵礼物,作为一种纯形式,它是普遍存于所有人之中的。只不过理性的存在不是向人直接呈现,而是隐藏在人的心灵。

由此再来考察理性同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之间的关系。依照洛克的观点,人的自然权利来源于造物主的恩赐,这种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无论是在自然状态还是政治社会,人的自然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可见,洛克是以上帝来保证自然权利的正当性。为何需要让上帝来保证呢?洛克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上帝存在是永恒的真理,因而作为上帝财产的人类,当掌握所有权的上帝在经验世界中不直接显现时,人类就拥有基于保护上帝财产(自己)而来的自然权利。在这里,洛克是用人的理性来论证的。洛克认为,无论经验世界中的个人意向性活动有何种差异,但从本质上将,人都具有理性。这种理性来自于上帝的光照。所以只要是人,他的心灵必然存有上帝所给予的理性。这种理性由超验上帝所赐,它超验的存于所有人的心灵之中。正因为从本质上讲,任何人都拥有这种理性,因而作为上帝被造物的人类,在建构共同体生活的规则时,必然要根基于人的理性。而基于理性的告知:每个人都是上帝的财产,只有上帝才能拥有对人的支配权。因而在共同体

生活中,每个人都享有上帝所恩赐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基于自己的意志随意侵犯他人。有此,便可得出洛克以生命、自由、财产为自我保全要素的自然权利和禁止伤害的自然法。

概言之,洛克通过确认人拥有基于上帝而来的理性,确立了人类作为上帝独特受造物、拥有理性能力的独特地位,由此推论出人的自然权利和禁止伤害的自然法。事实上,若没有上帝保证,人就可以承认这套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自由意志随意侵犯他人,这包括对他人生命以及财产的侵犯,并且认为这是合理的。显然,洛克是不会这样认为的。霍布斯与洛克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霍布斯是从人的动物性来推演他的政治哲学,而洛克是从人的理性来推演自己的政治哲学。当霍布斯把人理解成是天性自私的动物时,他自然认为自然状态必然是残暴的自然状态,因而每个人都可以对他人进行攻击;而当洛克把人理解成是理性的动物时,他便会认为自然状态有可能存有和平,对他人生命、自由、财产的剥夺绝对是不可以的。事实上,作为一个具有浓厚机械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霍布斯从人的动物本能来推演政治法则是很有可能的。现实中,他的确也是这样做的。而作为一个虔诚的清教徒,洛克不可能接受霍布斯对人的理解。因而他以上帝为保证,从人的理性推演出自己的政治法则。

正因为人是上帝的财产,人本质上拥有理性,因而由此而设定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具有超验的永恒性。在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超验、先验、经验三个概念。个人认为,超验是指超出人的理性和时空之外的“经验”,它只能来自于上帝的启示;先验是指存于人的纯粹理性之内的“经验”,它来自于人的抽象思辨,而经验是指时空范畴之内、人所在的现象界向人所呈现的“经验”。作为一个理性先验论的批评者,洛克否认理性是先验的。在关涉物质的现象界,他坚持经验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来自对现象的感觉。而在关涉精神的心灵世界中,他坚持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是上帝超验的赋予,需要人自己主动去发现理性。正是因为洛克在构建自己的政治哲学时,他从超验上帝所赋予的理性出发,因而使得他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都具有超验性。正是这种超验,保证了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具有永恒价值。洛克从超验性考察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使得他偏离了传统政治哲学。无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阿奎那、格劳修斯,他们在建构自己的政治哲学时,虽然也从人的理性开始立论,但他们纷纷是把这种理性视为一种人的本能。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因而是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要过城邦生活。阿奎那说所有存在物都有“各自正确行为和目的之倾向性”,是人的自然倾向决定了人要过社会生活。[2]P269格劳修斯说是人的理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人要过共同体生活。[2]P182

而在洛克看来,这些观点都无法真正说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为何具有普遍约束力。洛克认为,自然权利就是自由的使用某物,而自然法则是命令或禁止某些行为。[2]P258因而自然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自然法的普遍约束力必须要有一个永远牢靠的根基。与此同时,洛克认为,从人的理性、人的自然倾向或人的社会性来推演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其立论根基都是建在人之上,而以人为根基却是不可靠的。因为在经验和先验中,人们对于这些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会有不同的理解,由此会形成不同版本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概言之,洛克的核心观点是:如果从经验和先验的角度来推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其根基是不稳的,必须从先验的角度来确认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所以洛克以超验的上帝作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根基,从而永久确立了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和自然法的普遍约束力。总论之,洛克将上帝视为绝对道德命令的发布者,这条命令是:基于每个人都是上帝的财产,因而无条件的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基于上帝颁布的自然法,因而不能随意侵犯他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法执行权。洛克以上帝来保证了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正当性,为自然权利和

自然法奠定了最为牢靠的基石。从这个角度来看,洛克是在继承和发展传统政治哲学。他弥补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缺陷,使自然权利、自然法的传统更加坚硬。所以,当美国人提及“不言自明的真理”时,这种基于超验上帝而来的政治观念可在洛克这里找到源泉。

(五)“点状”自我下的理性、人性与自然法执行权的关联

由上可知,作为个体而言,每个人都因为是造物主独一无二的受造物,因而排他性的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但由于在经验世界中,个人必须与他人共同存在,因而要有正当的规则保证彼此生存的秩序。所以当拥有独有权利的个人进入经验世界以共存的方式存活时,由个体的自然权利必然引申出能够保证共存有序的自然法。这是洛克推出自然法的内在逻辑。事实上,作为造物主的财产,每个人在享有自然保全权利的同时,亦须履行保全他人的义务。因为我的自然权利的维护依赖于他人对我的不侵害,同样,他人自然权利的维护依赖于我对他人的不侵害。所以只要自然状态中出现了人与人共同生存的情形,那基于超验上帝的意志,则每个人既要无条件拥有自我保全的权利,又须无条件的履行保全他人的义务。前者体现为以生命自由财产为核心要素的自然权利,后者体现为互不侵害的自然法。概言之,自然权利必然导出自然法,这是洛克政治哲学中权利优先与义务的内核。

在个人共同生存的自然状态中,必然会有争端。而由于自然状态中,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超验上帝并不直接显现。因而使得个人要自己去处理争端,即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这是一个奇怪的学说,因为它偏离了传统政治哲学。正如洛克自己说到:“对于这一奇怪的学说——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我相信总会有人提出反对”。[4]P8的确如此,在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基于圣保罗“所有掌权者的权柄都来自于上帝”的教导,人们普遍奉行对权力消极服从观念,个人即使遭受不正当的侵害,也要忍耐和顺服。由此可看出,洛克的个人拥有自然法执行权的学说是多么奇怪。但洛克提出这个学说基于这个前提: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上帝所赐的理性,因而有可能用好自然法执行权。例如洛克强调在自然状态中,个人“只能依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行事,[4]P7要按照公平的法则处理争端。所以洛克认为,基于上帝所赐,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看,个人的自然法执行权来自于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从事实判断的角度来看,每个人也是可以根据理性的教导用好自然法执行权。依据这个逻辑,洛克确立了个人对自然法执行权拥有的正当性。对洛克而言,这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只有确保个人拥有自然法执行权,才可保证人民在政治社会中的革命权。如果个人不单独拥有自然法执行权,那在统治者任意侵犯人民的权利时,人民只能是忍耐服从。对于坚决反对任何专制的洛克而言,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可见,由自然法执行权推论而出的革命权,是洛克对传统政治哲学的一个颠覆,这是他的独创。

事实上,洛克也认识到了在经验世界中个人并不总能依照理性公正的处理各种争端。因在缺失共同裁判的自然状态中,由个人拥有自然法执行权显然会带来不便。人们可能“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4]P5“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处罚别人”。[4]P8从洛克的哲学观点,这也非常好理解。正如洛克所说,由于人是意向性的动物,人并不总会依照理性行动。出于欲求对意志的支配、感官对理性的压制,人与人之间必然会有大量争端。所以从洛克对人的理解上看,自然状态的不便根植于人性的复杂性。经验世界中的个人不总能依靠理性行事,人们习惯从自我私利的考虑而滥用自然法执行权。正如洛克自己所说:“因为尽管自然法对于所有理性的受造物来说都是清晰易懂的——我们以前已听到此说法——但人们的无知导致的缺乏对它的研究恶

人们受他们利益之偏见的驱使”。[3]P320所以,人性的缺陷,决定了缺乏共同裁判的自然状

态必然向政治社会过渡。概言之,洛克从人的理性的角度,在逻辑上确认了个人拥有自然法执行权,由此进一步推出了人们革命权。而从人性的角度,洛克通过经验分析,认为在经验世界中由个人拥有自然法执行权又存有缺陷,因而需要建立握有权力、能够公正处理争端的政府社会。由这个论述,我们亦可知晓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的秩序是有多种可能的。从最好的设想来看,如果人们都能根据自己的理性用好自然法执行权,那自然状态就会有和平和安宁。从最坏的设想来看,如果大多数人都非理性地使用自然法执行权,那自然状态就会是无序和混乱。“自然状态可以是一种和平状态,也可以是一种战争状态”。[2]P315而由于政治社会只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具有更优的便利,其本质上不是完美的。因而政治社会只是服务于个人权利的工具。这是洛克政治哲学中权利优先与义务的又一体现。而当这个工具被统治者滥用时,政治社会又会回到战争状态。这时,人民依据独有的自然法执行权,便可进行革命。从洛克对自然法执行权的推论过程来看,其理论的确是思辨理性构建的产物。

六、结论:个人主义与一种信念

行文至此,来总结一下洛克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首先,洛克把关于政治的知识归为一种道德实践知识,因而必须以精确明白的方式对其进行论证,在这之间洛克阐释了“点状自我”和肯定“日常生活”的核心观点。为达到这个目的,洛克论证了上帝存在,以上帝来保证其政治哲学的绝对可靠。其次,洛克把人类视为上帝所有的财产。基于只有上帝才能处分人类的观点,洛克推出了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自然法包括禁止伤害原则。再次,由于超验的上帝不会在自然状态中直接显现,因而个人必须作为自己的所有者。而在“我”与他人共存的自然状态中,上帝作为最高主宰者不会直接来处理“我”与他人之间的争端,因而需要个人亲自运用自然法执行权来解决争端。最后,由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并不总能遵循自然法的教导,因而由个人运用自然法执行权亲自去解决争端会有不便。为了更好的保证个人的自然权利,人们同意缔结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并建立立宪政府。从洛克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来看,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他坚持个人先于社会,社会只是服务个于个人的工具。对于洛克而言,在理想状态下人们可以和平的存活于自然状态之中。只是人性的复杂性使得自然状态会有不便,因而人们才会进入政治社会以此来规避自然状态的不便。但在洛克眼中,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政治社会状态,人们基于上帝而来的自然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即使人们存于政治社会之中,政治社会也只是保障个人自然权利的工具。通过逻辑上的这种推论,洛克完全将道德正当性赋予原子化的个人,消除了任何共同体的道德性。如扎科特所说:“对洛克来说,人类因自然状态之‘不便’而被迫组建社会或政府,但这既不需要也不暗含着在人性中或自然中存在任何根本的社会性。正如洛克坚持认为的,政治社会之组成完全是为了保障每个订约人个人的财产(广义上的)”。[2]P312所以,洛克政治哲学透射出鲜明的个人主义。在这一点上,洛克与霍布斯是一致的。只不过洛克是人的理性出发,得出的是立宪政府;而霍布斯从人的动物性出发,得出的是专制政府。

洛克的政治哲学的根基是上帝存在。从这点来看,洛克与过往政治哲学保持了一致。但由于洛克在政治哲学中,坚持的是以理性解读信仰的方法论。因而在把上帝作为其政治哲学根本前提之后,他大胆的运用理性对基于上帝而来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进行了重新解读。在自然权利方面,他一方面遵循政治哲学的传统,将生命、自由视为天赋权利。但另一方面则独创地将权利看成财产的形式,以此对关于自然权利的传统观念进行了革新。这种革新表现在:他从上帝作为全人类财产所有者的角度推论出个人对自我的所有权。基于这点,他创设了可归个人拥有的自然法执行权;从劳动作为自己财产的视角推论出劳动创

造财富、私人所有权的观念,并承认了个人以正当方式追求自我幸福的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洛克首先用基于自然法执行权而来的革命权瓦解了对于权力消极服从的传统观念,其次抛弃了视劳动为上帝诅咒的传统观念,以积极肯定劳动的方式提出劳动创造财富、个人可以合理的追求自我私利的新观念。概言之,只是在上帝存在这一观念上,洛克才与传统政治哲学保持了一致。而在自然权利、自然法的具体理解上,他偏离了传统甚至是颠覆了传统。洛克政治哲学对传统政治这种偏离甚至是颠覆,根源于洛克用理性来解读信仰的方法论。也正如我们所知晓的这样,理性和信仰毕竟是不同范畴内的概念,因而必然存有不可调和的张力。所以,当洛克用自己的理性建构出这套政治哲学时,它的观点肯定不会得到各方的一致认同。因为各派都可以运用理性对信仰做出其它形式的解读。所以,早期英国社会对洛克政治哲学的冷淡甚至是批评,现代麦克弗森、施特劳斯对洛克的批评是再自然不过了。事实上,对于在实践知识上坚持理性至上的洛克而言,他的政治哲学更多体现了他对信仰的私人理解。而这种对信仰的私人理解体现的是一种信念。因为相信所以合理,由此得来的信念也就很难用理性证明。事实上,尽管洛克费劲心思论证了上帝存在,但由于上帝存在毕竟是信仰真理。所以洛克对上帝存在的确信,其实依靠的也是信念、而非理性。同样的,在依靠信念而得来的上帝存在这一根本前提下,洛克进而推出的所有政治哲学都是他个人信念的一种表达。只是因为基于洛克私人信念而成的许多政治观念得到了人类理性的认可,因而使得他的学说得到了人们的信奉。幸好,洛克基于信念而成的政治学说在北美大陆找到了知音。这些北美人也以信念的方式表达出了他们对于政治的理解:“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由此构建出了一个崭新的政治传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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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迈克尔·扎科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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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书馆.1986.

周晓亮.《西方哲学史第四卷》(学术版)[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

洛克政府论有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民就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政府论书评

简评洛克的《政府论》 2007级法学理论李明 本学期,我们开设了法学经典导读和法学方法论两门课程,在我的导师曹老师的指导下,对西方的一些经典名著,有所涉猎,使自己在西方法学名著方面的知识欠缺有所弥补,曹老师要求我们在期末时要交两篇名著书评,我对西方的经典名著知识曾一度相当贫乏,当时听到老师的要求后相当困惑,不知该选哪位大家的作品进行阅读,便查阅了有关西方名著的目录,看到洛克的《政府论》这本书名。随后到图书馆借到这本书抽空走马观花地翻阅了一遍,没看出多少东西,遂又细读了一遍,对该书的内容有了粗略的了解。在网上又查了一些有关该书的资料,形成了对该书的一些随感,记载于此,作为本学期法学经典导读这门课程的一份作业。下面我将洛克及其经典名著《政府论》做一简单介绍。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著名的哲学家。1632年出生于英国朗灵顿一乡村律师家庭,早年入威斯敏斯特学院和牛津大学学习,并于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牛津大学任教,研究医学和哲学。1688 年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是著名化学家玻意耳的好友,晚年又同牛顿交情笃深。他继承和发展了唯物主义经验论,否认天赋观念,提出“白板说”,认为心灵本是一块白板,一切知识来源于经验。但认为经验有两种:对外物作用的感觉和对内心作用的反省。提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和普遍观念形成的理论。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根据,反对“君权神授”,提出分权说。宗教观上,他反对宗教狂热,主张宗教宽容,提出政教分离的原则。著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等。 《政府论》是J.洛克的政治著作,1690年出版。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R.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他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在这种政府形式下,国家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人民手中始终保留反抗暴政和重建政府的最高权力。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政府论》读书笔记 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读政府论有感

我的感悟——洛克《政府论》下半部第九章 《政府论》乃人类学中的经典著作。看了第九章,感觉整个章节都在论述处于自然世界以及社会世界环境下人类不同的权力,讲在自然世界下,一个普通人拥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进入社会世界后,权力的改变以及为什么要加入社会世界。这似乎和我们生活离得很远,没有任何交集,以为现代世界人类一出生就处于社会世界,不过,仔细思考起来,的确有很多的地方值得学习和借鉴。由于《政府论》蕴涵了诸多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实施意义,本文只对自身感兴趣或自认为有特别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部分理论(下半部第九章)进行表述和评点。为避免打破原书的逻辑思维结构和思想脉络特此说明。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从柏拉图开始,政治家都是在人性善论的基础上阐述他们的政治思想的,认为理性是人与生俱来的。同样洛克认为人是理性的一出生就拥有全部基于自己权力,这一权力为大自然所承认,这权力也仅为大自然所承认。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 首先,洛克先论述人类为什么要加入国家,加入政府。他认为“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相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就是缺少律法、司法以及执法。在自然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世界的王,每个人都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同时每个人缺鲜有拥有足够的力量去保护自己。然而世界并非人人性格善良,日行百善、忠孝仁义礼更谈不上,为了生存,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一切,人类就加入了国家加入了政府社会。 对于两个社会的差别,其实就是自由与力量的差别。人类从最初始的百分百自由到失去大部分自由,然后又渴望拥有自由。斐多菲曾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虽然他并非指百分百自由,但同时可以看出人类对于自由的渴望,人类在个人生活达到最高水平时候追求更高的自由,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大量富人致富后移民的原因吧。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指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存在矛盾运动。可以看出,自然世界人类拥有百分百的自由,当百分百自由却换取不了满意乃至及格的幸福生活。 其次,洛克指出在自然社会,人类拥有两样权利。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说白了就是处着这个社会,人类拥有一切对外物处理权,可以干任何自己觉得对的事情。然而我个人认为,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的错与对。拉登炸世贸错了吗?北韩发展核武错了吗?甚至,德国纳粹当年大屠杀错了吗?当站在事情的另一面看,任何事情都可以由错变对,世事根本无绝对。所以,自然社会一旦出现异象强大的力量,社会将会为之颠覆。 所以,人类放弃了绝对的自由,加入了有规矩的国家。“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今社会,面对法律所界定的犯罪发生时,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并没有足够力量加以控制,更没有权利给予处置。面对自己至亲至爱受到的侵害后,只能上诉或者交与当局政府处置,在司法并不公正的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 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 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 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

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

《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

《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出版于1690年。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 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人,在多方面拥有重要成就。他的政治学是西方近代立宪的基础,他是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论教育》对后世思想家影响巨大。洛克是医生、哲学家,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理论家。但洛克的声誉主要来自哲学。他是经验主义的奠基者,也是哲学上自由主义的始祖。 洛克出身于律师之家,父亲是清教徒,曾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洛克于1652年到牛津大学学习,获得医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667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做了他的医生、家庭教师和秘书。1683年沙夫茨伯爵倒败后,洛克随他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回国。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和《论教育》。这些著作集中写作和出版于1687-1693年这短短几年间,那正是?光荣革命?后他备受鼓舞的岁月。 著作简介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政府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了英国政体的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体制的基础。 《政府论》的思想对北美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响。美国革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合众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

读洛克《政府论》

读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叶启芳瞿菊农译)约翰·洛克:1632年生于英国,时值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年代,其父是清教徒,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49年,英国成立共和国,其后的十年皆由克伦威尔主政。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亦是清教徒,当时牛津大学的都是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容忍的,洛克受之影响颇深。洛克在牛津居住15年,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担任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0年,由于克伦威尔政府实行军事独裁统治,激起民怨,革命四起,封建王权复辟,新王的统治更加专横,社会矛盾深刻,为了避免再起革命,1668年,支持王权的“托利党”与支持议会的“辉格党”联合政变,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史称光荣革命。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他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他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 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 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 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正是基于每个人都有独立自由的劳动权,洛克进一步的

《政府论》

《政府论》 孔庆伟2013年8月 Richard·Kong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6.政府要以保障和尊重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为责任,因此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 的(政府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限制的条件是政府必须以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为目标。因此,政府实际上是保护人们权利的工具而非目的,如政府不能实现上述目标,人们有权更换政府! ——有限政府学说 二、洛克依据立法权(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为标准来划分政体,将国家分为以下4种形式: 1.民主制: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2.寡头制:立法权属于少数人; 3.君主制:立法权属于君主; 4.混合制:在某一任期立法权属于某个人,任期到后将其收回至全体公民,再选出下一任的“某个 人”,将立法权再交给新选出的这个人,依次循环。 洛克认为民主制中的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的政体。 三、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立法权为最高权力——法治思想),他认为立法机 关的权力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其原则是: 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专断; 2.立法机关必须立法,且由称职的法官行使司法权; 3.立法机关不可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4.立法机关不可将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若各权力机关不能实现保障公民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目标,人们有权更换各权力机关(甚至可以采取革命的方式)。以实现人们对各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使各权力机关在其限定的条件下运用其权力。 四、洛克提出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联盟和行政权,是为了防止专制和 权力的滥用。各权力间相互制约,行政机关有权召集、解散立法机关,有权主持立法机关的选举;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立法机关授予的,立法机关则有权限制、解散政府(宪政思想)。 五、洛克大致认为人们的自由权利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思想自由等。洛克认为国家(集

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本书不仅对政治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本著作。《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政府论》下篇进行阐述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政治法学古典自由主义 《政府论》的下篇主要阐述了政府、国家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是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一切政府就其权利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广泛认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和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增进所有人的个人幸福,洛克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性论述了国家权利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论》下篇中的一个重要的定义是对自然状态的定义,即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不屈从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法,同时人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利。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法治精神的独到见解.最后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法治 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本文着力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自由论 自由思想在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尽管《政府论》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讨论自由问题。但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的保护对象和重要内容。同时,洛克关于自由的分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和各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是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就洛克而言,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关于自由,洛克强调了3点。 1.1关于自由的含义 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在下篇第15页第4章“论奴役”开门见山的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任何意志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针对绝对君权主义者,菲尔麦对自由的曲线,洛克在下篇第15页明确指出:“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而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 1.2关于自由和理性 洛克进一步分析,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在第39页写道:“人的自由是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

读《政府论》

读洛克《政府论》 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在革命阵营中,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有独立派思想家密尔顿,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而为王权辩护的主要是菲尔麦和霍布斯。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中极其激烈的争论。“光荣革命”后,不但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或辩护,而且四十多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急需要以此廓清或总结。只有如此,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才能扫除异己之见,从而巩固他们的统治地位。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政府论》的结构、论述及语言特点 《政府论》一书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因而在结构上也分为上下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正所谓不破不立。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说;下篇系统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上篇是下篇的逻辑前提与立论基础,缺失上篇则下篇的观点和主张只能是无根之萍,因此从整体上来说,上篇的地位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洛克的这两篇文章担负了对十七英国革命期间代表各阶级、各阶层的各派政治思想进行清理和总结而使它们“归于一”的任务。 本书在论述上表现出辩论式的特点,在上篇,也就是在抨击菲尔麦“君权神授说”时,洛克往往是先提出菲尔麦的某一观点,然后从各个角度来反驳它,切中要害,将菲尔麦的学说批得体无完肤。洛克开篇就用了两个“没想到”:“没想到菲尔麦作为一个英国绅士,居然为奴隶制进行辩护;没想到菲尔麦在《先祖论》中为全人类设置的锁链,只不过是一根用沙粒做成的绳子。”在下文就跟菲尔麦的具体观点针锋相对,这样来去几个回合,就将菲尔麦的《先祖论》全盘否定了。同样在下篇,在洛克提出自己对公民政府的主张时,他也会坦诚地说明其他人对他的疑问和反对,或是自己从反对者的角度来反驳自己的观点,然后对此一一作答,这样就会使洛克的学说更有说服力,起码是减少了反对的声音,增强了支持的力量。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这一关于财产的观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反映了洛克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政治目的。 然而,对于自然权利的来源,洛克将其归之于人性、天赋、自然、上帝等虚无飘渺的事物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缺陷所在。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洛克的学说借助上帝、自然之由打破专制主义的牢笼,也是情有可原的。 表面上看,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一方面,自然法虽然基于每个人都拥有的理性,但却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况且人们往往会出于私心、利益、欲望而心存偏见,;另一方面,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会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没有享有权威的仲裁者和拥有强力的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一种难以终止的、并且显然会造成人们生存环境恶化权利无法保障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们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无疑从反面论证了人们通过契约方式组成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这一目的,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的共同体。在契约中,所有共同体成员先一致同意让渡自己本享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予即将形成的公民社会,且同意在这个社会中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之后又同意赋予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以实现人们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来说必要的一切权力,这一小部分人即组成了政府。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根据洛克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存在一个政府接受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这三项权力。至此,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完整严密的论证了公民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行使权力只能是出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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