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矿山救护工安监工等级鉴定方案

2011年矿山救护工安监工等级鉴定方案
2011年矿山救护工安监工等级鉴定方案

2011年矿山救护工、安全监测工技能等级鉴定方案

一、鉴定对象:

各救护队、安监站现在岗人员,其身体健康,能适应矿山救援和安全检查监察劳动强度要求。

二、参加鉴定条件:

1.初级矿山救护工、安全监测工:

在本职工作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采掘机运工种满2年以上。

⒉中级矿山救护工、安全监测工:

取得初级矿山救护、安全监测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或原在采、掘、机、运队连续工作满3年,且担任救护小队长半年、安全监测组长1年;或担任采、掘、机、运班长1年、队长半年以上且现从事本工种1年以上的)均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⒊高级矿山救护工、安全监测工:

取得中级矿山救护、安全监测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6年以上;或原在采、掘、机、运队连续工作满5年,且担任救护小队长1年、安全监测组长2年;或担任采、掘、机、运班组长3年、队长1年以上,且现从事本工种满3年以上的)均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在集团公司级岗位技能比武获得前三名或公司级的岗位技能比武获得第一名的,经所在单位推荐,报经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鉴定考核办法:

按永煤劳字[2006]106号文规定操作。

四、鉴定内容:

(一)矿山救护工:

⒈基础知识(100分),以《矿山救护工》(2005年出版技能等级鉴定教材)、《矿山救护规程》、《第八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理论考试题库》为主;

⒉技能鉴定(100分),以现场操作为主,个别可用口头回答,①中级工:矿山救护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偑机操作及现场急救、体能;

②高级工:矿山救护技术装备的使用方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体能。

⒊日常表现(100分):①任务完成情况20分(优秀得满分、良好得15分、好得10分、一般得5分);②出勤情况20分,月出勤21天计算;③工作态度20分(优秀得满分、良好得15分、好得10分、一般得5分);④遵章守纪情况20分(优秀得满分、良好得15分、好得10分、一般得5分);⑤师带徒情况20分。

(二)安全监测工:

⒈基础知识(100分),以《煤矿安全监测工技能等级鉴定教材》(2006年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编印)为主;

⒉技能鉴定(100分),以现场操作为主,个别可用口头回答,①中级工:熟练掌握一般采掘机运通及防治水现场监察技术、创伤急救、安全仪器使用操作及故障排除;②高级工:熟练掌握采掘机运通及防治水监察技术及分析原因、各类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⒊日常表现(100分):同救护工。

五、鉴定时间:

⒈第一阶段,9月中旬前为各单位组织培训及参加鉴定人员学习阶段。

⒉第二阶段,9月中旬,为实施鉴定及定级阶段。

六、鉴定考评人员:人力部、安监室及特聘从事本专业工作人员。

公司技能等级鉴定小组

2011年7月25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04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

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 瓦斯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 ;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min ;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 。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

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精品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砂石行业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主体有采矿权资质并生产机制砂石的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3306标牌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T14684建设用砂 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52破碎设备安全要求 GB50187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GB51186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HJ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JC/T2299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 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矿山green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 矿区绿化覆盖率green cover age rate of the mining area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矿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矿区专用道路两侧绿化带等厂界内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3 研发及技改投入inpu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3.4 机制砂石manufactured aggregate 机制砂石是由原生矿产资源经杋械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砂石颗粒。其中粒径大于4.75mm称为机制石,也称粗骨料;粒径小于4.75m的称为机制砂,也称细骨料。 3.5 绿色生产green production 指以矿产资源清洁高效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的生产方式,其特点是采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效率髙;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使生产中粉尘、废水、噪音的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产品质量好。 3.6 绿色运输green transportation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60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7月5日、15日、25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

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报告

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前言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1996年8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5、《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184号); 6、《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146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0]119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函[2011]574号); 9、《绿色矿山公约》;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函[2012]423号);

第二章矿山现状 矿以保护环境、资源利用和社区和谐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核心,以绿色生态助推五沟矿发展的理念为引导,积极探索和践行绿色矿山建设之路,在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和企业文化等九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矿,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按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较好地完成了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2009年、2010年、2011年采区回采率分别为80.4%、82.3%和81.6%,均高于当年国土部门的核定值,并在国内同类地质条件下煤炭开采中处于先进水平。同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坚持探索,开展了含水层下矸石充填开采试验研究工作,可将主采煤层10煤层开采设计留设的60-91m的防水煤岩柱,缩短到18.5m以内,全矿井可盘活呆滞煤量3155万吨,可延长矿井服务年限40年,有效减少塌陷对耕地的破坏,避免矸石对地表生态环境的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每采出1万吨煤造成3至4亩的塌陷,沉陷有时甚至达8亩,矸石每万吨占地0.8亩,如果矿山全部采用充填开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27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2018年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为现固提升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大力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全市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要求,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全市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2018年底,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争取构建自治区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2020年前,完成7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综合利用率,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到2025年全部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采取四项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示范带动,促成绿色矿山新格局。将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矿山建成我市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引领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至“十三五”期末,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企业和主要水泥用灰岩(大理岩)、煤炭矿山企业达到绿色矿山企业建设要求,其他小型矿山和小矿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二是科技引领,建成高效绿色矿山。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契机,提高矿业领城的集中度和科技水平,促使矿山企业不断通过科技创新,开发和引进采、选、冶、加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持续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可山生产效率。同时谋划初级矿产品的深加工,增强矿产品的附加值,促使矿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实现绿色矿山的转型升级。 三是落实责任,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2018年8月底前,各旗县区要完成矿山环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尚未开工的建设矿井必须提交有资质机构作出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预测报告必须经过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矿井施工揭露煤层后应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第九条生产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附录A 名词解释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突出煤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过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地质单元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该有基本相同的煤质相近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内顺利流动。

附录B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B1 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数值最大一天的数值。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瓦斯涌出量与井下抽放瓦斯量之和。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系统瓦斯涌出量之和;井下抽放瓦斯量取当月井下抽放瓦斯量的平均值(不包括排放到测定区域回风巷的局部瓦斯抽放量)。测定日每个通风系统的绝对涌出量可按照公式(1)计算: 抽排绝q q q += (1) 式中: q 绝——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 3/min ; q 抽——测定区域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 3/min ,取鉴定月的 平均值; q 排——测定区域日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按式(2) 计算。 ∑∑==?-??==n i i i i i n i i C Q C Q n q n q 1 1)(10011进进回回排排 (2) 式中: n ——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 =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 =4; i ——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 =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 =1,2,3,4; q 排i ——第i 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 Q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m 3/min ; C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

湖南省某矿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提纲

湖南省XXX矿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提纲,供参考) 第一章前言 1.1建设方案编制的背景和定位 1.2建设方案编制的依据 1.3建设方案实施期限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 2.1 矿山概况 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气象、水文、土壤、植被、地形地貌等情况。 矿业权设置情况,包括采矿许可证拐点坐标、面积、发证机关及有效期。 矿山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证照信息。相关责任事故及行政处罚情况,各类税费缴纳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提计、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2.2 矿山开采历史与现状 矿区地质简介:矿区地质概况,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及加工技术性能,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介绍矿业开采历史,矿业权变更、整合:矿山开采历史.

等情况,矿山剩余资源及储量等。 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矿山现状,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采区布置、矿石加工、年生产能力、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矿山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经营状况,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 第三章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综述矿山开采对象、开采方式、采区布置、矿石加工、产品、年生产能力,剩余资源及储量,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已建设完成的绿色矿山相关工程设施投入、运行情况等。 3.1 矿容矿貌 功能区布局:矿山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等各功能区的管理及规划布局。 标示标牌:矿山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牌及陡坡、井口、矿坑、生产车间等区域标示设置情况。 矿区绿化:矿区可绿化区的绿化情况及绿化覆盖率。 矿区道路:矿区道路硬化情况,尘土治理情况。 防尘降噪:矿山粉尘、噪音污染现状及相关防治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 其他:包含矿山基础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等相关内容。 对照相关绿色矿山标准,描述现状条件下矿存在问题: 山在矿容矿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宜具体化细化。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60分)每空2分? 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2.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4、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5、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3分 6、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按照本办

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7、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8、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一、判断题:(30分)每题5分 1、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小的月份,且在矿井在停产产时进行。(错误) 2、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正确) 3、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正确) 4、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正确) 5、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3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错误) 6、喷孔是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①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②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l天(间隔l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4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1)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8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5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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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

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设计提纲(试行)

忻州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试行) 前言 一、编制的目的与任务 二、编制的指导思想 三、编制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相关技术文件及部门规章规范文件 (三)执行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技术资料 四、方案适用范围 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第一节自然及社会概况 一、矿山地理位置及交通 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地理坐标、交通情况。 二、自然地理情况 地形地貌、河流水系、土壤、植被、周边地质环境等 三、气象及地震情况 四、社会经济概况 地区经济、矿业经济等概况

第二节矿山基本条件 一、相关证照情况 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土地占用和林地征(租)用手续等 二、审批情况 开采依据的地质报告、开采设计、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恢复等报告的编制与审查情况 三、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近三年是否发生过严重违法事件、越层越界、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等情况。 四、税费缴纳情况 按法律法规及时缴纳矿山开采相关的各种税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各种保险缴纳情况 五、相关检测评估情况 第三节矿山开采条件 一、水文地质 地表水、地下水,针对地下开采矿山应叙述矿井水,露天开采矿山叙述矿坑水 二、工程地质

矿层及围岩,露天矿山开采边坡、排土(渣)场的现状及稳定性评价 三、环境地质 矿山的三废排放现状、综合利用及环境治理情况,地质灾害等。 四、土地利用状况 矿山及周边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 第四节矿山现状 一、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 二、矿山开采历史概况 包括以往矿山设置历史。 三、矿区布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包括矿山剩余资源及储量,矿山现状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采区布置、开采时间、总开采量、矿石加工、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矿山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经营状况,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程、环保、水保设施投入、运行情况

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掌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的针对性,有效防患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安全装备和管理提供了较可靠的依据。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3〕616号文件的要求,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受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对该矿瓦斯等级进行鉴定。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测定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矿井基本情况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井田位于高平市东部姬兴庄村、郭庄村、化壁村、东岭村、南村、北善村和西韩村一带,行政区划属高平市建宁乡和北诗镇管辖,井田东南距高(平)~新(乡)高速公路郝庄出口仅2km,南距董(庄)~建(宁)二级公路仅0.5 km,西距米山铁路集煤站6 km,西距高平市区13km,交通十分便利。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Mt/a,批准开采3#~15#煤层,井田面积18.6628kM2,该矿为斜井开拓方式,全矿设计布置有3个井筒,主斜井、副斜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目前矿井建设期间,井下布置有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副斜井掘进工作面。 矿井通风方式为压入式式通风,主斜井使用两台型号为FBDN07.1/2×30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电机功率2×

30kW,风量390-650m3/min,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副斜井掘进工作面安装两台型号为FBDN07.1/2×30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电机功率2×30kW,风量390-650m3/min,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生产的KJ90NB系统,20012年7月安装,目前运行正常。 二、鉴定依据 《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3〕616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2〕262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市煤局瓦字〔2013〕408 三、鉴定条件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2.截止鉴定月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开工批复文件。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四、瓦斯等级鉴定程序 1、成立鉴定小组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2〕262号文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 (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

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 (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kpa。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最小分度值0.2℃。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原则上取鉴定月各生产面均正常生产、各测点通风系统无重大变化的日期。 (二)确定等级鉴定测点布置、测定路线。测点布置原则:各采煤面进、回风流,瓦斯涌出量大于0.5m3/min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和所有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矿井总进、总回风;一翼总进、总回风;

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总结

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总结 一、矿井概况: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隶属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35号》关于朔州市山阴县煤矿企业重组整合方案(部分)批复,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由原山西山阴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山阴东湾沟煤业有限公司及新增区重组整合而成,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0.90Mt/a。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井田形状为一不规则多边形,东西长4.4250km2,井田面积10.7013Km2,可采储量1.17亿吨。批采3-2#、4#、5-1#、5-2#、8#煤层,开采深度:由1710米至1310米标高。现开采煤层为5-1#层,开采水平为+1491水平。根据《晋煤办基发【2011】393号》文件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开工建设的批复,同意矿井整合改造项目于2011年3月8日开工建设,至2013年10月底矿井整合改造项目已按初步设计基本建成。根据《晋煤办基发【2013】1521号》文件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批复,同意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建设项目于2013年11月4日进入联合试运转,于2015年2月11日联合试运转完成,正式转为生产矿井。转为生产矿井以来矿井一直正常生产,鉴定月矿井布置了一个综采放顶煤队组,两个综掘队组。 矿井联合试运转期间瓦斯等及鉴定结果为瓦斯绝对涌出量为0.78m3/min,瓦斯相对涌出量为0.27m3/t,属瓦斯矿井。本次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采用一对

主扇服务全矿井供风,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井田内共有2个进风井,1个回风井。全矿井共有一个盘区,风井服务5-1#煤层一盘区。目前矿井总进风4595m3/min,总回风4749m3/min,矿井通风总等积孔 3.25m2。 二、鉴定时间: 本次瓦斯等级鉴定根据2012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采掘实际情况,确定在八月份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全月矿井三个队组正常生产,符合鉴定条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在八月份上、中、下旬各选一天,分别为10日、20日、30日,中间间隔10天;每日分三班进行,即早班、中班、夜班,每班每测点测定三次取平均值,并对每测点取样,取样时间为:早班11:30、中班19:30、夜班3:30,以上时间矿井均正常生产。 三、测点的选择及生产状况: (一)、鉴定月工作面的队组均正常生产,情况如下: 矿井总产量89480吨,全部为回风井服务的5-1#层一盘区产量,其中综采产量为85225吨,两综掘面产量为4255吨,。 (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矿具体实际情况,以风井服务的通风区域作为鉴定对象,选择测点9个,具体见下表: 风井名称测定区域测点编号测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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