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兰东娟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保障现状以及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风险分散;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2-0133-02

1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例如2010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3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7844人,紧急转移安置1858.4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6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倒塌房屋273.3万间,损坏房屋670.1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综合判断,2010年是近20年来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0%。如美国2010年5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25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17.5亿美元,承担了70%的损失;2010年9月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37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亿美元,承担了89.19%的损失。我国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我国2008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18.06亿元。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补偿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2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工作,国家斥巨资进行减灾工程建设。但是,与工程性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非工程性减灾措施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和恢复方面的措施如巨灾保险的发展则显得滞后和不足。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1)保险公司实力较弱。由于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巨灾保险一直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的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数据库和费率厘定等技术,不利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巨灾保险。

(2)社会公众和企业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的保险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的缺乏,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巨灾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巨灾的是否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巨灾保险。

(3)公众对举国救助方式的依赖。我国虽然没有地震等巨灾险的保障体系,但在面对巨灾风险时,相应的安抚、救助也不少。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这些灾害面前,我国采取的是举国救助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很成功。这种救助方式传递了个人无须为风险操心的信息,这可能会让公众忽略对巨灾风险的预防。

3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3.1建立和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美国国会曾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另外,在巨灾保险的实施上,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将之纳入强制保险范畴,以解决巨灾保险需求的不足。比如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即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

兰东娟: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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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可见,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其关键就是有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虽然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家颁布的《防洪法》及《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并扶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但对如何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并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3.2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一是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如改善环境,保持水土,提高建筑抗震等级来应对地震灾害等。二是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格局,以保证巨灾保险较高的参保率。三是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推动保险、气象、灾害、民政等单位的数据整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四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以险养险。

3.3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种类多,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难以形成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标准。因此,我国可避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不同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政府可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入相应的巨灾区。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等省份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将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划入台风区,依此开发相应的巨灾保险险种。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是我国经济第一大省和重要的制造业及出口中心,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6800多亿美元,但广东省又深受热带气旋侵袭,台风登陆频率高居全国之首。从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1949—2008年,在我国登陆的热带气旋中有将近40%在广东省首次登陆。这一数字几乎等于另外两个台风重灾区海南省和福建省的总和,每年当地政府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救赈。基于此,我国可考虑首先在广东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于广东省巨灾种类相对单一,可以有针对性地发展区域性台风保险险种。这样不仅可以造福广东本地,还可以在全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逐步开展。

3.4巨灾保险作为主险项下的附加险

美国加州、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和新西兰,都把地震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这是因为:地震风险的巨灾性和偶发性不符合大数法则,若作为独立设计的主险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若地震保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大量的财产险业务可以平衡地震险业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财务上的不稳定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产险业务的获利来弥补地震险业务的部分亏损。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上地震保险的经验,采取强制附加险的方法。政策性巨灾保险可通过立法采用在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同时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3.5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也应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积极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60%。我国应实行国家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承担,政府在巨灾保险的承保体系中承担的是最后再保险的职责。二是发行巨灾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巨灾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分散化解巨灾损失,扩大资金来源,最大程度上分散巨灾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市场透明度不高,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不大。政府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级和透明度,能大大降低巨灾债券的发行成本,可以考虑由政府发行巨灾债券。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再实现由政府到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转换。三是买入股票对冲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根据巨灾风险的种类买入相反方向头寸的股票。例如,当转移地震风险时,应购入在巨灾发生时会相应上涨的股票,如方便面、矿泉水企业的股票。当巨灾来临时,一方面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巨灾索赔,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在股市的投资收益来对冲赔付造成的损失风险。

中国市场2011年第52期(总第663期)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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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再巨灾保险制度

三、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 (一)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1.背景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 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 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Fonden基金用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背景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Northridge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 000件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 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2. 立法与强制保险

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背景介绍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各地都受到各种巨灾风险的威胁。中国大部分人口都集中在东部和南部,这些地区每年都遭受洪水的侵袭,同时东南部沿海地区每年都受到台风的影响,而中国的西部和北部地区则处于地震多发地带。近十年来,这些自然灾害平均每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而包括生产中断、救灾救济在内的经济损失就更为巨大。 中国的保险业和其他经济部门一样,正在经历高速增长。从2001年以来,其年复合增长率为25%。但是,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仍不充分。2007年中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约为2000亿元,而仅汶川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很可能超过5000亿元。据估计,中国只有不到5%的财产投了保,而且其中大多数是商业和工业财产,私人住宅投保自然灾害保险的据估计仅不到1%。显然,中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市场不能满足国民的巨灾风险保障需求。而且,就当前的保险深度水平而言,中国保险市场还难以凭自身的力量发展出覆盖广泛的巨灾保险体系。 中国的巨灾保险目标 为了应对巨灾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以及财政风险,中国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国家巨灾保险体系,把灾害风险保险以及减灾和降低风险的努力结合起来。这个体系可能有许多可选的模式,但是最终都应当实现下面这些目标: 1)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负担得起的巨灾保险产品,降低自然灾害给他们带来的 经济风险; 2)通过给私人财产提供巨灾保险,由私人保险市场分担过去完全由政府承担的灾 后补偿责任,从而降低自然灾害给政府带来的财政风险; 3)通过基于风险设计的保险条款和与保险配合的灾害风险管理计划,鼓励居民和 中小企业积极采取减灾措施,提高居民房屋和中小企业建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为地方政府提供紧急灾后资金支持,用于救助受灾贫困人口和支持关键基础设 施的灾后重建; 除了实现以上这些目标外,建立这个体系客观上还可以帮助促进国内保险产业的发展。 中国巨灾保险政策 既然中国对于灾害保险的需求明显存在,而商业保险市场凭自身的能力不足以建立这样一个体系,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国家巨灾保险方案——中国巨灾保险共保基金。建立这个共保基金的技术细节还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现在可以先描绘出他的整体政策轮廓: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 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 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目前,政府承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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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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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1.案例概述 1.1 案例简介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它不仅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恐怖主义袭击、环境污染等人为灾祸。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政府和社会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以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为主导。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以及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本案例结合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等理论,通过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总结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运营模式的内在的形成原因,并由此分析了美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营中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寻找建设我国同等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本案例适用于比较政府与政治等方面的课程建设。 1.2 关键词:美国;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农业保险 1.3 教学应用: 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外部性;风险规避;社会风险评估;政府职能;社会保障体制 1.4 科研应用 公共物品;市场失灵 2.案例属性 2.1 案例主体: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2.2 案例地点:美国 2.3 保障类型:其他 2.4 案例类型:经验型 3.案例描述 一、制度概况 为了建设巨灾保险制度,20世纪中叶,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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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市场供给能力是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为保证偿付能力,各国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最大自留保费为资本金加公积金的一定倍数。因此,一国保险市场的资本金总量可以用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而2001年我国财险市场前9家主要公司的最大自留承保能力仅为693.67亿元人民币,约合不到90亿美元,而2001年全球“财富500强”中排名最后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一家的营业收入就达 到了113.06亿美元。可见,我国财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非常有限。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本已紧张的国家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保险保障不足,给灾后群众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极大困难。在广大农村,常年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等袭扰,全国平均每年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尽管损失严重,但由于对低收入的农民来说,为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购买保险是一项十分奢侈的支出,因此,他们很少通过购买保险预防灾害事故,享受不了相应的保障。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积极性,导致农业保险逐年萎缩,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

巨灾保险制度

保险学 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 (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6%。说明我国低收入阶层受到的保险保障程度低,也削弱了保险业在农村自然灾害管理中的作用。 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低,技术不成熟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认识不足,客观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的能力,不利于保险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不利于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指导。我国保险公司在扩展保险业务时,在承保前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单纯注重保费收入增长,而防灾防损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防灾技术不足,专业人才缺乏。 此外,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目前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欢迎 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更多文章请浏览首页。 202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特别提出,2020年将抓好巨灾 保险制度落地;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 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 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 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 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 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全区30余万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党政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 发展的最大卫生惠民行动。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以推行“新农合”制度为契机,强化各项保证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自我改造,自我 完善,充实功能,提高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确保新农合工作全覆盖,可参合农民达90%。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新农合”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支持,全力配合,齐心协力,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 好抓实,让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为促进我区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汶川地震8周年刚过,让我们将目光再次投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二是构筑群众工作防线。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党的优良传统 和群众工作路线在新形势下的继承与发扬。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决策、推进重点改革、建设重大项目,一定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注重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加大宣 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 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造浓厚的民主政治氛围,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战略部署的x年,也是新医改方案的实施年,更是 全省妇幼保健年,还是船山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第一年,卫生事业面临新的发 展机遇,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20xx年卫生工作任务。 1巨灾保险:数字上的强烈反差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研究报告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 调查研究报告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7038603.html,

什么是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是通过深入研究某一行业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以及综合经济信息等,为企业自身发展或行业投资者等相关客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通常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了解到所在行业的微观市场,但微观市场中的假象经常误导管理者对行业发展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不但要了解自己现状,还要了解对手动向,更需要将整个行业系统的运行规律了然于胸。 行业研究报告的构成 一般来说,行业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行业研究的目的及主要任务 行业研究是进行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对企业而言,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外部的行业研究、内部的企业资源评估以及基于两者之上的战略制定和设计。 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面和点的关系,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空间;企业的发展永远必须遵循行业的经营特征和规律。 行业研究的主要任务: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分析影响行业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及未来前景 预测 【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纸介版:7000元电子版:7200元纸介+电子:7500元【报告编号】R423312 【报告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0a17038603.html,/research/201606/423312.html 报告目录: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困境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行《保险法》对巨灾保险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在其他法律中也仅有两部提到了巨灾保险。1998年,我国颁布的《防震减灾法》里面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这就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提及到巨灾保险制度。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第35条规定了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只不过上述规定均属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范围、投保方式、费率标准、监管方式等很多实质性的问题依旧没有专门性的立法予以规定。同样在一些巨灾频发的领域,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巨灾保险立法的影子。例如《防洪法》里面第47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震减灾法》里面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抗旱条例》第57条规定国家鼓励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此外《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里面也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保险机制的类似规定。尽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式较为简单,并且大都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和基本立法经验可供我国借鉴将来对巨灾保险立法。 从目前能搜集到的涉及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则性规定过多,无论是《防震减灾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巨灾保险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仅表明国家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支持,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相关的配套性规范缺失,对如何构建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往往一事一议,针对具体的灾害事件来制定临时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保险业在此次灾后重建中的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此种方法尽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有效的解决具体性问题,但其缺乏长效性和普适性,对于其他地震灾害中保险公司应如何运作缺乏指导性的价值,不利于我国巨灾保险机制体系化,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二、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政策上的可行性 引进巨灾保险制度,借助市场化、国际化的风险分散方式,凭借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提高被保险人以及所在地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保证大灾之后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指导性意见。2003年,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了保监会提交的《建立我国财产巨灾保险研究报告》,并且要求深入研究巨灾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2004年,保监会提出了中国巨灾保险的三步走规划。2006年,国务院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体系。2007年《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 )》里也规定了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并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体系。国家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里而也指出了建立国家支持的巨灾和巨灾保险体系。2011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首次提出了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18中国金融?2009年第6期 两会专题 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 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 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 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2008年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00多亿元的损失,“5?12”汶川地震造成8000多亿元的损失,这些巨灾损失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

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的,而我国 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目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比较成熟。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有了较好基础。同时, 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 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初步考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应介入给予补偿。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国家减灾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中国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实行低保额制度;巨灾保险应带有部分强制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应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2多人次。2008年初,中国发生的那场50年一遇的雨雪灾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这再一次反映了保险在中国减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 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目前,政府承

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巨灾保险模式分析

目录 摘要 (1)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1)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1)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1)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2) 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3) 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3) 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3) 3.2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5) 参考文献 (6)

摘要 我国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巨灾的突发性、无法避免性及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加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世界上几个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巨灾制度特点,通过借鉴和比较,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状况的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与市场协作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如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国际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型三种。这些完善的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此外,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是由政府全力承担。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 1982 年颁布《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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