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PPT整理(思修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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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外祖)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案例分析:

?张俊与刘洁两人,互相爱慕,均达到法定婚龄,身体也都健康,张俊的父亲与刘洁的母亲是堂兄妹关系,请问张俊与刘洁两人能否结婚?为什么?

?

案例一小琴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

1.根据事实和法律,小琴和小强之间关系如何认定?

2.此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

? 1.无效婚姻关系 (或不合法的婚姻关系)

?理由:

?(1)“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属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2)“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住乡政府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结婚必备条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完全自愿”,必须是真实的自愿,并不是弄虚作假条件下的自愿。由于双胞胎长得非常相似,不是圈内人根本分不清,用张健代替张强,使小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 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即男女双方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代理。张强不亲自去登记,让孪生兄弟张健冒名顶替和代理都是违法的。

?(4)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作出判断,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

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审查→登记]

?城市[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

?农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事实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的邻居、同事、亲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况。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

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二王女士与李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2012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根据现代立法思想,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因医疗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案例三小王今年16岁,打算与同学一起出国留学,小王父母于两年前离婚,小王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分析《婚烟法》规定: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当然,随着子女成长抚养费、教育费的不断增加,子女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增加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增加多少,由离婚夫妇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子女的上学费用,是指接受正常教育的费用,一般以抚养子女到成年(18周岁)为止,对于自费留学则应视情况而定。若父母有能力而且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当然可以支付,若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子女无权强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婚生、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后

–双方和好,按撤诉处理;

–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

–调解无效,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

?子女的抚养教育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有选择能力的子女,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不动产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分析

父母能否从儿媳手中要回房产?

2002年12月,赵保国夫妇出钱,买下了位于黄陂街的一间门面,登记在赵军名下。同时,夫妇俩以购房投资人名义与赵军签订协议,载明购房款全由夫妇俩出。

2009年3月,赵军看中了汉口百步亭现代城的一套商品房,总价47.79万元。赵保国夫妇帮其付款30余万元,赵军公积金贷款15万元。

有了门面,住房也有了着落,赵军的日子慢慢好起来。没想到,2011年5月,赵军遭遇车祸不幸去世。2012年,因银行催债,熊芬用赵军的死亡赔偿金结清了贷款。

儿子没了,毕生积蓄没了,还欠下了不少债务,赵保国夫妇想到儿子名下的门面和商品房,遂找儿媳熊芬商量要回,未果。

案例分析根据法院调查发现,登记在赵军名下的黄陂街门面房系赵保国夫妇全额出资购买,百步亭现代城商品房,65%是赵保国夫妇出资购买。根据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赵军名下的黄陂街门面和65%的百步亭房屋属于赵军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因赵军未留下合法有效遗嘱,其遗产应由赵保国、李萍、熊芬、赵莉(赵军的女儿)四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黄陂街门面,赵保国等四人每人各得25%,百步亭商品房,熊芬享有17.5%份额,其余82.5%由赵保国等四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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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外祖)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婚姻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以下关于探望权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探望权是父母子女之间身份权的一种表现 B.属于法定的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 C.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D.属于任意性的权利和义务 2、不属于监护的撤销条件的是(D)。 A.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 B.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了不法侵害 C.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 D.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 3、关于收养和抚养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收养关系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消灭。 B.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可因作为这种拟制血亲存在基础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C.收养关系终止,因收养而产生的所有亲属关系消灭。 D.离婚当然消灭因抚养事实业已形成的所有拟制血亲关系。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 D)年可休一次探亲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没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暂停探望权人的探望的主体包括( D ) A.子女本人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一方C.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D.人民检察院 6、甲乙婚后生下一子丙,丙5岁时,甲乙因感情不和离婚,丙由甲直接抚养,乙按月给付抚养费,两年后乙与丁结婚,丙与丁之间的关系是(C)。 A 继父母子女关系 B 没有任何关系 C 姻亲关系 D 养父母子女关系 7、甲乙离婚时,儿子丙判给甲抚养,后来甲嫁给丁,丁经过乙的同意后,办理了登记收养手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丁是丙的继父,丙与乙的父子关系解除 B 丁是丙的养父,丙和乙的父子关系解除 C 乙仍是丙的生父,丙可以继承乙的财产 D 甲和丁离婚后,丁可以不再抚养丙 8、《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所称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包括(B)。 A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B 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但没有收入的 C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 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 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B 继子女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解除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思修基础课题库(第六章)

第六章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是()。 A爱岗敬业 B办事公道 C诚实守信 D奉献社会 2.()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A 《劳动法》 B 《劳动合同法》 C《安全生产法》 D《社会保障法》 3.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 A 《公务员法》 B《干部管理条例》 C《立法法》 D《行政复议法》 4.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的是()。 A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B 提出申诉和控告 C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D申请辞职 5.根据《劳动法》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提起诉讼 6.劳动者由于工作不如意,或者为了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是()。 A 结构性失业 B 摩擦性失业 C发展性失业 D周期性失业 7.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是()。 A 性爱、理想和责任 B激情、承诺和亲密 C财富、喜欢和思念 D物质、精神和追求 8.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自然属性 B 社会属性 C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D 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9.在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中,()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A尊老爱幼 B男女平等 C夫妻和睦 D勤俭持家 10.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A 可以 B 应当 C必须 D禁止 二.多项选择题 1.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A 鲜明的职业性 B 明确的规范性 C 调节的有效性 D 无具体惩罚性2.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 A 《刑法》 B 《民法通则》 C 《劳动法》 D 《公务员法》3.《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A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修-期末

第六章培养职业精神树立家庭xx 一、判断题 1、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3、在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公务员法》 4、性爱是爱情的生理基础 5、理想是爱情的社会依据 6、性爱是爱情长久的重要保障 7、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 8、婚姻就是指家庭 9、家庭是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10、婚姻是指在家庭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1、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前提,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必然结果 1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我国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14、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5、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它家庭成员关系 16、离婚的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7、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18、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由法院判决以解除婚姻关系 19、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判断题(A表示正确,B表示错误) AAAAABABBBBAAAAAAAA 二、单项选择题 1、()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A、《劳动法》 B、《公务员法》 C、《教师法》 D、《法官法》 2、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 A、《教师法》 B、《法官法》 C、《公务员法》 D、《律师法》 3、()是民生之本 A、就业 B、社会保障 C、民主权利 D、经济发展 4、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A、20周岁 B、21周岁 C、22周岁 D、23周岁 5、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 A、20周岁 B、21周岁 C、22周岁 D、23周岁 6、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申请离婚的行为

思修重点及答案(1)

1.如何理解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二者之间有何关联? 答:思想道德素质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素养和能力的综合体现反应这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风貌。 法律素质是指人们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备的法律观念拥有必备的用法,护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关联: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基础,法律为道德提供制度保障,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不确定,这个是道德与法律的关联)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意义。 内涵: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 ②自由平等,公正,法制是社会主义层面的价值要求 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 意义: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价值支撑 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动力。 ③引导大学生进德修业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 3.理想、信念的含义和基本特征以及意义。 含义:理想: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信念: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定不移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特征:理想:1)理想带有时代烙印和特定阶级的烙印,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2)理想带有时代烙印和特定阶级的烙印,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3)理想不仅具有现实性,更具有预见性 信念:信念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 意义:理想信念指引奋斗目标。 理想信念提供前进动力。 理想信念提高精神境界。 4.如何正确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5.结合自己的实际,如何将个人理想变成现实? 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这个要根据自己说) 6.中国精神的内涵及其意义是什么? 答:内涵:中国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统一,

思修婚姻法和继承法

婚姻法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第一,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第四,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五,禁止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的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财产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十九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对离婚问题的特殊规定

法律论文继承法

内容提要: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按照罗马法体系,物权法、债法和继承法属于物法范畴,优帝《法学纲要》的第二编物法就包括了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法的三部分内容[1].但是,继承制度除了涉及物法的内容外,还涉及人法上的人格制度、权利能力制度以及诉讼法上的继承诉讼,即后世的继承回复之诉。实际上,继承权作为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概括取得权,贯穿了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具有连接点的属性,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及范畴交汇于此,其中的难点问题亦集中于此。正因为如此,对于古罗马私法,没有任何领域像继承法这样充满了争议[2].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代民法,学界对于继承法的研究一直属于私法当中的薄弱环节,该领域的基础研究一直比较匮乏,对于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制度和范畴一直缺少深入研究,我国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因为该法第2条将继承权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客体,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法律问题再度成为学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笔者拟对继承权法律保护中争议较大的若干基本制度进行逐一考察,以期能对中国有关的法律思维构建与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权利抑或非权利 对于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否定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继承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类似于主体资格,该资格由法律赋予,它具有对人的排他的法力,但不具有对物的排他支配效力。鉴于继承权并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与其说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不如说继承权是一种继承人得继承遗产的资格。”[3] 第二,部分否定的观点。该观点将继承权区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认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本质上为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而非权利[4]. 第三,肯定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在继承开始前表现为继承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表现为继承既得权[5].无论是作为期待权的继承权还是既得权的继承权,其权利属性毋庸质疑。 目前国内赞同第一种学说的学者寥寥,第二说同样受到批判,批判者认为:“作为一种资格或地位,并非一定是权利能力问题,比如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亦是一种地位或资格,但绝不能认为代理权是一种代理人所具有的进行代理活动的权利能力;如果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能力,那么就意味着被继承人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6]目前我国学界的通说为第三说。此外,更多的著作对于继承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的问题根本不作讨论,而是直接从继承权的定义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入手,视继承权当然为民事权利之一种。 笔者认为,继承权是民事权利。从客观法的角度出发,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确立了继承权的权利地位并且明确规定了继承权受保护的法律原则,在此前提下,继承权作为实定法上民事权利之地位毋庸质疑。而从主观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学说出发,按照权利本质之通说,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权利之本质为

思修婚姻法

婚姻法 一、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不承认同性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条件 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晚婚晚育年龄男25,女23.均从生日第二天开始算), (3)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未婚的、离婚的、丧偶的) 禁止条件 (1)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应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性病未治愈的; 重症精神病患者; 重症智力低下者等。 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1)胁迫结婚(时效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算)

(2)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效一年,从获得自由之日起算) 三、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 姓名权;自由权(如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财产关系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的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或共有),约定应用书面形式。 (4)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双方协议,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分,如有财产协议,按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不可解除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完全相同。 2.拟制血亲:可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母子女若有抚养或赡养行为,则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 成年继子女无赡养义务。 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思修-第六章

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重点提示 一、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1.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已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3.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4.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礼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 二、《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规定子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三、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1.对于大学生来说,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到以下几点是十分必要的: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2.大学生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外,还应当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四、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申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1.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形成了对老人和儿童的给予特别关爱的优良传统。 2.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 3.夫妻和睦。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4.勤俭持家。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要量人为出,节约用费。 5.邻里团结。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 (1) 一、夫妻财产 (1) 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 (2) 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 (2) 2、夫妻共同债务 (2) 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3)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 继承法 (4) 一、遗产的范围 (4) 二、继承的顺序 (5) 三、继承的份额 (5) 四、房屋继承 (6) 婚姻法 一、夫妻财产 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 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

思修背诵要点

思修背诵要点 第一章 第一节 1.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1理想是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 ○2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3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是多方面和多类型的。 第二节 1.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1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又是崇尚的 ○2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3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 2.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第三节 ○1实践.只有实践才是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2立志当远,立志做大事立志需躬行,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3当代大学生要把敢于吃苦勇于奋斗的精神落实到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 第二章 第一节: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1.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使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她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 第二节:新时代的爱国主义 一、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祖国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可靠地保障。 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重要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 (二)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第三节:做忠诚的爱国者 1.爱国主义包含三个基本方面:情感是基础、思想是灵魂、行为是体现。 2.自觉维护国家利益:①、②、③ 3.促进民族团结: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维护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最高利益。 4.国防的概念:增强国防的重要意义①②③ 第三章 第一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决定人生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人生观主要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 第二节 1.人生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辩证关系: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 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成了个体 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 基础 2.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3.人生价值的评价: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通一。 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通一 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通一 4)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第三节科学对待人生环境的益处: 1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

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

简答题思修

1. 简述理想和空想、幻想的区别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目标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拥有理想还应该要有把理想变为现实的动力、勇气、方法和实际行动,这就是理想和幻想、空想的本质区别。 空想是空洞的,甚至你所想的内容是不存在的。 幻想是虚幻的,你所想的一切是超然物外的,是与科学严格对立的。亦可作“幻想”为“幻觉”。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 1. 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 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3. 从其社会作用来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强制执行性与人民自觉遵守性的统一。 4.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婚姻自由 2. 一夫一妻制 3. 男女平等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 计划生育 6.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 5. 大学生活较之中学生活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1. 学习要求的变化 2. 生活环境的变化 3. 社会活动的变化 6. 中华民族具有哪些爱国主义优良传统? 1. 热爱祖国,矢志不渝。 2.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3. 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4. 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7.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党的领导原则 2. 人民主权原则 3. 人权保障原则 4. 法治原则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8. 大学生怎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 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 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 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9. 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有哪些? 1.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2.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3.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 4. 养成守法习惯。 10. 我国刑法规定的十类犯罪行为是什么? 1. 危害国家安全罪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5. 侵犯财产罪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 危害国防利益罪 8. 贪污贿赂罪 9. 渎职罪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

婚姻法与继承法论文

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 与我国香港地区继承法的比较 商学院07金融A班郭艳蕊学号0724311015 由于我国大陆法律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地区法律属于普通法系,又由于我国大陆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香港地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等原因,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与香港地区继承法虽立法原则一致,但具体规定有诸多不同。现仅就以下三点进行讨论。 一、法定继承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 我国大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及《婚生地位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经依法确立婚生地位的非婚生子女、或被依法领养的非婚生子女、以及经生父依法认领的非婚生女,均享有与婚生子女等同的继承权。除此之外的非婚生子女则被推定其生父及与其生父有亲属关系的人均不存在,即无继承权。《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对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对其婚生子女相同的做母亲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经其依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对其婚生子女相同的做父亲的权利。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对其非婚生子女、已认领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其非婚生子女,都依法享有继承权。 由此可见,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与香港地区法律均规定,法定继承时,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互享继承权。但在大陆地区继承法中,这种继承权的获得不附带任何条件,而在香港法律中,非婚生子女与母亲互享继承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与父亲互享继承权,必须以被父亲“认领”为前提。 笔者认为,大陆有关法定继承时非婚生子女继承父亲遗产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应予保留,但须借鉴香港地区的“认领”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出生后,生父必须对其进行“认领”,若父亲拒绝“认领”,可由母亲及该非婚生子女向司法机关要求强制“认领”。若父亲因客观原因无法“认领”或“认领”后拒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则生父丧失对该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第1章结婚与离婚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以夫妻民意共同生活(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 2.同居关系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额,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 ③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二、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满足以下条件时,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 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原配偶死亡) 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 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为最后期限 3.须经法院宣告 (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不得撤诉 (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 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已经做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单独审理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 1.自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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