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低碳经济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低碳经济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第50卷 第3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V o.l50 N o.3 2010年5月Jili n U n i versity Journa l Soc i a l Sc iences Ed iti on M ay,2010 东北亚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

低碳经济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朴英爱

[摘要]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体现负责任大国的举措,也是解决国内

能源瓶颈,消除环境污染,优化产业结构等的内在动因,是提升国家竞争力并保护长期国家利益的

必然要求,但其发展道路应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技术创新和普及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决定性力

量,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实现替代能源的开发和普及、能效的提高以及减排的目的,才能在经济

活动的入口!环节为减排提供条件。而技术创新有赖于产权制度的保护和引导,产权制度创新

是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强大推动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它不仅对经济主体

提供稳定的价格信息,让他们意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还能够相对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实

现减排目标,是重要的碳出口!管理制度。入口!和出口!的双管齐下,促使产权制度与技

术创新互动循环,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产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技术创新;低碳经济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7JJ DG J W247)

[收稿日期]2010-03-19

[作者简介]朴英爱,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副教授,经营学博士。(长春 130012)

一、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关系: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EKC)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用以表达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的演变关系,即环境质量随着经济增长或人均收入的提高经历一个先逐步恶化再逐渐好转的倒U型转变过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生效和基于量化减排目标的?京都议定书#的通过,促进了二氧化碳排放与EKC的实证研究和科学研究,但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大部分研究结果倾向于支持二氧化碳排放的EKC 的存在性,但EKC拐点所对应的人均收入却存在很大的差异。

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的演化遵循着三个倒U型曲线规律,即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跨越不同碳排放高峰所经历的时间不同,但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随着时间的推移显示出三个倒U型曲线,而且基本上依次出现。据此,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的关系分为四个阶段,并在不同的碳排放演化阶段,人口、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三大驱动因素的影响和贡献也不同。碳排放前高峰阶段即碳排放强度不断上升阶段,能源或碳密集型技术进步对碳排放的变化起主导作用;碳排放强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高峰阶段,人均GDP的变化或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贡献基本上起主导作用;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总量高峰阶段,碳减排技术进步所起的作用显著增强;碳排放总量稳定下降阶段,碳减排技术进步持久地占据绝对主导地位。[1]

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对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排放是环境问题,

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除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外,通过低碳技术及产品创新赢得竞争优势;而发展中的不成熟的经济体,大多处于刚刚启动或还没启动工业化的阶段,对它们而言,温室气体的排放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排放,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低碳经济的困难和障碍是明显的。因此,发展低碳经济不能脱离基本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重点和目标应有所不同。在较低发展阶段,应注重降低碳排放强度或提高碳生产率,而在较高发展阶段,应把降低人均碳排放量或碳排放总量作为主要的努力方向。

二、低碳经济及发展路径

低碳经济!里的碳!,狭义上是指石化能源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广义上包括?京都协定书#中所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所谓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降低能源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宏观视角下,它是指通过扩大清洁能源的使用及普及,增加低碳和无碳能源的供应,控制石化能源使用量,使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引发的碳排放脱钩!,即在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低碳化,如果石化能源的消耗相对于经济增长是非常小的正增长(即弹性系数比较低),就是相对低碳化的经济;如果石化能源消耗相对于经济增长是零增长甚至负增长,就是绝对的低碳经济。在微观视角下,低碳!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入口!环节,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石化能源等高碳性的能源;在经济活动的转化环节,提高石化能源的利用效率,节约能源;在经济活动的出口!环节,通过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由于经济性或技术上的限制而不得不使用石化燃料的火力发电厂、钢铁厂、石油化学工厂等,必然要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新能源开发、提高能效等相关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很难有效实现减排计划。因此,在二氧化碳的排放即出口!环节,加强管理的方法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关注。[2-3]

那么如何实现低碳经济呢?第一,优化产业结构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耗能强度很高的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高,必然导致单位GDP能耗上升。第二,能源供应结构的调整和能效的提高是实现低碳经济的核心。从长远来看,扩大新能源、再生能源等替代能源的开发和普及,是实现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但替代能源在将来较长时期内,与传统能源相比缺乏价格竞争力,具有投资大、回收慢、市场情况不确定,需要政府主导和支持等特点。因此,在短期内,提高能效是最优先的政策选择。第三,技术进步和创新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决定性力量。降低碳排放增长,可以从降低人口增长速度、经济增长速度、单位GDP能源消耗量、单位能耗的碳排放等方面入手。由于人口增长具有巨大的惯性,短期内控制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增长通常是各国努力追求的目标,试图通过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来缓解碳排放压力很不现实。因此,碳减排的重点应放在新能源的开发和普及、提高能源效率特别是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上。但仅仅依靠新能源开发、能效提高等相关绿色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高耗能产品设备的淘汰等很难有效地实现减排计划,也很难应对迅速增长的能源需求,更难以在短期内替代使用化石燃料的原有设备。其实,新增的能源需求很难由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来支撑。据I EA(国际能源署)的研究报告显示,2030年全球能源需求与2006年相比将增加35%&50%,尽管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但2030年其消费不会超过20%,供给比较容易的传统能源的使用量反而会增加,其中,石

%CCS是Carbon C apture S torage的简称,现已被广泛地认为是一种潜在的、可供选择的二氧化碳减排方案,国际上不少工厂开始捕获发电及产业设施所发生的二氧化碳,把它隔离开并封存起来进行管理。人们越来越关心CCS技术,正在研发二氧化碳捕获、运输和封存的相关技术。其中,捕获阶段的成本占整个CCS过程的70%&80%。其捕获有燃烧前捕获、燃烧后捕获等三种技术方法,其中,燃烧后的捕获技术通过长时间的研究进入启用阶段。

油消耗减少,煤炭和天然气的消费将会增加。%美国能源情报局的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全球发电量中煤炭将占40%,并在短期内新能源和再生能源代替火力发电的可能性也不大,再加上火力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碳占全体可捕获二氧化碳的60%,因此,在发电厂采用可以减少大量二氧化碳的CCS技术显得非常必要。据I EA的研究报告,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19%由CCS 技术承担。?第四,产权制度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应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技术进步和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而技术创新有赖于产权制度的保护和引导,产权制度创新是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强大推动力。当环境容量是公共物品,经济主体可以无成本消费环境容量时,控制排污的内在动力为零,但当环境容量的产权被清晰界定时,环境资源就有偿使用,环境容量的稀缺程度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当这种制度安排使经济主体以相对高的价格取得排放权时,就提供了寻求减排技术的内在激励。也就是说,当企业必须在减排与购买排放权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企业就会根据其成本进行决策,减排成本小于购买排放权成本时,就会探寻和运用减排技术。因此,在环境容量产权或者说是排放权明晰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冲动推动着经济主体不断提高减排技术。而减排成本的下降又将促进减排技术的普及推广。这种技术创新与产权制度的互动循环,将导致减排与污染治理边际成本的下降。

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经济效果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指排放二氧化碳的经济主体承担其社会成本的制度安排。它的本质是把环境容量或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使排污资格产权化,通过市场达到高效率的配置。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它不仅对经济主体提供稳定的价格信息,让他们意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还能够相对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减排目标。[4]与直接管制手段相比能节约60%的成本。[5-6]

环境质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在缺乏合适的管理或激励机制来调整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时,污染者倾向于把环境资源当作免费的物品而自身控制排污的动机大大削弱,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完全丧失。也就是说在公有产权状态下,环境容量以零价格被消费使用,随着环境容量稀缺程度的提高,使用环境容量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不断扩大,产生环境污染问题。为了防止公共地悲剧!的发生,有必要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界定,设立其私人产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容量产权明晰化的有益尝试。它首先由环境部门评估某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排放总量分解为若干排放单位,利用无偿分配、定价出售、竞价拍卖等不同的方式,以污染许可证的形式进行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其他商品一样被自由买卖,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不管通过何种方式,一旦许可证被分配到企业,企业就会衡量许可证对于他们自己的边际价值。[3]排污者之间根据其成本收益进行排放权交易,具有很

%?(煤炭在世界范围内主要作为电力的来源及几个关键部门(钢铁、水泥和化学工业)的动力和原材料。今后20年,煤

炭需求的年均增长将为2%,其所占份额也从2006年的26%增至2030年的29%,消费总量增长85%。预计煤炭消费增长主要来自中国和印度的电力行业,其中中国的煤炭消费增长将约占总消费增长的2/3。

CCS从环境角度来看的话,并不是完美的技术,因为它并不是完全消除二氧化碳或转变成其他物质,而是储藏到地下,有把责任转嫁给后代的嫌疑。储藏起来的二氧化碳能否再利用,能否防止漏出等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但在能源消耗量越来越增加,减排已迫在眉睫的情况下,CCS也许会成为低碳增长的一个链条。

国际上有两种碳交易体系。一种是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是为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在总量&贸易(cap and trade)!体系下购买由国家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另一种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它是无减排义务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是自发和法律相结合的温室气体减排、注册和交易机制,其典型代表就是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在那里交易的虽然是自发的,但设定具有法律效率的总允许排放量和配额进行交易,目前,民间企业、大学等300多个经济主体参与其交易活动。排放权交易制度还能催生新的金融商品。

大的灵活性。

碳排放交易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cost effective)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内在功能,其条件是所有减排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排放权价格相当于排放企业追加排放温室气体的机会成本,因此各排放企业在排放权价格和边际减排成本相同点上决定排放量。假设有A、B两个企业,每年各自排放10万吨的温室气体,但只有9 5万吨的排放权。再假设A、B企业的自行减排成本分别为10美元/吨和30美元/吨,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为20美元/吨。这时A、B企业都通过排放权的交易获利。A企业的自行减排成本为目标减排量5000吨)减排成本10美元=10万美元。但存在排放权交易市场时,A企业可以减排更多的二氧化碳,如按10美元的成本减排1万吨,然后把剩余的5000吨排放权按20美元的市场价格销售出去,这样,减排成本为0。同样,B企业的自行减排成本为目标减排量5000吨)减排成本30美元=15万美元。当存在排放权交易市场时,B企业可以在市场按20美元购买5000吨的排放权,节约5万美元的减排成本。

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具有利用新技术减少排放进而出售更多排放权或少购买排放权的减少效果(abate m ent effect)、缩减相关生产进而出售更多的排放权或少购买排放权的生产替代效果(out put substitution effect)和使用更多清洁能源和中间产品进而增加排放权出售或减少排放权购入的投入替代效果(input substituti o n effect)。因交易的存在,在排放权交易制度下,个别企业的实际排放量比允许排放的量或多或少,但社会总体的排放量与允许排放总量是一致的。

四、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及减排手段的选择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比较有效的减排手段,与排污税一样是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后者是由政府确定排放价格,然后让市场自行决定总排放水平,而前者是由政府确定可允许的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自行决定排放价格,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就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过程。控制排放总量似乎与命令控制手段相似,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前者具有可交易性而后者没有。

图1 减排成本不确定条件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效果

但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影响着减排的政策设计。一般情况下,温室气体减排的边际收益曲线相对平稳,而边际成本曲线相对陡峭。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和温室气体的高寿命特征,包含着诸多政策含义,其中一个就是以缓和气候变暖为目标取向的减排所带来的收益很小,因为,即使眼前进行减排,因过去排放的温室气体仍在大气中产生温室效果,现在的减排在多大程度上缓和气候变暖的进程也是个未知数。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的边际成本曲线相对陡峭的可能性很高。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完全消除温室气体排放的唯一途径是停止一切经济活动,其减少成本的效果不言而喻。按经济学原理,实现减排目标的最经济的方法是使得所有温室气体排放者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满足这一基本条件的手段包括排污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在内的基于

市场的政策手段(m arket based i n strum ents)。如果不存在减排边际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些政策手段都是有效的减排手段,但如果存在不确定性的话,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的斜率,决定排污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相对效率。如果边际收益曲线很陡峭,而边际成本曲线相对平稳的话,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应该是有效的选择,否则就相反。[4]

图1中的横轴表示减排量,100表示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的水平,没有管制时的减排量用0来表示。假设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政府把允许排放总量定为Q1。当边际成本曲线不是C1而是C2的时候,就出现减排量超过有效减排量Q2而过度减排的问题,其排放权价格也上升到P3,过度减排成本超过收益的部分为D。相反,在实施排污税的情况下,如果排污税率为P1,即使边际成本相对高,其减排量也仅为Q3,相对变化小,其福利损失也仅相当于T。

尽管排污税在经济上是有效的,但因企业的抵抗和不合作,政治上实施可能性较低。因此,有必要设计同时满足经济有效性和政治上实施可能性的减排政策,如排污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混合政策(hybrid policy)。

即把排放权分为长期排放权和短期排放权,长期排放权的数量是有限的,而短期排放权以1年为期限弹性供应。长期排放权可以在市场自由交易,即可以在企业之间交易,还可以由环境组织和政府机构购买并作废。而短期排放权可以由弹性供应,排污企业必须拥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排污权。[4]

图2 混合政策

如图2所示,长期排放权的供给量为Q T,长期排放的供给曲线为S P,而短期排放权以P T 的价格弹性供应,其供给曲线由S A来表示。排放权的总供给曲线由S来表示。排放权的市场需求取决于边际排放成本,假设边际成本低的时候和高的时候,D1和D2分别成为需求曲线。当边际减排成本低的时候,长期排放权的价格是P1,没有短期排放权的需求,实现的减排量为Q T,相反,边际减排成本高的时候,长期排放权的价格就会上升到P T,相当于Q2-Q T的短期排放权以P T的价格进入交易,市场上所存在的排放权总量为Q2。

这一例子表明可能存在同时满足经济有效性和政治上实现可能性的方案。我们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低碳经济,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五、探索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形态和强度,取决于是否有国际性的减排义务,这是由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即没有国际减排义务的国家进行自发减排努力,缺乏内在的动力。中国目前

还不属于京都议定书上的附件?国家,还不包括在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管制范围之内,但为了减少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危险,强化温室气体排放管制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走势,中国也必然会受其影响。再加上,中国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低碳政策措施的局限性,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机制,进行基于产权的制度创新。为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

第一,构筑对应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国家体系。包括新能源开发、能效提高等领域建立国家的支援体系,建立多元化的绿色汽车支援体系,构筑诱导企业和家庭参与减排的激励机制等。第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设施,以此来诱导企业的自律性减排。首先,建立温室气体、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占据绝大部分的碳排放量的监测、报告、鉴定(MRV:M easurable,R e portable,V erifiab le)体系,这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施之前必须推进的政策基础,其报告和鉴定本身就有可能诱导企业自发的温室气体减排努力。其次,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自净能力测算出该地可能允许的特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是以总量控制作为出发点和归属的。排放量相关资料的不足有可能歪曲政府计算的允许排放总量,这可能带来排放权市场本身的崩溃。再次,逐步建立排放权的分配体系,包括确定分配对象、分配方法、分配原则等。被确定的排放总量,要按一定的原则,把它的一定量或一定比率配额给相关经济主体,使其具有环境资源利用的垄断财产权。初始分配是决定谁在制度创新中受益的问题。在实践中既可以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还可以按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分配。根据相关经济主体的历史排放量进行无偿分配的方式,违背污染者付费!原则,并使得新老排污企业因排放权获取方式和成本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拍卖等有偿分配的手段,很好地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当然,排放量的100%采取拍卖方式的案例难以找到,但尽管在短期内不得已采取无偿分配方式,也要尽早采取拍卖的方式,这是确立合理经济秩序的必要原则。第四,研究减少排放权市场价格不稳定性的方案。排放权的市场价格跟一般商品一样,由排放权的供需决定。一般商品的供需由消费者的消费形态和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决定,而排放权的需求由排放者的排放量决定,排放权的供给取决于允许排放总量。因此,在排放权市场中的供给总量变化不大,供给的价格弹性为零,这必然带来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它的理论价格在零和因没有确保排放权而支付的罚款之间跌涨。稳定其价格的直接手段是制定价格的上限和下限,如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围绕着温室气体排放,要解决的问题具有长期性,其价格的稳定性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那样的具有长期性的问题,中长期技术开发和投资显得非常重要,为了有效地诱导它,更需要稳定的价格信号。如果出现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反复跌涨,就不可能很好地为技术开发和投资提供诱因,也不利于排放者进行很好的收益成本管理。第五,企业也应该从长远的眼光,为低碳社会的到来建立战略对应体系。发展低碳经济或低碳社会,企业不得不面临新的生产要素&&&碳!,这将会带来企业成本结构的变革,企业要么选用节能设备,要么选择新能源或再生能源,要么购买排放权,只有这样才能持续经济活动。因此,企业有必要把温室气体等地球环境问题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另外,企业也要为低碳商品或低碳服务市场的形成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9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道路#,北

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2]龚建文:?低碳经济:中国的现实选择#,?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7期。

[3]陈志恒:?日本构建低碳社会行动及其主要进展#,?现代日本经济#,2009年3期。

[4]朴英爱:?构建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产权制度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3期。

[5]L eejeehoon:?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经济效果#,?SER I经济焦点#,2009年11月。

[6]张士杰:?东北地区与周边经贸合作#,?东北亚论坛#,2009年2期。

[责任编辑:沈诗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摘要:低碳经济席卷全球,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环境问题在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安全,而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企业将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研究企业碳排放权交易问题进行核算,并通过对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需求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核算需求分析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在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没有意识到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是种无节制的浪费。虽然人们本身已经对环境问题有了保护意识,但是对于企业仍然只为了自身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我国的温室效应问题日渐明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并且煤炭的使用效率也很低的原因。 二、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的不确定性 环境会计作为会计的新兴分支,学科自身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国际环境会计报告中指出了环境会计以传统会计模式 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给环境会计的各个概念,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等做出了定义,同时也在实务指南

给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但是,目前,国内外仍然没有关于环境会计这方面的专门的规范与准则。 (二)碳排放权交易自身的不确定性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 项新兴交易,相关方面的交易规定、核算准则等都有待颁布,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给交易的核算带来困难。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 1.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明确。会计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才得以逐渐有现在的完善,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基础的环境会计,本身也是门新兴学科,相关的会计准则目前只是个别学者的构想,国际上并没有明确颁布相关交易的准则。 2.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会计这方面几乎是空白的,因此不能为实务操作更好地提供依据。 三、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及核算设计 (一)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 1.碳排放权交易对会计要素的需求。 环境会计是在传统会计基础上,加以考虑了环境因素等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种会计,因此在会计要素的划分上和传统会计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两者又存在着一些差异。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在气候等环境问题上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同时也开辟了国际经贸合作的新领域,形成以减排废气为商品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缓解温室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对排放权交易问题开展了深入探讨,本文主要在以下这些方面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排放权交易问题的研究,并进行简要评议: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想与构建等。 1 国内研究成果: 1.1 碳排放权交易 1.1.1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 杨华(2008)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减排机制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是增强大气的恢复能力,三是减排的经济可行性促成了潜在的碳交易市场,所以《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共同催生了碳交易的出现,形成了碳交易市场。并且提出碳排放权供给是碳交易的属性及其财产法基础。 1.1.2碳排放权交易的分类 于天飞(2007)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 即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 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京都议定书中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1.1.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曾鸣(2010)分别从基于目的和基于配额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来分析国际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得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占比超过整个交易量的90%,配额交易的源头是排放贸易机制,该机制主要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目前已形成国际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 1.2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刘伟平,戴永务(2004)认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 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联合履行机制( JI, Jointly 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分析

一、前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生活处在对化石能源高度依赖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量骤增,对全球气候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识。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管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三种,各有优劣。管制手段简单直接,但实施阻力大,监管困难,管理成本高昂;碳税实施较为简单,但最优税率难以确定,增加税种存在立法障碍;碳排放交易则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的激励,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社会总体减排目标,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且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低碳化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启动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最重要政策工具,在欧盟气候政策中占据核心地位。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成功运行实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的转化成跨国性的应用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高度关注,具有全球性的研究价值。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是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量控制规定了体系内所涵盖的设施可排放的温室气体最高限度,创造了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从而建立起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总量控制之下,欧盟为所覆盖的市场主体分配碳排放配额,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出售和购买配额。截止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共经历了三个实施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以监测、报告与核查,总量控制的配额分配,交易机制与市场监管,履约与处罚为核心交易体制。 (一)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 基于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与关键基础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质量将直接影响交易的运行效果及减排目标的实现。为了获取精准的基于设施的排放统计数据,欧盟颁布了2003/87/EC号指令明确了实施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制度,并于2004年1月会发布了第一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以及炼油、烧焦、矿石缎烧、钢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及造纸共9种生产活动的核算方法及报告规则,为欧盟碳排放交易第一阶段的成功实施奠定了数据基础。结合第一阶段的实施效果和运行经验,欧盟委员会对原有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第二阶段的监测与报告指南。在第二阶段的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分别加人了氮氧化物以及航空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方法。在第二阶段的实践和探索基础上,欧盟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将原先实施的法律依据由指南上升为法规,新法规对数据的等级做出了更清晰的要求,制度所采取的方法更为科学,增加了受监测的温室气体种类,强调了监测计划作为企业核算、报告与第三方核查主要依据的重要性。 从检测、报告与核查流程来看,设施运营者定期提交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其中,监测计划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实体的基本信息、排放的计算方法描述或者测量方法描述、数据源等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监测提交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如期执行;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后进行公开,第三方核查的内容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的选择、计算排放总量的方法、测量方法的选择和实施等,所有信息和数据需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可信度、准确度才能被核准,若报告没有核准,配额将不能用于交易。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整理2018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报告 一碳排放交易的实现方式与交易形式 碳交易的实现方式为:所有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都将在上一年度获得政府发放的一定量的配额,如果企业的配额大于实际排放量,则企业多余的配额可以拿到碳市场上去出售;反之,企业就需要从碳市场上购买配额。 碳交易的两种形式分别是CCER交易与碳配额交易。 CCER即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来自于光伏、风电、生物质等项目,在试点碳市场可用于抵消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 碳配额即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相应的配额分配方法(如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等)计算企业的配额量。配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一般情况,政府通过免费发放及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形式向企业发放配额。 碳交易的原理如下图所示。

二相关政策及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天津7个碳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碳市场运行并交易,其他试点也陆续启动。各试点都支持CCER抵消机制,比如深圳试点规定:“一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1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一阶段的交易范围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排放配额管理 第七条【配额分配方法制定】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因素,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第八条【配额分配方式】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第九条【预留配额】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

碳排放交易详解

碳排放交易 一、定义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二、交易指标 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的指标,B国获得10的指标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三、交易所 目前中国有7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交易所网址备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Portal/home.seam

北京环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tcxweb/index.jsp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483863.html, 碳排放交易 (中国第一门户) 四、我国现状 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启动的,确定了七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在各个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班子,编制了实施方案,就碳交易建立了相关制度,同时建立了交易的核查机构、认证机构。 全国统一碳市场进程开始加速。日前,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在2014年中国低碳发展战略高级别研讨会上透露,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2015年1月13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 (3) 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 (3) 第二节交易代表管理 (8) 第三章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 (8) 第一节信息公开类型和范围 (8) 第二节信息使用和传播 (9) 第四章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 (9) 第一节诚信保证金制度 (9) 第二节监督检查 (10) 第三节交易纠纷解决 (11) 第四节涨跌幅限制制度 (11) 第五节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 (12) 第六节风险警示制度 (13) 第五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及《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1.2 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 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 2.1.1 交易参与人包括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2.1.2 申请成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履约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参照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的报告单位; (二)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 申请成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在北京市或在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四)本所根据交易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 申请参与交易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18-60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风险测评合格; (四)个人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北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有效身份证并在京居住二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试行) (2015年1月13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交易市场 (3) 第一节交易场所 (3)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3)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3) 第四节交易时间 (4) 第三章公开交易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申报与报价 (4) 第三节竞价与成交 (6) 第四节清算与交收 (7) 第五节交易监督 (7) 第六节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8) 第四章协议转让 (8) 第一节转让申请 (8) 第二节交易签约 (9) 第三节结算 (9) 第五章交易信息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即时行情 (10) 第六章交易纠纷 (10) 第七章交易费用 (10) 第八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北京市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转让,或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总纲,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2.2.1 交易参与人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2.2 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关于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见《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2.2.3 交易参与人进入本所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法人应当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方式,自然人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交易账户。 2.2.4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碳排放权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交易账户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和交易资金专户。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的交易品种包括: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2015年6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章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度限制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第四条碳排放配额(SHEA)挂牌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幅限制: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临近碳排放配额清缴期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公告,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持有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量。 会员和客户的配额持有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有量限额。 第七条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如下: (一)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按照其初始配额数量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如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增?持有量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另行申请额度。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未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标准。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配额持有量报告标准。 第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有量限额的80%的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最新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全)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交易参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广碳所公布的其他管理制度;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案》,该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

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法,制定相关工作规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市、省、省及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并报中国发改委审核后实施。同时,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