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讲义

广告法讲义
广告法讲义

《广告法》立法背景

广告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也属于投资小、见效快、利润高的行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广告;企业为占领市场,参与竞争、扩大销售、离不开广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需要选购商品、丰富,活跃精神文化生活,同样离不开广告,广告的作用在于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广大工商企业传递信息服务,为方便人民生活服务,最根本的还是为发展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中国广告业虽然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十年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但中国广告历史是悠久的。根据记载,从有商品交换开始,中国就出现了广告。当然广告的表现形式不仅单调,而且局限于少数商品的推销和文化娱乐活动的介绍,在全国范围还没有完整的法规条款对广告活动加以制约。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治理当时广告经营活动中的混乱状况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来看,它侧重在治表而不是治本,因为《暂行条例》是针对1981年广告业出现的问题而制定,没有从长远考虑广告业的发展,也没有借鉴国外广告立法及经营机制、行业结构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当然更不会预见我国在短短的十几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广泛而迅速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滞后于后来广告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广告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的企业不在产品质量上花力气,却在广告上下功夫,利用广告美化产品,欺骗消费者;有的企业利用广告抬高自己,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是广告内容情调低下,有勃社会善良习俗;有的直接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甚至直接骗取钱财。另一方面是广告活动主体不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责任混淆,出现违法广告难以区分责任。《暂行条例》侧重于管理广告经营者,但对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承担第一位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

这些问题不仅仅反映广告法规中主体不明确,影响广告的声誉,妨碍广告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地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上述问题表明,现行的广告管理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和广告监管的需要。1988年以来,经过社会各界呼吁《广告法》1990年开始酝酿,1991年正式组织《广告法》起草,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1995年2月1日起实行。

《广告法》的重要执法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93)12号《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因此,国家工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有权对《广告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执法解释。

国家工商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告法》,对在执行《广告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了一系列的执法解释。国家工商局广告司也就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其职权范围内,作了相应的行政解释。

一、对第一章“总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对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认定为广告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在给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中,对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做出了明确认定。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相关: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2、对产品简介是否认定为广告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在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的《关于“产品简介是否属于广告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附着在商品包装内的产品简介,符合《广告法》中广告的特征,应依照《广告法》进行监督管理。

3、对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是否认定为广告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在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关于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应否视为广告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广告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为介绍产品或服务、传递信息、树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广告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并在不断发展,但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就应视为广告。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认定的《索尼影音全集»,是在1993年四月在北京举办的索尼产品展示会上,通过向参观者散发产品宣传册的形式,介绍索尼公司的产品,传播商品信息,应认定为广告。

二、对第二章"广告准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广告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含义

《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要点是,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有益,积极向上,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专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具体内容如下:

(1)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积极生活,倡导符合我国人民共同理想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2)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3)有利于普及和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

(4)有利于促进国家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5)有利于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睦。

2、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含义

国家工商局及国家工商局广告司,分别就贯彻执行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具体问题,作了一系列解释,如《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对在祝贺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有关请示的答复》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在非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2)广告主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3)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故或者离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或者服务做广告。

相关:工商广字(2004)第67号《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

3、关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在给上海市工商局的《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

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应在禁止范围之内。

相关: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4、关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问题

1996年2月,国家工商局广告司为贯彻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禁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发布了“关于禁止发布有关性生活内容广告的通知”。其中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宣传性生活产品和性生活保健服务,如“妻运动快乐器”、“真空性生活补助器”、以及“性生活保健热线”电话等,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因此,无论这类产品或服务是否允许生产或者提供,但在广告宣传上均应严格禁止。

相关: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关于禁止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工商广字(1997)第84号《关于对制售"地主家酒"行为如何定性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10号《关于发布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宣发(2004)10号《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127号《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停止执行);工商广字[2005]22号《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文政法发(2003)42号《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5、关于迷信广告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在给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的答复》中,对迷信的界限作出认定。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6、关于宗教广告的问题

为贯彻《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禁止出现迷信、宗教歧视内容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根据我国有关宗教法规和政策,所有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场所进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如确实由于特殊需要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上述广告的,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7、关于广告中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问题

(1)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其中规定,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如在广告中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等。

相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96)汇管函字第177号《关于禁止国内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的通知》。

(2)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厅宇(1996)第10号《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为贯彻该通知精神,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工商局将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对含有评比内容的广告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在该规定出台前,凡是违反厅字(1996)第10号文件规定含有评比内容的广告,一律禁止发布。

相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发布的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75号《关于暂时禁止在广告中宣传境外获奖内容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广字(1999)第30号《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52号《关于处理含有"中国公认名牌产品" 内容的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5号《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药监市(2001)14号《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处方药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医药专业媒介发布。

相关:工商明电(2001)第11号《关于查处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通知》。

8、关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问题

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2月发布了工商广字(1997)第53号《关于制止调查采访形式广告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一些电视广告中采用调查采访形式,即在“市场调查或采访”的特定场景中,通过“记者”或“市场调查人员”与“消费者”双方问答进行调查采访,由特定的“消费者”讲述自身体验与感受,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优点、特点,这是典型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为此提出以下规范性意见:一、上述调查采访形式的广告,由于使用特定的场景设计和特定的人员表演,产生了客观介绍或报道的效果,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二、对于使用调查采访形式的电视广告,无论是否具有广告标记,均应制止。对于继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上述广告者,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三、对于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介发布的调查采访等客观报道形式的广告,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相关:工商广字(2001)第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新出联字《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06号《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依照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57号《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9、关于烟草广告问题

(1)烟草广告的含义和范围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9条规定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社会公益广告;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报纸、期刊报花、栏兰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时,只要不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不作为烟草广告。如果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只要不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也不作为烟草广告。(2)对《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公共场所”如何界定的问题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并非所有公共场所,即“等内不等外”。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必须须经省级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批准。

(3)禁止规定:

①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广告法》第18条第1款、《烟草专卖法》第19条)

②未经商标注册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烟草广告;(《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才能生产、销售)

③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广告法》第18条第2款)

(4)烟草广告忠告语和所占面积比例

《办法》第10条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5)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在给江苏省工商局的《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

10、关于在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如何认定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问题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6条、《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上述三类都规定了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在执法工作中,识别、确认有一定的难度,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见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例如,某食品其原料中含有

金银花,大家知道金银花是中药材,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如在该食品广告中借宣传金银花的药用功效,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就会使该广告的受众造成混淆,认为该食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三、对第三章“广告活动”中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问题的解释

国家工商局在给上海市工商局的《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包括户外广告在内的所有广告的监督管理权。二、户外广告设施是户外广告的媒体,与户外广告内容不可分割,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是对户外广告整体的管理。因此,对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应当包括户外广告媒体的登记。四、对第四章"广告的审查"的解释

广告审查,是指在发布前通过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等方式,保障广告真实、合法的措施。广告审查制度则是为保证广告真实、合法而依法建立的一套完整、科学的保障体系。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广告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即行政性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的自我审查。

1、行政性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的审查包括广告成品的语言、文字、面面、形象等的审查和广告表现形式的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广告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2、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是指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使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查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

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有关在查处违法广告案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问题的解释

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各地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中,经常遇到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问题,对此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3、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金额合并计算。

4、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

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

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的有关问题

一、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上述原则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废止被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代替)、《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修改重新发布)、《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经与上述部门协商,国家工商局制定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废止被《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代替)、《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7年6月,国家工商局、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作为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补充规定。上述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广告法》共同构成了对四种商品广告进行审查的法规体系。

二、四种广告中共同标准的理解和掌握

1、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如“药到病除”、“保证治愈”、“无毒无害”等等。

2、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治愈率、有效率是产品进入市场前供审查鉴定使用的参考数据,有很大局限性(投入市场后可能会有较大出入) ;对具体消费者而言,这些数据无实际意义,却极易出现误导现象。

3、不得利用他人名义、形象作证明。

“他人”具体是指: 医药科研、农药科研、兽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或兽医医疗机构,植保单位,专家、医生或兽医,患者或用户。

4、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比较包括直接、指名的和间接、不指名的。

5、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这是对《广告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化。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获奖等内容。这四种产品的使用效果与上述内容均无确切关系。从实际中看,这种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助长不正当竞争。

7、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三、四种广告出证

药品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医疗器械广告————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现药监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

兽药广告————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的《兽药广告审查表》。

农药广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和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的《农药广告审查表》。

四、关于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

1、禁止做广告的药品:

(1)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产告法》第十六条);

(2)军队特需的药品;

(3)《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劣药;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依法明令停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2、处方药可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公众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志(OTC)和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处方药广告忠告语:“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4、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广告创意和艺术表现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5、药品广告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比较,这是对《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化。

6、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儿童识别判断能力差而模仿能力强,药品广告的宣传可能诱发其错误行为,造成事故。

7、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宣传(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以文字图象表现的药品广告,其通用名称应显著标示。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医生、患者能够识别同种或不同种的药品,而不致被动听、上口的药品商品名称所误导。

8、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不得宣传有奖、让利、降价、馈赠内容。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对症适用,按规定使用,不能鼓励多买多用。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xxx指定产品","xxx专用产品"和将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内容。这是因为上述"指定"、"专用"等内容将使消费者对药品的功效、适用范围产生误解。

五、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特殊规定

1、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做广告:

(1)未经国家或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

(2)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产品;

(3)由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生产者生产的;

(4)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

(5)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2、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3、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六、农药广告的特殊规定

1、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3、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4、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不符合防护要求情况下的操作,画面中出现食品、饲料、儿童等。

七、兽药广告的特殊规定

1、下列兽药不得做广告:

(1)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2)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的;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

(4)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

2、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如某些兽药在禽畜生长的某些阶段(待屠宰)、鸡的产蛋期,是不能使用的,在广告中应有清楚、准确的表述。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重要条款的适用

一、关于医疗广告宣传主体资格问题

《办法》第三条对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发布广告的资格问题作出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发布广告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即只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才有资格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二、关于医疗广告宣传的范围和依据问题

《办法》第六条对医疗广告宣传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以上内容,这和以前旧的《办法》不一样,不得再出现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疾病名称、诊疗方法等;

三、关于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问题

《办法》第七条对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当前医疗广告易出现问题:一是祖传秘方、名医传授问题。祖传秘方、名医传授一方面很难进行科学界定,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行医者本人的医疗技术水平。目前一些行医者利用患者、尤其是农村患者对祖传秘方、名医的信赖,随意自诩为祖传秘方、名医传授等,因此,应予以严格禁止。

二是以通信方式诊断疾病问题。诊治疾病必须是面对面、一对一的治疗。同一病症,其病因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各国均不允许医生以通信方式治疗疾病。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大的医院或专家、教授已开始运用计算机通信或国际互联网络等方式传递图片、信息以及有关数据进行会诊,但这种方式只能在医生之间进行,而并非医生与病人通信会诊。因此,广告中禁止出现病人和医生之间以一般通信的方式诊断疾病的内容。

三是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问题。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诊疗方法也不断出现。对于一些特殊的诊疗方法,如变性手术、人工授孕、胎儿性别诊断等,卫生行政部门虽然也允许一些医疗机构采用,但由于诸如此类的诊疗方法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等问题,因此,其使用的范围和对象都应受到严格限制。对此类诊疗方法禁止在广告中出现。

四、关于发布户外医疗广告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对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程序作了规定,应当适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二是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

五、关于印刷品医疗广告问题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印刷品医疗广告应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手续。因此,在印刷品医疗广告中宣传医疗服务的,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按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但属于此定义的户外广告不一定必须登记。

二、户外广告登记范围

属于登记范围的户外广告由该规定第五条明确,即“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该规定中,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明确了不需要登记的户外广告,即“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发布前登记,广告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查转变为发布后监管。户外广告需要登记的和不需要登记的除了上述规定明确的之外,必定还有一部分户外广告既不能归入上述规定中需要登记的范围,也不能归入上述规定中不需要登记的范围,因此这些户外广告属于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对此,应当依照民事行为“法无规定尽可行为”的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干涉。如果需要行政权介入,至少需要国家工商总局的明确规定。

户外布幅广告、墙体广告显然属于户外广告。其中“布辐”和“墙体”属于广告载体,但这些载体不在上述需要登记的户外广告载体范围,如果不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也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应当登记,则不需要登记。注意《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和(二)项中没有“等”字样,这说明该规定属于列举性规定,列举性规定具有穷尽性。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把法律没有列举的内容归入。

三、关于户外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31、32条)

1、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的;

●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2、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广告法》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广告法的其他规定理解

一、关于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广告法》第21条)

广告法在引导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方面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

1. 在“总则”及“广告准则”两章中,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遵循的准则及行为规范,从总的方面规范广告行为,引导公平竞争。

2. 在“广告活动”一章中,针对广告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作了规定,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广告法〉没有规定的,还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规定(《广告法》第25条)

● 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

● 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包括广告活动在内的所有民事活动。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三、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的规定(《广告法》第26条)

● 从事广告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

●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兼营广告登记

●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

●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房地产行业《新广告法》培训

房地产企业新《广告法》培训 今天非常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新《广告法》,下面我就新广告法的修订内容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 新修订的《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来是49条,现在变为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今天我主要和大家一起学习下新《广告法》中的几个亮点和以及对房地产广告的相关规定。 亮点 亮点一明确虚假广告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亮点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旧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这个规定在新广告法第38条、62条中有体现。 亮点三: 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个规定在新广告法第39条、40条中体现。 亮点四: 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旧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互联网广告应显著表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停;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个规定在新广告法第43条、44条中体现。 亮点五: 进一步提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对罚款金额有了进一步提高,比如过去对媒体发布广告、广告主发布的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

广告法经典案例

广告法经典案例 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就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 【案情】 原告:王泉。 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瞧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与“GS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的药品与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的起诉。 【审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广告内容与出具给原告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的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年9月1起)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 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

2016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 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

最新广告法及广告法禁用词

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最新广告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广告法极限用语总结

极限用语: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未成年代言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四十条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专利宣传不当: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互联网广告违规: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其他相关规定:与工作有关但在上述类别中未提到的广告法规定,请遵循广告法。 其他违禁词:卓越、领鲜、高效、创新、完美、极致、超大、精致、精控、极品、真正的、缔造、强劲 静若无声、分毫不失静若鸿毛,类似这种比较夸张的词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工商局也会按照《广告法》对我们公众号的行为进行鉴别和处罚, 因此对于广告法我们必须要有了解。该法篇幅长,难以理解,为了简化阅读和更好理解,小助君只选取了公众号相关的条款,对其进行解读和整合。完整的原文可以自行搜索。本文类似手册,建议大家收藏,以 后需要拿出来参考。 禁止做广告的行业:远离这些广告 烟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 规避措施:最好的规避就是不做,不要试图挑战工商对罚款的执着。 处罚:没收公众号广告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 吊销相关证件。 有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业:做这些广告要先查准则 有些行业的广告内容有特殊的准则,不符标准会被处罚,这里只罗列行 业不再具体说明准则,大家需要的时候自行去查广告法即可。 行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酒、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理财、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 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 规避措施: 1. 做这些广告要先审核,不要违背广告法的行业准则,具体内容广告法 有明确说明,不要明知故犯,若有怀疑,请广告主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2. 若此广告在正规媒体做过,就可以节约此步骤,因为对方会做严格、 专业的审核。 处罚:明知故犯,对公众号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1-5倍罚款或十万 至一百万罚款 公众号不审核会被重罚的行为:这些要审查,否则会跟广告主一起被罚以下错误行为很容易犯,要多注意。被查处后,不但对广告主进行重罚,若我们公众号不审核也会处以重罚: 1. 引用内容必须要有依据:广告中不能胡乱引经据典,也不可以随意引 用数据,如(品牌历史、获得荣誉、市场占有率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 摘、引用语、本草纲目记载、古书上说、经统计和调查我们产品可靠性XXXXX 等等),要使用类似的词汇和数据,必须要拿出证明或表明出处,且用语必 须准确(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内容的依据证明即可)。 2. 专利要有效:若涉及专利必须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过期的和正在 申请的不允许出现在广告中(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书即可)。 3. 对比:不准和其他产品对比贬低,这个条款大家都很清楚了。 4. 医疗宣传: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 相混淆的用语。(简单暴力的规避办法就是:不准使用过于专业的医疗用语 和治疗XXX病)。 5. 未成年保护:如果你的公众号是针对未成年的,请不要劝诱家长购买 及不要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2018版-化妆品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2018版-化妆品广告法违禁词汇总

(一)化妆品网页描述中禁止发布的内容 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具体要求如下: A. 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法律禁止的内容: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顶级、极品、最高档、100%安全、100%无污染、最安全、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新科学、最佳、最高级、顶级”、“最新技术”、”国家级“、“最先进加工工艺、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等等绝对化词语“ 禁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驰名商标、“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内容的词语(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除外)。 禁止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宣称。(备注:新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未取得专利的,禁止声称专利产品;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XX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

广告法禁用词汇汇总防打假投诉必备讲解

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 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

广告法发条分析

广告法发条分析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二、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 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往往会引发争议,常见的情形有:其一,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其二,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其三,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表示就应当清楚、明白,避免出现前述争议。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吸引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明示义务 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

专门为公众号解析《广告法》工商局也会按照《广告法》对我们公众号的行为进行鉴别和处罚,因此对于广告法我们必须要有了解。该法篇幅长,难以理解,为了简化阅读和更好理解,小助君只选取了公众号相关的条款,对其进行解读和整合。完整的原文可以自行搜索。本文类似手册,建议大家收藏,以后需要拿出来参考。 禁止做广告的行业:远离这些广告 烟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处方药。规避措施:最好的规避就是不做,不要试图挑战工商对罚款的执着。 处罚:没收公众号广告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 吊销相关证件。 有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业:做这些广告要先查准则 有些行业的广告内容有特殊的准则,不符标准会被处罚,这里只罗列行业不再具体说明准则,大家需要的时候自行去查广告法即可。 行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理财、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 规避措施: 1. 做这些广告要先审核,不要违背广告法的行业准则,具体内容广告法有明确说明,不要明知故犯,若有怀疑,请广告主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2. 若此广告在正规媒体做过,就可以节约此步骤,因为对方会做严格、 专业的审核。 处罚:明知故犯,对公众号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1-5倍罚款或十万 至一百万罚款 公众号不审核会被重罚的行为:这些要审查,否则会跟广告主一起被罚以下错误行为很容易犯,要多注意。被查处后,不但对广告主进行重罚,若我们公众号不审核也会处以重罚: 1. 引用内容必须要有依据:广告中不能胡乱引经据典,也不可以随意引 用数据,如(品牌历史、获得荣誉、市场占有率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草纲目记载、古书上说、经统计和调查我们产品可靠性XXXXX 等等),要使用类似的词汇和数据,必须要拿出证明或表明出处,且用语必须准确(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广告内容的依据证明即可)。 2. 专利要有效:若涉及专利必须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过期的和正在 申请的不允许出现在广告中(公众号要求广告主提供专利书即可)。 3. 对比:不准和其他产品对比贬低,这个条款大家都很清楚了。 4. 医疗宣传: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简单暴力的规避办法就是:不准使用过于专业的医疗用语和治疗XXX病)。 5. 未成年保护:如果你的公众号是针对未成年的,请不要劝诱家长购买 及不要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6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 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 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精彩试题含问题详解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版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版广告法试题含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4.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着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15.处方药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药广告应当显着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16.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着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17.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可代替药物”。 1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9.禁止在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20.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母婴行业重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 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 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 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 2、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子: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3、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精彩试题含问题详解

2015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中华人民国境,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9.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容有适用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4.药品广告的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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