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智高点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e725885.html,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官费)1000元。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

“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

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4、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5、撤三流程及时间

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三、“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被启动的主要(常见)“起因”

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现难以克服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的障碍,于是启动对在先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亦即,撤三申请人,主要(常见)就是在后商标的申请人。

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的时间点,有的是在“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之时、甚至之前,这种情况往往针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因此提前准备撤三,争取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之前,就已经撤销了“在先商标”的注册。

更多的撤三,发生在“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之后,在后商标申请人一方面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另一方面,就自己的在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往往是“在先引证商标,将会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递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商标局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通常需要1年或2年左右的时间,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需要1年半左右的时间,即,当商评委实质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时,商标局有一定的可能已经对引证商标做出了撤销其注册的决定。如此安排,真可谓是在后商标克服在先引证商标障碍的“完美的杀手锏”。

而有的时候,也会发生((目前是常常发生)商标局就引证商标的撤三审理,晚于商评委就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审理。(下面的段落还会具体阐述这一情况。)

又不得不说的是:确实有一些在后商标的申请人为了提高驳回复审的成功几率,几乎是在“滥用”撤三这个程序。有的时候,明明通过主张商标不近似就可以取得复审成功,也要针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引证商标提出撤三,其实结果却是:商评委复审认定两枚商标不近似。(而引证商标注册人失去了商标。)

四、“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

1、“撤销三年不使用”之“全部撤销申请”与“部分撤销申请”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针对这枚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在笔者的同行中有人说: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如果“撤三”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全部指定使用商品(全部撤销),那么,注册人举证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其核定的任何一项商品上有实际使用,就可以维持(“保住”)这枚商标就其全部核定商品的注册。需要强调的,这是笔者听来的一种说法,迄今尚无官方意见)。

“撤销三年不使用”,若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提升。

2、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撤三申请人无法看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尽管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是应撤三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但商标注册人提交给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是不制作副本的,亦不会转发撤三申请人进行质证。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撤三申请人无法看到商标注册人究竟提交了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材料。(虽有据说,可以办理阅卷申请,但阅卷的操作流程没有统一的说法。又据说,只有商标权利人可以阅览与其自己的注册(或申请中)商标相关的案卷。按此说法,撤三申请人更是无法阅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或者维持注册决定,注册人以及撤三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需要进行证据材料的质证,因此,原撤三申请人,可以通过复审程序,见到商标注册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需要探讨分析的是:商标注册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其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这证据撤三申请人是看不到的),商标局单方面看到证据,认定该商标注册继续有效,撤三申请人不服,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复审,这个时候,商标注册人手中已经没有了实际使用证据——因为证据之前都已经交给了商标局(尤其是有一些原件证据,没有备份)。情况变为,商评委没有见到商标注册人的实际使用证据,也无法向撤三申请人转发证据质证,而撤三申请人表示,如果没有见到证据,无法质证,就不承认其证据的效力。商评委又该如何安排案件的审理?是否商评委应主动前往商标局调取证据,或者商标局应主动将有关证据移送商评委?

是否可以说,因为商标注册人已经将(没有经过撤三申请人质证的)证据交给商标局,所以,在评审程序中,商标注册人就可以怠于提交、甚至不提交使用证据?

再换个更彻底的角度看,当撤三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后,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之前已经被商标局决定予以维持注册)有权不进行答辩?不提交证据材料?

3、“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撤回”问题

在实践中,撤三申请人,可以撤回其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但其操作需要关注几个时间段因素:

1)自撤三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其申请起,至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中间往往会有几个月(1个半月至5个月左右)的时间,亦即,在商标局发出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之前,撤三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撤回其撤三申请;

2)自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起,至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这中间有2个月多一点的时间,在这段期间,撤三申请人能否被允许撤回撤三申请,相对模糊。笔者也尚未求证到特别明确统一的答案。

3)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2个月期间经过之后,撤三申请人能否撤回撤三,取决于商标注册人是否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按期提交了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则撤三申请人可以撤回其提出的撤三申请;但如果商标注册人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则撤三案件应转变为商标局必须审理阶段——因为这是法定的商标应被撤销的情形,案件审理已经不受撤三申请人的控制了,此时撤三申请人无法撤回其所提“撤三”申请。

提到撤三之撤回,不得不再说说,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案。苹果公司在与唯冠公司发生诉讼之前,就已经对唯冠公司的“IPAD”(1590557号注册)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不排除,6000万美元这个转让价位,也是受到了唯冠公司IPAD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影响。)

现在,原来属于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已经被转让至苹果公司的名下了——现在,属于苹果公司名下的IPAD商标,之前已被苹果公司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着实不知,苹果公司是否能做到成功地撤回其对已经转让至自己名下的IPAD商标所提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如果唯冠公司之前安排了举证,也许苹果公司撤回撤三会比较顺利。但,商标局通过证据审查,认定,之前唯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实不能证明IPAD商标的实际使用——这枚IPAD商标是否应该撤销?

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IPAD商标的实际使用的所针对3年期间,IPAD的权利人是唯冠公司(这一点不会因为苹果公司后来受让这枚商标而改变。)

(还好的一点是,苹果公司只是对唯冠公司原来的两枚IPAD商标中的其中一枚提出了撤三,而对另外一枚具有艺术字体的商标则没有“撤三”。这种安排,在目前看来,应当是比较合理的。但其实这在当时肯定是险棋一招。因为这两枚IPAD商标本身应该是近似商标——除非苹果公司当初就准备力争IPAD与IPAD(艺术字体)不构成近似。)

4、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的协商以及可能的风险

建立在撤三可以在实践中被撤回的基础上,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之间也存在协商的

可能。(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的协商,往往是由商标注册人发出要求,这里面的前提是,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取得联系,而这一点在隐名代理的情况下,变得困难。)

现实中确实发生的情况是:商标注册人确实一直都在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其却因为种种疏忽没有固定好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据,拿不出符合采信要求的证据。商标一直都在实际使用,却有面临被撤销注册的风险,这个时候,商标注册人还有一种解决方案是:与撤三申请人协商,争取其撤回撤三申请。

现实中也确实发生的情况是: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申请商标,其实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各自商品所在的市场也不同,其实不会发生市场混淆。另一方面,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本身就有很大的可能可以不判为近似。

如果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协商成功,较为常见的成果是:商标注册人为在后商标申请人就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出具同意书(其实质,是由商标注册人出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在后商标与其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针对在后商标,主动放弃对其在先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此换取撤三申请人撤回其撤三申请。

如果商标注册人事实上确实有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并存注册,着实不易于引发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于事实层面上,双方协商,以同意书换取撤回撤三,就是一个可谓双方共赢、并且是合情合理的共赢局面。

但是,仍有必要分析指出用同意书换去撤回撤三,对于商标注册人以及在后商标申请人的风险:

1)对于商标注册人的风险是:风险一,当商标注册人给在后商标申请人(撤三申请人)提供了“同意书”之后,撤三申请人所提撤三,未能成功地撤回。风险二,若在后商标确实与在先商标商标非常近似,为了保住在先商标的注册,而允许在后的商标与之并存,可能产生的混淆后果也是一种损害,这效果无异于饮鸩止渴。

2)对撤三申请人的风险是:其撤回了撤三申请,但其所取得的“同意书”却未能被商评委接受,在后商标仍然被驳回。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之规定,认可了“同意书”,在后商标可以取得初步审定。

但是,一定要了解的是:不是所有的同意书,都能被商评委接受。对此,近期内比较有名的案件是:大众汽车公司申请“途安”商标,虽然取得了在先“安途”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书”,但其“途安”商标仍然被驳回了。

(在商评委阶段,商评委没有接受“安途”给“途安”的同意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接受“同意书”,但一中院判决商标不近似,这一认定可以说很少见,尤其是“途安”与“安途”这种中文左右认读的情况,几乎很难找到不判为近似的在先例证。笔者的个

人看法是,“安途”给“途安”的同意书,形式上没有发挥作用,但实质上对于支持商标不构成近似,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以撤回撤三换取同意书,后商标申请人(撤三申请人)一定要充分分析、准确判断,其取得的“同意书”是否能被商评委接受。判断标准是:商标的近似程序、商品的类似程度。基本规律是:如果商标基本上一摸一样,商品相同,运作同意书没有意义,因为这种同意书基本上不会被接受。其中的思维方式是:就算商标权利人之间达成了协议,商评委也不能任由市场上发生混淆和误认,这是《商标评审规则》所指的“对公众利益的顾及”。

5、对在先(引证)商标的撤三与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时间衔接问题

前已说明,撤三案件往往由在后商标申请人发起,在先商标的撤三案件(由商标局审理)与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由不同的部门审查,所针对的商标也不是同一枚,必然会存在一个审理进度上的时间差。

如果商标局审理撤三案件的速度快于商评委审理驳回复审,这个时间差对于在后商标申请人就是有利的,在先商标不存在了,在后商标自然会通过复审取得初步审定。

商标局的审查快于商评委,这是几年前的情况。但最近几年的情况确实,商标局审理撤三的速度常常慢于商评委审理驳回复审。根据商标局主办的商标网所显示的信息,撤三案件通常需要1年至2年的时间——这个时间已经比商评委审理驳回通常的1年至1年半的时间要长了。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评委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时,在先商标的撤三案件尚未有结果。之前代理组织多次遇到,商评委不等待商标局的撤三审理进程,就直接以“我委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而认定在后的商标应被驳回。商评委的拒绝等待,实质可能将申请人之前所提撤三的努力变成白费。

有意思的情况居然是:商评委拒绝等待商标局的撤三决定结果,就直接完成驳回复审审理,驳回在后商标,而这之后,商标局却又决定在先的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这种局面显然又构成了对在后商标的实质上的不公平。

笔者认为,如果商标局可以加快撤三案件的审理速度,或者商评委做到等待商标局的撤三决定,都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对在后商标申请人而言,如果感觉到商标局审理撤三案件的速度慢于商评委审理驳回复审,有效的应对方案是:在既有商标申请的基础上、一定要赶在商评委复审决定(判在后商标应被驳回)做出之前,就其商标迅速补进一个新的注册申请(二次申请)。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确保之前所提撤三的成功的“成果”不会沦为“他人的嫁衣裳”。

6、操作层面的上的“隐名代理”问题

不同于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案件的一点是,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申请人,常常是一个表面上与商标注册人毫不相关的个人或者公司(有的时候是一家商标代理公司),这种类似于“隐名代理”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将“在后的商标注册人”“藏起来”,防止商标注册人可能的类似于报复的行动(比如当在后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后,原来的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提出

异议,阻碍其顺利注册)。

“隐藏”效果最好的,当然是与在后商标申请人难以发现其关联的个人,次之是无法找到关联的企业。“隐藏”效果较差的是,在后商标申请人的代理组织,遭到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完全可以通过商标检索发现在后商标。

“隐名代理”虽然可以在一段时间里,暂时“保护”在后商标的信息。但“隐名代理”本身也可能产生不少的问题,例如,隐名代理,切断了商标注册人与撤三申请人之间可能的协商渠道,而有的时候,在先商标注册人其实是愿意给在后商标出具“同意书”的;又例如,真正的委托人必须要确定“隐名代理人”不会私下与商标注册人协商,撤回之前的“撤三申请”;有的代理公司使用其员工或者员工家属等个人的名义提出撤三,但当案件进入到了撤销复审阶段时,发现这名员工因为诸如更换工作等原因,联络不上,无法进行撤销复审了。

五、“撤销三年不使用”事实认定方面的几个问题

1、关于商标的标识:

在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基础上,就“近似的商标”的使用证据是有效的,可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

尽管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商标注册人就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应当规范,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图样。但是,在现实中,确实有不少企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的核定标识不完全一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指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也就是说,当发生撤销三年不使用时,商标注册人出具的使用证据上,所显示的商标标识与注册的核定标识,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只要并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这种使用证据是有效的,可以认定为注册商标标识的实际使用。

对此的理论依据大约是:

首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指出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行为,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法条明确,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

其次,商标注册人在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基础上使用有略微差异的商标,实质就是一枚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涉及到与注册商标标识相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就近似商标的使用,本身不会影响到他人,也没有涉及到公共资源。

其三,商标的本质是通过附属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之上,向相关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指示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出处。当两枚商标相近似的时候,会使消费者将两枚商标所表示的商品理解为来自同一家企业。在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基础上,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标志尽管与注册的核定标志不完全一致,其略加变化的标志,仍然可以将标有该“略加变化的商标标识”的商品准确地指向商标的注册人。不妨说,这个时候,消费者已经将略加变化的商

标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标识相混淆了,更不妨说,在消费者看来,他们会将略加变化的标识认定为就是注册的标识,由此,在消费者看来,这就是注册的标识本身在实际使用。

其四,若过分严苛要求商标标识与注册核定标识完全相同,从现实中举证的角度分析也会遇到问题。典型的如:业内公认为发票是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优良证据”,某家企业注册了一枚书法汉字商标,其销售了产品,形成了发票。发票上印有商标的名称,但是,在我国,发票常常是机打发票,有统一的字体,企业出具的机打发票显然无法做到将书法汉字的字体也打印出来,此时,若强调所出现的商标的文字字体与注册商标标识不吻合,不予采纳,肯定是不合理的。与发票类似的情况还有签署的合同书、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等等。

2、关于使用商品:

1)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一项商品上有商标的实际使用,在与该项注册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项目上注册,应被予以维持。

2)若商标注册人出具的使用证据所针对的商品项目,并不是其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而是与之类似(并非注册的核定项目本身)的商品,则该商标的注册应被撤销。

3)若撤三为“部分撤销”,具体地针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一项(或几项)。商标注册人应针对该一项(或几项)商品完成举证。如果商标注册人所举证据并非该一项(或几项)商品,而是与该一项(或几项)相类似,则这枚商标就该一项(或几项)商品的注册应被部分撤销。

对此的理论依据大约是:

针对以上所述第1)点:当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一个项目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后,该商标就该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注册。在维持注册的基础上,该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有类似的商品项目,近似商品上的(受保护的)权利资源实质上仍然属于商标注册人,此时若剥夺该商标就类似商品的注册,没有意义。

针对以上所述第2)点: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由此可知,一枚商标若使用在不是其注册的核定商品项目上,是实质是一枚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只有核定的使用商品项目本身,才可以对应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撤销三年不使用针对的就是这个权利。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指向不同的概念。注册的核定商品形成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与核定商品类似(而非核定的商品)并非其专用权本身,只是其专用权的向外延伸的保护范围。后者指向“商标的保护问题”,前者才真正地指向撤销三年不使用所针对“商标使用问题”。

在撤三案件中,可以接受近似的商标的使用,却不可以接受在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的原因,更简单一点讲——前者是(消费者可能混淆的)商标,而后者是(消费者不会混淆的)商品。

商标使用在什么样的商品上,其实质就是在指示这种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注册商标只有

是使用在其核定的商品上、向消费者指示这种(注册核定的)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从消费者角度看,他们会将略加变化的(近似)商标认定为就是注册的商标,因此,近似商标可以支持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消费者却不会混淆商品的种类本身。

所谓的消费者混淆,实质是消费者将标有近似的商标的商品,判定其来源相同或相同,这种混淆的实质是商标的混淆,而不是商品种类的混淆,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消费者,不可能将“香水”这种商品判断为是“口红”(即使他们是类似的),因此,注册商标若使用在非核定的商品上,即使这种商品与核定的商品类似,该种使用也不会使消费者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相等同,亦即,注册商标没有发挥作用。

针对以上所述第3)点:这一点实质上是具体化了的第2)点。

例证1,某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

*服装与婴儿全套衣构成类似;服装与游泳衣构成类似;婴儿全套衣与游泳衣不构成类似;服装与帽不构成类似。当发生撤销三年不使用时,逐一分析如下:

1)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服装”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这枚商标就“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这3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2)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服装”这2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游泳衣、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3)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游泳衣”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游泳衣、服装”这2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4)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帽”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帽”这1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的注册应被撤销。

例证2:甲企业在先注册商标ABC的核定使用商品是“传真机、电话机”,乙企业在后申请注册abc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复印机(照相、静电、热)”。

*传真机(0903)与电话机(0907)构成类似;复印机(0903)与传真机(0903)构成类似;复印机(0903)与电话机(0907)不构成类似。

乙企业为使自己的abc商标能注册在“复印机”商品上,对甲企业的ABC商标就“传真机”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这个时候,甲企业应针对“传真机”商品完成举证,如果甲企业只是出具了其商标在“电话机”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虽然“电话机”与“传真机”构成类似,甲企业注册的“传真机”也应被撤销,这个时候乙企业的商标可以注册在“复印机”商品上。

例证2中的情况,也对应于本文前面所写的,“撤销三年不使用”,若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

大提升。其实,运作“部分”撤销,很多时候也会大大地降低撤三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冲突激烈程度,对商标注册人而言,也可避免全盘失去其注册商标。现实中,确实有不少的注册人,遇到部分撤三之后,发现所提部分商品并非其最为重要的产品,也因此选择放弃举证。

六、“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使用商品的几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问题一:总称型名称与具体的产品名称问题

例证:A公司注册了一枚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衬衣,裙子,游泳衣”,这枚商标遇到了B公司提出的撤三,B公司的撤三请求专门针对A公司商标的“服装、游泳衣”两项。(B公司在后商标的指定商品是游泳衣,由于服装与游泳衣构成类似,A公司如果能“保住”其“服装”的注册,可以将“游泳衣”也一并保住。)

A企业就“服装”商品举证,其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上记录了其产品的品名“衬衣”——“衬衣”就是“服装”的一种。这个时候,A企业的提供的“衬衫”发票,能否被认定为是“服装”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

如果强调了发票上记录的品名不是“衬衫”,那么假如A企业出具的是一幅“衬衫的照片”,照片中的事物,肯定符合“服装”的定义,那么这张“衬衫的照片”能否作为“服装”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

其实,问题1中所举的情况,在多个类别都能找到类似的情况,比如3类的“化妆品”与“口红”等等。

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去,会指向明显不同的说法——

角度一,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来,衬衫毫无疑问就是服装。如果说,企业所举的其商标在衬衫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不构成商标在服装商品的实际使用,这违背了客观的规律以及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由此看来,似乎应该认定其构成使用;

角度二,《类似商品和服务群分表》给出了商品的项目名称,这种项目名称的表述,本身就类似于专利法领域里的“权利要求”那样,意味着权利的范围。名为“服装”确实比名为“衬衫”能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从这个角度看,“服装”与“衬衫”有区别,并且其区别恰恰映衬在“商标专用权范围”之上——而“部分撤三”所追求的价值,也恰恰是“商标专用权范围缩小”,商品品名的不一致,在牵扯到商标专用权范围的重要场合,不应被接受,在撤三案件中,也不应认定其构成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适用上,纵然是“被参考”,也是“准规定”一般的效力极高的参考。比如,两家衬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一摸一样,都是衬衫,第一家企业将商标的指定商品表述为“服装”,第二家企业则将商标的指定商品表述为“衬衫”。但是第一家企业的商标可以获得从2501、2502、2503、2504、2504、2505类似群的所有商品的保护,而第二家企业却只能得到2501仅一个类似群的保护。显然,第一家企业通过商标注册指定商品的项目名称表述,得到了比第二家企业更大的保护范围。也许有人认为,实质相同的商品,仅因表述的名义不同,保护范围就因此不同,这不合理。但不要忘记,第一家企业将商品表述为“服装”,也意味着其商标要通过比第二家企业“衬衫”更为严格、更为广泛

的注册申请阶段的审查。对第二家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只要在2501这一个类似群不存在在先商标,商标局就可以对第二家企业的“衬衫”商品商标予以授权;而第一家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则要通过2501、2502、2503、2504、2504、2505类似群的审查方可通过。从商标申请阶段,“服装”与“衬衫”就不同。商品名称的表述方式与保护范围是直接相关的,在商标专用权面临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时候,如果反过来又强调“衬衫”就是“服装”的一致性,显然专用权本身的形成基础不吻合。

问题二:赠品与广告载体商品的问题

例证1,某一家木地板生产企业,在销售木地板的过程中,为促销,为每一个购买其木地板的消费者赠送一瓶“木地板蜡”,这个“木地板蜡”商品本身没有标出商标(只是写明“某某品牌木地板的专用产品”),而这家木地板企业其实就木地板蜡商品有一枚注册商标。后来遇到了撤三案件,这家企业该如何证明其“木地板蜡”商品的实际使用?

例证2,某家儿童英语教育机构,为了达到宣传目的,专门制作了一批彩色气球,上面印有这家英语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热线电话,由推广人员将这批气球免费送给公众。假如这家英语教育机构确实将其同名商标注册在了“气球”商品上,又遇到了撤三案件。这家企业的印制气球的合同和推广过程的照片,能否被认定为这家企业的商标针对“气球”商品有实际使用?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不应认定其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因为在这里的“气球”不是商品,而是其英语教育的广告的载体,消费者在“气球”上看到的商标,本质上,不是“气球的商标”,而是“英语教育机构的商标”。

例证2中的情况在现实中其实很普遍,众多某家企业为了宣传,都会在制作于其主打产品不同的其他产品当做礼品赠送给消费者。例如,某家巧克力企业,安排的促销人员,穿着着印有这个巧克力产品的商标服装,在卖场促销,这个时候,不能认定为这个巧克力的商标被实际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问题三:不在中国销售产品,而只在中国生产加工产品的商标,其纯粹的在中国的生产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通常都认为,这构成商标在中国的实际使用。

如果某外国企业,其在外国地区拥有商标注册,但是在中国,这枚商标的注册人不是该外国企业,该外国企业委托中国加工企业生产该外国地区注册的商标的产品,生产之后,全部销往该外国地区。通常认为,中国的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不构成对这枚商标中国注册人的侵权。

表面上看,上述的两种情况,都是中国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然后出口销售,但一个使用构成商标的使用,一个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使用上的侵权。两者的关键点是:问题三中所指的情况,商标所涉及到的企业,仅有一家,即商标的注册人,其商标的实质是一枚商标。而第二种情况下,商标所涉及到的企业,为中国商标注册人与外国商标注册人,实为两家,其商标的实质是两枚不同的商标。

恶意抢注的“原罪”不应影响撤三案件的审理

近年来,笔者多次看到,有撤三申请人,在其所提撤三申请书中,指称被申请商标是一

枚恶意抢先注册的商标,甚至于其所组织的材料,更像是发起了一次争议,而非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有人持有这种观点:如果一枚商标有着抄袭的“原罪”,在对其撤三申请案件中,对有关使用证据的采信,应当从严。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撤销三年不使用这个程序,其设置的意义和目的,不是用来解决商标恶意抢注问题的,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关注这枚商标是否为恶意抢注的问题,不符合商标法就撤三案件的立法精神。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与注册商标直接相关的民事权利的形成和确认需要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实质审查)。该权利被确认之后,就不应被轻易地否定,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实质是要剥夺商标注册人的民事权利。“剥夺一项权利”不同于“考虑要不要确立一项权利”。行政权力的掌握者、判断者的主观态度,不能表现为“千方百计”地要撤销一件商标,或是“努力争取”对一件注册商标的撤销结果。其判断的出发点,不应被预设在某件商标应被撤销注册的基础上。在商标注册人已经提出证据材料、并且证据材料已经可以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不应基于某种想象中的可能性或凭空猜测的相反情况来否定既有证据的证明力。否则,对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来说,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七、“撤销三年不使用”关于实际使用证据的分析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就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针对其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负举证责任。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可谓“证据为王”。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形式和内容适格的证据材料,即使只有1组,其所能发挥的证据效力就可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反之,形式和内容不适格,并且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的材料,即使是其数量很多,也难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符合“公开、真实、合法”三个原则。证据(或证据链条)需要包含3种因素:商标的标志、商品或服务、时间标志。这三种因素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下结合《商标审理标准》第六部分之5.3.2“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逐一具体分析如下: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分析:这类证据,若为孤证,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诸如“产品包装、标签、介绍手册”等,往往没有“时间标志”,或者其时间标志是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无法做到证明其生成的时间。其次,诸如“介绍手册、价目表”等,难以证明其使用的“公开性”。“介绍手册”等无法以其自身证明其果真已经被投入了市场、公开使用。

“商品包装”等这一组证据,若为孤证,难以发挥证明作为,但其本身的提交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让判断者了解商标的产品种类以及确实可能有实际使用的事实。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或者参与到证据链条中,更会使商标的使用样态呈现得更为具体、生动、清晰。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分析:这类证据是应对撤三案件的“优良证据”,是企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或者应对三年不使用搜集证据,应重点搜集的方面。

1、发票:发票本身可以直接证明商品的被销售了——可以证明“公开”使用;发票本身有时间标志(税务部门印制发票的时间以及发票的开具日期)——可以证明使用的时间;发票上有销售产品的名称——可以证明使用的商品项目和商标。

但是,现实中,发票上存在的问题是:

1)发票上没有商标。发票上的品名一栏,可以写上商标的文字——尤其是纯文字商标。但是有极其众多的企业,甚至可以说大部分的企业,其开具的发票上都没有商标。一个原本优质的证据,就因为这么一个看似细节的因素,变得没有直接的证据价值:因为一张发票本身,若没有商标,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对企业而言,一定要有“固定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意识,即使不愿做到每张发票上都写明注册商标,也应每隔一段时间,就在发票上至少填写上一次商标。

如果是图形商标,难以用文字来形容,不妨考虑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图形商标的注册号码。虽然目前在发票上标注注册号码的情况,极其罕见。

如果发票上完全没有商标,需要建立证据链条,比如与写明有品牌的产品销售合同相结合。如果发票与合同,在金额、日期、付款方与买方方面均吻合,即可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若提交发票的复印件,最好办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

2)发票上就商品名称的表述与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表述不吻合。有的时候,是诸如注册的商品是“服装”,发票上记载的品名是“童装”或者“衬衫”之类的不吻合。有的时候,企业标注的品名甚至只是产品的型号,这更加令发票难以直接发挥证据效力。企业应做到每个一段时间,在发票上填写相关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

2、销售合同:这里强调的是销售合同,而非商标使用的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或者协议,若为孤证,不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商标的销售合同本身,若为孤证,同样不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因为销售合同,不能以其本身证明其被履行了。销售合同往往需要与发票相结合。

同发票一样:合同上一定要写明具体的商标,如果是图形商标,最好将有关图形印在合同上。销售合同上有关品名,最好契合商标注册的商品项目,而不要总是使用诸如产品型号、缩写之类的有可能产生疑义的表述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为复印件,最好也办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

3、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上述材料均为通过第三方生成的证据,且基本上都具有“时间、商标、商品”三大举证因素,可谓优良的证据材料。企业只需像对待发票那样,定期关注,将商标的信息填写完整,按照注册核定商品项目填写品名即可。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若为复印件,应办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

除了“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外,还有诸如,批量产品的抽检质量检验报告,也很有证明力。

(三)、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例如:

1、在报纸登载其商标的信息的声明,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在报纸上登载其对某某商标享有权利,如果假冒必予追究之类的声明,不构成商标法意义商标的使用。但是,如果企业在声明书中附带介绍有真正的产品信息和广告(要约邀请性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3、纯粹的招商加盟广告,因为这种广告所面对的受众,不是真正的商品的消费者,这种广告中的商标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不是在指出商品的来源和出处。

4、为了达到兜售商标权(买卖商标)的目的,而刊登的商标广告,本质上仍然是商标权利的声明,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广告宣传是非常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广告宣传本身的证据形式,包括: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广告,可以出具报纸、杂志等页面信息,直接证明商标的使用。

广告合同与广告费用发票相结合也可以直接证明商标的使用。广告期一旦过去,就难以证明广告曾经有过的广告形式,诸如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等广告形式(这种形式,即使拍摄了照片,也可能被人质疑照片的拍摄时间不在商标局指定的3年期间内),不仅要固定广告合同证据,而且要固定广告合同费用发票证据。如果企业愿意投入,甚至可以考虑定期安排公证人员,拍照公证取证。

现实中,还有一些广告模式,有可能影响其广告材料被认定为商标的实际使用。例如“不写品名、只有商标的照片广告”。在报纸、杂志的图片广告中,只列出商标、而不列明具体的商品的情况比比皆是。

比如,某时尚品牌在杂志上刊登整页广告。广告文字说明仅有商标,此外就是一位模特的照片。模特身穿(2501类似群的)的衣裳、脸上涂抹(3类的)的彩妆、手持(18类的)手提包、头戴(2508类似群的)帽子、脚穿(2507类似群组)靴子、脖子上挂了一串(1403类的)项链、手腕上有一只(1404类似群)的手表,腰间有一条(2512类似群的)腰带。

这种精美的广告,的确醒目地推广了商标标志,但其指定的商品因素却有可能是一片模糊。在广告的受众看来,有可能根本不知道,这则只写有商标的广告,其指向的商品究竟是什么。

现实中,并没有多少家企业,能够同时生产、销售上述照片中的所有的产品。比如,一家企业主要生产18类的手提包,——企业当初拍摄广告画的目的,也是为了宣传18类的手提包。这家企业同时拥有一枚14类的项链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但其实这家企业并不生产项

链这种产品)。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对这家企业的14类的商标提出撤三,这家企业以这幅广告画当做使用证据,就是不妥当的,实质亦构成了某种欺骗。但是,反过来,如果有人对这家企业的18类的商标提出撤三,如果拒绝认定其广告的使用证据效力,又是明显不符合事实的。

如果企业在这种只有商标与模特照片的广告图片以外,再提供其他的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条,应当认可这种广告作为使用证据的效力。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况。

但是,如果企业无法找到其他的适格证据加以证明,只能提供这样的“只有商标的模特广告”,笔者的观点是:也不应完全否认其证据效力,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这与广告照片的画面安排有很强的关联。关键要分析到,相关公众,面对这样一幅照片,其所感受到的产品,究竟是什么,如果相关公众,可以辨明产品的种类,那么,这种广告,应当被采信为使用证据。

比如照片中,特别突出了手提包,(其突出的效果甚至是:专门让人看清楚模特手提包上的商标),这种形式应当认定为是手提包商品的实际使用。

又比如,企业在模特照片的下方,除了模特之外,又专门印上一只独立存在的“口红”,这种形式也应当肯定其作为口红广告的证据。又比如,企业在模特照片的下方,专门将模特手上的珠宝,独立地又安排了一副小照片,这种形式也应当肯定其作为珠宝广告的证据。(这种附加单幅独立产品照片的广告手法,对于商品上的商标标识通常很小,诸如珠宝、化妆品、手套等产品,应比较重要。)

除直接的广告外,比较常见的宣传形态还有“冠名赞助”,如果企业名下有很多枚商标,而赞助活动所用的名义仅是企业名称,这种形很难被认定为是商标以广告的形式投入了实际使用。企业的冠名赞助最好以商标的形式出现,必要的时候甚至应当出现商标的图形,比如有企业赞助了一部电视剧的拍摄,在电视剧的结尾,可以安排出现商标的名称以及具体的产品种类。当企业的某一品牌为多元化跨领域的品牌时,最好明晰具体的产品种类。

(四)、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比较优良的证据形式是“展会的会刊”和参加展览的合同、发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名下有多枚注册商标,而企业在展会会刊上,只登记了企业的名称,这种展会会刊证据可能会影响到展会会刊的证明效力。比较妥当的办法是,尽可能通过展会会刊登载商标以及商品的信息。布置站台时,要突出相关的商标标志和商品的种类特点,然后拍摄展会展台的照片,拍摄的角度,除了商标与商品外,最好再包括一些与展会相关的背景,这样可以确定展台照片拍摄的时间。

商标注册人,一定要充分了解到撤销三年不使用这种案件类型,代理公司应该提前向注册人介绍这个重要的法律程序。企业应有“应对撤三”的意识,养成按期固定证据材料的习惯。商标代理组织应尽可能将有关撤三的法律规定充分地提示商标注册人。

如果注册人的地址或者代理组织发生变更,一定要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在之前较长一段时间,对于国内的企业注册人或自然人注册人,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

据的通知》是直接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注册人——而非注册申请的代理组织。现实中,有不少企业的地址发生了变更(而没有及时在商标局办理注册人地址变更),导致其无法收到商标局发出的这封重要的通知书。有的则是企业签收挂号信的人员不明白这份挂号信的重要性,导致其没有及时应对撤销申请。有的注册人,一直到商标都已经被撤销注册之后很久——连撤销复审的期限都错过了,才惊讶地得知其商标已经被撤销了。

一个小小的细节问题:注册人在面对撤销三年不使用时,有关证据材料最好安排为2套,以备可能发生的撤销复审。

最后,商标注册人不要忘记,面对撤销三年不使用时,还有与撤三申请人协商,这条解决道路。

撤三核准证明书

撤三核准证明书 篇一: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智高点官网: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

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官费)1000元。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 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三答辩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参考资料: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商标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商标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撤三现状分析 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将撤三制度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主要原因: 1.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2.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 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 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做到以下几点:

1.指导商标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 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给予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 一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发布,请大家予以关注,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 二是在我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我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

【商标撤三流程】

商标撤三流程 商标撤三流程,找顶呱呱免费咨询,顶呱呱提供自主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加急商标注册、担保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查询、商标交易、商标维权等商标服务。顶呱呱知识产权是一家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版权登记、权益维护等项目为一体的企业服务机构,20年行业服务经验,拥有上千名专业顾问,提供一对一式服务。 一、商标撤三申请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撤三申请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商标撤三申请办公地址及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四、商标撤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五、商标撤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 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六、商标撤三申请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商标撤三申请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

商标撤销的概念和撤销的原因

商标撤销的概念和撤销的原因 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撤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 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

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 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 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 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在实务中被称为“撤销商标三年不使 用”,简称“商标撤三”。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国内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会面临的状况有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有利有弊,是一把悬在所有商标权利人头上的双刃剑,今天我们来聊聊撤三,将带给你一些不一样的观点,欢迎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 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3、2014、2015连续三年来,撤销案件持续增长,2013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2628件,2014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8745件,2015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21157件 三年间,商标撤销申请量差不多翻了一倍。 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 商标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A是一家专业做各种胶带的厂家,建厂十余年了,经销商渠道遍布大江南北,生意做的还不错,旗下B商标在同行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计划申报省级著名商标。 可是2015年B商标被日一家株式会社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A拿着撤三答辩通知找到我们时,我们发现答辩期限已经只是几天了,逐告知客户需马上提出答辩,以免商标被撤销。客户瞬间情绪开始激动,说我的商标刚刚续展成功,我用了十几年了,谁TM敢撤销我的,还有没有王法了。当然,接下来是我们的普法时间,可是客户听说答辩还要钱的时候情绪又开始激动,我们又告诉客户自行答辩不要钱,并详细告知流程和答辩清单 最终,这个客户没有选择答辩,他的理解是这不符合常理,我的商标用了十几年,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随便便提出撤销,难道国家商标局就能把我的商标撤销了? 结果大家应该都猜到了,他的商标被撤销了,可想而知,提出撤三的日本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了B商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这样的案例不断在上演,有些及时答辩保住了商标,有些没有及时答辩甚至答辩通知书都不曾收到的,莫名其妙商标就被撤销了。 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范文

商标撤三知识大全 作者:李笑冬 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律网 在《商标法》系统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我本来是想写一篇小文章,写着写着,就变成了一万多字。裹脚布太长,只能分成几个部分,放在博客里。 “撤销三年不使用”理论依据与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论撤三制度中被漠视的商标禁用权

论撤三制度中被漠视的商标禁用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制度被称为“撤三制度”,该制度对“商标囤积”、“商标抢注”等现象有着积极的防治作用,可以清除闲置不用的“死亡商标”,为具有真实善意注册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扫清障碍。 除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外,商标权利人是否实施了产生商标识别功能的商业性使用是撤三制度中“死亡商标”的唯一要件。正是因为这唯一的要件,大量驰名或知名商标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均在撤三制度中丧失商标权。但商标权利人注册此类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追求其“禁用权”价值。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仅考虑“使用”的撤三制度漠视了“禁用权”,造成了企业经营困扰。 一般而言,注册商标权分为自用权与禁用权,自用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禁用权包括禁止他人注册与禁止他人使用。自用权范围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标识,禁用权范围还延及类似商品及近似商标因此,禁用权的范围较自用权更大,从权利属性看可独立于自用权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注册商标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法院可判令禁止该注册商标使用,即剥夺其“使用权”,在商标未被无效之前,商标“禁用权”仍然存在。另外,《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诉讼前三年使用过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法院可判决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停止侵权,也就是说,商标“禁用权”的实现并不必然以商标使用为前提。这些规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说明了禁用权能够独立存在并产生价值。 而撤三制度的设计,以商标自用权中的“使用”作为唯一的“因”,却得出自用权与禁用权均予撤销的“果”,撤三制度中的因与果显然不具有等量对应性,剥夺了商标禁用权的独立价值,从而导致追求“禁用权”价值的注册商标在遭遇撤三诉讼案件时屡屡面临撤销窘境。 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是否应予撤销 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并没有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概念,但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普遍使用这一方式进行主商标的保护,如青岛啤酒、潍柴、好丽友的多类别注册,娃哈哈注册的“娃娃哈”、“哈哈娃”,五粮液注册的“一粮液”、“二粮液”等,都属于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商标权利人对于此类商标并无使用意图,但却需要据此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以维护商标的显著性与商誉,此乃商标禁用权的价值体现,商标权应予维持。另外,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看,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商标权人即使不进行多类别的防御性注册,亦应受到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需要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显然,联合商标与主商标实为一体,理应保护。基于此,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虽然没有产生使用价值,但却存在保护的

“撤三”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撤三”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作者:黄福松(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 朱庆杨(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日期: 2016.06.07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这一功能的实现在于商标被实际使用,否则相关公众不能将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建立有效的联系,商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此,《商标法》作出了“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这一法律制度简称为“撤三”。在实务中,“撤三”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就该问题的认定规则进行阐述。 案例1 【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3146号】 2003年7月11日,福州江龙鞋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州江龙公司)申请注册“ROCKY”(英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到2016年2月27日。 2012年7月16日,罗琦品牌公司(简称罗琦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3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罗琦公司。经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对此,罗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1、在案涉2009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诉争商标的权利主体仍为福州江龙公司,罗琦公司作为销售主体产生的发票,不能视为福州江龙公司对诉争商标的商业使用;2、罗琦公司的四

份销售发票产生于香港地区,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使用情况。因此,罗琦公司不符合商业使用的条件。据此,北京知识产法院驳回了罗琦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 【案号:(2014)高行(知)终字第2195号】 1993年6月15日,杭州磁带厂申请注册第716753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的地毯、苇席、垫子、体育场用垫、非纺织品墙帷,199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14年11月20日。2009年12月23日,杭州磁带厂将前述商标转让至杭州比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比纳公司)。 后,佛山市顺德区瑞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第716753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比纳公司不服该决定,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1、比纳公司虽然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墙纸上,但墙纸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墙帷商品构成替代商品;2、比纳公司在墙纸商品上持续不断地公开、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因此,比纳公司符合商标使用的要求。于是北京一中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关于“撤三”中“使用”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何为商标使用,但在“撤三”案件中,对于使用的认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争议,笔者结合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司法案例,对“使用”的认定标准归纳如下:其一:主体必

商标撤三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标撤三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一、商标撤三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二、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商标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三、办理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

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 一、关于撤三申请(商标局,周期一年或两年)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①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②指(导致商品无法进行销售、商标无法使用的)政府政策;③(导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商标无法使用的)企业破产清算; 2.关于使用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递交申请的时间点 1.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 2.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 若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周期一年半左右)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撤三申请策略 1.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申请撤三,不建议使用此法; 2.针对这枚商标的部分(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撤三,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通过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提升; 例1,某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服装与婴儿全套衣构成类似;服装与游泳衣构成类似;婴儿全套衣与游泳衣不构成类似;服装与帽不构成类似。当发生撤销三年不使用时,逐一分析如下:

怎么预防商标撤三

众所周知,大多数企业都懂得商标注册的重要性,深知早注册早保护的道理。那么商标核准注册后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呢?其实不是,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对他人闲置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申请。我们应该如何防止这种事情发生呢? 先来叨叨大家熟悉的一个品牌 说起腾讯,大家会联想到什么呢? QQ?QQ飞车?QQ音乐?无论是什么都离不开一只萌宠—企鹅。 腾讯注册的企鹅图案商标,在2002年核准注册,2010年转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但是在2015年和2016年,上海的一家公司对腾讯的企鹅图案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后来经过一番举证后,商标没有被撤销。直到2017年,该公司不死心地又提出了复审,在这次复审环节,腾讯一方没有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结果企鹅图案的商标被撤销了。如此很多企业忽视了商标保护中的一个隐患:商标撤三。何为商标撤三,撤三后商标会发生怎样翻天覆地的变化? 商标撤三:小撤三大成败 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注册满三年,指的是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而不是商标专用期限中的注册日期。若想要撤销的他人闲置商标,需要核查拟撤销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若不核查清楚,拟申请商标注册公告日与专用期限的注

册日期不符,商标注册未满三年,贸贸然提交撤三申请,后果不仅仅是不符合申请要件而撤三不成功,还会使对方有了防范之心,导致该商标永远成为你注册心仪商标的拦路虎。 商标撤三不仅可以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撤三,同时我们也要防范别人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撤三。 知识产权的兴起、商标买卖的盛行,商标申请量的激增,好的文字组合越来越少。申请人还要规避近似、缺显和不合法的词语,导致申请心仪的商标非常困难。在这个大背景下,撤销他人闲置的近似商标,成为注册自己心仪商标的一种常见手段。 “阿里”也在商标撤三里摔跟头

专家告诉你 怎样判断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撤三申请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提出商标撤三申请,但是这个前提是所提出申请的商标必然 是符合商标撤三申请标准的,而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都符合商标撤三的标准你知道吗?快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看相关知识。 一、怎样判断商标能不能申请撤三呢? 第一:看商标是否使用。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 者服务项目上。 第二: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 会出现闲置。 第三: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 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 而被撤销。 第四:看是否有经营资质。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 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第五: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 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 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 第六: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而言,商标注册时间越长,商标 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 对越高。 二、如果锁定了障碍商标和申请人,如何获得以上的信息呢?

第一:商标查询。查询障碍商标的具体信息,比如注册时间、注册地址、专用年限、是否有许可备案等。 第二:网络调查。比如利用“百度图片”搜索注册人经营信息、产品信息;通过工商信息网站查询经营资质、关联公司、公司地址变更信息等;还可以利用注册人的各种媒体账号掌握最新的产品和经营动态。 第三:实地调查。比如对注册人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是否有相应产品生产的情况;对相关产品的销售场所做调查,了解是否有相应产品销售的情况。 第四:其他调查。比如邮寄挂号信确认注册人能否正常收取邮件。 商标撤三申请是需要取证并且举证的,而如何操作才能不触及他人的法律权益就能够证明该商标已被闲置三年,这需要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了,建议企业还是委托代理机构来办理商标撤三申请比较保险。

如何保护商标不被竞争者撤三

如何保护商标不被竞争者撤三? 什么是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这让很多注册商标投资的大佬们表示很尴尬,注册了又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随时可能不是自己的了。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既让你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商标有在使用。通常,我们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便可保住商标。 答辩应准备什么资料 所需材料: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个体户身份证) 2、《代理委托书》 3、商标答辩通知书原件、理由书、材料目录、证据目录 4、答辩商标申请号 5、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怎么准备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那么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呢?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由于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商标撤三的意思与如何提交申请

商标撤三的意思与如何提交申请“商标撤三”全称“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当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后,该注册商标就会面临着商标被撤销无效的危险。商标撤三是什么?商标撤三又会面临什么危险呢? 1、“商标撤三”由谁提出来的? 提出商标撤三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人发现某个注册商标长达三年时间未使用,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无效该商标。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需要缴纳500元人民币。 2、“商标撤三”申请提交给哪个单位? 提交给商标局。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3、被提出“商标撤三”的商标该怎么办?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真的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的,那么不管做什么都是无用功,请放弃挣扎。

第二种情况是商标一直有在使用,未有过持续三年为使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商标持有人可以做出以下反应。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个时候商标持有人可以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若是证据不能够使商标局信服,收到撤销商标决定书,商标持有人不服这个决定的,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4、如何应对商标撤三”这种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注明商标名称,及开票时间,因此是商标的使用中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有体现合同订立时间、内容,最好明确标有注册商标的名称,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宣传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证据。 4、产品质检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形成的时间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撤三引发的惨案

商标撤三引发的惨案 2015年12月21日,笔者手头上有件商标诉讼案正在处理,苦恼于该公司提供的用于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欠缺,正苦思着如何将材料整理成可用的证据链时,脑中浮现出往日的一件案子。笔者与同事探讨了前述问题后,当即立刻在中国商标网查询那个商标。结果让笔者震惊了。那一刻,一种遗憾、一种不甘心瞬间在笔者心头蔓延。 ——记“JIGSAW”商标的浮沉 在商标专用期限的第二个10年末,因为第三方的撤销,一个在中国国内存在将近20年的商标,随之无效了!更可怕的是,该商标权利人之后重新注册申请后,又惨遭驳回,继而另一番的驳回复审;驳回的引证商标又是另一方主体新申请的商标,而该方主体申请的商标却又因为此时这个撤三案未完结导致这个商标还处于有效中而很有可能作为它的引证商标了。从2012年到现在的2015年......25类的“JIGSAW”商标,像是跳进一个漩涡,爬不出来。这是一个商标撤三答辩失利引发的“惨案”。造成这“惨案”发生的原因,有诸多。此刻,笔者想通过这个案子来聊聊商标的那些事。 一、案情简要 (一)主体梳理 罗宾逊·韦伯斯特(控股)有限公司(Robinson Webster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1972年9月4日,现注册地址在英国萨里郡,是一家成立非常早的英国公司,拥有“JIGSAW”品牌。Wikipedia英文查询,早先,公司创立人之一Robinson曾经去伊斯坦布尔度假带回一件羊皮外套,别人看到后都很喜欢。于是,Robinson和另一位创始人Webster又去伊斯坦布尔带了六十件羊皮外套回来,开始在英国出售。那是一切的开始。“JIGSAW”品牌截止到2013年5月,在英国已经有56家商店。(为便于叙述,以下简称RW公司) KS LLP是RW公司在英国的IP代理所之一。 NTD公司是KS LLP在中国的合作所,代理了RW公司2007年有关商标的续展业务。 S公司是代理RW公司在中国的撤三答辩业务。 OM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7日,现注册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司,专业从事广告、营销等服务,是全球顶级媒体服务商之一。

比撤三更可怕的商标摧毁方式竟然是商标无效宣告

比撤三更可怕的商标摧毁方式竟然是商标无效宣告 当企业注册完商标并不意味着一枕无忧了,还要做好商标的保护工作,并且要合理使用商标,以免被撤三,同时,商标还要预防商标无效宣告的风险。 什么是商标权无效?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销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撤销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撤销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不同,撤销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