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饲料标签新标准 提升饲料产品质量(饲料广角录用)

贯彻饲料标签新标准  提升饲料产品质量(饲料广角录用)
贯彻饲料标签新标准  提升饲料产品质量(饲料广角录用)

贯彻饲料标签新标准提升饲料产品质量饲料标签是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实行饲料标签管理,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2013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饲料标签》(GB 10648-2013),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更加规范、具体,修订内容19项,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委托加工产品、定制产品、进口产品和转基因产品的特殊标示规定;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规定了标签不得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等。新标准的修订,对整个饲料行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促进饲料标签规范化、标准化的有效措施,也是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贯彻

实施饲料条例和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饲料标签》(GB 10648-2013)发布后,烟台市饲料工业协会立即组织开展新标准的学习。新旧标准对比,烟台市饲料标签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产品名称。新标准要求“饲料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且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烟台市90%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普便存在商品名称在通用名称之前,且字号较大等问题。企业要在新标准实施前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整改。2、标签缝合位置。新标准要求“标签不得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目前烟台市99%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标签都是缝在包装袋夹层中的,标签的大部分信息都是隐藏的,只露出了少量的信息。新国标实施后,饲料生产企业必须要将产品标签缝制在包装袋外面,在选择标签材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结实耐磨,不易折断。

目前,烟台市饲料工业协会已向各饲料生产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各企业加强对《饲料标签》(GB 10648-2013)的学习,并将各企业饲料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企业,提醒企业提前按新标准要求设计饲料标签,顺利完成新旧标准的过渡和衔接。

(王慧珍)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饲料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1、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13078的规定。 2、饲料名称 饲料产品应按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GB/T10647规定的名称。 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标签上应按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4、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5、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标明饲料中药物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7、使用说明 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8、净重(或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9、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10-08-01,表示2010年8月1日。 10、保质期 用“保质期——月(或若干天)”表示。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11、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12、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13、其他 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促进宠物饲料产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docx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 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 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 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 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 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 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 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 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 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 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 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 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 1。 第六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 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 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 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 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第八条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 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

饲料质量安全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饲料标签GB10648-2013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2014年7月1号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647 饲料工业术语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 1064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料标签feed label 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 3.2 饲料原料feed material 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3.3 饲料feed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4 单一饲料single feed 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3.5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feed additive premix 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3.6 复合预混合饲料premix

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7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vitamin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3.8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trace mineral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9 浓缩饲料concentrate feed 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0 配合饲料formula feed;complete feed 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1 精料补充料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2 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1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 blender 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14 许可证明文件official approval document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统称。 3.15 通用名称common name

Q_1725HHS 001-2016畜禽配合饲料

Q/1725HHS 001-2016 Q/1725HHS 畜禽配合饲料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菏泽环山饲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英慧、胡新旭、刘海、张善鹏、张晓勇、李合源。 本标准于2015年12月首次发布,2016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17年5月第三次修订,2017年6月第四次修订、2018年2月第五次修订、2018年5月第六次修订、2018年8月第七次修订,2019年2月第八次修订,2019年3月第九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9年10月第十一次修订,2019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

畜禽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鸡、鸭、鹌鹑、鹅和兔配合饲料的产品分类和代号、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畜禽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68 饲料中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赖氨酸、蛋氨酸快速测定近红外光谱法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200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部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第1126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第 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第 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关于宠物饲料生产许可办理的相关情况说明

关于宠物饲料生产许可办理的相关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饲料标签的印制、发放、使用、回收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标签的设计制作,质检部负责标签的发放和登记,车间主任负责标签的领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小组(由质检部、技术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标签从设计到使用的全过程,并负责处理回收的标签及报废标签; 三、管理办法 1、标签的设计制作 (1)公司技术部门根据公司产品配方、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 10648-2013)、饲料卫生标准及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依据等设计标签内容并进行排版; (2)标签设计应符合标准要求,内容应包括卫生要求、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产品标准编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家信息等,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要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该药物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等,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标签设计好后交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印制,标签的印制数量应根据公司生产实际需要印制,若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则应重新根据标准设计新标签。 2、标签的发放 (1)标签印制后交由质检部门管理,质检部门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样化验,标签上“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各项营养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标签上印盖“检验合格章”,质检员应印盖质检员编号章; (2)生产部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及时到质检部领取标签,并填写《标签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品种、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及销毁情况等; (3)标签的发放原则上需要多少发多少,中途出现损耗,可向质检部门说明情况,补发标签,用剩的标签要及时退回库中; 3、标签的使用 (1)包装人员在缝合打包时,将标签一并装订在产品包装缝合处,注意不得将标签上的内容装订到缝合线上,每袋产品使用一张标签,不得多用或少用; (2)产品入库后,成品仓管员要在每张标签上生产日期处印盖生产日期,没有印盖生产日期的产品不得出库。

GB_10648-2013_饲料标签

饲料标签标准(2013版) 来源: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2日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48-1999《饲料标签》。 本标准与GB 10648-1999《饲料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 ——修订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见3.2-3.15);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删除了“保质期”的术语和定义,用“净含量”代替“净重”(见3.17),并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见5.7)。 ——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见4.4); ——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见5.2)。 ——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见5.3.1)。 ——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将饲料添加剂产品分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其他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为《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项目的规定;增加了液态饲料添加剂、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的规定;增加了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1、表2); ——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见5.4)。 ——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

7第一节 配合饲料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配合饲料质量与质量管理 第一节配合饲料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 配合饲料是根据各种动物的营养需要,按科学的配方,利用各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经合理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是营养比较全面的商品饲料,它是畜禽的唯一或主要营养来源,对于饲养业来说,饲料质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饲养效果及经济效益,特别是在集约化饲养的条件下,畜禽的营养几乎全部来自于配合饲料,饲料质量稍有变化,即可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保持饲料质量及其稳定性,是畜牧业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它们与单一饲料或混合饲料的区别在于营养全面,能满足动物的生产需要,而单一饲料或混合饲料营养不能满足动物的生产需要,故其质量好,因此,质量是配合饲料的生命,不谈质量就失去了配合饲料存在的意义。 我国饲料工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快,目前全国各地有大大小小饲料厂、饲料原料与饲料添加剂厂家等饲料加工企业几万家,在市场上表现出十分激烈的饲料竞争,不断有经营不善的饲料企业被淘汰出局,同时,由于饲料行业是“常青工业”,且对生产设备、资金等要求不高,故而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加盟,新的饲料厂家又不断出现,所以,饲料行业虽然竞争激烈但机会也较大,为保证本饲料企业在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高饲料质量,在同等的质量上要求较低的价格,或者在同等的价格上有较好的质量,否则会影响饲料企业的销售,对于生产配合饲料的企业来说,其产品能否满足用户的需要,在市场上有无竞争能力,有无良好的信誉与稳定的销路等等,皆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另外,销售质量的好坏也对饲料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在饲料的激烈的竞争中,各厂家的技术、设备、工艺、资金、人员素质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大部分工厂的商品饲料能根据科学配方生产,具有一定的质量,但有些厂家由于技术力量薄弱,设备工艺条件较差等客观原因,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差,不仅影响了养殖户的利益,而且对饲料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另外有些生产厂家,由于业主素质较差,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在生产饲料产品时为降低成本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甚至在饲料产品中掺杂掺假,不仅扰乱了饲料市场,而且严重影响广大养殖户和合法饲料生产者的利益,为此只有制定出明确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出相应的饲料质量管理体系和饲料的有关法规,规范饲料企业的正常运作,保证饲料质量,堵绝伪劣、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并加以有效的贯彻执行,才能保护那些按科学配方生产的配合饲料企业,打击和惩办那些以次充好,投机掺假的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维护配合饲料的信誉,保证了配合饲料工业及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目前预混料、添加剂工业的迅猛发展,根据配合饲料的发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近年来预混合饲料与浓缩饲料等也开始迅速发展起来,各饲料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掺差不齐,由于它们是构成配合饲料的关键部分,又由于它们具有数量少、成本高、稳定性相对较差,加工贮藏要求高以及检测复杂等特点,保证它们的质量就显得更为重要、更为复杂,对这种用量少,但对配合饲料质量影响大的因素必须加于规范化,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与检测规则,以保证饲料添加剂等的有效性和对人畜禽的安全。再说,其中所用的药物、抗菌素、激素等,其品种、数量与质量的情况,就不仅影响到饲养效果和经济效益,还会直接影响到人畜的安全与健康。 二、保证饲料质量体系的措施 目前世界各国及我国为保证饲料质量,规范饲料市场,保障消费者及饲料合法生产者的利益,制定有相应的饲料法规,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证饲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同时为使有

Q_LYLS 0003-2018猪配合饲料企业标准

ICS Q/LYLS 桂林市漓源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LYLS 0003—2018 代替 Q/ LYLS 0003-2015 猪配合饲料 (报批稿) 2018-09-17发布2018-09-26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2) 3.1 原料 (2) 3.2 感官 (2) 3.3 水分 (2) 3.4 成品粒度 (2) 3.5 混合均匀度 (2) 3.6 营养成分 (2) 3.7 卫生指标 (8) 3.8 饲料中药物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8) 3.9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8)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8) 5 试验方法 (8) 5.1 感官 (8) 5.2 水分 (8) 5.3 成品粒度 (8) 5.4 混合均匀度 (8) 5.5 粗蛋白质 (8) 5.6 粗纤维 (8) 5.7 粗灰分 (8) 5.8 钙 (9) 5.9 总磷 (9) 5.10 氯化钠 (9) 5.11 植酸酶活性 (9) 5.12 赖氨酸 (9) 5.13 卫生指标 (9) 5.14 净含量 (9) 5.15 饲料药物添加剂 (9) 6 检验规则 (9) 6.1 组批 (9) 6.2 检验分类 (9) 6.3 抽样 (9) 6.4 出厂检验 (9)

6.5 型式检验 (9) 6.6 判定规则 (10)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 7.1 标签、标志 (10) 7.2 包装 (10) 7.3 保质期 (10)

饲料标签管理规定

饲料标签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饲料标签的印制、发放、使用、回收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标签的设计制作,质检部负责标签的发放和登记,车间主任负责标签的领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小组(由质检部、技术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标签从设计到使用的全过程,并负责处理回收的标签及报废标签; 三、管理办法 1、标签的设计制作 (1)公司技术部门根据公司产品配方、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10648-2013)、饲料卫生标准及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依据等设计标签内容并进行排版; (2)标签设计应符合标准要求,内容应包括卫生要求、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产品标准编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家信息等,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要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该药物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等,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标签设计好后交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印制,标签的印制数量应根据公司生产实际需要印制,若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则应重新根据标准设计新标签。 2、标签的发放 (1)标签印制后交由质检部门管理,质检部门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样化验,标签上“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各项营养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标签上印盖“检验合格章”,质检员应印盖质检员编号章; (2)生产部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及时到质检部领取标签,并填写《标签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品种、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及销毁情况等; (3)标签的发放原则上需要多少发多少,中途出现损耗,可向质检部门说明情况,补发标签,用剩的标签要及时退回库中; 3、标签的使用 (1)包装人员在缝合打包时,将标签一并装订在产品包装缝合处,注意不得将标签上的内容装订到缝合线上,每袋产品使用一张标签,不得多用或少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

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

Q_KDH01-2019鸡配合饲料企业标准

Q/KDH 昆明东辉农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KDH 01—2019 代替Q/KDH 01-2017 鸡配合饲料 2019-10-08发布2019-10-20实施

前言 昆明东辉农牧有限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和安全,在征求有关动物营养及畜牧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养殖需要及本公司工艺、设备实际情况,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作为本公司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与Q/KDH 01-2017相比,除删除部分产品,对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调整部分营养指标外,其他无变化。 本标准由昆明东辉农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绪东、资祥鸿。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KDH 01-2017。

鸡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配合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原料加工生产的,能满足鸡营养需要的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列次修订列表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国家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及《饲料原料目录》列次修订列表 3 要求 3.1 原料 必须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本公司对原料质量的要求。 3.2 感官

9第三节 配合饲料标准

第三节饲料的质量要求与质量标准 一、饲料有关标准的分类 明确各类饲料及原料的规格质量及对质量的要求是饲料工业科学选择原料并保证配合饲料质量的前提,根据这些质量要求制定出统一的质量标准则不仅可以维护使用者的利益,有利于配合饲料工业与畜牧业的发展,而且有了统一的标准,也便于商品饲料的分类、作价、折算与统计,从而为商品饲料的流通,为配合饲料的普及与发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一)饲料标准的级别分类 在我国饲料标准按其级别分类主有①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全国饲料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并发布;②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③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④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以监督本企业内部饲料的生产。 各级标准的相互关系:低级服从上级,但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指标除外。(二)饲料标准的作用分类 饲料标准按其作用可分为①饲料基础标准:例《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10647)、《饲料标签》(GB10648)、《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等;②饲料方法标准:主要规定了饲料中各种营养成份检测,例《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方法》(GB5918)、《饲料中粗蛋白质测定方法》(GB6432)、《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GB13080)等;③饲料原料标准:主要规定了饲料中大宗原料的质量指标及规格质量,例《饲料用玉米》(GB10363)、《饲料用大豆粕》(GB10380)、《饲料用桑蚕蛹》(NY/T218)等;④饲料产品标准:主要规定了饲料中各类产品的质量指标及规格,例《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GB/T5915)、《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GB8832)、《产蛋鸡、肉用仔鸡维生素预混合饲料》(GB8831)等;⑤饲料添加剂标准:主要规定了饲料中各种添加剂的质量规格与指标,例《饲料添加剂维生素E粉》(GB7293)、《饲料级硫酸亚铁》(GB8252)等;⑥质量体系标准:主要对饲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进行认证的标准系列,主要是9000系列标准。 (三)饲料标准性质分类 强制性标准,例(GB××××),指在本标准内的所有指标都必须强制执行,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推荐性标准,例(GB/T××××),指在本标准内部分指标是强制执行的,但另一部分指标作为推荐性指标,可根据要求作适当调整。 二、各种标准简介 (一)饲料工业基础标准 目前我国的饲料行业基础标准有三个:《饲料工业通用术语》、《饲料标签》、《饲料卫生标准》,三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GB)。 1、《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10647)主要作用是解决饲料行业中某些定义的混乱,由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会同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制定本标准,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有最高解释权,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工业中通用术语及其含义,包括对各种营养指标、饲料原料、加工质量指标、饲料产品四大部分的权威解释。其中营养部分包括水分、干物质、粗蛋白、粗脂肪、消化能等各种营养指标20条;饲料原料包括能量饲料、蛋白饲料、非营养性添加剂、促生长剂各种饲料原料等21条;饲料产品包括全价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预混料等11条;饲料质量包括感官指标、粒度、颗粒饲料粉化率等16条。 2、《饲料标签》(GB10648)标准规定了各种饲料产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与标签要求。适用于各种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本标准内容主要分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企业标准

*******************公司企业标准 Q/***020-2008 代替Q/***020-2005 猪、鸡、牛、鱼和狐 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 2008-05-30发布2008-06-1实施 **********公司发布

Q/***020—2008 前言 为更好的规范产品,强化质量,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标准如下: 本标准根据GB/T1.3-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是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2001年12月31日首次发布,2005年05月01日第一次修订,2008年5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猪、鸡、牛、鱼和狐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鱼类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加工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采样方法 GB/T 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方法 GB/T 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方法 GB/T 6432 饲料粗蛋白的测定方法 GB/T 6434 饲料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T 17817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方法 GB/T 17818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方法 GB/T 17812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4700 饲料中维生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14701 饲料中维生素B2的测定方法 GB/T 13885 饲料中铁、铜、锰、锌、镁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普法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测定法法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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